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建设期间缴纳的土地使用税业务核算[1]
房地产开发建设期间土地使用税支出的财税处理
49房地产开发建设期间土地使用税支出的财税处理⊙ 靳万一在财税实务中,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建设期间缴纳的土地使用税,是计入“开发成本”,还是计入“管理费用”?现行会计制度或准则和税法都没有单独明确。
按当前的相关规定,土地使用税支出在会计上作为当期费用,计入“管理费用”科目;在税法上作为税金支出,在当期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这意味着,土地使用税支出无论是计入“开发成本”还是计入“管理费用”,对于会计利润和企业所得税额都没有实质影响,仅会构成时间性差异,但对于土地增值税却有影响。
因为,如果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建设期间缴纳的土地使用税计入“开发成本”,必将提高20%的“加计扣除”基数,增加扣除项目金额,减少土地增值税缴纳金额,这对纳税人而言一般是有利的。
许多房地产企业基于上述考虑,在核算时将开发建设期间缴纳的土地使用税计入“开发成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科目中。
为了保护税基,有不少地方税务局发文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的土地使用税,不管在房地产项目完工前或完工后发生的,均在管理费用列支,按规定予以扣除。
”按此类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建设期间缴纳的土地使用税不能计入开发成本。
对于房地产企业在开发建设期间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应计入哪个科目,目前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是按照部分文件的规定,计入“管理费用”,作此种规定的文件有:《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琼地税函﹝2007﹞356号)《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大地税函﹝2008﹞188号)《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税款清算管理暂行办法》(青地税发﹝2008﹞100号)等;第二种是按照受益原则计入“开发成本”,此种做法最具权威性的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在2013年1月15日的网上答复:“房地产企业与一般工商企业在土地使用税核算方面确有不同之处,一般工商企业缴纳的土地使用税计入管理费用,房地产企业在开发项目竣工之前,所缴纳的土地使用税按受益原则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部分,在税务总局对该问题进一步明确之前,暂可以视为开发成本的一部分。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会计核算及纳税筹划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会计核算及纳税筹划随着房地产行业的快速发展,土地的增值也成为了不可忽视的财务问题。
作为房地产企业的一项重要成本,土地增值税的会计核算及纳税筹划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就这一问题展开探讨,并对相关的会计核算及纳税筹划进行详细阐述。
一、土地增值税的会计核算土地增值税是指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土地的价值相对于流转前增值的部分所需缴纳的税费。
土地增值税是房地产企业在土地交易、土地综合开发等环节中必须面对的税收成本。
在土地增值税的会计核算中,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什么情况下需要计提土地增值税准备。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房地产企业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需按照土地购置价值计提土地增值税准备,土地增值税准备金额为土地购置价格的土地增值税税率乘以土地购置价格。
当土地使用权到期或者转让时,需要将土地增值税准备转为土地增值税支出。
还需要对土地增值税准备进行会计确认和会计核算。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土地增值税准备属于应交税费,计入负债。
在土地增值税准备确认时,应当同时确认土地增值税费用,以体现土地增值税的实际财务影响。
土地增值税准备和土地增值税费用的确认应当及时、准确地反映房地产企业相关土地交易活动的税费支出。
还需要按照税法规定,填制税务凭证,编制土地增值税专用发票,确保土地增值税的会计核算与税务申报一致。
对于土地增值税的准备和确认,需要进行必要的会计监督和审计工作。
会计监督是指会计主管部门对土地增值税准备和土地增值税费用的计提、确认等会计工作进行监督,保证土地增值税的合法性和及时性。
审计工作则是指内部审计或外部审计对土地增值税准备和土地增值税费用的计提、确认进行审计,保证土地增值税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筹划纳税筹划是指利用税法规定的优惠政策或者税收管理的灵活性,通过合理的筹划手段降低税负,减少税收成本。
对于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筹划,房地产企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1. 多渠道获取土地房地产企业在获取土地时,可以通过多种渠道获取土地资源,包括土地拍卖、土地交易市场、政府土地出让等渠道。
房地产开发企业交纳的土地使用税如何列支是进土地成本还是进管理费用(中税网)
1.不悔梦归处,只恨太匆匆。
2.有些人错过了,永远无法在回到从前;有些人即使遇到了,永远都无法在一起,这些都是一种刻骨铭心的痛!3.每一个人都有青春,每一个青春都有一个故事,每个故事都有一个遗憾,每个遗憾都有它的青春美。
4.方茴说:“可能人总有点什么事,是想忘也忘不了的。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房地产开发企业交纳的土地使用税如何列支?是进土地成本还是进管理费用?请问1、房地产开发企业交纳的土地使用税如何列支?是进土地成本还是进管理费用?2、《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中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土地使用费“如何理解,是否就是土地使用税或包含土地使用税?回复如下:1、根据新会计准则的规定,土地使用税计入管理费用,属于房地产开发费用,不属于开发成本。
无论开发产品是否竣工,支付的土地使用税都可以在税前扣除。
2、《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中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土地使用费“如何理解,土地使用费其实和土地使用税差不多,只不过是适用的企业不同,“土地使用费”适用于外资企业。
据规定,我国对内资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执行不同的税收条例。
内资企业使用的土地,适用于国务院1988年9月27日以第17号令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人员的房地产,适用于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1951年8月8日颁布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随着形势的发展,财政部(80)财税字第82号文对征免房地产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自有房产,仍按《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征收房产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使用税如何计算缴纳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使用税如何计算缴纳首先,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使用税的计算是根据土地的面积和土地的等级来确定的。
