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事务工作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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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有限公司

法律事务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范XX有限公司经营风险,依法保护公司合法权益,把公司法律事务纳入制度化管理轨道,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发展的需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法律事务工作是指在科研生产经营管理中涉及的,需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制度规定由法律事务机构为主或参与办理的各项工作的总称。

第二章法律事务工作的原则和工作制度

第三条法律事务工作由综合服务部统一归口管理。对外出具的文书可能导致公司承担法律上重大权利义务的应由法律事务机构审核办理。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或监事会审议的重大法律事项应当事先经法律事务机构审核。

第四条法律事务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工作原则:

(一)围绕公司中心工作,服务改革发展;

(二)运用法律创造价值;

(三)依法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四)坚持事前防范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

(五)统一归口,分工负责;

(六)忠实勤勉,严谨高效,敬业诚信。

第五条XX有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法律事务工作体系,制定完善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规章制度,明确法律事务机构和法律事务工作人员参与科研生产、经营管理和重大决策的程序、权限。

第六条XX有限公司应当将发生的重大法律诉讼、仲裁和其他重大法律事项,及时向中航工业航电系统报告,请求指导和协助。

第七条本管理办法中所称重大法律诉讼、仲裁是指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诉讼、仲裁或可能引起诉讼、仲裁案件:

(一)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

(二)可能或已经引发群体性诉讼或者系列诉讼的;

(三)其他涉及公司重大权益或者具有国内外重大影响的。

第八条本管理办法中所称其他重大法律事项是指公司改制、股权转让与收购、债权债务重组、发行债券、重组上市、重大投资、重大担保、重要子(分)公司的设立或改制,涉及公司重点产品或支柱产品的合资合作,知名品牌和支柱产品技术的权属确定、权利转让或使用许可,以及其他涉及重要利益的法律事项。

第九条XX有限公司依据有关规定报送集团公司批准的改

制、分立、合并、破产、清算、增减资本、重大投融资等重大事项,应当由法律事务部出具法律意见书,分析相关的法律风险。

第三章法律事务机构

第十条XX有限公司设置法律事务机构,隶属于综合服务部,是XX有限公司专门承担法律事务工作的岗位,具体承担XX有限公司的法律事项。

第十一条法律事务机构归口管理公司法制建设,具体承办法律事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法定代表人保障公司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对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

(二)负责法律风险防范工作;

(三)管理或参加起草、审核规章制度;

(四)参加重大合同的谈判和起草工作,负责合同的审核与管理,负责法人授权委托管理;

(五)全过程参与改制、分立、合并、破产、清算、投融资、担保、租赁、权利转让、招投标及重组、公司上市等重大经济活动,起草或审核有关法律文件,处理有关法律事务;

(六)负责知识产权保护和相关管理工作;

(七)参与处理劳动用工中的相关法律事务;

(八)对公司专业人员进行专业法律知识培训,负责或配合公司有关部门对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九)负责或参与工商登记工作,办理登记、注册、年检等法律事务工作,办理商标、商业秘密保护、公证、鉴证等有关法律事务,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十)提供与公司科研生产经营管理有关的法律咨询;

(十一)管理诉讼、仲裁事务,受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公司参加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和听证等活动;

(十二)受法定代表人委托,代表公司参加经济纠纷非诉讼调处,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单位合法权益;

(十三)代表公司接受和处理有关政府部门和司法部门送达的法律文书;

(十四)负责选聘社会律师,并对其办理委托事项相关工作进行协助和监督、评价,办理公证相关法律事务;

(十五)参加或接受立法、行政和司法部门法律方面的调查、征询、听证等有关事务;

(十六)办理公司法定代表人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十二条法律事务工作人员是由XX有限公司聘任,在法律事务机构任职,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内部专业人员。

第十三条法律事务工作人员应当恪守以下职业规范:

(一)恪守职业道德,不断提高职业素养和业务能力;

(二)忠于职守,维护集团合法权益;

(三)保守公司商业秘密,按规定方式和范围使用在履行职责时获取的资料。

第十四条法律事务工作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任职条件:

(一)拥护、执行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客观公正,依法办事;

(二)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

(三)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和企事业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能胜任法律事务工作。

第十五条法律事务机构应当加强与本单位其他业务部门的协调和配合,共同推进单位的法制建设。

第十六条法律事务机构应当制定具体工作流程,明确处理法律事务工作的权限,保证法律事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十七条法律事务机构应当及时进行年度工作总结,统计有关工作数据,并向公司法定代表人正式报告。

第四章合同管理

第十八条合同管理依照《XX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制度》的规定及其他相关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知识产权管理

第十九条本章所称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其中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号、域名、网络地址专用权、商业秘密及其他单位委托本公司承担的科研任务并负有保密

义务的科技成果权等。

第二十条公司各级领导应当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公司知识产权工作的管理,增强员工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意识,维护公司及所属单位无形资产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公司成立知识产权领导小组,由公司总经理、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等组成。知识产权领导小组是公司知识产权的领导机构,负责对公司知识产权的宏观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公司知识产权工作发展的策略及规定;

(二)审查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有关办法、工作规划、计划;

(三)指导、检查、监督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执行情况;

(四)规划处理与公司有关知识产权的争议,保护公司的知识产权;

(五)其他有关知识产权的领导、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二十二条法律事务机构归口管理知识产权工作,负责处理公司知识产权管理的日常事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草拟公司知识产权管理的有关办法、工作规划、计划,组织开展知识产权战略研究;

(二)审查公司各部门申报的知识产权文书,管理知识产权的申请、注册、登记、权属变更、统计等工作;

(三)负责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相关人员进行知识产权的专业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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