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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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湖南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湖南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312-EUATWW-MWUB-WUNN-INNUL-DQQTY-湖南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的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

根据建设部、卫生部第53号令《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或白建设施供水通过各种设施间接供给用户使用的水。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城市公共供水所设置的高、中、低位蓄水池(塔)、水箱、管道、阀门、水泵机组告示供水设施。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设计、建造、维修和使用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二次供水卫生监督工作,省、市(地州)、县(市、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卫生监督测分级管理办法总的分工原则,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检查工作,水质监测检验由其同级卫生防疫站负责。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二次供水的设施和卫生管理工作。

各地、州、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二次供水的设施管理和卫生管理工作。

二次供水的日常水质自查检验由同级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站或水质化验室负责。

第二章卫生管理第五条凡有二次供水设施的单位必须取得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二次供水设施合格证》,方可供水。

第六条二次供水单位应建立用水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卫生管理工作。

直接从事二次供水的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二次供水工作。

直接从事二次供水的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不得上岗工作。

第七条二次供水设计选址、设计、施工及所用材料,应保证不使饮用水水质受到污染。

水池或水箱应封盖加锁,并保持二次供水设施周围的环境卫生,其水池的日常水质每半月一次由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站负责检测,每季度一次由卫生防疫部门负责监督。

湖南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湖南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湖南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1997.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的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

根据建设部、卫生部第53号令《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或白建设施供水通过各种设施间接供给用户使用的水。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城市公共供水所设置的高、中、低位蓄水池(塔)、水箱、管道、阀门、水泵机组告示供水设施。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设计、建造、维修和使用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二次供水卫生监督工作,省、市(地州)、县(市、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卫生监督测分级管理办法总的分工原则,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检查工作,水质监测检验由其同级卫生防疫站负责。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二次供水的设施和卫生管理工作。

各地、州、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二次供水的设施管理和卫生管理工作。

二次供水的日常水质自查检验由同级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站或水质化验室负责。

第二章卫生管理第五条凡有二次供水设施的单位必须取得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二次供水设施合格证》,方可供水。

第六条二次供水单位应建立用水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卫生管理工作。

直接从事二次供水的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二次供水工作。

直接从事二次供水的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不得上岗工作。

第七条二次供水设计选址、设计、施工及所用材料,应保证不使饮用水水质受到污染。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年修订)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年修订)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01.10•【字号】湘价服[2013]12号•【施行日期】2013.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二○一三年一月十日湘价服〔2013〕12号)各市州县(市、区)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城管局、公用事业局,长沙市、湘潭市水务局、岳阳市铁山工程管理局、水务局:为充分发挥价格杠杆在水资源配置、水需求调节和水污染防治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促进安全供水和节约用水,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78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10〕2613号)以及省政府《关于扩大县(市)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决定》(第249号令)精神,现将修订后的《湖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价格杠杆在水资源配置、水需求调节和水污染防治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促进安全供水和节约用水,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供水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价格法》、《城市供水条例》和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城市供水包括公共供水企业供水和非公共供水企业面向社会供水的价格行为。

第三条城市供水价格是指城市供水企业(包括非公共供水企业面向社会供水,下同)通过一定的工程设施,将地表水、地下水进行必要的净化、消毒处理,使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后供给用户使用的商品水价格。

长沙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管理规定(1998年修正)-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

长沙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管理规定(1998年修正)-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

长沙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管理规定(1998年修正)正文:---------------------------------------------------------------------------------------------------------------------------------------------------- 长沙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管理规定(1992年8月5日长沙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1998年2月17日《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为确保我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作如下规定:一、凡本市新建、改建、扩建二次供水设施的单位,应保证在建设选址、设计、施工过程中及所使用的材料不使饮用水水质受到污染,并有利于清洗消毒。

二、二次供水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设施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三、直接从事二次供水的工作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和卫生知识培训证,方可上岗工作。

以后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四、凡设有二次供水设施的单位,应建立健全二次供水设施卫生管理制度,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测。

水池、水箱应封盖加锁,周围10米内无工业、生活污染源。

五、二次供水设施的水箱、水池等设备,每年应清洗一次,清洗消毒后须经卫生防疫部门检测合格,方可继续使用。

六、二次供水单位供应的生活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责令限期整改、停止使用或处以罚款;对造成严重危害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结束——。

