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白可视对讲系统(GA T 269—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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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黑白可视对讲系统GA / T 269—2001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黑白可视对讲系统的系统组成、技术要求、产品分级、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是设计、制造、验收黑白可视对讲产品的基本依据。
本标准适用于有线传输的黑白可视对讲系统(以下简称系统)。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l91—2000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2828—1987 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
GB/T 2829—1987 周期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生产过程稳定性的检查)
GB 4208—1993 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
GB/T 12338—1990 黑白通用型应用电视摄像机测量方法
GB/T 15211—1994 报警系统环境试验
GB l6796—1997 安全防范报警设备安全要求和试验方法
GB/T 17626.2—1998 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静电放电抗扰度试验
GB/T 17626.3—1998 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试验
GB/T 17626.4—1998 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试验
GB/T 17626.11—1999 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电压暂降、短时中断和电压变化的抗扰度试验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可视对讲系统video doorphone system
显示来访者实时图像的对讲系统。
3.2 主机main unit
可视对讲系统中安装在楼门入口处具有选通、摄像及对讲功能的装置。
3.3 分机auxilliary unit
可视对讲系统中安装在用户室内具有图像显示、对讲等功能的装置。
3.4 视频通道video channel
主机所摄图像传输到分机监视器的通道。
3.5 主呼通道calling channel
主机发话输入端至分机收话输出端的通道。
3.6 应答通道responding channel
分机发话输入端至主机收话输出端的通道。
4 系统的组成
可视对讲系统由主机、分机、传输线等部分组成。
5 技术要求
5.1 使用环境条件
环境温度:I组:-10~+55℃
Ⅱ组:-25~+70℃
Ⅲ组:-40~+70℃
相对湿度:10%~95%
大气压力:86~106kPa
5.2 外观及结构要求
5.2.1 主机、分机及配件的外形尺寸应符合产品图纸要求。
5.2.2 塑料外壳表面应平整光滑,无裂纹、褪色及永久性污渍,亦无明显变形和划痕。
5.2.3 金属壳表面涂覆不能露出底层金属,并无起泡、腐蚀、缺口,毛刺、蚀点、划痕、涂层脱落和砂孔等。
5.2.4 按键、开关操作灵活可靠,零部件应紧固无松动。
5.2.5 在固定安装后,主机、分机的接线端子和插孔均不能暴露在可触摸的表面。
5.2.6 接线柱应有防止转动和松动的措施。
对快接接线柱进行20次连接和20次断开试验后,在最容易拉断的方向施加24.5N的拉力作用60s,引出线、接线柱均不应脱落。
5.2.7 主机外壳防护能力
主机外壳防护能力分为二个等级。
a)一级;
符合GB 4208—1993中IP33的规定。
外壳应能承受49N的压力试验,试验后不应产生永久性变形或损坏。
外壳应能承受一个直径为50.8mm的钢球从0.5m高度垂直自由落下的冲击强度试验,试验后不应产生永久变形或损坏。
