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制度及政策要求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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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管理制度

征地拆迁管理制度

征地拆迁管理制度
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制定的,用于管理征地拆迁活动的一套法律法规和制度。

该制度旨在保护被征地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征地拆迁工作的公平、公正和合法进行。

征地拆迁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征地拆迁程序:规定了征地拆迁的程序和流程,包括征地拆迁的申请、审查、公告、裁决等环节,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公开性。

2. 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规定了征地拆迁的补偿标准和计算方法,包括土地补偿、房屋补偿、搬迁补助等,保障被征地拆迁人在经济方面得到合理补偿。

3. 征地拆迁纠纷处理:规定了征地拆迁纠纷的处理机制,包括申诉、调解、仲裁和诉讼等,确保被征地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4. 监督和评估机制:建立了征地拆迁活动的监督和评估制度,实行监督管理和效果评估,确保征地拆迁活动的合法性和效果。

征地拆迁管理制度的实施,有利于规范征地拆迁活动,保护被征地拆迁人的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同时,也能提高行政效能,保障公共利益,推动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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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国家征地补偿标准

2013国家征地补偿标准

2013国家征地补偿标准2013年国家征地补偿标准。

2013年国家征地补偿标准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的,旨在保障被征地农民和其他被征地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征地补偿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

征地补偿标准的制定是为了在征地过程中合理确定被征地人的补偿标准,确保被征地人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同时也要兼顾国家和集体利益的平衡。

根据2013年国家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的内容主要包括土地补偿、房屋补偿、树木补偿、过渡期生活补助和其他相关费用。

其中,土地补偿是征地补偿的核心内容,主要根据被征地土地的类型、土地利用年限、土地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补偿标准。

房屋补偿是针对被征地人的住房进行补偿,根据被征地人的住房面积、结构、使用年限等因素确定补偿标准。

树木补偿是针对被征地人的果树、茶树、桑树等进行补偿,根据树木的品种、数量、年龄等因素确定补偿标准。

过渡期生活补助是在被征地人失地后一定时期内的生活补助,主要是为了帮助被征地人过渡生活,确保其基本生活水平。

其他相关费用包括征地补偿协议签订费用、搬迁费用、土地征收手续费等。

2013年国家征地补偿标准的制定,是为了规范征地补偿工作,保障被征地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在实际操作中,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严格按照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征地补偿工作,确保征地补偿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

同时,也要加强对征地补偿标准的宣传和解释,让被征地人和社会公众充分了解征地补偿标准,增强其对征地补偿工作的信任和支持。

总之,2013年国家征地补偿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促进征地补偿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和人性化,保障被征地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征地补偿标准,确保征地补偿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切实维护被征地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也要加强对征地补偿标准的宣传和解释,增强社会公众对征地补偿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共同促进征地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征地制度及政策要求XXXX11

征地制度及政策要求XXXX11

2007年3月16 《物权法》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
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 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 权益。
➢强调“依法足额”补偿 ➢提出“安排社保费用” ➢明确“保障生活”“维护合法权益”
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 大问题的决定》
⒈范围 ⒉补偿 ⒊安置 ⒋程序
现行征地制度的主要内容-----范围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 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除乡镇企业、乡 村公益设施公用事业和农民宅基地这三种情况可以使 用集体土地搞建设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 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 地。”“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 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 地。”
保及农业等安置,逐步多元; 征地审批:从各级政府分级限额到以土地利用规划为依据、以用
途管制为核心的审批制度,逐步严格; 征地程序:从无明确规定、自行组织到“两公告一登记”,逐步
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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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征地的概念及制度政策演变 第二部分 现行制度政策主要内容 第三部分 地方实践及改革探索
现行征地制度的主要内容
➢继续强调公共利益 ➢区分征收和征用 ➢明确给予补偿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国发[2004]28号)
三、完善征地补偿和安置制度 (十二)完善征地补偿办法 (十三)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 (十四)健全征地程序 (十五)加强对征地实施过程监管
提出征地补偿做到同地同价。 ——区片综合地价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发[2006]31号)

2013征地补偿制度修改新规

2013征地补偿制度修改新规

一、2013征地补偿制度修改新规1、补偿标准上不封顶引发不同意见国务院提请这次人大常委会会议初次审议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对“土地补偿”规定作了重大修改,删除了现行法律第47条中按土地原有用途补偿和30倍补偿上限的规定,确定了公平补偿原则,但对如何计算补偿数额未明确规定。

