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资源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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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土地税 《中国税收》PPT课件

第十章  土地税  《中国税收》PPT课件
部分,税率为50%。 • 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东率北财为经大60学%出。版社
第二节 土地增值税
• 四、税收优惠
• 1.对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 地增值税。
• 2.对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改造安置住房房源,增值 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人; •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分别为纳东税北财人经大。学出版社
第一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
• 二、征税对象、纳税人与纳税义务发 生时间
(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1.纳税人新征收的土地
• 2.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
• 3.纳税人购置、出租、出借房屋用地
• 4.纳税人因土地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城镇
合作建房出售;(10)纳税人将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
、联营;(11)纳税人代他人建房;(12)房地产的重新
评估。
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第二节 土地增值税
• 二、征税对象、纳税人与纳税义务发 生时间
(二)纳税人
•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属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 个人。
• (2)文化事业的优惠。
• (3)公共用地优惠。
• 2.居民生活优惠
• (1)安全防范用地优惠。
• (2)个人出租住房优惠。
• 3.困难性优惠
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第一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
• 四、税收优惠
(三)政治性优惠 •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由财政部门拨款的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
• 2.土地增值税的类型
• (3)全额土地增值税与超额土地增值税

资源课税与财产课税

资源课税与财产课税

资源课税与财产课税一、资源课税与财产课税的一般特征人类的财富有两类:一类是大自然赐予的各种资源,如土地、河流、矿山等;另一类是人类经过劳动,利用已有资源制造出的社会财产,如房屋、机器设备、股票证券等。

