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减资的程序和流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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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减资的程序和流程分析

2012-07-24 09:49 来源:转自互联网我要纠错 | 打印 | 大 | 中 |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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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在接触一个项目的时候碰到企业减资的情形,这个项目的减资是单方股东未按时到资,然后公司按减资的方式处理。当时在场的律师说,减资是必须同比例减资的,不能单方减资,而我更多关注的是减资对公司的影响,和履行的一些必要程序,当时我觉得减资不一定要同比例吧,带着这些问题,我又复习了相关减资的法律法规。

一、减资的相关法律法规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主要在我国《公司法》第178条予以规定:“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减资程序概括如下:

1、公司内部决策

首先,由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制定减资方案。根据公司法第47条的规定,董事会有权制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然后,由股东会来行使决定权。根据公司法第38条第1款第(七)项及第44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中注册资本减少的决定权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并且均为特别决议即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

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这里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减资实行的是资本多数决,而不是股东人数的多数。

另外,根据公司法第25条,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以及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等属于公司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所以在减资的时候要相应修改公司的章程。修改章程也须股东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一般来说,这一问题在讨论减资时会被一并讨论和决议,因为这是两个相依相连的问题。

2、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3、通知并公告债权人(书面通知+报纸上刊登减资公告)

注册资本的减少在一定程度上会动摇公司的资本信用基础,进而影响公司债权人的权利。因此,在减资时需要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对此,《公司法》第178条规定: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此处的“通知”针对的是已知其确切联络方式的特定债权人;“公告”主要针对无法联络上的特定债权人和不特定的潜在债权人(社会公众)。通知与公告是公司减资是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违反该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司法》第205条规定,公司在减少注册资本时,不依照公司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债权人保护程序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债权人的债权已经到期的,当然有权自由选择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若尚未到期,债权人只能要求公司提供相应担保。若公司拒绝或怠于提供相应担保,则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立即清偿债务。

5、法定减资额度(会计师验资后出具验资报告)

虽然注册资本的增减属于企业自治的范畴,公司可以根据需要自由的依照法定的程序决定资本的增减以及增减的幅度。但是,基于对公司债权人的保护以及公司开展业务的需要,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根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条例》第15条:减少后的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数额应当达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并经验资机构验资。公司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足额缴纳出资后,公司申请减少注册资本,应当同时办理减少实收资本变更登记。

6、变更登记(换取营业执照)

公司法第180条第2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

的说明。关于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下列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做了更加细化的规定:

2005年12月18日修订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7条、第31条、第40条、第56、第73条。

2006年1月1日实施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条例》第15、16、18、1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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