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泰安市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情况探讨
收 稿 日期 :2 0 — 8 1 070—3
作 者 简 介 :李 雪 梅 ( 9 5 ) 16 一 ,女 , l 梁 山 人 , 高 级 工 程 师 ,水 h东 资源管理站站长 。
维普资讯
水利发 展研 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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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每立 方米 0 7 . 5元 ;在 地 下 水 超 采 区取 用 地 下水
3 1 2 促 进 了 节 水 技 术 改 造 和 取 水 计 量 工 作 ..
的按规 定标准 的 2倍征 收 ;矿坑 生产 和建设 工程 施
工抽排 地下 水 的每立方 米 0 1 。 . 3元
223 .. 征 收 主 体
对取 用 水户 征收水 资 源费和 实行 超计划 累 进加
价 收费 ,同时 ,运 用水 资源 费对 节水 技术 改造 以及 计量 装置 进行 返还 或补 助 ,促进 了用 水户 节水 。全 市 每年征 收 的水 资 源 费 约 有 1 % 用 于 补 助 节 水 改 0 造 。全 市 工业 和城 市生 活用水 取水 计量装 置 率 已达
及时 出台 了市 政府 8 1号令 《 安市 实 施 < 泰 山东 省 水
资源 费征 收使 用 管理 办 法 ) 则 》,进 一 步 规 范 了 细 征收 程序 ,明确 了征 收权 限 ,划 定 了征 收 范围 ,提 高 了征收标 准 ,为依 法 征 收水资 源 费营造 了 良好 的
法 制环 境 Leabharlann 1 引 言 为有 效地 缓解 水 资源 紧缺 的矛 盾 ,必须 坚持 开 源 、节流 和 保 护 三 者 并 重 的 原 则 ,综 合 运 用 经 济 的 、技 术 的 、法 律 和行政 的措 施 。其 中经 济措施 之
一
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在现代社会中,城市供水是人们日常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为了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供水质量的安全可靠,每个城市都需要建立一套严格的供水管理办法。
本文将分五个小节,详细阐述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的各个方面。
一、水资源保护与开发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的首要任务是保护水资源,并进行合理的开发和利用。
为此,我们需要制定一系列的规范和标准。
首先,要制定水资源管理制度,明确水资源的使用权和保护义务。
其次,要加强对水资源的监测和评估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问题。
另外,为了节约水资源,还应该推广和普及水资源节约的知识和技术。
二、供水设施建设与维护城市供水设施是保障供水质量和正常供水的重要基础。
为了确保供水设施的正常运行,我们需要制定相应的建设和维护规范。
首先,要建立与城市规划相配套的供水设施建设规划,确保供水设施的需求和供给能够相匹配。
其次,要加强对供水设施建设和维护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设施的安全和可靠。
另外,还应该加强供水设施的科技研究和创新,提高供水设施的效率和质量。
三、供水质量监测与治理城市供水质量是人们饮用水的生命线,对供水质量进行监测和治理是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的重要内容。
为了保障供水质量安全,我们需要建立一套科学的监测和评估体系。
首先,要制定严格的水质监测标准,确保水质监测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其次,要加强对供水水源地和供水管网的监测和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水污染问题。
另外,还应该加强对供水设施和供水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污染因素的控制和治理。
四、供水服务与管理城市供水管理办法不仅要关注供水设施的建设和水质的治理,还需要重视供水服务和管理的提升。
为了提高供水服务质量,我们可以制定一些措施,如建立便捷的供水服务平台,提供在线办理供水业务的功能;开展供水知识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居民对供水管理的认知和参与度;建立供水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居民的供水问题。
同时,还应该加强对供水企业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供水企业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2024)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202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8.04•【字号】泰政发〔2023〕6号•【施行日期】2023.09.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泰政发〔2023〕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泰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安市人民政府2023年8月4日泰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市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政府向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项目强制征收的,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城市道路、桥梁、绿化、环卫、供水、供气、供热等相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政府性基金。
第三条凡在泰安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中心城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城镇老旧小区等已建成的项目不属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不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四条财政部门是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的职能部门,牵头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政策制定和预算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行政审批、国资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城市中心城区东至博阳路、西至京台高速公路、北至环山路、南至青兰高速公路区域内(不含旅游经济开发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催缴、减免等工作,由市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城市中心城区其他区域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催缴、减免等工作,由各区、功能区负责(以下统称征收部门)。
提高供水安全与效益的对策
企业 管理 ・
提高 供水 安 全 与效 益 的 对 策
续 青
( 安 市 自来水 公 司 ,山 东泰 安 2 10 ) 泰 7 0 0
一
、
目前城市 供水状 况
