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公安局、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关于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4.09.28•【文号】银发[2004]210号•【施行日期】2004.09.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月22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22日)停止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2004年9月28日银发[2004]210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总行直属企事业单位:现将《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人民银行系统的集中采购行为,加强采购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级机构及其所属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采购单位)进行的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总行直属其他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预算资金实施的采购项目,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集中采购,是指采购单位集中统一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式,获取纳入集中采购项目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集中采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的原则。
第五条集中采购建立“财权与事权分离、管理与操作职能分离”的内部控制机制。
第六条集中采购实行“统一管理,分级授权”的管理体制。
第七条集中采购不论资金来源、性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八条会计财务部门是集中采购的执行性管理部门,负责集中采购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
内审部门履行对集中采购活动的审计监督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会计核算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银发[2002]306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会计核算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会计核算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银发[2002]306号2002年9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市中心支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为配合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的正式运行,适应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的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对《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库会计核算管理与操作的规定》(银发[2000]112号)中的国库会计核算业务操作部分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国库会计核算业务操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操作规程》)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操作规程》适用于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中国人民银行会计集中核算后的各级国库。
请各级国库部门注意收集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并及时报告人民银行总行。
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及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市中心支行要及时将《操作规程》转发辖区内代理国库业务的商业银行、信用社,并组织有关业务人员认真学习,确保《操作规程》的顺利实施。
推广使用《国家金库会计核算系统(2.0版)》的国库部门,其会计核算的具体操作手续,请按照《国家金库会计核算系统(2.0版)操作手册》执行。
附:国库会计核算业务操作规程(试行)为配合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的正式运行,适应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后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国库会计核算业务处理手续,确保国库会计核算工作正常有序地进行,根据《国库会计管理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会计科目与账户(一)会计科目国库使用的会计科目分为资产类科目、负债类科目、资产负债共同类科目及表外科目。
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代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代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公布日期】•【字号】厦门银[2007]169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代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厦门银[2007]169号)市各有关金融机构:为确保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顺利进行,保证国库资金安全,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于今年6月在全市开展国库集中收付业务现场检查。
从检查情况看,大多数代理银行能够认真执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相关法规制度,较好地履行代理职责,为地方经济发展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顺利实施做出了应有的贡献,但在检查中也发现一些问题。
现就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提出以下几点要求,请各机构认真遵照执行:一、代理非税收入方面(一)及时上划非税收入各代理行应严格按照《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的规定,进一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改进非税收入操作流程,非税收入主办行应认真核对票据,及时将非税收入划缴至人行国库,不得占压财政资金。
(二)规范代理非税收入会计科目的使用各代理行办理非税收入业务应使用“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下的“待报解预算收入”专户进行核算,不得转入其他科目。
(三)切实履行代收非税收入职责各代理行应按照与市财政局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切实履行代收职责,不得无理拒收缴款人缴纳的各种非税收入。
二、代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方面(一)关于《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传递方式问题为方便预算单位用款,各代理行在接收到《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电子数据后,可先根据《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电子数据办理预算单位支付手续,然后每星期五到市财政局取纸质凭证并认真核对。
