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当前被征地农民多元化安置补偿途径探析

合集下载

青海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青海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青海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5.26•【字号】•【施行日期】2021.08.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青海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21年5月26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征收决定第三章征收评估第四章征收补偿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与补偿,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五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房产主管部门或者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依法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工作。

第六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与补偿所需工作经费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予以保障,不得在房屋征收补偿费用中列支。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监督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房屋征收部门根据需要,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实施摸底调查、资金测算、房屋测绘、价值评估、法律服务等相关工作。

西宁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西宁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西宁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西宁市自然资源局发布了关于西宁市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明确了相关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具体内容。

根据通知,本次征收补偿标准的制定旨在保护被征收房屋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和稳定。

以下是西宁市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详细内容:一、征收补偿范围本次征收补偿标准适用于因规划建设、城市更新、道路扩建等原因被政府征收的房屋。

二、征收补偿方式根据被征收房屋的不同情况,征收补偿可以采取货币补偿、房屋置换等多种方式进行。

1. 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将按照征收房屋的实际面积、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补偿款的具体数额。

根据通知所示,房屋的实际面积以征收前的测绘数据为准,市场价格则是根据当前房地产市场的价格水平确定。

此外,对于具有历史价值或特殊用途的房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加成。

2. 房屋置换如果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同意,可以选择将被征收的房屋以等值的方式置换为市政府提供的新房或其他物业。

被征收房屋的市场价格将作为置换房屋的参考依据,具体的置换方案将由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征收补偿程序征收补偿程序主要包括评估、征收方案制定、公告、征收协议签订等环节。

以下是具体的程序流程:1. 房屋评估征收部门将派遣专业评估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确定补偿款或置换房屋的数额。

2. 征收方案制定根据评估结果,征收部门将制定相应的征收方案,并向社会公布,征求公众意见,确保公平公正。

3. 公告征收方案通过后,征收部门将发布公告,对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予以公示,公告期为15天。

4. 征收协议签订公告期满后,征收部门将与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签订征收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补偿款或安排房屋置换。

四、补偿款支付征收部门将按照征收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支付补偿款。

通常情况下,补偿款会通过银行转账或现金支付的方式进行。

五、其他权益保障除了征收补偿款以外,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还享有一系列的其他权益保障。

