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的量刑标准2020
2020年智慧树知道网课《走进刑法》课后章节测试满分答案
第一章测试1【单选题】(10分)我国刑法在空间效力上,采取的是以()为主,兼采其他原则A.属地原则B.保护原则C.属人原则D.普遍原则2【单选题】(10分)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一般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的犯罪().A.法定最低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才适用中国刑法.B.犯罪地的法律也认为是犯罪的,才适用中国刑法C.危害国家安全的,中国刑法才予以适用D.无条件的一律适用中国刑法.3【单选题】(10分)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一个A国人在一列行驶于我国境内的B国列车上对C国公民实施故意杀人的行为,应当适用()A.刑法B.国刑C.法D.我国刑法4【单选题】(10分)甲国公民从乙国劫持丙国的民用飞机到泰国,后逃至我国领域内,我国司法机关适用我国刑法对该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所体现的是()A.普遍管辖原则B.折衷管辖原则C.属地管辖原则D.保护管辖原则5【多选题】(10分)刑法的空间效力包括().A.刑法对时的效力B.刑法对地的效力C.刑法对人的效力D.刑法对事的效力6【多选题】(10分)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只有符合如下条件,才能适用中国刑法().A.犯罪地的法律也予以处罚B.依照中国刑法规定的法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C.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犯罪D.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犯罪7【多选题】(10分)各国解决刑事管辖权的原则,概括起来有()A.保护原则B.普遍原则C.属地原则D.属人原则8【多选题】(10分)下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一律适用中国刑法。
A.中国国家工作人员B.中国军人C.在中国驻外使馆中工作的外国公民D.中国公民。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发布2020年度陕西法院十大审判执行案件的通知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发布2020年度陕西法院十大审判执行案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4.23•【字号】陕高法〔2021〕32号•【施行日期】2021.04.23•【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发布2020年度陕西法院十大审判执行案件的通知陕高法〔2021〕32号各市中级、基层人民法院,西安铁路运输中级、基层法院:2020年,全省法院在省委坚强领导、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和最高人民法院监督指导下,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开展纵向有进步、横向有进位“双进”专项工作,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努力克服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积极进取,奋勇拼搏,审判执行质效持续向好,全年受理案件77.03万件,审执结73.18万件,同比分别上升1.02%和2.25%,增幅高于全国平均水平3.52和3.45个百分点,为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为充分展示我省法院审判执行工作成效,发挥典型案件的引领示范作用,省法院组织开展了“2020年度陕西法院十大审判执行案件”评选活动。
经过层层推荐、筛选和评审,确定了葛七宝等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等10个案件为“2020年度陕西法院十大审判执行案件”。
上述案件涵盖刑事、民商事和执行等领域,社会影响较大,公众关注度高,是在推进建设更高水平平安陕西、法治陕西进程中,具有重要典型意义的案件,反映了过去一年陕西法院积极践行服务大局,公正司法,依法履职,全力维护国家政治安全、促进“六稳”“六保”、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助力平安陕西法治陕西建设所作出的努力和取得的成效。
全省法院要以本次评选为契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聚焦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高品质生活和高效能治理,更加注重系统观念、法治思维和强基导向,深入推进“双进”专项工作,狠抓执法办案第一要务,全面提升审判执行质效,精心打造更多精品案件,努力推动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为我省“十四五”开好局、起好步,奋力谱写陕西新时代追赶超越新篇章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以优异成绩庆祝建党100周年。
快递员非法占有快件行为的司法认定
6海外文摘OVERSEAS DIGEST 海外文摘2020年第23期总第830期No.23,2020Total of 8301问题的提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电子商务的兴起,快递行业当下成为了侵财犯罪的高发领域[1],其中最为常见的是快递员非法占有快件的行为。
笔者通过查阅近年来不同法院的类案判决,发现各地同案不同判的情形时有发生,焦点问题在于该类行为是构成盗窃罪还是职务侵占罪。
笔者认为,造成此种局面的原因是司法人员对于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认识不足。
因此,本文将对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进行讨论,在此基础上对不同类型快递员侵占快件的案件处理统一标准,严格司法认定,为该类问题的解决提供法律依据。
2结合法理与现实分析职务侵占罪构成要件2.1由职务侵占罪的本质看待行为方式之争对于职务侵占罪中“非法占为己有”的手段,笔者赞同单一手段说,即认为职务侵占罪的手段只有侵占,理由如下:第一,维持侵占犯罪定型性的需要。
从语法分析,职务侵占是偏正词组,职务是限定条件,侵占是本质内容[2]。
这决定了职务侵占罪具有侵占罪的本质特征,职务侵占罪是侵占罪的特别法条,其行为手段只能是将合法占有转变为非法所有,而盗窃、诈骗等行为方式是典型的转移占有型侵财犯罪手段,两者之间有质的差别,因而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方式不应包括盗窃、诈骗等行为方式。
第二,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职务侵占罪的法定刑明显要轻于盗窃罪。
在这种法定刑设置的前提下,如果持综合手段说,仅因为身份的不同就导致窃取同等金额财物处理结果相差较大,无异于鼓励犯罪分子先作为职工再实行盗窃行为,这显然不符合刑法中的平等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
