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永定河河道管理的几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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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河湖保护和治理条例

河北省河湖保护和治理条例

河北省河湖保护和治理条例(2020年1月11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河湖保护和治理,改善河湖生态环境,恢复河湖生态功能,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河湖保护和治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河湖是指河流、湖泊、水库、塘坝、人工水道工程设施及其水体。

第三条河湖保护和治理应当坚持属地责任、规划先行,系统治理、修复功能,强化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加强河道整治工程建设,强化河湖资源保护,推进河湖生态修复,坚持蓄水、节水、引水、严控地下水开采等多措并举,逐步实现河湖贯通、水系相连、水清岸绿的水生态环境目标。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河湖保护和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将河湖保护和治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制定河湖保护和治理的总体规划、实施方案和政策措施,建立部门责任清单,健全部门联动工作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湖保护和治理的具体工作。

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湖保护和治理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

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发展改革、财政、交通运输、公安、司法行政、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林业和草原、文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河湖保护和治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河湖保护和治理的相关工作。

河湖相关的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湿地保护区等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管理范围内的河湖保护和治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河湖保护和治理的财政投入,统筹涉及河湖保护和治理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河湖保护和治理,建立和完善多元投入机制,建立健全社会主体参与河湖整治、工程建设维护、生态环境保护等激励机制,加强河湖保护和治理。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06.05.18•【文号】水建管[2006]190号•【施行日期】2006.05.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水建管[2006]190号2006年5月18日) 为强化社会管理,推进依法行政,维护河湖健康生命,水利部在全国范围内组织了对流域机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限内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检查,重点检查了2002年以来的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越权审查和未按批复要求建设的违规建设项目。

根据检查结果,2002年以来,除新疆、西藏外,属于全国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机构审查权限内的各类涉河建设项目5155项,其中违规项目770项,占总建设项目的15%。

在违规项目中,未经审批擅建项目603项,越权审批的项目89项,未按批复要求建设的项目78项,分别占违规项目的78%、12%和10%。

在这些违规项目中,公路、铁路、码头和水电项目所占比例分别为30%、3%、10%和13%,其他为43%。

按照“边检查边整改”的要求,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机构对发现的违规建设项目进行了查处,截至目前,已查处违规项目691个,已有处理结果的253个,约占总违规项目的1/3。

为进一步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要进一步提高严格河道管理的认识。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是法律赋予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流域机构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提高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重要性的认识,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在做好堤防、闸坝等工程管理的同时,加强对河道、湖泊水域和岸线的管理,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管理,加强涉河工程的社会管理,保障河流的防洪安全,维护河流健康生命,保障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二、采取有力措施,对违规项目督促整改。

永定河综合治理水土保持防治及治理措施论述

永定河综合治理水土保持防治及治理措施论述

永定河综合治理水土保持防治及治理措施论述摘要:在京津冀协同发展和张家口市“两区”建设的背景下,启动的永定河综合治理与生态修复工程水土保持防治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对永定河张家口境内段工程水保方案设计进行了分析总结,并对水土保持治理措施的实施提出了策略和建议,希望可以作为参考。

关键词:水土保持;治理措施引言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意向重大战略决策。

《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提出,要推进“六河五湖”生态治理与修复,永定河是其中的重要河流之一,是京津冀区域重要水源涵养区、生态屏障和生态廊道,2016年12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水利部、国家林业局及京津冀晋四省市,编制印发了《永定河综合治理与生态修复总体方案》。

根据方案,治理河段包括洋河、桑干河、永定河和永定新河,其中永定河包括怀来县桑洋汇合口到汇入官厅水库之间的河段。

2019年12月,《张家口首都水源涵养功能区和生态环境支撑区建设规划(2019-2035年)》印发,水源涵养功能升和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成为区域发展的出发点和着力点。

在此大背景下,对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项目区水土保持现状项目区属丘陵地貌,土壤主要为褐土,属全国水土保持区划中的北方土石山区,水土流失类型为降雨和地表径流冲刷引起的水力侵蚀,土壤侵蚀现状为轻度,平均土壤侵蚀模数背景值为150t/km2•a,土壤容许流失量为200t/km2•a。

项目区属永定河上游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按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应执行建设类一级标准。