规范征地补偿 维护农民利益——对青海省征地新标准出台后的几点思考

规范征地补偿 维护农民利益——对青海省征地新标准出台后的几点思考

执行的 �青海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 准和征地区片 价 (试行) � 中, 征地 补偿标准较以前有了较大的提高, 这在一定程度 上缓解了 近年来征 地补偿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 也为 失地农牧民 "生活水平不降低 , 长 远生计有保障 " 奠定了 良好的基 础.
进行具有实 质意义的充 分补偿是 关键之所在.我省征地按照统一年 产值标准给农民补偿, 以解决过去 征地补偿标准偏低 , 地区差较大的 矛盾 .此举不仅维护了被征地农民 的利益,还 促进了社会 的和谐稳 定. (一 ) 提高了补偿标准, 让群
工作 视点 的知 情权 , 参与权和监 督权, 实现 城乡 一体化建设与 统筹保障 在内 的农民权力保障, 才能从根本上改 善农民贫困的问题.征地补偿标准 更是其中关键的环节 . 新标 准比老标 准的补偿 费水 浇地普遍提高了近 5 0 %, 在全国平 均 水平 上浮 20 % �3 0 % 基 础上 翻 番了,这是农民高兴的根本原因 . 今后也会按照国土资源部要求 2 � 3 年再做适当调整,从根本上保护 了群众的合法群益.在制定标准的 过程中,有关部门坚持自下而上 , 自上而下的几个反复来回, 让各级 领导 , 各个部门 , 用地单位, 尤其是 农民, 知道今后征地有一个新标准 了 .全省各地农民不仅通过听证参 与征地补偿标准的制定, 而且也具 体掌握了被征土地的补偿标准, 增 加了 被征地农民对 于土地征 用补 偿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标准的较大 提高, 在一定程度上也向实现富裕 农民 , 促 进农村经济发展 , 促进社 会和谐和稳定的目标迈了一大步. (二) 测算科学合理, 体现了被 征地群众的合法利益 征地统一年产值, 是综合考虑 一定区域内农用地的年产值, 来测 算征地补偿标准 .而征地区片综合 地价, 是综合考虑一定区片范围内 土地类型 , 产值 , 土地区位 , 当地经 济发 展水平和城镇 居民最低 生活 保障 水平等多方面 因素测算 的征 地补偿标准 .确定产值是根据统计 部门 提供的数据和 市场调查 的数 据, 两者取其高, 而且是统一计算, 统一标准, 这样就更科学, 更规范 , 更合理了. (三) 标准对外公布透明度高, 使群众放心 在征地工作中作为政府部门, 关 键是要做到程序 到位,合 理合 法, 透 明度高, 这样制定出 来的标 准才能被各方面所接受, 才能最大 限度地保障农民利益 . 新标准 2 0 10 年 5 月 1 日由青海 省人民 政府公 布实施 .其间经历了县级测算, 省 级平 衡汇总 , 公开听证 , 征求相关 部门意见等诸多环节 .划分区域的 准确性精确到了每个乡镇, 有的甚 至到了村. 我省 耕地的征 地补偿一 律按 照2 0倍进行补偿,人均耕地少于 0 . 3 亩的按照 3 0倍, 牧草地按照 1 1 倍等均有明确规定.比如互助县威 远镇西上街水浇地年产值 1 95 0元 /亩, 旱地年产值 1 0 5 0元 /亩, 牧草 地年产值 1 6 5 元/ 亩;西宁市按照 综 合区片价 9. 72 万 元 /亩和 9. 0 0 万元 / 亩, 山旱地 2 . 70万元 / 亩. 今 后哪块地要被征了, 农民只要查一 下标准, 就知道自己该得到多少补 偿费了, 让群众在征地补偿中做到 心知肚明, 真正体现了公开 , 公平, 公正. (一 ) 新旧标准衔接问题 新标准的颁布实施以来, 在我 省 不同程度出现 了执行新 旧标准 的矛盾 . 我省于 2 0 1 0年 5 月 1 日 执行的 �青海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 准 和征地区片价 (试 行 ) � 以后, 征 地 补偿标准执行 当中显现 一些问 题, 突 出表现在: 标准发 布前已签 订补偿协议, 但是征地补偿款还未 发到农户,新标准就已经发布; 征 地补偿已完成, 但是工程变更征地 范 围扩大, 新标准又 发布, 导致新 旧标准的衔接困难, 征地时间相邻 旧标准执行的农户就抵制供地; 个 别工程建设在新标准颁布之前, 由 省 政府发布了征 地补偿标 准和方 案的, 新标准公布后, 执行困难 . 我省 在征地拆 迁补偿 工作中 对 新标准的执行 提出了严 格的界 定 .明确了标准执行的时限, 原则, 范围, 相关单位应加大对新标准的 宣传和解释工作,让群众接受, 为 新 标准的顺利实 施提供有 力的保 障. (二) 新标准 依然按照 年差值 和倍数计算, 但与前三年产值相关 性越来越弱 征地 补偿标准 的构成 要素比 较复杂, 由于土地实际投入差别较 大, 有 些因素可量化 , 有 些无法量 化 的,征地补偿 执行的 " 适当补 偿" , 还是按照倍数进行补偿, 让群 众 感觉征地补偿 没有完全 引入市 场机制 .但是在新标准的制定上充 分考虑了土地的区位, 经济条件 , 生活水平等土地价值其他因素, 确 定了一个固定的综合评定标准, 可 以看到标准制定不仅仅是 "前三年