草案授权国务院制定具体的补偿办法。

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牵动着下一步城镇化发展的进程。

此前业内普遍认为,大幅提高被征地农民的补偿款将有助于帮助农民实现市民化。

但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担心,无上限的补偿,会在城市周围出现一个因为征地暴富的“暴富圈”,提高土地流转成本,造成新的不公。

2、征地补偿计算方法将明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阚珂对南都记者表示,按照立法工作安排,目前对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是初审阶段,何时进行二审要看具体的安排,二审主要细化和明确征地补偿的计算方法。

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的审议工作并未被搁置,通常一个法律草案从一审到二审,可以是连续的,也可以间隔一次或两次会议。

阚珂指出,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任期到明年3月份终止,常委会会议每两个月召开一次,所以2月份还有一次会议,也不排除会多召开一次会。

下一次常委会会议是否会通过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还很难预料。

3、专家建议设土地增值收益分享机制改革征地制度的目的是要讲土地收益向农民倾斜,但也不能误读这个初衷。

比如此前有媒体解读为征地补偿有可能翻十倍,就不现实。

土地的区域差异很大,应该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划分。

城市郊区的农村土地已经存在过度补偿的问题,造成一夜暴富现象,而没有机会被商业开发项目征地的边远地区农民的利益也应该保障。

也有专家建议,应建立一种土地升值收益的分享机制,高补偿的征地可以征收一定的土地税。

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释义第四十七条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地补偿新标准2013

征地补偿新标准2013

征地补偿新标准2013征地补偿是指国家对征收土地的农民或其他土地所有权人进行的经济补偿。

2013年,我国出台了新的征地补偿标准,对于征地补偿的相关政策和标准进行了调整和完善,以更好地保障农民的利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本文将对2013年征地补偿新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根据新标准,征地补偿的范围将得到扩大,不仅包括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还包括承包经营者、农户等相关利益方。

这一举措可以更好地保护农民的利益,使得征地补偿更加公平合理。

其次,新标准对征地补偿的计算方法进行了调整。

在过去,征地补偿主要以土地的市场价格为基准,但是这种方法存在着很大的不确定性和不公平性。

新标准采用了更加科学合理的计算方法,包括对土地的产出价值、土地的潜在利用价值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从而更好地反映土地的实际价值,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另外,新标准对征地补偿的支付方式也进行了调整。

过去,征地补偿往往一次性支付,这种方式存在着风险,容易导致农民因资金管理不善而陷入困境。

新标准规定,可以采取分期支付、定期支付等方式,更好地保障农民的生活和生产需求。

此外,新标准还对征地补偿的监督和评估机制进行了完善。

加强对征地补偿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建立健全的评估机制,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确保征地补偿政策的落实效果。

总的来说,2013年征地补偿新标准的出台,对于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新标准的实施将有助于建立更加公平合理的征地补偿制度,推动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促进农民增收致富,推动农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在新的征地补偿标准下,政府和相关部门需要加强宣传和解释工作,让广大农民了解到新政策的内容和实施细则,确保政策的顺利实施。

同时,还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确保征地补偿政策的执行效果,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2013年征地补偿新标准的出台,对于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2013公务员考试时政热点:十八大之征地制度改革

2013公务员考试时政热点:十八大之征地制度改革

2013佛山公务员考试冲刺:十八大之征地制度改革十八大在经济章节以“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标题,中肯地提出了当前我国经济领域急需解决的问题,为我国经济发展提供了明确的发展方向。

报告指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是兴国之要,发展仍是解决我国所有问题的关键。

跟十七大单纯提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相比,有了长足的进步,对我国当前的问题认识更加深刻。

胡锦涛总书记在报告指出,只有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才能筑牢国家繁荣富强、人民幸福安康、社会和谐稳定的物质基础。

必须坚持发展是硬道理的战略思想,决不能有丝毫动摇。

所以我们必须对此有一个深刻的认识。

【报告摘要】十八大报告中提出,“改革征地制度,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

”这是征地制度改革内容首次写进中共党代会报告。

【中公解读】党代会报告首次出现“改革征地制度”的内容,显然是因为这些年我国在征地拆迁上出现了太多的问题。

怎么样使农民在征地过程中获得更多收益之所以成为十八大关注的问题,是因为这个问题和失地农民的小康,以及有尊严的生活等命题都直接相关。

事实上,我国确实有必要对现行的土地拆迁政策进行必要的调整。

在中国现行土地制度下,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可以将农村集体土地收归国有,转变为国有建设用地后售卖。