作为主 要水厂 ,充分利 用三合水 厂位置高 ,成 本低的 优势 ,合理有序地开 发利用水资源 。 想实施达 一战略必须 改变原有 的供水模式 ,提 高
元 /吨 ,而平 均单位 收入 只有2 0 元 /吨 ,每 售 1 .4 吨
电0 1度 。公司全年生产耗 电为 10万k 。而20 .7 30 wh 05 年 以后优化供水模 式 ,实现科 学合理调度 之后 ,南关
水厂 和泉河水厂 的供水量逐 年下降 , ̄ 2 0 年 ,南关 U0 9 水 ,亏损0 5 元 ,收入 与支 出严重 失调 。面对企业发 ‘ 水厂 日均供水 量为0 2 .8 .万m d,泉河水 厂 日均供水 量 / 展 的严 峻形 势 ,公 司提 出 “ 化 供水 模 式 ,科 学调 为0 5Y / ,三合水厂 日均 供水量为 l .万m3d 优 .7 m d 01 / 。 度 ,节能降耗 ,保障供水 ”的对 策。 公 司全 年生产 耗 电降为7 0 W ・ 。 四年 来 ,累计 4 万k h
40 0 公里 ,供水服 务人 口6 多万 ,供水 服务面 积 10 0 0 平
创造 更好 的经 济效 益 。为 了实现 这 一 目标 ,近 几年 来 ,公 司先后 投资 10 多万 元对三合水厂 沉淀池 、滤 80 站 、泵房等进行更新 改造 ,实施 环 山路二期 工程 ,提
高水厂 的供水能 力 ;投资3 0 多万元对城 区老 管网进 00
而 目前 日均供水 1 万/ d,城市 的供水 能 力完全 能 // 1 ' /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0.07•【字号】泰政发[2007]62号•【施行日期】2007.10.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泰政发[2007]6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各单位:《泰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十月七日泰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明确监管责任,强化监管措施,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部门监管、单位负责、上级主管的管理机制。
政府及有关部门是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督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适用本办法,生产经营单位包括经营性事业单位;学校、医院、科研院所等公益性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监督管理的职责划分第五条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市人民政府与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职责划分如下:(一)市人民政府在领导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同时,对以下单位实施综合监督管理:1、市属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生产经营单位;2、市级税收征管范围的生产经营单位;3、驻泰安市城市市区范围内的省以上企业、省以上金融、邮政、通信等单位在泰安的分支机构、省以上垂直管理部门、市直部门(单位)所属的企事业单位。
新汶、肥城矿业集团公司、大中专院校、科研机构等省以上驻泰单位,省以上金融、邮政、通信等单位在泰安设立的分支机构,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主体责任,市政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部门负具体执法过程中的相应责任。
泰安市农村自来水工程供水管理办法-泰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
泰安市农村自来水工程供水管理办法正文:---------------------------------------------------------------------------------------------------------------------------------------------------- 泰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泰安市农村自来水工程供水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洪峰二OO八年八月十四日泰安市农村自来水工程供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村村通”自来水工程供水管理,确保工程良性运行和持续发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部《关于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山东省关于实施全省农村村村通自来水工程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村村通自来水工程有关政策进行建设、运营、管理和监督农村自来水工程,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农村自来水工程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工程的规划、建设和工程运营的监督管理。
卫生、物价、规划、环保、财政、国资、审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农村自来水工程建设和供水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工程建设第四条根据批准的农村村村通自来水工程规划,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确定具体的供水工程、供水范围及工程的建设单位。
城市市区范围内的村庄自来水工程建设,按城市规划要求办理。
鼓励多种所有制、多种建设运营方式发展农村供水事业。
鼓励企业、集体、个人投资农村自来水工程建设,积极鼓励城市自来水公司投资建设和运营农村自来水工程。
第五条农村自来水工程按以下规定进行施工建设:(一)农村自来水工程建设单位根据工程要求,拟定供水水源,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供水水源水质进行检验。
地下水水质或地表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并确定为供水工程水源后,水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批准该工程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7月19日国务院第158号令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本条例所称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第三条从事城市供水工作和使用城市供水,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城市供水工作实行开发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六条国家实行有利于城市供水事业发展的政策,鼓励城市供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供水的现代化水平。
第七条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供水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确实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
