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范围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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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的意见

关于加强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的意见

关于加强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的意见为加强全省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提升城镇公共服务水平,创造宜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如下意见。

第一条本意见所指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规定,明确要求新建住宅小区必须配套建设的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消防安全、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以及其他设施。

第二条新建住宅小区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按本意见建设和移交新建住宅小区项目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

新建住宅小区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当与住宅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三条各市县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产管理、教育、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卫生计生、商务等部门根据本意见和职责分工,监督管理新建住宅小区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移交和使用。

各市县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市县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完善水、电、路、气、光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

各市县人民政府进行新区开发、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等公共服务设施。

居住区户数在1500户及以上的,应规划建设幼儿园;居住区户数在4000户及以上的,应规划建设小学;居住区户数在9000户及以上的,应规划建设初中。

各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居住区常住人口规模、开发区域功能定位、已有学校和幼儿园等情况适当调整中小学和幼儿园规模和数量。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按照本意见组织实施新建住宅小区不具备单独配建条件的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并组织相关部门做好配套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的接收和投入使用工作。

第四条新建住宅小区交付使用前,其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住宅小区生活用水应按照供水部门方案,纳入城乡自来水管网,供水企业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使用管理的意见榕政综〔2011〕209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使用管理的意见榕政综〔2011〕209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使用管理的意见榕政综〔2011〕209号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是保障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必备设施,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为规范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理顺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各产权人的关系,维护各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我市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使用和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范围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是指根据公共利益需要为保障城市功能和满足居民基本生活需要所建设的设施,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会服务、行政管理、商业服务等公共建筑设施。

居住区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用地规划、《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及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相应配建以下公共配套设施:(一)教育设施:包括中学、小学、幼儿园;(二)医疗卫生设施:包括综合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含乡镇卫生院,下同)、社区卫生服务站、护理院等;(三)文化体育设施:包括文化活动中心、社区文化活动站、体育运动场(馆)、社区体育活动场地;(四)社会服务设施:包括养老院、托老所、社会服务中心、社会服务站、物业管理用房等;(五)商业服务设施:包括商业超市等;(六)市政公用设施:包括变电室、开闭所、高压水泵房、垃圾收集间、垃圾转运站、社会停车场、公共厕所等;(七)金融邮电设施:包括银行、储蓄所、电信支局、邮政支局、邮政所等;(八)行政管理设施:包括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派出所、社区警务室、其它管理用房。

二、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的规划和建设(一)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应当与居住区建设项目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同时验收备案。

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建设进度明确公共配套设施的施工、交付和验收期限,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完成。

(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居住区用地规划时,应当明确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的性质、建筑规模、用地面积、用地位置等内容。

城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

城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各单位在使用本标准过程中,如发现有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 关资料寄送上海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课题组(地址:上海市铜仁路 331 号; 邮编:200040)。
主编单位: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上海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 2008 年 8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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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1 总则 ...................................................7 2 术语 ...................................................8 3 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原则与设置要求.............................9 3.1 布局原则 ...............................................9 3.2 设置要求 ...............................................9 4 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指标 .................................... 12 5 设施实施原则 ........................................... 14 附录 A 附 表 ........................................... 15 附录 B 本标准用词说明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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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合理进行城市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满足居民日益提 高的物质和精神生活的需要,有效地使用土地资源,提高规划设计质量,参照住 建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16),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并落实上海市 城市总体规划(2017-2035 年)对社区生活圈的构建理念,修订《城市居住地区 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2006)为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化地区新建的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公共 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改造的居住地区和居住区的公共服务设施 可以参照本标准进行差别配置。 1.0.3 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应贯彻可持续发展、节约用地 和资源共享的原则。 1.0.4 居住地区和居住区人口规模和用地规模,应依据中心城分区规划、新城 总体规划、新市镇总体规划确定。居住地区人口规模一般为 20 万人左右,居住 区人口规模一般为 5 万人左右,街坊人口规模一般为 0.4 万人左右。 1.0.5 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指标,应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其 配建设施的面积总指标,可根据规划布局统一安排。 1.0.6 居住地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包括:文化、体育、教育、医疗、福利、绿地、 市政和其他等九类设施。居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包括:行政管理、文化、体育、 教育、医疗、商业、福利、绿地、市政公用和其他等十类设施。 1.0.7 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指标为控制性指 标和指导性指标。原则上对不要求独立用地的设施的用地面积指标不做强制性要 求。 1.0.8 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在规划、建设时,应预留公共服务设施发展备用地。 规划确定的居住地区中心或居住区中心用地不得随意挪作他用。 1.0.9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应考虑社区建设和网格化管理的需要。 1.0.10 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应按照住宅建设规模和本标准,统一规 划、设计和建设,并与住宅同步建设。 1.0.11 应依据规划人口配置公共服务设施。若规划人口少于现状人口,应在规 划期内考虑公共服务设施的过渡衔接。 1.0.12 根据人口结构特点,公共服务设施可进行差异化配置。单身公寓、宿舍 类住宅应根据具体情况配置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教育设施。 1.0.13 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除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

