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政法干警招录专业综合II考试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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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河北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I:法理学 ——调解

2014河北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I:法理学 ——调解

2014河北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I:法理学——调解
法学专业综合知识在政法干警的考试中也是占有一定比重的,所以考生们可不能将它忽略,今天,河北政法干警考试网就为大家带来政法干警法学专业综合知识中的行政适用相关内容,希望帮助大家在政法干警考试中取得高分。

调解的概念:
调解是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

是指中立的第三者在当事人之间调停疏导,帮助交换意见,提出解决纠纷的建议,引导当事人达成解决纠纷的合议。

调解的形式:
调解的形式主要有三种:一是法院在审判中的调解。

二是仲裁机构在仲裁过程中的调解;三是群众性组织即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

对于前两种调解而言,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均应制作调解书,调解书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第三种调解没有强制执行效力,不属于法饿适用。

2014政法干警考试用书资料 专业综合I+II 历年真题+全真模拟预测试卷 硕士类 试题含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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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新主编中公教育公职考试研究院审定历年真题+全真模拟预测试卷专业综合Ⅰ+Ⅱ【硕士类】政法干警招录培养考试专用教材严格依据政法干警招录培养考试大纲编写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专业综合Ⅰ+Ⅱ历年真题+全真模拟预测试卷:硕士类/李永新主编.—北京:人民日报出版社,2013.3(2014.3重印)政法干警招录培养考试专用教材ISBN978⁃7⁃5115⁃1675⁃6Ⅰ.①专...Ⅱ.①李...Ⅲ.①警察-招聘-考试-中国-习题集Ⅳ.①D631.13-44中国版本图书馆CIP数据核字(2013)第044830号书名:政法干警招录培养考试专用教材·专业综合Ⅰ+Ⅱ·历年真题+全真模拟预测试卷(硕士类)作者:李永新出版人:董伟责任编辑:巨晓丽封面设计:中公教育设计中心出版发行:社址:北京金台西路2号邮政编码:100733发行热线:(010)65369527653698466536950965369510邮购热线:(010)6536953065363527编辑热线:(010)65369511网址:经销:新华书店印刷:三河市祥达印刷包装有限公司开本:787mm×1092mm1/16字数:348千字印张:14.5印次:2013年3月第1版2014年3月第1版第2次印刷书号:ISBN978⁃7⁃5115⁃1675⁃6定价:27.00元中公教育核心研发团队李永新中公教育首席研究与辅导专家毕业于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具有深厚的公务员考试核心理论专业背景,具有十多年公务员考试辅导与实战经验,对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各级公务员招考有博大精深的研究,主持研发了引领公考领域行业标准的深度辅导、专项突破等全系列教材和辅导课程,讲课系统、全面、有效,倍受考生欢迎和推崇,是公考辅导领域行业标准的开创者和引领者。

张永生中公教育首席研究与辅导专家中公教育资深专家,顶级辅导教师。

多年来潜心致力于公务员考试的教学研究,参与编撰了中央国家机关及各省公务员录用考试专用教材,实践中充分体现了培训针对性强、真题命中率高的特点,是深受考生信赖的实力派讲师。

2014河北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I:法理学 ——法的产生过程

2014河北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I:法理学 ——法的产生过程

2014河北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I:法理学——法的产生过程2014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I:法理学——法的产生过程法的产生与原始社会后期社会经济、政治、组织、文化的一系列变化密切相关。

(一)法产生的原因1.私有制和商品经济的产生是法产生的经济根源。

原始社会初期,经济生活很落后,靠传统习惯就可以把经济生活调整好;到了原始社会后期,经济生活发生很多变化。

这些变化给社会生活带来许多新的问题,为了更好的解决这些新的问题就需要有新的社会规范。

在新产生的种种新规范中,有一种规范与其他规范不同,为了使这种规范同其他规范相区别,后人把这种规范称之为“法”。

2.阶级产生是法产生的阶级根源。

随着经济生活的发展,出现了剩余产品,出现了富人和穷人,出现了阶级划分,出现了阶级斗争和阶级矛盾,在这种情况下,在经济生活中占据主导地位的那些人为了更好的维护和发展自己的利益,他们把符合自己意志和利益的规则强制加给其他主体,从而使这处规则染上了阶级的色彩。

3.社会的发展是法产生的社会根源。

社会的发展,文明的进步,需要新的社会规范来解决社会资源有限与人的欲求无限之间的矛盾,解决社会冲突,分配社会资源,维持社会秩序。

适应这种结构和社会的需要,国家和法这一新的社会组织和社会规范就出现了。

(二)法产生的主要标志1.国家的产生使正在形成的私有制获得社会普遍承认的形式,并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证,从而使法这种新的行为规则具有物质后盾。

