银行金融不良债权尽职调查法律认定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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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5]72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5]72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5〕72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建银投资公司,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经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不良金融资产处置行为,明确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工作尽职要求,中国银监会、财政部制定了《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此文及时转发至辖内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等有关法人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OO五年十一月十八日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不良金融资产处置行为,明确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工作尽职要求,防范道德风险,促进提高资产处置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以下统称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指引中的不良金融资产、不良金融资产处置、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是指:(一)不良金融资产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营中形成、通过购买或其他方式取得的不良信贷资产和非信贷资产,如不良债权、股权和实物类资产等。

收购金融不良资产尽职调查工作方法.doc

收购金融不良资产尽职调查工作方法.doc

收购金融不良资产尽职调查工作方法. .收购金融不良资产尽职调查工作方法(经验与标准版)收购金融不良资产尽职调查工作方法第一节尽职调查工作流程................................................... 2 第二节初步评价................................................................... 2 第三节尽职调查方案的确定和尽职调查工作的组织........ 3 ,一,立项....................................................................................... 3 ,二,制定尽职调查方案................................................................ 3 ,三,抽样与重点尽职调查项目的确定......................................... 4 ,四,调查工作的组织.................................................................... 6 第四节尽职调查的实施....................................................... 8 ,一,阅档....................................................................................... 9 ,二,访谈..................................................................................... 15 ,三,实地调查............................................................................. 17 ,四,讨论与交叉核实.................................................................. 17 ,五,实施中的若干实务问题...................................................... 18 第五节资产估值................................................................. 22 ,一,抵、质押资产的估值.......................................................... 22 ,二,保证、信用贷款的估值...................................................... 23 ,三,全面调查和抽样调查的估值.............................................. 24 第六节处置预案................................................................. 24 第七节尽职调查报告..............................-省略部分-年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等情况, ?经营情况~主营业务产品情况~生产经营情况等, ?财产线索情况~如股东情况~对外投资情况~名下固定资产情况~开户银行情况等线索。

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导

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导

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导1. 引言不良金融资产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持有的具有潜在风险的贷款、债券或其他金融资产。

不良金融资产处置是指金融机构采取各种手段对不良金融资产进行清收或处置的过程。

由于不良金融资产处置涉及到贷款回收、资产变现等关键环节,需要金融机构进行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以确保处置过程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本文档旨在为金融机构提供不良金融资产处置的尽职指导,包括尽职调查的步骤和风险评估的要点等内容,帮助金融机构提高不良金融资产处置的效果。

2. 不良金融资产处置的尽职调查不良金融资产处置的尽职调查是对不良资产进行全面、客观、准确的调查和分析。

其目的是了解不良资产的具体情况,包括其价值、风险和处置可能面临的问题。

尽职调查包括以下几个步骤:2.1 资产调查首先需要对不良资产进行资产调查,包括查看借款人的相关资料、资产负债表等。

通过资产调查可以了解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抵押物价值等信息,为后续的风险评估提供基础数据。

2.2 风险评估在进行不良资产处置之前,需要对不良资产的风险进行评估。

评估的重点包括风险的类型、程度、可能造成的影响等。

通过风险评估可以帮助金融机构确定合适的处置方式,降低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的风险。

2.3 法律尽职调查针对涉及到法律问题的不良资产,需要进行法律尽职调查。

法律尽职调查主要包括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协议、文件等,明确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和合规要求。

2.4 经济环境分析处置不良资产需要考虑当前的经济环境,包括宏观经济形势、行业发展趋势等。

经济环境分析可以帮助金融机构找到合适的处置时机和方式,最大限度地实现不良资产的价值回收。

3. 不良金融资产处置的风险评估不良金融资产处置的风险评估是对处置过程中可能面临的风险进行全面、系统的评估。

其目的是为了准确把握处置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防范和化解。

风险评估的要点包括:3.1 订单风险订单风险是指处置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不确定性和波动性。

金融债权尽职调查的基本程序及方法

金融债权尽职调查的基本程序及方法

金融债权尽职调查的基本程序及方法一、从卖方取得债权清单,分析并就清单进行抽样,供下一步进行调查二、阅档,填写相关表格并录入系统。

三、进一步丰富借款人及借款的信息,依据得到的信息对系统信息进行修正。

信息来源于以下方面:a)阅档表格b)网上查询内容c)查询到的借款人、担保人工商档案d)与经办资产经理进行访谈e)向有关国家机关了解:当地房产及土地政策(含有关税费),城市规划,档案查询等。