[原因]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飞速发展,商品房用地价格不断攀升,而农民的征地补偿款提升速度远远没有获得相应的增长。

农民的地被征走之后,得到的补偿总体上不高。

农民如没有别的劳动技能,单靠比较低的补偿,生活难以为继。

中国的城市化,被视为世界上有史以来最大规模的人口流动,然而土地城市化快于人口城市化已成为近三十年来之怪现象,农民的权益没有得到足够的保障,这种“低成本扩张”的城市化模式已经难以持续,无论是空心化之痛、拆迁难之惑还是资本化之变,这片土地上出现的新现象都反映出现实变革的迫切需求。

我国经济发展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不能再靠牺牲农民土地财产权利降低工业化城镇化成本,有必要、也有条件大幅度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严格土地管理防止违法违规征地的紧急通知-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严格土地管理防止违法违规征地的紧急通知-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严格土地管理防止违法违规征地的紧急通知正文:----------------------------------------------------------------------------------------------------------------------------------------------------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严格土地管理防止违法违规征地的紧急通知各市人民政府,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民政府:日前,针对一些地区因强行违规征地,接连发生极端事件,损害被征地农民权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问题,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严格管理防止违法违规征地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13〕28号,附后)。

为迅速落实国土资源部通知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征地工作,维护农民合法土地权益,防止暴力征地事件的发生,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各地认真执行。

一、立即行动,全面排查和纠正各类违规违法征地行为各地要按照国土资源部通知要求,组织纪检、监察、公安、国土、城建、财政、社保等部门的力量,集中时间对正在实施的征地行为进行拉网式排查。

重点要突出,行动要迅速,措施要果断。

对发生的各类违法违规强行征地行为,要分类进行整改。

对情节严重、造成恶劣的,必须追究有关责任人及领导的法律责任。

凡整改、查处不到位的,不得继续实施征地。

针对目前我省部分地区违法用地案件有所上升的严峻形势,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立即组织开展土地执法巡查工作,全面查清并坚决打击本地区各类违法用地行为,进一步净化用地环境,确保全省经济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评估风险,夯实征地工作的基础风险评估是开展征地工作的前置条件。

各地要对即将需要实施征地的地区,开展风险评估工作。

要深入到所有涉及征地的农户家中,充分听取农民的意见和利益诉求,对各种不稳定因素、矛盾纠纷进行梳理、分析,并出具评估报告。

2013年最新国家征地补偿标准

2013年最新国家征地补偿标准

2013年最新国家征地补偿标准2013年最新国家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拟不设上限。

随着土地管理法修正案提请全国人大初审,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今年3月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记者会上提及其任内要做完的第二个“困难的事情”--制定并出台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真正保障法律赋予农民的财产权利——有了进展.昨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下称“草案”)被提请会议审议。

草案删除了现行法第47条中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以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内容。

草案第47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照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严格的程序,给予公平补偿.”有利提高农民分成比例“现行征地补偿制度是由土地管理法确定的,最关键的条款是第47条。

"国务院法制办主任宋大涵在作草案说明时说,“分两步走,先集中精力对第47条进行修改,待土地管理法修正案通过后,由国务院制定条例。

"宋大涵表示,从补偿原则看,原47条的规定没有综合考虑土地年产值以外的其他因素,包括土地区位、供求关系以及土地对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功能。

从补偿标准看,“30倍上限”规定过死,不适应不断变化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各地不同情况。

草案指出,征收农民集体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依照国务院制定的具体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规定补偿安置的具体标准.中国土地学会副理事长黄小虎认为,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符合中央提出的改革征地制度要尊重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的精神。

11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草案,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作了修改。

会议指出,在工业化、城镇化加快的情况下,占地过多过快问题日益突出,必须推进改革、健全法制,严格约束占用耕地。

十八大报告也提出“改革征地制度,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

国家征地补偿标准2013

国家征地补偿标准2013

国家征地补偿标准2013
国家征地补偿标准是指国家对征地补偿所做出的规定和标准。

2013年,国家出台了新的征地补偿标准,对于征地补偿的相关规定做出了一系列的调整和完善。

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国家征地补偿标准2013的相关内容。

首先,国家征地补偿标准2013对于土地征收的范围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在土地征收范围内,包括了农村集体土地、城镇集体建设用地、国有土地等各种类型的土地。

