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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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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京工商发[2003]157号关于深入开展“守信企业”公示活动的通知各区县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机构,各行业协会:为贯彻落实国家工商总局“百万守信企业”创建活动的要求,进一步强化企业信用意识,促进企业诚信经营,推动社会信用建设,现就深入开展“守信企业”公示活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要充分认识开展“守信企业”公示活动的重要意义“守信企业”公示活动是“百万守信企业”创建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重要手段,开展“守信企业”公示活动,有利于增强企业的法律意识和信用意识,促进企业诚信经营,对完善《北京市信用信息系统》,加快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首都经济发展将发挥积极作用。

各分局要充分认识“守信企业”公示活动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要会同行业协会做好“守信企业”公示活动的宣传、发动工作,引导企业积极参与这项活动。

要加强对行业协会的指导,使“守信企业”公示活动顺利开展。

各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行业自律性组织的作用,对自愿申请参加“守信企业”公示活动的企业加强培育和辅导,积极向工商部门推荐符合标准的“守信企业”。

二、要严格把握“守信企业”的标准开展“守信企业”公示活动的基本方法是:政府组织、企业申报、协会推荐、社会公示。

“守信企业”公示活动遵循自愿参加、公开、公平、公正、非终身制的原则,要坚持标准、注重质量、严格把关。

(一)申报条件:1.依法设立满两年;2.年检通过A级;3.无经营性亏损;4.企业无失信违法行为。

(二)“守信企业”标准:1.企业重视商业信誉和信用管理工作,有较高的信用意识和管理水平;2.企业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3.企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4.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纪守法,经营信用良好;5.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银行信用、质量信用良好;6.在同行业企业中,经济效益良好。

三、要切实做好受理、申报和推荐、公示工作(一)企业申请参加“守信企业”公示活动,应当向所在行业协会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1.《北京市“守信企业”年度公示申请书》(一式三份);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复印件;3.企业所具有的行业资质等级证书的复印件;4.上年度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5.企业信用管理制度汇编及年度信用管理工作总结;6.其他与企业信用、声誉有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12.06•【字号】京工商发〔2017〕56号•【施行日期】2017.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京工商发〔2017〕56号各区分局、专业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稽查总队、各事业单位、各协会、学会: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发改价监〔2017〕1849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6〕48号)的要求,加强在有关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的公平竞争审查,防止出现排除、限制竞争的情况,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结合工商部门实际,现就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公平竞争审查内容(一)审查对象。

以市局名义制定的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

(二)审查主体。

按照“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政策措施的起草处室(以下简称起草处室)作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拟出台政策措施的自我审查工作。

(三)审查方式。

起草处室在政策措施起草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

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多个处室联合起草的政策措施,由牵头处室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其他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公平竞争审查。

(四)审查标准。

起草处室要从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角度,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审查:1.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1)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设置明显不必要或者超出实际需要的准入和退出条件,排斥或者限制经营者参与市场竞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国务院规定,对不同所有制、地区、组织形式的经营者实施差别化待遇,设置不平等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国务院规定,以备案、登记、注册、名录、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指定、配号、换证、要求设立分支机构等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市场准入障碍;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置消除或者减少经营者之间竞争的市场准入或者退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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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京工商发〔2010〕131号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组织形式转换登记试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分局、专业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执法大队,各事业单位,各协会、学会: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意见》(工商办字〔2009〕200号)精神,市局制定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组织形式转换登记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组织形式转换登记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建设,适应企业经营发展需要,促进现代企业制度及其他符合示范区发展要求的企业组织形式的建立和推广,通过资源整合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意见》(工商办字〔2009〕200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示范区内登记注册的公司制企业法人、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及上述企业的分支机构转换为其他组织形式办理登记注册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登记管辖第三条企业组织形式转换应当由企业转换前的登记机关负责登记。

因登记事项发生变化而改变登记管辖的,按照转换后登记事项的审批权限确定其登记机关。

第三章转换类型第四条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公司制企业法人转换为其他组织形式包括以下转换方式:(一)公司制企业法人转换为合伙企业;(二)公司制企业法人转换为个人独资企业;(三)公司制企业法人转换为分公司。

第五条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非公司制企业法人转换为其他组织形式包括以下转换方式:(一)非公司制企业法人转换为公司制企业法人;(二)集体所有制企业转换为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三)非公司制企业法人转换为合伙企业;(四)非公司制企业法人转换为个人独资企业;(五)非公司制企业法人转换为营业登记单位。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12.22•【字号】京工商发[2008]136号•【施行日期】2008.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京工商发〔2008〕136号)各区县分局、专业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执法大队,各事业单位,各协会、学会: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函〔2008〕47号)要求,市局对自建局至2007年12月31日发布的3059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的清理。

清理结果已经市局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并就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各单位一并贯彻执行。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经市局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决定:保留572件,废止533件,失效1305件,修改15件,不属于此次清理范围的352件。