四、现场调查。

根据前面步骤得到的借款人信息、担保人信息、资产信息,对每一户借款人、保证人,每一个资产,都要求亲临现场进行调查,如果有可能,可与债务人进行简单的沟通。

在此过程中如果存在疑问或需要协助,可询问经办资产经理。

将调查结果填写相关表格并录入系统。

五、调查资产权属。

根据实地调查情况,对需要核实产权、权利限制、优先权利的资产,向房地产管理机关查询房地产档案,对有关情况进行确认。

依据得到的情况对系统信息进行修正。

六、召开出价会议进行出价讨论。

由有经验的资产管理人组成出价委员会,在已有的信息基础上,逐户逐资产进行讨论。

在债权有效性分析的前提下,根据不同方法(市场比较法/成本折旧法/重置成本法/收益法/基准地价修正法),对债权形成最终出价,并录入系统。

如有需要,可要求阅档人员、现场调查人员出席会议。

七、汇总全部出价,形成全部资产包的出价。

根据了解到的卖方信息、竞争对手信息,对出价进行调整,形成最终出价,填入已拟就的标书中发出。

债务人情况(借款人、保证人、担保人)债务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记状态:(已开业/已注销/已吊销/破产/不详)成立时间(年月日):最后年检时间(年):行业:企业性质: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住所地:联系电话:邮政编码:与政府有关:□是□否与卖方有关:□是□否资产情况:职工人数:经营状况:其他:贷款基本情况表序号:户号:部别:是否接收:□是□否经办行:借款人合同金额币种:年利率:%贷款本金余额利息借款合同号:借款期限(含展期):借据编号:主债务催收时间主债务时效届满日:主债务是否丧失诉讼时效(是/ 否)是否涉诉(是 / 否)担保方式:□保证(有效/部分有效/无效)□抵押(有效/部分有效/无效)□质押(有效/部分有效/无效)处置现状描述:(未处置/ 拍卖抵押物偿债/ 诉讼(仲裁)中/ 已判决未执行/执行中/ 执行中止/ 执行终结/ 破产中/ 破产终结/)债权重大瑕疵:(缺主要原件/ 主诉讼时效已过/ 保证无效或时效已过/ 抵押无效/申请执行期已过)维权事项:处置意见:备注:阅卷人:年月日保证情况保证人保证合同号保证合同类型(普通/ 最高额)保证范围:保证期间届满日:保证方式:(一般/ 连带)保证债务催收时间保证时效届满日:是否丧失诉讼时效:(是 / 否)保证人保证合同号保证合同类型(普通/ 最高额)保证范围:保证期间届满日:保证方式:(一般/ 连带)保证债务催收时间保证时效届满日:是否丧失诉讼时效:(是/ 否)备注:抵押情况抵押人抵押合同号抵押合同类型(普通/ 最高额)抵押物1名称:(房产/ 土地/ 房产及土地/ 设备/ 车辆/ 其他:)抵押物地址:建筑面积:土地面积:产权证号:抵押是否登记:(是/ 部分/ 否)说明:他项权证号:抵押是否有瑕疵:(是/ 部分/ 否)说明:抵押物是否评估:(是/ 部分/ 否)评估值评估基准日:抵押财产是否查封:(是/ 否/ 部分查封)说明:抵押物是否已处置:(是 / 否 / 部分处置)说明:主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担保物权行使期间是否超过:(是/ 否)担保物权行使期间到期日:备注:质押人质押合同号质押合同类型(普通/ 最高额)质押物类型(动产/ 存单/ 股票/ 股权/ 商标/ 专利/ 其他)质押是否登记:(是/ 部分/ 否)说明:质押是否有瑕疵:(是/ 部分/ 否)说明:质押物是否进行评估:(是/ 部分/ 否)评估值基准日:质押财产是否查封:(是/ 部分/ 否)说明:质押物是否已处置:(是/ 部分/ 否)说明:**一审程序**立案日期:案号:原告:被告:受理法院:经办法官:诉讼代理人:律师所:诉讼标的:(其中:本金利息)诉讼费:(其中: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其他费用)裁判方式:(判决裁定/ 调解/ 仲裁/ 支付令)时间:判决是否胜诉:(主债权/ 抵押/ 保证)判决内容:调解内容:生效时间:是否上诉:(是/ 部分/ 否)上诉到期日:**二审程序**二审法院:案号经办法官:上诉请求:裁判方式:(判决/ 调解/ 撤回)时间:判决是否胜诉(相对于债权人):(主债权/ 抵押/ 保证)说明:调解内容:生效时间:是否申请执行:(是 / 否)申请执行期限届满日:保全情况申请保全金额:保全裁定书时间案号经办法官是否需续封:(是/ 否)保全财产情况:**执行阶段**申请执行时间:案号: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受理法院:经办法官代理人:执行标的(元)执行进度:其他资产处置情况:评估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值(元)评估基准日(年月日)成交价(元)其他偿还方式:备注:破产情况表是否已涉及破产:(是/ 否),破产进度:(申报阶段/ 破产中/ 破产终结/其他)是否已申报债权:(是/部分/ 否),申报时间:申报金额:清算组确认的破产债权金额:申报债权最后截至日:破产终结后是否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是/部分/ 否)破产终结后要求保证人主张权利最后截止日:资产对应债务人:资产类型:(抵质押物/ 查封物/ 借款人其他可偿债资产/ 保证人其他可偿债资产/ 抵债资产)资产类别:(房产/ 土地/ 房产及土地/ 设备/ 车辆/存单/ 股票/ 股权/ 商标/ 专利/其他:)关于资产的简要说明:权属人:所在地址:建筑面积(平方米)土地面积(平方米)土地用途:(工业/商业/住宅/ 综合/其他) 土地使用权类型:(划拨/出让/集体)使用年限(年):需补交土地出让金的金额(元):(如无填0)评估值(元):估值基准日:资产上是否有其他更优先的债权:□是□否说明:是否被查封冻结:□是□否说明:抵债方式:□判决裁定□协议□其他说明:是否过户:□是□否说明:其他需补充说明的情况:周边环境:道路交通:(附资产全景、四面、周边及内部照片)资产优势:资产劣势:资产使用情况:(自用 / 出租 / 空置 / 其他)[出价方式:(市场比较法/成本折旧法/重置成本法/收益法/基准地价修正法)]处置资产需要支出的费用种类:处置资产需要支出的费用金额:资产处置方案建议:资产处置时间预测:处置中可能存在的障碍:资产估值下限:资产估值上限:三个月内快速变现值:出价依据说明:。