b)二级:
符合GB 4208—1993中IP33的规定。
外壳应能承受111 N的压力试验,试验后不应产生永久性变形或损坏。
外壳应能承受一个直径为50.8mm的钢球从1.3m高度垂直自由落下的冲击强度试验,试验后不应产生永久变形或损坏。
5.2.8 分机的外壳防护能力
符合GB 4208—1993中IP30的规定。
外壳应能承受49N的压力试验,试验后不应产生永久性变形或损坏。
5.2.9 主机外壳的防拆要求
主机的外壳应有防止非正常拆卸的保护措施。
5.3 基本功能要求
5.3.1 通话功能
主机与分机间经按键接通后,能实现双方通话,话音音质清晰,不应出现振鸣现象。
5.3.2 监视功能
主机与分机间经按键接通后,在分机监视器上能观看由主机摄取的图像信号,便于识别来访者。
5.3.3 夜视功能
主机在正常安装的情况下,夜间可在分机监视器上识别来访者。
5.3.4 防破坏报警功能
可视对讲系统应具有防破坏报警输出接口。
当主机遇到非正常拆卸时,分机应立即发出报警。
5.4 主要电性能指标
5.4.1 音频指标
5.4.1.1 主呼通道、应答通道音频响应
在500~3 000Hz范围内,相对于1 000Hz的幅度变化应在±3dB范围内。
5.4.1.2 主呼通道、应答通道谐波失真
在主呼通道音频输出功率为5mW,应答通道音频输出功率为50mW条件下,主呼通道、应答通道的谐波失真均应不大于5%。
5.4.1.3 信噪比
a)应答通道信噪比应不小于35dB;
b)主呼通道信噪比应不小于40dB。
5.4.1.4 通道输入信号电压
a)应答通道输入信号电压应不大于40mV;
b)主呼通道输入信号电压应不大于30mV 。
5.4.1.5 振铃声压应不小于70dB(A)。
5.4.2 视频指标
5.4.2.1 系统摄像的最低照度不大于0.1lx 。
5.4.2.2 系统摄像的最高照度不小于4 5001x 。
5.4.2.3 系统监视器上的图像亮度鉴别等级不小于8级。
5.4.2.4 系统监视器上图像分辨力(中心水平)不小于320TVL 。
5.4.3 静态功耗
静态功耗应符合企业产品标准的要求。
5.5 电源电压适应范围 交流:220V V
V 2233+-
或直流:12V V V 2.18.1+-
在规定电源电压变化范围内系统应满足5.3的要求。
5.6 照明或指示要求
主机应提供照明或指示,以便来访者在夜间操作。
5.7 安全性要求 5.7.1 绝缘要求 5.7.1.1 绝缘电阻
电源插头或电源引入端子与外壳或外壳裸露金属部件之间的绝缘电阻在正常环境条件下应不小于100M Ω,湿热条件下应不小于5M Ω。
5.7.1.2 抗电强度
a)对于交流220V 供电的系统,电源插头或电源引入端子与外壳或外壳裸露金属部件之间应能承受交流有效值为1.5kV 试验电压,持续1 min 的抗电强度试验,试验时应无击穿和飞弧现象。
b)对于直流12V 供电的系统,电源插头或电源引入端子与外壳或外壳裸露金属部件之间,应能承受交流有效值为0.5kV 试验电压,持续1 min 的抗电强度试验,试验时应无击穿和飞弧现象。
5.7.2 过流保护
5.7.2.1 如果在变压器的初级电路中有断路器或保险丝,则它们的额定值应与产品的最大输入额定值相适应。
5.7.2.2 对于不要求区分极性的接线柱与相邻接线柱短路或成对反接,或碰到电源端,均不应损坏产品,也不能使内部电路损坏。
对于要求区分极性的接线柱,则应把极性标志放在最靠近接线柱的地方。
5.7.3 阻燃要求
外壳有开孔且有着火危险的产品,其外壳经火焰烧5次,每次5s ,不应烧着起火。
5.7.4 人为故障引燃
无过载保护的产品在人为的造成最严酷的电路故障时不应有触电或燃烧的危险。
5.7.5 过压运行要求
产品在电源电压为额定值的115%时,应能正常工作。
5.8 环境适应性要求
5.8.1 根据其环境的严酷程度分为三组:
I 组:能经受偶尔的较轻振动,能适应中等程度的高低温和湿度的变化,在一般室内条件下使用。
Ⅱ组:能经受突然跌落或承受频繁移动中较大程度的振动和冲击,能适应较大范围的高低温和湿度的变化。
Ⅲ组:除Ⅱ组条件外,并在严寒露天条件下使用。
5.8.2 气候环境适应性要求
产品按表1规定的条件进行试验,每项试验后应能正常工作。
5.8.3 机械环境适应性要求
产品按表2规定的条件进行试验,每项试验后应能正常工作,且各元器件应无松动、位移或损坏,外壳应无机械损伤。
表2
5.9 抗干扰要求
5.9.1 系统在GB/T 1762
6.2所规定的接触放电试验等级为4的条件下进行试验,符合5.3.1和5.3.2的要求。
5.9.2 系统在GB/T 1762
6.3所规定的试验等级为1的条件下进行试验,符合5.3.1和5.3.2的要求。
5.9.3 由交流220V供电的系统在GB/T 1762