(二)正确履行制度报备和账户报备职责各代理行要指定专门机构,确立联系人,严格按照规定的形式、内容和时间履行制度报备和账户报备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基建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基建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5.08.15•【文号】银办发[2005]209号•【施行日期】2005.08.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基建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2005年8月15日银办发[2005]209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直属企事业单位:为实现基建档案收集、整理、保管的规范化,确保人民银行基本建设资料的完整,总行办公厅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基建档案管理办法》。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基建档案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基建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民银行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简称基建档案)的管理,确保人民银行基本建设资料的完整,依据国家档案局、国家计委《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档案管理规定》(银办发[2004]259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建档案是人民银行基本建设(包括购房)工作的历史记录,是基本建设工作和房屋日常维护管理的重要依据,是解决产权纠纷、维护人民银行合法权益的法律凭证,也是人民银行档案全宗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建档案是指人民银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大型维修工程项目或购买办公用房、职工宿舍等项目从酝酿、审批到建成使用全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法律文书、计算材料、图纸、图表以及照片、声像等形式与载体的档案资料的总称。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总行、各分支行及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
第二章基建档案的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大型维修项目档案资料的归档范围主要按照国家档案局、国家计委制定的《基本建设项目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的相关规定执行,包括:一、基建文件材料(一)由建设单位提供的文件:1.新建、改建、扩建、大型维修项目前期调研材料,与地方相关部门的协商、接触材料,与地方相关机构、人员的往来信函等,有关新建、改建、扩建、大型维修项目的内部报批材料(包括签报);2.向当地政府相关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的报建资料;3.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4.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文件及批复;5.基建计划任务书等重要文件;6.建设用地、征地、拆迁有关文件、合同材料、法律文书;7.工程招标投标资料,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合同、材料和设备采购合同;8.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及审计资料;9.工程竣工总结材料;10.原址照片,工程开工(奠基)、竣工照片;新建、改扩建项目模型照片;11.其他需归档的文件、资料。
财行〔2005〕365号
附件1:财行〔2005〕36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以下简称“三代”)税款手续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三代”税款手续费管理通知如下:一、“三代"范围(一)代扣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款项时,代税务机关从支付给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的收入中扣留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行为。
(二)代收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取款项时,代税务机关向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收取并向税务机关缴纳的行为。
(三)委托代征是指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加强税收控管、方便纳税、降低税收成本的规定,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和依法委托的原则,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按照代征协议规定的代征范围、权限及税法规定的征收标准代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的行为。
二、“三代”税款手续费支付比例(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税务机关按代扣、代收税款的2%支付。
(二)委托金融机构或邮政部门代征个人、个体及实行核定征收税款的小型企业的税收,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1%支付。
(三)税务机关委托单位或个人代征农贸市场、专业市场的税收,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5%支付。
(四)税务机关委托单位和个人代征交通、房地产、屠宰等特殊行业的税款,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5%支付。
(五)委托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代征证券交易印花税,税务机关按代征税款的0.3%支付;委托有关单位代征代售印花税票按代售金额5%支付。
厦门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关于做好国库业务电子化有关事项的通知
厦门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关于做好国库业务电子化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公布日期】2021.12.28•【字号】厦财库〔2021〕18号•【施行日期】2021.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厦门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关于做好国库业务电子化有关事项的通知厦财库〔2021〕18号市属各预算单位,各区财政局、火炬管委会计财局、自贸委财政金融局,区属各预算单位,市各商业银行代理支库管辖行、市各商业银行代理支库,各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为推进我市智慧财政系统建设工作,认真落实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改革相关部署,按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快推进地方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库〔2017〕138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管理一体化规范(试行)〉的通知》(财办〔2020〕13号)的规定,现将智慧财政系统国库业务电子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上线范围2022年1月1日智慧财政系统国库业务电子化上线范围包括:国库集中支付、公务卡、委托收款、财政实拨、财政专户拨款、工资统发、单位实有资金管理。
二、上线前期准备(一)合理安排物力、人力,保障元旦期间新系统上线工作为顺利实现新年度新系统上线工作,市各商业银行代理支库管辖行(以下简称“代理支库管辖行”)、市各商业银行代理支库(以下简称“代理支库”)应提前落实人力、物力安排。
涉及生产环境硬件、软件更新,需提前准备就绪,完成设备安装及网络配备。
配备相关人员,包括业务人员和技术支持人员做好节假日上线期间业务及技术支持准备。
(二)代理支库与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区财政做好印章互备1.代理支库向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国库部门(以下简称“人行国库部门”)提供国家金库章和柜面清讫章盖章扫描版,发至“人行国库会计核算”邮箱,人行国库部门将统一安排电子印章制作。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以下简称“三代”)税款手续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三代”税款手续费管理通知如下:一、“三代”范围(一)代扣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款项时,代税务机关从支付给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的收入中扣留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行为。