湖南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城市供水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建设改造及水表安装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城市供水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建设改造及水表安装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城市供水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建设改造及水表安装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建设厅,湖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1.08.22•【字号】湘价消[2001]216号•【施行日期】2001.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湖南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城市供水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建设改造及水表安装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消[2001]216号2001年8月22日)各市、州物价局、建委:随着城市住宅建设的迅速发展,人民群众生活质量不断提高,长期以来在住宅区以总水表计量收费的供水方式已不适应当前形势和群众生活的需要。

为进一步提高供水质量,改进二次供水管理,促进供水计费方式改革,根据国家《城市供水条例》和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现就实施“一户一表、供水部门直接抄表到户”(以下简称“一户一表、抄表到户”)供水方式改革和水表安装工程价格的有关事项作如下通知:一、凡城市新建、改造住宅工程项目需要增加城市公共用水的必须按“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要求,配套建设供水设施。

对原以总表计量的住宅具备改造条件的,由供水部门分步实施“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改造工作。

二、设计单位在新建或改造住宅施工图设计时,必须按“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要求,进行室内分户水表设计,做到“一户一表,水表出户”。

设计管理部门在施工图审查时应会同供水部门将“一户一表、水表出户”纳入审查内容,切实落实“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供水方式。

三、新建、改造住宅室内给水工程施工,必须接受供水部门的监督,保证“一户一表、水表出户”达到给水设计要求。

给水工程竣工后,供水部门应进行专业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供水部门有权拒绝供水。

四、新建、改造住宅室内给水工程所需经费纳入工程项目总概算,由建设开发单位承担,是商品房的摊入商品房销售价格中。

五、对原以总表作为计费方式的住宅,在实施“一户一表,抄表到户”时,可区别情况分别对待。

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市供水水质督察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市供水水质督察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市供水水质督察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6.11.02•【字号】湘建城[2006]388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市供水水质督察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建城[2006]388号)各市州建设局(建委)、城管局、公用事业局,岳阳市水务局:为切实加强我省城市供水水质督察管理工作,保障城市供水水质安全,根据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206-2005)有关要求,我厅制定了《湖南省城市供水水质督察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十一月二日湖南省城市供水水质督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城市供水水质管理,保障供水安全,根据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206-2005)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水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企业、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单位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城市供水水质的督察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是:(一)负责制定水质督察工作计划,编制实施方案与技术规程;(二)对地方执行供水水质督察计划的情况实施监督;(三)对地方开展水质督察工作给予指导;(四)对重大供水水质突发事件进行调查和处理;(五)对供水企业执行国家标准、规范、规程的情况进行监督;(六)对全省水质监测结果进行分析和建议,针对水质监测中出现的水质问题,提出改进工艺意见;(七)编制全省城市供水水质督察公报及相关水质报告。

第四条市、州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水质管理工作,并根据省建设厅制定的水质督察制度,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水质督察工作;配合对重大水质事件进行调查、取证、分析和评估;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水质督察公报和相关水质报告的制定和发布。

二次供水、公共卫生管理

二次供水、公共卫生管理

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一、卫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7年1月1日起施行长沙市人民政府1998年45号令(二次供水要办证)《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新国标)《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2001年9月1日起施行《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1997二次供水是否办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卫生监督。

第四条: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

长沙市人民政府1998年45号令:第二条:二次供水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设施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投入使用.二、基本卫生知识生活饮用水:指供人生活的饮水和生活用水,其水质必须确保居民终生饮用安全。

包括集中式供水(市政自来水、单位自建设施供水、分质供水)、二次供水、桶装饮用水、瓶装饮用水,其中集中式供水和二次供水按生活饮用水进行管理,桶装和瓶装饮用水按食品进行管理。

分质供水(管道直饮水):是指利用过滤、吸附、氧化、消毒等装置对符合卫生要求的源水作进一步的深度(特殊)处理,通过独立封闭的循环管道输送,供直接饮用的水。

《卫生部关于分质供水卫生许可证发放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发「2005」191号:“分质供水是集中式供水的一种形式,应当属于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范围"。

集中式供水:由水源集中取水,经统一净化处理和消毒后,由输水管网送至用户的供水方式(包括公共供水和单位自建设施供水)自备水源:使用井水或河水为水源,经简单净化消毒处理并通过输水管道输送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自备水源也是集中式供水的一种方式,如学校将井水(河水)抽到蓄水池,再经管道输送至食堂、宿舍等处;农村家庭使用的井水为分散式供水,不需卫生行政许可。