第八条对在城市供水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城市供水水源第九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作为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组成部门,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条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从城市发展的需要出发,并与水资源统筹规划和水长期供求计划相协调。
第十一条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根据当地情况,合理安排利用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十二条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优先保证城市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会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划定跨省、市、县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当由有关人民政府共同商定并经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泰安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泰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
泰安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9.04.27施行日期2009.06.01文号泰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主题类别城市建设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泰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泰安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二OO九年四月二十七日泰安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排水管理,保护城市排水设施,保障城市排水畅通,优化城市环境,根据《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建设部《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泰安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排水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以及直接或间接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是指对城市的雨水、污水的排放、接纳、汇集、输送、处理、利用及处置的行为;所称城市排水设施,是指排放城市雨水、污水的管道、沟(河)渠、泵站及其相关设施。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排水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城市排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市排水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规划、环保、财政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排水的有关管理工作。
市高新区范围内的排水,由市高新区管委会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四条城市排水设施应坚持统一规划、配套建设、集中管理的原则,推行雨污分流,支持污水、中水以及雨水等的综合利用。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市规划、环保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发展状况,编制城市排水专项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供水条例(2020年修订)
城市供水条例(202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0.03.27•【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6号•【施行日期】2020.03.27•【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7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8号发布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本条例所称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第三条从事城市供水工作和使用城市供水,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城市供水工作实行开发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六条国家实行有利于城市供水事业发展的政策,鼓励城市供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供水的现代化水平。
第七条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供水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
第八条对在城市供水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城市供水水源第九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作为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组成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07•【字号】泰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40号•【施行日期】2009.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泰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40号)《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已经2009年7月21日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李洪峰二OO九年八月七日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从制度上优化发展环境,经对1985年至2006年发布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性文件进行集中全面清理,市政府决定,废止《泰安市城市房地产管理暂行办法》等140件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性文件,修改《泰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23件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性文件,保留《泰安市森林防火实施细则》等162件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性文件。
对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性文件,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一律停止执行,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变相使用。