而在单一手段的前提下,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方式只包括侵吞,没有转移财物的占有,违法性相比盗窃罪、诈骗罪等转移占有型的犯罪要低,其法定刑低于盗窃罪等犯罪的规定也可以得到合理解释,并不会违反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综上所述,对于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方式的认识,理应采取单一手段论的观点。
2020年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基础课真题及答案解析
权利的期限不得超过15年 3.公司经理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本单位财 物数额巨大。 对此犯罪,我国刑法规定的法定刑是 “ 处五年 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根据本 条对甲量刑( )。 A.最高可判处15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B.最高可判处20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为( )。
A.意外事件
c.故意伤害罪
B.重大责任事故罪 D.过失致人死亡罪
10.甲毒瘾发作,委托乙到住在同一小区的毒贩 (另案处理)处代购毒品,并向乙支付了 “ 劳务费 ” 。
乙购买了2小包海洛因交给甲吸食。对此,下列 说法
中正确的是( )。
A.甲构成贩卖毒品罪
B.乙构成贩卖毒品罪
C.乙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买,乙 为让丙买下该表,对丙声称该表是绝版正品,丙
信以为真,遂以5.5万元买下该表。甲与丙之间买卖
合同的效力为( )。
A.无效
B.可撤销
C.效力待定
D.有效
19.甲将自己的房屋赠与好友乙,已交付但未办 理过户登记。一 年后,甲因急需资金,将该房卖给丙
并办理了过户登记, 同时约定在丙付清全款前,甲保
留房屋所有权。对此,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分条件
c.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条件关系即可
认定因果关系存在 D.不作为犯罪 中不作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
关系是客观存在的 2.下列关千剥夺政治权利的最高期限的说法中, 正确的是( )。 A.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不得超过10年 B.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不得超过
5年 C.判处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不得
2020年全国法律硕士(法学)联考真题 专业基础课
职务侵占的量刑标准2020
2020年职务侵占量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对于职务侵占相信很多的人都是有一定的了解的,职务侵占属于一种犯罪行为,我国对于职务侵占的量刑标准也是有一定的规定的。
那么,2020年职务侵占量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呢?2020年职务侵占量刑标准规定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四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一百八十三条【职务侵占罪】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由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每年都会出现新变化,苏义飞律师将在此网站页面每年更新一次该罪名刑法理论和量刑标准:刑法理论通说认为,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将自己主管、管理、经手的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职务上的便利不同于工作上的便利,前者是职位所规定应该担任的工作而形成的便利;后者是与职位无关,仅因是本单位工作人员,熟悉本单位的环境状况而带来的较易接近作案目标或对象的便利。
因此,同是本单位工作人员,若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本单位财物,则构成职务侵占罪。
代理商利用职务便利骗取代理费,从诈骗罪到职务侵占,取保候审
【导读】2020年11月18日,全某某、蓝某某因骗取公司代理费涉嫌诈骗罪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
辩护人认为蓝某某所涉行为不宜认定为诈骗罪,在实务中更倾向于认定为职务侵占,且依法可认定为从犯犯罪情节较轻,最终检察院不批准逮捕。
【案情简介】全某某系某公司销售经理,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自有客户介绍给代理商成单,骗取公司将自有客户的代理费支付给代理商,再由代理商返还给全某某据为己有。
蓝某某系该公司代理商,为完成业绩任务,明知全某某利用职务便利骗取代理费仍然为其提供帮助。
2020年11月18日,全某某、蓝某某因骗取公司代理费涉嫌诈骗罪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蓝某某家属委托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叶斌律师介入申请取保候审。
【争议焦点】蓝某某构成诈骗罪还是职务侵占罪?【辩护意见】一、蓝某某所涉行为不宜认定为诈骗罪,在实务中更倾向于认定为职务侵占全某某在担任A公司销售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自有客户介绍给代理商成单,套取公司代理费据为己有,将本属于公司应得利润部分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不宜认定为诈骗罪,更宜认定为职务职务侵占。
蓝某某作为A公司代理公司的销售经理,为完成业绩任务,给全某某虚构代理商套取代理费提供了部分帮助,理应构成职务侵占的共同犯罪。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职务侵占罪的非法占有手段理应包括骗取行为。
本案中全某某虚构代理商骗取代理费的行为,可以作为手段行为被职务侵占罪评价进去,其主观目的是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定职务侵占更为合适。
辩护人和承办人沟通时,特别引用以下相似判例,证明利用职务便利套取代理费理应以职务侵占罪定罪量刑,侦查机关以诈骗罪立案侦查属于定性错误。
第一,虚增代理商套取代理费,构成职务侵占。
根据(2019)吉03刑终232号姚宏才职务侵占罪二审刑事判决书,原审判决认定,姚宏才于2011年向湖南衡阳华菱连轧管有限公司销售巨元公司产品时,向巨元公司虚报该项目由湖南长沙公司为其代理商,由长沙公司同巨元公司签订项目代理合作协议,根据项目合作协议,巨元公司向长沙公司支付代理费人民币9.5万元(税后)。