苏州市新建住宅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管理暂行规定(苏规管(2008)13号)

苏州市新建住宅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管理暂行规定(苏规管(2008)13号)

苏州市新建住宅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管理暂行规定发布机构:苏州市规划局文件编号:苏规管〔2008〕13号发布日期: 2008-12-1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升苏州市新建住宅区建设水平,规范住宅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合理配置,创建方便、舒适的居住生活环境。

根据有关规范和标准,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苏州市平江区、沧浪区、金阊区、吴中区(含太湖度假区)、相城区范围内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仅适用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的居住用地的规划管理。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住宅区公共服务设施仅限于住宅开发单元的公共服务设施。

住宅开发单元指国有土地使用权一次出让、具有明确边界范围的新建住宅区。

第二章分类及管理原则第五条苏州市新建住宅区公共服务设施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金融服务、行政管理服务、社会福利、邮政电信以及市政公用八类设施。

第六条住宅区公共服务设施按照不同的产权属性和使用特点分为三类:(一)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指为所建住宅区提供物业服务、管理等保障的物业配套设施,产权由全体业主共享,内容包括:物业服务用房、市政公用设施(不含停车设施)。

其中物业服务用房包括:用于物业办公及辅助用房以及用于补贴物业经费的商业用房两大类。

(二)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指为居民提供日常生活需要的商业等服务,产权可由开发建设单位自由处置的公建配套设施,内容包括:商业金融服务设施等。

(三)政府公共服务性公共服务设施:指为居住区以及周边居民提供政府公共服务,具有政府公共产品属性,由政府或相关部门运作管理的公共服务设施,内容包括: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居委会等行政管理服务设施、社会福利设施等。

(四)文化体育、邮政电信、停车设施按不同的产权属性分别纳入上述三类设施内,除停车设施外其设置内容及设置标准不再单列,在各自允许的标准范围内自行调配。

第七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的居住用地需设置的公共服务设施一般包括上述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和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两大类。

建设用地分类与适建范围

建设用地分类与适建范围

建设用地分类与适建范围第五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加《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一、居住用地;二、公共设施用地;三、工业用地;四、仓储用地;五、对外交通用地;六、道路广场用地;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八、绿地;九、特殊用地;十、水域和其他用地。

