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信赖利益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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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信赖利益(3篇)

法律规定信赖利益(3篇)

第1篇一、引言信赖利益,作为法律保护的一种重要利益,是指权利主体在法律行为过程中,基于对法律规定的信赖而产生的利益。

在现代社会,信赖利益的保护对于维护法律秩序、促进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法律规定的角度,对信赖利益的概念、法律依据、具体表现及保护措施进行深入探讨。

二、信赖利益的概念信赖利益,是指权利主体在法律行为过程中,基于对法律规定的信赖而产生的利益。

这种利益包括但不限于财产利益、人身利益、精神利益等。

信赖利益具有以下特点:1. 法律性:信赖利益源于法律规定,具有法律依据。

2. 信赖性:权利主体在法律行为过程中,基于对法律规定的信赖而产生。

3. 义务性:法律主体在履行法律义务时,应尊重和保护他人的信赖利益。

4. 实质性:信赖利益具有实际价值,对权利主体具有重要意义。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作为我国民事领域的基本法律,对信赖利益的保护做出了明确规定。

例如,《民法典》第122条规定:“因他人过错,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我国合同领域的基本法律,对信赖利益的保护也有明确规定。

例如,《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对信赖利益的保护做出了明确规定,如第6条规定:“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对信赖利益的保护也有明确规定,如第54条规定:“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具体表现1. 合同信赖利益在合同关系中,当事人基于对合同条款的信赖,产生相应的信赖利益。

如一方当事人因对方违约而遭受损失,可依法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2. 法律行为信赖利益在法律行为过程中,当事人基于对法律规定的信赖,产生相应的信赖利益。

论信赖利益的法律保护

论信赖利益的法律保护

论信赖利益的法律保护引言信赖利益是指一个人或实体在合法、合理的依据下建立的合同关系、权利或利益。

在法律领域,信赖利益是被广泛认可和保护的一项基本原则。

本文将探讨信赖利益的法律保护,重点在于介绍信赖利益原则的定义、构成要件、保护范围以及相关的实践应用。

一、信赖利益原则的定义信赖利益原则是依据个人、企业或组织在法律关系中所建立的合法、合理的信赖建立的一种法律原则。

该原则主要是为了保障公平交易和维护合同的稳定性而制定的。

二、信赖利益的构成要件信赖利益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合法性:信赖利益必须是在合法、合理的基础上建立的。

即个人、企业或组织所依据的法律规定、约定等必须是合法有效的。

2.可行性:信赖利益必须是可行的。

即个人、企业或组织应当具备实现该利益的能力和条件。

3.依赖性:信赖利益必须是被依赖的。

即个人、企业或组织在建立该信赖利益时对相关方的言行具有一定程度的依赖性。

三、信赖利益的保护范围信赖利益的保护范围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1.合同保护:信赖利益原则在合同法中得到广泛应用。

当一方在签订合同时依据对方的陈述、承诺或行为所建立的信赖,若对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违反了该信赖,那么受害方有权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诚实信用原则保护:信赖利益原则也是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法律关系中,个人、企业或组织应当诚实守信,不得任意变更、撤销或违反合同等义务,以维护合同各方的信赖利益。

3.公正交易保护:信赖利益原则在保护公正交易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公平交易过程中,个人、企业或组织可以依赖相关方的承诺或行为,而对方不得随意变更、撤销或违反该信赖,否则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信赖利益的实践应用信赖利益原则在实践中有着广泛的应用,具体的应用场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形:1.不可抗力情形下的信赖利益:在一些不可抗力情况下,当一方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该方可以依据信赖利益原则寻求减轻或免除相应责任。

民法典关于合同信赖利益法律规定

民法典关于合同信赖利益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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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 信赖利益

合同法 信赖利益

合同法信赖利益合同法是一门研究当事人之间民事交易关系的法律学科,涉及到合同的成立、履行和解除等方面。

在合同法中,信赖利益是一个重要的概念,它指的是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所享有的可以合理预期对方会按照合同履行义务的权益。

信赖利益是合同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

根据这个原则,当事人在合同签订之前,都会在一定程度上依赖对方的承诺,并为此付出一定的成本或采取行动。

这种依赖和行动是基于对对方承诺的信任,当事人相信对方会按照约定履行合同。

因此,信赖利益是当事人签订合同的基础。

信赖利益的保护在合同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地履行合同,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者迟延履行合同义务。

如果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了损失,违约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信赖利益,使受损害一方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

信赖利益的保护在很多合同关系中都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比如,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租户在签订合同之前可能会支付押金或者签订长期租约,这是基于对房东履行约定的信任。

如果房东违约不按约定提供租赁房屋,租户可以要求返还押金或者要求房东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这样租户的信赖利益得到了有效的保护。

信赖利益的保护还涉及到合同解释的问题。

当合同条款存在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时,法院会倾向于解释为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信赖利益。

这是因为当事人签订合同时,会根据对方的陈述或者行为来理解合同内容,所以对方的陈述或者行为应当对合同解释有一定的影响。

然而,信赖利益的保护并不是绝对的。

在某些情况下,合同法也会对信赖利益做出一定的限制。

比如,在合同订立阶段,当事人对对方有过错的事实或者法律性质不能隐瞒,否则对方可以主张合同无效。

这是为了防止一方在诱导对方签订合同时刻意隐瞒重要信息,从而损害对方的信赖利益。

此外,在一些特殊的合同关系中,信赖利益的保护会受到其他法律原则的制约。

比如,在合同法中还存在公共利益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等。

当这些原则与信赖利益产生矛盾时,法院可能需要进行权衡和取舍,以实现更加合理的法律结果。

论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论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论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所谓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是指当个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已产生信赖利益,并且这种信赖利益因其具有正当性而得到保护时,行政机关不得撤销这种信赖利益,而如果撤销就必须补偿其信赖利益损失。

