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合集下载

中国银保监会定西监管分局关于永诚财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西中心支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定西监管分局关于永诚财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西中心支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定西监管分局关于永诚财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西中心支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定西银保监分局
•【公布日期】2021.09.03
•【字号】定银保监行许〔2021〕234号
•【施行日期】2021.09.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定西监管分局
关于永诚财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西中心支公司变更营业场
所的批复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西中心支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请示》(永财甘发〔2021〕121号)收悉。

经审核,同意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西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由“定西市安定区新城大道西郊号第1幢商铺107-2室”变更为“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新城区20号街坊地块内3号楼4层16室”。

请你公司及时到我分局换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并按规定办理公告事宜。

此复。

2021年9月3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实施投保风险短信提示制度的通知-晋保监办[2012]57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实施投保风险短信提示制度的通知-晋保监办[2012]57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实施投保风险短信提示制度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实施投保风险短信提示制度的通知(晋保监办〔2012〕57号)各人身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为贯彻落实《山西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工作方案》(晋保监发〔2012〕30号)精神,充分提示投保风险,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山西保监局决定实施投保风险短信提示制度。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实施内容辖内人身保险公司在保单承保后24小时内,以手机短信方式,向投保人提示保险产品的特点和风险,以及投保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二、实施范围合同期限超过一年(不包含一年期)的个人人身保险新型产品新单业务(包括分红保险、万能保险、投资连结保险)。

三、投保风险短信提示基准内容(一)分红保险投保风险短信提示基准内容(**保险公司)温馨提示:您于**年**月**日投保了****产品。

为维护您的权益,请重点关注:1、犹豫期(签收保单日起10日)内退保,扣除10元工本费(不扣工本费不说此句),退还全部保费;2、犹豫期后退保可能产生损失;3、分红不确定,取决于公司经营状况。

公司近期将电话回访您,请留意接听。

(二)万能保险投保风险短信提示基准内容(**保险公司)温馨提示:您于**年**月**日投保了****产品。

为维护您的权益,请重点关注:1、费用扣除的项目、比例和金额;2、犹豫期(签收保单日起10日内)退保,扣除10元工本费(不扣工本费不说此句),退还全部保费;3、犹豫期后退保可能产生损失; 4、最低保证利率之上的收益不确定。

公司近期将电话回访您,请留意接听。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关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迁址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关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迁址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关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迁址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
•【公布日期】2009.06.16
•【字号】陕保监复[2009]244号
•【施行日期】2009.06.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关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迁址的批复
(陕保监复[2009]244号)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本部迁址的请示》(永陕字〔2009〕151号)收悉。

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由西安市南二环西段65号煜源国际B座9层迁至西安市西高新区唐延路35号旺座现代城H座27层。

迁址后,原址撤销。

二、请在收到此批复文件后,持介绍信或委托书及领取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到我局办理《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变更手续。

三、按照《关于实施<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保监发〔2007〕68号)要求,你公司应当自换取《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之日起20日内进行公告。

二○○九年六月十六日。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与钟明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与钟明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与钟明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16【案件字号】(2020)晋07民终166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卢琳山李青胡睿【审理法官】卢琳山李青胡睿【文书类型】判决书【代理律师/律所】朱培良山西良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朱培良山西良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朱培良【代理律所】山西良秩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侵权鉴定意见重新鉴定质证诉讼请求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裁判结果】一、维持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2019)晋0702民初524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变更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2019)晋0702民初524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永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韩增朋各项损失共计131200元;三、撤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2019)晋0702民初524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四、驳回韩增朋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530元,减半收取1765元,由韩增朋负担505元,由永诚财险负担126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56元,由永诚财险负担。

在履行中一并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3 06:52:32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与钟明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晋07民终1663号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地址太原市小店区发展路某某华顿大厦某某。

中国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晋银保监罚决字〔2022〕42号)

中国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晋银保监罚决字〔2022〕42号)

中国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晋银保监罚决字〔2022〕42号)【主题分类】银行【发文案号】晋银保监罚决字〔2022〕42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2526261350000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2021)505548627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252626171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252626860000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15修订)260969410000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15修订)260969420000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15修订)260969690000【处罚日期】2022.06.14【处罚机关】山西银保监局【处罚机关类型】银保监会/局/分局【处罚机关】中国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省级【执法地域】山西省【处罚对象】李茹梅【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6.30 10:56:42(晋银保监罚决字〔2022〕42号)(晋银保监罚决字〔2022〕42号)当事人:李茹梅住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职务: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业务管理部负责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以下简称“华农财险山西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李茹梅对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一、未按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费率2019年1月至2020年5月,华农财险山西分公司13件保单与其总公司向银保监会备案的费率不一致,涉及保费8.61万元。

