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征税权分配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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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电子商务常设机构的确定规则 1)企业在另一国拥有的服务器是否构成常 设机构 2)企业在另一国拥有网址是否构成常设机 构 3)网络提供商是否成为非居民的非独立地 位代理人
(三)常设机构征税权规则
1常设机构原则:P95 2利润归属原则:P95-96 a. 实 际 联 系 原 则 (economic connection principle)。 该原则有助于简化管理、提高效率,并更加适用 于通常采用的经营交易方式,但是有助长避税 的危险,也难以为收入来源国促进企业利润的 行为提供任何激励。尽管如此,实际联系原则 在很大程度上限制收入来源地,得到了 《OECD范本》的支持。
4、非独立代理人构成常设机构的条件
-独立地位代理人和非独立地位代理人 独立代理人的判断: (1)自主营业(即不受他人指令和控制)标准 (2)正常营业过程标准 (3)利益分享与风险承担标准 (4)客户数量标准
-非独立代理人成为常设机构的条件 条件:代理人具有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签定 合同的权力并经常使用这种权力,代理人所从 事的活动不是准备性和辅助性活动。 联合国范本与OECD范本的区别: 联合国范本认为(1)对非独立代理人,在缔约 国一方,即使没有以缔约国另一方的企业的名 义签定合同的权力并经常形式这种权力,但经 常在首先提及的国家保存货物和商品的库存, 并代表该企业经常从该库存中交付货物和商品, 应认为该企业在缔约国一方设有常设机构; (2)缔约国一方的保险企业,除再保险外, 如通过非独立代理人在另一国领土内收取保险 费和接受保险业务,应认为在缔约国另一方设 有常设机构。
(二)常设机构定义及特征
-常设机构定义 -一般类型常设机构的确定规则 1.能够构成常设机构的必须是一个营业场所。 (1)所谓营业场所不要求具有完整性; (2)场地、设施或设备是企业自有的还是租用的, 不影响成为营业场所; (3)构成营业场所的必须是适合于营业活动的任何 重要的有形物体,包括不动产、建筑、机器、计算 机、轮船、飞机和打钻机等,轻便的、可携带的机 器、设备、工具不构成常设机构的营业场所。但是, 对于专利(软件),通过使用者的设施,可以产生 常设机构。
(1)总机构向常设机构提供贷款或专利权,常 设机构以利息或特许权使用费等形式支付给总 机构的费用,不能扣除。 (2)常设机构为其总机构提供辅助性服务而发 生的费用不能扣除。 (3)常设机构支付给总机构的所谓“管理利润” 不能扣除 。 c.利润分配方法 营业额或佣金收入、工资额、原材料金额、流动 资本(公式类似于a) 核定利润的困难与问题:利润根据哪国法律确定、 不同业务的集团、具体标准变化、资料搜集
3.关于营业活动的认定: (1)区分非营业性服务和营业活动 两个协定范本共同列举了五个方面的准备性辅助性场所, 将他们排除在常设机构范围外。这些场所是: a.专为储存、陈列本企业货物商品的目的而使用的场所; b.专为储存、陈列的目的而保存本企业货物商品的库存; c.专为通过另外企业加工的目的而保存本企业货物商品 的库存; d.专为本企业采购货物商品和搜集情报而设有的固定营 业场所; e.专为本企业从事任何其他准备性、辅助性活动的目的 而设有的固定营业场所。 OECD范本中胜数a、b中还包括“交付货物”的场所。
3利润计算原则:独立企业和正常交易原则 归属于常设机构的利润应该是与其完全独立的 企业(而不是与其总机构)按照通常的市场条 件和价格进行交易所应取得的利润。 4利润计算方法P97-100 a.合理地分担总机构的一般管理费用 应由常设机构负担的总机构一般管理费用=该常 设机构的营业额(或毛利)/总机构的营业额 (或毛利)×总机构的管理费用 b.某些费用不得扣除 如常设机构支付给总机构的特许权使用费、特定 劳务手续费、贷款利息,(联合国范本第7条 第3款)。具体包括(OECD范本第7条第3款 注释):