(金融保险)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

(金融保险)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

(金融保险)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不良金融资产处置行为,明确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工作尽职要求,防范道德风险,促进提高资产处置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以下统称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指引中的不良金融资产、不良金融资产处置、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是指:(一)不良金融资产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营中形成、通过购买或其他方式取得的不良信贷资产和非信贷资产,如不良债权、股权和实物类资产等。

(二)不良金融资产处置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不良金融资产开展的资产处置前期调查、资产处置方式选择、资产定价、资产处置方案制定、审核审批和执行等各项活动。

与不良金融资产处置相关的资产剥离(转让)、收购和管理等活动也适用本指引的相关规定。

(三)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参与不良金融资产剥离(转让)、收购、管理和处置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置不良金融资产时,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规定,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基础上,努力实现处置净回收现值最大化。

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全面规范的不良金融资产处置业务规章制度,完善决策机制和操作程序,明确尽职要求。

定期或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时,对不良金融资产处置业务规章制度进行评审和修订。

第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熟悉并掌握不良金融资产处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指引有关规定。

第七条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与剥离(转让)方、债务人、担保人、持股企业、资产受让(受托)方、受托中介机构存在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或经认定对不良金融资产形成有直接责任的,在不良金融资产处置中应当回避。

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

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

《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不良金融资产处置行为,明确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工作尽职要求,防范道德风险,促进提高资产处置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以下统称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指引中的不良金融资产、不良金融资产处置、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是指:(一)不良金融资产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营中形成、通过购买或其他方式取得的不良信贷资产和非信贷资产,如不良债权、股权和实物类资产等。

(二)不良金融资产处置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不良金融资产开展的资产处置前期调查、资产处置方式选择、资产定价、资产处置方案制定、审核审批和执行等各项活动。

与不良金融资产处置相关的资产剥离(转让)、收购和管理等活动也适用本指引的相关规定。

(三)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参与不良金融资产剥离(转让)、收购、管理和处置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置不良金融资产时,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规定,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基础上,努力实现处置净回收现值最大化。

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全面规范的不良金融资产处置业务规章制度,完善决策机制和操作程序,明确尽职要求。

定期或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时,对不良金融资产处置业务规章制度进行评审和修订。

第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熟悉并掌握不良金融资产处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指引有关规定。

第七条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与剥离(转让)方、债务人、担保人、持股企业、资产受让(受托)方、受托中介机构存在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或经认定对不良金融资产形成有直接责任的,在不良金融资产处置中应当回避。

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

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

《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不良金融资产处置行为,明确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工作尽职要求,防范道德风险,促进提高资产处置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以下统称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指引中的不良金融资产、不良金融资产处置、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是指:(一)不良金融资产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营中形成、通过购买或其他方式取得的不良信贷资产和非信贷资产,如不良债权、股权和实物类资产等。

(二)不良金融资产处置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不良金融资产开展的资产处置前期调查、资产处置方式选择、资产定价、资产处置方案制定、审核审批和执行等各项活动。

与不良金融资产处置相关的资产剥离(转让)、收购和管理等活动也适用本指引的相关规定。

(三)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参与不良金融资产剥离(转让)、收购、管理和处置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置不良金融资产时,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规定,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基础上,努力实现处置净回收现值最大化。

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全面规范的不良金融资产处置业务规章制度,完善决策机制和操作程序,明确尽职要求。

定期或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时,对不良金融资产处置业务规章制度进行评审和修订。

第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熟悉并掌握不良金融资产处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指引有关规定。

第七条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与剥离(转让)方、债务人、担保人、持股企业、资产受让(受托)方、受托中介机构存在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或经认定对不良金融资产形成有直接责任的,在不良金融资产处置中应当回避。

