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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金洪实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陆元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深圳市金洪实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陆元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深圳市金洪实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陆元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8.12【案件字号】(2021)粤03民终2199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孔卫新【审理法官】孔卫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深圳市金洪实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陆元福【当事人】深圳市金洪实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陆元福【当事人-个人】陆元福【当事人-公司】深圳市金洪实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博林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左超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黄渊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张继生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博林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左超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黄渊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张继生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博林左超黄渊张继生【代理律所】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深圳市金洪实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被告】陆元福【本院观点】本案案由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案由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根据上诉人提出的上诉事实和理由,二审的争议焦点是租金计算问题。

上诉人的异议有两点,一是租金计算标准;二是租金计算期间。

对于租金计算标准,上诉人主张按照每平方米43元计算租金,理由是在涉案小区第一批案件中,法院依职权向深圳市龙华区福城街道社区网格管理中心调查所得的租金为每平方米43元。

由于每平方米租金与房屋的户型、面积、朝向、通风采光、景观等因素相关,之前调查所得的租金价格对本案房屋仅具有参考意义,并非必须适用的价格,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酌定租金按照每平方米50元计算并无明显不当之处,应当予以维持。

李国福、季景岗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国福、季景岗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国福、季景岗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德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德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30【案件字号】(2020)鲁14民终58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崔书江朱吉星吴东锋【审理法官】崔书江朱吉星吴东锋【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国福;季景岗;山东地鑫实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当事人】李国福季景岗山东地鑫实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李国福季景岗【当事人-公司】山东地鑫实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刘东山东众成清泰(德州)律师事务所;冯聪山东众成清泰(德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东山东众成清泰(德州)律师事务所冯聪山东众成清泰(德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东冯聪【代理律所】山东众成清泰(德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李国福【被告】季景岗;山东地鑫实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一:被上诉人地鑫公司是否应对被上诉人季景岗所欠上诉人李国福劳务费承担连带责任。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表见代理合同直接证据自认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撤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一:被上诉人地鑫公司是否应对被上诉人季景岗所欠上诉人李国福劳务费承担连带责任。

焦点二,季景岗向李国福支付工资数额的问题。

针对第一个焦点问题,2012年5月至2015年12月,季景岗雇佣李国福在建筑施工工地从事保管员等工作。

李国福虽然工作地点在施工工地,但并不从事建筑施工工作,仅是为季景岗提供服务,与建筑施工企业无关联关系,其身份不属于实质意义上建设领域的农民工,而其与季景岗形成的是普通的雇佣关系,因此不适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工程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的规定,故一审判决地鑫公司不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

全日制劳动合同书模板

全日制劳动合同书模板

编号:全日制劳动合同书甲方(用人单位)全称雅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董经贵登记注册地址无锡市锡山区安镇邮编□□□□□□实际经营地址邮编□□□□□□单位劳动保障代码□□□□□□组织机构代码证号联系部门联系人联系电话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二O一二年八月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甲乙双方约定按下列种方式确定“劳动合同期限”:A、无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

B、有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C、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自年月日起至该项工作任务完成止。

实行试用期制度的,其中试用期为个月,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注: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二、工作地点甲乙双方约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为。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可依法协商变动乙方的工作地点。

三、工作内容(一)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安排其在岗位(工种)工作。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合理诚信原则,可依法变动乙方的工作岗位。

(二) 甲方安排乙方所从事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基准和甲方依法制订的并已公示的规章制度。

乙方应当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履行劳动义务。

(三)。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一)甲方根据工作需要依法制定工作时间制度。

经双方协商确定,乙方执行下列种工时工作制。

A、标准工时制。

具体工作时间为。

B、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C、不定时工作制。

注:实行综合计算工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要经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二)甲方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有关休息休假规定,保障乙方休息休假的权益。