2.出现权利与义务的划分。

法的主要内容就是规定权利和义务。

没有权利和义务作为一种观念普遍的支撑,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法就不可能产生不可能适用。

3.出现专门解决纠纷的机构法是司法机关办案的主要根据,是人们用来进行诉讼的主要根据。

没有诉讼没有司法就没有法的产生和存在的余地。

(三)法与原始社会规范的主要区别1.二者赖以存在的社会基础不同。

原始社会的习惯建立在原始公有制的基础上,反映氏族全体成员的意志;而法建立在阶级分化的基础上,反映社会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意志。

2014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I宪法: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2014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I宪法: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2014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I宪法:人民民主专政制度政法干警考试笔试阶段中,专业综合II是政法干警研究生层次的必考科目,专业综合II内宪法也是重点之一,下面中公政法干警考试网就为广大考生梳理了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的相关知识点,希望能够帮助考生在政法干警考试中取得理想成绩。

一、国体概述国体亦称国家性质,即国家的阶级本质,它是由社会各阶级、阶层在国家中的地位所反映出来的国家的根本属性。

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各阶级、各阶层在国家中所处的统治与被统治地位;二是各阶级、阶层在统治集团内部所处的领导与被领导地位。

不同类型国家的宪法对国体的表现方式却很不一致。

资本主义国家宪法通常以“主权在民”“全民国家”等超阶级的字样规定国体,否认国家的阶级本质。

而社会主义国家则公开表明国家的阶级本质,宣布自己是无产阶级专政或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

二、人民民主专政的实质(一)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国体我国宪法总纲第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以工人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表明了,社会主义制度是我国的根本制度,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国家性质的具体体现。

人民民主专政是一种对人民实行民主和对敌人实行专政有机结合的一种国家制度。

人民在数量上占了我国人口的绝大多数,在我国现阶段,人民的范围者包括以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为主体的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

而人民的敌人只包括极少数敌视和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

民主和专政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人民民主专政的民主方面和专政方面是辩证统一的,对人民实行民主是对敌人实行专政的基础,对敌人实行专政是对人民实行民主的保障。

(二)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人民民主专政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具体体现,两者在精神实质和核心内容上是一致的:1、领导力量一致。

两者都是由工人阶级(通过中国共产党)来领导的。

2、阶级基础一致。

工人阶级要推翻剥削阶级、建设和完善社会主义都必须与广大的农民阶级结成牢固的联盟。

2014河北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I:法理学 ——违法的种类

2014河北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I:法理学 ——违法的种类

2014河北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I:法理学——违法的种类在河北政法干警考试法理学中,对违法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分类,例如,从主体角度可以分为公民的违法和法人的违法,从主观方面可以分为故意违法和过失违法等等。

根据违法的性质和危害程度,一般可将其具体分为:1.刑事违法刑事违法,也称犯罪,是指危害社会的,违反刑法并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犯罪在所有的违法行为中,对社会的危害性最大,是严重违法。

2.民事违法民事违法,是指违反民事法律且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民事违法属于一般违法。

与犯罪不同,法律对民事违法一般不明文详细列举。

民事违法可分为两大类:债的不履行和侵权。

债的不履行,是指债务人“不履行或不按合同履行自己所承担的义务”。

债的不履行又可分为全部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

如买卖合同中买方根本没向卖方付款或卖方根本没向买方交货,就属于债的全部不履行。

买方向卖方支付了一部分货款,或付款的时间、地点、货币品种等不符合合同的规定,或者卖方只向买方交付了一部分货,或货的品种、质量、交货时间、地点不符合合同的约定,都属于债的不适当履行。

侵权是不法侵害他人人身权或财产权。

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姓名、名誉等权利的行为属于侵犯人身权,侵害他人财产权利的行为属于侵犯财产权。

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或著作权的行为,往往是既侵害了他人的人身权,也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权。

3.行政违法行政违法,是指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而应当承担行政责任的行为。

行政违法也属于一般违法。

大部分行政违法都是指社会关系参加者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调整和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这是本来意义上的行政违法。

这种违法的责任由相应的行政机关确认,对其中某些违法的认定,如果行为人不服,可诉诸法院解决。

另一部分行政违法是指国家机关公职人员或法人、组织的成员违反纪律,但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

这种违法的责任,由行政法规和劳动法规分别加以规定。

所以,有些学者根据侵犯的客体和承担责任的程序的不同,认为这种违法是独立于行政违法之外的纪律违法。

2014河北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I之 :中国法制史—法律制度中的《中华民国训政》

2014河北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I之 :中国法制史—法律制度中的《中华民国训政》