此外,由其他委办局主办,联合我局会签的文件282件,正在清理之中。

具体清理情况如下:(一)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572件。

其中:以市局名义制发的267件;以市局名义转发的270件;市局主办,联合其他部门制发的27件;市局主办,联合其他部门转发的8件(详见附件1)。

(二)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533件。

其中:以市局名义制发的218件;以市局名义转发的256件;市局主办,联合其他部门制发的39件;市局主办,联合其他部门转发的20件(详见附件2)。

(三)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305件。

其中:以市局名义制发的655件;以市局名义转发的547件;市局主办,联合其他部门制发的86件;市局主办,联合其他部门转发的17件(详见附件3)。

(四)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7件。

其中:以市局名义制发的7件;以市局名义转发的8件(详见附件4)。

二、工作要求(一)市局法制处会同信息中心,将此次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以及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在“北京工商”网站和市局信息网站上予以公布。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管辖划分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管辖划分

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注册管辖划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

国家工商总局登记管辖范围:(一)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字样的;(二)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三)不含行政区划的。

提请注意:为避免在同行业内国家工商总局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与北京市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建议申请人在向国家工商总局申请企业名称前,先到北京市工商局进行企业名称预先查询。

市工商局登记管辖范围:(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的控股50%以上的公司;(二)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三)股份有限公司;(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国务院的决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公司;(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其他公司;(六)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典当、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期货经纪、旧机动车经纪、因私出入境中介、境外就业中介、人才中介、征信、商标代理、登记注册代理机构。

(七)市局认为应当由其登记的其他企业。

(八)西客站地区、首都机场地区、天安门地区、机动车交易市场、古玩城市场、潘家园旧货市场内设立的企业;(九)外商投资企业。

特别提请注意:1.申请人应当向具有登记管辖权的名称登记机关申请名称核准登记。

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后,申请人不得跨地域或跨级别向其他登记机关申请设立(变更)登记注册。

2.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申请人应当在取得名称预先核准后凭核准的名称报送批准。

在登记注册时应提交符合法定形式的批准文件。

3.名称预先核准时不审查投资人资格和企业设立条件,投资人资格和企业设立条件在企业登记时审查。

有关投资人资格请参阅本告知单关于股东(出资人)投资资格的有关规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表彰2007年度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决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表彰2007年度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决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表彰2007年度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01.18•【字号】京工商发[2008]第2号•【施行日期】2008.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表彰2007年度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决定(京工商发[2008]第2号)各区县分局、专业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执法大队,各事业单位,各协会、学会:2007年,在市委、市政府和国家工商总局的领导下,全系统广大干部职工认真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工作全局,不断深化以“两甘”精神为核心的首都工商统一职业价值观建设,首都工商专业化、现代化建设稳步推进,队伍素质明显提升,公共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对首都市场控制力明显增强。

在首都工商工作取得丰硕成果的同时,涌现出一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他们爱岗敬业、恪尽职守、锐意进取、廉洁自律,为全面提升对首都市场秩序的控制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优化首都发展环境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为了表彰先进,弘扬“两甘”精神,激励全系统广大干部职工更好地履行职能,推动首都工商行政管理事业不断发展,市局决定:授予海淀分局、朝阳分局、丰台分局、西城分局、大兴分局、房山分局、平谷分局、密云分局、顺义分局等9个单位“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2007年度先进分局”荣誉称号;授予东城分局和平里工商所等30个单位“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2007年度先进工商所”荣誉称号;授予东城分局广告监督管理科等47个单位“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2007年度先进集体”荣誉称号;授予东城分局建国门工商所所长李旭光等30名同志“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2007年度优秀工商所长”荣誉称号;授予东城分局市场监督管理科科长孟军节等50名同志“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2007年度优秀科长”荣誉称号;授予东城分局执法检查队赵连东等100名同志“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2007年度优秀经济卫士”荣誉称号;授予东城分局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徐鹏等41名同志“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2007年度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关于加强本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关于加强本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关于加强本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北京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2.12.12•【字号】市政管字[2002]341号•【施行日期】2002.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加强本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工作的通知(市政管字[2002]341号)各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工商分局、地税局、交通支(大)队、物价局:为加强本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工作,按照《北京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2001年市政府第75号令)和市政府其他有关规定,现将停车场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主管本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以下简称停车场)的管理工作;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公共停车场管理工作。

工商、地税、公安交通管理、价格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停车场的经营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二、申请人申请从事停车场经营的,应当先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对文件、证件齐备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予核准登记核发《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统一核定为“停车场经营”,并按照“互联审批”的工作要求转告市或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

申请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个月内到市或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办理停车场备案登记后,方可开展此项经营活动。

三、市或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对取消停车场经营资质的企业,定期函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

四、停车场经营企业跨区开展停车场经营活动,应在开展经营活动的区、县工商局办理分支机构登记注册。

停车场经营企业在一个区内的不同地点开展停车场经营活动时,应当到所在地工商所办理备案手续。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科关于从严审查住所使用证明文件的通知-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科关于从严审查住所使用证明文件的通知-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科关于从严审查住所使用证明文件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科关于从严审查住所使用证明文件的通知为落实北京市“十一五”规划确定的“建设宜居城市”的总体目标,维护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结合现阶段我市环境整治工作的具体要求,近日,北京市工商局决定,自6月19日起对各类市场主体(含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注册提交的住所使用证明文件从严审查,具体要求如下。