这两类财富有时是难以截然区分的,如土地,即是一种自然资源,又是一种社会财富,而且这两类财富具有某些相同或类似的性质。

与此相适应,对这两类财富的课税也具有某些相同的特点和作用。

对自然资源的课税称为资源税。

资源税有两种课征方式:一是以自然资源本身为计税依据,这种自然资源必须是私人拥有的;二是以自然资源的收益为计税依据,这种自然资源往往为国家所有。

前一种资源税实质上就是财产税,即对纳税人拥有的自然财富的课征,它与对纳税人拥有的其他形式的课税并没有根本的区别。

很多国家的自然资源为私人拥有,因而这些国家只有财产税而没有资源税。

财产税也有两种课征方式:其一是以财产价值为计税依据;其二是以财产收益为计税依据。

而第二种财产税又与资源课税有密切联系,如果是对自然财富收益的课税,往往可以纳入资源课税。

很明显,财产课税和资源课税具有较强的同一性。

有一种观点认为,财产课税和资源课税的划分主要因政府的=思考问题的标准不统一所致,并不是没有道理的。

财产课税和资源课税的特征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1.课税比较公平。

个人拥有财产的多少往往可以反映其纳税能力,对财产课税符合量能纳税原则。

企业或个人占用的国家资源有多有少、有和无的差别,有质量高低的差别,而这种差别又会直接影响纳税人的收益水平,课税可以调节纳税人的级差收入,也合乎受益纳税原则。

2.具有促进社会节约的效能。

对财产的课税可以促进社会资源合理配置,限制挥霍和浪费。

对资源的课税可以促进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防止资源的无效损耗。

3.课税不普遍,而且弹性较差。

这是财产课税和资源课税固有的缺陷。

无论是财产课税还是资源课税都只能选择征税,不可能遍及所有财产和资源,因而征税范围较窄。

同时,由于财产和资源的生成和增长需要较长时间,速度较慢,弹性较差,因而财产课税和资源课税不可能作为一个国家的主要税种,一般是作为地方税种。

第十章-资源税法PPT课件

第十章-资源税法PPT课件

二、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
基本规定
纳税 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应税资源的矿产品 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包括内外资企业、单位、机关、社团、个人。
扣缴 义务人
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及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 税的扣缴义务人。 在收购未税矿产品时代扣代缴资源税。
注意:资源税“进口不征、出口不退”。
第十章 资源税法
➢第一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第二节 资源税法 ➢第三节 耕地占用税法
第一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概述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和征税对象 三、城的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算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概述
(一)概念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对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
【例10-6】根据资源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单位 和个人的生产经营行为缴纳资源税的有( ) A、治炼企业进口铁矿石 B.个体经营者开采煤矿 C.军事单位开采石油 D.中外合作开采天然气 【解析】答案为BCD。
三、资源税的征税范围
资源税的课税对象是各种自然资源,具体范围如下: 1、原油; 2、天然气; 3、煤炭; 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精矿; 5、金属矿原矿、精矿; 6、盐。
(在计算应纳税额时,注意要求是年税额还是季度或月税额) 【例10-1】天天公司坐落于某中等城市,占用土地20000平方米,其中企业自办的 托幼机构占用土地面积1000平方米,当地政府核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每平方米4 元。计算该企业当年应纳的土地使用税税额。
全年应纳土地使用税税额=(20000-1000)*4=76000(元)
固体盐 盐 液体盐
海盐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 卤水(氯化钠含量达到一定浓度的溶液)

资源税纳税申报和纳税审核--注册税务师辅导《税务代理实务》第十章讲义7

资源税纳税申报和纳税审核--注册税务师辅导《税务代理实务》第十章讲义7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中华会计网校会计人的网上家园注册税务师考试辅导《税务代理实务》第十章讲义7资源税纳税申报和纳税审核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或=销售额×比例税率(天然气、原油)一、资源税的纳税人在我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1.外商投资企业及外国企业属于资源税的纳税人;2.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的企业,自2011年11月1日起缴纳资源税;3.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二、应税产品课税数量及销售额的审核1.销售应税产品的审核要点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或销售额为计税依据。

注意325页[例10-11](资源税的计算没有更新)、326页[例10-13]销售额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不包括:同时符合两项条件的代垫运费;同时符合三项条件的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

销售数量包括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实际销售数量和视同销售的自用数量;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者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计征资源税的销售数量。

2.自用应税产品审核要点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缴纳资源税,以自用数量或销售额为计税依据。

视同销售情况下销售额的确定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有视同销售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的,除另有规定外,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税率)固体盐征税的规定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例题1·多选题】下列关于资源税计税依据的说法,正确的有()。

财政学第十章 税收原理

财政学第十章 税收原理

E
O
Q1
G*
Q
(4)供给弹性比较小时,供给者将承受大部分税收负担
P
S+T S F
P1 P* H
E
税收收入 T
D P2 G
O
Q1
Q*
Q
3.商品供求弹性对税负转嫁实现程度的影响 (1)如果商品供给弹性大于需求弹性,则需求者承受 大部分税收负担,供给者承受小部分税收负担。税负 较易转嫁。 (2)如果商品供给弹性小于需求弹性,则需求者承受 小部分税收负担,供给者承受大部分税收负担。税负 较难转嫁。 (3)如果商品供求弹性相等,则需求者和供给者承受 等额的税收负担
(2)替代效应是指因政府征税上的差别,影响了商 品和生产要素的相对价格,从而引起纳税人选择某种 经济行为来替代另一种经济行为的现象。
一般情况下,收入效应不会破坏帕雷托最优条件,只有替代效应才 会破坏帕雷托最优条件。
① 替代效应按主体不同可分为生产者、消费者、投
资者、劳动力供给者的替代效应。
② 替代效应按客体不同可分为产品之间、消费品之 间、投资与消费之间、劳动与闲暇之间等的替代。
E
税收收入
T D 需求者负担的税负 G
P2
供给者负担的税负
O
Q1
Q*
Q
(4)需求弹性比较小时,需求者将承受大部分税收负担
P
S+T
F
P1
S
税收收入 T
P* P2 H G D
E
O
Q1
G*
Q
2.供给弹性影响税负转嫁 (1)供给弹性为无穷大时,供给者将不承受税收负担 (2)供给弹性为零时,供给者将承受全部税收负担 (3)供给弹性比较大时,供给者将承受小部分税收负 担 (4)供给弹性比较小时,供给者将承受大部分税收负 担