其中,7件建工险业务保单,涉及保费8.39万元,较应收保费少2.09万元;6件境内旅行意外伤害保险保单,未充分考虑旅游目的地风险等级、旅游时间及气候环境条件、交通出行方式等多种可能影响旅游过程中风险发生概率的因素,保费未依据风险因子适当浮动,而以固定标准保费承保,涉及保费0.22万元。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与张某、吴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与张某、吴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与张某、吴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9.24【案件字号】(2021)晋06民终89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婧池海涛曹日荣【审理法官】李婧池海涛曹日荣【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张某;吴某;大同市云冈区鹏程锦昇运输有限公司;中禛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当事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张某吴某大同市云冈区鹏程锦昇运输有限公司中禛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张某吴某【当事人-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大同市云冈区鹏程锦昇运输有限公司中禛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被告】大同市云冈区鹏程锦昇运输有限公司;中禛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3 04:46:24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与张某、吴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6民终897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胡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大同市人,住大同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大同市左云县人,住大同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同市云冈区鹏程锦昇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禛交通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某。

审理经过上诉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某、吴某、大同市云冈区鹏程锦昇运输有限公司、中禛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右玉县人民法院(2021)晋0623民初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中心支公司与马某张某2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中心支公司与马某张某2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中心支公司与马某张某2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山西省忻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西省忻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01【案件字号】(2020)晋09民终26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爱萍孙建新梁晓莉【审理法官】陈爱萍孙建新梁晓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中心支公司;马某;张某2;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当事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中心支公司马某张某2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当事人-个人】马某张某2【当事人-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中心支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马某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问题以及精神抚慰金、交通费数额原审判决是否适当。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过错鉴定意见证据不足重新鉴定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本院二审对一审查明的基本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马某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问题以及精神抚慰金、交通费数额原审判决是否适当。

关于马某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问题。

本案审理中马某提供了2019年6月13日五寨县前所派出所签发的户口本的复印件,显示其户口性质系家庭户口,一审法院根据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山西省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通知》第三条“居民户口(家庭户口或集体户口)和未标注户口性质的,参照我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的标准执行”的规定,以城镇标准计算马某残疾赔偿金并无不当。

中国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晋银保监罚决字〔2022〕48号)

中国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晋银保监罚决字〔2022〕48号)

中国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晋银保监罚决字〔2022〕48号)【主题分类】银行【发文案号】晋银保监罚决字〔2022〕48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25262686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2526261710000【处罚日期】2022.06.15【处罚机关】山西银保监局【处罚机关类型】银保监会/局/分局【处罚机关】中国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省级【执法地域】山西省【处罚对象】马爱军【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6.30 10:56:43(晋银保监罚决字〔2022〕48号)(晋银保监罚决字〔2022〕48号)当事人:马爱军住址:太原市迎泽区职务:时任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运营管理部、客户服务部总经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寿险山西省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马爱军对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2019年1月至2020年6月,人保寿险山西省分公司承保业务记录中客户电话信息不真实、保全业务中保全日期不真实、理赔业务中赔案信息不真实,涉及保单217件。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情况说明、相关业务资料及系统记录截屏、询问笔录、聘(解)任职务文件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上述虚假记载业务资料信息的违法违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规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设立青州营销服务部的批复
【法规类别】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鲁保监复[2008]498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发布日期】2008.07.22
【实施日期】2008.07.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设立青
州营销服务部的批复
(鲁保监复[2008]498号)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永诚保险山东分公司设立青州营销服务部的请示》(永鲁字[2008]38号)收
1 / 1。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关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关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关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石狮营销服务部设立的批复
【法规类别】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闽保监复[2008]306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
【发布日期】2008.04.08
【实施日期】2008.04.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关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石狮营
销服务部设立的批复
(闽保监复〔2008〕306号)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设立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石狮营销服务部的请示》
1 / 1。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关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关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关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申请变更延安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的批

【法规类别】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陕保监复[2012]463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2.07.13
【实施日期】2012.07.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关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申请变
更延安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的批复
(陕保监复〔2012〕463号)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你公
1 / 1。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关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关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关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凉山中心支公司开业的批复
【法规类别】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川保监复[2012]386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2.06.07
【实施日期】2012.06.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关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凉山中心支公司开
业的批复
(川保监复〔2012〕386号)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凉山中心支公司开业的申请材料(永川字〔2012〕40号)和陈岭、伍小路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申请材料(永川字〔2012〕42、41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1 / 1。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地址变更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地址变更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地址变更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0.01.26
•【字号】浙保监许字[2010]第193号
•【施行日期】2010.01.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地址变更的批复
(浙保监许字〔2010〕第193号)
申请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事实和依据:经审核,你公司《关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地址变更的请示》(永浙字[2009]156号)符合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审批的规定。