一、暂停利用居民住宅从事经营活动的登记注册(一)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时提交的住所使用证明文件中,凡提交的《房屋所有权证》写明房屋用途为“住宅”的,不予登记注册;对购置的商品房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其提交的购房合同中写明房屋用途为“住宅”(公寓、别墅)的,不予登记注册;对《房屋所有权证》和购房合同中房屋用途的表述无法辨别为住宅或商业用的(如商住、综合等),不予登记注册。

(二)市场主体申请从事的经营项目涉及前置许可项目并已取得审批部门批准的,如其登记时使用的房屋为“住宅”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三)经营范围含有“房屋租赁”、“出租房屋”、“写字间出租”、“出租场地”、“出租商业设施”等类似项目的企业为其他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提供住所使用证明的,登记机关通过查阅企业登记档案能够确认该房屋为“住宅”用途的,不予登记注册;企业登记档案未记载的,除要求其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外,还应要求其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加盖产权单位公章)或提交房屋主管部门出具的权属证明文件,确认该房屋是否为“住宅”,对属“住宅”用途的房屋不予登记注册。

(四)按照有关规定,企业在住所外设立的不单独办理营业登记的仓库、车间需向所在地的工商所办理备案,仓库、车间备案时提交的房屋使用证明中房屋用途为“住宅”的,不予备案。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开展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开展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开展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2.29•【字号】京工商发[2012]21号•【施行日期】2012.0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消费者权益保护正文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开展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京工商发〔2012〕21号)各区县分局、专业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执法大队,各事业单位,各协会:为贯彻2月24日国家工商总局召开的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落实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开展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的通知》(工商市字〔2012〕3号)的部署安排,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工商局开展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北京市工商局关于开展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方案为贯彻2月24日国家工商总局召开的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落实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开展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的通知》(工商市字〔2012〕3号)的部署安排,我局决定于2012年2月至9月集中开展为期8个月的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

具体工作方案如下: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查处一批消费领域合同格式条款违法案件,推动消费领域相关行业健全、完善“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补救”的各项合同管理制度,规范行业合同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有序的合同秩序,努力营造规范、和谐的市场消费环境。

二、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市局成立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协调小组,由黄晓文副局长任组长,合同处、消保处、法制处、监察处、12315投诉举报中心、市消协为成员单位。

北京工商营业执照年检网上申报流程操作指南

北京工商营业执照年检网上申报流程操作指南

一、登录网站首先,打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官方网站,选择“网上年报年检”入口。

然后,点击“个体工商户年检”或“企业年检”进行选择。

二、注册账号如果您还没有在该网站注册过账号,需要进行账号的注册。

点击“注册”按钮,填写相关信息,例如企业名称、注册号、法人代表等,然后设置密码,完成注册。

三、登录账号注册成功后,使用您的账号和密码进行登录。

四、进行年检1.选择年报年检机关:根据企业所在地区,选择相应的年报年检机关(例如北京市、东城区、海淀区等)。

2.填写企业信息:根据提示填写企业的基本信息,例如企业名称、注册号、法人代表、组织机构代码等。

4.填写财务信息: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填写财务信息,例如上一年度营业收入、纳税金额等。

5.上传年度报告:根据要求,上传企业的年度报告,包括财务报表、企业经营情况等。

6.缴纳年检费用:根据要求,选择相应的年检费用标准并进行缴纳。

7.提交申报:确认填写信息无误后,点击“提交申报”按钮进行提交。

五、等待审核申报成功后,需要等待相关机关的审核。

一般情况下,审核结果将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您。

六、领取年检合格证书如果您的年检审核通过,审核结果通知中将包含领取年检合格证书的指引。

根据指引,到相关机关领取年检合格证书。

总结:通过以上流程,可完成北京工商营业执照年检的网上申报。

在操作过程中,需要注意填写准确、上传要求的年度报告以及缴纳年检费用。

此外,由于每个地区的具体操作流程可能会有细微差别,建议在操作前查询当地具体的操作指南,以确保操作正确无误。

北京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司注册流程解析

北京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司注册流程解析

北京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司注册流程解析北京工商行政管理局简称北京工商局,下设登记注册处,负责拟订本市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各类市场的登记办法;按权限核定注册单位名称,核准管辖范围内市场主体的各类登记,颁发有关证照;承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以及委托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注册工作;负责办理企业改组改制登记工作;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向社会公众和相关部门提供信息服务。

【公司宝】提醒:2016年,在北京注册公司,需要北京工商管理局进行网上申请,公司注册申请流程大致如下:核名→特殊行业前置审批→办理营业执照→篆刻公司印章→特殊行业后置审批→银行开户→税务报到。

北京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司注册流程详解-合伙企业登记设立合伙企业登记设立是目前北京创业者在注册公司时最常注册的企业类型,今天【公司宝】针对合伙企业公司注册的流程、费用及申请材料等问题,最大家做详细的阐述。

北京公司注册流程、材料、时间:【公司宝】小编提醒:涉及前置审批的,公司注册申请人在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后到审批部门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书;涉及后置审批的,公司注册申请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到审批部门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书。

接下来【公司宝】小编带大家看一下北京公司注册的费用问题。

【公司宝】公司注册创业套餐费用若您在北京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公司时遇到任何问题时,都可以联系【公司宝】的在线客服人员,我们会在第一时间为您解答!北京地区公司注册关键词: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企业名称:敬告1、请您认真阅读本表内容和有关注解事项。