土地面积通常以平方米为单位,土地等级则是根据土地在城市规划中的用途、位置等因素进行划分的。
在中国,土地等级一般划分为12个等级,从一级到十二级分别代表了不同的土地用途。
一级土地往往用于高价值的商业和住宅项目,而十二级土地则用于农业和林地。
土地使用税的计算公式为:土地使用税=土地面积×单价×税率其中,单价是指土地等级对应的相应单价,税率是指土地使用税的税率。
以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一块土地为例,假设土地面积为5000平方米,土地等级为五级,单价为100元/平方米,税率为0.5%。
则土地使用税的计算为:上述计算方式适用于大多数地方,但不同地区对土地使用税的计算和征收也可能有所不同,因此具体计算方式还需根据当地税务部门的规定进行操作。
房地产开发企业需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土地使用税的缴纳。
通常,土地使用税的缴纳周期是季度或年度,在缴纳前需要填写土地使用税申报表,并提交给当地税务部门。
税务部门会根据申报表审核土地使用面积和等级,并根据审批结果计算实际应缴纳的土地使用税。
缴纳土地使用税有多种方式,包括现金、转账、电子支付等。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将土地使用税缴纳到指定的银行账户或税务部门。
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时缴纳土地使用税,将会面临罚款和其他法律责任。
因此,企业需要按时缴纳土地使用税,以避免可能产生的不必要的经济和法律风险。
总之,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使用税的计算和缴纳是根据土地的面积和等级来确定的,具体计算方式和缴纳程序需要根据当地税务部门的规定进行操作。
企业应按时缴纳土地使用税,以遵守税法规定并避免可能的风险。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使用税缴纳怎样计算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地使⽤税缴纳怎样计算的我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地使⽤税按照这类企业的实际使⽤⾯积和适⽤税率进⾏缴纳。
确保这类当事⼈员的合法权益,我国的税务机关和⼟地管理部门,对这类单位的⼟地使⽤税进⾏监督,确保我国的税收制度合法进⾏收取。
⼀、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怎样计算的应纳城镇⼟地使⽤税额=应税⼟地的实际占⽤⾯积×适⽤单位税额。
⼀般规定每平⽅⽶的年税额,⼤城市1.5元⾄30元;中等城市1.2元⾄24元;⼩城市0.9元⾄18元;县城、建制镇、⼯矿区0.6元⾄12元。
⼟地使⽤税是对使⽤国有⼟地的单位和个⼈,按使⽤的⼟地⾯积定额征收的税。
以⼟地⾯积为课税对象,向⼟地使⽤⼈课征,属于以有偿占⽤为特点的⾏为税类型。
⼟地使⽤税只在县以上城市开征,⾮开区城镇使⽤⼟地则不征税。
⼟地使⽤税采⽤有幅度的差别税额,列⼊⼤、中、⼩城市和县城每平⽅⽶⼟地年税额多少不同。
⼆、⼟地使⽤税⼟地使⽤税以⼟地⾯积为课税对象,向⼟地使⽤⼈课征,属于以有偿占⽤为特点的⾏为税类型。
⼟地使⽤税只在县以上城市开征,⾮开征地区城镇使⽤[1] ⼟地则不征税。
城镇⼟地使⽤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矿区等。
其中,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建⽴的市,包括市区和郊区;县城是指县⼈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建制镇是指经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批准设⽴的建制镇;⼯矿区是指⼯商业⽐较发达,⼈⼝⽐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建制镇的⼤中型⼯矿企业所在地。
⼯矿区须经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批复。
城市、县城、建制镇、⼯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划定。
⼟地使⽤税采⽤有幅度的差别税额,列⼊⼤、中、⼩城市和县城每平⽅⽶⼟地年税额多少不同。
为了防⽌长期征地⽽不使⽤和限制多占⼟地,可在规定税额的2倍-5倍范围加成征税。
对于公园、名胜、寺庙及⽂教、卫⽣、社会福利等单位使⽤的⼟地,城镇、街道、公共设施⽤地、铁路、机场、港区、车站、管理交通运输⽤地及⽔利⼯程,农、林、牧、渔、果⽣产基地⽤地,以及个⼈⾮营业建房⽤地等,均免征⼟地使⽤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使用税如何计算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地使⽤税如何计算计算公式为:应纳城镇⼟地使⽤税额=应税⼟地的实际占⽤⾯积×适⽤单位税额。
城镇⼟地使⽤税采⽤定额税率,即采⽤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按⼤.中、⼩城市和县城、建制镇、⼯矿区分别规定每平⽅⽶⼟地使⽤税年应纳税额。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房地产企业涉⾜房地产市场,所有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在获得⼟地的时候需要按照规定缴纳,但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地使⽤税该如何缴纳,缴纳的标准是多少。
对于这些内容,可以随⼩编⼀起去慢慢了解,感兴趣的⼀起来吧。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地使⽤税如何计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地使⽤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条规定:“以出让或转让⽅式有偿取得的,应由受让⽅从约定交付⼟地时间的次⽉起缴纳城镇⼟地使⽤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地时间的,由受让⽅从合同签订的次⽉起缴纳城镇⼟地使⽤税。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从⼟地使⽤权出让或签订后就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地使⽤税,⽽在每期开发项⽬建成进⾏预售或销售后,应纳城镇⼟地使⽤税应是逐渐减少的,直到销售完毕,纳税义务也就终⽌。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报缴纳城镇⼟地使⽤税时应注意以下⼏点:1、注意计税依据和纳税时间。
《中华⼈民共和国城镇⼟地使⽤税暂⾏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第三条规定,⼟地使⽤税以纳税⼈实际占⽤的⼟地⾯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关于⼟地使⽤税若⼲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015号)第六条规定,纳税⼈实际占⽤的⼟地⾯积,是指由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地⾯积。