第六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

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混合交叉的用地。

第七条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设施用地。

(一)行政办公用地(C1),指行政机关、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包括市属办公用地(C11),非市属办公用地(C12);(二)商业金融业用地(C2),指商业(C21)、金融业(C22)、保险业(C23)、服务业(C24)、旅馆业用地(C25)和市场用地(C26);(三)文化娱乐用地(C3),指新闻出版用地(C31)、文化艺术团体用地(C32)、广播电视用地(C33)、图书展览用地(C34)、影剧院用地(C35)、游乐用地(C36);(四)体育用地(C4),指体育场馆用地(C41)和体育训练基地用地(C42),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五)医疗卫生用地(C5),指医院用地(C51)、卫生防疫用地(C52)、休疗养用地(C53),不包括以居住为主的干休所用地,该用地归入居住用地(R);(六)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6),指高等院校用地(C61)、中等专业学校用地(C62)、成人与业余学校用地(C63)、特殊学校用地(C64)、科研设计用地(C65),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归入居住用地(R);(七)文物古迹用地(C7),指经批准的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址等用地,不包括已作其它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该用地分别归入相应的用地类别;(八)其它公共设施用地(C9),除以上之外的公共设施用地,如宗教活动场所、社会福利院等用地。

最新用地分类标准

最新用地分类标准

B1
B11 B12 B13 B14 B21 B22 B29 B31 B32 B41 B49

B
B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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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4 B9 M M1 M2 M3 W1 W2 W3 S1 S2 S3 S S4
W
S41 S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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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1
U U2
U11 U12 U13 U14 U15 U16 U21 U22 U23 U31 U32
U3 U9 G G1 G2 G3
R1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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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 A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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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4
A5
A6 A7 A8 A9
居住用地 一类居住用地 R11 住宅用地 R12 服务设施用地 二类居住用地 R20 保障性住宅用地 R21 住宅用地 R22 服务设施用地 三类居住用地 R31 住宅用地 R32 服务设施用地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行政办公用地 文化设施用地 A21 图书、展览设施用地 A22 文化活动设施用地 教育科研用地 A31 高等院校用地 A32 中等专业学校用地 A33 中小学用地 A34 特殊教育用地 A35 科研用地 体育用地 A41 体育场馆用地 A42 体育训练用地 医疗卫生用地 A51 医院用地 A52 卫生防疫用地 A53 特殊医疗用地 A59 其他医疗卫生用地 社会福利设施用地 文物古迹用地 外事用地 宗教设施用地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商业设施用地 零售商业用地 农贸市场用地 餐饮业用地 旅馆用地 商务设施用地 金融保险业用地 艺术传媒产业用地 其它商务设施用地 娱乐康体用地 娱乐用地 康体用地 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加油加气站用地 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其他服务设施用地 工业用地 一类工业用地 二类工业用地 三类工业用地 物流仓储用地 一类物流仓储用地 二类物流仓储用地 三类物流仓储用地 交通设施用地 城市道路用地 轨道交通线路用地 综合交通枢纽用地 交通场站用地 公共交通设施用地 社会停车场用地 其他交通设施用地 公用设施用地 供应设施用地 供水用地 供电用地 供燃气用地 供热用地 邮政设施用地 广播电视与通信设施用地 环境设施用地 排水设施用地 环卫设施用地 环保设施用地 安全设施用地 消防设施用地 防洪设施用地 其他公用设施用地 绿地 公园绿地 防护绿地 广场用地

GBJ137-90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J137-90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附录一本标准用词说明
一、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用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二、条文中指明应按其它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要求或规定”或“应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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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市规发〔2006〕384号

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市规发〔2006〕384号

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发布日期:2008-5-7 来源:作者: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市规发〔2006〕384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的通知各相关单位:为贯彻科学发展观,适应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我委对《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的通知》(京政发〔2002〕22号)中的指标进行修订,重新制定了《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以下简称《指标》)。

本《指标》是指导规划设计人员编制本市居住地区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规划设计方案的技术规范,适用于北京历史文化保护区以外城镇地区新建改建居住地区的规划设计工作。

本《指标》已于2006年1月25日经市政府专题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06年6月1日起执行。