职务犯罪100个罪名最新立案量刑一览表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37环境监管失职罪(第408条)致使公私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2.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12小时以上的;3.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5亩以上,其他农用地10亩以上,其他土地20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4.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2500株以上的;5.致使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的;6.致使30人以上中毒的;7.致使3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8.致使1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9.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38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第409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导致甲类传染病传播的;2.导致乙类、丙类传染病流行的;3.因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4.因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严重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的;5.在国家对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后,对发生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地区或者突发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突发传染病病人,未按照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工作规范的要求做好防疫、检疫、隔离、防护、救治等工作,或者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不当,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6.在国家对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后,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疫情、灾情,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7.在国家对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后,拒不执行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的决定、命令,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职务侵占数额巨大标准
职务侵占数额巨大标准职务侵占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公共财物或者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职务侵占数额巨大标准是指职务侵占数额在人民币三万元以上的,或者在人民币三万元以下但占其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首先,对于职务侵占数额巨大标准的认定,需要明确其数额的计算方式。
职务侵占数额的计算是以人民币为单位,包括侵占的财物的价值和数量。
在实际操作中,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如财物的市场价值、数量、侵占的方式等,综合计算出侵占数额。
同时,对于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的情况,也需要对被告人的年收入进行准确的核实和计算,以确定是否达到了数额巨大的标准。
其次,职务侵占数额巨大标准的制定是为了维护国家和社会的财产安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数额巨大的职务侵占行为往往会给国家、社会和个人造成巨大的损失,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经济发展。
因此,对于职务侵占数额巨大的行为,法律应当给予更加严厉的制裁,以达到惩罚犯罪、保护财产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目的。
再次,对于职务侵占数额巨大标准的适用,需要注意的是要充分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社会影响。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职务侵占数额巨大的认定,不能仅仅以数额的大小来断定,还应当结合犯罪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
只有在充分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社会影响的基础上,才能更加准确地认定职务侵占数额是否达到了巨大的标准。
最后,对于职务侵占数额巨大标准的适用,应当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严格依法办事。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职务侵占数额巨大的案件,应当依法公正、公平地审理,不偏不倚地依法判决。
同时,也要加强对职务侵占犯罪的预防和打击力度,加大对职务侵占犯罪行为的查处和惩治力度,切实维护国家和社会的财产安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职务侵占数额巨大标准的制定和适用,对于维护国家和社会的财产安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司法实践中,应当严格依法认定数额巨大的标准,充分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社会影响,坚持公正、公平地审理,加大对职务侵占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职务侵占的量刑标准2020
职务侵占的量刑标准2020
2020年职务侵占量刑标准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四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刑法分则(详细版)
非法吸收 公众存款 罪
只能以作为方式实施
公众:多数人或不特定人(包括单位)
扰乱金融秩序 →投资实业不构成犯罪
故意 →不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否则可能成立集资诈骗罪
关联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虚假广告罪 .......