在申办登记过程中如有疑问,请您登录“北京工商”网站()—“网上办事”—“登记注册”模块查询相关内容,或直接到工商部门现场咨询。

2、提交申请前,请您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确知所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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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商行政管理局⑧一次性告知单(2007年第二版)如何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致申请人欢迎您到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我们遵行“以申请人为本”的服务理念,承诺尽可能为您提供方便和帮助。

为使您对办照过程、办照知识有一个基本了解,我们制作了《一次性告知单》,敬请留意。

提请注意:本告知单所载容属一般介绍性质,如有疑问,请查阅相关法律法规,也可以登录“”或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咨询。

印刷时间:2007年12月特别提请注意: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成员、监事、联合管理委员会成员、经理、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问题。

被锁入市信用信息系统的“警示信息系统”的人员,在锁入期间不能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成员、联合管理委员会成员、经理、分支机构负责人。

请登录市工商局查询“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获得有关信用信息。

申请方式申请人除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提出申请外,还可以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等非固定形式提出。

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申请行政许可所提交的格式文本应当使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的申请书格式文本。

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在提交材料的同时,提供申请人或者经申请人依法委托的代理人详实的联系、通讯地址、电子、委托文件等。

申请人以信函方式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许可机构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是有关申请文件、证件的原件,申请文件签字、盖章应当真实、有效。

外商投资企业概念外商投资企业是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各种方式在中国境投资,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的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分为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受理审核时限申请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备案,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5个工作日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

(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核时限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登记程序性规定》执行)。

登记注册咨询方式如您想获得有关登记注册的信息,您可以拨打工商咨询热线“1601315”、登录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阅读一次性告知单或直接到工商局登记注册咨询窗口咨询。