这些土地的征收范围以及补偿标准都在国家征地补偿标准2013中得到了详细的规定。

其次,国家征地补偿标准2013对于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在征地补偿标准中,对于土地被征收后的补偿标准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包括了土地补偿款、安置补助费、过渡期生活补助费等各种补偿标准。

这些补偿标准的规定,为土地被征收后的补偿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此外,国家征地补偿标准2013还对于土地征收的程序和方式做出了规定。

在征地补偿的程序中,包括了土地征收的程序、公告程序、听证程序等各种程序的规定。

同时,征地补偿标准还对于土地征收的方式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包括了协商补偿、政府征收等各种方式的规定。

最后,国家征地补偿标准2013还对于土地征收后的监督和检查做出了规定。

在土地征收后,相关部门将对征地补偿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以确保征地补偿标准的执行情况得到有效的保障。

总的来说,国家征地补偿标准2013的出台,为土地征收提供了明确的规定和标准,保障了土地被征收者的合法权益,也为土地征收的程序和方式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希望各地区在执行征地补偿标准时,严格按照国家的规定进行执行,确保征地补偿的公平、合理和有效。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13年修订)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13年修订)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13年第二次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3.12.07•【文号】国务院令第645号•【施行日期】2013.12.07•【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水利移民与对口扶贫正文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06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1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家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办法,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

第四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以人为本,保障移民的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存与发展的需求;(二)顾全大局,服从国家整体安排,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三)节约利用土地,合理规划工程占地,控制移民规模;(四)可持续发展,与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五)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第五条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行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全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移民安置规划第六条已经成立项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由项目法人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按照审批权限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在审批前应当征求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

土地征收工作管理制度

土地征收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地征收工作,保障国家土地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征收工作的全过程,包括征收准备、征收实施、补偿安置、争议处理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土地征收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征收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征收,确保征收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

(二)公平公正原则:确保征收过程中各方利益平衡,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三)公开透明原则:征收工作程序公开,征收信息及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民主协商原则:充分听取被征收人的意见,尊重被征收人的意愿。

(五)保障民生原则:保障被征收人的基本生活需要,确保征收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二章征收准备第四条征收前,征收单位应当对征收范围内的土地、房屋、构筑物等进行调查、登记、评估,确定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和征收方式。

第五条征收单位应当制定征收方案,明确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征收方式、补偿标准、补偿方式、安置方式等。

第六条征收方案应当征求被征收人意见,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日。

第七条征收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土地征收相关审批手续,包括征收许可证、征收公告等。

第三章征收实施第八条征收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征收方案组织实施征收工作,确保征收行为合法、合规。

第九条征收单位应当向被征收人送达征收通知书,告知征收原因、征收范围、征收方式、补偿标准、补偿方式、安置方式等。

第十条征收单位应当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征收单位应当对被征收人提供的土地、房屋、构筑物等进行核实,确保征收范围准确无误。