为此,依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及《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的规定,决定如下:同意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营业场所变更为杭州市湖墅南路186号丽阳国际商务中心20层。

你公司应将变更前的该支公司《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交回我局。

2010年1月26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关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筹建西安中心支公司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关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筹建西安中心支公司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关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筹建西安中心支公司的批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
•【公布日期】2007.12.21
•【字号】陕保监复[2007]368号
•【施行日期】2007.12.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关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筹建西安中心支公司的批复
(陕保监复[2007]368号)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设立西安中心支公司的请示》(永陕字〔2007〕188号)收悉。

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筹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

二、筹建期为6个月,筹建期间不得经营保险业务。

三、筹建工作完成后,你公司应向我局提交开业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开业。

此复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核准开业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核准开业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核准开业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公布日期】2008.04.25
•【字号】浙保监许字[2008]第574号
•【施行日期】2008.04.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核准开业的批复
(浙保监许字[2008]第574号)
申请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事实和依据:经审核,你公司《关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要求核准开业的申请》(永浙字[2008]32号)符合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核准的规定。

为此,依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及《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的规定,决定如下:1.同意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开业;
2.该中心支公司的业务经营范围和经营区域由你公司根据总公司许可转授权决定;
3.核准该中心支公司地址为湖州市红旗路358号嘉和凯欣名座4楼;
4.方赟符合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总经理任职资格;
5.你公司应及时到我局领取该中心支公司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注册手续后,该中心支公司方可营业。

2008年4月25日。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对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陈建雄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对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陈建雄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对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陈建雄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12.11.30
•【字号】京保监许可[2012]475号
•【施行日期】2012.11.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对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
京分公司陈建雄任职资格的批复
(京保监许可〔2012〕475号)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核准陈建雄同志任职资格的请示》(永总字[2012]487号)收悉。

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陈建雄符合《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10]2号)中的有关规定,核准其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助理的任职资格。

你公司应当自作出任命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我局报告。

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2个月内未任命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山西保险行业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制度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山西保险行业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制度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山西保险行业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公布日期】2005.08.31•【字号】晋保监发[2005]66号•【施行日期】2005.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山西保险行业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制度的通知(晋保监发〔2005〕66号)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山西省保险行业协会:保险行业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制度实行以来,多数保险机构都能认真贯彻执行,但也有个别单位出现漏报、误报等情况,为切实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确保我省保险行业发生的突发事件能够及时处理,现就进一步落实保险行业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报告内容(一)重大保险合同纠纷、众多保户非正常退保或涉及保险业的重大事件。

(二)涉及保险业的重大自然灾害事故;重大赔案。

(三)涉及保险业的重大违法犯罪行为。

(四)保险机构中心支公司以上高级管理人员的伤亡事故或保险从业人员群死群伤事故。

二、报告标准(一)关于重大保险合同纠纷、非正常退保或重大事件的报告标准1、因发生保险合同纠纷造成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集体上访、聚众游行示威、堵塞交通、围攻政府机关和保险机构及其它重要场所的事件。

2、众多客户非正常要求退保。

3、其它需要报告的重大事件。

(二)关于涉及保险业的重大自然灾害、事故或重大赔案的报告标准1、因自然灾害和事故造成被保险人5人以上死亡或预计财产损失500万元以上的;死亡不足5人,预计财产损失不足500万元,但灾情、案情重大的。

2、因自然灾害和事故造成保险机构3人以上死亡或预计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的;死亡不足3人,预计财产损失不足100万元,但灾情、案情重大的。

3、其它重大赔案。

(三)关于涉及保险业的重大违法犯罪行为的报告标准1、涉案100万元以上的刑事案件。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韩之然担任精算责任人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韩之然担任精算责任人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韩之然担任精算责任人
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3.10.24
•【文号】保监许可[2013]366号
•【施行日期】2013.10.2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韩之然担任精算责任人的批复
(保监许可〔2013〕366号)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聘韩之然同志担任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精算责任人的请示》(永总字〔2013〕527号)收悉。

经审核,同意韩之然担任你公司精算责任人。

此复
中国保监会
2013年10月24日。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开业的批复
【法规类别】保险公司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晋保监产[2008]159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
【发布日期】2008.08.29
【实施日期】2008.08.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开
业的批复
(晋保监产〔2008〕159号)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你分公司《关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开业的请示》(永晋字〔2008〕25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1 / 1。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