近年来,地方各级政府对水土保持治理高度重视,不断加强水保监督执法力度,努力探索高速度、高效益的治理新路子,针对水土流失成因和特点,因地制宜采取不同的治理形式,坚持“预防为主,防治并重”的原则,采取工程措施与生物措施结合的治理方法。

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分区及流失预测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分为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永久占地包括河道及湿地区、道路工程区,临时占地包括施工生产生活区及临时施工道路区,占地均位于河道管理范围内,未新增加占地。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199204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199204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1992年4月3日,国务院批准,水利部、国家计委发布第一条为加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建设的管理,确保江河防洪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第二条河滩地、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水电)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

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经河道主管机。

以下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水利部所属的流域机构(以下简称流域机构)实施管理,或者由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主管机关根据流域统一规划实施管理:(一)在长江、黄河、松花江、辽河、海河、淮河、珠江主要河段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主要河段的具体范围由水利部划定;(二)在省际边界河道和国境边界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三)在流域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水库、水域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四)在太湖、洞庭湖、鄱阳湖、洪泽湖等大湖、湖滩地兴建的建设项目。

其它河道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由地方各级河道主管机关实施分级管理。

分级管理的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它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通畅。

蓄滞洪区、行洪区内建设项目还应符合《蓄滞洪区安全与建设指导纲要》的有关规定。

建设单位编制立项文件时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向河道主管机关提)申请书;(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3)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初步方案;(4)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5)说明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水水质的影响以及有何影响;(2)是否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3)对河势稳定、水流形态、水质、冲淤变化有无不利影响;(4)是否防碍行洪、降低河道泄洪能力;(5)对堤防、护岸和其它水工程安全的影响;(6)是否妨碍防汛抢险;(7)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是否适当;(8)是否影响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9)是否符合其它有关规定和协议。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颁布单位】国务院批准,水利部、国家计委发布【章名】全文第一条为加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建设的管理,确保江河防洪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河道(包括河滩地、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它公共设施(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第三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以下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水利部所属的流域机构(以下简称流域机构)实施管理,或者由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主管机关根据流域统一规划实施管理:(一)在长江、黄河、松花江、辽河、海河、淮河、珠江主要河段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主要河段的具体范围由水利部划定;(二)在省际边界河道和国境边界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三)在流域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水库、水域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四)在太湖、洞庭湖、鄱阳湖、洪泽湖等大湖、湖滩地兴建的建设项目。

其它河道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由地方各级河道主管机关实施分级管理。

分级管理的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它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通畅。

蓄滞洪区、行洪区内建设项目还应符合《蓄滞洪区安全与建设指导纲要》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建设单位编制立项文件时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文件:(1)申请书;(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3)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初步方案;(4)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5)说明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水水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永定河 实施方案

永定河 实施方案

永定河实施方案永定河是北京市重要的水源地,也是京津冀地区的重要支流,对于保障地区的生态环境和水资源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由于长期以来的过度开采和污染等问题,永定河流域生态环境受到了严重破坏,亟需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修复和保护。

因此,我们制定了永定河实施方案,旨在通过一系列的措施和计划,全面提升永定河流域的生态环境质量,保障地区的水资源安全。

首先,我们将加强永定河流域的生态修复工作。

对于受损严重的河道和湿地,我们将进行生态修复和植被恢复工作,逐步恢复其原有的生态功能,增加湿地面积,提高生物多样性,改善水质和水环境。

同时,我们还将加强对永定河流域的水土保持工作,减少水土流失,改善土壤质量,保护地区的水资源。

其次,我们将加强永定河流域的水污染治理工作。

针对永定河流域存在的水污染问题,我们将加大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力度,完善污水处理设施,提高污水处理能力,确保污水排放达标。

同时,我们还将加强对永定河流域的工业和农业污染治理工作,减少工业废水和农业面源污染的排放,保障永定河水质的安全。

此外,我们还将加强永定河流域的水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

通过建立健全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强对永定河流域水资源的监测和调度,合理分配和利用水资源,保障永定河流域的水资源安全。

同时,我们还将加强对永定河流域的生态补水工作,保障河流的生态环境需水,维持河流生态环境的稳定。

最后,我们将加强永定河流域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永定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意识,促进社会各界的参与和支持,共同保护永定河流域的生态环境。

综上所述,永定河实施方案将通过加强生态修复、水污染治理、水资源保护和管理以及宣传教育等一系列措施,全面提升永定河流域的生态环境质量,保障地区的水资源安全。

我们相信,在各级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永定河实施方案一定能够取得良好的效果,为永定河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和水资源安全作出积极贡献。