财政学课件Lecture10对财产的课税44页PPT

财政学课件Lecture10对财产的课税44页PPT

liuyi
10
三、特种财产税
特种财产税是指政府选择某类或某几类 财产为课税对象分别课征财产税,比如 房产税、土地税、不动产产税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课税对象,以房产的价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征
收的一种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数据,2007年房产 税收入为575.05亿元,占税务部门组织收入的1.16%。
(一)征税范围和纳税人 征税范围: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 纳税人: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 或者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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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
(二)税额
实行幅度定额税率。
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车船税 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目范围和税额幅度内,划分子税目,并明 确车辆的子税目税额幅度和船舶的具体适用税额。 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的子税目税 额幅度内确定。
遗产税制度分类
总遗产税制 分遗产税制 混合遗产税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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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遗产税制的特点
遗产税开征与否与经济发达程度相关 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实行分遗产税制
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采用超额累进税率 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在设置遗产税的同时设置赠
与税
大多数国家的遗产和赠与税由中央政府征收
liuy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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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遗产税制度简介
用遗产总额减去被继承人的各项债务、丧葬费用、遗产 损失、借贷、应付帐款等,就可以得出经济遗产额。 计算应纳税遗产额(taxable estate)
经济遗产额求出以后,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扣除某些项目,如 扣除应当缴纳的税金、认证和管理费用、赠送未亡配偶的财产、 捐献财产调整额等,然后就可以得到应纳税遗产额。
从1977年开始,征收统一的遗产和赠与税,两税适用同 一税率,并开征了隔代转移税(generation-skipping transfer tax)。

第十章 资源税法

第十章 资源税法
1
2
3
三、计税依据
(陈P230)
以应税资源产品的课税数量为计税依据。
(一)确定课税数量的基本方法
1、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 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2、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 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二)特殊情况下课税数量的确定方法
(P230)
1、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 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进行换算, 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2、原油:一律按原油的数量课税。 3、煤炭: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还原成煤炭数量 4、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可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 数量。 5、盐:纳税人以自产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 额征税;以外购的已税液体盐加工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 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
67Leabharlann 8

资源税财产税与其他课税90页PPT.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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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

由于在我国的不同地区之间人口和耕地资源的分布极不均衡,
有些地区人烟稠密,耕地资源相对匮乏;而有些地区则人烟稀少,
耕地资源比较丰富。各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水平也有很大差异。
考虑到不同地区之间客观条件的差别以及与此相关的税收调节力
度和纳税人负担能力方面的差别,耕地占用税在税率设计上采用
了地区差别定额税率。税率规定如下:
1.资源税的概念 资源税是以各种应税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为 了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并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 用而征收的一种税。
2.资源税的特点
我国现行的资源税主要有以下四个特点: (1)只对特定资源征税 (2)具有级差收入税的特点 (3)实行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征收 (4)实行源泉课征 (5)资源税属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
1.纳税人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 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 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2.计税依据
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 值额为计税依据。
增值额是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 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 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新建房及配 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 格;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财政部规定的其他 扣除项目。
本章的主要学习要点是资源税、财 产税及其他税种的理论,主要包括资 源税和财产税的概念、特点、作用和 主要税种,同时还要了解每一税种的 具体税制要素,了解其他税种的相关 知识。
重点是学习资源税和财产税的概念、 特点、作用;难点是要掌握资源税和 财产税具体税种的税制要素
资源税 级差收入 财产税 房产税 车 船税 契税 印花税 证券交易印花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车辆购置税

新资源税课件共13页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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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资源税法是指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资源税征收与缴纳之间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

现行资源税法的基本规范,是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颁布,2019年9月30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资源税暂行条例》)。

第一节资源税基本原理一、资源税的概念资源税是对在我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以下称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课征的一种税,属于对自然资源占用课税的范畴。

对资源占用行为课税不仅为当今许多国家广泛采用,而且具有十分悠久的历史。

我国对资源占用课税的历史至少可以追溯到周代,当时的“山泽之赋”就是对伐木、采矿、狩猎、捕鱼、煮盐等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生产活动课征的赋税。

此后,我国历代政府一直延续了对矿冶资源、盐业资源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课税的制度。