在这里,信赖利益保护原则高于法律优先原则,法律优先原则受到一定程度弱化。

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最基本的基本含义就是政府实施行政行为也必须诚实信用。

我国于2004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行政许可法》,以法律形式确立了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这一原则在我国的确立仅有利于依法规范行政许可行为、防止行政权的滥用、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正当信赖利益,同时,对于行政机关树立诚信观念,建设诚信政府,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试对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内涵及重要性做一些阐述。

一、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内涵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源于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它“要求保护人民对国家之信赖,即不容许国家之行为使人民值得保护之信赖利益丧失,或是使人民因此无法预估到负担之增加或丧失之利益。

”[1]也就是说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权利正当合理的信赖应当给予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撤销,变更已生效的行政行为,确需撤销或变更的,对无过错的相对人应给予合理的赔偿或补偿。

因此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一般可以从三方面来理解:第一,设立该原则的目的是为了维护法律秩序的安定性和保护社会成员的正当权益;第二,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具有确定力,因此对行政相对人作出行政行为后,事后即使发现该行为有轻微违法或对政府不利,只要该行为不是因相对人的过错所造成的,不得变动,承续保护;第三,行政行为作出后,如果事后发现它可能给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必须变动该行为时,行政机关应对因变动该行为而给无过错的相对人造成的损失给予合理补偿,即进行财产保护。

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基础是公众对自己国家及国家权利的信任,这种信任是公众安定性和其他工作,生活能有明确预期的基本前提。

这种信任如果没有得到很好的保护,甚至受到损害,公众权利,公众利益乃至整个经济和社会发展都将处于不稳定,不连续的状态之中。

论行政法的信赖保护原则论信赖保护原则

论行政法的信赖保护原则论信赖保护原则

论行政法的信赖保护原则论信赖保护原则行政法是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所遵循的法律规范与制度,具有保护公民权利、规范行政机关行为、维护国家利益的重要意义。

在行政法的诸多原则中,信赖保护原则是具有重大作用的一项,本文将就信赖保护原则的概念、历史渊源与实践应用展开论述。

一、信赖保护原则的概念信赖保护原则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公民依据合法的官方行政行为所认为的权利或利益应受到保护,行政机关不得单方面予以变更、收回或削减的原则。

简言之,信赖保护原则是指行政行为一旦形成,对于公民必须保障其合法性与稳定性,不能轻易改变或废止。

信赖保护原则的基础在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行政行为本身就是行政机关依法对于公民权利的确认或限制,具有法律效力。

在此基础上,如果公民按照该行政行为产生了合理的信赖行为,则这样的信赖应当受到保护。

这样做的原因在于,保障公民信赖可以使得行政机关更加符合法治与公正的精神,建立可靠的社会信任与社会秩序,促进国家的稳定和谐发展。

二、信赖保护原则的历史渊源信赖保护原则是欧洲法系的法律原则,最早出现在1990年德国《基本法》中。

德国的信赖保护原则被广泛地认为是欧洲法系中最先进与成熟的原则之一。

该原则在英国也有类似的表述,称之为“合法信赖期间原则”(legitimate expectation)。

日本等国家也在相应的法律中载明了信赖保护原则的内容。

在我国,信赖保护原则虽然尚未明确载入具体法律条款,但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已经被广泛地引入实践应用。

这是因为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政策保障工作要求,已经将服务对象和公民利益放在了更加重要而优先的位置上,要求行政机关不仅取得公众的大力支持,而且还必须确保其行政行为的公正和合法性。

信赖保护原则提供了必要的保护。

三、信赖保护原则的实践应用在我国实践中,信赖保护原则在行政审判中得到广泛的应用。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为例,该法在第二十四条中已经明确了“当事人因行政机关之前行为产生合理依赖并酌有不当得利得失损害时,有权提起诉讼,请求改变或确认之前行为的合法性。

信赖保护原则的法律后果(3篇)

信赖保护原则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信赖保护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的一项重要原则,它强调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过程中,应当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合理信赖。

信赖保护原则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信赖保护原则的内涵、适用范围、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信赖保护原则的内涵信赖保护原则,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过程中,应当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合理信赖。

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 公权力行使的信赖保护。

国家机关在行使公权力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合理信赖,不得滥用职权、违法行使职权。

2. 合同关系的信赖保护。

合同当事人之间,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尊重和保护对方的合理信赖,不得违反合同约定,损害对方的合法权益。

3. 行政许可的信赖保护。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时,应当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合理信赖,不得随意撤销、变更行政许可。

三、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范围信赖保护原则适用于以下范围:1. 公权力行使领域。

包括但不限于行政行为、司法行为、立法行为等。

2. 合同关系领域。

包括但不限于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等。

3. 行政许可领域。

包括但不限于建设项目审批、企业设立登记等。

四、信赖保护原则的法律后果1. 法律责任。

违反信赖保护原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包括:(1)行政责任。

行政机关违反信赖保护原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行政责任,包括撤销、变更、赔偿等。

(2)民事责任。

合同当事人违反信赖保护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包括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3)刑事责任。

在特定情况下,违反信赖保护原则的行为可能构成犯罪,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2. 法律救济。

当事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要求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 法律责任豁免。

论述信赖保护原则的内容

论述信赖保护原则的内容

论述信赖保护原则的内容信赖保护原则,又被视为法治社会中的重要基石,是指在法律关系中,对于诚实、善意的行为主体必须受到保护和尊重的原则。

信赖保护原则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在信赖保护原则中,信赖是关键。

当个人或机构依据他人的陈述或行为采取行动时,他们应该能够合理地依赖这些陈述或行为。

信赖是一个基本的社会交往规范,它使人们能够预期自己的行为不会受到突然变更的影响。

信赖保护原则的存在可以为人们提供一种安全感,使他们能够更加自由地进行经济和社会活动。

其次,信赖保护原则要求国家法律制度,在保护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尽量避免对信赖性合法行为的干预。