第十二条征收单位应当对被征收人的补偿进行评估,并依法确定补偿金额。

第十三条征收单位应当及时将被征收人的补偿款支付到位。

第十四条征收单位应当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安置方式,并按照安置方案实施安置。

2013土地新政策

2013土地新政策
新形势下的土地政策
2013-06




•1 加强和改善土地宏观调控
•2 •
加大改革攻坚
•3 推进节约集约
深化耕地保护 •5 推进节约集约 深化耕地保护
加强和改善土地宏观调控
• 坚持控总量、稳增量、挤存量、放流量,进一步拓展建设用地新空间 • 启用“1+8”组合政策。鼓励各地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农村土地整治、闲置地处 置、城镇低效土地再利用、低丘缓坡荒滩开发利用、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 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围填海造地、未利用地开发利用,严格水资源 和生态环境保护。 • 改进新增计划管理。新增计划指标保持去年水平。计划差别化管理,加大对 西部欠发达地区特别是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倾斜力度;优先安排农村建设 用地,符合“一户一宅”要求的农民宅基地应保尽保,凡落实不到位的相应 扣减计划指标;重点保障基础设施、民生工程和鼓励发展的产业用地,严格 限制“两高一资”、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项目用地。 • 强化规划统筹管控。全面建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调整机制,严格规范建 设用地规模边界调整,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部已出台的相关管理办法, 上半年要制定规范性意见。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从严把关各地 区、各部门、各行业相关规划。 • 坚持房地产用地调控政策。确保不低于过去5年年均实际供应,保持土地市场 平稳运行。加强对闲置土地和各类违规违约用地行为的查处各地要对部公布 的房地产大企业和大地块名单加强监督并实现制度化、常态化。
加快试点总结推广
• 总结提升推广一批:征地制度改革、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市场化交易、 差别化土地出让方式、规划定期评估和适时修改、计划差别化管理等 已经比较成熟的实践经验; • 因地施策扩大一批:在相似的地方扩大试点,包括成都统筹城乡土地 管理制度改革和重庆地票交易、广东“三旧改造”、采矿用地方式改 革、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利用集体建 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等;已经在局部地区探索进行的比较成熟的创新 经验 • 持续推进深化一批:“两法”修改、城市用地审批制度改革、土地统 一登记、煤炭矿业权审批制度改革、矿业权出让网上交易试点等方向 正确、但还不够完善的试点,进一步深化改革,; • 部署安排新设一批:对当前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难点、焦点问题,设 新试点,包括完善土地权利制度试点、各类试验试点地区相关改革、 土地调控差别化政策试点、未利用地开发利用试点、工矿废弃地复垦 调整利用试点、和谐矿区建设等。

2013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2013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2013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飞速发展,房屋被征收是不可避免的,但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国家制定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下面跟我一起来看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二章征收决定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2013新拆迁补偿法

2013新拆迁补偿法

2013新拆迁补偿法2013年11月08日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2013年拆迁法具体到被拆迁人可以获得哪些补偿呢,一般说来,被拆迁人可以获得以下补偿。

一、住宅房屋被拆除的,可以按被拆除的房屋原建筑面积重置价格结合新旧程度获得补偿。

二、私有住房,房主除了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重置价格结合新旧程度获拆迁补偿外,还可以依据被拆房屋所在区、县的区位要求获得地级补偿。

出租的私有住房,按国家规定的租金标准出租的,房屋使用人不获补偿。

不按国家规定的租金标准出租的,房屋使用人可以根据拆迁房屋原建筑面积结合所在区的当时普通商品房价格折算,扣除给房主的拆迁补偿后,其余额作为补偿。

三、如果是不成套的住房,可以根据被拆除房屋原建筑面积换算为成套住房的建筑面积后,要求拆迁补偿。

四、农民宅基地上的房屋因国家建设征用而被拆除的,如果被拆除房屋原人均建筑面积超过,,平方米的,在人均建筑面积,,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照被拆除房屋的原建筑面积重置造价结合新旧程度以及区位地级获得补偿,超出人均建筑面积,,平方米以外部分,只能按照被拆除房屋的原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新旧程度以及区位地级价款的,,,获得拆迁补偿。

五、长期居住自建房屋,并且在拆迁范围内、外均无正式住房的,可以要求适当补偿。

六、住房困难户,只要经过认定的,就可以按原人均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计算拆迁补偿。

七、非住宅房屋被拆除的,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按市场评估价格计算。

如因重点工程拆除,则按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来执行。

八、出租的非住宅房屋,执行国家规定租金标准的,房主可以根据被拆除房屋原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新旧程度获得拆迁补偿,房屋使用者也可以根据被拆除房屋原建筑面积的市场评估基础上扣除房主所得部分的余额作为拆迁补偿。

不执行国家规定租金标准,只有房主获得拆迁补偿。

九、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引起的经济损失,被拆迁人可以根据被拆除房屋所在区位和使用性质,按一定标准,获得一次性停业停产综合补助费。

资中2013年拆迁安置政策

资中2013年拆迁安置政策

资中2013年拆迁安置政策一、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计算标准是什么?1、征地安置补偿项目(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幼苗补偿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损坏,由用地单位向种植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补偿费。

(3)附件补偿费土地使用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和其他设施,因征地损坏所在人支付的补偿费。

(4)安置补助费用地单位对因征地造成的剩余劳动力安置而支付的补偿费。

2、补偿标准(1)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和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计划规定。

(2)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土地补偿和安置补贴的补偿标准):以当地统计部门批准的最基层单位的年度统计报告和价格部门批准的单价为准。