2014河北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I之:中国法制史—法律制度中的《中华民国训政》2014河北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I :中国法制史——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中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中,宪法性文件和宪法的内容是其中的重点内容。

这一时期的宪法性文件和宪法主要包括《训政纲领》、《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五五宪草”和《中华民国宪法》。

《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1931年5月5日,蒋介石御用的国民会议开幕,5月12日通过《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同年6月1日颁布施行。

《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共8章89条。

第一章总纲,第二章人民主权义务,第三章训政纲领,第四章国民计生,第五章国民教育,第六章中央与地方之权限,第七章政府之组织,第八章附则。

综合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约法》仿照资产阶级宪法形式,写进了一些民主的条文。

第二章人民主权义务中规定,中华民国国民无论那女、种族、宗教、阶级之区别,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享有一系列权利和自由,人民非法不得逮捕、拘禁、审问、处罚等。

但事实上,国民党可以随意制定具体法剥夺人民权利而不受根本大法性质的《约法》的束缚,人民除了履行义务外,根本无任何权利可言。

第二,《约法》规定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执行委员会为最高权力机关,肯定了国民党一党专政的政治体制。

规定“训政”时期由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国民大会,行使中央统治权。

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其职权由“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执行之”。

约法的解释权由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行使。

第三,与《训政纲领》相比,《约法》削弱了国民党对政府的控制权,扩大了政府的权力,为蒋介石的个人独裁创造了条件。

《训政时期约法》规定,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种政权之行使由国民政府寻到之;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种治权由国民政府行使之。

《约法》中政府权利的扩大,就使得蒋介石可能于必要时摆脱党的控制,以军事实力控制政府,实施个人独裁。

2014河北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I:法理学 ——法律责任

2014河北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I:法理学 ——法律责任

2014河北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I:法理学——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法律责任与法律义务同义,如每个公民都有遵守法律的责任(义务),人民法院有责任(义务)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等等。

狭义的法律责任,专指违法者对自己实施的违法行为必须承担的某种带有强制性的责任。

这种法律责任是同违法行为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凡是进行了违法行为的人,都必须对国家和受害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是一种追溯性的责任。

法律责任的特殊性,决定其特殊的特点,主要有:(一)法律责任与违法行为向联系,只有对违法者才能追究其法律责任。

违法是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不构成违法,不承担惩罚性的责任。

(二)法律责任是一定的国家机关代表国家对违法实行法律制裁的根据。

在法律上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对不同的违法行为,法律规定有不同的法律责任,违法者只对其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规定的相应责任。

(三)法律责任体现了违法者与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法律责任意味着一定的国家机关要代表国家查清违法行为的性质、特点、情节;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是国家强制力予以保障的,因此,只能由国家司法机关和国家授权的专门机关来追究法律责任,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此项权力。

(四)法律责任还意味着国家对违法行为的否定性反应和谴责。

由于违法的性质和危害不同,违法者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也不同。

刑事违法承担刑事法律责任,民事违法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行政违法承担行政法律责任,违宪承担违宪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的作用:在社会主义社会,法律责任的作用是惩戒违法者,保护社会主义法律秩序,同时有教育人的目的。

2014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I:法理学——社会调整及其分类

2014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I:法理学——社会调整及其分类

2014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I:法理学——社会调整及其分类任何社会都存在着规则和秩序。

但是,社会发展的阶段不同,社会关系的性质不同,它所要求的社会调整也不同。

法作为一种社会调整措施,不是从来就有的现象,它是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

一、社会调整的概念社会调整,也叫社会控制,是指把个人及其集体的行为纳入一定的社会规则和秩序的范围内的过程,它是建立社会秩序、维持社会正常运行的必须手段,是使人们接受社会价值、原则或规范的整个过程。

二、社会调整的分类社会调整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可分为以下几种:(一)内在调整和外在调整根据社会调整作用于人们的行为方式和人们服从它的原因可分为内在调整和外在调整。

内在调整是人们学习一定社会群体的行为规则的过程,其实质是人的社会化过程。

外在调整则是通过外部压力,包括道德、宗教、纪律、法律等措施使人们遵守一定社会规范的过程。

内在与外在调整在任何一个社会都存在,二者是相互渗透和相辅相成的。

(二)肯定性社会调整和否定性社会调整根据外在调整给予人们行为压力的方法可分为肯定性社会调整和否定性社会调整。

肯定性的社会调整通过奖励的方式,如奖金、提级等,对服从一定社会规范的人给予鼓励,达到促进一定行为的目的。

否定性社会调整通过制裁的方式,如赔偿、监禁等,对违反一定社会规范的人给予惩罚,达到禁止一定行为的目的。

在社会调整的措施中,奖励与制裁往往是并用的。

(三)正式的社会调整和非正式的社会调整根据社会调整是否由正式的社会组织实施可分为正式的社会调整和非正式的社会调整。

非正式的社会调整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自发产生的,不是通过正式的社会组织来执行,无须专门人员负责。