征地补偿及安置方式多元化的措施与解决途径

征地补偿及安置方式多元化的措施与解决途径

地补偿 款管理 混乱 、现有 社保体 制不兼容农 民利 益 、就业 效 果不理 想 、生存 维 系成本 增加等 问题 。 国土资源部新 出台的 法律法规 文件对有 关征地 制度的改进提 出指 导性意见 。本 文
就 I前 国 内征 地 补 偿 现 状 ,针 对 即将 出 台 的征 地 补 偿 标 准 , l f 创造 性 的提 出 了征 地 补 偿 及 安 置 方式 多元 化 的 模 式 。
时 ,与实 际用地有偏 差 。如 有的高营利 性房地 产开发项 目本
是 经营性用地 ,也获得 “ 为公共利益需要”的征地待遇 。
与 投资途径 ,往往难 以保证补偿 钱款 的合理 运用 。而招 工安 置 同样面 临着问题 :一 方面 ,农 民对 新环境 所需的技 能水 平
5 国土资源 0
(0 8 2 0 年增刊1 )
维普资讯
偏 低 ,岗 位 竞 争 劣 势 明 显 ; 另 一 方 面 ,企 业 用 工 并 非 土 地 耕 作 那 样 稳 定 ,一 旦 企 业 出 现 关停 并 转 ,对 务 工 农 民则 又 是 一 种生存挑战 。 5 生 存 维 系 成 本 增 加 。农 民 失 地 后 消 费 货 币 化 程 度 明 显 . 提 高 , 城 市 化 的 生 活 方 式 成 本 激 增 ,农 民 要 增 加 燃 料 、 采 暖 、食 品 消 费等 货 币 支 出 。
征地农 民的知情权 ,参与权和 申述权 。 ( )执行 (I 4 -地管理法》 中 “ - 为公共利 益需要的征地”
4 就业 安置 效果不 理想 。 目前 我 国农 民失地 后的 安置 .
措施主要 采取货币 安置和招 工安置两种 办法 。实践 中 ,简单
的货币 安置 面临着理财 挑战 ,农 民由于缺 乏一定 的财 经知识

对青海省部分失地农民的调查与思考

对青海省部分失地农民的调查与思考

社会稳定。 为进一步了解失地农民现状 , , 最近 省农牧厅组成调研组 , 就青海省失地
农民相对 比较集中的西宁市城西 区、 城北区、 城东区、 中县及海东 的乐都 、 湟 平安两
县进 行 了实 地调 研 。 、
对青海省部分失地农 民的
口 鄂永利 侯 永学


失地 农 民 的 基 本 情 况
子, 对大多数农民而言是主要的生活来源 , 民失去土地就等 元。但对于农 民来说同样的土地不能享受同等补偿标准是不 农 失去了赖以生存的生产资料。在征用农 民土地 的过程中, 我 合理的。二是现行征地补偿标准过低。霞前对失地农民的补
即国家按照被征 用土地 的 省普遍采取了货币化一次性安置方式。这样虽然极大地减轻 偿基本上是一种纯粹 的经济补偿 , 了各级政府和 用地单位 的工作量和给失地农民安置就业 岗 位等所带来的沉重压 力, 失地农 民基于目前利益考虑也易于 艮 接受。但事实上这极为有限的征地补偿及安置补助费根本无 原用途给农 民以直接的经济赔偿 , 而严重忽略 了农业 用地转 为j 农业用地后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失地农民普遍反映目前 } 的补偿标准只考虑 了眼前经济补偿 , 没有考虑失地农 民长远
途径吸纳失地农 民就业 , 使大部分失地农民得到了
安 置。如 城西 区利 用海湖 新 区开 发建 设 , 导组 建 指
保洁、 保绿、 保安等专业队伍进行转 岗就业。 湟中县 如台了 《 甘河工 业园 区被 征地失地 农 民扶助 办 法 》 对失地农 民按照失地程度和不同年龄定期发 放 每月 1 0 - 0 0 元 5 元不等的生活补助 ;同时在甘
房款 ( 0 元 / ) 90 。
2 失地农 民的生存将更难。从眼前看 , 、 拿到征地补偿款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青海省被征地农民社会养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青海省被征地农民社会养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青海省被征地农
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青人社厅函[2013]120号
【发布部门】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3.02.26
【实施日期】2013.02.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青海省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
通知
(青人社厅函〔2013〕120号)
西宁市、海东地区、各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青海省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12〕33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现就《暂行办法》的组织实施和贯彻落实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认真落实。

各地要高度重视、
1 / 1。

青海省当前被征地农民多元化安置补偿途径探析

青海省当前被征地农民多元化安置补偿途径探析

当前失地农民面临的问题及解决途径探析我国已进入了城市化加速发展的时期,预计未来十余年,将有近2亿农民实现身份的转变。

而通过土地征用来实现城市的扩张发展已成为城市化的主要方式。

城乡一体化战略顺利实施的一个重要保证,是妥善解决集中出现失地农民的问题。

既要保证社会稳定和城市化的顺利推进,又要保证失地农民劳动力“失地不失业”,有进一步发展的空间和可能性,而达到退休年龄的失地农民要老有所养。

这既涉及对失地的当下补偿,又涉及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险。

土地是农民工作和生活的重要场所和生存基础,对农民具有生活、就业、直接收益、财产继承、地产增值、重新获取六种效用,这些效用在现阶段,综合体现在土地对农民的社会保障方面。