这意味着一旦诚实、善意的个人或机构采取了合法行为,法律就应该保护他们的权益,不因后来的法律规定或政策调整而剥夺他们的合法利益。

也就是说,在没有合法依据的情况下,不能事后追究行动主体的责任,以免破坏他们的信赖。

此外,信赖保护原则还要求法律制度在保护信赖利益时,要尽量寻求平衡各方利益。

信赖保护原则并非绝对,有时候也会发生平衡不了的冲突。

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必须综合考虑各方权益,尽量找到权衡的平衡点。

同时,法律还应该对那些在诚实、善意的基础上获得利益的行为主体给予适当保护,以避免信赖保护原则的滥用。

最后,信赖保护原则也强调法律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

法律制度应该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保持相对的稳定性,以便人们能够依靠已有的法律规则来依法合规。

法律制度的可预见性是信赖保护的重要基础,它使人们能够对自己的权益和责任有一个相对准确的预期。

综上所述,信赖保护原则是在法治社会中非常重要的原则。

它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和可预见性,为社会交往提供了稳定的环境。

信赖保护原则的落实需要法律制度的完善和规范操作的保障,同时也需要人们的诚实与善意,共同构建一个相互信任、公平正义的社会。

论信赖利益的法律保护

论信赖利益的法律保护

论信赖利益的法律保护前言:人们生活在社会中,不能避免地要与他人进行交往和互动,而信赖是人们交往和互动过程中必不可少的要素之一。

信赖在各个领域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如商业、政治、教育、文化等领域。

信赖是人们彼此间友好、互助、互信的基础,是建立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之一。

在此基础上,本文将论述信赖利益的法律保护。

一、信赖利益的基本概念信赖利益是指一个人基于对某种权益或利益的信赖而形成的利益。

信赖的内容包括合法的期待、具有法律效力的承诺、公正的处理等。

信赖与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信赖是人们衡量行动是否正确的准则之一。

信赖的形成是基于相关人员的行为、语言及态度等因素而产生的。

因此,当某人进行某种行为时,受益人的信赖也就相应形成。

在此基础上,受益人有义务依照信赖的内容保护受益人的权益。

二是信赖是特定事实或关系下权利产生的基本方式之一。

在特定的事实或关系下,当法律规范规定某人享有某种权利时,他可能会依据规定的事实或关系建立信赖。

此时,信赖成为受益人对权利产生的信心基础,也是权利保护的重要法律基础。

二、信赖利益的法律保护信赖是社会稳定和公平公正的基石之一,它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基本需要和权利。

因此,保护信赖利益是一项重要的法律任务。

在我国法律制度中,信赖利益的法律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依据诚信、良俗原则对信赖利益进行保护。

依照《合同法》,当事人在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保护对方的合法权益,并履行合同。

同时在法人、法定代表人和其他代理人的代表权需要的规定中也有相关诚信原则。

在民事活动中,应注意人文关怀、文明操守等良好道德习惯,从而建立起社会诚信。

二、法律制定对信赖利益保护的规定。

《合同法》《担保法》《民法典》等法律规定了信赖利益保护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定。

法律制定的受益人保护措施,主要是通过信赖保护法律规定对于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和受益人的权利保护。

三、行政机关依据法律规定对信赖利益进行保护。

论我国合同法中信赖利益的保护

论我国合同法中信赖利益的保护
论黑龙 江 省 体 育局 运动 创 伤 医 院 , 哈 尔滨 1 5 0 0 3 6 )
【 摘
要] 以缔约过程 中信赖利益的保护为研究 核心 , 从信赖利益及损害赔偿角度展开对我国合同责任 问题的理论上
的探讨 , 主要探讨 了信赖利益在两大法系的内涵 , 特别是英美法系富勒的信 赖利益理 论的提 出、 发展及在司法判例中的 应用。 论述 了“ 允诺禁反言 ” 制度对我 国合同法的借鉴意义。 并立足于我国合同法现状 , 讨论 了信赖利益理论在我 国合同
法中应如何适用 。
[ 关键词】 信赖利益 ; 合同法 : 保护方法


信 赖 利 益 概 念
5 . 权 利 说 。该 说 认 为 , 信 赖 利益 是 指 缔 约 人 在 缔 约 过程 中 因 对 相 对 人 缔 约 行
为 的信 赖 而 享 有 的 ,现 有 利 益 不 受 侵 害 及 对 未 来 可得 利益 善 意 期 待 的 权 利 。
结 合 我 国 的立 法 实 际 ,可 将 信 赖 利 益 定 义为 :指 对 合 同 或 要 约 赋 予 了信 赖 的一 方 当事 人 因信 赖 合 同 成 立 或 生 效 而 拥 有 的 现 有 财 产 利 益 和 机会 利 益 。 前 面 所述几种 “ 信赖利益” 概念的学说均不 同
不 能 是失 去 的 。
指 法 律 行 为 无 效 而 相 对 人 信 赖 其 为 有
各 自承 担 相 应 的 责 任 。 ” 一般认 为. 陔 条
效, 因无 效 之 结 果 所 蒙受 之不 利 益 。 故 信
赖 利 益 又 名 消 极 利 益 或 消 极 的 合 同 利
益。
由此 而 来 , 信赖 利益亦属将来利益 。 唯一的区别在于“ 信赖 ” 和“ 希望 ” 的 字 眼

论信赖利益法律保护

论信赖利益法律保护

论信赖利益法律保护前言信赖利益是指一个人在法律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合法规范作出的某些行为或行为方向,被其他政府机关、公共组织等其他主体承诺或确认,从而形成带有权利意义的信赖实体,具有法律效力。

而这种信赖实体作为一种法律保护形式,对于处在不同地位和环境中的人来说,具有重要的现实作用。

在实践中,信赖利益得到法律保护的范围越来越广,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如何平衡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如何在确认信赖实体的合法性的基础上加以保护,是当前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