(3)如果按照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生活水平,则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删除了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总额不得超过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二、拆迁安置补偿如何约定支付1、对于赔偿金的支付,当事人可以同意一次性或分次支付,但应详细约定履行时间。

本协议的目的是确定拆迁人的义务履行期限。

拆迁人在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还应同意支付方式。

适当的履行方式是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表现。

如果一方选择的履行方式导致另一方难以接受利益,则显然是不公平的。

造成损失的,非违约方可以要求赔偿。

然而,这种权利的救济显然是不够的。

首先,这种损失往往很小,要求公共救济成本过高;当事人无法要求私人救济。

更重要的是,即使双方愿意支付高成本的公共救济来维护其权益,但由于双方之间没有明确的责权划分,维权过程也十分艰难。

3、协议履行是维护被拆迁人的最后一步。

我们必须明确约定履行情况。

在实践中,有许多情况下无法履行,被拆迁人只是拿着一张空文,得不到真正的补偿。

三、房屋拆迁安置协议的户主如何变更?房屋拆迁安置协议户主变更流程如下:1、准备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双方身份证、原房屋所有权证等相关材料;2、将上述材料带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首先在预检窗口通知房产证变更所有人姓名。

福建征地补偿新标准2013

福建征地补偿新标准2013

福建征地补偿新标准2013,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希望能给您提供帮助。

一、福建征地补偿新标准20131、征收土地使用的耕地年产值最低标准调整为每亩1300元。

各市、县(区)应在最低标准基础上,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土地区位、耕地质量等因素,划分区域范围,具体修订各区域的耕地年产值标准。

征收土地按所在区域的耕地年产值标准计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其中,耕地为25倍,果园和其他经济林地为9.5—15倍,非经济林地为6倍,养殖生产的水面和滩涂为8—11倍,盐田为7—9倍,未利用地为1.5倍。

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的具体标准由市、县(区)政府按《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制定。

2、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区域,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最低标准调整为每亩 3.25万元。

各市、县(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和有条件的区域,应依据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因素,划分区片,在最低标准基础上修订具体区片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据悉,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将于本月底前修订公布本地区具体区域的耕地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并报省政府备案。

在省里确定最低标准的基础上,各市、县(区)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土地区位、耕地质量等因素,划分区域范围,具体修订区域的耕地年产值标准。

二、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1、补偿金不落实不得征地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进行首次审议,草案删除了现行法第47条中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以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内容。

草案明确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照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严格的程序,给予公平补偿。

草案在补偿内容方面,除现行47条规定的土地补偿、安置补助、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三项补偿之外,将住宅从地上附着物中单独列出,并增加了社会保障补偿在补偿落实方面,草案规定,“补偿资金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和实施征地。

2013年新站拆迁政策

2013年新站拆迁政策

2013年新站拆迁政策2013年新站拆迁政策新站拆迁政策是指不可避免的城市发展形势下,城市政府被迫采取的强制性拆迁政策,主要用于改善城市的土地空间布局,以实现城市发展和规划政策的有效实施。

在过去,新站拆迁政策是一座座民宅,以及在原有居民区周围建立的新的购物中心,高档公寓等。

2013年,新站拆迁政策在众多的城市中纷纷出台,有了新的安排,让更多的居住者受益。

在2013年,新站拆迁政策的具体措施包括:一是实行报酬制。

拆除的家庭按照一定的标准报酬,主要指其价值,如房屋,停车场,儿童游乐场,公园等,考虑到可能存在兼并等方面的因素,报酬也很有可能被强制改变。

二是保证拆迁安置安排和新住房。

对于被拆迁家庭,不仅要提供一定的报酬,同时要提供可以满足居住要求的社会性住房,包括购房、租房、钱贷房和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赁住房等,以及合理的安置补助,帮助拆迁家庭在行动前、后的经济与生活困难。

三是大力推进新建设,完善城市建设。

城市政府要积极推进拆迁过程,改变拆迁者的社会和经济状况,同时按照相应的规划,打造更加文明和现代化的城市格局,全面提高市民的生活水平。

具体的改建计划应包括:城市公园建设、文化艺术中心建设、新的电力供应体系建设、公共交通运营建设、城市数字网络建设等。

新站拆迁政策,有助于改善乡村空间结构,进而有助于城市改造和建设。

新的新站拆迁规划有利于优化土地规划,以及保护农村的生态环境。

2013年的新站拆迁政策在多方面针对过往拆迁带来的后果,明确了拆迁家庭的意外社会保障和安置改善措施,进一步减少行政干预的实质,因此可以得到研究和客观的评价。

由此看来,2013年新站拆迁政策是一项重要的课题,其能否得以成功实施,直接关系到城市规划和发展,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改善和提高。