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地⾯积为准;尚未核发⼟地使⽤证书,应由纳税⼈据实申报⼟地⾯积。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地使⽤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虽只规定纳税义务时间,但⼟地使⽤权出让或转让合同上的⼟地⾯积是经国⼟部门确定有关单位组织测定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所涉及财务核算
2013年1月下 总第281期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所涉及财务核算吉林中信华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田凤杰引言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逐渐增加与发展,以及成为了我国经济发展中不可忽视的一个部分。
由于其开发的规模性,时间周期的特点,往往所涉及的金额相对于较为庞大,那么其税收也是在国家往年税收额度中占有较大的比例。
其税收也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为了对房地产的税收进行整治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针对其制定了一些相关的税收政策,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其中较为重要的两个政策。
其中,虽然这两个税种都是按增值额的计算征税,但是其中,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是采取年中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形式,企业土地增值税是实行项目清算。
两者之间有着显著的区别。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是指将土地的使用权进行转让或者将其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属物品出售所获得的利益增值量征收的税种。
主要对象是指土地以及其建筑物,主要是以增值额为计税依据的,其计算方式较为复杂,特别是对于房地产企业,其计算尤其繁杂。
房地产开发企业主要的经营业务就是对房地产进行开发,建设以及使用。
所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是其的税负的重要一部分。
土地增值税的税率是根据实际情况而定,较为灵活,其活动范围在30%—60%。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即为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以及获得收入的其他组织以其经营所获得的利益为征收对象的一个税种。
包括其销售产品,提供劳务,转让财产及各种途径所得。
房地产公司进行项目开发建设销售所得税的管理主要分为两个部分,分别是房屋的销售和开发建设工程部分。
其缴纳实行汇算清缴,每年缴纳一次。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涉及财务核算的差异性(一)相关汇算时间的差异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是按项目实施或销售的项目进行清算,只有当项目符合清算条件的时候才能进行清算,按收入扣除其项目后的增值额度进行征税。
会计实务: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使用税如何账务处理?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使用税如何账务处理?问:房地产企业因项目开发支付的土地使用税是计入当期费用还是计入开发成本中?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如下:(一)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
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土地买价或出让金、大市政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及相关税费、拆迁补偿支出、安置及动迁支出、回迁房建造支出、农作物补偿费、危房补偿费等。
(六)开发间接费。
指企业为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的,且不能将其归属于特定成本对象的成本费用性支出。
主要包括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工程管理费、周转房摊销以及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等。
根据上述规定,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中不含土地使用税。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2006)规定:6602管理费用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发生的或者应由企业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包括行政管理部门职工工资及福利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办公费和差旅费等)、工会经费、董事会费(包括董事会成员津贴、会议费和差旅费等)、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含顾问费)、诉讼费、业务招待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技术转让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研究费用、排污费等。
三、管理费用的主要账务处理。
按规定计算确定的应交矿产资源补偿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科目。
因此,企业的土地使用税在“管理费用”科目中列支。
综上所述,房地产企业因项目开发支付的土地使用税,账务处理应计入当期费用;企业所得税而言,不能计入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
房地产开发公司项目开发期间,该项目缴纳的土地使用税核算
房地产开发公司项目开发期间,该项目缴纳的土地使用税核算
开发期间的土地使用税也应当费用化处理,不计入开发成本。
可参考《瑞华研究2010~2014汇编》中的以下问题解答:
问题6-1-9(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使用税的列支)
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针对尚未开发的土地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应计入“开发成本”还是“管理费用”?
解答:
从会计核算的角度看,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出让金是不同的。
如果不支付土地出让金,则不能取得土地使用权,也就不具备项目开发的基本条件,所以土地出让金是使开发项目达到预定的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的必要、合理的支出,应计入开发成本。
但土地使用税是针对“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的一项财产税,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不缴纳土地使用税,则只能由税务部门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予以处罚,但不能由国土资源部门和建设部门给予收回土地、责令停工、不予发放预售许可证等处罚(即不影响到开发产品本身的实体建造和销售),因此缴纳土地使用税并非使开发产品达到预定可销售或可使用状态的必要、合理的支出,不应计入“开发成本”中。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对“6602 管理费用”科目的使用说明规定:“按规定计算确定的应交矿产资源补偿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科目。
