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现实困境分析(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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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现实困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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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行政问责制的基本内涵
二、行政问责制困境所在
(一)行政文化的困境
(二)职责不清和职能交叉,问责对象不明确(三)行政问责制的相关法制不完善,难以依法问责(四)行政问责的配套制度难以到位
三、当前行政问责制的完善路径
(一)深化我国行政问责制的文化建设
(二)倡导多元问责机制
(三)行政问责法治化,制定一部统一的行政问责法(四)推行政务公开,实现“阳光行政”
四、结论124467910 10 11 12 14 15
摘要
责任与权力的平衡,是法治社会对所有权力主体的基本要求,那么国家机关及其贫血人员也不例外。公务人员受人民委托,在行使行政权力的过程中,如果有违法或由于不当行政对公民造成精神、经济或其他损害时,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构建有效的问责制度,既是一个重要的法学理论问题,又是一个艰巨的社会实践课题。
实践证明,作为一种明确权力和责任的行政制度,行政问责制是消除权责不明弊病的一剂良方。它对于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建设权责一致的责任政府、依法行政的法治政府发挥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推行和完善行政问责制是推进民主政治建设和实现社会公正的必然要求。就中国政府建设和政治体制的改革而言,行政问责制度的实施是一项具有标志性意义的举措。目前,我国的行政问责制度正从公共危机中非常举措逐步走向理性建制,但由于各方面原因,它还缺乏有效的制度供给。本文针对当前行政问责制的现状,结合制度等方面缺失,探讨行政问责困境产生的原因,并进一步找出其完善路径,即通过构建新的行政文化、建立多元问责机制,完善行政问责法制、推行政务公开等途径使其完善,希望以此为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建立健全提出一点决策思考,更希望对整个和谐社会构建有所裨益。
一、行政问责制的基本内涵:
现代意义上的问责制,其理论依据和现实根源来自于西方关于民主政治和民主行政的思想,源于政治学的政府责任之内涵,即现代政府的政策和行为必须以人民的意志为皈依,对人民负责,因为“只有当受治者同治者的关系遵循国家服务于公民还不是公民服务于国家,政府为人民存在而不是相反这样的原则时,才有民主制度存在。”目前,问责制已成为世界通行的政府管理体制。
(一)行政责任有四个特征:
一是义务性。行政权从一开始产生,就是以国家管理和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服务于民众利益是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的义务。因此,义务性是行政责任的根本特征。
二是国家性。行政责任是一种国家责任。陈晋胜教授认为,行政是国家和社会的第一责任,行政在整个国家机关活动中具有榜样和示范作用。行政是国家机器的心脏,是国家机器运转的发动机。由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的是国家权力,是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具有国家权威性。为防止行政权的异化,行政机关的活动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组织规则等进行。如果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违法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如果不是个人行为,而是职务行为违法造成了损害,国家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国家性是行政责任的基本特征。
三是惩治性。行政责任是一种监控手段和制裁措施。民主政治的实质是责任政治,为了防止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施行政行为,损害国家或公民的利益,必须建立明确的行政责任制度对行政权加以监督、控制,对违法的行政行为加以制裁。
四是法定性。行政责任的承担必须依法进行。具体来说,在直接责任与间接责任上,一般应以直接责任为主,间接责任次之;在组织责任与个人责任上,一般应以组织责任为主,个人责任次之;在下级责任与上级责任上,一般应以下级责任为主,上级责任次之;在主管责任与监管责任上,一般应以主管责任为主,监管责任次之。
(二)行政问责制的概念
1、行政问责制是指特定的问责主体针对各级政府及其公务员承担的职责和义务的履行情况而实施的、并要求其承担否定性结果的一种规范。
2、行政问责制是政府实现其行政责任的一种自律或自我控制,即行政自律机制。所谓行政自律机制,是政府凭借自身的行政权力所建立起来的一种内部控制机制。
3、行政问责是行政人员有义务就与其工作职责有关的工作绩效及社会效果接受责任授权人的质询并承担相应的处理结果。
4、所谓行政问责,是指公众对政府做出的行政行为进行质疑,它包含明确权力、明晰责任和经常化、制度化的“问”—质询、弹劾、罢免等方方面面,是一个系统化的“吏治”规范。
以上概念,有的是从行政法的角度来定义,也有的是从行政管理和公共管理的角度来审视,有的观点也难免失之片面。当然,概念的界定不可能穷尽行政问责制的全部含义,要想全面地把握行政问责制的深刻含义,还必须对行政问责制的内涵作深入的剖析。
(三)行政问责制的内涵应该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行政问责的主体
行政问责的主体即由谁来问责的问题。按行政问责主体的内涵,行政问责制可以分为同体问责和异体问责。同体问责是指对本系统的领导机关及动作人员的内部机构,异体问责则是指对外部系统的领导机关进行机构、团体及各人。
2、行政问责的客体
也称问责的对象,即向谁问。从理论上来说,行政问责制主要是从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问责,主要负有直接和间接的领导责任的领导者以及各职能部门的领导,因此,我过行政问责制的客体主要有行政机关、行政机关的领导者以及公务人员三大类。
3、行政问责的范围
是指“问什么”。行政问责的责任范围是政府行政过程中必须承担的全部责
任,大体由政治责任、道德责任、法律责任四个方面组成。在追究责任的过程分为五类:
(1)决策失误类;
(2)滥用职权类;
(3)执行不恰和效能低下类;
(4)疏于管理和处置不妥类;
(5)有损政府形象的行为。
4、行政问责的程序
是指“如何问责”。问责中的“问”过程包括质询、弹劾、罢免等方面的程序要求。行政问责的程序包括两方面:
(1)是行政主体必须接受问责主体经常性的质询、听证等。
(2)是出现重大行政事故时的问责责任追究,包括问责启动、调查处理、申诉复查、监督执行、问责后的等程序制度。
5、行政问责的结果
就是承担责任的种类与形式。承担责任方式有: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记过、记大过、撤职、免职;进行损害赔偿,给予行政处分。
二、行政问责制困境所在
推行行政问责制无论对促进我国经济发展、民主政治建设和社会进步,还是对重塑政府、优化公务员队伍、密切干群关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提高党的执政能力,都具有积极的作用,有着广泛的影响和意义。行政问责制在中国启动以来,已经取得有目共堵的成就,但从政治文化、政治文明、政治体制改革等角度看,还存在着许多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行政文化的困境
目前,我国的行政文化正处于传统行政文化与现代行政文化的交替和融合时期,各级政府行政人员的开放意识、效率意识、法制意识和竞争意识都不同程度地得到了提高,政府活动的透明度也不断增强。但是行政文化毕竟是在社会文化的基础上形成的,必然受到社会文化的制约和影响,文化所特有的积淀性和持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