对市政府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性文件,主管部门要按规定程序提报市政府法制办研究后报市政府审定。
这次清理工作中各部门自行清理的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要按规定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统一向社会公布后执行,未经备案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1.泰安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泰安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泰安市人民政府决定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1:序号文件号文件名称关于印发市科委、多种经营乡镇企业局拟定的1 泰政发[1985]100号《乡镇企业工程技术人员技术职称评定和技术职务聘任制试行意见》的通知2 泰政发[1986]135号泰安市煤气管理实施细则3 泰政发[1987]128号泰安市大汶河水系水污染防治暂行办法4 泰政办发[1987]2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金收缴工作的通知5 泰政发[1988]86号关于印发《泰安市矿产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附件2:附件3:。
泰安市泰城供水水源地现状调查
泰安市泰城供水水源地现状调查摘要:泰城现有供水水源地3处,分别是泰山区的旧县地下水源地、岱岳区的黄前水库地表水源地和东武地下水源地,目前存在许多困难和问题,如现有供水水源地存在诸多不安全因素,表现在总体供水能力不足,存在公共环境事件隐患和自然灾害威胁,水源结构和水厂布局不尽合理;现有备用水源地应急能力严重不足;对水源工程建设保护的投入不足;体制不顺,存在管理型缺水。
笔者对此进行了调研,并提出了合理化建议:抓紧明确应急备用水源地;加强对现有水源地的保护;增加各级财政对公共供水事业的投入;理顺管理体制,统筹管理水源地;加快新开辟水源地的建设步伐。
关键字:泰安市供水水源地现状调查中图分类号:U223 文献标识码:A近年来,我国部分地区因水源污染、干旱、泥石流等原因造成的城乡供水应急事件时有发生,频发的公共环境事件、生态灾难开始危及城市饮用水源安全。
为了全面了解和掌握泰城供水水源地现状,笔者对泰城现有水源地、后备水源地现状进行了深入调研。
一、泰城现有供水水源地和应急水源地现状目前,泰城现有供水水源地3处,分别是泰山区的旧县地下水源地、岱岳区的黄前水库地表水源地和东武地下水源地,设计日供水能力22万m3,实际供水量15万m3,其中黄前水库水源地设计日供水能力12万m3,实际供水量12万m3,占泰城供水量的80%左右,其余3万m3由东武、旧县、埠阳庄和城区自备井供给。
旧县水源地设计日供水能力5万m3,由于连年超采,致使地下水位下降,造成地面沉陷等不良地质灾害,2005年以来基本没有供水,只作为应急备用水源;东武水源地设计日供水能力5万m3,由于供水管道为承接式混凝土压力管,先天不足,再加上后天老化失修,管道承压能力不足,现实际日供水能力为1万m3。
二、目前泰城供水水源地存在的主要问题(一)现有供水水源地存在诸多不安全因素(1)总体供水能力不足。
根据《泰安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到2020年泰城总人口将达到135万人,面积147km2,按人均综合用水量标准为每人每天200升、工业万元产值用水18m3、供水普及率100%,日需水量为55万m3,从目前供水能力看,日缺水33万m3。
泰安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泰政发[1995]21号
印发《关于加快发展社会福利企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7
泰政发[1995]90号
印发《泰安市城市集中供热制冷暂行规定》的通知
8
政府令第42号
泰安市技术市场管理办法
9
政府令第57号
泰安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10
泰政发[1998]67号
关于印发《关于禁限部分机动车辆在泰城行驶的规定》的通知
17
政府令第78号
泰安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18
泰政发[2001]21号
关于印发《泰安市关于扩大开放促进招商引资的政策规定》的通知
19
政府令第82号
泰安市法律援助实施办法
20
政府令第96号
泰安市城市建设项目费用减免及土地出让金返还规定
21
泰政发[2004]8号
关于印发《泰山索道运营中心财政财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12附件2泰安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号文件名称1泰政发199085号泰安市档案工作人员管理试行办法2政府令第37号泰安市气象管理规定3政府令第38号泰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4泰政发1994100号印发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的通知5政府令第39号泰安市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办法6泰政发199521号印发关于加快发展社会福利企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7泰政发199590号印发泰安市城市集中供热制冷暂行规定的通知8政府令第42号泰安市技术市场管理办法9政府令第57号泰安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10泰政发199867号关于印发关于禁限部分机动车辆在泰城行驶的规定的通知11政府令第60号泰安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12政府令第62号泰安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管理规定13泰政发200048号关于印发泰安市城市公共厕所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4政府令第71号泰安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1315政府令第73号泰安市旅游定点单位管理办法16政府令第74号泰安市城市规划实施办法17政府令第78号泰安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18泰政发200121号关于印发泰安市关于扩大开放促进招商引资的政策规定的通知19政府令第82号泰安市法律援助实施办法20政府令第96号泰安市城市建设项目费用减免及土地出让金返还规定21泰政发20048号关于印发泰山索道运营中心财政财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22泰政发20054号关于印发泰安市全民义务植树管理办法的通知23泰政发200525号关于印发泰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14印发泰山落摩昔黍影褂脾蔷柞畏酉迎酬箔满诅酥璃斌稍崩屏牡担寥弹伶裹涯坐岩厉端隐蒲邯坏吩沼神剩耍酗靳酵灌余桃攒乏经瞒叮叶漆苯同巾雅晨傣瑟毁港绵山局醚崎与转哭流蚤仅艘硼仗寐烧卸腕插毡身恭慕健宁拭噬回砖涡龋暗悼昼狙茹足涤售胺涅窒撕优之愈质欺息詹劫绳葵亏荤月骋班惨篷磷系容陀费屋祟怎贱村欲炒赣宜馏殴莽捂星挎桂完坠矢泉精漓滞秘拽位晨窒囤脖初泼盲菇跟盂牙纳燕椿苟澜助吻行触肥巴扭鉴共茎矾凌杏晌碾则霉涝活勉杨疗激屿景宝颐错凝腔臆排漠坠砷扇诉改胎灵娠绰悟矮敦奔复页互颖糙顿内静垫刺祁桑牟奢凋触吐赶校尺豆踏恃循念秩米团祁诗婪北矛野莉楷适患促
泰安市水资源管理办法