”即,企业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应计入“管理费用”。
浅谈房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会计核算
已表明,企业信用评级是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的有效手段,所以,政府应出面建立全社会的企业信用评级制度。
同时,政府应积极培育各类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构建融资担保体系,提供资金支持服务。
政府应促进成立民营中小银行和贷款性金融机构,大力发展独立的中小型担保机构,构建适合于中小企业生存的金融体制。
许多国家和地区均十分重视构建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信用担保体系,大约有48%的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各具特色的信用担保机构。
大力发展中小金融机构可从根本上缓解我国中小企业的融资困境。
因此,为促进中小金融机构的发展,政府应出台降低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的中小金融机构赋税、允许其提高呆账准备金率等优惠政策。
政府还应大力发展二板市场、积极培育非公开权益市场、引导私募发行、促进专门投资于创业初期中小企业的“天使资本”,发展投资于高收益高风险中小企业的风险资本,为其提供强大的产权交易平台,降低发行门槛,规范和适度发展社会集资。
从金融机构方面讲,银行业应进行观念和金融产品的创新,提供全方位的优质金融产品服务;增强对中小企业主的信用评估与授信,对财务状况不好但其产品适销对路的小企业,可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票据贴现业务或封闭贷款业务等;推广中小企业“主办银行”制,增强中小企业融资的有效性,降低银行的服务成本与风险;对一些中小企业试行商业信用保险,对其以资产作抵押(如应收账款)投保信用险或产品销售信用险,对其设备投资开办融资租赁业务;为具有一定规模、盈利能力强的中小企业创造直接融资机会,鼓励已具上市条件、发展前景好的中小企业通过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在建立风险投资基金的基础上着力发展“中小企业板资本市场”。
从企业方面讲,中小企业要脚踏实地、规范经营,要立足于长远发展的观念,通过强化内部经营管理,打破传统家族式经营管理模式,积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自身素质。
特别是要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完整的财务组织系统,在不损害商业秘密的前提下提高信息透明度,树立良好的诚信形象;不断增强经营积累,加大技改投入,提升技术含量和产品挡次,搞好新产品和高科技项目开发,以诚信的企业形象、强势的核心竞争力吸引信贷资金。
房地产企业缴纳的土地使用税能否计入开发成本
房地产企业缴纳的土地使用税能否计入开发成本土地增值税扣除方面,现在不少地方税务局对于土地使用税的扣除问题也有了明确规定:琼地税函〔2007〕356号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二、关于土地使用税的扣除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的土地使用税,不管在房地产项目完工前或完工后发生的,均在管理费用列支按规定予以扣除。
大地税函[2008]188号大连市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应当计入“房地产开发费用”中的“管理费用”扣除。
青地税发〔2008〕100号青岛市地税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税款清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五条开发企业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完工前或完工后缴纳的清算项目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均应计入管理费用并按规定予以扣除。
没看到过国税总局针对这个问题单独出文,可参考会计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93)财会字第02号中对房地产企业的土地使用税是这样规定的:月份终了,企业计算出当月应交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土地使用税,借记“管理费用”科目。
根据《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缴纳土地使用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88)财工字522号)文件规定:“根据国务院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从1988年11月1日起,对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开征土地使用税。
现将国营企业缴纳土地使用税的有关财务问题通知如下:企业按规定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企业会计制度》第一百零四条规定,企业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应计入管理费用,而不是其它科目。
应用指南中(P254),在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6403科目营业税金及附加中,明确说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但与投资性房地产相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在本科目核算。
财政部关于国营工业企业交纳印花税、土地使用税有关会计处理的通知财会字[1988]89号颁布时间:1988-11-24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务院各企业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加发南京市、成都市财政局、税务局:根据国务院1988年发布的第11号令、第17号令和我部财工字第502号、522号文件的规定,现对国营工业企业交纳印花税、土地使用税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一、企业购买印花税票,借(增)记“企业管理费”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谈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使用权的会计核算
谈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使用权的会计核算谈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使用权的会计核算笔者拟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使用权的会计核算作一取得权利至实际开发期间,有减值迹象的,应该按照《企业会分析。
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有关规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一、土地购入和闲置时其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开发后用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性房地产核算二、1. 购入。