据研究,土地的社会保障效用可达到农村土地总效用的51.32%。

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全省征地面积持续增加,征地面积达47.35 万亩,失地农民达到18.46 万人。

农民被动失去土地,理应以社会保障来代替其原来以土地保障为主的农村社会保障,这就是“以土地换保障”,但我省现行的征地补偿和安置仍延续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补偿安置体制,其补偿机制已经严重滞后于社会发展。

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问题已成为土地管理工作中的焦点和难点。

因此,研究失地农民的多元化补偿安置问题已迫在眉睫。

一、失地农民面临的困难与问题(一)违规征地操作与民争利。

这突出表现在两类现象上:一类是改变征地性质,通过两级土地市场流转高额获利。

个别政府部门以公益性用地名义低价征地后,高价转让给开发商用于商业性用地,实现土地出让费与征地补偿费的剪刀差。

另一类是擅自降低补偿标准,造成补偿标准就低不就高,甚至严重低于国家法定下限。

这样的征地价格大幅偏离了作为资本性质的土地的真实价值,侵害了农民利益。

(二)土地补偿款项管理混乱。

一直以来,我国征地补偿程序冗长,关联部门多,涉及金额大,个别地方基层部门出于多方面原因,没有将补偿金及时足额发放到农民手中,而是巧立名目截留、挪作他用,资金管理混乱。

青海省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主要做法

青海省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主要做法

青海省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主要做法马福贵【期刊名称】《青海国土经略》【年(卷),期】2014(000)001【总页数】2页(P20-21)【作者】马福贵【作者单位】青海省国土资源厅耕地保护处【正文语种】中文近年来,青海省积极探索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工作的新途径,新方法,努力构建省级顶层框架设计、各地探索路经、集聚各种优惠政策的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保障新格局,确保被征地农民生计有保障,水平不降低,有效推动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一、政府主导,做到被征地农民权益保障“三纳入”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保护工作开展以来,省政府及有关部门站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高度,切实履行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职责,注重从源头上维护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做到“三纳入”。

一是将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工作纳入政府议事日程。

研究解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保障重难点问题。

与2012年、2013年先后出台了《关于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关于土地征收时缴纳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的通知》,从省级层面构建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管理体系,协调解决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一直从政策层面得不到保障的问题。

二是将被征地农民安置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海东市已建成全省最大的被征地农民安置小区,把全市最好的地段留给被征地农民,并将小区建设与本市发展规划衔接,设立了幼儿园、小学、中学,广场及商业中轴为被征地农民打造了一个功能齐全,设施配套,环境优美的安居区。

并将入住居民的后续发展与本市功能区划配套,使其充分融入城市、扎根城市,努力实现被征地农民安其居、乐其业的协调发展之路。

三是将被征地农民权益保障重点问题纳入民生工程。

社会保障、困难学生资助、后期生活扶持制度、负成本价格提供房屋、提供就业岗位等涉及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保障和发展的重难点问题纳入民生工程,出台了配套实施方案,确保这些具体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征地安置补偿中的问题与建议

征地安置补偿中的问题与建议

征地安置补偿中的问题与建议【摘要】征地安置补偿是一个备受关注的社会问题,政府在进行城市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时,需要征地安置农民。

在征地安置补偿政策实施过程中存在着许多问题,比如征地安置补偿标准不足、安置房质量问题、征地农民权益保护不足等。

为了改善这些问题,我们提出了一些建议,比如提高征地安置补偿标准、加强安置房质量监管、建立健全的权益保护机制等。

未来发展方向应该是不断完善征地安置补偿政策,保障农民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征地安置补偿政策需要在保障农民利益的基础上不断改进,才能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关键词】征地安置补偿、政策问题、标准、安置房质量、农民权益、改善建议、发展方向、总结1. 引言1.1 背景介绍征地安置补偿是指在城市化或者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政府为了征用土地进行开发建设而对被征地农民进行的安置和补偿。

在中国,随着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征地安置补偿政策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征地安置补偿政策的贯彻执行直接关系到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