二、资源税征收的理论依据1984年我国开征资源税时,普遍认为征收资源税主要依据的是受益原则、公平原则和效率原则三方面。

从受益方面考虑,资源属国家所有,开采者因开采国有一资源而得益,有责任向所有者支付其地租;从公平角度来看,条件公平是有效竞争的前提,资源级差收入的存在影响资源开采者利润的真实性,或偏袒竞争中的劣者,或拔高竞争中的优胜者,故级差收入以归政府支配为好;从效率角度分析,稀缺资源应由社会净效率高的企业来开采,对资源开采中出现的掠夺和浪费行为,国家有权采取经济手段促其转变。

这些解释从一个侧面说明了开征资源税的意义和必要性。

征收资源税的最重要理论依据是地租理论。

由于矿产等资源具有不可再生性的特征,以及国家凭对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垄断,使资源产生地租。

矿产资源的地租表现为矿产资源的租金。

矿产资源的租金体现了矿产资源的价值。

这种价值不是矿产企业在开采矿产资源过程中的“劳动凝结”,而是矿产资源无以复加的使用价值的“国家所有权垄断”的体现。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国家允许,都不可能实施矿产资源的开采经营权,也不可能基于法律的规定取得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第十章税收原理

第十章税收原理
起征点与免征额有相同点,即当课税对 象小于起征点和免征额时,都不予征税。
本质区别:当课税对象大于起征点和免 征额时,起征点制度要求对课税对象的 全部数额征税,而免征额制度则要求仅 对课税对象超过免征额部分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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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税收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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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税收分类
(一)按税负是否能转嫁分类 (二)按课税对象的性质分类 (三)按税收的计量标准分类 (四)按税种的隶属关系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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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税收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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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局部均衡分析的局限性
局部均衡分析忽略了很可能在其他市场上发生 的将影响相对效用水平的许多相对价格的变化。
局部均衡分析可以处理的税收类型非常有限, 即只能处理适用于特定市场的税收。
局部均衡分析忽略了政府收入的使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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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税收原理
第十章 税收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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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课税原则的提出
1. 配第的课税原则 2. 尤斯蒂的课税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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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税收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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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配第的课税原则
➢ 公平 ➢ 便利 ➢ 节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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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税收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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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尤斯蒂的课税原则
➢国库原则 ➢促进自发纳税的课税方法 ➢不得侵犯臣民的合理的自由和加重对人民生活及工商
纳税总额 ATR 税基价值
(2)边际税率(marginal tax rate,MTR):
纳税总额的增加额 MTR 税基价值的增加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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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税收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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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起征点与免征额
起征点(tax threshold):税法规定的对课 税对象开始征税的数额。
免征额(tax exemption):税法规定的对课 税对象全部数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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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的油气田2011年11 月1日以前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在2011年11月1 日以后销售和自用于非连续生产应税油气的,依 照新的资源税条例规定及税率缴纳资源税;其在 2011年11月1日以前签订的销售油气的合同,在 2011年11月1日以后收讫销售款或者收到索取销售 款凭据的,依照新的资源税条例规定及税率缴纳 资源税。
2.税率
资源税
资源税税率形式有两种,原油和天然
气采用幅度比例税率,其他矿产品和盐
采用幅度定额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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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资源税
三、资源税的计算
(一)计税依据的确定 资源税采取从价定率或从量定额的办法征收, 其计税依据是应税资源产品的销售额或课税数量。 1.一般规定 2.特殊规定 3.核定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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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一、资源税的概念
资源税
资源税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
域从事开采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征收的一种税,属于对自然资源占用课税的范畴。
我国现行资源税具有“只对特定资源征税、
受益税性质、级差收入税、实行从价定率或从量
定额征收和一次课征制”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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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资源税
二、资源税的基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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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计税依据的确定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占 用的土地面积。 1.以测定面积为计税依据,适用于由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 积的纳税人。 2.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适用尚 未组织测量土地面积,但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 地使用证书的纳税人。 3.以申报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适用于尚未 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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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基本制度 (一)纳税义务人 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 地的,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为纳税人。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 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人, 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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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耕地占用税
二、耕地占用税的基本制度 (一)纳税义务人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非 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 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 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 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二)征税范围 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包括纳税人为建房或从事其他 非农业建设而占用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 在占用之前三年内属于上述范围的耕地或农用土地, 也视为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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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全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 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三)税收优惠 1.暂行条例免税项目。 2.国务院确定的免税项目。 3.地方税务局确定的减免税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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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 (一)纳税期限 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 纳的征收方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三)纳税地点和征收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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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土地增值税
件 2. 纳税人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应提