企业购入的土地使用权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用于建造房屋而用于出实际支付的价款一般包括土地出让金、款确认为无形资产。
征租或准备增值后转让时,此时符合投资性房地产的定义,应将地拆迁补偿费等。
《企业会计准则第3 号——其作为投资性房地产核算。
投资性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 号——投资性房地产》的规定,房地产》将土地使用权分为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和持有并准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投资性房地产,或两者兼有而持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有的房地产。
投资性房地产应当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
其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
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是指企括:淤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于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业通过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的、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土地使用权;盂已出租的建筑物。
按照上述规定,即使购入土地使使用权。
对于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土地使用权再转租给其他用权的目的是为了以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也不能在购入单位的,不能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
时将其作为投资性房地产核算。
2. 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持有并准备增加闲置。
企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应当按照国有土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准备增值后转让的是指企业取得的、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期限动工开发建土地使用权。
根据1999 年 4 月26 日国土资源部发布的设。
《闲置土地处理通常,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没有进行任何开发便转让的,是办法》的规定,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炒地皮” 受到政策限制的行为。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的会计如何核算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的会计如何核算本合同由以下各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签署:甲方(房地产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号/营业执照号码:委托代理人(如适用):身份证号/营业执照号码:乙方(税务咨询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号/营业执照号码:委托代理人(如适用):身份证号/营业执照号码:1.甲方为一家合法注册并经营的房地产企业,在开展项目开发及销售过程中涉及土地增值税的会计核算事宜;2.乙方为一家专业的税务咨询公司,具有丰富的相关经验和专业知识;双方本着平等、合作、诚信的原则,达成以下协议:一. 委托事项1.甲方委托乙方负责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的会计核算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增值税的计算、申报、缴纳等相关事宜;2.乙方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为甲方提供专业的税务咨询服务,并确保核算结果的准确性和合规性;3.乙方应按照约定的时间节点和标准,及时提交相应的报表和申报材料给甲方,以便甲方按时缴纳土地增值税;4.乙方应严格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和财务数据,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泄露或非法使用甲方的商业信息;二. 服务费用1.甲方应按照约定的收费标准和周期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具体金额和结算方式参照双方另行签署的《服务费用合同》;2.如因特殊情况需要额外支付费用,双方应在书面协商一致后执行;三. 违约责任1.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未能按时或未正确缴纳土地增值税,乙方应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2.如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出现错误或延误,甲方应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3.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四. 保密条款1.双方保证并承诺对对方提供的非公开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财务数据等)予以保密,并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2.本条款的保密期限自签署本合同之日起生效,并在本合同期满后仍然有效;五. 其他事项1.本合同内容如需变更或补充,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进行;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并持续有效直至履行完毕或终止;3.凡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房地产公司土地使用税如何缴纳
房地产公司⼟地使⽤税如何缴纳房地产公司兴建房屋的时候,肯定要使⽤⼟地的,⽽使⽤⼟地的时候,就需要交纳相关的税款,⽽⼟地使⽤税就是其中之⼀,⼟地使⽤税交纳标准存在地区差异的,那么房地产公司⼟地使⽤税如何缴纳?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期间⼟地使⽤税计税起始时间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期间⼟地使⽤税计税起始时间,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城镇⼟地使⽤税暂⾏条例》第九条规定:新征⽤的⼟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地使⽤税:(1)征⽤的耕地,⾃批准征⽤之⽇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地使⽤税;(2)征⽤的⾮耕地,⾃批准征⽤次⽉起缴纳⼟地使⽤税。
在这⾥,"批准征⽤"的具体标准如何把握,总局此前未曾明确。