如嘲笑、批评等。

正式的社会调整是指由正式的社会组织(包括国家、宗教团体、教育机构等)来执行,不仅得到正式的社会组织的保证,而且有一套执行的程序。

在现代社会,正式的社会调整占主导地位,但非正式的社会调整在一定范围内仍起着重要作用。

(四)个别性调整和规范性调整根据社会调整是否以普遍适用的规则为依据可分为个别性调整和规范性调整。

2014山东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I:中国法制史之人民调解制度

2014山东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I:中国法制史之人民调解制度

公职考试知名品牌2014山东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I:中国法制史之人民调解制度一、人民调解制度的意义:人民调解制度的设立,有利于解决矛盾,增强民间和睦团结,利于抗日民族解放事业;增强了民众的法制观念,减少纷争;利于司法机关集中精力处理重大刑事案件,提高办案的质量;为解放战争时期和新中国人民调解工作提供了丰富的历史经验,是人民司法的一大特色和补充。

二、人民调解制度的原则调解原则有以下几点:1、调解以法律为准绳,照顾善良风俗。

2、调解双方自愿原则3、调解不是诉讼必经程序。

任何个人机关不得剥夺当事人的起诉权。

司法机关不得以未经调解而拒绝受理。

三、人民调解制度的内容1、调解范围。

从最初的仅限于某些民事案件,发展到后来的命案也可以调解。

社会危害性较大的刑事案件不属于调解范围。

2、调解方式。

根据调解的主体不同,有民间调解、群众团体调解、政府调解和司法调解四种形式。

民间调解是群众自己解决纠纷的一种形式。

由当事人双方各自要求地邻、亲友、劳动英雄、有威信和公正的人士参加,评议曲直提出调解方案,劝导双方止争。

它机动灵活,不拘形式,省钱省时,有利于生产团结。

3、调解处理方式。

一般有赔礼道歉,认错,赔偿损失或抚慰金以及其它善良习惯。

4、调解和解书。

一般包括双方争执的简要事由,调解成立方式,和解的原则,以及调解人姓名、签字、盖章等。

对促成和巩固调解成果有重要作用。

5、调解纪律。

主要规定调解人须奉公守法,不受贿舞弊,尊重当事人人权,不乱打乱罚等。

目的在于保证公正,取得民众信赖,维护调解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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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I:法理学 ——法律推理概况

2014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I:法理学 ——法律推理概况

2014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I:法理学——法律推理概况法学专业综合知识在政法干警的考试中也是占有一定比重的,所以考生们可不能将它忽略,今天,中公政法干警考试网就为大家带来政法干警法学专业综合知识中法的渊源的概念的相关内容,希望帮助大家在政法干警考试中取得高分。

法律推理的概念及适用范围推理通常是人们逻辑思维的一种活动,即从一个或几个已知的判断(前提)得出另一个未知的判断(结论)这种思维活动在法律领域中的运用就泛称为法律推理。

法律推理通常是指以法律与事实两个已知的判断为前提,运用科学的方法和规则,为法律适用提供正当理由的一种逻辑思维活动。

法律推理的应用范围特别广泛,立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乃至公民的法律意识中都有法律推理的活动,法律推理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是一个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没有法律推理,就没有法律适用。

法律推理的特征法律推理占有显著的地位法律推理与一般的推理相比,其特征主要表现在:第一,法律推理是法律运用中的一种思维活动。

它不仅需要对抽象的法律规范进行理解和选择,而且还需要将这种抽象的法律规范应用于具体案件之中,因此,它可能是一系列复杂的法律推理和论证活动的综合。

第二,法律推理以法律与事实为两个已知的判断作为推理的前提。

在法律规范所作出的规定和已判明的法律事实之间建立合理的联系,以此为前提,推理论证出适用结果,也就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法律推理要受到现行法律的约束,现行法律是法律推理的前提和制约法律推理的条件。

在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有时法律原则、政策、法理等也会成为法律推理的前提。

第三,法律推理运用多种科学的方法和规则进行。

其中除了最基本的逻辑推理方法外,还需要应用一些非逻辑的分析和论证,比如价值分析判断等。

第四,法律推理的目的是为法律提供正当理由。

法律推理的结果与法律适用的理由相关,法律推理为适用结论提供正当理由,故推理过程实际上带有说明理由的成分。

第五,法律推理的结果往往涉及当事人的利害关系。

2014福建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I:中国法制史—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中的“五五宪草”

2014福建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I:中国法制史—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中的“五五宪草”