贷款新规中尽职调查的一般操作流程及尽职调查报告的写作要点精选全文完整版

贷款新规中尽职调查的一般操作流程及尽职调查报告的写作要点精选全文完整版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贷款新规中尽职调查的一般操作流程及尽职调查报告的写作要点第一篇:贷款新规中尽职调查的一般操作流程及尽职调查报告的写作要点贷款新规中尽职调查的一般操作流程及尽职调查报告的写作要点(一)尽职调查的一般操作流程1、制定调查计划并确定调查内容;2、与客户沟通,做好相应准备;3、约谈公司客户的相关管理人员;4、实地察看借款人的经营场所、设施状况或项目现场,调查了解借款人的经营管理情况、财务情况及新建项目的情况;5、通过各种信息媒体搜寻有价值的资料,或通过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身网络或第三方机构等渠道开展调查,核实相关资料;6、测算借款人的信贷资金需求量;7、在调查的基础上撰写尽职调查报告及进行信用等级评定等,对信贷业务进行风险分析并提出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二)尽职调查报告的写作要点流动资金贷款尽职调查报告流动资金贷款的尽职调查主要是了解借款人管理、经营、财务等方面的情况,流动资金需求及需求影响因素,分析存在的风险并提出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其尽职调查报告一般侧重以下方面:1、借款人、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情况,包括股东及借款人品质与实力、历史沿革、信用状况、专业能力及经验、行业地位、公司治理、领导人素质等;2、借款人的非财务风险分析,包括品质与诚信、外部环境、行业状况、管理、技术、市场及其竞争优势、经营管理情况等方面内容;3、借款人的财务分析,包括借款人营运能力、盈利能力、偿债能力、成长能力等;4、借款人流动资金需求的分析与测算,包括借款人经营规模及动作模式,季节性、技术性以及结算方式等因素对借款人流动资金需求量的影响;5、对流动资金贷款进行合理性分析,包括贷款金额、期限、用途、提款计划,该笔贷款所涉及的经营周期,贷款实际需求量测算,对贷款金额和期限与借款人现金流量和经营周期的匹配情况进行分析;6、贷款的担保分析,包括保证人担保资格及能力评价,抵质押物价值及变现能力等;7、借款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合作关系,包括开户情况,长短期贷款余额,以往的还款付息情况、信用等级、授信额度及占用情况,在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日均存款、综合收益、未来收益预测。

《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

《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

《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不良金融资产处置行为,明确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工作尽职要求,防范道德风险,促进提高资产处置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以下统称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指引中的不良金融资产、不良金融资产处置、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是指:(一)不良金融资产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营中形成、通过购买或其他方式取得的不良信贷资产和非信贷资产,如不良债权、股权和实物类资产等。

(二)不良金融资产处置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不良金融资产开展的资产处置前期调查、资产处置方式选择、资产定价、资产处置方案制定、审核审批和执行等各项活动。

与不良金融资产处置相关的资产剥离(转让)、收购和管理等活动也适用本指引的相关规定。

(三)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参与不良金融资产剥离(转让)、收购、管理和处置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置不良金融资产时,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规定,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基础上,努力实现处置净回收现值最大化。

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全面规范的不良金融资产处置业务规章制度,完善决策机制和操作程序,尽职要求。

定期或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时,对不良金融资产处置业务规章制度进行评审和修订。

第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熟悉并掌握不良金融资产处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指引有关规定。

第七条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与剥离(转让)方、债务人、担保人、持股企业、资产受让(受托)方、受托中介机构存在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或经认定对不良金融资产形成有直接责任的,在不良金融资产处置中应当回避。

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

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

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不良金融资产处置行为,明确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工作尽职要求,防范道德风险,促进提高资产处置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以下统称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指引中的不良金融资产、不良金融资产处置、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是指:(一)不良金融资产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营中形成、通过购买或其他方式取得的不良信贷资产和非信贷资产,如不良债权、股权和实物类资产等。

(二)不良金融资产处置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不良金融资产开展的资产处置前期调查、资产处置方式选择、资产定价、资产处置方案制定、审核审批和执行等各项活动。

与不良金融资产处置相关的资产剥离(转让)、收购和管理等活动也适用本指引的相关规定。

(三)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参与不良金融资产剥离(转让)、收购、管理和处置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置不良金融资产时,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规定,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基础上,努力实现处置净回收现值最大化。

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全面规范的不良金融资产处置业务规章制度,完善决策机制和操作程序,明确尽职要求。

定期或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时,对不良金融资产处置业务规章制度进行评审和修订。

第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熟悉并掌握不良金融资产处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指引有关规定。

第七条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与剥离(转让)方、债务人、担保人、持股企业、资产受让(受托)方、受托中介机构存在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或经认定对不良金融资产形成有直接责任的,在不良金融资产处置中应当回避。