(伪造/变造)金 融票证罪
犯罪所得罪.....
01
事前、事中通谋:
共犯
分支主题
武装掩护走私
罪名不变,但法定刑改 成(走私枪支弹药罪),
并从重处罚
抗拒缉私
.....妨害公务罪,数罪 并罚
关联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武装掩护或暴力抗拒检
查拘留逮捕 →加重
情节
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
境,采取暴力威胁抗拒
检察
→加重情节
行为对象:枪 支弹药
领补办的信用卡 使用虚假的保证人身份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 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偏 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 买/非法提 供)信用卡 信息罪
犯罪对象:信用卡信 息
关联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
证件、印章罪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 团体印章罪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出具证实施注册资本实缴
登记制的公司
01
02
实际取得了公司登 记了才可能成立犯
罪
(虚报出资/抽逃 出资)罪
本罪只适依法用于实施注册资本 实缴登记制的公司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 罪
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 →真正的身份犯
为亲友非法 牟利罪
国有公司、企业、 事业单位的工作人
(签订/履行)合 同失职被骗罪
职务侵占的量刑标准2020
职务侵占的量刑标准2020概念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0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犯罪构成(一)客体要件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此处所称“公司”,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设立的非国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所称“企业”,是指除上述公司以外的非国有的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设立的有一定数量的注册资金及一定数量的从业人员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如商店、工厂、饭店、宾馆及各种服务性行业、交通运输行业等经济组织;其他单位,是指除上述公司、企业以外的非国有的社会团体或经济组织,包括集体或者民办的事业单位,以及各类团体。
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所谓“动产”,不仅指已在公司、企业、其他单位占有、管理之下的钱财(包括人民币、外币、有价证券等),而且也包括本单位有权占有而未占有的财物,如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拥有的债权。
就财物的形态而言,犯罪对象包括有形物和无形物,如厂房、电力、煤气、天然气、工业产权,等等。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作。
职权,是指指本人职务、岗位范围内的权力,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务或岗位上的权限,但却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或通过其他人员利用职务或地位上的便利条件。
包括:(1)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经手、决定或处理以及经办一定事项等的权力;(2)依靠、凭借自己的权力去指挥、影响下属或利用其他人员的与职务、岗位有关的权限;(3)依靠、凭借权限、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员,或者利用对己有所求人员的权限,如单位领导利用调拨、处置单位财产的权力;出纳利用经手、管理钱财的权利;一般职工利用单位暂时将财物,如房屋等交给自己使用、保管的权利等。
今日说法政治案例分析
今日说法政治案例分析近日,詹某侵占公款获刑出狱又卷走1900多万,时隔八年,再登上《今日说法》的新闻红遍网络。
詹某是谁?此人曾在2013年因侵占公款700多万而被《今日说法》喻为“隐形人”而报道。
7年刑满释放后,詹某再次作案……一、基本案情案情简介2011年5月,詹某冒用他人身份和学历信息,应聘进入巴中市巴州区某企业担任出纳。
五个月后,他伪造领导签字,将项目部的700万元悄悄转入10个私人账户。
随后,他从不同的银行里将这些钱取了出来,并且变换身份潜逃一年多。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事件的最终,巴州区法院以认定詹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作出(2013)巴州刑初字第201号刑事判决,詹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服刑期的詹某表现良好,多次获得减刑裁定,于2018年10月21日刑满释放。
无独有偶,2019年5月,据詹某刑满释放还不到一年,他又冒用索南加(假名)的学历和身份信息,进入江苏省南京市一家建筑公司。
入职之后,詹某“勤勤恳恳”、“努力工作”,仅用6个月的时间,就升职加薪出任公司的财务总监。