(二)代收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取款项时,代税务机关向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收取并向税务机关缴纳的行为。
(三)委托代征是指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加强税收控管、方便纳税、降低税收成本的规定,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和依法委托的原则,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按照代征协议规定的代征范围、权限及税法规定的征收标准代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的行为。
二、“三代”税款手续费支付比例(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税务机关按代扣、代收税款的2%支付。
(二)委托金融机构或邮政部门代征个人、个体及实行核定征收税款的小型企业的税收,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1%支付。
(三)税务机关委托单位或个人代征农贸市场、专业市场的税收,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5%支付。
(四)税务机关委托单位和个人代征交通、房地产、屠宰等特殊行业的税款,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5%支付。
(五)委托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代征证券交易印花税,税务机关按代征税款的0.3%支付;委托有关单位代征代售印花税票按代售金额5%支付。
财政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实施跨省异地缴纳交通违法
财政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实施跨省异地缴纳交通违法罚款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违法处理【发文字号】财库[2016]174号【发布部门】财政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日期】2016.10.21【实施日期】2016.10.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实施跨省异地缴纳交通违法罚款工作的通知(财库〔2016〕1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各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跨省异地缴纳交通违法罚款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各地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项工作进展顺利。
按照公安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跨省异地缴纳交通违法罚款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14〕47号)要求,决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跨省异地缴纳交通违法罚款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跨省异地缴纳交通违法罚款工作的内容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证核发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统称省)发生交通违法被交通警察现场处以罚款处罚的,被处罚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以下简称缴款人)可以到处罚地所在省选择的代理银行在全国任意地的营业网点缴纳罚款。
缴款人还可以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自助服务终端等方式缴纳交通违法罚款。
各省在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范围内,选定本省跨省异地缴纳交通违法罚款的代理银行。
(一)通过代理银行营业网点缴款的基本流程。
1.缴款人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公安交通管。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相关配套制度的通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相关配套制度的通知(附:中国人民银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法规类别】行政机关【发文字号】银办发[2006]116号【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日期】2006.05.19【实施日期】2006.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相关配套制度的通知(2006年5月19日银办发[2006]116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为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责任制,总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界定执法职责的指导意见》(附件1)、《中国人民银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附件2)和《中国人民银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附件3),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人民银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意义人民银行作为行政执法的主体,在履行金融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需要实施大量的行政执法行为,人民银行各级机构行政执法职能部门和执法人员行政执法水平和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到人民银行各项行政管理目标能否有效实现。
同时,行政执法直接面向社会和公众,执法效果还直接关系到人民银行的形象。
在人民银行系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通过梳理人民银行的行政执法依据,对执法职责进行科学分解,将各项执法职责层层落实到每个执法岗位和人员,明确执法的程序和标准,并统一进行监督和考核,对于强化执法职能部门和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实现权责统一,提高人民银行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观念和意识,促进人民银行整体行政执法水平的提高以及加强行政执法的管理,确保人民银行依法履行职责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明确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指导思想和目标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的要求,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治原则,把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及实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建设法治央行的要求具体体现在行政执法责任制度中。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库会计核算管理与操作的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库会计核算管理与操作的规定》的通知【发文字号】银发〔2000〕112号【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0.04.10【实施日期】2000.05.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库会计核算管理与操作的规定》的通知(2000年4月10日银发[2000]112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大连市、青岛市、宁波市、厦门市中心支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为确保国家预算资金的安全,加强对国库各项会计核算业务的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库会计核算管理与操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及深圳市、大连市、青岛市、宁波市、厦门市中心支行要及时转发本《规定》,并组织国库部门和有关部门的业务人员认真学习掌握,以确保本《规定》的顺利实施。