五、劳动报酬(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乙方工资执行下列条款。

A、乙方的工资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工资分配办法确定。

B、甲乙双方约定月工资以双方核定为准,详见工资单,如有变动以工资单为准。

洪光友、铜陵有色金属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洪光友、铜陵有色金属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洪光友、铜陵有色金属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8【案件字号】(2020)皖07民终42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珠容范道云徐际双【审理法官】珠容范道云徐际双【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洪光友;铜陵有色金属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当事人】洪光友铜陵有色金属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洪光友【当事人-公司】铜陵有色金属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陈悦彪安徽创元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悦彪安徽创元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悦彪【代理律所】安徽创元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洪光友【被告】铜陵有色金属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恢复原状证据不足新证据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经审理查明,洪光友于1989年1月因招聘至铜陵有色金属(集团)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处工作,2003年11月与铜陵有色金属(集团)公司解除劳动合同,2004年1月铜陵有色金属(集团)公司依据相关规定将洪光友的档案材料移交给铜陵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洪光友庭审也认可其在铜陵有色金属(集团)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处工作期间的档案材料(包括诉讼期间补齐的部分)均已移交。

现洪光友主张其诉求的档案材料被有色控股公司扣留未进行移交,洪光友对该事实应提供证据证明,诉讼中,洪光友未提交证据证明其诉求主张,且一审法院对此已作充分论述,本院不再赘述。

工程公司劳动合同

工程公司劳动合同

第七条乙方应认真履行甲方制定的岗位职责,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其本职工作;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

第八条甲方因生产和工作需要,依据乙方的专业、特长、工作能力和表现,需调整乙方工作岗位及其工作报酬的,原则上应协商一致,但以下情况除外:(1)甲方因生产经营服务需要,产业、产品结构调整及工艺规程、组织机构设置等情况发生变化需调动乙方工作岗位时,乙方应予接受;(2)甲方确因生产经营服务需要,可以临时安排乙方从事其他岗位工作,工作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3)乙方因技能、身体等因素达不到生产服务、工作质量、产量等指标,不能胜任工作的。

四、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第九条乙方所在岗位执行下述工时制度()。

(1)标准工时制。

(2)不定时工时制。

(3)综合计算工时制。

第十条甲方在下列节日安排职工休假: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节假日及婚假、丧假、产假等。

第十一条甲方因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节假日加班加点的,乙方应服从甲方统一安排;甲方按规定支付加班加点的报酬,以保证乙方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乙方加班须征得甲方确认同意,否则不视为加班。

五、规章制度与劳动纪律第十三条乙方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维护甲方的声誉和利益。

第十四条甲方依法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甲方应将制定、变更的规章制度及时进行公示或者告知员工,乙方应严格遵守。

第十五条乙方不得从事其他任何与甲方利益冲突的第二职业或活动,并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

第十六条乙方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甲方有权按国家和本单位的规定对乙方给予纪律处分或经济处罚,直至通知解除本合同。

六、劳动报酬第十七条乙方在正常出勤并付出正常劳动后,有权获得相应得劳动报酬,乙方所在岗位执行下述工资计发形式()。

(1)计时形式:乙方的月基本工资(若非特别说明,均为税前应发工资)为:,岗位工资为元(有上岗协议的更改为:岗位工资随双方上岗协议中约定的标准执行),效益工资部份随用工单位效益情况及薪酬计发标准进行调整。