对于征地安置补偿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亟需深入研究和解决。

征地安置补偿政策中的问题主要包括补偿标准不足、安置房质量问题、征地农民权益保护不足等方面。

这些问题直接影响到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质量和发展前景。

探讨这些问题的原因和解决方法对于改善征地安置补偿政策具有重要意义。

在本文中,将重点分析征地安置补偿政策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和改进建议。

希望通过深入研究和探讨,为完善征地安置补偿政策提供参考和借鉴,促进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健康发展。

1.2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是对当前征地安置补偿政策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和探讨,找出影响农村征地安置的核心因素,提出解决问题的有效建议。

通过研究,我们旨在促进征地安置政策的改善,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提高安置房质量,提升征地安置工作的公平性和透明度,推动农村地区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通过对征地安置补偿政策的问题进行系统剖析,以期为相关部门和决策者提供参考,为进一步推进农村土地征地安置工作提供有益建议和倡导,为农民利益和社会和谐作出积极贡献。

《西宁市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权益保障问题研究》范文

《西宁市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权益保障问题研究》范文

《西宁市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权益保障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西宁市城镇化进程的快速推进,大量的农村土地被征收用于城市建设和扩展。

这一过程中,失地农民的权益保障问题逐渐凸显出来,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本文旨在研究西宁市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的权益保障问题,分析当前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以期为政府和相关部门提供参考。

二、西宁市城镇化进程中的失地农民问题(一)失地农民的数量与特点西宁市在城镇化进程中,大量农村土地被征收,导致大量农民失去土地。

这些失地农民多数年龄较大,文化程度较低,缺乏就业技能和稳定收入来源。

同时,由于土地是农民的主要生活来源,失去土地意味着失去了基本的生活保障。

(二)失地农民权益保障的现状目前,西宁市在失地农民权益保障方面已经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提供就业帮扶、发放生活补贴、安排住房等。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如补偿标准不统一、安置方式单一、就业帮扶不到位等。

三、失地农民权益保障存在的问题(一)土地征收补偿问题土地征收补偿是失地农民权益保障的核心问题。

当前,西宁市在土地征收补偿方面存在补偿标准不统一、补偿费用偏低等问题。

由于缺乏有效的市场评估机制,农民往往无法获得合理的土地补偿费用。

(二)就业帮扶问题失地农民普遍缺乏就业技能和稳定收入来源。

虽然政府提供了一定的就业帮扶措施,但实际效果并不理想。

就业帮扶政策缺乏针对性和实效性,难以满足失地农民的就业需求。

(三)社会保障问题失地农民在失去土地后,面临着生活保障、医疗保障、养老保障等问题。

由于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失地农民往往无法享受到与城市居民同等的社会保障待遇。

四、解决对策与建议(一)完善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政府应建立统一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引入市场评估机制,确保农民获得合理的土地补偿费用。

同时,应加强对土地征收过程的监管,确保征收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二)加强就业帮扶措施政府应加大对失地农民的就业帮扶力度,制定有针对性的就业培训计划,提高失地农民的就业技能和素质。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青海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青海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青海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9.02•【字号】青政〔2020〕64号•【施行日期】2020.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青海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青政〔2020〕64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为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群众切身利益,保障全省经济社会稳定发展,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制定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5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调整更新了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新征地补偿标准的实施工作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补偿的重要参考依据,是实际征收土地补偿费用的低限标准。

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进一步完善征地补偿制度、维护社会稳定、强化土地管理、落实节约集约要求以及实现补偿公平性的重要举措。

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的重要性,多角度、多形式广泛宣传新征地补偿标准的制定原则、执行依据及其他有关内容,真正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要切实发挥好主体责任,明确任务、密切配合,按照同地同价、协调平衡、公开透明的原则开展新征地补偿标准的实施工作。

二、统筹做好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过渡衔接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构成比例为2∶8,不包括法律规定的被征地群众养老保险费、征地涉及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补偿费用。

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适用本标准;非农建设用地需要收回国有农用地的参照执行;国有未利用地原则不予补偿,已确定给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参照集体未利用地补偿标准仅补偿安置补助费。

自2020年1月1日至本标准公布实施期间,省政府受理且批准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按《关于公布调整更新后的青海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青政〔2015〕61号)规定执行的,须按本次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及时补齐差价,被征地群众社会养老保险相应按本标准计缴。