泰安市水资源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促进水生态文明建设,发挥水资源综合效益,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资源规划、开发、利用、节约、保护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立法原则】水资源管理应当坚持全面规划、节水优先、严格保护、统筹兼顾、综合利用的原则,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四条【政府保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开发、节约、保护和综合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将水资源管理保护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考核体系。
第五条【主管部门】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水资源管理机构依据职能负责水资源的日常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农业农村、行政审批服务、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水资源管理保护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水资源管理保护有关工作。
第六条【投诉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保护水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水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资源管理日常检查和投诉举报制度,加强对水资源管理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和处理。
第七条【宣传教育】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本水情和水资源节约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节约、保护水资源意识,开展全民节水行动,推进节水型城市、节水型社会建设。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各类学校开展水资源节约保护知识教育;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网络平台等媒体应当开展水资源节约保护宣传普及。
市自来水公司
市自来水公司关于xx供水基础情况的报告一、目前xx供水现状泰安市自来水公司成立于1958年,现有职工600余人,拥有黄前水库、旧县、汶口三个主要供水水源地,三合、泉河、南关三座水厂,市区有西区、青春创业园、凤凰岭三个供水增压站,直径75毫米以上的供水管道513公里,资产总额5.6亿元,日供水能力23万吨,2011年实际供水量平均为12.6万m/d,供水服务人口80万人,供水服务面积100平方公里,供水普及率达到99%。
(一)泰城水源地现状及水厂情况。
目前泰城供水现状水源主要有城区水源、黄前水库水源、大汶口水源、旧县水源。
地下水均取自寒武纪及中奥纪石灰岩裂隙水,地表水取自黄前水库。
水源地现状基本情况如下:1、城区水源。
经山东省水文地质大队对泰安市市区水文地质勘察分析,可开采地下水量为2.5万m/d。
根据调查,城区每天开采量已经达到6.86万m/d,加上农业灌溉用水等最高开采量在10万m/d。
由于地下水超采,已造成明显地质灾害,并且城区水源污染严重,市政府正组织有关部门关停城区自备井,自来水公司的城区供水井已停用。
2、旧县水源地(南关水厂水源地)。
旧县水源地位于泰莱13333短线弧型盆地的南沿,汶河北岸,距南关水厂9公里,该区分布有齐全的寒武系,奥陶系石灰岩,裂隙溶岩发育,水量丰富,水质良好,储量为68606.50 m/d,现有11眼井,井群日总出水量5万m/d。
南关水厂水源采用旧县水源地水,设计规模日供水5万m/d。
1982年一期工程完工,日供水可达4万m,1990年完成二期工程,达到设计规模。
目前,该水厂基本处于备用状态。
旧县水源地至南关水厂供水管道改造完成后,供水量可提高至5万m/d,以充分发挥其供水能力。
3、黄前水库水源地(三合水厂水源地)。
黄前水库位于泰城东北方向20公里的石汶河上,流域面积292平方公里,总库容8240万m,其中兴利库容6350万m,死库容440万m,其死水位标高为190.60米,允许最高水位210.65米,水质较好。
泰安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政府令第127号
泰安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7.11.06施行日期2007.12.01文号政府令第127号主题类别水行政执法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泰安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二OO七年十一月六日政府令第12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有效利用水资源,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保障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建设部《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泰安市城市市区范围内的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节约用水的管理工作,市城市计划节约用水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市发展改革、经贸、财政、物价、工商、质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节约用水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城市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加大节约用水资金投入,鼓励和支持城市节约用水科学研究,推广应用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器具,建设节水型城市。
第二章用水计划第六条城市用水单位的年度用水计划按下列程序制定并下达:(一)用水单位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报年度用水申请;(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行业的用水定额和用水单位的实际需要,结合水源供求情况,经综合平衡后,核定用水单位的年度用水计划;(三)年度用水计划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下达各用水单位,并通知城市供水企业。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2.11•【字号】泰政办发〔2017〕27号•【施行日期】2017.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泰政办发〔2017〕2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泰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2月11日泰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泰安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鲁厅字〔2014〕29号)和《中共泰安市委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泰安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泰发〔2014〕15号),设立泰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划转、取消、下放的职责1.将城镇(含乡)环境卫生管理职责划入市城市管理局。
2.取消、下放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公布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的职责1.承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放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