格尔木有龙劳务服务有限公司、青海联大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格尔木有龙劳务服务有限公司、青海联大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格尔木有龙劳务服务有限公司、青海联大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8.26【案件字号】(2022)青28民终57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彭建玉陈治冈马峰【审理法官】彭建玉陈治冈马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格尔木有龙劳务服务有限公司;青海联大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孔得俊【当事人】格尔木有龙劳务服务有限公司青海联大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孔得俊【当事人-个人】孔得俊【当事人-公司】格尔木有龙劳务服务有限公司青海联大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王佩佩青海岿然律师事务所;王进海青海彰杨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佩佩青海岿然律师事务所王进海青海彰杨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佩佩王进海【代理律所】青海岿然律师事务所青海彰杨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格尔木有龙劳务服务有限公司;青海联大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孔得俊【本院观点】关于上诉人格尔木有龙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上诉称其与被上诉人孔得俊不存在劳动关系仅对工资进行担保且其与青海联大化工科技系合作关系,并未盈利不应负责孔得俊损失赔偿的上诉意见,经查,西人社局工认决字2021-0117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及格尔木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青2901行初16号生效判决,已认定格尔木有龙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孔得俊存在劳动关系,孔得俊因工负伤的事实。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过错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格尔木有龙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上诉称其与被上诉人孔得俊不存在劳动关系仅对工资进行担保且其与青海联大化工科技系合作关系,并未盈利不应负责孔得俊损失赔偿的上诉意见,经查,西人社局工认决字2021-0117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及格尔木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青2901行初16号生效判决,已认定格尔木有龙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孔得俊存在劳动关系,孔得俊因工负伤的事实。

劳动合同(扬州市)

劳动合同(扬州市)

编号:全日制劳动合同书甲方(用人单位)名称江苏盈江商品经营有限公司地址文昌东路2号环球金融城2号楼310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汝高工商登记机关广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社会保险单位代码联系电话 85166900乙方(职工)姓名性别文化程度出生年月居民身份证号码住址本单位起始工作时间合同期限联系电话扬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制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在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基础上,订立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甲、乙双方约定以下列第种类型确定本合同期限(A、B、C选其中之一):A、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B、无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法定终止情形出现止。

甲、乙双方选择上述劳动合同期限之一的,如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C、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自年月日起至该任务完成之日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一)、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从事工作。

(二)、甲方安排乙方所从事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应当符合甲方依法制定的并已公示的规章制度。

乙方应当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履行劳动义务,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

(三)、乙方同意甲方安排的工作地点或工作区域在。

(四)、甲方根据工作需要,经乙方同意可以书面变更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一)、实行工时制(A、B、C选其中之一)。

A、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

甲方应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B、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按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事项及内容执行。

C、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乙方根据工作需要,确保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下自行安排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二)、甲方因工作需要必须安排乙方加班加点的,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同意,依法安排乙方补休或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三)、乙方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等。

张艳与西安天虹电气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艳与西安天虹电气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艳与西安天虹电气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18【案件字号】(2021)陕01民终61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雪晴姬钊蒋瑜【审理法官】李雪晴姬钊蒋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艳;西安天虹电气有限公司;陕西三英律师事务所【当事人】张艳西安天虹电气有限公司陕西三英律师事务所【当事人-个人】张艳【当事人-公司】西安天虹电气有限公司陕西三英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谢亚西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张梦花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陈凤娇陕西三英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谢亚西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张梦花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陈凤娇陕西三英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谢亚西张梦花陈凤娇【代理律所】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陕西三英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张艳;陕西三英律师事务所【被告】西安天虹电气有限公司【权责关键词】撤销委托代理合同诉讼代表人证据不足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破产清算清算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结合双方举证质证情况及法庭调查,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二审【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应当按照劳动关系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不得因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而认定双方的劳动合同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

本案中,张艳2018年12月21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在天虹公司工作至2019年4月30日。

张艳2019年2月才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故依法应认定张艳与天虹公司双方的劳动合同2019年2月终止。

钱勇、武汉起点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钱勇、武汉起点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钱勇、武汉起点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08【案件字号】(2021)鄂01民终74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梅飚陈蔚红陈祥【审理法官】梅飚陈蔚红陈祥【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钱勇;武汉起点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奥展业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当事人】钱勇武汉起点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奥展业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钱勇【当事人-公司】武汉起点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奥展业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钱勇;武汉起点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中奥展业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通常应为劳动者按用人单位的要求提供有报酬的劳动的期间,2019年11月9日起点人力公司已通知钱勇终止劳动合同,从通知到达钱勇时起,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其后进行的工作交接,不是劳动合同履行期间,不应作为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计算。