收购金融不良资产尽职调查工作指引【最新版】

收购金融不良资产尽职调查工作指引【最新版】

收购金融不良资产尽职调查工作指引金融不良资产收购尽职调查是收购方利用各种有效方法,包括借助中介机构,对拟收购的不良资产存续状态、权属状况、资产质量进行审慎调查,其目的是判断不良资产的价值,以便确定最终的收购价格并为以后的处置做准备。

尽职调查主要包括资产权属关系判断、资产法律关系与状态判断以及资产价值判断等。

01第一节尽职调查工作流程尽职调查工作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详见附件一:尽职调查流程图):1、初步评估;2、制定尽职调查方案与立项;3、组建尽职调查项目组(包括聘请律师);4、尽职调查工作的分配;5、阅档;6、访谈;7、实地调查;8、讨论、估值、汇总;9、提出处置预案;10、完成尽职调查报告。

02第二节初步评价取得不良资产清单后,应对不良资产进行初步评估,例如:总债权的规模(包括本金,利息的总额),资产的本息比(本金和利息的比,主要是判断贷款发放的总体时间),主要放贷发生的时间,资产的地域分布,贷款企业的规模,贷款的企业性质(是国有、民营等),贷款的五级分类情况,整体抵押率和保证率,抵押物的品种,总体诉讼情况和执行情况,通常情况下,资产出让方在招商时会提供带有全部或部分以上数据的清单,这些数据可以让投资者初步了解这些资产的基本情况、定价区间、价值弹性等。

资产初评的目的是确定是否有必要进行进一步调查,并在此基础上确定调查范围、人数,对调查的大概时间做出初步判断,为下一步调查打下基础。

如确定为拟收购目标即可启动立项程序。

03第三节尽职调查方案的确定和尽职调查工作的组织(一)立项1.立项报告。

立项报告应包括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①资产初步评价情况;②预计的投资金额区间;③尽职调查的方案与工作组织;④项目的时间进度初步按排与人员按排;⑤结论。

2.立项报告的审批。

立项报告经公司主管领导和总经理审批后即可实施。

(二)制定尽职调查方案尽职调查方案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资产初步评估情况概述;2.本次尽职调查的目的;3.本次尽职调查方法与步骤;4.尽职调查的人员按排;5.尽职调查的律所聘请;6.尽职调查的费用预估;7.尽职调查时间估计及尽职调查报告的提交时间。

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

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5〕72号)其他金融机构的不良金融资产处置行为,明确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工作尽职要求,中国银监会、财政部制定了《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此文及时转发至辖内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等有关法人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OO五年十一月十八日?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2总则编辑第一条为规范不良金融资产处置行为,明确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工作尽职要求,防范道德风险,促进提高资产处置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以下统称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指引中的不良金融资产、不良金融资产处置、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是指:(一)不良金融资产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营中形成、通过购买或其他方式取得的不良信贷资产和非信贷资产,如不良债权、股权和实物类资产等。

(二)不良金融资产处置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不良金融资产开展的资产处置前期调查、资产处置方式选择、资产定价、资产处置方案制定、审核审批和执行等各项活动。

与不良金融资产处置相关的资产剥离(转让)、收购和管理等活动也适用本指引的相关规定。

(三)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参与不良金融资产剥离(转让)、收购、管理和处置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置不良金融资产时,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规定,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基础上,努力实现处置净回收现值最大化。

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全面规范的不良金融资产处置业务规章制度,完善决策机制和操作程序,明确尽职要求。

金融不良资产收购之尽职调查(源自AMC)

金融不良资产收购之尽职调查(源自AMC)

金融不良资产收购之尽职调查(源自AMC)金融不良资产收购尽职调查在金融领域,不良资产收购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

在这个过程中,尽职调查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本文将介绍尽职调查的工作流程、初步评价以及尽职调查方案的确定和工作的组织。

尽职调查工作流程尽职调查的工作流程主要分为三个阶段:初步评价、尽职调查方案的确定和尽职调查工作的组织。

在这些阶段中,我们需要制定详细的计划和方案,以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初步评价在进行尽职调查之前,我们需要对收购对象进行初步评价。

这个过程包括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以及市场前景进行评估。

通过初步评价,我们可以确定是否有必要进行尽职调查,并为后续的工作提供指导。

尽职调查方案的确定和尽职调查工作的组织在确定尽职调查方案时,我们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调查的范围、调查的方法、调查的时间和调查的人员。

在制定方案时,我们需要充分考虑到实际情况,确保方案的可行性。

在确定方案后,我们需要组织调查工作。

这个过程包括立项、抽样与重点尽职调查项目的确定、调查工作的组织等。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需要确保每个环节都得到充分的重视,以确保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尽职调查的实施在进行尽职调查时,我们需要进行阅档、访谈、实地调查以及讨论与交叉核实等工作。

这些工作都需要得到充分的重视和认真的执行,以确保调查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阅档阶段是整个调查工作中最基础的环节。