2020年1月24日,正值除夕,他佯装到公司加班,切断所有监控,进入财务室,盗取了会计和出纳的U盾,加上自己手里的U盾,打开公司的网银账户,将账户上1900多万全部转走。
随后他变换身份,将赃款全部取出,潜逃多地。
两起案件,相同的作案手法,令人惊诧不已。
2020年12月底,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詹某构成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八十万元。
但詹某却认为自己触犯的是职务侵占罪,这两者有什么区别呢?本案分析本案是一起单位内部人窃取本单位财物的典型案例,被告人詹某是南京某建筑公司的财务总监,掌管财务的第三级U盾,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身份,也符合盗窃罪的主体;侵犯的对象是“南京某建筑公司”的财物,可以成为职务侵占罪的对象,也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
以上两方面均相同,该以哪种罪名定罪,关键看被告人詹某实施盗窃时是否利用了其职务上的便利。
职务犯罪量刑标准
职务犯罪量刑标准职务犯罪是指在担任某一职务的过程中,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吞、窃取公共财物或者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职务犯罪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对社会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因此对于职务犯罪者的量刑标准也是非常严格的。
首先,对于职务犯罪者的量刑标准,需要考虑的因素有很多。
首先是犯罪的性质和情节。
如果是涉及巨额财物的职务犯罪,其危害性就会更大,对社会的影响也会更严重,因此在量刑时需要更加严格。
其次是犯罪的主观恶性和客观危害程度。
如果犯罪者是蓄意为之,并且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很高,那么其量刑也会相应增加。
最后是犯罪者的悔罪表现和社会危害程度。
如果犯罪者态度恶劣,对于自己的行为不认错不悔改,那么其量刑也会更重。
其次,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职务犯罪者的量刑标准是有明确规定的。
一般情况下,对于职务犯罪者的量刑是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来确定的。
如果是涉及到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情节严重的职务犯罪,其量刑标准会更高。
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职务犯罪者的量刑是可以处以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的。
再次,对于职务犯罪者的量刑标准,需要考虑的因素还有很多。
比如犯罪者的年龄、性别、教育程度、家庭情况等,这些都是在量刑时需要考虑的因素。
同时,对于职务犯罪者的量刑标准也需要考虑到社会的影响和公众的舆论,这些都是在量刑时需要综合考虑的因素。
最后,对于职务犯罪者的量刑标准,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来确定。
在确定量刑标准时,需要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以及犯罪者的主观恶性和客观危害程度等因素,综合考虑犯罪者的年龄、性别、教育程度、家庭情况等因素,最终确定合理的量刑标准。
综上所述,职务犯罪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对社会造成了严重的损害。
对于职务犯罪者的量刑标准也是非常严格的,需要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以及犯罪者的主观恶性和客观危害程度等因素,最终确定合理的量刑标准。
希望通过对职务犯罪者的严格量刑,能够有效地震慑潜在的犯罪者,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职务侵占的量刑标准2020
职务侵占罪名的相关规定及量刑标准一、《刑法》规定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修订后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通知(2017)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公正,根据刑法和刑事司法解释等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量刑的指导原则1. 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 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3. 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4. 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量刑时,应以定性分析为主,定量分析为辅,依次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
1. 量刑步骤(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2. 调节基准刑的方法(1)具有单个量刑情节的,根据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直接调节基准刑。