信赖利益的基本特点信赖利益的基本特点是,信赖实体是一种带有法律效力的实体,既具有确认的信息的权利,也具有确认的信息的义务。

当其他主体确认、接受或承诺信赖实体时,就为信赖实体补充了有力的法律保护。

信赖利益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具有法律效力信赖实体是一种带有权利意义的信息,是依据法律、法规、政策等合法规定而成立的,具有法律效力。

因此,信赖实体能够对其拥有者的权益产生直接的法律影响。

2.具有确定性和稳定性信赖实体基于法律规定建立,有明确的合法性,信赖实体不会因主体行为的变化而失去它的合法性。

同时,信赖实体具有确定性和稳定性,对于拥有者的权益有持续的保护效应。

3.具有相对独立性信赖实体较为独立,不受其他主体的干扰和影响。

例如,信赖实体的拥有者可以转让自己所持有的权益。

信赖利益的法律保护信赖利益的法律保护,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信赖利益的确认,二是信赖利益的保护。

信赖利益的确认对于信赖实体的确认,是保护其合法性和权利的前提。

有关的国家法律制度对于信赖实体确立的标准和程序不同,但其核心要求都是要求确定信赖实体在法律上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确立信赖实体的主要程序包括:信赖实体表现、被承认,和具体的授权文件等。

信赖利益的保护信赖利益的保护是指在确认信赖实体的合法性的基础上,加强对信赖实体的保护。

反复确认信赖实体的有效性和保障它的权益,同时,预防其他主体对信赖实体的过度干预。

论合同信赖利益法律保护

论合同信赖利益法律保护

谨以此论文献给我敬爱的导师和母校------------- 莫百温论合同信赖利益的法律保护摘要对合同信赖利益地关注和研究是商品经济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体现了由静态的财产关系向动态的财产关系转变的时代法精神。

德国学者耶林,最先对合同信赖利益进行研究,其创设的缔约过失责任理论开创了先河。

美国学者富勒,继承、发展了他的学说,进一步探讨了合同信赖利益的赔偿范围以及赔偿限额问题,并在1937年首次明确提出了合同信赖利益的概念。

合同信赖利益是指在一方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全过程直至合同生效前的各个阶段所固有的,因合理信赖合同有效成立或履行所获得的财产利益和机会利益。

其独特的法律性质,使之区别于传统的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二元理论。

一方面,合同信赖利益突破了传统的违约责任,是否存在有效的合同形式不再是其产生的先决条件,相对人因合理信赖即可能获得或者已经获得利益。

另一方面,在构成要件上,合同信赖利益呈现出了即融合又区别于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特性:首先,要有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其次,须有损害事实;再次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最后,须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完备的构成要件不仅是认识合同信赖利益的基础,也是确定合同信赖利益损害赔偿限额的判定标准。

在德国,合同信赖利益一般是作为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后果存在的,对合同信赖利益的保护主要是通过缔约过失责任来实现的。

而与德国不同,在美国则可通过违约责任得到救济。

虽然相差各异的法律文化,决定了两个国家各自不同的理论构建。

但是其产生的理论基础,所追求的价值理念,法律制度的建设应当是一致的。

两者间个性中共性地融合交汇,为我国合同信赖利益法律保护制度的完善提供了积极的借鉴范本。

我国对合同信赖利益的保护规定主要散见于《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

但由于缺乏成熟的理论支撑,加之对西方法律制度地粗糙移植,造成了立法与实践相互脱节的局面。

比如,在合同信赖利益的构成要件方面,立法只是将其限定为主观故意,忽视了过失情形下的合同信赖利益保护。

信赖保护的法律后果(3篇)

信赖保护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信赖保护原则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项重要原则,它强调在法律关系中,一方当事人基于对另一方的信任而做出的行为,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

在我国,信赖保护原则主要体现在《民法典》、《合同法》等法律中。

本文将探讨信赖保护的法律后果,包括信赖保护的适用范围、法律后果的具体表现以及信赖保护的法律责任。

二、信赖保护的适用范围1. 合同关系中的信赖保护在合同关系中,信赖保护原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合同成立前的信赖保护:当事人一方在合同成立前,因相信对方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而支付了定金或预付款,对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2)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信赖保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基于对另一方的信任而支付了货款,对方未按约定履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3)合同解除后的信赖保护:合同解除后,一方当事人因信赖对方而支付的款项,对方应予以返还。

2. 行政关系中的信赖保护在行政关系中,信赖保护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行政行为前的信赖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行政行为前,基于对行政行为的信赖而作出的行为,应得到法律保护。

(2)行政行为过程中的信赖保护:在行政行为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信赖行政行为而支付的费用,行政主体应予以退还。

(3)行政行为变更或撤销后的信赖保护:行政行为变更或撤销后,一方当事人因信赖原行政行为而作出的行为,应得到法律保护。

三、信赖保护的法律后果1. 违约责任在合同关系中,若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导致另一方当事人信赖受损,应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包括:(1)继续履行:要求违约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2)赔偿损失:赔偿因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3)支付违约金: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2. 行政责任在行政关系中,若行政主体违反信赖保护原则,导致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信赖受损,应承担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包括:(1)撤销或变更行政行为:撤销或变更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

(2)退还费用:退还因行政行为而支付的费用。

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案例

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案例

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案例
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案例之一是租赁土地使用权案。

在这个案例中,北京某设备制造公司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在此土地上建设了厂房和办公用房。

然而,在未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该土地被划入腾退范围,公司被要求签订腾退同意书。