在这个阶段中,我们需要对公司的各种文件进行仔细的阅读和分析,以获取更多的信息。

在访谈阶段,我们需要与公司的管理层、员工以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交流和沟通,以获取更多的信息和了解公司的实际情况。

实地调查是尽职调查中最重要的环节之一。

在这个阶段中,我们需要深入到公司的各个部门进行调查和了解,以获取更多的信息和了解公司的实际情况。

在讨论与交叉核实阶段,我们需要对调查结果进行讨论和交叉核实,以确保调查结果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总结尽职调查是不良资产收购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

金融不良债权尽职调查法律操作指引

金融不良债权尽职调查法律操作指引

金融不良债权尽职调查法律操作指引概述金融不良债权的尽职调查是金融机构在处理债权转让、处置不良资产等业务过程中的重要环节。

尽职调查可帮助金融机构评估债务人的还款能力、债务合规性,从而降低不良债权的风险。

本指引旨在提供金融机构在进行金融不良债权尽职调查时的法律操作指引,以保障调查过程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一步:合同与相关文件审查首先,金融机构应对与债权相关的合同和其他相关文件进行审查。

这包括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抵押合同等。

审查合同的目的是确认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权益和义务,以及相关担保物的状况和可行性。

在审查过程中,金融机构需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1.合同的有效性:确认合同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包括合同的签署过程、主体资格等。

2.权益和义务:梳理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权益和义务,包括借款金额、还款方式、利率等内容。

3.担保物状况:评估抵押物或担保物的价值、状况和可行性,以及担保物与债务人的关系。

第二步:基础信息调查在完成合同审查后,金融机构需要对债务人的基础信息进行调查。

这包括债务人的个人或企业资质、经营状况、偿债能力等。

在进行基础信息调查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债务人资格:确认债务人的身份、资格和信用状况,包括个人资产、企业登记信息等。

2.经营状况:分析债务人的经营状况、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评估其还款能力。

3.个人征信报告:获取债务人的个人征信报告,了解其过往的还款记录、负债情况等信息。

第三步:担保物评估对于涉及抵押物或其他担保物的不良债权,金融机构应进行担保物评估。

评估的目的是确认担保物的价值和流通性,并评估其能否用于追偿。

在进行担保物评估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评估方式:选择适当的评估方法,如市场比较法、收益法等,进行担保物的估值。

2.法律风险:评估担保物是否合法、有效,并了解相关法律风险,如抵押物担保的优先顺位等。

3.可行性评估:评估担保物的流动性和变现能力,以确定其在追偿过程中的作用和价值。

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19页精选文档

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19页精选文档

《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不良金融资产处置行为,明确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工作尽职要求,防范道德风险,促进提高资产处置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以下统称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指引中的不良金融资产、不良金融资产处置、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是指:(一)不良金融资产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营中形成、通过购买或其他方式取得的不良信贷资产和非信贷资产,如不良债权、股权和实物类资产等。

(二)不良金融资产处置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不良金融资产开展的资产处置前期调查、资产处置方式选择、资产定价、资产处置方案制定、审核审批和执行等各项活动。

与不良金融资产处置相关的资产剥离(转让)、收购和管理等活动也适用本指引的相关规定。

(三)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参与不良金融资产剥离(转让)、收购、管理和处置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置不良金融资产时,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规定,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基础上,努力实现处置净回收现值最大化。

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全面规范的不良金融资产处置业务规章制度,完善决策机制和操作程序,明确尽职要求。

定期或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时,对不良金融资产处置业务规章制度进行评审和修订。

第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熟悉并掌握不良金融资产处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指引有关规定。

第七条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与剥离(转让)方、债务人、担保人、持股企业、资产受让(受托)方、受托中介机构存在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或经认定对不良金融资产形成有直接责任的,在不良金融资产处置中应当回避。

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

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

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不良金融资产处置行为,明确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工作尽职要求,防范道德风险,促进提高资产处置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以下统称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指引中的不良金融资产、不良金融资产处置、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是指:(一)不良金融资产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营中形成、通过购买或其他方式取得的不良信贷资产和非信贷资产,如不良债权、股权和实物类资产等。

(二)不良金融资产处置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不良金融资产开展的资产处置前期调查、资产处置方式选择、资产定价、资产处置方案制定、审核审批和执行等各项活动。

与不良金融资产处置相关的资产剥离(转让)、收购和管理等活动也适用本指引的相关规定。

(三)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参与不良金融资产剥离(转让)、收购、管理和处置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置不良金融资产时,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规定,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基础上,努力实现处置净回收现值最大化。

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全面规范的不良金融资产处置业务规章制度,完善决策机制和操作程序,明确尽职要求。

定期或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时,对不良金融资产处置业务规章制度进行评审和修订。

第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熟悉并掌握不良金融资产处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指引有关规定。