钱勇在一审中将中奥发展公司追加为被告,一审判决在首部将中奥发展公司列为第三人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权责关键词】无效部分无效代理合同合同约定第三人证人证言证明力新证据客观性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钱勇认可2019年11月9日起点人力公司已对其进行口头通知终止劳动合同,主张其后的交接工作时间应该计为劳动关系存续时间。

本院认为,劳动关系存续期间通常应为劳动者按用人单位的要求提供有报酬的劳动的期间,2019年11月9日起点人力公司已通知钱勇终止劳动合同,从通知到达钱勇时起,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其后进行的工作交接,不是劳动合同履行期间,不应作为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计算。

关于钱勇离职前月平均工资,仲裁裁决认定为13668.92元,并据此作出仲裁裁决,起点人力公司未提起诉讼,一审庭审中起点人力公司提交仲裁裁决书,证明裁决中查明的事实真实。

国家税务总局安溪县税务局、王宝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国家税务总局安溪县税务局、王宝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国家税务总局安溪县税务局、王宝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14【案件字号】(2020)闽05民终158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贺张翡郑昭文康艳华【审理法官】贺张翡郑昭文康艳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国家税务总局安溪县税务局;王宝成;福建省安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当事人】国家税务总局安溪县税务局王宝成福建省安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王宝成【当事人-公司】国家税务总局安溪县税务局福建省安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刘春有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许烨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洪荣强福建志立律师事务所;杨源泉福建志立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春有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许烨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洪荣强福建志立律师事务所杨源泉福建志立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春有许烨洪荣强杨源泉【代理律所】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福建志立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国家税务总局安溪县税务局;福建省安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被告】王宝成【本院观点】2018年12月5日至12月31日期间,安溪县税务局与王宝成存在劳动关系,王宝成在虎邱税务分局担任保安员。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合同合同约定第三人证据不足自认新证据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先予执行诉讼请求增加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2018年12月5日至12月31日期间,安溪县税务局与王宝成存在劳动关系,王宝成在虎邱税务分局担任保安员。

2019年1月1日至7月4日期间,安溪县税务局与安盾保安公司订立《保安服务合同》,安盾保安公司与王宝成订立《劳动合同书(保安员)》,王宝成作为安盾保安公司保安员在虎邱税务分局上班。

原审并案原告)、原审并案被告)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审并案原告)、原审并案被告)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审并案原告)、原审并案被告)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31【案件字号】(2020)皖03民终414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晓兵熊爱军杭军红【审理法官】赵晓兵熊爱军杭军红【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安政楷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包超【当事人】中安政楷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包超【当事人-个人】包超【当事人-公司】中安政楷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娜娜浙江京衡(合肥)律师事务所;王彬浙江京衡(合肥)律师事务所;梅明安徽朱友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娜娜浙江京衡(合肥)律师事务所王彬浙江京衡(合肥)律师事务所梅明安徽朱友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娜娜王彬梅明【代理律所】浙江京衡(合肥)律师事务所安徽朱友生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中安政楷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包超【本院观点】中安政楷公司为配合包超办理工伤认定事宜而出具的证明,不能单独作为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

【权责关键词】合同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撤销执行质证自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安政楷公司为配合包超办理工伤认定事宜而出具的证明,不能单独作为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

包超在一审庭审中自认其是接到韦清华电话去工地干活,工资是与韦清华约定的300元一天,由韦清华现金支付。

包超并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与中安政楷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一审判决仅以中安政楷公司2018年10月25日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者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嘉兴市宏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李雪梅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嘉兴市宏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李雪梅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嘉兴市宏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李雪梅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10【案件字号】(2020)浙04民终244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杨迪虎王黎明李岗【审理法官】杨迪虎王黎明李岗【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嘉兴市宏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李雪梅【当事人】嘉兴市宏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李雪梅【当事人-个人】李雪梅【当事人-公司】嘉兴市宏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严利杰浙江金品律师事务所;林红依浙江泽大(平湖)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严利杰浙江金品律师事务所林红依浙江泽大(平湖)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严利杰林红依【代理律所】浙江金品律师事务所浙江泽大(平湖)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嘉兴市宏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李雪梅【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二条规定:“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