我委将依据有关规划设计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对居住地区规划设计中执行本《指标》情况的监督管理,并请有关部门按照本《指标》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附件:《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二OO六年三月三十一日《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文本1 总则1.1为保证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合理设置,提供适宜的居住生活环境,不断满足居民的生活需要,结合北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指标。

1.2本指标适用于北京历史文化保护区以外城镇地区新建改建居住地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

特殊地区因地制宜,具体研究。

1.3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应贯彻可持续发展和节约用地的原则。

使用性质相近或可兼容的公共服务设施尽量综合设置。

1.4居住人口规模和用地范围,应依据城市规划确定。

本指标按居住人口规模(或建设规模)分四级。

每户平均居住人口计算值为2.8人,每户(套)住宅建筑面积按实际建筑面积标准计算。

1.5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水平应当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

在符合规定的公共服务设施面积总指标的条件下,可根据城市规划,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统一安排、合理布置公共服务设施。

居住区规划相关标准

居住区规划相关标准

⑥结合人行步道带状绿地四、居住区的道路规划私人轿车正在迅速增长,如何解决这一矛盾?一般要求,小区小汽车拥有量:按总量不低于小区总居住户(套)数的20%;几种途径的探索(解决方案):①结合住宅组团(邻里单位)、设置户外集中停车场;②利用自然地坪的高差,在住宅组团(邻里)内部空间设置架空平台,平台下作停车库,并与各住宅楼相连,平台作居民户外活动空间,人车分流;③结合住宅的底层空间或是高层住宅综合体的裙房(或地下)的停车库;④利用小区内社区中心(广场)、集中绿地、活动场地的地下设置的停车场库;⑤独立设置的多层停车库;⑥适当加宽小区道路的沿道路的停车场。

1、居住区的道路规划,应遵循下列原则:1) 根据地形、气候、用地规模和用地四周的环境条件,以及居民的出行方式,应选择经济、便捷的道路系统和道路断面形式;2) 使居住区内外联系通而不畅、安全,避免往返迂回,并适于消防车、救护车、商店货车和垃圾车等的通行;3) 有利于居住区内各类用地的划分和有机联系,以及建筑物布置的多样化;4) 小区内避免过境车辆的穿行。

当公共交通线路引入居住区级道路时,应减少交通噪声对居民的干扰;5) 在地震烈度不低于六度的地区,应考虑防灾救灾要求;6) 满足居住区的日照通风和地下工程管线的埋设要求;7) 城市旧城区改造,其道路系统应充分考虑原有道路特点,保留和利用有历史文化价值的街道;8) 考虑居民小汽车的通行;9) 便于寻访、识别和街道命名。

2、居住区内道路可分为: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和宅间小路四级。

其道路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1) 居住区道路:红线宽度不宜小于20m;2) 小区路:路面宽5~8m,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采暖区不宜小于14m;非采暖区不宜小于10m;3) 组团路:路面宽3~5m;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采暖区不宜小于10m;非。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住宅开发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的意见(试行)-长政办发〔2017〕29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住宅开发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的意见(试行)-长政办发〔2017〕29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住宅开发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的意见(试行)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住宅开发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的意见(试行)长政办发〔2017〕29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为规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住宅开发项目的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形成以基层公共服务设施为基础,与市、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相互衔接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体系,根据《长沙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规定(试行)》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执行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一)按照《长沙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规定(试行)》,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分为街道级、基层社区级。

住宅开发项目应按《长沙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规定(试行)》要求,配建相关基层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包括:社区办公与服务用房、幼儿园与托儿所、体育健身场所、物业管理用房、综合性生活服务设施和生活垃圾收集场所。

(二)本意见所称的住宅开发项目,包括住宅小区和公寓式住宅项目。

其中建筑面积小于40平方米和41—70平方米的公寓式住宅,户数分别按0.3、0.5的系数折算,71平方米以上的公寓式住宅按1户计算。

(三)社区办公与服务用房1.新建住宅开发项目需配建社区办公与服务用房,包括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社区管理服务站)、文化活动室、居家养老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站等设施,其建筑面积为主城间距区不小于1000平方米,其他间距区不小于1400平方米。