第七条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与剥离(转让)方、债务人、担保人、持股企业、资产受让(受托)方、受托中介机构存在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或经认定对不良金融资产形成有直接责任的,在不良金融资产处置中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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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金融不良债权尽职调查法律认定操作指引根据对拟转让的金融不良债权或其组合的尽职调查所获得的信息,公司/办事处及其专业律师将通过专业分析以实现尽职调查目的。

本指引针对分析过程,提出如下法律认定参考要素及具体判断标准,以便操作:第一,判断打包出售的不良资产的权利属性及有无负担:债权、物权、股权、其他权利;第二,贷款债权档案材料法律上的完整与关联性;第三,贷款债权涉及相关权利义务承受主体的法律及事实状态;第四,贷款债权各相关时效及瑕疵判定;第五,担保债权相关问题及瑕疵判定;第六,相关其他要素。

(一)关于拟处置资产的权利属性及负担1、结合尽职调查所获资料从实质上判断拟剥离的资产属于债权类、物权类还是股权类资产,或是其他权益,从而对该等资产的估值提供前提和有效条件,以及评估时适用正确的方法。

2.结合尽职调查所获资料判断债权类资产的具体类别,并分别认定其属于原始贷款债权、借新还旧形成的债权、以物抵债协议项下的债权、债务重组协议项下的债权、还款计划或协议项下的债权、诉讼/仲裁项下的债权等3、资料中涉及以物抵贷的,审查以物抵债协议是否履行完毕,抵债物尚未交付的,因物权或其他权属尚未发生变动,仍属于债权性质;如已经交付,则该资产为物权或其他权益,此时应审查物权变动资料的完整和有效性,是否仍存在各种权利负担,如税费、租赁以及存在第三人权利要求的负担等。

4、如拟转让的不良资产被实质上判断为股权资产,则审查股东的出资是否存在瑕疵、是否被质押、以及是否存在其他权利负担。

5、诉讼/仲裁项下债权,如发生已经执行终结(且无债权凭证)、破产终结、一审败诉且未上诉、终审败诉、已逾申请执行时效等情形的,该等债权即为灭失。

6.审查拟转让贷款债权是否存在禁止或限制转让的条款,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或担保合同中约定的限制或禁止转让条款、法院颁发的债权凭证等司法文书中载明债权或权利凭证不得转让或限制转让的条款等;同时结合财政部有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打包转让不良资产的规章以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资产打包处置管理办法中有关限制或禁止转让的债权类别的规定,对债权的可转让性作出综合判断。

(二)关于贷款档案资料法律上的完整性和关联性1、证实原债权银行确已发放贷款且债权真实存在的证据材料等法律文书原件的完整性。

这些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有关合同及文件”、“保证相关合同,保证人有关文件”、抵押相关合同及其相关文件”、诉讼有关文件”、“证明诉讼时效、保证期间及其他法定期间未丧失的法律文书”,该等法律文书的全部或部分缺失(包括仅有复印件而缺失原件的情形),特别是有关债权存续、诉讼时效、保证期间、担保物权有效成立的法律文件原本的缺失,将构成严重的债权瑕疵。

其他相关借款人的财务信息特别是借款人贷款申请、债务重组申请等相关文件在债权人催收文件不延续或缺失的情况下,将起到积极的弥补诉讼时效瑕疵的重要法律作用。

2、注意甄别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借款人是否具有对应关系;主从合同之间是否具有一一对应关系;在存在担保物权的情形下,审查抵/质押登记文件(包括它项权利证明或其他抵押物登记证明)与抵押财产清单载明的担保物之间是否具有一一对应关系;在最高额抵押/保证情形下,注意审查拟剥离的各个主合同债权是否发生在最高额抵押/保证合同约定的决算期内,即两者之间是否具有关联性;审查借款或担保合同上载明的借款人或担保人主体名称与现存有效的营业执照是否相符,如不符,则应审查其关联性,特别是是否改制、变更等。

(三)贷款债权涉及的相关权利义务承受主体的法律及事实状态1、与贷款债权或其他拟剥离资产相关的权利义务主体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贷款发放银行、承租人、优先权人、债务人的股东等等。

2、审查与拟剥离贷款相关的各义务人是否为国家机关、军工/森工企业、事业单位、银行自办公司等特殊主体,该等主体如系债务人主体将对资产回收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甚至影响其可转让性。

3、审查与拟剥离的贷款相关的义务主体是否存在歇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注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被关闭、被清算、被托管等非正常营运状态。

4、审查与拟剥离贷款相关的债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相关贷款是否涉及刑事,相关债务人企业资产或帐户是否被刑事冻结。

5、涉及企业改制或债务转移的,审查债务变更后主体与原始借款人、担保人之间关系的证明资料。

(四)贷款债权各相关时效及瑕疵判定1、关于主债务诉讼时效(1)审阅与拟转让贷款主债权相关的权利主张证据材料(同时审阅是否具有原件),审查作为借款合同签约主体的原债权银行以及债权受让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对应办事处是否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的法定二年诉讼时效期间内向债务人进行有效的权利主张(催收),并连续采取有效方式中断诉讼时效。