青海省被征地农民权益保障初探

青海省被征地农民权益保障初探

些农民得到土地征用款后 , 缺少合理规划 , 没有把
有限的资金投入生产中, 而是用在消费上 , 补偿费很 快就花光了, 他们 中一部分人将成 为无 土地、 资 无
金、 无生活保障的“ 三无农民” 。据调查 , 尖扎县 1 5
益, 与市场经济规律不协调。我 国实行 的是 国家所 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土地所 有制形式。按照《 土地管
加强征地管理 , 做好补偿安置工作是保障经济 建设用地 , 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合法权益的客观要求 , 也是构建和谐社会 的必要保障。近年来 , 我省各级 政府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一道 , 在正确处理国家、 集 体、 民三者利益关 系的同时, 过货 币安置、 农 通 留地
安置 、 农业安置 、 入股联营、 发展乡镇企业安置等多 种途径 , 有效化解 了征地后人地矛盾突出的问题 , 妥 善地解决了被征地农 民今后的生产及生活问题 , 保 证了被征地地区的经济发展和农村稳定 。
大。现行的征地程序 , 实质上是 “ 两公告一登记 ” 制 度 。这种程序的制定明显地带有计划经济体制 的痕
迹, 不同程度地剥夺了被征地群众 的知情权。宪法
( 创新农村 集体用地 管理制度 。开展集 体 二) 建设用地使用制度改革 , 不仅是新时期土地使用 制 度改革的重要 内容 , 也是维护和实现农村集体经济
下降。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作者简 介 : 吕庆端( 9 8一) 男, 15 , 江苏 南京人 , 青海省 国土资源厅 干部 , 高级经济师。
维普资讯
第 3 卷 2
吕庆端: 青海省被征地农民权益保障初探
( 征地 程序 脱 离实际, 三) 使征 地 工作难度 加
的办法调控土地利用 , 增加财政收入 。

青海省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青海省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青海省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青海省征地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一、青海省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青海省征地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相关规定:第一条为加强石油勘探开发建设用地管理,规范征(占)用土地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占用、征用林地征收费标准和管理使用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呼伦贝尔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区域内,石油勘探开发建设征(占)用土地的,对被征(占)用土地单位的补偿安置,均执行本规定。

但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除需要由呼伦贝尔市土地管理部门管理的以外,旗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征用管理工作。

农牧业、林业等有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能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征收工作。

第四条征(占)用土地,应当对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进行补偿、安置;征(占)用土地,应当根据使用年限、资源情况进行补偿。

第五条属征收土地的,用地者应向土地所有者可使用者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土地上资源、建筑物、附着物补偿费、基本农田(草牧场)建设补偿费等费用。

青海省征地补偿标准分析

青海省征地补偿标准分析

青海省征地补偿标准分析作者:张艳郑连福来源:《安徽农业科学》2020年第17期摘要;2015年7月青海省调整实施了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更新后征地补偿标准的大幅度提高,保障了青海省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但时至今日,现行征地补偿标准已不能适应当前经济社会的发展,如何使征地补偿标准更加公平,如何显化被征收土地的完整价值等问题逐渐显现。

通过介绍青海省现行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特点、分析目前存在的问题,提出调整土地征收标准的建议。

关键词;征地;补偿标准;青海省中图分类号;S-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517-6611(2020)17-0259-03doi:10.3969/j.issn.0517-6611.2020.17.068开放科学(资源服务)标识码(OSID):Analysis on Compensation Standard of Land Requisition in Qinghai ProvinceZHANG Yan, ZHENG Lian;fu(Qinghai Provincial Center for Land Control and Ecological Restoration, Xining, Qinghai 810000)Abstract;In July 2015, Qinghai adjusted the implementation of land acquisition uniform annual output standard and regional land comprehensive land price, which has increased the compensation standard of farmland requisition incredibly and guaranteed the legitimate rights of peasants whose lands have been appropriated. But nowadays, the current land requisition compensation standards are no longer suitable for the social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Therefore, it has been revealed gradually that problems such as how to make the land expropriation compensation standard more equitable, how to make the full value of those expropriated land visible. The aim of this paper is to offer suggestions about adjusting the land expropriation standards by introducing the features of the current land expropriation compensation standard in Qinghai and analyzing the existing problems.Key words;Land requisition;Compensation standard;Qinghai Province自2000年實施西部大开发战略,青海逐步从落后走向进步、从贫穷走向富裕、从封闭走向开放,经济运行进入高速发展阶段[1]。

青海省征地补偿标准

青海省征地补偿标准

青海省征地补偿标准青海省位于中国西北部,是一个多民族聚居的地区,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和独特的地理环境。