2.原则上一个社区控制在10000—15000人(3000—5000户),对于范围较大、人口较多的住宅开发项目,可结合实际情况分成多个社区,并按规定分别配建相应的社区办公与服务用房。

居住区各项用地界线划定的技术性规定

居住区各项用地界线划定的技术性规定

居住区各项用地界线划定的技术性规定1 居住区以道路为界线。

属于城市干道以干道红线为界,属居住区以道路中心线为界,属公路以公路红线为界2 与其他用地相邻时以用地边线为界3与天然障碍物或人工障碍物想毗邻的以障碍物地点边线为界4 居住区内的非居住区用地或居住区级以上的公共设施用地应扣除二.住宅用地范围的确定1 以居住区内部道路红线为界,宅前宅后小路属于住宅用地2 住宅临公共绿地设有道路或其他明确界限时,在宅前宅后通常以住宅高度的1/2计算,在两侧一般按3-6米计算三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范围确定1 一般明确划分的按基地界限划定未明确划分的按建筑物基地占用土地及建筑物四周所需要利用的土地划定界线。

四道路用地范围确定1 城市道路不计入居住区的道路用地2居住区道路作为居住区用地界线时,以道路红线宽度的一半计算3小区道路和住宅组团道路按道路路面宽度计算4公共停车场、回车场以设计的占地面计入道路用地,宅前宅后小路不计入道路用地属于住宅用地5 公建用地界线外的人行道或车行道按道路用地计算,属于公共建筑专用的道路不计入道路用地。

五公共绿地范围的确定1公共绿地指规划中确定的记住去公园,小区公园和住宅组团绿地,不包括满足日照要求的住宅间距之内的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和非居住区范围内的绿地2组团绿地的用地界线的划定居住区规划主要经济技术指标1 建筑面积=主要使用面积+辅助使用面积+结构面积2 建筑密度=住宅公共服务设施和其他建筑物基地面积的总和/建筑基地总面积*100%3建筑面积密度又称容积率=总建筑面积/总建筑用地面积日照1 住宅正面间距应按照标准确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建筑数来控制,也可用不同方位的间距折减系数来换算2 住宅侧面间距,调试住宅、多层住宅之间不能小于六米,高层与小高层。

、多层住宅间不能小于13米。

还需考虑室外活动场地的日照,建议布置住宅上下左右要错开,以获得更多日照活动场地。

通风(朝向要注意住宅群体的通风与防风)噪音控制与防治(主要来源有道路交通噪音、临近工业区噪音、人群活动噪音在小区规划设计中采取的对住宅群体噪音进行防治的措施1 利用临街建筑防治噪音2 利用绿化防治噪音(隔音绿窗、块状带状绿地、沿小区周围简历绿篱3利用地形防治噪音4利用室内的功能空间的饿布置防治噪音(临街一侧布置厨房、卫生间而起居室、卧室设置在另一侧)道路类型、分级和规划要求按功能分:机动车到和非机动车道按规划等级分:小区道路、组团道路、宅间道路、园路(含入户道路)按材质分:柏油沥青道路、混凝土道路、花砖面道路(釉面砖、陶瓷面砖、透水花砖路面、粘砖路面)、天然石材面(碎石、卵石、沙石路面)、沙土路、木质路、合成树脂路(人工草皮路、弹性橡胶路、合成树脂路)消防通道:一般设消防通道包括明面的和隐形的无障碍通道小区道路分级小区道路:宽度6-9米,同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需敷设供热气管线的不宜小于14米,五供热管线不宜小于10米组团道路:宽3-5米,同建筑控制线间的宽度,需敷设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8米。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杨浦区新建住宅公共服务设施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杨浦区新建住宅公共服务设施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杨浦区新建住宅公共服务设施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28•【字号】杨府发〔2008〕7号•【施行日期】2008.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杨浦区新建住宅公共服务设施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杨府发〔2008〕7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五角场镇政府:修订后的《上海市杨浦区新建住宅公共服务设施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08年6月11日区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八日上海市杨浦区新建住宅公共服务设施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加强本区新建住宅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管理,保障居民入住后的基本生活条件,按照“区域规划最佳、设施配置最优、服务效率最高、资源效益最大”的要求,从满足人民群众的生活需求出发,因地制宜,整合资源,促进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合理配置,强化社区服务功能,完善社区综合管理和保障体系,推动社区规范化建设,逐步建成“管理有序、服务完善、环境优美、文明祥和”的现代化社区。