该等有效权利主张方式包括:在债权人送达的有明确催收内容的通知书回执上签章、债务人出具明确的还款承诺或方案、公证送达催收通知、对债务人提出诉讼或仲裁、债务人向债权银行出具的关于减免利息的申请书、债权银行从债务人银行帐户扣收欠款本息、其他依法可以证明债权人以适当的方式向债务人明确表达催收的意思表示或债务人承认债务的行为、原债权银行在省级以上有影响的报纸上刊发有债务催收内容的债权转让通知公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的债务催收公告等。

(2)债权人向债务人(指借款人)主张权利已逾诉讼时效,但债务人嗣后又在债权银行送达的催收通知书或类似文件上签收的,应视为其对诉讼时效利益的放弃和债务的重新确认,该等债权依法受到法律强制力的保护。

(3)分期履行之债诉讼时效如何起算,在实践中各地法院把握尺度不一,存在较大争议。

从谨慎性原则出发,认定分期履行借款合同的各期债务具有独立的诉讼时效利益,各期债务均应当单独计算诉讼时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分期履行合同诉讼时效期间及保证期间应如何计算问题的答复》(2004年4月6日法函[2004]23号)规定:“分期履行合同设有保证的,保证责任期间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起算;当事人没有约定的,自每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的次日起起算。

”) 2.关于保证债务的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1)判定《担保法》生效前发生的保证行为的保证期间是否逾期,应区分保证期间是否有明确约定,有约定从约定;如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则应根据最高法院法[2002]144号文的规定,审查主债务诉讼时效是否连续中断,如主债务诉讼时效连续中断,则审查债权人是否在2002年8月1日至2003年1月31日的六个月期间内向保证人有效主张权利,同时注意无论2002年8月1日前是否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均不影响适用最高法院法[2002]144号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甘高法[2003]183号请示的答复》[2003]民二他字第40号);在认定债权银行在保证期间内有效主张权利后,则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对保证债务的时效进行判断。

(2)判定《担保法》生效后发生的保证担保的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是否逾期,则应区分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合同如已经明确约定保证期间,则从约定认定保证期间,保证期间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保证期间,则根据法定保证期间认定,约定不明的认定为两年保证期间;没有约定的认定为六个月。

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根据《担保法》之规定,只有在债权银行在法定或约定的保证期间内对主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才产生对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效果,此后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也中断;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则具有独立的时效利益,债权人只有在保证期间内单独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不限于诉讼或仲裁),才产生保证期间向诉讼时效的转化。

上述一般保证及连带保证,如债权人未依法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则保证人免责。

(3)保证期间届满后,保证人在债权人发出的催收通知上签字盖章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上签字问题的批复》之规定,该行为不应认定为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免责,除非催款通知上有保证人明确表示愿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4)为已经到期的债务提供保证的,保证期间如何计算存在争议,一些地方高级法院认定保证期间自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计算,而最高法院的判例则认定该形式上的保证属于新的债权债务关系,不产生保证期间起算问题,应直接计算诉讼时效。

在此情形下,应采取审慎原则以认定是否逾越保证期间或诉讼时效。

3.关于涉诉债权的相关除斥期间审查拟转让债权的涉诉项目中,相关除斥期间是否已经逾越而造成债权实体灭失的情形:(1)主债权及/或担保债权一审败诉,而债权人未在法定上诉期内上诉的;(2)已经取得强制执行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如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解协议、仲裁裁决书、支付令等),而债权人未在法定申请执行期限内申请执行的;(3)债务人、担保人破产,债权人未根据破产公告规定的期限向管辖法院申报债权的主债务人破产终结后六个月内,债权人未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

(五)担保债权相关问题及瑕疵认定1.关于抵押担保(1)以土地、地上定着物、房地产、林木、车辆、航空器、企业设备或企业其他动产抵押的,该抵押行为发生在担保法生效之前的,如未履行登记手续,该抵押仍得有效,但不得对抗第三人。

(2)担保法生效后以上述财产设定抵押的,必须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否则抵押不生效,也不得对抗第三人。

(3)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4)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仍可得到法律保护。

(5)以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抵押的,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以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无效。

(6)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7)抵押物登记记载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的,以登记记载的内容为准。

(8)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如果抵押物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受让人。

(9)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时,因登记部门的原因致使其无法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人向债权人交付权利凭证的,可以认定债权人对该财产有优先受偿权。

(10)审查最高额抵押的主债务的决算期是否已经届满,如未届满则拟转让的债权行为的效力或抵押是否及于主债权则存在不确定性。

(11)审查抵押物(质押物)是否存在第三方优先权或同等顺序的优先受偿权,例如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建设工程承包价款优先受偿权(如建设工程竣工于合同法生效前,则工程承包商不享有该等权利)、已经支付了价款的购房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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