北京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京革发[1975]180号

北京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京革发[1975]180号
在市、县(区)管理的水利专管机构工作的人员,除由本社、队评工记分,参加分配外,可在水费中按月发给适当的生活补助。不脱离社、队的配水员或支渠长,原则上仍在本社、队评工记分、参加分配;个别经常不在家食宿的,可在水费中按月发给适当的生活补助。
三、工程管理
(九)河道堤防、水库和各项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
河道的河槽、滩地、堤防、护堤地均属河道管理范围。护堤地的宽度∶永定河按市革委会京革发〔1973〕170号文,批转市水利气象局《关于加强永定河河道管理的几项规定》为堤防坡脚内外各三十米;潮白河和北运河为二十至二十五米;凉水、温榆等河为五至十米。其它河道变应参照这一规定,明确划定管理范围。
(二)水利管理工作的任务是∶坚持为工农业生产服务,为城市人民生活服务的方向,坚决纠正“重建设、轻管理”的错误倾向,积极培养和建设革命化的水利管理专业队伍,大搞技术革新,进行科学试验,确保工程设施完整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积极开展综合利用,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三)所有水利工程和水利设施的管理部门,都要在当地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发动群众,依靠群众,实行群众管理和专业管理相结合,共同管好用好各项水利工程。
凡用水单位无故拖欠或拒交水费的,由水利管理单位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革命委员会处理。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各项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各县(区)、社、队和管理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订本地区、本单位的管理办法,认真组织实施。
(十三)水利工程专管机构必须建立健全严格的规章制度。加强对工程设施的检查、观测,积累分析资料,随时掌握工程动态,经常维修养护,及时消除隐患和缺陷,不断改善工程运用条件。
管理单位要认真做好防汛工作,确保工程安全渡汛。要积极地采取必要地防冲、防淤、防浪、防冰、防震等有效措施,避免工程设施遭到破坏。引水渠要及时清淤,打捞水草,搞好防渗,提高渠系有效利用系数。

河道管理条例

河道管理条例

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河道的安全稳定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国内河道的规划、建设、管理、维护、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河道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河道的管理应当注重综合协调、按需分配、分类施策、因地制宜的原则,以社会经济可行性为前提,以环境保护为重点。

第五条河道管理单位和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沟通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动河道管理工作的实施。

第二章河道规划和评估第六条河道规划应当根据区域的经济、社会、生态等因素综合分析,确定河道的基本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科学规划河道的水利、航运、水电、旅游等各种功能,明确河流水文、水质、生态、灾害等问题,提出完善的治理方案和实施措施。

第七条河道规划应当依据国家和地方的发展规划和规划法规,遵循市场需求和社会共识,注重节约资源、保护环境,预防和控制河流污染、水土流失等生态环境问题。

第八条河道规划应当以公益为前提,充分咨询社会各界和利益相关方的意见,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使河道管理工作更具议政性、民主性和透明度。

第九条河道评估应当根据河道规划和按照国家、地方的质量标准,对河道进行环境影响、生态保护、安全稳定、利用效益等多方面评估。

评估应当充分考虑各方利益,做出公正、准确的结论。

第三章河道建设第十条河道建设应当遵循规划要求,高度重视安全、环保和质量,保障河道的稳定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提高河道的综合效益。

第十一条河道建设应当充分考虑市场需求、社会满意度和沿岸发展需求,突出造福人民和促进经济的主要目的,注重增强河流的生态性、景观效益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十二条河道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工程规划和图纸要求,保证施工质量、安全、环保和工期,遵循施工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做好工程质量的监督和检测工作,确保工程达到预期的效果。

永定河生态治理

永定河生态治理

永定河生态治理永定河,古称无定河、浑河,属全国四大防洪江河之一的海河水系,在北京境内流经门头沟、石景山、丰台、房山、大兴5个区,河段长约170km,流域面积近3200km2,占到北京市流域总面积的20%。

永定河位于北京西部地区,是北京西部地下水的主要补给源,千百年来她哺育了北京这个古老的城市。

永定河为北京的环境和人类生活提供了水源。

她的生命之水,在北京的形成、发展、繁荣过程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永定河出山以后,由北往南历经迁移,在古河道上留下众多湖泊和洼地,是北京古典园林形态和生机的源泉。