此后,公司突然接到“涉嫌违法建设”的谈话通知。

由于未能及时获得补偿和解决相关问题,该公司最终向相关单位发律师函,要求停止拆除行为。

这个案例中,由于信赖利益未得到有效保护,公司遭受了巨大损失。

此外,在另一个案例中,一家大型制药公司的高管张先生每年向某公司定制大量产品。

张先生对该公司服务和产品质量非常满意,并提供了宝贵的建议和反馈。

然而,在一次沟通中,某公司销售人员不慎泄露了张先生公司的商业机密信息,导致张先生对公司的信任度降低。

面对这种情况,某公司领导班子立即采取措施,包括派出高层管理人员和质量控制部门的专业人员前往张先生公司进行赔偿和道歉,并制定了一系列利益保护措施。

这些措施虽然增加了公司的成本,但最终恢复了张先生对公司的信任,并促成了更深入的合作。

这个案例中,某公司通过加强内部培训和严格的信息保密控制等方式,提高了客户的信任度,并取得了共赢的结果。

这表明,企业保护客户利益和信任不仅是道义上的责任,更是品牌形象和行业良心的重要组成部分。

总之,以上两个案例都表明了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重要性。

企业应始终将客户利益和信任放在第一位,通过加强内部管理和信息保密等方式提高客户信任度,以促进企业的长期发展。

信赖利益保护的法律后果(3篇)

信赖利益保护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信赖利益保护是指当一方当事人基于对另一方当事人的信赖,从事了某种行为或作出了某种承诺时,若该行为或承诺被另一方当事人违反,则该另一方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保护信赖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信赖利益保护制度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交易安全、促进经济繁荣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信赖利益保护的法律后果入手,探讨其在实际应用中的相关问题。

二、信赖利益保护的法律后果概述1. 信赖利益保护的适用范围信赖利益保护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1)合同关系中,一方当事人基于对另一方当事人的信赖,履行了合同义务,而另一方当事人未履行相应义务。

(2)侵权关系中,一方当事人基于对另一方当事人的信赖,采取了某种行为,而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3)不当得利关系中,一方当事人基于对另一方当事人的信赖,将其财产转移给对方,而对方未返还。

2. 信赖利益保护的法律后果(1)损害赔偿当一方当事人违反信赖关系,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是指信赖方当事人因信赖关系受损而实际发生的损失;间接损失是指信赖方当事人因信赖关系受损而未能实现的利益。

(2)违约金在合同关系中,若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可以约定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应当与损失相当。

(3)强制返还在不当得利关系中,若一方当事人基于对另一方当事人的信赖,将其财产转移给对方,而对方未返还,应当强制返还。

(4)恢复原状在侵权关系中,若一方当事人的行为侵犯了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恢复原状,即恢复到侵权行为发生前的状态。

三、信赖利益保护的法律后果案例分析1. 案例一:合同关系中的信赖利益保护甲与乙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房屋出售给乙,乙支付房款。

乙在签订合同后,将房款支付给甲,但甲未按约定交付房屋。

乙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甲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乙因信赖关系受损而实际发生的损失。

论行政法中对信赖利益保护司法适用

论行政法中对信赖利益保护司法适用

论行政法中对信赖利益保护司法适用行政法是指国家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的法律规范和制度安排。

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则是指在行政法中,对于一个已经形成的、合法的信赖利益,行政机关不得随意地削减或者撤回,必须予以保护。

在行政法中,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被广泛运用,并经常作为司法实践和裁判的重要依据。

为了更好地理解和应用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我们必须先了解什么是信赖利益。

简单说来,信赖利益是指在特定的事实和情况下,一个人在履行某些法律中所依据的权利、义务、法规、政策等时所得到的合法期待。

如果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或者其他相关的权利主体做出了不符合这种合法期待的行为,那么就会对这个人的权益造成严重损害。

在司法实践中,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主要应用于两个方面:一是行政许可和批准,二是政策和法规的变更。

在行政许可和批准方面,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可以保护那些已经满足了规定条件,且已经获得行政许可和批准的申请人的权益。

例如,一个企业已经依法获得了营业执照,如果行政机关后来撤销这个执照,就会严重损害这个企业的经济利益和发展前景,破坏市场稳定,不符合国家推行的公正竞争、市场化改革的方向。

在政策和法规的变更方面,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同样也有重要的作用。

例如,当一个企业依照政策和法规的规定投资了某个产业,在这个产业获得了一定的利益和市场地位后,政府推出新的政策或法规,导致这个企业所处的市场环境发生了改变,企业的经营收入和盈利水平也受到了严重影响,那么企业就可以依据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要求政府在推变新政策或法规时给予其一个合理的过渡期,让企业适应市场变化和新的经营环境。

在司法实践中,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适用还需要满足其他条件。

首先,必须要有一个已经形成的、合法的信赖利益。

也就是说,这个信赖利益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和限制,例如它必须是基于法律、行政规章或者其他规定而形成的,它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必须得到认可等等。

其次,这个信赖利益必须是在行政机关的明确承诺、保证或者授权下形成的。

行政信赖利益保护原则问题及完善

行政信赖利益保护原则问题及完善

行政信赖利益保护原则问题及完善【摘要】本文旨在探讨行政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及其问题与完善。

首先介绍了行政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基本概念,然后分析了该原则存在的问题,包括法律规定不够完善等。

接着提出了加强法律规定、提升行政管理水平的建议。

在强调了完善行政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指出未来的发展方向应该是更加有效地保护公民的信赖利益,维护社会稳定与公平。

通过本文的探讨,希望引起社会对行政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关注,促进相关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以建设一个更加公正与有序的社会环境。

【关键词】行政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法律规定、行政管理、重要性、必要性、发展方向1. 引言1.1 行政信赖利益保护原则问题及完善行政信赖利益保护原则问题及完善是当今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

行政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享有行政权利、承担行政义务时,依法使用权利、履行义务所形成的合法权益和具有确定性的法律关系,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应当得到法律保护和支持的原则。

在实际操作中,行政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存在着一些问题,包括法律依据不明确、具体操作缺乏规范、司法实践不够统一等。