(2)具有多个量刑情节的,一般根据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调节基准刑;具有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节的,先适用该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在此基础上,再适用其他量刑情节进行调节。
2022职务犯罪立案标准
一、2022职务犯罪立案标准1、贪污罪:5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但情节较重的(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2、受贿罪:5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2)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3)强行索取财物的。
3、职务侵占罪:5000元~20000元以上;4、挪用公款罪:10000~30000以上(“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5000~10000元以上(“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5、单位受贿罪:10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2)强行索取财物的;(3)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2020年如何预防职务犯罪?找准职务犯罪的原因,是预防职务犯罪的一个重要前提,只有了解职务犯罪是如何发生的,才能使我们对职务犯罪的预防措施真正做到有的放矢,从而取得积极的效果。
如果不是特别严重可以要求减刑。
2022职务犯罪立案标准二、职务犯罪假释的程序职务犯罪假释的程序件即一般假释的程序:事实上,假释主要针对的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与具体的罪名无关。
所以假释的程序也不因罪名而更改。
假释的法定程序如下:(1)由执行强制劳动改造的监狱向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并复印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表、终审法院判决书和裁定书、历年减刑裁定书复印件、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具体材料、未成年或者老残(自伤自残除外)的材料。
对无期徒刑假释建议书应当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局同意后再提出假释建议。
(2)监狱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收到监狱的假释建议书后审查其材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齐备、程序是否合法。
工商联职务侵占调查报告
工商联职务侵占调查报告xx年xx月xx日CATALOGUE 目录•调查背景•调查方法与过程•调查结果概述•具体案例分析•职务侵占的影响•建议和措施01调查背景职务侵占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职务侵占行为不仅侵害了公司的财产权益,还对公司管理秩序造成了严重破坏,因此需要进行严厉打击。
职务侵占定义在一些地方,工商联职务侵占现象较为严重,给企业和社会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职务之便,以各种手段侵占公司资产,严重影响了企业的正常运营和发展。
工商联职务侵占现象对工商联职务侵占现象进行调查,旨在深入了解该领域的现状和问题,为打击职务侵占行为提供科学依据。
调查的意义不仅在于打击违法犯罪行为,还有助于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正和稳定。
调查目的和意义02调查方法与过程1调查计划与实施23基于对职务侵占行为的定义和特点分析,明确调查的目标和内容。
确定调查目标和内容包括调查的时间、地点、人员、方式等,并考虑调查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和解决方案。
制定调查计划按照计划实施调查,包括现场勘查、人员询问、资料收集和数据分析等。
调查实施03结果可视化将分析结果以图表、图像等形式进行可视化展示,以便更直观地呈现调查结果。
数据分析与处理01数据清洗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筛选、去重、补充等处理,以提高数据质量。
02统计分析利用统计学方法对数据进行分析,包括描述性统计、方差分析、回归分析等,以揭示数据间的关系和规律。
结论是基于科学的调查方法和严格的数据分析得出的,具有较高的可信度。
结论的依据尽管我们已经尽力做到了最好,但结论仍可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例如数据不全或干扰因素等。
结论的局限性针对结论的局限性,提出进一步研究方向和方法,为职务侵占的深入研究提供参考。