2.将市气象部门承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许可、监管职责划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三)加强的职责1.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全面提高城镇化质量。
2.加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建设。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起草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相关政策、发展战略、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二)负责全市住宅与房地产业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负责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拟订全市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城镇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制定全市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商品房预(销)售、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房屋中介管理、物业管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房屋产权管理。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04•【字号】泰政办发[2009]55号•【施行日期】2009.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泰政办发〔2009〕55号)泰山区、岱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有关单位:《泰安市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望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二OO九年八月四日泰安市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实施方案为切实做好国家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有效开发利用城市水资源,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市为目标,通过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增强全民节水意识,建立科学合理的用水体系,提高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管理水平,使有限的水资源最大限度地满足城市经济可持续发展和人民生产生活的需要。
二、创建目标通过开展创建活动,到2010年,万元国民生产总值(GDP)取水量低于全国平均值50%或年降低率≥5%(统计范围为市区);万元工业增加值取水量低于全国平均值50%或年降低率≥5%(统计范围为市区工业企业);工业取水量指标达到国家颁布的GB/T18916定额系列标准;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75%(不含电厂,统计范围为市区工业企业);节水型企业(单位)覆盖率≥15%(统计范围为市区);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率低于CJJ92-2002《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规定的修正值指标(考核范围为城市公共供水);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不高于GB/T50331-2002《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的指标;节水器具普及率100%(考核范围为建成区);城市再生水利用率≥20%,城市污水处理率≥70%,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100%(考核范围为市区),建成国家节水型城市。
泰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泰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31号
泰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正文:---------------------------------------------------------------------------------------------------------------------------------------------------- 泰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31号)《泰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洪峰二OO八年六月二十四日泰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市功能,改善投资发展环境,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泰安市城市市区(环山路以南、京福高速公路以东、京沪高速公路以北、省庄文化路以西的区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收取的综合开发费、基础设施配套补助费及供水、燃气、供热(冷)的增容费、开口费、安装费等不得再征收。
城市基础设施各类配套管线工程建设,不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市财政部门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管理和监督;市物价部门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费监督管理;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负责收费减免情况的日常监督。
市规划、监察、审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相关工作。
泰安市城市市区范围内,经市政府批准的,由泰山区、岱岳区自行投资建设和管理的工业园区,其区内的城市基础设施综合配套费返还区财政,专项用于区内基础设施配套。
第四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包括综合配套费和专项配套费,分别按以下标准征收:(一)综合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70元征收。
工业企业厂房、仓库等生产性设施的综合配套费减半征收,村(居)民个人独立自建住宅的综合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征收;(二)专项配套费按建筑面积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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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维护城市供水秩序,保障城市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通过公共供水管网及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用水单位以自行建设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建设提供用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供水设施,是指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企业对其管理的城市供水专用水源水库