【权责关键词】合同合同约定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二条规定:“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

王真国与玖龙纸业(重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真国与玖龙纸业(重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真国与玖龙纸业(重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22【案件字号】(2020)渝05民终90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肖琴蒋科黎明【审理法官】肖琴蒋科黎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真国;玖龙纸业(重庆)有限公司【当事人】王真国玖龙纸业(重庆)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王真国【当事人-公司】玖龙纸业(重庆)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王真国【被告】玖龙纸业(重庆)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关于被上诉人玖龙纸业公司是否存在未支付上诉人王真国加班工资的问题,上诉人陈述其加班工资有两部分,一部分是其每月的上班时间是23或24天,被上诉人未支付超过法律规定的21.75天部分的加班工资。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合同约定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被上诉人玖龙纸业公司是否存在未支付上诉人王真国加班工资的问题,上诉人陈述其加班工资有两部分,一部分是其每月的上班时间是23或24天,被上诉人未支付超过法律规定的21.75天部分的加班工资。

双方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实行的是以年为周期的综合计时工作制,且上诉人从事的工作岗位实行该工作制已经过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合法有效。

从被上诉人提供的、上诉人认可的考勤表可以看出,上诉人每月的实际出勤天数并非均为23、24天,根据实际月份的不同,以及上诉人休公休假及加班的情况,存在一定幅度的变动,且考勤表中明确载明了上诉人的加班时间以及应当支付加班工资的类型,上诉人对考勤表也签字确认,在规定的时间内也未对其考勤情况提出异议。

上诉人提交的工资清单中显示其存在加班工资,每月因加班工资不同,其收入存在一定幅度的浮动,上述证据足以证实被上诉人已经发放了正常考勤期间上诉人的工资及加班工资。

金磨坊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劳动合同

金磨坊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劳动合同

金磨坊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地址:【公司地址】乙方:【员工姓名】性别:【员工性别】身份证号码:【员工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员工联系电话】鉴于甲乙双方同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为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达成以下劳动合同:一、合同期限第一条:本合同自【起始日期】起至【终止日期】止。

其中试用期为【试用期时长】。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第二条:乙方同意在甲方的【部门名称】部门担任【岗位名称】岗位工作。

其主要职责和工作地点按照甲方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三条:乙方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应遵循国家的有关规定,并结合甲方的实际情况进行安排。

四、劳动报酬第四条:甲方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公司内部制度,向乙方支付劳动报酬。

具体薪资标准、支付方式及支付时间按照甲方规定执行。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第五条:甲乙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甲方应根据公司政策,向乙方提供福利。

六、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第六条:甲方应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保障乙方在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七、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第七条: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的劳动纪律和甲方的规章制度,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乙方应遵守甲方的保密规定,保护甲方的商业秘密。

八、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第八条: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

合同解除或终止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甲方的相关规定。

九、违约责任第九条:甲乙双方如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甲方的相关规定处理。

十、其他约定第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甲方的相关规定执行。

双方另有约定的,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辽宁罗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刘洪斌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辽宁罗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刘洪斌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辽宁罗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刘洪斌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1【案件字号】(2020)辽01民终124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娜孙卓孙晓芳【审理法官】李娜孙卓孙晓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辽宁罗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刘洪斌【当事人】辽宁罗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刘洪斌【当事人-个人】刘洪斌【当事人-公司】辽宁罗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王宇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郑洁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宇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郑洁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宇郑洁【代理律所】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辽宁罗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刘洪斌【本院观点】关于上诉人是否应向被上诉人支付垫付保销款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合同过错合同约定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是否应向被上诉人支付垫付保销款的问题。

二审中,经法庭询问上诉人陈述单位财务报销流程为:由总经理田野签字,再由吴琪审核票据,最后由财务苏玉锐签字或盖章;对此被上诉人陈述:由总经理田野和财务人员苏玉锐签字或盖章,即走完全部报销流程。