依据《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区范围内的住宅建设项目。

第三条(基本要求)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局等六部门关于加强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和管理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6〕2号),根据“谁开发、谁配套”的原则,新建住宅应当按照《城市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DGJ08—55—2006)(以下简称《居住地区标准》)的标准和规划设计要求、住宅建设投资、施工、竣工配套计划,配建满足入住居民基本条件的公共服务设施。

第四条(主管部门和协管部门的职责)区房地局主管本辖区内新建住宅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的督促实施和监督管理。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方案》GB50180_93[2016版]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方案》GB50180_93[2016版]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36879 50180-93(2016 年版)目录1 总则2 术语、代号3 用地与建筑4 规划布局与空间环境5 住宅6 公共服务设施7 绿地8 道路9 竖向10 管线综合11 综合技术经济指标附录A 附图及附表附录B 本规范用词说明附加说明附录A 附图及附表1 总则1总则1.0.1 为确保居民基本的居住生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提高居住区的规划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

1.0.3 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

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表 1.0.3 的规定。

1.0.4a 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形式可采用居住区- 小区- 组团、居住区- 组团、小区-组团及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

1.0.5 居住区的配建设施,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

其配建设施的面积总指标,可根据规划布局形式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1.0.6 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1.0.5.1 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1.0.5.2 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1.0.5.3 符合所在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民族习俗和传统风貌,气候特点与环境条件;1.0.5.3a 符合低影响开发的建设要求,充分利用河湖水域,促进雨水的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1.0.5.4 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安全、卫生、方便、舒适和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1.0.5.5 为老年人、残疾人的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条件;1.0.5.6 为工业化生产、机械化施工和建筑群体、空间环境多样化创造条件;1.0.5.7 为商品化经营、社会化管理及分期实施创造条件;1.0.5.8 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和环境三方面的综合效益。

1.0.7 居住区规划设计除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城市用地分类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标准城市用地分类标准是指将城市土地按照不同的功能和用途进行分类划分的一种方法。

这种分类标准主要是为了合理规划和管理城市土地资源,促进城市发展和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根据国际惯例和我国实际情况,城市用地通常可以分为以下几个主要类别:1.居住用地:居住用地是指供人们居住的土地。