北京市各区县工商局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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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各区县工商局一览表编号单位名称电话地址6403371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城分局东城区后永康胡同17号428808762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城分局西城区金融街16号576713603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崇文分局崇文区法华南里一号楼016356794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宣武分局宣武区南菜园5号206502445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朝阳区关东店四巷22号72634426丰台区菜户营乙360号6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00688632石景山区八角北里7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石景山分局438269208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海淀区倒坐庙9号11698428门头沟区滨河路70号9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门头沟分局60697426昌平县昌平镇五街煤市口胡同10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昌平分局0569441911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顺义分局顺义县石园西路30695425通州区新华大街110号12 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州分局4513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兴分局692537大兴区市场路东侧9014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房山分局69366848房山区良乡西路22号15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平谷分局69961347平谷县平谷镇林荫街3号16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密云分局69042280密云县新北路路北17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延庆分局69141535延庆县东外大街57号18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燕山分局69341047燕山岗南路2巷3号19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怀柔分局69644365怀柔县怀柔镇镇北大街14号东城区1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城分局北新桥工商所84046367东内南小街扁担胡同22号2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城分局建国门工商所65128907大羊毛胡同7号3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城分局安交工商所84041873鼓楼东大街30号4 东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平里工商所64219619青年湖东里10-南小楼5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城分局王府井工商所65129615官房大院286 东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平农贸工商所64213787和平里七区26-西侧7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城分局北京站工商651326东城区船板胡同7号后门所938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城分局景山工商所84046087美术馆后街77 西城区9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城分局德胜工商所82029710六铺炕二巷石油机关幼儿园10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城分局动物园地区工商所88364810北礼士路13511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城分局厂桥工商所66158760大红罗厂街2号12 北京市西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福绥境工商所66124551厂桥大红罗厂2号2层(厂桥工商所) 13 西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阜外工商所68328999百万庄大街26号新综合楼1层14 西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新街口工商所62212972永泰胡同9 15 西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月坛工商所68012898月坛北街9号楼16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城分局德外工商所62042553 六铺炕三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幼儿园17 西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西长安街工商所66030037西单横二条2 18 北京市西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厂桥工商所66511915大红罗厂2号崇文区19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崇文分局幸福大街工商所67118775东河沿甲1号20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崇文分局崇外工商所67164930新景家园12-121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崇文分局永定门外工商所87206472永外大街6422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崇文分局前门工商所67034286布巷子23 宣武区23 市宣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白纸坊工商所63516897牛街甲40号24 宣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天桥地区工商所63023755东经路104号25 宣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大栅栏工商所63083637铁树斜街26 宣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外工商所63313394红莲北里11号楼27 宣武工商局广内工商所63173937胜利三巷11号朝阳区28 北京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望京工商所64728614望京西园一区103-329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高碑店工商所85779852康家园25号30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华威工商所87312145双龙南里212楼31 朝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双桥工商所65762974杨闸环岛东侧200米32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左家庄工商642075太阳宫所0733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小关工商所84644537惠新东街2号34 朝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朝外工商所65001627光华里15楼北侧35 朝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呼家楼工商所65067675呼家楼北街乙4楼36 朝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双井工商所67320599松榆里1号楼东侧海淀区37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羊坊店工商所68100998普惠北里8号38 海淀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清河工商所62925392清河39 海淀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紫竹院工商所68483354厂洼街23号院40 海淀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温泉工商所62456882杨家庄村41 海淀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八里庄工商所68454884又一村60 42 海淀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北太平庄工商所62013537北太平庄43 海淀区工商行政管理局青龙桥工商所62978368厢黄旗61 44 海淀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双榆树工商所62531947中关村北街甲2号45 北京市海淀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四季青工商所884633东冉村443号46 北京市海淀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关村工商所62531946双榆树47 海淀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学院路工商所62312964清华东路2号昌盛建材后边丰台区48 丰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南苑工商所67995154南苑东路甲249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右安门工商所63538559右外50 丰台工商行政管理局世界公园工商所63728017大葆台15851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岳各庄工商所83668231丰台路3252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六里桥工商所63855223六里桥53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丰台工商所63856873东安街三条6号54 丰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长辛店工商所83876232长辛店北关55 丰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东高地工商所67991891三营门56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丰台工商所63721359北韩庄子57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丰台工商所63856639东安街三条6号58 丰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园区工商所637126科学城科兴路959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方庄工商所87289266高庄口60 石景山区60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石景山分局八角工商所68831197八角北里街道办61 石景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八宝山工商所68652363鲁谷村内62 石景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局金顶街工商所68874409北辛安和平街33 63 石景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苹果园工商所68876348苹果园东口天宇批发市场内密云县64 密云工商行政管理局水库工商所69013991密云溪翁庄镇65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密云分局穆家峪工商所61051643密云穆家峪镇66 密云工商行政管理局镇工商所69041086密云新中街甲2号67 密云工商行政管理局巨各庄工商所61033617密云巨各庄镇68 密云工商行政管理局十里堡工商所89099284密云十里堡镇大兴区69 大兴工商行政管理局西红门工商所60254350大兴西红门70 大兴工商行政管理局安定工商所大兴安定镇46802810大兴青云店镇71 大兴工商行政管理局青云店工商所14678838大兴县红星区鹿圈乡政府旁72 北京市大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鹿圈工商所65门头沟区698431门头沟新桥大街47 73 门头沟工商行政管理局门城工商所78平谷区69961874 平谷工商行政管理局城关工商所平谷新开街1号6061948375 平谷工商行政管理局大华山工商所平谷大华山镇45609968平谷马坊镇76 平谷工商行政管理局马坊工商所1069991277 平谷工商行政管理局韩庄工商所平谷韩庄镇50怀柔区696512怀柔城关镇78 怀柔工商行政管理局城关工商所74696763怀柔桥梓镇79 怀柔工商行政管理局桥梓工商所94延庆县697446昌平鼓楼南大街80 昌平工商行政管理局南大街工商管理所4181 延庆工商行政管理局千家店工商所延庆千家店镇1669191082 延庆工商行政管理局龙庆峡工商所延庆龙庆峡2969101483 延庆工商行政管理局延庆工商所延庆西街中心商场07昌平区69742284 昌平南街工商所昌平城区镇2981799185 北京市昌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回龙观工商所迥龙观88617251昌平兴寿乡86 昌平地方税务局兴寿工商所25房山区60374787 房山工商行政管理局长操工商所房山佛子庄乡长操村7769367388 房山工商行政管理局大石河工商所房山城关镇大石河村5869301389 房山工商行政管理局周口店工商所房山周口店区12613616房山长沟镇90 房山工商行政管理局长沟工商所96613407房山十渡镇91 房山工商行政管理局十渡工商所43通州区695719通州张湾镇92 通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张家湾工商所1693 通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牛堡屯工商所通州牛堡屯镇6781512894 通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梨园工商所通州北杨洼1号0060500995 通州工商行政管理局马驹桥工商所通州马驹桥镇5869592896 通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宋庄工商所通州宋庄镇58695687通州永乐店乡97 通州工行政管理局永乐店工商所04顺义区69413898 顺义工商行政管理局牛栏山工商所顺义牛栏山地区45614822顺义张镇99 顺义工商行政管理局张各庄工商所67694478100 顺义工商行政管理局仁和地区石门工商所顺义便民街44804672顺义天竺府前一街21号101 顺义工商行政管理局天竺工商所42695815通州牛堡屯镇102 通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牛堡屯工商所67695719通州张湾镇103 通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张家湾工商所16。

工商行政管理局

工商行政管理局

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级行政机关,属于国务院管理。

该机关成立于1954年,总部位于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2号。

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职责是对市场经济和社会管理领域进行监督和管理,维护公平竞争和诚信经营,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审批企业名称、商标和专利的注册;二、注册公司、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三、管理市场经济、商业活动和商品质量;四、监督和调查商业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五、发布和实施国家经济管理政策。

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职权范围涉及多个领域,对于保障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和健康发展非常重要。

作为一家重要的国家级行政机关,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功能与使命非常明确。

其工作的目的是保障市场秩序的公平和合法性,加强对市场的监管,推进经济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为了实现这些目标,工商行政管理局采用了多种策略,包括宣传、监管、惩罚等手段。

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工作中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帮助商家认识和遵守法律法规,建立健康的法律意识。

此外,该机关还组织了多种活动,如知识讲座、研讨会、培训班等,以帮助企业发展,促进商贸合作。

此外,工商行政管理局还对市场进行监管,对于市场中的不正当行为和违法行为进行严格的打击和制裁。

在日常监管中,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对市场经济活动进行例行检查,保障市场的公正,防止价格垄断和欺诈行为发生。