供的清算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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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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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概念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城镇土地为征税对 象,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 的一种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具有“征税对象是国有 土地、征税范围广、实行差别幅度税额 “的特点。
第 十 章 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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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目录
第一节
第二节
资源税
土地增值税
第三节
第四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
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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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目标
本章的主要税种包括资源税、土地增值 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通过本 章的学习,应了解资源税类各税种的概念、 特点;熟悉资源税类各税种的征税对象、纳
税人、税率;掌握资源税类各税种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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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二)纳税期限 (三)纳税地点
资源税
五、新旧税制衔接的具体征税规定 (一)从量计征 按实物量计算缴纳资源税的油气田在2011年 11月1日以后开采的原油、天然气,依照新的资源 税条例规定及税率缴纳资源税;此前开采的油气 依法缴纳矿区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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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资源税
(二)从价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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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资源税
四、资源税的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生产销售应税产品,其纳税义务发 生时间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销售合 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 式的,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采取其他结算方 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 当天。 2.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其纳税义务 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3.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 生时间为支付首笔货款或首次开具支付货款凭据 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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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征税范围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在城市、 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 的土地,不包括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 (三)税率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采用有幅 度的差别税额,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 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税单位税 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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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资源税
(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矿泉水等水气矿产属于“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5)黑色金属矿原矿 包括铁矿石、锰矿石、铬矿石。 (6)有色金属矿原矿 (7) 盐 包括固体盐和液体盐,固体盐有海盐原盐、湖 盐原盐和井矿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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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一)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 1.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税
法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
源税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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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2.扣缴义务人
资源税
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和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 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独立矿山是指只有采矿或只有采矿和选矿,独立核算、 自负盈亏的单位,其生产的原矿和精矿主要用于对外销售。 联合企业是指采矿、选矿、冶炼(或加工)连续生产 的企业或采矿、冶炼(或加工)连续生产的企业,其采矿 单位,一般是该企业的二级或二级以下核算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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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二)税目和税率
资源税
资源税实行“普遍征收,级差调节”的原则, 其征税对象仅限于矿产品和盐。 1.税目 (1)原油 只对开采的天然原油征税;人造石油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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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2)天然气
资源税
天然气指专门开采的天然气和与原油同时开 采的天然气。煤矿生产的天然气以及煤矿瓦斯暂 不征收资源税。 (3)煤炭 煤炭,是指原煤。对洗煤、选煤和其他煤炭 制品不征税。
第一节
资源税
(三)税收优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 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 免税。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 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 者免税。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项目。 纳税人的减税、免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销 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 供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不予减税或者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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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三)税率
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在税率设计上采用了地
区差别定额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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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耕地占用税
三、耕地占用税的计算 (一)计税依据的确定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占用耕地的面积为计税 依据,以平方米为计量单位。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 计税依据,以每平方米土地为计税单位,按适用 的定额税率计税。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平方米)×适 用定额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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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节 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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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耕地占用税
一、耕地占用税的概念 耕地占用税是对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 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际占用的耕地面 积征收的一种税,它属于对特定土地资源占用课 税。 耕地占用税具有“兼具资源税与特定行为税 的性质、采用地区差别税率、在占用耕地环节一 次性课征以及税收收入专用于耕地开发与改良” 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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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土地增值税
二、土地增值税的基本制度
(一)纳税义务人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 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 入的单位和个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 关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个人包括个体经营者。 (二)征税对象及范围 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土地增值额 1.征税范围的判定标准 2.土地增值税的具体范围 (三)税率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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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土地增值税
三、土地增值税的计算 (一)计税依据的确定 土地增值税是以土地增值额为计税依据。 土地增值额=转让收入-扣除项目金额 1.转让收入的确定 转让收入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货币收入、实务收入以及其 他收入。 2.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 系数
第一节
资源税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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