《招标挂牌出让国有⼟地使⽤权规定》(国⼟资源部令第11号),从2002年7⽉1⽇起,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式出让。
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式确定中标⼈、竞得⼈后,出让⼈应当与中标⼈、竞得⼈签定成交确认书,并根据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签定《国有⼟地使⽤权出让合同》。
受让⼈依照《国有⼟地使⽤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付清全部国有⼟地使⽤权出让⾦后,领取国有⼟地使⽤权证书。
因此,理论界围绕着成交确认书签定时间、国有⼟地使⽤权出让合同签定时间、⼟地交付时间(即核发建设⽤地批准证书时间)、领取⼟地使⽤证时间进⾏了讨论。
因为《中华⼈民共和国城镇⼟地使⽤税暂⾏条例》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矿区范围内使⽤⼟地的单位和个⼈,为城镇⼟地使⽤税的纳税⼈,⼟地使⽤税以纳税⼈实际占⽤的⼟地⾯积为计税依据。
因此城镇⼟地使⽤税实际上是⼀种⾏为税。
房地产企业只有在政府将⼟地交付给其时,才能合法使⽤。
因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地使⽤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条规定:"以出让或转让⽅式有偿取得⼟地使⽤权的,应由受让⽅从合同约定交付⼟地时间的次⽉起缴纳城镇⼟地使⽤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地时间的,由受让⽅从合同签订的次⽉起缴纳城镇⼟地使⽤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使用税应怎样计算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使用税应怎样计算问:您好!请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使用税应怎样计算?答:你好。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使用税在税款的计算方面并没有什么特别的规定。
其计算公式仍然为:应纳税额=计税土地面积×适用税率。
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三条作了明确规定:“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如果硬要说有什么不同,那么就是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上的区别,即房地产开发企业用于建造商品房的土地曾经有过一定的税收优惠。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税〔89〕地字第140号)曾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原则上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但鉴于其在商品房出售之前纳税确有困难的具体情况,对房地产开发公司征地后商品房在建期间占用的土地(有偿转让使用的除外),暂缓征收土地使用税。
对建成后的商品房占地及院落,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土地使用税。
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占地及院落,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在商品房出售后,按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归属情况划分征免。
不过,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地方税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国税函〔2007〕629号)已经明确规定取消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这一优惠,因而,自2007年6月11日起,也就是上述文件发布之日起,房地产开发公司征地后商品房在建期间占用的土地也必须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
房地产企业的土地使用税这两天在探讨房地产企业的土地使用税缴纳问题,网上找到一篇问答,觉得还不错,与大家分享。
其中第三点对已经销售部分的项目,如何缴交土地使用税,财税(2006)186号文中并没有明确,各地做法可能不一样。
有等小业主拿到产权证部分确认不缴纳土地使用税的,计算办法如下述第三点;有宽松一点以房地产公司拿到预售证即对那部分拿到预售证的土地开始不征收土地使用税的,可扣除面积=预售证面积除以容积率。
中国税务网: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算
中国税务网: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如果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占用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应当自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房地产开发时往往都是边建边出售或者建成后部分出售、部分未出售,这样一来,计税土地面积将随着房屋的售出而逐渐减少,因而,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也是逐渐减少的,又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房地产开发时往往都是配套建设道路、绿化、公共设施等工程,这些道路、绿化、公共设施所占用的土地面积又应如何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呢?按照《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赣地税函[2005]197号)有关规定:商品房边建边出售或者建成后部分出售、部分未出售,其计税土地面积的计算,原则上按已售房屋(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所占有的土地面积进行减除,每半年清算一次,未出售房屋的土地面积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销售过程中的道路、绿化、公共设施所占用的土地面积,应在整个房屋售出80%后停止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因此,笔者认为,依照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每半年末分三种情形清算前半年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一、当每半年末整个房屋售出未达到80%时前半年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占用土地总面积-各月累计已售房屋建筑面积×房屋占地面积÷房屋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年税额÷12二、当半年内某月整个房屋售出达到80%时前半年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占用土地总面积﹣达到80%前各月累计已售房屋建筑面积×房屋占地面积÷房屋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年税额÷12+∑达到80%后各月末未售房屋建筑面积×房屋占地面积÷房屋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年税额÷12三、当半年初整个房屋售出已达到80%时前半年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各月末未售房屋建筑面积×房屋占地面积÷房屋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年税额÷12现举例说明:某县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县城购买了一块10000平方米的土地用于商品房开发,其中6000平方米为房屋占地面积、4000平方米为道路、绿化、公共设施所占用的土地面积,房屋总建筑面积为30000平方米,2011年1月建成并销售4000平方米,2-6月每月销售2000平方米, 