对于那些长期无视法律、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局将采取更为严厉的措施进行惩罚,以维护市场的管理和秩序。

总之,工商行政管理局在维护市场自由、公正和竞争的过程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该机关将继续保持监管能力和管理的严谨性,加强对市场的引导和监管,为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处理消费者投诉规程(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处理消费者投诉规程(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处理消费者投诉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7.13•【字号】京工商发〔2015〕37号•【施行日期】2015.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消费者权益保护正文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处理消费者投诉规程(试行)的通知京工商发〔2015〕37号各区县分局、专业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稽查总队,各事业单位,各协会、学会:现将《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理消费者投诉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消费者投诉分送情况告知书2.消费者投诉登记表3.受理消费者投诉告知书4.不予受理(终止受理)消费者投诉告知书5.消费者投诉处理记录6.消费者权益争议行政调解知情书7.消费者权益争议调解通知书8.调解笔录9.终止消费者权益争议调解告知书10.消费者权益争议调解书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5年7月13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理消费者投诉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局处理消费者投诉程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向本局投诉的,依照本规程执行。

本规程所称的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自然人。

第三条对受理的消费者投诉,应当根据事实,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公正合理地处理。

消费者投诉原则上由工商所负责具体处理。

第二章管辖第四条消费者投诉由经营者所在地或者经营行为发生地的分局管辖。

有管辖权的分局可以授权其工商所,处理工商所辖区内的消费者投诉。

对管辖权有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机关指定管辖。

市局对各分局处理消费者投诉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城镇个体工商业户进行整顿的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城镇个体工商业户进行整顿的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城镇个体工商业户进行整顿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3.08.29•【字号】京政发[1983]149号•【施行日期】1983.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城镇个体工商业户进行整顿的意见》的通知(京政发[1983]14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城镇个体工商业户进行整顿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当前,对城镇个体工商业户进行一次整顿是十分必要的,整顿的目的是为了今后更好更健康地发展。

这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做为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公安、税务、物价、银行、计量、环卫、卫生等有关部门要紧密配合,共同完成任务。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督促检查,认真解决整顿中出现的问题,以期收到实效。

对农村个体工商业户的整顿亦按此通知精神办理。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城镇个体工商业户进行整顿的意见根据市政府京政发〔1983〕39号《关于加强对个体工商业户管理的通知》的要求,我们建议在各区(县)政府和街道统一领导下,于今年第四季度集中力量,按街道、分行业对城、近郊区城镇个体工商业户进行一次整顿。

同时按街道建立工商行政管理所和个体劳动者协会街道分会,以加强对个体工商业户经常性的管理工作。

现对整顿个体工商业户的工作安排,提出以下意见。

(一)整顿的内容这次对个体工商业户整顿的主要内容是普遍进行五查:一查从业人员、经营地点、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是否同营业执照相符;二查货源渠道和经营工具的来路是否正当;三查商品价格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四查是否照章纳税、交费;五查经营思想、经营作风和服务态度、服务质量。

结合五查对个体工商业户进行社会主义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

促进个体工商业户遵纪守法,端正经营思想、提高服务水平。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系统市场监管应急预案的通知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系统市场监管应急预案的通知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系统市场监管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9.06•【字号】京工商发〔2015〕50号•【施行日期】2015.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系统市场监管应急预案的通知京工商发〔2015〕50号各区县分局、专业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稽查总队,各事业单位,各协会、学会:现将《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市场监管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5年9月6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市场监管应急预案一、总则(一)目的为进一步提高全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快速反应能力和市场监管效能,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妥善处理突发性的市场波动,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的消费安全,根据《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市场监管应急预案》精神的要求,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市区域内发生的需要进行应急处置的下列紧急情况。

1.发生突发性重大疫情、地震、大面积洪涝、可能影响全市居民生产生活的重大火灾等自然灾害及其他重大事件;2.发生重大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及有害商品危及人身健康事件;3.发生坑农、害农等重大农资问题和因重大市场经济违法案件出现群体投诉、围攻政府部门事件;4.有形市场内发生损害公共利益、群访群诉、罢市等重大事件;5.全国和本市人大政协会议期间、重大国际活动期间及元旦、春节、“五一”、“十一”等主要节假日期间需要对市场秩序提供保障;6.本市发生特大市场经济违法案件,需要市局组织全系统集中统一行动进行查处;7.需要市局集中统一组织的整治行动;8.市委、市政府、国家工商总局及国家机关、市有关部门交办、协办的紧急任务。

对列入国家级应急预案的事件,依照国家级预案的规定进行应急处理。

对列入市政府各专项应急预案的事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应急处理。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容缺受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容缺受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容缺受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12.25•【字号】京工商发〔2017〕61号•【施行日期】2017.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容缺受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京工商发〔2017〕61号各区分局、专业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稽查总队、各事业单位、各协会、学会:现将《企业登记容缺受理操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7年12月25日企业登记容缺受理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简政放权和政府职能转变,强化信用激励作用,优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效能,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工商登记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容缺受理是指在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基本符合登记条件,但部分申请材料需要完善和补充的情况下,登记机关先行受理并在申请人补交材料后做出登记决定的登记服务措施。