只有完善相关的政策,科学的实施拆迁计划,对当地拆迁者实施公正合理的报酬,落实拆迁安置,促进新建设和城市环境改善,才能实现新站拆迁政策的最终成果,实现拆迁后的社会和生态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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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征地制度的主要内容-----程序
现行征地审批权限及程序的设置以严格保护耕地、保护 被征地者合法权益为核心。近年来,虽然征地程序不断 以规范、高效、公开为目标而进行优化,但在实践中仍 存在较多漏洞,主要表现在:
现行征地制度的主要内容-----程序
1、提出用地申请 2拟征地告知 3现状调查,调查结果经被征地者确 认
“一脚踢”方式
种地无 田
发展无路
就业无 岗
子孙后代?
现行安置政策措施各有利弊: 1、货币安置:安置补助费一次性发放给被征地农民,让
其自谋出路。操作简单,容易接受,适宜年轻人;不足
以解决长远生计。 2、招工安置:将被征地农民中的劳动力安排在用地单位
就业,并将土地补偿费用中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用地单
位。及时就业,有较稳定的收入;风险比较大。 3、农业安置: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调整土地,使被征地 农民重新获得土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都留于集 体经济组织内部。政策法律空间有限,被征地农民和未 被征地农民都可能因此而减少收入,影响政策实施的积 极性。
征地程序:从无明确规定、自行组织到“两公告一登记”,逐步 规范。
目 录
第一部分 征地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
第二部分 征地制度演变历程
第三部分 现行征地制度主要内容
第四部分 近年政策文件的有关规定
第五部分 征地补偿标准
第六部分 改革探索
现行征地制度的主要内容
⒈范围
⒉补偿 ⒊安置 ⒋程序
现行征地制度的主要内容-----范围
范围过宽,法定模糊。 原因:用地需求强烈、法律制度欠缺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
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 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 土地。”“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 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 地。”
征地成本中,税费比例偏高
研究资料:耕地开垦费、耕地占用税、新菜地 开发建设基金、契税、征地管理费、地籍勘察费、 森林植被恢复费、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等,有的地方 还有教育附加费、规划选址费、水利基本建设费等 10多种部门收费。
据历次调查,各种税费在征地成本中所占比例 一般可达30-40%,有的地方可达50-60%。
现行征地制度的主要内容-----安置
被征地农民安置政策措施的现状与特征 (1)现行法规对被征地农民安置措施的规定 很不全面,缺乏操作性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
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 兴办企业。 生活水平不降低:? 长远生计有保障:?
安 置 “一脚踢”方式: 形成新的“无产者”。目前许多地方仅仅给被征地农 民发放一次性的现金补偿和给予一份社保,让他们自 谋出路,而对失地农民的居住安顿、重新就业、生活 观念和生活习惯转变等后续保障问题重视不够。
现行征地制度的主要内容-----补偿
补偿的问题不是单纯的“偏低”, 而是缺少公平公正的机制
没有平等权利主体间的谈判 没有反映土地区位和供需关系
没有体现土地利用的潜在价值
按原用途进行补偿,被征地农民难以分享土地利用方式改变带来 的增值,也难以分享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成果。
没有考虑对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补偿
我国征地制度及 政策要求
目 录
第一部分 征地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
第二部分 征地制度演变历程 第三部分 现行征地制度主要内容 第四部分 近年政策文件的有关规定 第五部分 征地补偿标准 第六部分 地方实践及改革探索
一、概念
《宪法》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 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 《物权法》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 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 屋及其他不动产。 《土地管理法》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 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
2004年3月14日宪法修正案 将第二十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修改为: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 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继续强调公共利益 区分征收和征用 明确给予补偿
2007年3月16 《物权法》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 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 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 权益。
近年政策文件规定(四)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2010-6_)