2022年二次供水管理制度

2022年二次供水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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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卫生规范》,切实做好二次供水卫生管理。水箱(水池)应封 盖加锁,四周 10 米内无工业、生活污染源。
二、二次供水设施管理设专人管理,管理人员每年进行一次 健康体检和卫生学问培训,并做到持证上岗。
三、每一天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巡查和现场余氯测定,有记 录备查,并做好环境清洁工作。
四、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工作,由卫生管理人员或托付 专业清洗队伍进行,清洗消毒人员必需持有效健康体检和卫生学 问培训合格证,每年清洗消毒 1—2 次,并有记录。清洗后做好水 质检测,水样必需送当地疾控中心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接着 运用。理解卫生监督部门的抽样监测,确保水质卫生平安。
第十条城市建设主管部门每季度要托付 xx 省城市供水水质 监测网地方站对二次供水管理单位进行水质检测或抽查,并出具 水质检测报告,对二次供水水质检测不合格的,下达整改通知书, 并责令二次供水管理单位限期整改。
第十一条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对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未按规定进 行清洗消毒的,责令其限期组织清洗消毒。逾期不清洗消毒的, 有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清洗消毒,费用由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担
3、负责供水管理,定期对设施四周环境卫生是否整齐、水池 四周是否有污染源、水池检修入口是否加盖上锁、透气孔、溢水 孔是否运转正常等进行巡查,如有异样刚好向水电科管理人员报
6、原第四条改为第五条,其中,清洗消毒后须经卫生防疫部 门检测验收,尔后方可接着运用"修改为"清洗消毒后须经卫生防 疫部门检测合格,方可接着运用"。
7、原第五条改为第六条,其中"达不到标准的,卫生防疫部 门要责令限期整改,到期仍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可以查封停止运 用和处以罚款,"修改为"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卫生行政 部门可依据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方法》责令限期整改、 停止运用或处以罚款;"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 2

长沙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

长沙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

长沙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长沙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已由长沙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8年8月27日修订通过,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8年9月28日批准,现将修订后的《长沙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公布,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2008年10月2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用水管理,维护用户和供水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用水,推进节水型城市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作。

市、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方案应当满足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基本条件和管理要求,确保供水安全。

第十条城市公共供水工程、自建设施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范围从事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

工程竣工后,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等单位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城市公共供水工程、自建设施供水工程的建设应当采用符合国家质量技术标准的设备、材料和配件,不符合国家质量技术标准的,不得使用。

第三章供水设施管理第十二条城市供水企业对其管理的供水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定期检查维护,加快供水管网的更新改造,保障正常供水。

城市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时,城市供水企业应当限时抢修,尽快恢复供水。

对重大故障,应当及时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应当查明原因,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用户投资建设的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结算水表外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统一管理和维护。

结算水表和表箱由用户负责保护,应当保持内外清洁,箱盖完好,无堆压物。

因用户原因造成损坏的,其维修、更换等有关费用由用户承担。

第十四条城市二次供水设施应当按照确保用水安全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和维护,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用于城市供水的新设备、新管网投产前或者旧设备、旧管网改造后,城市供水企业必连接;报城第二十条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加强管理,提高制水质量,减少水损,降低成本,实行优质服务承诺制。

湖南省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

湖南省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

湖南省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本市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经营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本办法所称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经营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用水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有利于城市供水事业发展的政策,鼓励城市供水科学技术研究,鼓励多渠道投资建设城市供水基础设施。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供水工作。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

第六条对在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城市供水水源第七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市供水条例》的规定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

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从城市发展需要出发,并与水资源统筹规划和长期供水计划相协调;(二)最大限度地利用地表水,严格控制开采和合理开采地下水;(三)优先保证城市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

第八条凡需要取用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在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前,必须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

在地下水已经超采的地区,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范围,采取保护措施,禁止开采或者限制开采量,防止地面沉降。

在城市公共供水建成区内限制自建设供水和自备井取水。

第九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向社会公布,并设置保护范围标志牌和禁止事项的告示牌。

国家二次供水管理规定(3篇)

国家二次供水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二次供水管理,保障二次供水水质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在居民区、企事业单位、公共场所等供水区域内,由市政供水管网向用户供水后,通过加压、调蓄等设施再次向用户供水的供水方式。