加强行政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法律规定和提升行政管理水平显得尤为重要。

只有通过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和不断完善相关制度,才能有效保护行政信赖利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未来的发展方向应该是更加强调法治精神,加强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和约束,从而确保行政信赖利益得到更好地保护和完善。

2. 正文2.1 行政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基本概念行政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应当尊重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基于合法依据所形成的合法期待和权益。

这一原则是现代行政法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保障公民权利、确保行政公正和提升行政效率的重要法律机制。

行政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核心是信赖,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基于行政机关的承诺、行为或其他表示所形成的合法期待。

当行政机关变更政策、撤销承诺或采取其他行动损害这种合法期待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交易第三方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交易第三方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交易第三方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摘要:1.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定义和含义2.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在交易中的应用3.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在第三方交易中的重要性4.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在实际案例中的运用5.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对第三方交易的影响和启示正文:一、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定义和含义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是指在行政管理、合同等领域中,相对人对行政权力、合同履行的正当合理信赖应当予以保护,行政机关或合同当事人不得擅自改变已生效的行政行为或合同,从而损害相对人的信赖利益。

简单来说,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就是要保护无辜第三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基于对某一事项的合理信赖所产生的利益不受损害。

二、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在交易中的应用在商业交易中,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保护买方的信赖利益:当买方在交易过程中基于对卖方的信赖而行使权利时,卖方不得擅自改变交易条件或拒绝履行合同,从而损害买方的信赖利益。

2.保护卖方的信赖利益:当卖方在交易过程中基于对买方的信赖而履行合同时,买方不得擅自撤销订单或拒绝接受货物,从而损害卖方的信赖利益。

3.保护第三方的信赖利益:当第三方在交易过程中基于对交易双方的信赖而履行某些义务时,交易双方不得擅自改变交易条件或拒绝履行合同,从而损害第三方的信赖利益。

三、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在第三方交易中的重要性在第三方交易中,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有助于维护交易安全,保障交易双方和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其次,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有助于促进交易公平,防止交易一方滥用权利,损害另一方或第三方的利益。

最后,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有助于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促进商业活动的顺利进行。

四、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在实际案例中的运用在实际商业交易中,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应用案例屡见不鲜。

例如,在某买卖合同纠纷案中,买方在合同生效后撤销订单,导致卖方信赖利益受损。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依据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判决买方赔偿卖方的损失。

论信赖利益的法律保护

论信赖利益的法律保护

目录论信赖利益的法律保护诚信原则的人性检讨民事立法与民法学研究展望论信赖利益的法律保护林赐文在民事活动,由于自身的故意或过失导致他人权益受损害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以恢复填补受害人所受的损害,包括履行利益的损害也包括信赖利益的损害。

所谓履行利益的损害是指法律行为有效成立,但由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遭受的损害,又称积极利益的损害。

所谓信赖利益的损害是指“法律行为外形上虽成立,但实际上无效,当事人一方因善意无过失信其有效致受之损害”。

(1)例如,甲有一幢房子,2000年12月20日甲与乙签订一份合同,约定甲将该房子卖给乙,价金5万元,12月25日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并支付费用。

12月23日,乙就与丙签订一份租赁合同,将该房子租给丙,双方约定2001年1月1日交付使用。

2000年12月22日由于甲的过失引起火灾导致该房子被烧毁,在这种情况下,甲、乙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由于甲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乙可根据合同约定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乙因不能履行合同而遭受的损失,即履行利益的损失。

而乙、丙间的租赁合同由于租赁物自始不存在,导致合同无效。

丙可请求因信赖租赁合同有效而实际上无效而遭受的损失,即信赖利益的损失。

一、信赖利益赔偿请求权的依据对于信赖利益损害赔偿请求权法律性质如何,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有主张缔约过失说,有主张善意说,有主张原因说。

1、缔约过失说系德国法学权威耶林所倡,他认为契约订立之际,当事人间即成立与契约类似之信任关系,当事人即负有交易上注意之义务,诸如通知、保护、说明等义务,此等义务,不但于契约成立或契约履行时有之,即于契约之缔结时应有之,“从事契约缔结的人,是从契约交易外的消极范畴进入契约上的积极义务的范畴,其因此而承担的首要义务,是于缔约时须善尽必要的注意。

法律所保护的,并非仅是一个业已存在的契约关系,正在发生中的契约关系也应包括在内。

否则契约交易将暴露于外,不受保护,缔约一方当事人不免成为他方疏忽或不注意的牲牺品,契约的缔结产生了一种履行义务,若此种效力因法律上的障碍而被排除时,则会产生一种损害赔偿义务,因此,契约无效,仅指不发生履行效力,非谓不发生任何效力。

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案例

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案例

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案例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是指在商业和法律交易中,信任是保护利益的基础。

以下是符合标题要求的10个案例:1. 电商平台的消费者保护措施在电商平台上购物时,消费者会享受到一系列的保护措施,如退货退款、假一赔三等政策,这些措施的实施让消费者对平台的信任得以保护。

2. 银行账户的安全防护银行通过多层次的安全措施,如密码、验证码等,保护用户账户的安全,防止黑客攻击和信息泄露。

3. 医疗隐私的保护在医疗过程中,医生和医院对患者的个人信息有着严格的保密义务,以确保患者的隐私不被泄露,保护患者的利益。

4. 保险公司的信赖原则保险公司承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赔付,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增强消费者对保险公司的信任。

5. 商标和知识产权的保护商标和知识产权的注册和保护,确保企业的创新成果和品牌形象不受侵犯,维护企业的利益。

6. 食品安全的监管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对食品生产和销售环节进行监督,保障消费者的权益,确保食品安全。

7. 消防安全的保护消防部门通过制定严格的消防安全规定和监督检查,保护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的稳定。

8. 环境保护的利益保护环境保护组织和政府部门通过制定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保护自然资源和环境,维护公众的健康权益。

9. 劳动合同的保护劳动法律规定了劳动者和雇主之间的权益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