后续研究结论的可靠性03调查结果概述根据调查,工商联职务侵占金额总数为100万元,涉及10名员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职务侵占典型案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职务侵占典型案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2.04.19•【文号】•【施行日期】2022.04.19•【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法综合规定与解释正文关于印发职务侵占典型案例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领作用,进一步加大对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的打击力度,最高人民检察院选编S保险公司业务总监徐某乙、“保险黑产”犯罪团伙徐某甲、朱某某等7人职务侵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等6件案例作为职务侵占典型案例,现印发你们,供各地办案时参考借鉴。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2年4月19日检察机关依法办理民营企业职务侵占犯罪典型案例S保险公司业务总监徐某乙、“保险黑产”犯罪团伙徐某甲、朱某某等7人职务侵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关键词】职务侵占“挂单”“保险黑产”法律监督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源治理【要旨】保险公司员工内外勾结形成黑色产业链,以“挂单”形式骗取公司钱款,构成职务侵占罪。
对于多区域多层级团伙犯罪案件,检察机关要综合运用立案监督、追捕追诉等方式,深挖彻查漏犯漏罪。
对于在刑事案件中侵犯众多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人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对于在办案中发现的社会治理问题,可以通过企业合规、检察建议、普法宣传等方式,有效推动行业治理,优化法治营商环境。
一、基本案情中国S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S公司)系上海保险行业龙头企业之一,徐某乙系S公司现代部业务总监,张某某、顾某某等9人系S公司现代部业务主任。
徐某甲、朱某某组织“保险黑产”犯罪团伙,2020年4月至6月,徐某甲与徐某乙合谋,由徐某乙指使张某某、顾某某等人收集并控制S公司新进保险业务员账号。
徐某甲、朱某某利用从他人处购买的包含保单号、投保日期、保险险种、保单金额、客户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等内容的1万余条保单信息,冒充S公司员工联系投保人,以“产品升级”“原保单全额退保”等为名,诱骗投保人将原保单退保后购买新保单,将新保单“挂单”在新进保险业务员账号下,获取S公司支付给新进业务员的新人训练津贴、增员奖等额外奖励184.8万余元。
建设工程领域刑事法律风险防范之涉职务类犯罪
建设工程领域刑事法律风险防范之涉职务类犯罪建设工程领域因其产业链长、参与主体复杂、建筑市场管理不规范等原因,涉及职务类犯罪高发,包括企业高管及各个环节的管理人员,一旦行政权力膨胀,其利用职务便利觊觎、窃取、侵吞、挪用企业的财产和利益的机会将大大增加,给企业带来严重的经营、信用和财产损失风险。
建设工程领域涉职务类犯罪主要包括了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等,2019至2020年陕西省建设工程领域涉职务类犯罪情况如下:陕西省裁判分析(一)犯罪主体从陕西省裁判和不起诉决定书来看,建设工程领域涉职务类犯罪的主体分布如下:涉罪主体以公司高中层管理干部居多,另外不能忽视的是有两起财务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进行挪用资金的犯罪,情节严重,数额分别达到了193万元和734万元,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
(二)犯罪行为表现及犯罪数额从犯罪行为来看,建工领域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的主要表现如下图:贪污罪的犯罪行为表现是:利用职务便利,采取签订虚假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清偿工程款协议和虚假联建等手段,骗取、侵吞公款。
从犯罪数额来看,由于建设工程领域资金来往密集、数额大,反映在职务类犯罪上,犯罪数额也往往较大,见下图:(三)刑罚及量刑情节陕西建工领域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刑罚情况如下:从法院判决的量刑情节来看,从轻或减轻处罚的主要情节如下图:律师辩护观点检察机关不起诉原因法院无罪判决观点(一)律师辩护观点从法院裁判来看,职务侵占罪的主要辩护观点是:1、职务侵占的财产中部分数额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主要辩点是: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财产是否被行为人非法占有、所侵占财产所有权是否归属于公司),该辩护观点法院在4起案件中予以采纳。
2、无犯罪前科,已对被害公司的损失做出赔偿,取得谅解。
3、有自首情节且认罪态度较好。
挪用资金罪主要辩护观点是:1、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2、自首情节,认罪态度积极,具有悔罪表现。
3、认罪认罚,且其犯罪情节轻微,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
职务侵占很难立案的原因
职务侵占很难立案的原因职务侵占是指员工滥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司财物或利用职务之便牟取私利等行为。
但是,要立案成功,需要有充分的证据支持。
职务侵占之所以难立案,可能有以下原因:1.隐蔽性高:职务侵占通常是由具有一定职权的员工进行的,他们有更多的机会掩盖自己的行为。
他们可能会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掩盖证据、隐藏违规行为,使得案件的调查和取证变得困难。
2.证据链缺失:对于职务侵占案件来说,证据链的完整性往往是能否立案的关键。
要能够顺利立案,需要能够提供相关的证据链,以证明员工的违规行为和他与职务侵占之间的关联性。