2. 利息来源地确定规则 1支付者(或债务人)居住地 2贷款实际使用地(英国,贷款合同签订地) 3获得者(或债权人)居住地 3. 特许权使用费来源地确定规则P105 1支付者居住地(支付地) 2知识产权的实际使用地 3获得者(或所有人)居住地
(三)投资所得征税权分配规则
1.投资所得的征税规则:利益分享。 两个范本对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规定的差 异(见下页) OECD范本第10条第2 款:如果股息受益所有人 是一家公司(不是合伙企业),并直接持有支付 股息公司至少25%的股份,那么预提税税率不 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任何情况下, 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5%。利息的预提税税率 不超过10%。 联合国范本:未作出明确规定,给予来源国争 取高税率的权力。
二、投资所得的征税权分配规则
(一)定义与分类 1.投资所得包括股息红利、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投资 所得是从股权、债权、特许权取得的所得,是一种权 利金收入,这是其与营业利润的区别所在,也被称为 被动投资所得。 2.股息是指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合伙企业、有限责 任公司或其它股份公司在年终决算后将已扣除公积金、 公益金等项目后的剩余利润,按一定标准分配给股东 作为其投资入股的报酬(包括优先股股息)。资本弱 化情况下的利息视同为股息。资本弱化的情形P101
b.边界明确的经营位置 “空间定界法”认为,即使没有座落于特 定地点的经营中心,只要在一定的空间 范围内存在经营场所就符合常设机构的 位置要求。 判例1:在他国海面上进行捕捞的渔船。 判例2:离岸石油钻探和开采。
(2)持久性标准:从可行性出发,将临时性营业场所排 除在常设机构之外。 a.如果一个营业场所的设立是以长期使用为目的,即使 由于企业活动的特殊性质或其他原因而提前清算,使 其实际存在的时间很短,仍应视为常设机构;如果一 个营业场所的设立仅是为了短期的目的,事实上也是 如此,就不构成常设机构,但如果存在超过了临时性 质的期限,则视为常设机构。 b.时间的界限往往以明确经营界域为前提,即以营业活 动的具体开展地点为空间条件,而不能以整个国家的 领土为地理空间来确定。 判例:德国演出团体在美国进行的巡回演出。
5.其它所得项目的处理。对投资所得(股息、利 息、特许权使用费)、不动产转让所得、租赁 所得、劳务所得等,国际税收协定设有专条进 行处理。但如果这些所得与常设机构有关,应 作为常设机构的营业利润,计入应税所得中一 并征税,否则按各个专条的精神单独计税。 6.采购货物的活动要不要计算利润。一般来说, 光采购不视为常设机构。常设机构在正常活动 外还进行采购,这一部分是否参与利润分配存 在不同的观点。《OECD范本》:第7条第5款。 联合国范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未规定。
具体判定标准: a. 业务性质与企业的整体业务实质相同者为常设 机构; b. 生产和销售行为延伸者为常设机构; c. 服务对象包括本企业以外顾客者为常设机构; d. 职责为管理监督者为常设机构; e.超过单纯提供非营业性服务而承担销售商品业 务和从事生产活动者为常设机构。
(2)区分营业活动和一般的租赁活动和销售活动。 a.如果出租和出售方仅承担通常的售后服务,并不参 与所出售或出租的货物或资产的经营和使用,则属于 一般的租赁和销售活动; b.如果出租和出售者,派出雇员为所租赁和销售的设 备,进行安装、调试、保养、维护和提供其他有关的 服务,提供服务任何活动均是在承租人和购买者的指 挥、负责和控制下进行,也不认为设有常设机构; C.如果雇员有权参与所出售和出租的设备或资产的使 用或经营决策,则视为营业活动,如果该活动具有一 定的永久性,认为设有常设机构。
2.能够构成常设机构的营业场所必须是固定的。 (1)位置标准:固定的活动中心场所和边界明 确的经营位置。 a.固定的活动中心场所,是在税收管辖权内的 一定土地(或海地)上的固定的营业活动中心 场所或者建有基地,这时可不考虑营业活动的 持续时间。 判例1:居住在德国的小贩每周要到德国三个不 同城镇的市场去销售货物,那里有他的摊位。 判例2:一个在另一个城市清扫烟囱的工人。 判例3:一位商人居住在一个城镇,向另一税收 管辖权下的城镇运送牛奶和其他奶制品,纳税 人早上运牛奶和奶酪,收工后将没卖掉的商品 带回牛奶房。