执行中如遇有重要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库会计核算管理与操作的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库会计核算管理第一节会计核算岗位设置与职责第二节内部控制制度第三节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第四节印章、密押与重要空白凭证管理第五节计算机核算管理第六节人员培训与奖惩第三章国库会计核算办法第一节会计科目第二节会计凭证第三节会计账簿第四节会计报表第四章预算收入收纳、划分、报解的核算第一节国库经收处第二节乡(镇)国库第三节支库第四节中心支库第五节分库第六节总库第五章预算收入退付第六章预算收入更正第七章库款的支拨第八章对账与年终决算第一节对账范围和原则第二节国库与征收机关对账第三节国库与财政部门对账第四节国库与其他部门对账第九章国家债券的核算与管理第一节发行的核算与管理第二节兑付的核算与管理第十章国库会计档案管理第一节凭证、账簿、报表的装订与保管第二节档案管理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国库会计核算工作,加强国库会计核算管理,建立健全内控机制,防范国库资金风险,确保国库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制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及有关国债发行、兑付的制度,特制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库会计核算管理与操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印章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印章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1.09.26•【文号】银发[2001]315号•【施行日期】2001.09.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印章管理规定》的通知(2001年9月26日银发[2001]315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金融监管办事处,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市中心支行: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国人民银行印章管理,总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印章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在执行中若有问题,请及时报告。
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应对所辖分支机构的印章和管理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如发现与本管理规定不符的印章,应在2001年底之前,按管理权限重新制发。
附:中国人民银行印章管理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结合中国人民银行(包括中国共产党中国人民银行委员会)印章管理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印章的规格、式样和制发第一条中国人民银行的印章为圆形,直径5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中国人民银行字样,文字自左而右环行排列(见附件图一),由国务院制发。
第二条中国共产党中国人民银行委员会印章为圆形,直径4.5厘米,中央刊党徽,党徽外刊中国共产党中国人民银行委员会字样,文字自左而右环行排列(见附件图二),由中共中央制发。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各司局,各直属企事业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金融监管办事处,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的印章为圆形,直径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构名称,文字自左而右环行排列(见附件图三、图四),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发;中国人民银行党委各部门,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党委,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金融监管办事处,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党委(党组)印章为圆形,直径为42厘米,中央刊党徽,党徽外刊党的机构名称,文字自左而右环行排列(见附件图五),由中国人民银行党委制发。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公务用车管理的通知-银办发[2005]26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公务用车管理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公务用车管理的通知(2005年2月2日银办发[2005]26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近年来,人民银行各级机构陆续购置了一批公务用轿车、中小型客车,对满足业务开展和公务活动需要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是,有一些分支行违反规定超标准配备和使用小轿车,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为进一步促进廉政建设,加强公务用车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人民银行购置公务用车,应在保障公务活动需要的基础上,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二、配备公务用车的数量和种类时,可酌情考虑领导公务活动、业务活动、机要工作和接待工作等因素。
对可通用的车辆,应一车多用。
三、人民银行公务用轿车的配备标准,应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厅字【1999】5号)的规定执行。
各分支行不得以地方有关部门批准为由或以接待用车的名义,违反规定配备超标准的小轿车,因有特殊公务,确需购置超标准轿车的,应报总行批准。
四、公务用车资金应严格控制在车辆购置费指标范围内,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其他费用购买公务用车。
五、从2005年起,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对所辖机构购置公务用车实行“分车不分钱”,根据所辖机构的实际需要集中采购,统一分配。
六、各分支行正在使用的车辆应定期进行检查保养,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充分利用现有车辆。
七、各分支行应严格掌握公务用车的报废标准。
厦门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关于办理单位公务卡代
厦门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关于办理单位公务卡代扣代缴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发布部门】厦门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厦门中心支行【发布日期】2009.01.20【实施日期】2009.01.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厦门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关于办理单位公务卡代扣代缴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市属各国库集中支付预算单位,各区财政局,各公务卡发卡银行、各公用事业单位、中国银联厦门分公司:根据《厦门市公务卡结算方式改革实施方案》的要求,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独立核算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见附件1)必须办理一张单位公务卡(以下简称单位卡),单位卡主要用于本单位水电费、邮电费等公用事业费委托代扣项目支出。
已办理单位卡的单位应及时办理代扣代缴的变更手续,将代扣代缴账户从单位账户变更为单位卡账户。
为做好单位公务卡代扣代缴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变更代扣代缴关系的主要内容(一)办理代扣代缴方式变更声明。
由单位向相关公用事业单位作出公用事业费代扣代缴方式变更声明(见附件2),明确代扣代缴项目改由单位卡账户支出。
代扣代缴方式变更声明由单位、各公用事业单位各执一份。
(二)办理授权终止声明。
由单位向原代扣代缴银行作出停止通过小额支付系统代扣代缴公用事业费的授权终止声明(见附件3),明确代扣代缴项目停止从原单位账户支出。
授权终止声明由单位、原代扣代缴银行各执一份。
(三)办理公用事业费代扣代缴授权书。
由单位出具授权书(见附件4)委托公务卡发卡银行(以下简称发卡银行)从单位卡账户代扣代缴公用事业费。
授权书由单位、发卡银行各执一份。