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土地征地补偿问题也备受关注。

为了保障农民合法权益,青海省政府制定了相关的征地补偿标准,以确保征地补偿公平合理。

首先,针对征地补偿标准的制定,青海省政府充分考虑了土地的类型、用途和地理位置等因素。

根据土地的不同用途,征地补偿标准也有所不同。

对于耕地征收,补偿标准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绿化补偿费和迁坟费等;对于宅基地征收,补偿标准包括房屋补偿费、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费等。

这些补偿标准的制定充分考虑了土地的实际价值和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了征地补偿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其次,青海省政府还注重征地补偿标准的动态调整。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土地利用的变化,征地补偿标准也需要不断进行调整和完善。

政府部门会根据土地市场价格、农民收入水平和物价水平等因素,及时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这种动态调整的做法,有利于确保征地补偿标准与时俱进,更好地满足农民的实际需求。

再次,青海省政府还注重征地补偿标准的公开透明。

在征地补偿过程中,政府部门会公开征地补偿标准和程序,接受社会监督。

农民在征地补偿过程中,有权了解征地补偿标准的具体内容和执行程序,确保自身权益不受损害。

政府部门也会通过各种途径向农民宣传征地补偿政策,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促进征地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总的来说,青海省征地补偿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充分体现了政府对农民合法权益的保护和关心。

政府部门将继续加大对征地补偿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力度,确保征地补偿标准的公平合理,让农民在征地补偿过程中能够得到公正对待,实现利益最大化。

希望通过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青海省的征地补偿工作能够不断取得新的成绩,为农民谋取更多的福祉。

青海省拆迁补偿标准

青海省拆迁补偿标准

青海省拆迁补偿标准在城市化进程中,拆迁补偿是一个不可避免的问题。

针对青海省的拆迁补偿标准,我们需要了解相关的政策规定,以便在实际操作中能够依法合规进行拆迁补偿工作。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拆迁补偿应当按照政府制定的标准进行,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在青海省,拆迁补偿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房屋补偿标准,针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标准,主要包括房屋面积补偿、房屋价值补偿、搬迁补助等。

根据被征收房屋的不同情况,补偿标准也会有所不同。

2. 土地补偿标准,对于被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包括土地征收补偿款、土地流转补偿款等。

根据土地的性质、用途、位置等因素,补偿标准也会有所差异。

3. 生活补偿标准,除了房屋和土地补偿外,被拆迁人还有权利获得生活补偿,包括临时安置补偿、过渡期租金补贴、搬迁补助等。

这些补偿标准是为了保障被拆迁人在搬迁过程中的基本生活需求。

4. 生态环境补偿标准,在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拆迁项目中,还需要考虑生态环境补偿标准,以保护受影响的生态环境,对被征收地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和补偿。

总体来说,青海省的拆迁补偿标准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地方实际情况而制定的,旨在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在实际操作中,需要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进行补偿,确保补偿过程公开、公平、公正,避免出现不当补偿或者强拆等问题,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在拆迁补偿工作中,政府部门、拆迁企业和被拆迁人都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障拆迁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只有在严格依法合规的前提下,才能有效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因此,对于青海省的拆迁补偿工作,我们需要充分了解相关的政策法规,严格按照规定的补偿标准进行操作,确保拆迁补偿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希望相关部门和各方面能够共同努力,促进拆迁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为城市化进程做出积极贡献。

青海征地可行性研究报告

青海征地可行性研究报告

青海征地可行性研究报告
为了解青海征地的可行性,我们进行了以下研究和分析。

1. 背景调研:我们对青海省的土地利用状况、农村经济发展状况以及当地政策法规进行了调研,以全面了解青海征地的背景和环境。

2. 社会经济分析:我们对青海省的人口、就业和农业产业等进行了分析,以评估征地对当地社会经济的影响。

我们考虑了失地农民的再就业问题,并研究了可能的产业转型和补偿政策。

3. 生态环境评估:我们对青海省的生态环境进行了评估,包括水资源、土壤质量和生物多样性等方面。

我们分析了征地对生态环境的潜在影响,并提出了保护措施和补偿措施。

4. 法律政策分析:我们对青海省的土地征用政策、农民土地权益保护政策和生态环境保护政策等进行了分析,以评估征地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5. 风险评估:我们对青海征地项目的风险进行了评估,包括政策风险、市场风险和环境风险等方面。