本案中,被上诉人向法庭提交的费用报销单中既有总经理田野签字,也有财务人员苏玉锐盖章。

按照上诉人所述的财务报销流程,最后一项流程为财务苏玉锐签字或盖章,而被上诉人提交的费用报销单中财务苏玉锐已经盖章,现上诉人主张吴琪尚未审核票据不符合常理。

且被上诉人在一审中向法庭提交了与上诉人会计吴琦的微信聊天记录,该聊天记录显示,吴琦对于上诉人欠付被上诉人垫付报销款的数额进行了确认,上诉人已经支付部分报销款,尚欠247837元未支付。

江苏东日建业有限公司与黄洪金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东日建业有限公司与黄洪金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东日建业有限公司与黄洪金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5【案件字号】(2020)苏11民终90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黄甦冷德华杨道骏【审理法官】黄甦冷德华杨道骏【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江苏东日建业有限公司;黄洪金【当事人】江苏东日建业有限公司黄洪金【当事人-个人】黄洪金【当事人-公司】江苏东日建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正洋江苏金正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正洋江苏金正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正洋【代理律所】江苏金正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江苏东日建业有限公司【被告】黄洪金【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权责关键词】撤销表见代理合同第三人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本案中,句容逸品汤山项目系东日公司承建,黄洪金系经东日公司股东王火芳介绍在该项目工地从事财务工作,且2019年7月5日王火芳向黄洪金出具的欠条亦加盖有“江苏东日建业有限公司逸品汤山项目部"印章,故黄洪金有理由相信王火芳系代表东日公司与其结算工资款。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王火芳系东日公司股东,且东日公司亦在一审庭审中陈述“王火芳是公司的股东",故东日公司认为王火芳并非该公司股东而系挂靠该公司施工,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三阳纺织有限公司、边洪德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三阳纺织有限公司、边洪德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三阳纺织有限公司、边洪德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8.25【案件字号】(2021)鲁05民终151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梓臣崔海霞王辉【审理法官】王梓臣崔海霞王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三阳纺织有限公司;边洪德【当事人】三阳纺织有限公司边洪德【当事人-个人】边洪德【当事人-公司】三阳纺织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三阳纺织有限公司【被告】边洪德【本院观点】三阳公司主张因边洪德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与边洪德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条件,但三阳公司未给边洪德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用,导致边洪德无法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因此三阳公司与边洪德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一审法院判决三阳公司向边洪德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正确。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证据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三阳公司主张因边洪德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与边洪德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条件,但三阳公司未给边洪德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用,导致边洪德无法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因此三阳公司与边洪德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一审法院判决三阳公司向边洪德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正确。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鲍世洪、湖北宝源广得资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鲍世洪、湖北宝源广得资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鲍世洪、湖北宝源广得资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29【案件字号】(2021)鄂08民终26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吴宏琼李芙蓉鲁琼丽【审理法官】吴宏琼李芙蓉鲁琼丽【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鲍世洪;湖北宝源广得资源有限公司【当事人】鲍世洪湖北宝源广得资源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鲍世洪【当事人-公司】湖北宝源广得资源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刘宇飞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宇飞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宇飞【代理律所】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鲍世洪【被告】湖北宝源广得资源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鲍世洪主张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

【权责关键词】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代理合同合同约定第三人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鲍世洪主张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

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15号)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案涉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故本案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的规定,虽鲍世洪在一、二审中均主张其与宝源广得公司签订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是受到宝源广得公司工作人员的胁迫,但鲍世洪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故可以认定鲍世洪与宝源广得公司签订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

孝义红沟劳动合同电子版

孝义红沟劳动合同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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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_______甲方(用人单位):孝义市红沟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乙方(劳动者):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劳动合同。

一、合同期限第一条本合同期限为____年,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二、工作内容第二条乙方在甲方从事____岗位工作,具体工作内容和要求按甲方的规章制度和实际工作需要执行。