2014福建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I:中国法制史—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中的“五五宪草”2014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I:中国法制史——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中的“五五宪草”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中,宪法性文件和宪法的内容是其中的重点内容。

这一时期的宪法性文件和宪法主要包括《训政纲领》、《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五五宪草”和《中华民国宪法》。

五五宪草1936年4月,国民党中央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通过了宪法草案委员会意见,并决议交立法院通过。

5月一日立法院第四届第59次会议提出讨论,经三读修正通过,因公布日期为1936年5月5日,所以《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亦称之为“五五宪草”。

全文共8章148条,第一章总纲,第二章人民之权利义务,第三章国民大会,第四章中央政府,第五章地方政府,第六章国民经济,第七章教育,第八章宪法之施行及修正。

宪草规定:中华民国主权属于全体国民,人民有人身、居住、迁徙、言论、著作、出版、秘密通讯、集会、结社等自由,有请愿、诉愿、选举、罢免、创制、复决等权利。

年满25岁以上的公民有被选举权,20岁以上的公民有选举权。

同时又规定人民有纳税、服兵役、工役、服公务的义务,且规定人民的自由等权利“不妨害社会秩序公共利益”,在“保障安全,避免紧急,维持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可以限制人民的自由或权利。

更为重要的是国民大会不能决定有关内政、外交的大政方针,也无干预或监督这些方针执行的权力,且没有常设机关处理日常工作,至于国民大会的代表实际上由国民党政府所内定的,而国民大会又由总统召集。

宪法草案规定了中华民国为三民主义的共和国,按照这一规定,凡积极主张其他主义或消极反对三民主义的政党,均可宣布违宪,而不许其存在,这实际上支持国民党的一党专政。

草案规定,总统为国家元首,对外代表中华民国”,并统帅陆海空军,有公布法律、发布命令、缔结条约。

宣布戒严、解严、任用文武官员等权。

同时总统还有特权:任命行政、司法和考试院正副院长;指导、监督五院政务,调解五院纠纷;国家遇有紧急事变或国际经济上有重大变故时,总统有发布紧急命令之权。

2014政法干警专业综合Ⅱ:法理学——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2014政法干警专业综合Ⅱ:法理学——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2014政法干警专业综合Ⅱ:法理学——强行性规则和任意
性规则
法学专业综合知识是政法干警考试中的重点和难点,考生们在复习时也要投入大量精力来重点复习,今天,中公政法干警考试网针对法理学——法律规则中的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的相关内容进行详细解析,希望帮助大家在政法干警考试中取得高分。

按照规则对人们行为规定和限定的范围或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强行性规则为社会关系参加者规定了明确的行为模式,行为主体必须遵守规则的规定,不允许他们自行协议解决问题,违反法定行为方案的协议是无效的。

一般来说,禁止性规则与义务性规则都是强制性规则。

任意性规则在规定主体权利、义务的同时,也允许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协商自行设定彼此的权利与义务,只有在当事人没有协议的情况下,才能适用法律规则的规定。

任意性规则在民商法、婚姻法等部门法中较为常见。

例如,在买卖合同关系中,合同当事人人可以自行商定产品的质量标准,如果他们没有约定,当发生纠纷时,则依产品质量检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的质量标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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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河北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I:中国法制史知识2

2014河北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I:中国法制史知识2

2014河北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I:中国法制史知识2一、《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的制定抗日民主政权以1937年8月25日公布的《抗日救国十大纲领》为准绳,继承发扬苏区法制传统,建立起切合国情的抗日民主法制。

标志着新民主主义法制的形成和重大发展。

继1938年《晋察冀边区军政民代表大会宣言》之后,陕甘宁边区政府于1939年1月公布了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

前期,纲领规定了“三民主义”的内容,具有革命民主主义的特色,奠定了边区民主政治初步基础,为其他根据地树立了榜样。

后期,为了适应抗日战争的新形势,最大限度地实现各抗日阶级、各党派和各民族的团结,赢得抗战的胜利,各地依据《施政纲领》为蓝本,作了适当的调整。

但都有保障抗战,加强团结,健全民主,发展经济,普及文化教育的规定。

《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增加了“三三制”政权组织形式和保障人权等崭新内容。

二、《施政纲领》的主要内容1.关于保障抗战的规定。

团结边区内各阶级、党派,发动一切人力、物力、财力抗战。

严厉镇压汉奸及反共分子。

2.关于加强团结的规定。

坚持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方针,团结边区内各抗日阶级、工人、农民、地主、资本家。