这包括住宅区和宅基地等。

住宅区的划分通常根据人口密度和居民的生活需求来确定,可以划分为高密度住宅区、中密度住宅区和低密度住宅区等不同类型。

宅基地是指供农村居民建设房屋的土地,用于保障农民的居住需求。

2.商业用地:商业用地是指用于商业活动的土地。

这包括购物中心、商务办公楼、酒店和旅游度假区等。

商业用地的划分通常依据商业设施的规模和服务范围来确定,可以划分为大型商业用地、中型商业用地和小型商业用地等不同级别。

3.工业用地:工业用地是指用于工业生产和制造的土地。

这包括工业园区、工业厂房和仓库等。

工业用地的划分通常依据工业企业的规模和生产要求来确定,可以划分为重工业用地、轻工业用地和物流仓储用地等不同类型。

4.农业用地:农业用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

这包括农田、果园、菜地和畜牧养殖场等。

农业用地的划分通常依据土地的土壤质量和农作物种植需求来确定,可以划分为优质农田、中质农田和一般农田等不同等级。

5.公共设施用地:公共设施用地是指用于公共设施建设和社会公益事业的土地。

这包括学校、医院、飞机场、火车站和公园等。

公共设施用地的划分通常根据设施的规模和服务范围来确定,可以划分为大型公共设施用地、中型公共设施用地和小型公共设施用地等不同级别。

6.交通用地:交通用地是指用于交通和运输的土地。

这包括道路、铁路、港口和机场等。

交通用地的划分通常根据交通流量和交通方式需求来确定,可以划分为主干道路、次干道路和支路等不同等级。

以上是城市用地分类的主要标准,不同城市根据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可能会有所调整和差异。

通过科学合理的城市用地分类标准,可以有效利用土地资源,促进城市发展和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

城市住宅区规划原理:第7章第1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及用地的规划布置

城市住宅区规划原理:第7章第1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及用地的规划布置
一般应采取污水管网和雨水管网两都新要建套建小排中区水水>污水排水系统(生活污水) 三种处理方式: ① 直接排入城市污水管网;
② 自建污水处理厂或化粪池; ③ 建立中水系统。
2、雨水排水系统 通常采用就近排入城市雨水管道或水体的方式。
住宅区的排水设施主要是污水排水泵房、雨水排 水泵房、污水处理站(厂)。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定额指标包括建筑面积和用地 面积两个方面。其计算方法有“千人指标、“千户指标” 和“民用建筑综合指标”
我国沿用的以“千人指标”为主。“ 千人指标 ”, 即:每千居民拥有的各项公共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和用 地面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1994年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修改本) 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2、供水方式:直接由给水管网供水。 采用设置屋顶水箱、高位水池、 加压水泵等供水(二次供水)。
排风口 给水管网 消防管网
给水管网 一户一表
屋顶水箱
水塔
水塔
科威特水塔群
科威特城全市有30多座锥形贮水塔,聪明的科威特人把贮水塔与旅游 观光巧妙地结合起来,矗立在科威特城东北角的三座贮水塔建于1977年, 其中两座主塔分别高187米和147米,另一个高113米,每个球形储水塔能 储水100万加仑,塔上还有旋转餐厅,是集储水、旅游、观赏为一体的宏伟 建筑。结构奇特的高塔,像几柄长剑,颇为壮观。大塔已成为科威特的一大 名胜和现代科威特城的标志。
雨水管网 消防管网
污水管网
三、供电系统
住宅区供电:建筑用电 户外照明用电
电力设施:变(配)电所、开闭所、电缆分支箱。
高压电缆沟 户外电缆分支箱
室内电缆沟 开关房

呼和浩特市控制性规划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引

呼和浩特市控制性规划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引

呼和浩特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引为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内容,有效控制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以《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版)为基础,借鉴其他城市经验,制定《呼和浩特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引》。

1、呼和浩特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按照居住区和居住小区两级配置。

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水平,需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当居住人口规模达到居住区或居住小区规模时,应按照相应的规定配置本级及以下各级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当居住人口规模介于居住区与居住小区之间时,除了按照低一级配置所有公共服务设施项目,还应根据需要选配高一级的部分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相邻联系紧密的居住区或居住小区的公共服务设施,可结合城市公共设施集中形成社区公共服务设施中心。

2、居住区或居住小区级的文化娱乐和体育设施宜相对集中,便于居民使用。

3、旧城区内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规模可按低限执行。

建设用地严重受限的,可适当调整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用地规模,但不得低于下限的60%。

旧城区内居住用地达不到居住小区规模,可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的居住组团要求配置公共服务设施。

4、本指引未尽事宜,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的规定执行。

32 / 5类别用地代码符号项目名称一般规模(万m2/处)服务规模(万人)配置级别及要求配置说明建筑面积用地面积居住区居住小区教育设施Red普通高中18班- 1.60~1.80 < 3.5○用地面积为18~21 m2/座。