7-9月每月销售3000平方米,10-12月每月销售2000平方米,2012年1-5月每月销售100平方米,6月销售500平方米,该县城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为4元,那么,2011年1月至2012年6月该房地产开发企业每半年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分别为:2011年1-6月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10000-4000×6000÷30000)+(10000-6000×6000÷30000)+(10000-8000×6000÷30000)+(10000-10000×6000÷30000)+(10000-12000×6000÷30000)+(10000-14000×6000÷30000)] ×4÷12=16400(元)2011年7-12月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10000-17000×6000÷30000)+(10000-20000×6000÷30000)+(10000-23000×6000÷30000)] ×4÷12+[(30000-25000)×6000÷30000+(30000-27000)×6000÷30000+(30000-29000)×6000÷30000)] ×4÷12=6600(元)2012年1-6月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30000-29100)+(30000-29200)+(30000-29300)+(30000-29400)+(30000-29500)+(30000-30000)]×6000÷30000)×4÷12=233.33(元)。
[最新知识]房地产公司土地使用税如何计算
房地产公司土地使用税如何计算房地产公司土地使用税如何计算,在会计行业经常会遇到此类问题,下面由我们为大家整理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房地产公司土地使用税如何计算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应税土地的实际占用面积×适用单位税额一般规定每平方米的年税额,大城市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小城市0.9元至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例」武泰钢材进出口公司拥有占用土地面积为1500平方米,每平方米年税额为6元。
月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1500×6/12=9000/12=750(元)房地产企业土地使用税如何把握和计算计算税款方式不同,纳税不同房地产企业因完成商品房的销售而终止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应缴税款随着已售房屋的交付而递减,这看似已很明确,但实务中让征纳双方感到困惑和难以把握的是如何具体计算减少的税款,不同的计算方式将得出不同的结果,影响到纳税人的利益。
例如,某公司2010年取得6万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年税额每平方米20元,年应缴土地使用税120万元(6万平方米3元)。
已建商品房可售面积30万平方米,2012年10月将首批已销售的9万平方米房屋交付购房者并办妥相关手续,已售房屋折算用地面积为1.8万平方米(9万平方米/30万平方米 *6万平方米)。
2012年土地使用税计算:甲方式:本地区规定的纳税期限为每年的4月和10月,分别以3月31日和9月30日的累计售房面积为半年度终止纳税义务截止时间,其10月交房对应的用地在当年不能减少税款,只能在次年上半年再计算减少的税款。
2012年应缴土地使用税:6万 *20元=120(万元)。
乙方式:本地区土地使用税以季度为纳税期,分别在3月、6月、9月、12月的15日前申报当季的税款,10月交房对应的用地在四季度终止纳税义务,按季计算减少的税款:1.8万平方米 *20元/4=9(万元);2012年应缴土地使用税111万元(120-9)。
房地产土地使用税的计算方法
房地产土地使用税的计算方法(一)建造期间土地使用税计税起始时间开发阶段的计税起始时间,应当结合以下两个文件进行判断。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1)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2)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二)建造期间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1。
总计税面积的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期间土地使用税开征的计税依据,应依据下面两个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三条: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1988]015号)第六条: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这里需要注意,如果纳税人实践中非法占地开发,即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上的四至界线与实地不一致,应按实地四至界线计算土地面积。
2。
免税面积的扣除(1)经济适用房用地和廉租房用地面积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的计算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审核与账务处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收入审核要点1.应税收入的审核: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从收入的形式来看,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2.法定扣除项目金额的审核要点:(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包括地价款、有关费用和税金(契税按地价款3%~5%计算征收,在此项目中扣除;印花税计入“管理费用”中,在第三项“房地产开发费用”中扣除)审核时要注意,纳税人分期、分批开发的情况。
扣除项目金额=扣除项目的总金额×(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受让土地使用权的总面积)(2)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等。
审核时注意:①这里的“房地产开发成本”不是指会计账面的“开发成本”,而是按税法要求计算的,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贷款的利息计入了“房地产开发成本”,则应剔除,计入下一项“房地产开发费用”。
②如果纳税人开发的产品有留作自用或出租(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情况,不视同销售,要注意按比例分摊计算出售部分的房地产。
③公共配套设施费注意在各期进行分摊(3)房地产开发费用审核时要注意,这里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按税法要求计算扣除的,不是指会计上的“财务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不是按照纳税人实际发生的费用扣除的。