一、推进征地补偿新标准实施,确保补偿费用落实到位。 (一)全面实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 (二)探索完善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 (三)合理分配征地补偿费。 二、采取多元安置途径,保障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 (四)优先进行农业安置。 (五)规范留地安置。 (六)推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落实。 三、做好征地中农民住房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解决好被征地农民居住问题 (七)切实做好征地涉及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八)住房拆迁要进行合理补偿安置。 (九)统筹规划有序推进征地拆迁。 四、规范征地程序,提高征地工作透明度。 (十)认真做好用地报批前告知、确认、听证工作。 (十一)简化征地批后实施程序。 五、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征地管理 (十二)强化市县政府征地实施主体职责。 (十三)落实征地批后实施反馈制度。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 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一般情况: 建设用地:耕地的50% 未利用地:耕地的20%左右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最高 大中型水利水电另行规定
现行征地制度的主要内容-----补偿
法律政策规定的演变: 1953—1982,特点:起步阶段,非钢性,可协商。 1982--2004,特点: 突出强制性,单一的产值倍数 法,按原用途补偿,明显的计划经济特征。 2004--- ,特点: 在补偿安置标准、征地程序方面 持续、小幅突破。 ——基本原则是被征地农民生活 水平不下降,长远生计有保障。
左图中: 1~4为审批前环节; 5~6为审批环节,详细流程图见图3; 11~13为批后实施环节。
4依申请听证
2~4为28号文提出的要求,在现行法律 中并无规定
5组卷报批 6下达批文 7征收土地公告 8财产补偿登记 9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10依申请听证 11批准实施 12费用支付
通常称作“一公告”,内容为征地批准的 机关、文号、时间和批准用途;被征地的 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征地补偿 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办理补偿登记 的期限、地点。
中纪委监察部:2011年 全国查处 违法违规 强拆问题 1480个 因违法强 拆被追责 509人 涉嫌犯罪 被移送司 法机关 31人
2002-2011年,国土部机关上访案件中关于征地纠纷
、违法用地的约占70%以上。2011年因农村征地问 题到国土部上访占总上访的58%。
目 录
第一部分 征地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
4、投资入股安置:征地款以股份的形式,集中统一投资,
发展壮大集体经济。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就业和生活保障,
参与利润分配,实现土地权益;经营风险。 5、住房安置:既可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安居问题,又能靠
出租多余房子增加收入;农民出租房屋的合法性风险。
6、留地安置:在给予被征地农民一定的现金补偿的基础 上,按照城市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在被征收土地中留出 一定比例的土地或非农建设用地指标。 7、社会保险安置:是将征地补偿费用中的安置补助费和
现行征地制度的主要内容-----范围
缺乏土地征收目的合法性的审查机制
土地征收申请批准前,事前审查
土地征收被批准后,救济机制及事后审查
征地规模逐步扩大,被征地农民逐年增多。20042010年,规模从19.57增到45.92万公顷。
现行征地制度的主要内容-----补偿
缺少科学的补偿机制
既不能满足“保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这一起
近年政策文件规定(三) 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 大问题的决定》 改革征地制度,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 逐步缩小征地范围; 完善征地补偿机制。依法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按照同
地同价原则及时足额给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合理补偿;
解决好被征地农民就业、住房、社会保障。 提出了“同地、同权、同价”、“建立城乡统一土地市 场”的指导思想;
近年政策文件规定(二)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发[2006]31号) 二、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
征地补偿安置必须以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
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为原则。各地要认真落实国办发 [2006]29号文件的规定,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 会保障工作。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按有关规定纳 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足 部分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 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 地。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 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二、法律特征
主体确定性
目的明确性
行为强制性
补偿合理性
目 录
第一部分 征地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
第二部分 征地制度演变历程 第三部分 现行征地制度主பைடு நூலகம்内容 第四部分 近年政策文件的有关规定 第五部分 征地补偿标准 第六部分 改革探索
强调“依法足额”补偿 提出“安排社保费用” 明确“保障生活”“维护合法权益”
征地对象:从农民私有土地、农业生产合作社所有土地到农村集 体所有土地,逐步调整; 征地范围:从国家建设、国家利益到公共利益,逐步清晰; 补偿方式:从单一笼统的补偿、适当的迁移补助到土地补偿费、 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逐步细化; 补偿标准:从无偿征用、产值倍数到综合区片价,逐步提高; 安置方式:从农转非、招工、货币安置到还建、留地、就业、社 保及农业等安置,逐步多元; 征地审批:从各级政府分级限额到以土地利用规划为依据、以用 途管制为核心的审批制度,逐步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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