第三条二次供水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保障供水安全,确保水质合格;(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三)强化监管,规范运行;(四)公众参与,共同监督。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二次供水管理的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二次供水管理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五条城市供水规划和建设应当充分考虑二次供水的需求,合理规划二次供水设施。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的二次供水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七条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八条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资金,应当纳入城市供水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

第九条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验收,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运行与维护第十条二次供水设施应当实行专业化、规范化管理,确保设施安全运行。

第十一条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加强日常巡查和维护。

第十二条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对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确保水质合格。

第十三条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水质检测,发现水质不合格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向用户公开供水信息,包括供水时间、水质状况等。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和监督。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二次供水管理制度是指对城市居民生活用水中的污水进行处理后,再次利用于绿化、洗车、冲厕等用途的管理制度。

随着城市人口不断增加和资源的有限性,二次供水管理制度对于可持续发展和资源节约具有重要意义。

下文将对二次供水管理制度进行详细阐述。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是由政府、相关部门和居民共同参与的系统工程。

政府应该制定相应政策和法规来规范和推动二次供水管理,相关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和维护,居民则应根据规定使用二次供水,并配合相关部门的工作。

首先,政府应制定具体的二次供水管理政策和法规。

政策方面,可以对二次供水进行税收优惠,减免相关费用,鼓励居民使用二次供水。

法规方面可以规定居民在建房时必须考虑二次供水设施,在小区内建设二次供水系统,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实施处罚。

此外,政府还应加大对二次供水技术研发和推广的支持,鼓励科研机构和企业参与二次供水技术的创新与应用。

其次,相关部门应该加强对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和监督。

例如,建设和运行二次供水设施需要取得相应的资质和批准,相关部门应定期对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和质量评估,确保设施稳定运行和水质合格。

同时,需要建立二次供水设施运营和维护的监督机制,对设施的维护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其技术水平和操作规范。

再次,居民是二次供水管理中的主要参与者。

政府和相关部门需要加大对居民的宣传和培训力度,提高他们对二次供水的认识和使用意识。

居民应该主动配合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工作,使用二次供水,并注意合理使用水资源。

同时,政府可以通过组织相关宣传活动和奖惩制度来鼓励居民使用二次供水,提高其积极性。

此外,政府和相关部门还应加强对二次供水效果的监测和评估。

定期抽检二次供水的水质,检测其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及时调整管理措施和政策,确保二次供水的安全可靠性。

总之,二次供水管理制度是可持续发展和资源节约的重要措施之一,需要政府、相关部门和居民共同合作。

政府应制定相应政策和法规,并加大对二次供水技术的支持和推广力度。

岳阳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岳阳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岳阳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岳阳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岳阳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12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爱武2019年1月17日岳阳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二次供水管理,保证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安全和供水质量,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城市供水条例》《湖南省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当城市公共供水水压的要求超过市政供水管网供水能力时,通过再度储存、加压、消毒等方法处理后,供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饮用水经储存、处理、输送等方式来保证正常供水的设备及管线。

第三条本市城市公共供水区域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和水质安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二次供水纳入城市建设规划,鼓励多渠道投资建设城市二次供水设施,加强水质安全保障。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本市二次供水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二次供水的水质监测与卫生监督工作。

财政、发展改革、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二次供水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建设管理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正常压力不能满足用户用水需要的,应当设置二次供水设施;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二次供水设施的工程建设投资,应当包括在建设工程项目总造价中,由建设单位承担。

居民住宅现有二次供水设施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工程技术规程的,应当予以改造。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二次供水工程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城市供水企业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等部门单位参加。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方案的设计标准、供水方式、设备配置、节能措施、智能化控制等进行审查。

城市二次供水设施技术规范

城市二次供水设施技术规范

城市二次供水设施技术规范前言本规范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原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原建设部令第156号)及《湖南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制定。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和定义;3、建设要求;4、水质、水量与水压;5、水泵与泵房;6、水箱(池);7、管道与阀门;8、控制与保护;9、水质保障;10、验收。

本规范由湖南省建设厅提出。

本规范内容由湖南省建设厅负责管理,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主编单位:长沙市城市用水管理办公室、北京威派格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晏中华、张端根、杨刚、雷毅华、康辉、刘成铭、林小润、高华明、伏琴。