10. 网络隐私的保护网络隐私保护是保护个人信息不被非法获取和滥用,维护个人权益的重要措施,包括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的制定和网络安全技术的应用。

这些案例都体现了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重要性和实际应用,通过确保各方的利益得到保护和尊重,增强了商业和社会交往的信任和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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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论信赖利益的法律保护诚信原则的人性检讨民事立法与民法学研究展望论信赖利益的法律保护林赐文在民事活动,由于自身的故意或过失导致他人权益受损害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以恢复填补受害人所受的损害,包括履行利益的损害也包括信赖利益的损害。

所谓履行利益的损害是指法律行为有效成立,但由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遭受的损害,又称积极利益的损害。

所谓信赖利益的损害是指“法律行为外形上虽成立,但实际上无效,当事人一方因善意无过失信其有效致受之损害”。

(1)例如,甲有一幢房子,2000年12月20日甲与乙签订一份合同,约定甲将该房子卖给乙,价金5万元,12月25日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并支付费用。

12月23日,乙就与丙签订一份租赁合同,将该房子租给丙,双方约定2001年1月1日交付使用。

2000年12月22日由于甲的过失引起火灾导致该房子被烧毁,在这种情况下,甲、乙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由于甲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乙可根据合同约定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乙因不能履行合同而遭受的损失,即履行利益的损失。

而乙、丙间的租赁合同由于租赁物自始不存在,导致合同无效。

丙可请求因信赖租赁合同有效而实际上无效而遭受的损失,即信赖利益的损失。

一、信赖利益赔偿请求权的依据对于信赖利益损害赔偿请求权法律性质如何,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有主张缔约过失说,有主张善意说,有主张原因说。

1、缔约过失说系德国法学权威耶林所倡,他认为契约订立之际,当事人间即成立与契约类似之信任关系,当事人即负有交易上注意之义务,诸如通知、保护、说明等义务,此等义务,不但于契约成立或契约履行时有之,即于契约之缔结时应有之,“从事契约缔结的人,是从契约交易外的消极范畴进入契约上的积极义务的范畴,其因此而承担的首要义务,是于缔约时须善尽必要的注意。

法律所保护的,并非仅是一个业已存在的契约关系,正在发生中的契约关系也应包括在内。

否则契约交易将暴露于外,不受保护,缔约一方当事人不免成为他方疏忽或不注意的牲牺品,契约的缔结产生了一种履行义务,若此种效力因法律上的障碍而被排除时,则会产生一种损害赔偿义务,因此,契约无效,仅指不发生履行效力,非谓不发生任何效力。

简言之,当事人因自己过失致使契约不成立者,对信其契约有效成立的相对人,应赔偿基于此信赖而生的损害”。

(2)2、善意说,法学家雷基斯尔认为,信赖利益赔偿,旨在基于公理,以保护善意无过失之信赖人,故赔偿义务之责任根据,不应由赔偿义务人本身求之,实应由相对信赖人求之,即以信赖人之善意无过失为己足,而不必赔偿义务人有无故意或过失。

3、原因说,原因说者认为,凡以自己之行为,使对方当事人信其法律行为有效存在,如竟因某种原因而无效或不存续者,则不论其人主观上有无过失,对于信赖人概应负赔偿之责。

上述各种学说,由于立场及分析方法不同,各执一词,既有合理的一面也存在不合理的一面,善意说侧重于以保护信赖人为基础,但忽略了赔偿义务人之意思,仅以信赖人之善意为赔偿要件,而不论赔偿义务人之主观状态。

原因说,将损害赔偿责任原因引至客观结果主义,以损害之外部事实作为责任判断之基础,而不论当事人之有无过失,概必须负责赔偿,则势必造成当事人畏缩不前,阻碍交易之发展。

而缔约过失说,过分强调相对人过失的心理状态,而无法解释相对人在特殊场合应承担的无过失责任(如高度危险作业之情形) 。

上述各种学说均不能很好地阐明信赖利益损害赔偿请求权存在的基础,那到底信赖利益损害赔偿请求权存在的基础是什么呢?可以从两方面理解,一是实质理由即诚信原则,二是形式理由,即法律的直接规定。

为维持交易之安全,势必有一种力量对从事交易之人的约束,这种力量即存在于人之“诚”与“信”上,“诚信原则,乃以社会伦理观念为基础,将道德法律化而产生之原理,而为法律最高之指导原则也”。

(3)信赖利益损害赔偿请求权即植根于诚信原则,用以调和意思主义与表示主义之偏差,盖意思表示有瑕疵时,保护表意人的同时顾及善意的信赖人,善意信赖人仅得从善意人之表示行为以揣知其意思,则因善意无过失信赖相对人之表示而受损害者,法律自不能不将该损害排除,欲排除此损害,则必先预定损害危险负担之归属,凡对损害危险具有支配力者,即应负损害赔偿之责,信赖人之损害,完全系决定于表意人,如表意人意思表示无瑕疵,信赖人即无损害,如表意人意思表示有瑕疵,信赖人即受有损害,故基于诚信原则,凡对损害之发生具有绝对支配者,即应承担损害赔偿之责。

法律行为之无效,往往对信赖法律行为有效之一方发生损害,法律为排除此种损害,遂使对损害发生具有支配者,负一定赔偿之责,而赋予善意信赖人以请求权。

信赖利益损害赔偿请求权存在的形式理由在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各国立法者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考查历史及他国的经验,将信赖利益赔偿请求权的构成、范围及赔偿义务人主观状态以法律形式予以具体化、法律化。

二、信赖利益赔偿的范围(一)财产之损害。

即通常交易上得以金钱估计价格之损害,亦称之为有形之损害。

财产之损害赔偿范围,应以原因事实与结果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为限,即某一事实在一般情形下,据一般人观察,亦能发生同一之结果者,始能令义务人赔偿。