第二章工作原则第三条依法行政原则。

登记机关依照《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容缺受理。

申请人补交材料后,经工作人员审查确保登记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方可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第四条公平公正原则。

在实施容缺受理的过程中,不得选择性地对待企业,凡符合容缺受理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当予以办理。

第五条便捷高效原则。

有力有序推进容缺受理服务模式,改变以往申请材料必须全部齐全登记机关才予受理的传统工作模式。

减少申请人往返跑路,提升行政审批效率。

第三章适用范围第六条符合以下情形的适用容缺受理程序:(一)证照数量不全,经申请人确认未丢失可补交的;(二)决议、章程等文件未提交原件,经申请人确认可以更换原件的;(三)住所证明等可以提交复印件的文件未加盖印章,经申请人确认可以更换的;(四)申请文件的文字错误处需加盖印章,经申请人确认可以补盖印章的;(五)决议、章程等企业自制文件中存在文字错误,经申请人确认可以更换的;(六)营业执照、身份证明等复印件不齐全或不清晰,经申请人确认可以补交和更换的;(七)未提交法定代表人等人员的照片,经申请人确认可以补交的;(八)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补充提交相关书面说明,经申请人确认可以补交的;(九)可适用容缺受理程序的其他情形。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利用电子邮件发送商业信息的行为进行规范的通告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利用电子邮件发送商业信息的行为进行规范的通告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利用电子邮件发送商业信息的行为进行规范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00.05.15•【字号】•【施行日期】2000.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利用电子邮件发送商业信息的行为进行规范的通告(2000年5月15日)为促进我市网络经济健康发展,保障电子邮件收件人的合法权益,创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依法对利用电子邮件发送商业信息的行为进行规范。

特通告如下:一、因特网使用者利用电子邮件发送商业信息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不得侵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二、因特网使用者利用电子邮件发送商业信息,应遵守以下规范:1.未经收件人同意不得擅自发送;2.不得利用电子邮件进行虚假宣传;3.不得利用电子邮件诋毁他人商业信誉;4.利用电子邮件发送商业广告的,广告内容不得违反《广告法》的有关规定。

三、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因特网使用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作如下处罚:1.对违反本通告第二条第一项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责令其停止发送该商业信息;对后果严重或屡教不改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支持被侵权的收件人诉诸法律的请求,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违规责任人予以处罚;2.对违反本通告第二条第二项、第三项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3.对违反本通告第二条第四项的当事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四、在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诉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对违法者予以查处。

五、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国有独资公司章程(北京市2014版)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国有独资公司章程(北京市2014版)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BEIJING ADMINISTRATION FOR INDUSTRY AND COMMERCE国有独资公司章程(参考格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单独出资设立(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三条公司名称:。

第四条住所:。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

第五章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第七条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八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构的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委派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第九条重要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人,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

其中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任期年,任期届满,可连任。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人,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第十一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二)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三)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四)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五)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六)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九)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授权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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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⑧一次性告知单(2007年第二版)如何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致申请人欢迎您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我们遵行“以申请人为本”的服务理念,承诺尽可能为您提供方便和帮助。

为使您对办照过程、办照知识有一个基本了解,我们制作了《一次性告知单》,敬请留意。

提请注意:本告知单所载内容属一般介绍性质,如有疑问,请查阅相关法律法规,也可以登录“”网站或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咨询。

印刷时间:2007年12月特别提请注意: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成员、监事、联合管理委员会成员、经理、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问题。

被锁入北京市信用信息系统的“警示信息系统”的人员,在锁入期间不能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成员、联合管理委员会成员、经理、分支机构负责人。

请登录北京市工商局网站查询“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获得有关信用信息。

申请方式申请人除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提出申请外,还可以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非固定形式提出。

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申请行政许可所提交的格式文本应当使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的申请书格式文本。

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在提交材料的同时,提供申请人或者经申请人依法委托的代理人详实的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电子邮箱、委托文件等。

申请人以信函方式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许可机构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是有关申请文件、证件的原件,申请文件签字、盖章应当真实、有效。

外商投资企业概念外商投资企业是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各种方式在中国境内投资,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的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分为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受理审核时限申请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备案,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5个工作日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

(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核时限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登记程序性规定》执行)。

登记注册咨询方式如您想获得有关登记注册的信息,您可以拨打工商咨询热线“1601315”、登录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阅读一次性告知单或直接到工商局登记注册咨询窗口咨询。

登记管辖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外国企业承包工程及承包经营管理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注册。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可由投资人或公司申请总局授权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收费标准(一)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收取登记费的标准:按注册资本的0.8‰收取;注册资本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收取;注册资本超过人民币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费300元。

(二)外国企业承包工程的登记注册费:以承包合同金额为单位,按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收费标准执行。

(三)外国企业承包经营管理登记注册费:设立收取300元,每年年度延期按管理年限累计管理费的4‰收取。

(四)外国(地区)金融企业按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收费标准执行。

(五)外国(地区)保险企业按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收费标准执行。

(六)外国(地区)勘探开发石油资源企业设立收取2000元,进入生产期后以合同金额为单位,按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收费标准执行,但设立及进入生产期后一共收取的登记费不超过44000元(不含副本工本费)。