但是,在现实中,有时候证据链可能存在断层或无法找到关键证据,这就导致了职务侵占案件难以立案。
3.证据不足导致难以定罪:职务侵占涉及的金额往往较大,因此对于立案来说,需要确凿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人的有罪。
如果仅仅通过零散的证据无法构成完整的指控链,那么案件就很难被立案或者审判机关很难进行定罪。
4.法律适用难以确定:在职务侵占案件当中,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职务侵占的定义和适用范围可能存在一定差异。
这就导致了在立案过程中难以确定是否属于职务侵占,并且在法律适用上存在一定模糊的情况。
5.司法资源有限:职务侵占案件通常需要进行详细的调查和审理过程,而且牵涉到较大的金额。
然而,司法资源有限,导致很多案件难以得到充分的审理和调查。
另外,由于职务侵占案件相对较多,一些普通的职务侵占案件可能会被低优先级的处理,导致难以立案。
需要注意的是,尽管立案难度比较大,但事实上,公司如果发现员工存在职务侵占行为,仍然可以采取一些内部措施来解决问题,比如进行内部调查、进行约谈、采取纪律处分等。
另外,如果公司拿到了充分的证据,也可以向司法机关报案,并且尽力配合警方进行调查和取证。
总而言之,职务侵占的立案难点在于证据的充分性、证据链的完整性以及法律适用的问题。
对于公司而言,如果发现员工存在职务侵占行为,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调查和处理,以保护公司利益和维护组织的正常运营。
职务侵占罪的特征
职务侵占罪的特征
1.侵权主体是公职人员:职务侵占罪是专指公职人员所犯的罪行,要
求犯罪主体必须事实上具有公职人员的身份地位。
仅限于公职人员才具备
的特殊身份条件下产生的侵占行为。
2.利用职务之便实施侵占:职务侵占罪必须具备利用公职人员身份和
职务之便,实施侵占行为的情节。
通常是通过职务权限行使,依托于担任
的职务,利用特殊身份上的便利,实施侵占行为。
3.未经组织上批准:职务侵占罪要求侵占行为未经组织上的批准。
即
公职人员未经单位或组织上有权机关的许可,私自将公物或公款据为己有。
4.以财产为客体:职务侵占罪的客体是指公职人员所侵占的财物,既
可以是公物,也可以是公款。
指公职人员私自占为己有的具有财产性质的
公物或公款。
5.情节较重:职务侵占罪对侵犯行为的情节作出了限定,要求情节较
重的行为才能构成职务侵占罪。
一般情况下,情节较轻的行为只构成普通
侵占罪。
6.罪责严重:职务侵占罪是一种刑事犯罪行为,其罪责相对较重。
依
法定罪后,可能面临刑罚的处罚,包括罚金、有期徒刑以及剥夺政治权利等。
总之,职务侵占罪是指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未经组织上批准,将
职务上的公物或公款据为己有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占的行为,具有严重性和
特殊性,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公职人员来说,要警惕此类行为,树
立正确的职业操守和法制观念,维护公职人员的廉洁形象,促进公职人员
的职业素质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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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从《刑法》第271条中的规定来看,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一、新职务侵占罪量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职务侵占罪最新数额规定
按照《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规定来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所以现在关于职务侵占罪的数额标准就是:
1、数额较大:6万元以上;
2、数额巨大:100万元以上。
三、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的区别
1、相同之处:
A、侵犯的对象有重合之处。
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这里的公司、企业不受所有制性质的限制,包括国有、集体所有制、个体所有的财物,对象是本单位的财物。
关于贪污罪的对象,无疑是“公共财物”。
但《刑法》第271条第二款、《刑法》第183条第二款的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构成贪污罪的,显然其贪污的财物也包括非公共财物。
B、行为特征有相同之处。
都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财物。
2、不同之处:
A、职务侵占罪的对象只限于本单位财物,而贪污罪的对象不仅是本单位财物,公务活动的礼物未按规定上交等。
B、主体不同。
贪污罪的主体限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非国家工作人员。
C、贪污罪较职务侵占罪处罚要重得多。
总之,实际上就在于主体的不同。
职务侵占罪其实与侵占罪有很多共通的地方,但从犯罪主体来看,其实职务侵占罪就是特殊主体的犯罪了,按照相关法律中的规定来看,只有一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才有可能构成此罪的犯罪主体。
另外在数额标准上面,按照最新司法解释中的规定也是作出了调整的。
虽然都是属于特殊主体的犯罪,但由于主体身份的不同,即使是有非法侵占的行为,实际最终认定的罪名都是不一样的。
其中如果是国家工作人员有这样的行为,那往往是按照贪污罪来定罪处罚,而不会认定为这里的职务侵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