北京城座落在永定河的洪积冲积扇上,侯仁之院士曾指出:北京城市发展的雏形,起源于古代卢沟桥附近的永定河的渡口,是南北交通的枢纽。

同时,历史上的永定河孕育和滋养了北京城。

2022年7月1日,古老的卢沟桥开始蓄水,燕京八景之一“卢沟晓月”景观得以恢复。

随着北京建设宜居城市规划的实施,永定河流经的西南五区正努力营造绿色生态文化经济区域,永定河这条母亲河必将绽放她不老的容颜,焕发熠熠生机。

1永定河北京段治理情况及问题永定河历史上发生水灾,受当时各方面条件所限,几乎没有工程防范措施。

只是到了明代以来,才陆续修建了一些堤防。

建国后,永定河的防洪受到了党和国家的重视,先后多次投资兴建了一系列的防洪工程:官厅、友谊等多座大型水库和三家店拦河闸、卢沟桥分洪枢纽等工程;对永定河堤防多次加高加固,对河道进行大规模的综合治理。

目前,永定河的防洪工程体系已趋于完善。

永定河从官厅到卢沟桥段,400多m的落差,加上北京西郊独特的地理位置和气象气候因素,决定了其被列入全国重点防洪河道之列。

1.1永定河近年来的治理和开发情况永定河自1956年以后没发生过较大洪水,三家店以下自1995年以后彻底断流。

河道无水更带来一系列问题:生态环境恶化,河床裸露;空气污染严重,成为北京的风沙源;河道内砂石无序开采屡禁不止,造成河道坑洼不平、河道主槽及滩地不规整等。

天津市河道管理条例

天津市河道管理条例

天津市河道管理条例《天津市河道管理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于1998年1月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8年1月7日天津市河道管理条例(1998年1月7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管理。

河道内的航道,适用国家和本市有关航道管理的规定。

第三条本市对河道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水利部门是本市河道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河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河道管理工作,并负责管理行洪河道和城市供水河道(以下称市管河道)。

区、县水利部门是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市管河道以外的河道(以下称区县管河道)。

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

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六条市和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河道管理单位、河道管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加强河道管理,执行防洪调度命令和供水计划,维护河道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七条市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市管河道委托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管理。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堤防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

第九条对维护河道安全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河道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河道整治与建设第十条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流域和水系综合治理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畅通。

河道的整治与建设,由河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涉及航道的,应当征求航道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涉及土地变更的,应当征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关于加强永定河河道管理的几项规定-京革发[1973]170号

关于加强永定河河道管理的几项规定-京革发[1973]170号

关于加强永定河河道管理的几项规定正文:---------------------------------------------------------------------------------------------------------------------------------------------------- 关于加强永定河河道管理的几项规定(北京市革命委员会1973年9月18日京革发[1973]170号文件批转)永定河是我市防汛重点河道。

十几年来根据“防重于抢”的精神,对堤防进行了加固维修,并在上游修建了官厅、斋堂等水库工程,取得了显著成绩。

但是官厅以下山峡地区的洪水尚未得到根本控制,特别是近十几年来,未发生较大洪水,思想麻痹,管理工作薄弱。

有些单位在河床内随意盖房建厂、围滩造田、拦河挡坝、植树造林等,严重影响该河的行洪能力,直接威胁首都的安全渡汛。

为了切实加强永定河的管理,以确保首都安全,特对永定河管理工作做如下规定:一、永定河由市成立永定河管理处统一管理,直接受市水利气象局领导;沿河有关区、县建立相应专管机构分段负责。

各县、区要进一步加强河道堤防管理工作的领导,加强专管机构,建立健全群众管理组织,实行专管机构与群众管理组织相结合。

二、在行洪河床内不准建房建厂、植树造林、堆渣弃土排灰等。

如确属国家建设需要,在滩地上进行建筑必须经市水利气象局同意。

开采砂石、围滩造田、植树造林都要根据市统一规划和要求,由有关县、区专管机构划定范围,严禁乱种、乱采、乱造田。

三、严禁在堤身、堤脚挖坑、取土、埋葬、扒口、开渠、砍树等。

如确属国家建设需要破堤的,需经市水利气象局同意。

在大堤内外的护堤地属国家所有(按历史习惯一般为堤内外各三十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四、沿河厂矿单位要做好“三废”处理工作,不准向河内排泄有毒有害的污水废渣。