(二)投资所得来源地确定规则 1. 股息来源地确定规则 1支付股息的公司居民身份所在国 2支付股息公司的利润实际来源地(美861节:外 国公司前三年的毛所得中至少50%与美国境内 的贸易或经营有实质性联系,其支付的股息中 的一部分被认为来源于美国,与CFC不同。一 家美国居民公司毛所得不到20%来源美国,其 支付的股息被认为非来源于美国。)
b.引力原则(force of attraction principle)。 该原则可分为一般引力原则和有限制的引力原则。 前者认为,如果一个非居民企业在本国境内设立 了常设机构,那么该企业就处在本国税收管辖 权管辖之中,本国就可以对该企业来源于本国 境内的所有所得征税,而不管这些所得是否与 常设机构的营业活动有关,这得到一些国家的 支持。 而《联合国范本》则主张后者,P96。 C.中国实行实际联系原则
两个范本对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 费规定的差异
《OECD范本》(支付者居 《联合 国范本》 住地最高预提税税率)
股息 利息
特许权 使用费
5%或15% 10%
协
商
0%
2. 我国同其他国家缔结的双边税收协定, 对来源国预提税率限定的几种模式: P107-108 1)各项投资所得(包括股息、利息、特许 权使用费)都采用10%的限制税率; 2)规定对各项投资所得的预提税税率为 10%,其中对使用工业、商业和科学设 备,按特许权使用费总额打七折或六折 征税; 3)规定股息的预提税税率为15%、利息 和特许权使用费的预提税税率为10%;
3.利息通常指货币借用的报酬,是因债权 关 系 取 得 的 所 得 。 《OECD 范 本 》 和 《联合国范本》明确规定利息包括从各 种债权取得的所得,不论其有无抵押担 保或者是否有权分享债务人的利润。 股权(股息)与债权(利息)的重要区别 不在于是否分享公司的利润,而在于是 否承担风险。
4.特许权使用费指提供各种特许权力归他人使用 而收取的各种款项。包括提供任何文学、艺术 或科学著作(包括电影影片)的版权取得使用 费,提供任何专利、商标、设计或模型、计划、 秘密配方或程序取得的使用费,提供非专利权 的专有技术或工业、商业、科学经验的情报所 收取的报酬。 在1992年的OECD范本中 “出租工业、商业、 科学设备所收取的租赁费” 不再是特许权使用 费,而作为营业利润。但2001版的联合国范本 仍将其视为特许权使用费,中国的所有双边税 收协定亦然。现实中产生了巨大的争议,泛美 卫星案。
第四节
所得征税权分配规则
一、经营所得 (一)营业利润的概念与来源地标准 1.概念:P94,《OECD范本》2000版后把专 业性劳务所得纳入营业利润范围,联合国范 本2001版则没有。差异的原因及争议。 2.来源地标准: 1)常设机构标准:后面讲 2)交易地点标准: a.制造:商品加工制造地 b.贸易:商品交付地(美)、合同缔结地 (英)、商品交付前的储存地、商品使用地 P95
C.具体时间界限的规定: 发达国家主张对可移动产业成为常设机构 不仅要有时间限制,而这种时间界限应 当尽量地长;发展中国家主张不应当对 可移动产业成为常设机构设立时间条件, 或时间限制尽可能短。
OECD范本:对建筑工地或建筑、安装工程以连 续进行12个月以上的为设有常设机构,如果活 动达不到12个月,即使设有办事处、车间等设 施,也不构成常设机构。(美国还规定钻探平 台或船舶也要持续12个月以上才能认定其存在 常设机构) 联合国范本:可移动产业的营业活动只要存在6 个月以上即构成常设机构,在一些特殊情况下, 经双方谈判,还可将此时间限制缩短为3个月。
7.常设机构原则的例外——国际运输业利润的征 税权分配规则 以船只或飞机从事国际运输取得的利润、以船只 从事内河运输取得的利润,应仅由企业的实际 管理机构所在国征税。如果从事航运企业的实 际管理机构设在船舶或船只上,以其母港所在 国为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国,在船舶没有母港的 情形下,应以船舶经营者为其居民的缔约国为 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国。 (两范本第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