二、变更代扣代缴工作的时间要求(一)各单位应于2009年2月5日前签署代扣代缴业务授权书、授权终止声明、代扣代缴方式变更声明等3个文书并加盖公章后统一交给单位卡发卡银行。
2009年2月5日前按要求完成单位公务卡账户的网上审批手续和相关的办理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民银⾏关于印发《中国⼈民银⾏⼯作⼈员违反规章制度⾏为处理暂⾏规定》的通知中国⼈民银⾏上海总部,各分⾏、营业管理部,各省会 (⾸府)城市中⼼⽀⾏,⼤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现将《中国⼈民银⾏⼯作⼈员违反规章制度⾏为处理暂⾏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附件:中国⼈民银⾏⼯作⼈员违反规章制度⾏为处理暂⾏规定附件中国⼈民银⾏⼯作⼈员违反规章制度⾏为处理暂⾏规定第⼀条为保证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促进内部管理,提⾼⼈民银⾏⼯作⼈员遵章守纪意识,防⽌责任事故、重⼤差错和违纪违法案件的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条本规定适⽤于⼈民银⾏总⾏机关及其分⽀机构、直属企事业单位和驻外机构在职⼯作⼈员(含聘⽤⼈员)。
第三条本规定中所指规章制度,包括⼈民银⾏在履⾏职责过程中依据的法律、⾏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民银⾏和各分⽀机构、直属企事业单位、驻外机构为保证⼯作正常进⾏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办法等。
第四条⼈民银⾏⼯作⼈员在⼯作中必须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对违反规章制度的⾏为,都必须依据实事求是的原则作出处理。
对违反规章制度⾏为的处理包括: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经济处罚、组织(⼈事)处理、⾏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等。
第五条对违反规章制度⾏为的认定,应遵循客观公正、违规必究、惩教结合、处理恰当的原则。
第六条违反规章制度⾏为被认定后,由所在单位根据问题的性质、情节,依据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组织业务检查的单位或部门在发现违反规章制度的⾏为后,应根据问题的性质、情节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因⼯作⼈员违反规章制度的⾏为致使本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本单位根据相关规章制度进⾏赔偿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过失的⼯作⼈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
第⼋条⼯作⼈员违反规章制度的,应区别⾏为性质、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或危害程度进⾏处理:(⼀)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后果或⼀般经济损失的,给予⾏政警告、记过或记⼤过处分;(三)情节、后果严重或造成重⼤经济损失、重⼤责任事故的,给予调离⼯作岗位或者依法责令辞职、辞退,或⾏政记过、记⼤过、降级、撤职直⾄开除处分;(四)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违反反洗钱规定行为的处罚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违反反洗钱规定行为的处罚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4.11.19•【文号】银发[2004]271号•【施行日期】2004.11.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违反反洗钱规定行为的处罚指导意见》的通知(2004年11月19日银发[2004]271号)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关于违反反洗钱规定行为的处罚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已经2004年10月27日行长专题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在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出台前,《指导意见》适用于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违反反洗钱规定行为的处罚工作。
各分支行要认真组织学习,遵照《指导意见》的原则,对金融机构违反反洗钱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二、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负责所在省(自治区、市)金融机构违反反洗钱规定行为的处罚工作。
三、2004年5月开始的全国反洗钱专项检查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颁布实施以来的第一次检查,各分支行要高度重视,按照《指导意见》要求,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决不姑息。
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应于2004年12月10日前将本次现场检查处罚情况汇总上报总行。
四、各分支行在处罚过程中遇到的重大疑难问题应及时上报。
联系人:杨兰平、亓荣霞、齐剑辉联系电话:66195551、66194033、66194771附:关于违反反洗钱规定行为的处罚指导意见一、处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四)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五)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六)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七)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八)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九)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二、处罚主体(一)对违反反洗钱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由人民银行作出。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库资金汇划报解指导原则》的通知-银办发[2005]11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库资金汇划报解指导原则》的通知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库资金汇划报解指导原则》的通知(2005年1月18日银办发[2005]11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随着大额支付系统的全面推行,为建立统一高效的国库资金汇划报解模式,总行制定了《国库资金汇划报解指导原则》(见附件,以下简称《指导原则》)。
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指导原则》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国库部门及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部门(不含乡镇国库)。
二、鉴于小额支付系统尚未开通,借记业务仍通过行库往来办理,各地同城票据交换时间和作息时间存在差异,各分支行可根据《指导原则》,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对国库资金上划时间安排做适当调整,对辖内各级国库资金汇划方式、核算要求等予以明确规定,并于辖区开通支付系统前1个月上报总库批复。
三、各分支行应于辖区上线支付系统前,对辖内各级国库会计核算人员进行专题培训,同时注意做好部门间的协调工作,确保各项工作要求布置到位。
四、各分支行应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分支行制定的具体办法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和定期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要求执行到位。
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总行反映、研究解决。
五、各分支行贯彻执行《指导原则》的情况纳入总行国库会计核算年度考核评比范围。
各分支行对辖属机构的考核应比照总行进行。