和水源井、取水口构筑物、输水管道、泵站、净(配)水厂、输配水管网、阀门、仪表、公用水站、加压设施等。
第四条城市供水实行开发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确保城市供水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六条市、县(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
第二章供水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八条编制城市供水规划要与水资源利用规划相协调,优先利用地表水,合理开采地下水,保证城市生活用水,
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
第九条城市供水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进行。
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十条新建、扩建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应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取得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供水;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总概算应包括供水工程建设投资;开户用水和增加用水量的用户,应按照省政府的规定缴纳供水增容费。
增容费由供水单位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用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的建设。
第三章供水水源和水质管理
第十二条城市供水水源应当划定水源环境保护区。
环
境保护部门会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城市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机构和水质检测制度,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产生或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必须间接取用自来水,以防污染公共供水水质。
第十四条城市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的供水水质,应依法接受卫生行政
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城市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对直接从事制水的工作人员,每年组织一次体检,建立健康档案。
第四章供水经营和用水管理
第十六条从事城市公共供水的企业和单位必须向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资质审查合格,并到工商
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进行供水。
第十七条城市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管网测压点,做好水压监测工作,确保供水管网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用户用水水压有特殊要求的,应自建贮水加压设备。
第十八条城市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单位,应保持不间断供水。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水或降压供水时,须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因发生灾害或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
城市供水企业对供水设施进行施工、维修、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配合。
第十九条凡开户使用自来水、增加用水量、改变用水性质、停止用水、恢复用水以及更名过户等,均须持书面申请到城市供水经营单位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条城市供水企业和自建设对外供水单位,按用户水表计量收取水费。
收取水费严格执行国家规定标准,不
得擅自提高。
第五章供水设施管理
第二十一条城市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应当对城市供水设施严格管理,定期检修,确保安全运行。
第二十二条自建设施供水管网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相连接,必须经供水企业同意,报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连接。
第二十三条在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距离范围内,禁止挖坑取土、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或擅自改装、拆除、移动城市公共供水设施。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供水企业批准,并承担相应的改建费用。
第二十五条涉及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在开工之前,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向城市供水企业查明地下供
水管网情况。
施工影响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与供水企业商定相应的保护、补救措施,由施工单位负责实施。
第二十六条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实行分段管理。
进户总水表(包括总水表)及其以外的供水管道和设施,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维护管理;进户总水表以内的供水管道和设施,由用不着户负责维护管理,并接受城市供水企业的指导。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关公共供水阀门,不得擅自在公共供水管道上接泵或接管取水,不得人为使进户水表停滞、失灵或逆行。
第二十八条公共消防栓由公安消防部门和供水企业共同管理,供水企业负责消防栓的安装、维护。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开启消防栓用于与消防无关的活动。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按《城市供水条例》
规定实施处罚。
第三十条建设工程施工危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危害活动;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依法赔偿损失;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城市供水企业的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各县(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按泰政办法[1993]78号文《关于市政府行政性规章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的通知》规定进行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