(七)变更登记收取登记费100元。

(八)增加注册资本收取变更登记费的标准:注册资本未超过1000万元的,增加部分按0.8‰收取;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收取;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

收取增加注册资本登记费的,不再收取变更登记费。

增资收费最低为100元。

(九)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登记,不收取登记费,但涉及打印新营业执照的,收取执照副本工本费,每份10元。

(十)补换执照正本收取费用50元。

(十一)执照副本每份收取工本费:10元。

注册成立外商投资企业程序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一般要经过以下步骤:第一步: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第二步:递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等待名称核准结果;第三步: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时领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等有关表格;到商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领取批复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设定许可的(具体项目参见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制的《北京市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目录》),还应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中方投资涉及国有股权(资产)的应当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步: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第五步: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后,按照《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确定的日期到工商局交费并领取营业执照。

办理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一般要经过以下步骤:第一步: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注册申请书》、《指定(委托)书》;到有关审批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承包工程由北京市建委批准,承包经营管理由北京市商务局批准,外国(地区)金融企业由银监会批准;外国(地区)保险企业由保监会批准,外国(地区)勘探开发石油资源由商务部批准),领取批准文件。

第二步: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第三步: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后,按照《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确定的日期到工商局交费并领取营业执照。

特别提请注意:在办理各类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时,如提交的文件、证件为外文,均应附中文译件。

办理名称预先登记,请参看《一次性告知单①--如何办理名称预先登记》申请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应提交文件、证件以下所称的投资者的合法资格证明是指:1、中方:投资者为企业的,出具加盖本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投资者为事业单位的,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投资者为社会团体的,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及民政社团管理部门确认的《非党政机关所办社会团体证明》;投资者为工会的,应提交区、县级以上工会同意投资的批准文件。

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兴办的中外合资(作)高新技术企业,中国公民可以自然人身份出资。

2、外方:投资者为企业的,出具企业所在国(地区)注册机关核发的注册证书;投资者为自然人的,提交其身份证、护照复印件或长期居留证明。

(其中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应为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特别行政区护照,台湾地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应为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内地公安部门颁发的台胞证。

)提请注意,以下单位不具备投资资格或投资能力受到限制:被锁入北京市信用信息系统的“警示信息系统”的市场主体(含自然人),在锁入期间其投资资格受到限制。

例如:被锁入“警示信息系统”的自然人,在锁入期间不能担任其他公司的新股东;不能在已担任股东的公司中追加或受让股份。

特别提请注意:请登录北京市工商局网站查询“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获得有关信用信息。

3、党政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党政机关主办的社会团体不得投资举办外商投资企业。

党政机关所属具有行政管理和执法监督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党政机关各部门所办后勤性、保障性经济实体(企业法人)和培训中心不得投资举办外商投资企业。

4、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不得作为投资主体向其他行业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5、有限责任公司只能对公司制外商投资企业投资。

分公司不能投资举办外商投资企业。

6、工会经区、县级以上工会批准后可以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7、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人。

8、一个外国(地区)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不得再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公司。

特别提请注意:以外商独资形式设立一人有限公司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万元人民币或相当于10万元人民币的外币。

外商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人民币。

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含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一次性缴付全部出资的,应当在公司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缴足;分期缴付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其认缴出资额的15%,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并应当在公司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缴足,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外商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缴付方式按照外商投资有限公司缴付方式执行。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

股东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中外合资企业以实物(含设备)、工业产权等非货币财产(土地使用权除外)出资的,可不提交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由全体投资者签署价格议定文件,确认价值。

选择住所(经营场所)时应注意:1、对使用下列未取得房屋主管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产权证明的房屋从事经营活动的,应提交经区县政府批准或授权的乡、镇政府、其他部门或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出具的《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以及由生产经营场所的使用人与场所提供人签署的不索取拆迁补偿费用的承诺书。

(1)属于使用城镇地区未取得规划、建设等政府部门批准建设的建筑物;(2)已被区县政府或有关部门列入拆迁范围但并未实施拆迁的建筑物;(3)农村地区的建筑物;(4)房屋所有权证明文件上用途一栏空项或商住用途位置无法识别且规划未明确用途的建筑物;(5)临时建设的商亭、摊点(不含邮政报刊亭、社区便民菜站)。

2、除上述情形外,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交由产权单位盖章或产权人签字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使用下列房产作为住所的,应当提交相应的住所证明。

(1)自建房作为住所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可提交建设单位出具的施工许可证、建设许可证复印件作为住所使用证明。

(2)原属区县房屋管理局直管公房作为住所,但因房屋管理局机构调整无法再由其出具权属证明的,可由区县政府明确的部门出具产权证明。

(3)使用国有企业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作为住所,可由主管该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上级单位出具产权证明。

(4)使用科技园区(开发区)内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作为住所,由所在区县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出具房屋权属证明文件。

(5)房屋提供者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具有出租房屋经营项目的,即经营范围含有“出租商业用房”、“出租办公用房”、“出租商业设施”等项目的,由该企业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作为住所使用证明。

(6)使用宾馆、饭店(酒店)作为住所的,提交加盖公章的宾馆、饭店(酒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7)使用人防工程作为住所的,提交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使用人防工程申报表》以及消防部门同意使用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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