一般认为财产之损害包括所受损害与所失利益。

1、所受损害,即积极的损害,指由于某种事实的发生导致信赖人现有财产的减少,如订约之费用,为履行契约而给付之价金等。

2、所失利益,即消极的损害,指由于损害事实之发生,致信赖人之财产本应增加而未增加,例如信赖人信赖契约有效而丧失某种订约的机会,此种消极的损害的赔偿范围很难确定,只得依通常情形,可得预期之利益者,即能请求赔偿。

(二)非财产之损害。

除了财产上之损害以外,还有非财产上之损害,是指对财产以外的其他利益,如生命、健康、名誉、人格造成损害,此种损害不能以金钱衡量之,故称之为非财产上之损害。

信赖上能否就契约无效而向相对人请求非财产上之损害。

各国立法例皆以法律有明文规定者为限,始能请求赔偿,如台湾地区现行民法第18条第22项规定:“人格权之侵害,以法律有特别规定者为限,得请求损害赔偿或慰抚金”。

法律行为的效力如何,一般认为只涉及当事人财产上之得失,也即当事人是否信赖法律行为,通常只发生财产上之损害,与人身自由、名誉之损害似无直接关系,法律行为无效,不足以引发信赖人之人身自由、名誉、人格受损之危险。

因此,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般信赖人不得请求非财产上之损害赔偿。

总之,当事人在进行民事活动中,基于诚信原则,一方当事人善意过失地信赖法律行为有效,而由于某种事实的发生导致无效,信赖人不得向相对方请求其财产上所受的损害与所失利益,在法律明文规定下还可请求因法律行为无效遭受的非财产损失。

注:(1)林诚二著,《民法理论与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第二百三十七页;(2)张广兴著, 《债法总论》法律出版社,第五十二页;(3) 林诚二著,《民法理论与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第二百五十八页。

诚信原则的人性检讨郑景元诚信原则乃市民社会必须遵守的信条,同时也是市民社会法的基本原则。

其地位一提再提,以至有的学者命之为“帝王条款”。

①其结果,诚信原则可指导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可解释、评价和补充法律行为,甚至可解释和补充法律,似与法律正义原则相比。

这种在理论上无限扩张,实践上到处滥用,必将导致“帝王”之死,失去其规范意义和操作价值,实际上已进入了法律精神领域。

为此,笔者拟从人性视角检讨诚信原则的内在结构、理想化模式及践行机制,以捡回其固有价值,取得规范界定和实践操作的生机。

一. 诚信与人性(一) 诚信原则的内涵笔者以为,对民事诚信原则的完整把握须从规范上去界定,从学说上去认识。

但诚信原则内涵在中外规范和学说上极不统一,比如在法律上,《法国民法典》第1134条规定:契约应以善意行之;《德国民法典》第242条规定:债务人须依交易惯例,履行其给付;《瑞士民法典》第2条规定:无论何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均应以诚信为之;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遵循诚信原则。

在学说上,对诚信原则的本质学说主要有道德理想说、道德伦理说和利益平衡说三种。

②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我们可界定法国采意思主义,德国采客观主义,瑞士和我国法律规定有较高的抽象性和指导性,在界定上须从主客观两个方面去把握,称为折中主义。

学术上的三种观点,以道德理想说理解诚信原则,可将之推崇到“帝王条款”之位,但同时它也就失去了法律规范意义;道德伦理说虽含有较强的价值评价,但终未渗入法律而形成法律的强制评价机制,所以最终又回到了道德理想说;利益平衡说是用经济学方法评判诚信原则,与道德伦理说一样,终未渗入法律而形成法律的强制评价机制,最终形成市民社会不能自为的状态。

总之,法律意义上的诚信原则必须具有法律上的主客观评价机制,道德上的人性基础和市民社会中的利益追求。

所以,笔者将诚信原则定义为在当事人从事民事活动中,应进行民事行为信息的充分披露,以谋求各方利益较量均衡所应遵循的准则。

根据该定义,我们可得出诚信须具备两个要件:(1)行为要件,指信息的披露充分,包括法律的主客观评价和道德的人性基础;(2)结果要件,指利益的较量均衡,体现出市民社会中的利益追求。

所谓信息,指与交易有关的所有资讯,包括交易人的个人情况、交易价格、标的等。

行为要件要求交易人各方获取的信息须对称。

所谓利益,这里是指适法的意思效果利益,结果要件就要求在行为要件的前提下,达到各方的选择目的,两个要件缺一不可。

交易是市民社会的普遍行为,但不意味是其唯一的行为;善意只是诚信内涵的似是而非的描述,所以,唯坚持依诚信的行为和结果两个要件判断,方可进行法律认定和实践操作,否则,将会造成法律的专制与实践的混乱。

(二) 从人性视角检讨诚信原则诚信在科学领域着重求真,在人文领域则强调求善。

以科学评价人文,则真中有恶,假中有善。

科学与人文是人之追求。

因此,从人性视角评价诚信,必然导致以真假去评价善恶,以具体化、形式化的善恶去评价真假。

对诚信的人性检讨从一定意义上就是科学和人文对诚信的双重评价,从而使诚信通过科学态度和人文精神的统一达到诚信原则在法律上的最大限度的实现。

政治、经济、哲学、宗教、道德和法律等学科都探讨人性,然而,视角和目的均不同。

但由于诚信是伦理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市民社会法的“帝王条款”,更是道德法律化的产物,因此,笔者从人性视角检讨诚信就把政治、经济、哲学、宗教等学科探讨人性作为背景,直接从人文的道德和科学的法律两个方面入手。

道德和法律价值论均认为,人性是人作为人所具备的基本属性。

该属性是相对于山、川、水、木等具有的物性和动植物具有的兽性而言并为人类所独有,其基本内涵是人类具有认识和解决问题的理性与追问自身为何、干何及向何的精神。

该理性精神赋予人类主观意志和客观行为在社会关系中永远趋利弊害,具有利害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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