三、劳动报酬第三条乙方的工资待遇按照甲方的工资制度执行,试用期工资为每月人民币____元,试用期为____个月。

试用期满后,工资为每月人民币____元。

四、劳动保护第四条甲方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劳动保护设施和劳动保护用品,保障乙方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五、社会保险第五条甲方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乙方缴纳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费用。

六、劳动纪律第六条乙方应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管理和指挥,按时完成工作任务,提高工作效率。

七、合同解除和终止第七条本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八、争议解决第八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甲方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九、其他第九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补充。

第十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用人单位):孝义市红沟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乙方(劳动者):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年__月__日---以上模板仅供参考,具体内容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

建议在签订正式合同前,请咨询专业律师或相关部门,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湖北省劳动合同范本

湖北省劳动合同范本

劳动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劳动合同书用人单位:___湖北金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____劳动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制用人单位名称:湖北金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甲方”)住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_______________劳动者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乙方”)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户籍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联系方式:____________(固定电话)____________(移动电话)紧急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一、合同的类型与期限(一)甲、乙双方选择合同类型为( A )。

A. 固定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共_____年(个月)。

B. 无固定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本合同第七条的终止情形出现时即行终止。

C. 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任务完成时即行终止。

(二)甲乙双方约定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共_____个月,工资为:__________。

二、工作内容与工作地点(一)甲方聘用乙方从事______________工作,具体任务或职责是: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二)乙方的工作地点为根据公司业务需要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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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书甲方(用人单位)名称:_________洪金甲有限公司__________住所:___ _苏州工业园区星海国际广场____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李森林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劳动者)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多列条款。

签约须知1、本合同是明确用人单位、劳动者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签约当事人应仔细阅读本合同书,并对合同之内容无异议。

2、劳动合同必须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与劳动者本人签订。

3、本合同一律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楚,文字简练、准确。

合同中凡需双方协商的,经协商一致后明确填写在空格内;涉及货币数字应填写“¥0000.00”式样或大写金额。

合同中空格处双方如无约定内容须画“/”或填写“无”。

本合同一经签订,不得涂改。

4、乙方承诺,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与其他单位无劳动关系;乙方与原用人单位未解除劳动关系的,以及甲方聘用的退休/或是停薪留职人员,不能签订劳动合同。

5、乙方应当向甲方如实说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如因乙方隐瞒而签订劳动合同,甲方可随时予以撤销。

6、合同期间,甲方变更名称、法人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投资人,并不一定通知乙方,劳动合同继续有效。

7、甲方已向乙方如实告知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等,乙方签约时已经充分了解并无异议时再签订本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甲乙双方约定按下列____种方式确定“劳动合同期限”:1、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自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年___月___日止,合同期满时,双方若无异议,视为本合同自动延续。

2、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自____年___月___日起,其中____试用期自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年___月___日止。

3、以完成________工作任务为劳动合同期限,自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完成本项工作任务之日______即为劳动合同终止日。

二、工作内容及要求1、乙方根据甲方要求,经过协商,从事________部________ _______工作,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对乙方业绩的考核结果,按照合理诚信原则,变动乙方的工作岗位,乙方需服从甲方的安排。

2、甲方安排乙方所从事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应当符合甲方依法制订的并已公示的规章制度。

乙方应当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履行劳动义务,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及加班补助1、甲方安排乙方的工作岗位,属于综合计算工时制,双方依法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规定。

□ a.享受固定底薪□ b.享受多劳多得的计件提成制度□ c.其他2、乙方每年可享受带薪假五天。

3、法定节假日工作享受:(由甲方安排。

)A、假日红包B、双方约定法定节假日可调休或补休C、享受红包后不再享受调休或补休4、乙方享受婚假3天。

5、乙方享受直系亲属丧假3天。

6、乙方享受产假根据实际情况双方协商。

四、劳动报酬甲方应当每月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的工资。

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对乙方的工资报酬选择支付方式为:1、甲方对乙方实行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相结合的内部工资分配办法,乙方的基本工资确定为每月___________元正,以后根据内部工资分配办法调整其工资;绩效工资根据乙方的工作业绩、劳动成果和实际贡献按照内部分配办法考核确定。