五、要提高警惕,严防破坏活动。

六、要经常向广大干部和群众进行确保首都安全渡汛、爱护河道堤防的教育,使广大干部和群众自觉地遵守上述有关规定,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河道管理部门有权制止,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一篇: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一、背景河道是水文地质和生态环境复杂的自然系统,它对城市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为了加强河道保护和管理,推动工程建设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管理,包括河道治理、河道疏浚、河道景观等各类项目。

三、建设项目管理的基本原则1. 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的遵循:管理人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必须遵循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

2. 保护环境优先: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该注重生态环境保护,保障当地的自然环境和水资源的合理使用。

3. 人民群众的利益优先: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必须尊重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利益,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四、项目建设管理流程1. 立项阶段:对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明确项目的可行性和可行的技术方案,申请有关部门的批准。

2. 设计阶段:完成项目设计图纸和技术方案,申请验收。

3. 施工阶段:进行施工前的准备工作,实施现场施工,并进行质量检验和安全检查等。

4. 验收阶段:经过项目质量验收和安全核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项目经理可以拆除施工现场的构造和设备,进行项目的竣工验收。

五、建设项目安全保障施工人员必须遵守安全生产规定和操作规程,执行安全生产措施,提供足够的安全保障措施。

六、建设项目的质量保证加强质量监控和检测,确保项目质量满足设计标准和验收标准。

七、建设项目文书管理和档案管理项目建设过程中,需要进行相关文书记录和档案管理,建立项目全过程档案,包括项目实施信息、技术质量、财务资料、合同记录和成果检验等。

八、建设项目资金管理项目资金管理要求建立健全的资金制度,进行项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防止资金的滥用和浪费。

九、建设项目廉洁管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关人员必须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防止发生和打击贪污腐败行为。

十、建设项目信息公开项目建设过程中,对项目的政府审批、验收、完工、质量和安全等信息应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88.06.10•【文号】国务院令第3号•【施行日期】1988.06.10•【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令(第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已经1988年6月3日国务院第七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总理李鹏1988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第三条开发利用江河湖泊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国河道的主管机关。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第五条国家对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辽河等大江大河的主要河段,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河段,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边界河道以及国境边界河道,由国家授权的江河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管理,或者由上述江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主管机关根据流域统一规划实施管理。

其他河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市、县的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第六条河道划分等级。

河道等级标准由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以及河道监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加强河道管理,执行供水计划和防洪调度命令,维护水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九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堤防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

第二章河道整治与建设第十条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通畅。

河道范围内项目管理规定

河道范围内项目管理规定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利部国家计委水政[1992]7号文发布第一条为加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建设的管理,确保江河防洪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河道(包括河滩地、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它公共设施(以下简称建筑项目)。

第三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以下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水利部所属的流域机构(以下简称流域机构)实施管理,或者由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主管机关根据流域统一规划实施管理:(一)在长江、黄河、松花江、辽河、海河、淮河、珠江主要河段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主要河段的具体范围由水利部划定;(二)在省际边界河道和国境边界河道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三)在流域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水库、水域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四)在太湖、洞庭湖、鄱阳湖、洪泽湖等大湖,湖滩地兴建的建设项目。

其它河道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由地方各级河道主管机关实施分级管理。

分级管理的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它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通畅。

蓄滞洪区、行洪区内建设项目还应符合《蓄滞洪区安全与建设指导纲要》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建设单位编制立项文件时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文件:水利水电工程监理适用规范全文数据库(1)申请书;(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3)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都分的初步方案;(4)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5)说明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水水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河道管理条例

河道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汛安全,改善城乡水环境,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洼淀、人工水道、河道沟叉)的整治、利用、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国家和本市有关航道管理规定。

本市现有港区和规划港区内河段的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市河道实行统一规划、综合整治、合理利用、积极保护的原则。

本市河道修建、维护和管理(以下统称河道整治)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本市河道整治费用,按照政府投入同受益者合理承担相结合的原则筹集。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整治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有计划地进行河道整治,提高河道的防洪排涝能力,发挥河道的综合功能。

第五条上海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是本市河道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河道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并对市管河道实施管理。