主要措施是:调节各阶级的关系,地主减租息,农民交租息;改善工作生活,资本家有利可图;一致对外,共同抗日。

3.关于健全民主制度的规定。

将其提到保证全国人民团结的高度。

规定几项重大措施:其一,普遍、直接、平等、无记名投票的选举制度。

其二,保障一切抗日人民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其三,“三三制”政权组织原则。

其四,保障一切抗日党派、团体、人民的人权、财权及各项自由。

其五,人民享有用任何方式控告任何公务人员非法行为的权利。

其六,男女平等,提高妇女地位,保护其特殊利益。

其七,反对民族歧视,实行民族平等、自治,尊重宗教信仰、风俗习惯。

4.关于发展经济的规定。

从“发展经济,保障供给”总方针出发,发展农、林、牧业、手工业和工业,奖励扶助私人企业,保障经营自由。

2014河北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I:中国法制史—《五四指示》和《中国土地法大纲》

2014河北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I:中国法制史—《五四指示》和《中国土地法大纲》

2014河北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I:中国法制史—《五四指示》和《中国土地法大纲》2014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I:中国法制史——解放区人民民主政权法律制度中的《五四指示》和《中国土地法大纲》在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I的考试大纲中,明确要求对《五四指示》、《中国土地法大纲》等内容要全面认识掌握。

下面就这几个法律进行简要说明,以帮助考生能够梳理其中的主要内容。

一、《五四指示》抗战胜利之初,解放区仍实行减租减息政策。

内战再起,地主与农民矛盾日益尖锐,为发动农民准备自卫战争,1946年5月4日党中央发布该指示,因其发布日期,又叫“五四指示”。

决定该减租减息为没收地主土地的政策,拉开了解放区土地立法的序幕。

二、《中国土地法大纲》1947年10月10日,党中央召开全国土地会议,制定公布了该《大纲》,共16条。

规定废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土地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制度。

其主要内容是:1、规定土地改革的基本任务是废除封建、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制度。

2、规定土改必须遵守的原则是依靠贫雇农,团结中农,保护工商者,正确对待地主富农。

3、规定保护土改的司法措施。

对一切对抗或破坏土地法大纲规定的罪犯,组织人民法院予以审判和处分。

三、劳动立法立法方针与内容以“发展生产,繁荣经济,公私兼顾,劳资两利”为方针,各地政府及全国劳动大会、工会工作会议等先后制定了决议和法律。

规定了工厂设管委会和职代会;依靠工人阶级建设城市,管理生产;实行劳动保险制度;处理劳资关系及争议;提高了工人革命及生产积极性。

四、婚姻立法婚姻立法的特点:1、制定处理城市婚姻政策纠正城市中有人对婚姻自由的错误理解。

根据边去原有立法结合城市特点做了具体规定。

对解放妇女,纠正错误的男女关系,粉碎反动派造谣起了很大作用。

2、强调离婚的政治条件男女间阶级地位、社会成分、政治思想及立场观点,往往是双方感情根本不合的重要原因,这是当时的特点,因此这一规定体现了当时的时代特点。

2014河北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I:中国法制史《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2014河北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I:中国法制史《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2014河北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I:中国法制史《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2014河北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I:中国法制史——工农民主政权法律制度中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的主要内容1931 年11月7日召开的第一次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1934年1月第二次代表大会对其作了某些修改,最重要的是增加“同中农巩固的联合”条文。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包括序言和17条正文,对人民民主专政的基本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第一,规定苏维埃国家性质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国家。

与标榜“主权在民”的资产阶级共和国有着本质的不同,《宪法大纲》对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劳苦大众实行民主,对军阀、官僚、地主、资本家、豪绅、僧侣及一切剥削人的反革命分子实行专政。

第二,规定苏维埃国家政治制度是工农兵代表大会。

全国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及其中央执行委员会为保证工农大众参加国家管理,便于工人阶级及其政党的领导,实行民主集中制和议行合一原则。

这是根据革命实践及苏联经验建立的新式民主制度。

第三,规定并保障苏维埃国家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

工农兵及一切劳苦民众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

各级政府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提供力所能及的物质保障条件。

第四,规定苏维埃国家的外交政策。

宣布中华民族完全自由独立,不承认帝国主义在中国的特权及不平等条约。

与世界无产阶级和被压迫民族站在一起,苏联是巩固的同盟者。

对受迫害的世界革命者给予保护,对居住在苏区从事劳动的外国人给予法定的政治权利。

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的意义其一,它是第一部由劳动人民制定,确保人民民主制度的根本大法,是共产党领导人民反帝反封建的工农民主专政的伟大纲领。

其二,它同资产阶级的约法以及旧中国反动政府制定的宪法有本质的区别。

其三,它肯定了革命胜利成果,提出斗争的方向。

尽管受到“左”的影响,但仍是划时代的宪法性文件。

2014河北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I:法理学 ——法的术语和外部特征

2014河北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I:法理学 ——法的术语和外部特征

2014河北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I:法理学——法的术语和外部特征2014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I:法理学——法的术语和外部特征法的概念和本质问题是法学研究的核心、法律工作的方向问题。