普通高中宜设24班、30班或36班,每班50座。

在人口不足3.5万人的独立地区,宜考虑设置18班普通高中。

24班- 2.10~2.50 3.5~4.530班- 2.70~3.10 4.5~5.536班- 3.20~3.70 5.5~6.5Rec初中18班- 1.30~1.60 <3●○用地面积为15~18 m2/座。

2011用地分类标准

2011用地分类标准

2011用地分类标准2011用地分类标准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于2011年发布的一份标准,主要用于对各类土地进行分类和统计,以便更好地了解和掌握土地利用情况,为国家的经济建设和土地规划提供参考依据。

该标准根据土地的用途和特征将土地划分为不同的类别,并对每个类别进行了详细的定义和解释。

下面将详细介绍该标准的主要内容。

首先,2011用地分类标准将土地分为以下几个大类:农业用地、林业用地、水利设施用地、交通设施用地、住宅用地、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特殊用地和其他用地。

农业用地:主要用于农作物的种植、养殖业、农村居民点的耕地、农村水利设施等。

包括耕地、园地、水田、草原、畜牧用地等。

林业用地:主要用于森林资源的保护、培育和利用。

包括国有林地、林木育种繁育场地、林木种苗繁育场地、林木遗传资源保护地等。

水利设施用地:主要用于水利工程、水库、河道等水利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包括水库及其管理范围、河道及其管理范围、堤防及其管理范围等。

交通设施用地:主要用于公路、铁路、航道、机场等交通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包括公路、铁路、航道、机场及其管理范围等。

住宅用地:主要用于居住、居民点建设。

包括城镇住宅用地、农村宅基地及其管理范围等。

商服用地:主要用于商业、服务业、办公等用途。

包括商业用地、文化教育用地、医疗卫生用地、公共设施用地等。

工矿仓储用地:主要用于工业生产、矿产资源开发和储存。

包括工业用地、矿产开发用地、仓储用地等。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主要用于政府机关、军事设施、公共设施等。

包括政府机关用地、军事设施用地、文物保护用地、公共设施用地等。

特殊用地:主要用于国家特殊需求或特殊用途。

包括边境地带、国防军事用地、神社等。

其他用地:指没有特定用途或不能归入以上各类的土地。

2011用地分类标准的发布对于土地资源的合理规划和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对不同类型土地的统计和分类,可以准确把握土地利用的现状和变化,为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提供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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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范围确定
住宅及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范围的确定
1.住宅用地是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间距内的用地(含宅间绿地和宅间小路等)的总称。

(1)住宅用地的划分一般以居住区内部道路红线为界,宅前宅后小路属于住宅用地。

(2)住宅用地与公共绿地相邻,如果没有道路或其他明确界线时,通常在住宅的长边,以住宅高度的1/2计算,在住宅的两侧,一般按3~6米计算。

(3)住宅用地与公共服务设施相邻的,以公共服务设施为界。

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范围的确定:
(1)明确划定建筑基地界线的公共服务设施,例如幼托、中小学等均按基地界线划定。

(2)未明确划定基地界线的公共设施,例如综合副食店、菜场等,可按建筑基底占用土地及建筑物四周所需利用的土地划定界线。

3.底层公共服务设施住宅或住宅公共服务设施综合楼用地范围的确定:
(1)当公共服务设施在住宅建筑底层时,将其建筑基底及建筑物周围用地,按住宅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各占该幢建筑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并分别计入住宅用地或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内。

(2)当底层公共服务设施突出于上部住宅或占有专用场地与院落时,突出部分的建筑基底和因公共建筑需要后退红线的用地与专用场地的面积,均应计入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内。

4.底层架空建筑用地面积的确定:应按底层及上部建筑的使用性质及其各占该幢建筑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用地面积,并分别计入有关用地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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