市水务局所属的上海市水务行政执法总队(以下简称市水务执法总队)具体负责本市河道的监督检查工作,并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和乡(镇)水利机构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乡(镇)管河道的管理;街道办事处按照本条例规定,对所在区域内的河道行使日常监督管理,其业务接受上级河道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本市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市管河道的确定,由市水务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区(县)管河道和乡(镇)管河道的划分,由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水务局备案。

根据河道管理需要,市水务局可以将市管河道委托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将区(县)管河道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加快永定河河道综合治理,提升防汛抗洪能力

加快永定河河道综合治理,提升防汛抗洪能力

992023年12月下 第24期 总第420期工程设计施工与管理China Science & Technology Overview0引言永定河作为京津冀地区的重要河流,具有重要的经济、社会和生态功能。

2023年,北京面临台风“杜苏芮”的袭击,永定河遭受史无前例的洪水侵袭,带来了严峻的考验。

这场突发的洪灾不仅给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带来了巨大威胁,也给城市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带来了巨大破坏。

为提高北京城市的防洪抗灾能力,加快永定河河道的综合治理已成为当务之急。

因此,应加大对永定河河道的治理力度,通过清淤、疏浚和生态修复等手段,确保河道的畅通和水位的控制。

此外,政府部门应加强河道沿岸的堤坝建设和加固工作,以提高河道的容水能力,减轻洪水对城市的威胁。

本文重点关注永定河的防汛抗洪能力,提出加快河道综合治理的策略,以应对未来类似灾害的挑战。

1永定河河道综合治理情况1.1永定河河道原有设施及建筑永定河地处京畿要地,其防洪治水工作一直受到人们的高度关注。

新中国建立以来,政府一直在对永定河进行综合整治,采取“上蓄、中疏、下排”的策略,在上游修建了官厅水库和斋堂水库,在中游修建了三家店枢纽、卢沟桥枢纽和永定河滞洪水库,在中下游进行了疏浚和加固,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防洪体系。

1989年,北京市人民政府通过《北京市市属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保护范围、清障范围》(1989)厅秘字第13号文件,确定了永定河北京段的管辖范围。

其中,永定河谷地段仅以清障为界,清障水位为永定河50年一遇的设计洪水水位,未划分管辖、保护区域;2000年以来,永定河南岸大堤在黄良铁路大桥下游30多公里的左岸拓宽至25m,在大堤外侧修建13个应急平台,使大堤的宽度超过了1989年确定的河道管理权。

2007年,经海委和市政府批准的《北京市永定河防洪规划》,对永定河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作了进一步的调整和完善。

在《北京市永定河防洪规划》中,官厅峡谷断面将在“50年一遇行洪线”的范围内进行修建,“20年一遇行洪线”以下一律严禁修建。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建设的管理,确保江河防洪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河道(包括河滩地、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它公共设施(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第三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以下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水利部所属的流域机构(以下简称流域机构)实施管理,或者由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主管机关根据流域统一规划实施管理:(一)在长江、黄河、松花江、辽河、海河、淮河、珠江主要河段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主要河段的具体范围由水利部划定;(二)在省际边界河道和国境边界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三)在流域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水库、水域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四)在太湖、洞庭湖、鄱阳湖、洪泽湖等大湖、湖滩地兴建的建设项目。

其它河道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由地方各级河道主管机关实施分级管理。

分级管理的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它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通畅。

蓄滞洪区、行洪区内建设项目还应符合《蓄滞洪区安全与建设指导纲要》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建设单位编制立项文件时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文件:(1)申请书;(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3)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初步方案;(4)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5)说明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水水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水务局关于进一步强化永定河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事项的通知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水务局关于进一步强化永定河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事项的通知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水务局关于进一步强化永定河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0.04.03
•【字号】门政办发〔2020〕8号
•【施行日期】2020.04.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
正文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水务局关于进一步强化永定河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事项的通知
门政办发〔2020〕8号
各镇人民政府:
现将《关于进一步强化永定河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事项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依照执行。

附件:关于进一步强化永定河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事项的通知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3日。

天津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北辰区永定河综合治理与生态修复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计划的通知

天津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北辰区永定河综合治理与生态修复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计划的通知