(一)法的术语第一,“法”有平、正、直的含义,是个多义词。

法学中讲的法是指国家判断人们行为合法,与否的标准,韩非子有“法者,国之权衡也”之语。

第二,法律指体现国家判断人们行为合法与否的标准的、人人必须遵守的东西,严格意义上的法律专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法”与“法律”,在中文多数情况下可以通用,但含义不尽相同,在有的情况下,应有所区别,不应简单混同。

(二)法的外部特征法的外部特征就是表现为一般意义上讲的法律,法律有什么特征,法就有什么特征。

第一,法律是一种行为规则。

人们的行为规则,法学上统称为规范。

规范总的有两大类:技术规范、社会规范。

技术规范是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规定人们如何使用自然力、劳动工具和劳动对象的行为规则,反映着自然科学的成就,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技术标准、操作规程。

社会规范是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行为规则。

法律规范、道德规范、社会团体规范等都属于社会规范。

第二,法律是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制定和认可是国家创制规范的两种基本形式。

认可就是承认已有的规范有法律效力,制定虽是在创制新的规范,但也不是凭空想出来的,往往是经验的总结,是带有一定预见性的经验总结。

第三,法律规范是通过规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义务来确认、保护和发展一定社会关系的。

法与权利、义务的概念不可分。

任何法律规范直接或间接地关于社会成员权利、义务的规范。

第四,法律规范是有国家强制力保障的规范。

这是法律处规范区别与其他社会规范、一般技术规范的重大特点。

2014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I: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特别行政区制度

2014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I: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特别行政区制度

2014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I: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特别行政区制度我国有56个民族2个特别行政区,对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特别行政区制度相信很多考政法干警专业综合的考生还是有待提高的。

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特别行政区制度的异同区别:1、设立的地区不同,特别行政区是在港、澳、台地区设立的;民族自治区是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设立的。

2、自治程度不同,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民族自治区享有“一定的自治权”。

3、社会制度不同。

特别行政区实行资本主义制度;民族自治区实行社会主义制度。

4、解决的问题不同。

特别行政区是历史遗留问题,实现祖国和平统一而设立的;民族自治区是为了解决民族问题,实现少数民族群众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地区事务的愿望而设立的。

相同点:二者都是中央政府管辖下的地方行政区域,都享有自治权。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中国的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的1947年,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已经解放的中国蒙古族聚居地区建立了中国第一个省级民族自治地方--内蒙古自治区。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政府开始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全面推行民族区域自治。

1955年10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1958年10月,宁夏回族自治区成立;1958年12月,广西壮族自治区成立;1965年9月,西藏自治区成立。

依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它们在行使同级地方国家机关职权的同时,拥有自治权:一是自主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内部事务。

二是享有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力。

三是享有自主发展经济、社会、文化事业等多方面的权力特别行政区制度特别行政区,简称“行政特区”,是指在我国版图内,根据我国宪法和基本法的规定而设立的,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的政治、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

特别行政区可实行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不同的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制度。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除了有关国防、外交,以及其他有关体现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并且不属于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法律外,其他均不在特别行政区实施。

2014年新疆政法干警考试大纲

2014年新疆政法干警考试大纲

2014年新疆政法干警考试大纲2014年新疆政法干警公告预计8月中下旬公布,9月中下旬考试。

2013年新疆政法干警考试信息笔试1.笔试科目笔试包括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两部分,全部采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汉语)答题。

(1)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考试。

(2)教育入学考试科目为:①本科层次(本科及以上学历起点和第二学士学位):需参加《民法学》的考试。

②法律硕士学位研究生班:专业综合Ⅰ《刑法学》、《民法学》专业综合Ⅱ《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2.笔试范围以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分别负责制定的《考试大纲》为准,详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专网”2013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公务员录用公共科目笔试考试大纲,可参考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13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大纲(申论考试参照市(地)以下综合管理类和行政执法类职位的要求)3.笔试加分(1)烈士子女、烈士配偶公务员考试笔试成绩总分加10分。

(2)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汉语)答题的维吾尔族、哈萨克族、蒙古族、柯尔克孜族、锡伯族、塔吉克族、达斡尔族、乌兹别克族、塔塔尔族、俄罗斯族报考人员公务员考试笔试成绩总分加10分。

(3)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后报考试点班,教育考试笔试成绩总分加10分。

以上符合照顾政策的考生累计加分不能超过20 分。

不符合加分条件,已加分并入闱面试的人员,取消其加分并重新排名;符合加分条件,因个人原因没有加分的,不予加分。

4.笔试地点和要求(1)笔试地点:乌鲁木齐市(2)要求:考生须按准考证标明的注意事项及有关要求,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有效临时身份证、准考证按时到达指定地点参加笔试。