本规范主要评审人:施周、姚志强、周驰、侯向恒、易金萍、李群、李和平。

2.0.1 二次供水 secondary water supply当市政给水不能满足用户对水压、水量要求时,将城市供水经过储存、加压后,通过管道给水的方式。

2.0.2 二次供水设施 secondary water supply facilities是指用于保障二次供水水压及供水安全而设置的设备、管线、泵房 (二次供水设备包括水箱(池)、水泵、阀门、气压罐、电控装置、水处理设备、消毒设备等) 。

2.0.3 最大时用水量maximum hourly water consumption 最高日用水时间内,最大一小时的用水量。

2.0.4 水箱(池)溢流管water tank(reservoirs) overflow conduit 为防止水箱(池)内的水超出允许的最高水位而设置的放水管。

2.0.5 水箱(池)人孔water tank(reservoirs) check opening 为检修和清理目的而在水箱(池)上设置的人员出入孔口。

2.0.6 水箱(池)通气管 water tank (reservoirs)vent pipe 为使水箱(池)与大气相通而设置的管道。

二次供水管理规定范文

二次供水管理规定范文

二次供水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二次供水管理行为,保障供水质量和供水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正当权益,根据《供水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乡镇、农村等各类二次供水系统的管理。

第三条二次供水管理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饮水权益,提高供水服务质量。

第四条二次供水管理应遵循科学规划、分类管理、统筹协调、创新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二次供水管理机构应当与其他相关管理机构建立良好的沟通合作机制,形成协同推进的工作格局。

第六条二次供水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技术支撑和管理体系,提升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七条二次供水管理机构应依法行使职权,依法开展管理工作,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

第八条二次供水管理机构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业务水平和服务意识。

第九条二次供水管理机构应完善监测监管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供水设备故障、水质问题等。

第十条二次供水管理机构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二次供水管理的认识和支持度。

第二章供水设施建设管理第十一条二次供水管理机构应编制二次供水设施建设规划,统筹规划供水设施的布局、容量和水源保护。

第十二条二次供水管理机构应严格按照供水设施建设规划进行建设,确保供水设施的稳定运行和供水质量的安全。

第十三条二次供水管理机构应加强对供水设施运行状态的监测和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设施故障。

第十四条二次供水设施的维护保养应按照规定的周期和标准进行,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寿命的延长。

第十五条二次供水管理机构应定期组织对供水设施进行重大修缮和更新改造,确保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三章供水质量管理第十六条二次供水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供水质量监测和评估制度,确保供水质量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

第十七条二次供水管理机构应制定供水质量控制标准和监测方法,确保供水质量的稳定和可靠。

第十八条二次供水管理机构应加强对供水过程中水源、处理工艺、输配管网等环节的监管和管理。

第十九条二次供水管理机构应加强对供水设备的清洗、消毒和保养,确保设备卫生和供水质量的安全。

长沙市水务局、长沙市卫生局关于规范二次供水管理的通知

长沙市水务局、长沙市卫生局关于规范二次供水管理的通知

长沙市水务局、长沙市卫生局关于规范二次供水管理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长沙市水务局,长沙市卫生局
•【公布日期】2012.01.11
•【字号】长水发[2012]5号
•【施行日期】2012.01.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水资源
正文
长沙市水务局、长沙市卫生局关于规范二次供水管理的通知
长水发[2012]5号
全市各用水单位:
为强化长沙市城区二次供水水质安全管理,确保居民饮水安全,现将我市进一步规范二次供水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长沙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工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三、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必须根据《条例》要求,对其管辖的各类储水设施
每半年进行一次清洗消毒和水质检测。

水质监测检验每年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各负责一次。

四、水质检测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进行,检测服务收费标准:据湘价费〔2009〕9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各用水单位进行清洗消毒和水质检测后须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二次供水设施定期清洗消毒记录》。

六、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未按规定对各类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未按规定进行水质检测的或水质检测不合格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将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一二年元月十一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改造管理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改造管理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改造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12.18•【字号】湘建城〔2020〕180号•【施行日期】2020.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改造管理的通知湘建城〔2020〕180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障水安全的重要论述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5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四部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确保水质安全的通知》(建城〔2015〕31号)要求,进一步提高城镇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改造管理水平,确保饮水安全,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设市城市及县城住宅、公共建筑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运维管理环节的技术要求应按照《湖南省城镇二次供水设施技术标准》(DBJ43/T353-2020,以下简称“《标准》”)执行。