天津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北辰区永定河综合治理与生态修复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20.06.02•【字号】津水建管〔2020〕23号•【施行日期】2020.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北辰区永定河综合治理与生态修复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计划的通知永定河流域投资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为提高监督工作实效,根据《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6号)、《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水利部令第49号)、《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利部水建〔1997〕339号)及《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清单的通知》(办监督〔2019〕2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天津市北辰区永定河综合治理与生态修复工程建设实际,制订了《天津市北辰区永定河综合治理与生态修复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各参建单位根据该计划落实相关工作。

本计划在执行过程中,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可作相应调整。

附件:天津市北辰区永定河综合治理与生态修复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计划2020年6月2日(联系人:市水务局闫金兵;联系电话:58792019)附件天津市北辰区永定河综合治理与生态修复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计划一、工程概况工程规模及主要建设内容:河道清淤扩挖3.643km,其中永定河0.20km、增产河3.443km;修建巡视道路9.586km;新建增产河节制闸,设计流量35.6m3/s;拆除重建马场节制闸及交通桥,设计流量80m3/s;拆除重建郎园引河延长线节制闸及交通桥,设计流量20m3/s;拆除重建庞咀1#桥;朗园引河4#埋涵增设闸门;对永定河、中泓故道、增产河、朗园引河河道河槽至河道两侧堤埝进行绿化,绿化面积64.8万m2;新建屈家店湿地13.66hm2,处理能力近期规模7000m3/d,远期规模为9000m3/d。

关于划定郊区主要河道保护范围的规定

关于划定郊区主要河道保护范围的规定

关于划定郊区主要河道保护范围的规定集团标准化小组:[VVOPPT-JOPP28-JPPTL98-LOPPNN]关于划定郊区主要河道保护范围的规定文号: 民政部民行函[1996]252号[发布时间:1996-10-21生效时间:1996-10-21有效性:有效]总则为加强本市郊区主要河道的保护和管理,确保河道行洪安全和供水、排水通畅,根据《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特将本市郊区主要河道(含引水渠、排灌渠道)两侧划定保护范围,并作以下规定:第一条本市郊区各主要河道保护范围起止地点(一)永定河:自三家店拦河闸起,左岸至梁各庄(含新北堤),右岸至金门闸;(二)潮白河:自潮白河汇合口起,左岸至市界,右岸至牛牧屯引河;(三)怀河:怀柔水库坝下至潮白河;(四)温榆河:沙河闸至北关拦河闸;(五)北运河:自北关拦河闸起,左岸至牛牧屯引河口,右岸至市界;(六)运潮减河:北关分洪闸至师姑庄闸;(七)凉水河:马驹桥闸至北运河;(八)京密引水渠:宫庄子进水闸至绣漪闸;(九)潮河总干渠:提辖庄至唐指山水库;(十)港沟河:许各庄节制闸经军屯排污闸至市界。

第二条河道保护范围的宽度,根据保护水利工程的需要和各河段的实际情况,沿两侧河堤中心线(无堤段河道沿河槽上口线或清障线)水平外延三十米至二百米,因特殊情况,外延宽度可作必要的增减。

本市郊区主要河道各河段保护范围的宽度,详见附表。

永定河北京水泥制品厂老堤段仍作为第二道防洪线;东河沿及刘庄子分洪道至小哑叭河地区为行洪保护范围。

第三条在河道保护范围内,严格执行《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不得从事挖砂取土、修建鱼池、擅自建房堆料和爆破等危害水利工程的活动;违反的,除批评制止外,责令恢复原状。

因特殊情况确需在河道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包括改建、扩建和翻建),应当按照保护水利工程安全的要求提出设计,根据河道管理权限分别报经市、县(区)水利局审核同意,依照《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的规定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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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永定河河道管理的几项规定
【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
【发文字号】京革发[1973]170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1973.09.18
【实施日期】1973.09.1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2018)
关于加强永定河河道管理的几项规定
(北京市革命委员会1973年9月18日
京革发[1973]170号文件批转)
永定河是我市防汛重点河道。

十几年来根据“防重于抢”的精神,对堤防进行了加固维修,并在上游修建了官厅、斋堂等水库工程,取得了显著成绩。

但是官厅以下山峡地区的洪水尚未得到根本控制,特别是近十几年来,未发生较大洪水,思想麻痹,管理工作薄弱。

有些单位在河床内随意盖房建厂、围滩造田、拦河挡坝、植树造林等,严重影响该河的行洪能力,直接威胁首都的安全渡汛。

为了切实加强永定河的管理,以确保首都安全,特对永定河管理工作做如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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