6.4所规定的试验等级为1的条件下进行试验,符合5.3.1和5.3.2的要求。
5.9.4 由交流220V供电的系统在GB/T 1762
6.11所规定的40%U T、10个周期的电压暂降及0%U T、10个周期的短时中断干扰条件下进行试验,符合5.3.1和5.3.2的要求。
5.10 稳定性要求
可视对讲系统在正常气候条件下,连续工作7天,不应出现任何故障,且其通话音质清晰,图像信号稳定,能正确辨别来访者。
5.11 可靠性要求
系统在正常工作条件下,平均无故障间隔时间(MTBF)应不小于5 000h。
6 产品分级
按系统外壳防护能力和使用环境的严酷程度,将产品分为A、B、C、D四个等级,见表3。
产品等级分机外壳防护能力气候环境适应性机械环境适应性
A 一级防护能力Ⅰ组Ⅰ组
B 二级防护能力Ⅰ组Ⅰ组
C 二级防护能力Ⅱ组Ⅱ组
D 二级防护能力Ⅲ组Ⅲ组
注:产品等级按A、B、C、D顺序增高。
7 试验方法
7.1 试验条件
7.1.1 除另有规定外,所有试验均应在以下正常大气条件下进行:
温度:15~35℃
相对湿度:45%~75%
大气压力:86~106kPa
7.1.2 电源电压:交流220V±4.4 V
直流12V±0.1 V
7.1.3 电气性能的测试一般应在基本单元(包括主机、分机各一台,连接主机与分机的传输线长10m)组合的情况下进行。
7.1.4 测量电气性能参数时,传声器不能接入。
7.2 外观及结构检查
7.2.1 外观检查
a)用卡尺等量具对照图纸检验产品外形尺寸,目视检验外观,用手检验控制机构,均应符合5.2.1~5.2.5的要求;
b)受试样品固定在正常位置,引出线按产品说明书的规定连接,沿着引出线向样品逐渐施加拉力至5.2.6规定的值,保持60s±2s,试验后检查引出线、接线柱,试验结果应符合5.2.6的要求。
7.2.2 外壳防护能力试验
a)受试样品按GB 4208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外壳防护等级试验,试验结果应符合5.2.7和5.2.8的要求;
b)受试样品按GB/T 15211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外壳压力试验和冲击强度试验,试验结果应符合5.2.7和
5.2.8的要求;
c)受试样机在守候状态下,对主机外壳实施非正常拆卸,应有告警提示。
7.3 基本功能检查
基本功能的试验方法采用现场实际操作,检查各控制机构功能及通话、监视等功能,检查结果应符合5.3的要求。
7.4 主要电气性能试验
7.4.1 音频指标测试
7.4.1.1 音频响应试验
图1 应答通道电气性能测试原理图
a)应答通道音频响应试验
在分机发话传声器的输出端输入1 000Hz的正弦波信号,调整输入信号幅度的大小,使主机收话输出端的输出功率为额定输出功率(50mW)。
然后将输入信号的频率从500Hz逐渐上升到3 000Hz(保持输入电压不变),测其
输出幅度相对于l 000 Hz时幅度的变化量,以dB表示,测试结果应符合5.4.1.1的要求。
测试原理图如图1所示。
b)主呼通道音频响应试验
在主机发话传声器的输出端输入1 000Hz的正弦波信号,调整输入信号幅度的大小,使分机收话输出端的输出功率为额定输出功率(5mW)。
然后将输入信号的频率从500Hz逐渐上升到3 000Hz(保持输入电压不变),测其输出幅度相对于1 000 Hz时幅度的变化量,以dB表示,测试结果应符合5.4.1.1的要求。
测试原理图如图2所示。
图2 主呼通道电气性能测试原理图
7.4.1.2 谐波失真试验
a)应答通道谐波失真试验
在分机发话传声器的输出端输人1 000Hz的正弦波信号,调整输入信号幅度的大小,使主机收话输出端的输出功率为额定输出功率(50mW),用失真度仪测其输出电压的失真度。
将信号发生器分别调为500Hz和3 000Hz,重复上述试验。
测试结果应符合5.4.1.2的要求。
测试原理图如图1所示。
b)主呼通道谐波失真试验
在主机发话传声器的输出端输入1 000Hz的正弦波信号,调整输入信号幅度的大小,使分机收话输出端的输出功率为额定输出功率(5mW),用失真度仪测其输出电压的失真度。
将信号发生器分别调为500Hz和3 000Hz,重复上述试验。
测试结果应符合5.4.1.2的要求。
测试原理图如图2所示。
7.4.1.3 信噪比试验
a)应答通道信噪比试验
在分机发话传声器的输出端输入1 000Hz的正弦波信号,调整输入信号幅度的大小,使主机收话输出端的输出功率为额定输出功率(50mW)。
然后去掉输入信号,将分机发话传声器的输出端并接屏蔽良好的电阻(阻值与信号发生器的输出阻抗相同),用毫伏表在主机收话输出端测出噪声电压,算出信号电压与噪声电压分贝数的差值,结果应符合5。
4.1.3a)的要求。
