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俗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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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国公序良俗第一案: 泸州二奶遗赠纠纷案
(一)案情简介
四川省泸州市的黄永彬在与妻子蒋伦芳婚姻存续期间,与张学英在外公开同居,后与张育有一女。

2001年初,黄因肝癌晚期住院治疗,并立下书面遗嘱,将其所得的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和卖房款等总额6万元的遗产赠与张所有。

泸州市纳溪区公证处对该遗嘱进行了公证。

黄去世后,张以蒋侵害其财产权为由诉至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纳溪区法院审理认为:黄将遗产赠送给“第三者”的行为违反了民法通则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因此驳回原告张学英的诉讼请求。

张一审败诉后上诉。

泸州市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并当庭驳回张学英的上诉,维持原判。

(二)社会影响
该起财产遗赠情妇的案件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反响。

一审时,有1500多名泸州市民从不同的地方赶到法庭旁听,一审判决原告败诉,旁听群众报以长时间热烈的掌声,庭审结束很长时间依然不肯离去。

媒体随后也进行了广泛的宣传报道,此案被称为“中国公序良俗第一案”。

(三)案例分析
该案是对法律行为适用公序良俗的案例。

法官将违反公
序良俗原则的判断对象锁定在遗嘱行为,是正确的,因为本案中的遗嘱的效力才是纠纷的关键。

本案中,黄有两个关键的行为,同居行为和遗嘱行为。

同居行为显然违反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和善良风俗,是无效的。

但同居行为无效并不当然推出遗嘱行为无效。

法院判决依据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认为黄的遗嘱虽然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形式上也合法,但遗嘱内容违法,也违反公序良俗,因此是无效的。

本案判决是法官在法律出现明显的漏洞时,运用其自由裁量权,依据公序良俗和法律的整体精神,解释和适用法律的结果。

判决合理地协调了社会公德、法律原则与具体法律规则的关系,符合法律推理和解释的基本原则和逻辑;在解决纠纷的同时维护了法律的统一性和合理性,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因此,司法裁判中将合乎情理的风俗习惯恰当地运用到民事审判的过程当中,使民事审判无论从程序还是实体上都获得最合乎情理的结果。

使司法尽可能地与社会公众的期待相一致,更接地气,是法律发展的必然要求和结果,能够对司法现状进行有利的补充和完善,同时也是顺应司法实践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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