5.笔试总成绩计算公务员公共科目笔试总成绩占50%,教育入学考试笔试总成绩占50%。

计算公式为:6.笔试试卷命制:笔试试卷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汉语)统一命制。

2014河北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I:法理学 ——法治国家的标志

2014河北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I:法理学 ——法治国家的标志

2014河北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I:法理学——法治国家的标志
2014河北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I:法理学——法治国家的标志
完备而良善的法律体系,严格的执法体制和公正的司法体制,健全的法律监督制度,高素质的执法和司法人员,较高的全民法律意识。

完备而良善的法律体系要求:
在形式上天,重要的社会关系必须有法律调整;法律规范必须明确、肯定、具体,具有可诉性;法律体系应当结构严谨、内部和谐、内容完备,各部门法之间、各种不同渊源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要彼此衔接、和谐一致。

在内容上,立法必须体现民主政治、权利保障和权利制约原则。

严格的执法体制和公正的司法体制要求:
在行政法制建设上,应当建立行政权力分工和制约制度,包括行政权力的具体分工及职责的制度、规范行政行为的制度、公务员制度、行政程序制度、行政赔偿制度等。

在司法体制方面,必须健全和完善保障司法独立和公正的各项制度,如司法人事和经费独立制度、独立审判的相关制度等。

法律监督是现实法治的必要保障,离开有效的监督,国家权力很容易日益膨胀而摆脱法律的约束,因此,必须进一步完善各种法律监督机制,并为监督活动的实施提供可靠地途径和保障条件。

法律终究要靠人来执行,培养大批忠实于法律的人民利益,高度知识化、专业化的公务员队伍和法律职业群体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当务之急。

法治社会的的基础归根结底在于民众。

广大公民自觉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动机和行为是依法治国最根本的动力所在。

因此,必须提高全民素质,包括民主、自由、人权和宪政理念、法律至上观念、权利和义务观念等,并努力在全体公民中普及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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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的信息可以进入唐山人才网:/?wt.mc_id=bk11225,秦皇岛人事2014年政法干警招录专业综合II 考试大纲
I. 考查目标
专业综合II 考试包括法理学、中国宪法学和中国法制史三部分,主要考查相关学科的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和基本原理,从理论法学的角度测试考生是否具备培养目标所要求的知识、能力和素养。

在考查考生对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的理解及掌握的同时,侧重考查考生综合运用法学知识及原理分析、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和运用法律语言的表达能力。

考生应能:
1. 正确掌握和准确理解法理学、中国宪法学和中国法制史的基本概念、特征和基本原理。

2. 正确运用法理学、中国宪法学和中国法制史的基本知识和原理对给定材料进行分析处理和正确评价。

3. 结合我国法治建设的实际,综合运用法理学、中国宪法学和中国法制史的基本知识和原理,对我国现实法律现象和法治问题进行综合分析,并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4. 准确、恰当地使用法学专业术语和运用法律思维进行表达,论述有据,条理清晰,符合逻辑,文字表达通顺。

II. 考试形式和试卷结构
一、试卷满分及考试时间
本试卷满分为150分,考试时间为180分钟。

二、答题方式
答题方式为闭卷、笔试。

三、试卷内容结构
法理学 约60分
中国宪法学 约50分
中国法制史 约40分
四、试卷题型结构
单项选择题 45小题,每小题1分,共45分
详细的信息可以进入唐山人才网:/?wt.mc_id=bk11225,秦皇岛人事多项选择题 18小题,每小题2分,共36分
简答题 3小题,每小题8分,共24分
分析题 3小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
论述题 1小题,每小题15分,共15分
III. 考查内容
第一部分 法理学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法学
一、 法学的含义
法学的概念;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体系。

二、 法学的产生和发展
法学产生的条件;法学的历史发展。

三、 马克思主义法学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与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特征。

第二节 法理学
一、 法理学的含义
法理学的概念;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二、 法理学的研究方法和意义
法理学的研究方法;研究法理学的意义。

第二章 法的本质与特征
第一节 法、法律的含义
一、 “法”与“法律”的词义
详细的信息可以进入唐山人才网:/?wt.mc_id=bk11225,秦皇岛人事二、 当代中国“法”与“法律”的使用
第二节 法的本质
一、 非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
神意论;理性论;命令说;民族精神论;社会控制论。

二、 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
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法所体现的意志由一定 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法所体现的意志也受经济以外诸多因素的影响。

第三节 法的基本特征
一、 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二、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和普遍性
三、 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具有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四、 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强制性和程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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