测试原理图如图l所示。
b)主呼通道信噪比试验
在主机发话传声器的输出端输入1 000Hz的正弦波信号,调整输入信号幅度的大小,使分机收话输出端的输出功率为额定输出功率(5mW)。
然后去掉输入信号,将分机发话传声器的输出端并接屏蔽良好的电阻(阻值与信号发生器的输出阻抗相同),用毫伏表在分机收话输出端测出噪声电压,算出信号电压与噪声电压分贝数的差值,结果应符合5.4.1.3b)的要求。
测试原理图如图2所示。
7.4.1.4 通道输入信号电压测试
a)应答通道输入信号电压测试
在分机发话传声器的输出端输入1 000Hz的正弦波信号,调整输入信号幅度的大小,使主机收话输出端的输出功率为额定输出功率(50mW),用毫伏表测其输入信号的电压。
将信号发生器分别调为500Hz和3 000Hz,重复上述测试。
测试结果应符合5.4.1.4a)的要求。
测试原理图如图1所示。
b)主呼通道输入信号电压测试
在主机发话传声器的输出端输入1 000Hz的正弦波信号,调整输入信号幅度的大小,使分机收话输出端的输出功率为额定输出功率(5mW),用毫伏表测其输入信号的电压。
将信号发生器分别调为500Hz和3 000 Hz,重复上述测试。
测试结果应符合5.4.1.4 b)的要求。
测试原理图如图2所示。
7.4.1.5 振铃声压试验
振铃时,在环境噪声不大于60dB(A)的环境下,用声级计在扬声器中心轴线正前方500 mm处测量,结果应符合5.4.1.5的要求。
7.4.2 视频指标测试
7.4.2.1 最低照度试验
受试样品按GB/T 12338—1990中5.3规定的方法进行最低照度试验。
试验结果应符合5.3.3和5.4.2.1的要求。
7.4.2.2 最高照度试验
受试样品按GB/T 12338—1990中5.4规定的方法进行最高照度试验。
试验结果应符合5.3.2和5.4.2.2的要求。
7.4.2.3 亮度鉴别等级试验
受试样品按GB/T 12338—1990中 5.6规定的方法进行分机监视器亮度鉴别等级试验。
试验结果应符合5.4.2.3的要求。
7.4.2.4 分辨力试验
受试样品按GB/T 12338—1990中5.7规定的方法进行分机监视器分辨力试验。
试验结果应符合5.4.2.4的要求。
7.4.3 静态功耗试验
系统在守候状态下,在电源的供电端用功率表测量系统功耗。
测量结果应符合5.4.3的要求。
7.5 电源电压适应范围试验
将受试样品的电源电压分别调至额定值的85%和额定值的110%,按7.3的方法检查系统基本功能。
试验结果应符合5.5的要求。
7.6 照明或指示功能试验
采用实际操作及目视方法检查主机是否具有照明或指示功能。
结果应符合5.6的要求。
7.7 安全性试验
7.7.1 绝缘性能试验
7.7.1.1 绝缘电阻试验
按GB 16796—1997中4.4.4规定进行,试验结果应符合本标准5.7.1.1的要求。
7.7.1.2 抗电强度试验
按GB 16796—1997中4.4.3规定进行,试验结果应符合5.7.1.2的要求。
7.7.2 过流保护试验
按GB 16796—1997中4.4.9和4.4.11规定进行,试验结果应符合5.7.2的要求。
7.7.3 阻燃试验
按GB 16796—1997中4.6.2规定进行,试验结果应符合5.7.3的要求。
7.7.4 人为故障引燃试验
按GB 16796—1997中4.4.11规定进行,试验结果应符合5.7.4的要求。
7.7.5 过压运行试验
把电源电压调至额定值的115%,以振铃10s、监视和通话30s一次作为一个工作周期,循环工作50个周期。
试验结果应符合5.7.5的要求。
7.8 环境适应性试验
经以下环境性试验后,均应符合5.8的要求。
7.8.1 气候环境适应性试验
a)低温试验按表1和GB/T 15211—1994中5.2规定的条件和方法进行;
b)高温试验按表1和GB/T 15211—1994中5.1规定的条件和方法进行;
c)恒定湿热试验按表l和GB/T 15211—1994中5.6规定的条件和方法进行。
7.8.2 机械环境适应性试验
a)振动试验按表2和GB/T 15211—1994中5.4规定的条件和方法进行;
b)冲击试验按表2和GB/T 15211—1994中5.3规定的条件和方法进行;
c)自由跌落试验按表2和GB/T 15211—1994中5.12规定的条件和方法进行。
7.9 抗干扰试验
7.9.1 静电放电抗扰度试验
受试样品按GB/T 17626.2中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试验结果应符合5.9.1的要求。
7.9.2 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试验