二、设市城市及县城住宅、公共建筑二次供水设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应与建筑主体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同步上传至湖南省施工图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施工图审查。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按照《湖南省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试行)》、《湖南省城镇二次供水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试行)》有关内容以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三、设市城市及县城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供水企业应参与含二次供水设施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初步设计评审,施工期间指导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执行相关标准规范,落实技术要求。

二次供水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按照相关规定、标准及规范组织验收,设市城市及县城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供水企业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对于验收不合格的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单位必须组织整改,达到《标准》要求。

城镇二次供水管理办法【最新版】

城镇二次供水管理办法【最新版】

城镇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城镇二次供水、用水活动,保证二次供水水质、水压、水量和供水安全,根据《省城镇供水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运行及水质监测等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接口至最终用户计量结算水表之间设施的总称。

包括为二次供水设置的泵房、水箱(池)、水泵、阀门、电控装置、压力容器、消毒设备、供水管道、安防设施、水质监测及远程监控等设施。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镇二次供水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城镇供水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二次供水、用水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二次供水设施的卫生监督,依法查处卫生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的成本核算。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严格执行治安保卫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第四条二次供水应当遵循安全、卫生、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或者擅自停用二次供水设施。

第六条城镇供水专项规划应当合理布置二次供水设施,统筹考虑供水管网区域集中调蓄调压设施布局,确保管网压力平稳均匀,促进节能降耗。

第七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对水压或者水量要求超过城镇供水服务压力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

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国家和省二次供水设施卫生标准、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范。

第八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对建设项目施工图进行审查时,应当对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方案同步进行审查,并征求供水单位意见。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必须由《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确定的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确保二次供水设施建设质量。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二次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组织验收,验收成员应当包含供水单位。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 (3)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 (3)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1. 引言二次供水是指在自来水进户后,再次经过一定处理工艺得到供水水质符合规范要求的水,以满足特定用途的需求。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是为了保证二次供水质量、维护用户权益、提高供水服务质量而制定的一套管理规范和操作流程。

2. 二次供水管理部门及职责二次供水管理部门是负责二次供水管理的组织单位,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制定和实施二次供水管理制度;•监督和管理二次供水设备的安装和维护;•对二次供水水质进行监测和评估;•处理用户投诉和意见;•组织二次供水设备的定期维护和检修;•开展二次供水设备的技术培训和宣传工作。

3. 二次供水设备管理3.1 设备选择与采购在选择和采购二次供水设备时,应根据供水水质要求、供水量、场地条件等因素进行合理评估和选择。

采购的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并具备以下特点:•高效稳定:设备运行稳定,供水效果好;•节能环保:设备能耗低、无污染排放;•易于维护:设备维护简便、方便。

3.2 设备安装与维护设备安装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使用安全。

设备维护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定期检查设备的运行状态,及时发现和处理故障;•清洗和消毒设备,保证供水水质符合要求;•更换和更新老化设备,提高设备的使用寿命和性能;•做好设备使用记录,及时记录设备维护和故障处理情况。

4. 二次供水质量管理4.1 水质监测与评估对二次供水的水质进行定期监测和评估,以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用户需求。

监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总大肠菌群和致病菌检测;•水质浊度和浓度检测;•各种水质指标的检测,如PH值、溶解氧、COD等。

4.2 水质改进措施当二次供水水质不符合要求时,应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改进。

改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设备维护和清洗;•调整水质处理工艺;•增加二次杀菌措施;•定期对供水管网进行消毒。

5. 用户权益保护与服务质量提升5.1 用户权益保护为保护用户权益,二次供水管理部门应采取措施保障用户的供水权益。

5湖南省城市供水条例

5湖南省城市供水条例

湖南省城市供水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人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本办法所称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工作及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城市供水应当坚持开源与节流并重的原则,合理开发的利用水资源,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就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供水工作。

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城市供水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应制定有利于城市供水事业发展的政策,鼓励城市供水的科学技术研究,采取相应措施积极推广先进技术和设备,保障城市供水的科学技术水平不断提高。

第七条对执行本办法和在保护城市供水水源.维护供水设施.坚持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方面有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或同级城市建设行政就管部门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章城市供水第八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和流域者区域水资源综合规划,组织城市规划行政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等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供水发展规划,纳入城市总本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根据当地情况,合理安排利用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十条需要取用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必须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