六、已开通大额支付系统的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重庆营业管理部、天津、上海、武汉分行以及深圳市中心支行于2005年4月1日前开始执行《指导原则》。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电子邮件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办发[2003]106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电子邮件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电子邮件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办发[2003]106号2003年6月3日)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为加强人民银行电子邮件系统管理,明确各单位职责,确保系统安全、稳定的运行,总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电子邮件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有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电子邮件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银行电子邮件系统管理,确保系统安全、稳定、规范的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人民银行内部使用电子邮件系统的各单位。
第三条人民银行电子邮件系统是在Lotus Domino/Notes应用软件基础上开发,为人民银行总行及各分支机构提供电子公文传输、电子邮件业务数据发送等服务的计算机应用系统。
第四条人民银行电子邮件系统管理是指管理部门职责划分,系统配置、运行与安全管理,电子邮箱的使用与管理,罚则等。
第五条本办法中相关专业术语的含义如下:(一)组织单元:是Notes系统层次命名方式中的一层或多层,用来模拟组织内部的机构划分情况。
例如,人民银行总行科技司某位用户在本系统中的用户名为:用户姓名/科技司/总行/PBC(其中PBC为组织名称,总行、科技司为组织单元)。
(二)服务器连接文档:是Notes系统中的一种特殊文件,用来定义两个服务器间的逻辑连接方式和连接时间,以便服务器完成数据库复制和邮件交换。
厦门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厦门市财政
厦门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厦门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预算管理银行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厦财库[2004]5号【发布部门】厦门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厦门中心支行【发布日期】2004.03.24【实施日期】2004.03.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厦门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厦门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厦财库[2004]5号各财政国库管理改革试点单位、代理银行:根据《厦门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有关规定,为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厦门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制定了《厦门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任何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厦门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反馈。
附件:厦门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二OO四年三月二十四日厦门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财政资金支付的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厦门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厦府办[2002]183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试点单位下列财政性资金的支付管理:(一)财政预算内资金;(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四)其他财政性资金。
市政府统借统还的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支付,按相关规定执行;地方政府承担的国内配套财政资金的支付,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财政性资金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支付和清算。
第四条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市财政局在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简称国库单一账户);市财政局在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简称预算外资金专户);市财政局在商业银行开设的直接支付零余额账户(简称财政零余额账户);市财政局为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经市政府批准或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批准在商业银行开设的特殊专户(简称特设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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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公安局、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关于开展跨省异地缴纳交通违法罚款试点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厦财库[2016]20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公安局中国人民银行厦门中心支行
【发布日期】2016.04.27
【实施日期】2016.04.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公安局、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关于开展跨省异地缴纳交
通违法罚款试点工作的通知
(厦财库〔2016〕20号)
各区公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南昌铁路公安局厦门公安处交通管理支队,各代收银行:
根据财政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跨省异地缴纳交通违法罚款试点范围的通知》(财办库〔2016〕62号)和《关于开展跨省异地缴纳交通违法罚款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14〕47号),厦门市为第二批跨省异地缴纳交通违法罚款试点地区。
为顺利开展试点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我市开展跨省异地缴纳交通违法罚款试点工作,自2016年5月1日起实施。
交通违法当事人持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书》),在本地可以到我市非税收入代收银行缴纳交通违法罚款,在跨省异地可以到我市指定的跨省异地代收厦门市交通违法罚款的银行缴款;当事人持跨省异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处罚决定书》在厦门市可以到该省(市)指定的代收银行缴款。
二、代收银行及缴款方式
我市非税收入代收银行有: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邮储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民生银行、厦门银行、厦门农村商业银行等14家,缴款方式包含:上述银行的厦门营业网点柜面、银行自助终端、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有线电视、社区便利店“全民付”、财政非税自助终端、微信、厦门非税网(网址:http//)等10种。
自2016年5月1日起,我市明确跨省异地代收厦门市交通违法罚款的银行为: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邮储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等11家,缴款方式包含:上述银行在全国任意地开设的营业网点柜面、自助设备、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等。
三、代收及开票流程
当事人持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处罚决定书》,在我市办理缴款的,代收银行网点通过“厦门非税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