具体扣除规定如下:①利息支出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以内(注:利息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a:利息的上浮幅度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超过上浮幅度的部分不允许扣除。
b: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不允许扣除。
c:加罚的利息不允许扣除。
d:计算扣除的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考试看具体条件。
②利息支出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以内。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房地产开发建设期间缴纳的土地使用税业务核算
房地产开发建设期间缴纳的土地使用税业务核算
房地产公司用于商品房建设期间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应计入“开发成本”还是“管理费用”这个问题争论已久。
计入“开发成本”的理由之一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的规定: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
存货的加工成本,包括直接人工以及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制造费用。
存货的其他成本,是指除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外的,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因此,在商品房竣工以前,土地使用税应当作为开发成本的一部分。
另一个方面是利益驱动,土地使用税如果计入开发成本,在计算算土地增值税时能加计20%扣除,这对纳税人而言一般是有利的,即计入开发成本,对企业所得税仅会构成时间性差异,但因计入开发成本并可享受20%加计扣除,对土地增值税却是实质性的利好,可减少土地增值税数额。
许多房地产公司也是基于上述的考虑,在核算时计入开发成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中科目。
但上述理由是不成立的:
根据新存货准则,存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1)该存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2)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如果计入开发成本,存货的确认就没有了时点限制,成本也无法能够可靠计量。
另外,土地使用税是企业在土地使用权保有环节,为使用而支付的税收成本,其支出形成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属于费用化支出。
(可参考存货的仓储费用计入管理费用的规定)
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在应用指南中(P254),在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6403科目营业税金及附加中,明确说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但与投资性房地产相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在本科目核算。
因此新的会计准则在应用指南中也是规定直接计入当年损益的。
对于土地使用税的核算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93)财会字第02号中对房地产企业的土地使用税是这样规定的:月份终了,企业计算出当月应交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土地使用税,借记“管理费用”科目。
根据《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缴纳土地使用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88)财工字522号)文件规定:“根据国务院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从1988年11月1日起,对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开征土地使用税。
现将国营企业缴纳土地使用税的有关财务问题通知如下:企业按规定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另外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第一百零四条规定,企业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应计入管理费用,而不是其它科目。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开发之前以及开发后发生的土地使用税均应计入管理费用科目来核算。
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第一百零四条企业的期间费用包括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期间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并在利润表中分别项目列示。
土地增值税扣除方面,土地增值税的扣除规定的原理是基于会计制来制定的,现在不少地方税务局对于土地使用税的扣除问题所做出的规定只不过是进一步的明确:
琼地税函〔2007〕356号
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二、关于土地使用税的扣除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的土地使用税,不管在房地产项目完工前或完工后发生的,均在管理费用列支按规定予以扣除。
大地税函[2008]188号
大连市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应当计入“房地产开发费用”中的“管理费用”扣除。
青地税发〔2008〕100号
青岛市地税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税款清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五条
开发企业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完工前或完工后缴纳的清算项目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均应计入管理费用并按规定予以扣除。
所得税扣除方面,国税发〔2009〕31号文件中第二十七条
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如下:
(一)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
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土地卖价或出让金、大市政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及相关税费、拆迁补偿支出、安置及动迁支出、回迁房建造支出、农作物补偿费、危房补偿费等。
土地使用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修正)等规定征收。
土地使用税不是文件中“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所以土地成本中并不包含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