2、甲方承诺每月____日为发薪日。

3、甲方承诺每月____日发放其他补助奖金及计件提成。

4、甲方根据当地政府公布的工资指导线、物价增长水平等,合理提高乙方工资。

5、甲方根据企业经营效益,在盈利状况下,乙方完成任务以及参考绩效考核,年底甲方会给予乙方奖励:____________。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1、双方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其中依法应由乙方缴纳的部分,由甲方从乙方工资报酬中代扣代缴。

2、甲方应当将为乙方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公示,乙方有权向甲方查询其各项社会保险的缴费情况,甲方应当提供帮助。

3、如乙方每月出勤天数不足20个工作日,乙方需承担甲方承担社保部分的50%;如不足15个工作日,乙方全额承担所有社保费用。

4、乙方个人所得税,由甲方从乙方工资报酬中代扣代缴,乙方有权向甲方查询其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缴费情况,甲方应当提供帮助。

六、职业道德事项1、因甲方所从事行业为以餐饮行业故存在管理难度,乙方需加强树立自身职业道德和责任感。

2、任何以拷贝、复制、外传、私下与客户交易公司资料等以盈利或非正当传播为目的的手段均视为违法盗窃行为。

甲方有权追究乙方法律责任,并立即解聘权利。

3、乙方以任何形式盗窃甲方资料数据而给甲方带来的损失,甲方皆保留追究乙方赔偿的权利。

4、乙方以任何形式盗窃甲方的资料数据,乙方对甲方的最低赔偿额为人民币贰万元整。

七、劳动纪律1、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规定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提高思想觉悟和职业技能。

2、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3、乙方连续无故旷工叁天,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八、保密及知识产权归属1、甲、乙双方确认,在乙方履行工作职责时必然会接触到甲方的商业机密及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件,前述事项均属于甲方的财产和权利,乙方负有当然的保密义务。

2、从合同生效之日起,乙方必须遵守甲方的任何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或非为履行本合同项下的职责和义务,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甲方的任何商业机密。

3、乙方在任职期间,因履行甲方交付的工作任务或主要利用甲方的物质和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完成的发明创造、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著作权等,其相关的知识产权归属于甲方。

乙方不得私自出售以及携带离职。

否者甲方保留追究乙方法律责任。

九、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1、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发生变化,本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2、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3、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4、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单方面随时解除本合同;A、工作期间,不能完成甲方安排工作的;B、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甲方规章制度的;C、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D、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工作任务时造成的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E、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或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基本工资;A、乙方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B、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的。

C、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6、有下列情形,劳动合同终止;A、劳动合同期满的;B、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C、甲方决定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的;D、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E、乙方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失踪的;F、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7、关于离职A、因行业特殊性,在每年旺季(5—10月份)中,乙方若提出离职,需提前2—3个月提出,以便甲方培养和储备人才。

B、若乙方为部门主管职位及以上(含主管)提出离职,需提前2—6个月提出,以便甲方培养和储备人才。

C、非旺季乙方离职必须提前贰月提交辞呈,或者直到甲方招聘到接替其职位人员,或者特殊原因例如家中病丧、无生理能力无法工作等可酌情与甲方商议。

否则扣除当月工资。

8、在最后工作日前,乙方必须根据甲方要求并配合所在部门及其他部门办理所有的工作交接手续。

十、劳动争议处理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六十日起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甲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损害乙方合法权益的,乙方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

十一、其他1、甲方企业已有的和将来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以及乙方身份证复印件作为本合同附件。

2、本合同未尽事宜,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通过甲乙双方平等协商解决。

A、本合同不得涂改。

B、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C、本合同____年___月___日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代表人:____年___月___日 ____年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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