受试样品按GB/T 17626.3中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试验结果应符合5.9.2的要求。
7.9.3 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试验
受试样品按GB/T 17626.4中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试验结果应符合5.9.3的要求。
7.9.4 电压暂降、短时中断和电压变化的抗扰度试验
受试样品按GB/T 17626.11中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试验结果应符合5.9.4的要求。
7.10 稳定性试验
经初始检测的样品在正常环境条件下连续工作7天,每天至少进行三次基本功能试验。
试验结果应符合5.10的要求。
8 检验规则
8.1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鉴定检验和质量一致性检验。
8.1.1 鉴定检验
在设计定型和生产定型时均应进行鉴定检验,当主要设计、工艺、材料及元器件(零部件)更换后或停产后恢复生产时亦应进行鉴定检验。
8.1.2 质量一致性检验
A组检验(逐批):交收产品时,全数检验(小批量)。
B组检验(逐批):交收产品时,抽样检验。
C组检验(周期):每半年进行一次。
受试样品从交收检验合格批中随机抽取。
D组检验(周期):每年进行一次。
8.2 试验项目
各类检验的试验项目、试验方法、技术要求及不合格分类按表4规定。
8.3 组批与抽样规则
8.3.1 组批规则
交付检验的组批由同一生产批的产品构成。
8.3.2 抽样规则
8.3.2.1 鉴定检验的受试样品为3套(3台主机、3台分机)。
8.3.2.2 质量一致性检验
A组检验为全数检验。
B组检验的样品从A组检验的合格批中按GB/T 2828规定的数量随机抽取。
C组和D组检验的样品从A、B组检验的合格批中按GB/T 2829规定的数量随机抽取。
8.4 判定规则
8.4.1 按表4规定的试验项目、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不合格分类判定样品是否合格,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则判为不合格品。
全数检验的样品应全部合格,对抽样检验的样品不合格数小于或等于合格判定数,则判为批合格;
不合格品数等于或大于不合格判定数,则判为批不合格。
8.4.2 如无特殊规定,一般采用GB/T 2828—1987检查水平Ⅱ。
在B组检验中,B类不合格品的合格质量水平(AQL)为1.5,C类不合格品的合格质量水平(AQL)为4;在C组和D组及鉴定检验中,B类不合格品的不合格质量水平(RQL)为20,C类不合格品的不合格质量水平(RQL)为25。
8.4.3 抽样方案严格性的调整
在连续批的逐批检验中,若质量水平保持较好或较差时,应按GB/T 2828规定的转移规则进行放宽检查或加严检查。
表4
8.5 不合格品的处置
8.5.1 对判为合格批中的不合格品应由厂方调换或修复成合格品。
8.5.2 B组、C组或D组检验不合格时,其代表批的产品应停止检验,分析原因,消除不合格因素后再提交检验。
8.6 批的再提交
批检验不合格时,经修理、调试、检验合格后,再次随机抽取规定数量的样品提交检验。
若仍为不合格,则可拒收,待查原因,采取措施通过新的周期试验后,才可恢复正常生产和交收试验。
9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9.1 标志
9.1.1 标志应清晰不致误解,不易擦。
9.1.2 产品应标出;
a)制造厂名(或注册商标)、地址、维修电话;
b)产品名称或型号;
c)电源性质:交流用符号“~”表示;直流用符号“—”或“=”表示;
d)额定电源电压或电压范围;
e)产品等级。
9.2 包装
9.2.1 单个
9.2.2 根据产品大小选用规格合适的包装箱。
包装箱上应有符合GB 191规定的“小心轻放”、“防潮”及生产厂名、产品型号和名称、数量、出场日期及重量等标志。
9.3 运输和贮存
9.3.1 包装好的产品在包装盒内应有产品说明书(包含电路图、印刷线路图及装配接线图)、合格证、保修卡及其他附件。
应能承受汽车、火车、轮船和飞机等的运输。
9.3.2 运输时,应注意防雨水、防尘埃和防机械损伤。
9.3.3 包装后的产品应贮存在环境温度为-10+40℃,相对湿度不大于80%,无腐蚀性气体,通风良好的室内或仓库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