在地下水已经超采的地区,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保护措施,限制开采量,防止地面沉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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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的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

根据建设部、卫生部第53号令《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或白建设施供水通过各种设施间接供给用户使用的水。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城市公共供水所设置的高、中、低位蓄水池(塔)、水箱、管道、阀门、水泵机组告示供水设施。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设计、建造、维修和使用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二次供水卫生监督工作,省、市(地州)、县(市、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卫生监督测分级管理办法总的分工原则,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检查工作,水质监测检验由其同级卫生防疫站负责。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二次供水的设施和卫生管理工作。

各地、州、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二次供水的设施管理和卫生管理工作。

二次供水的日常水质自查检验由同级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站或水质化验室负责。

第二章卫生管理
第五条凡有二次供水设施的单位必须取得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二次供水设施合格证》,方可供水。

第六条二次供水单位应建立用水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卫生管理工作。

直接从事二次供水的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二次供水工作。

直接从事二次供水的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不得上岗工作。

第七条二次供水设计选址、设计、施工及所用材料,应保证不使饮用水水质受到污染。

水池或水箱应封盖加锁,并保持二次供水设施周围的环境卫生,其水池的日常水质每半月一次由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站负责检测,每季度一次由卫生防疫部门负责监督。

水池至少每年清洗消毒二次。

清洗毒后经当地卫生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从事清洗清毒单位人员必须取得卫生知识培训及体检合格证方可上岗。

当水质受到污染时,二次供水设计管理单位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向当边卫生、供水和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第三章设施管理
第八条凡新建、扩建和改建二次水设施的单位,必须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用水申请。

同时把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图纸和有关资料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卫生行政审核,经批准后方可施工安装。

第九条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和建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蓄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根据水池进水管进水能力,水泵的抽水量及连续运行时间、消防贮备水量及生产事故备用水量确定。

(二)水池可设在独立的水泵房顶上,也可布置在室外呈地表水也或地下水池,水泵应设在水池水位下。

(三)室外在下水滤的溢流水位应高于地面。

进水管和水泵的吸水管应设在两端。

(四)在生活和消防合用—个水池时,应设置消防贮水最低水位警戒标志,和平时不能被生活
水泵动用的措施。

(五)水池应设带水位控制阀的进水管、溢水管、排水管、通风管、水位显示器及检修入孔等。

与外界相通的管、孔,应有防鼠设施。

(六)水泵的扬程应满足最不利处的配水点或消防栓所需水压。

水泵的流量,给水系统无高位水箱或水塔时,按设计秒流量确定。

有高位水箱或水塔时,按最大小时时流量确定。

(七)给水系统的水泵宜一用—备,且设置自动开关装置。

(八)严禁直接从城市管网中装泵抽水。

(九》每台泵的出水管上应装设阀门、止回阀、压力表,水泵基础高于地面不得小于0.1米。

(十)采用气压罐供水设备时,气压罐的最小压力,应按最不利处的配水点或消栓需水压计算确定,气压罐必须装有安全阀、压力表、泄水水管和密闭入孔,水罐装设水位计。

定压或气压给水设备应设自动调压装置,气压罐顶建筑结构最低点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罐与之间及罐壁与墙面的净距不得小于0.7米。

(十一)水箱的高度应最不利处的配水点所需水压确定,水箱应设在便于维护、光线和通风良好的地方。

水箱应加盖加锁。

(十二)水箱应设溢流管,泄水管和水位信号装置,溢流管、泄水管不得与排水系统直接连接。

(十三)当水箱进水管和出水管为同一条管时,应装设浮球阀或液压阀。

(十四)二次供水设施使用的建筑材料、防护涂料、管材、阀门等与水接触的材料,必须符合卫生质量。

必须是取得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批准的产品。

第十条二次供水设施的施工及安装,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条二次供水设施竣工后,经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发给《二次供水设施合格证》和《二次供水卫生许可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章卫生监督
第十二条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工作由所在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三条新建、扩建和改建二次供水设施时,应请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并负责水质监督和评价。

第十四条当发现二次供水水质污染危及人体健康,须停止使用时,对二次供水单位应责令其立即停止供水,并负责污染事故对人体健康影响的调查。

第十五条凡取得二次供水卫生许可证的单位。

经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已不符合卫生许可证要求的,原批准机关有权收回证件,并视其情况按罚则有关条款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可按照建设部、卫生令第53号《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四章罚则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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