我们提出了风险管理措施和政策建议。

综合以上研究和分析,我们得出以下结论:
1. 青海征地具有一定的可行性,但需要更加细致的规划和管理。

2. 在征地过程中,应重视农民土地权益的保护,提供合理的补偿和转移安置政策,并促进农民的再就业和产业转型。

3. 在征地项目实施前,应进行详细的环境评估,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并确保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4. 法律法规的完善和执行是实施征地项目的基础,需要加强相关法律政策的宣传和培训。

5.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注重风险管理,制定相应的风险预警和控制机制,以降低项目的风险。

以上是我们对青海征地可行性的研究报告,希望能为相关部门和决策者提供参考。

浅析青海农牧区土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策略

浅析青海农牧区土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策略

浅析青海农牧区土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策略随着青海农牧区的生产效益不断提升,随之而来的是农牧民的生活水平越来越高。

但是在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一些问题,能否有效解决这些问题,是决定未来农牧区土地管理使用的关键事项,因此加强农牧区土地管理成为了土地管理部门的一项关键任务。

一、青海农牧区土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1、土地经营分散,限制了生产力的提高从目前青海省农牧区土地管理状况来看,土地经营碎片化、分散化是一个突出问题,对集约化、规模化农业生产的发展造成了阻碍,从而难以有效提高土地的生产力。

从我国的土地产权制度变革进程方面来看,我国自上世纪八十年代实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许多统一管理的土地被以家庭为单位进行了分割,这是导致目前土地经营碎片化的根本原因。

同时,随着近年来土地耕种面积的不断减少,许多地区根据人口和土地资源需求的变化,对土地资源管理进行了重新分配,使农户承包的土地面积越来越小,土地经营分散问题越来越严重。

土地资源的零散化会带来一系列的影响,其中包括耕地成本的提升、土地生产效益的下降以及利用市场能力的下降,这些问题都对土地资源的利用造成了不良影响。

2、土地产权不明确,影响了投资积极性青海广大农牧区地区所使用的土地管理模式是以承包为主的一种契约制管理方式,农牧民对土地只有经营使用权。

然而在现有的规定中,却缺乏对土地管理和监督权利的法律条文。

这导致土地的经营者与管理者之间难以明确区分各自责任和权利,农牧民在土地经营过程中时刻都在担心土地被收回或者重新分配,造成了他们在土地管理中不敢投入、不愿投入的问题。

3、土地管理不规范,不利于耕地保护在我国《土地法》的相关规定中,对土地利用关系作出了明确规定。

在各级土地管理中,土地管理部门实行的是土地管理作用,其余相关部门属于被管理者。

然而从青海省的实际管理情况来看,由于土地管理部门只具备人事建议和事后备案义务,缺乏对土地管理的事前参与决定权利。

这就导致土地管理部门难以对下级被管理部门产生足够的约束,从而造成土地资源难以得到有效的管理和合理的利用,这对保护耕地以及土地资源管理的长远发展产生了负面影响。

最新青海土地征地补偿新标准1817是什么?

最新青海土地征地补偿新标准1817是什么?

It is not the high mountains in the distance that makes people tired, but a grain of sand in the shoe.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青海土地征地补偿新标准1817是什么?青海土地征地补偿新标准1817是: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构成。

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一、青海土地征地补偿新标准1817是什么?青海土地征地补偿新标准1817是: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构成。

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二、征地补偿费用项目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三、征地补偿标准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

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解决当前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纠纷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解决当前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纠纷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解决当前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纠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04.05.17•【字号】青政办[2004]86号•【施行日期】2004.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承包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解决当前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纠纷的通知青政办[2004]86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法》,正确处理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纠纷,切实保护农牧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2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认真解决当前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纠纷问题作出如下通知:一、广泛宣传,提高对认真解决当前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纠纷重要性的认识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是保障农牧民权益,促进农牧业发展和保持农村牧区稳定的制度基础。

我省在稳定和完善农牧区土地承包关系方面总体是好的,但是土地承包纠纷也时有发生,影响了党的土地承包政策的贯彻落实。

因此,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要站在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妥善解决土地承包纠纷是进一步落实党的农村政策,稳定和完善农村牧区土地承包关系的重要任务;是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农牧民增收,维护农牧民权益和农村牧区社会稳定的一件大事。

要采取多种形式,继续深入学习和宣传《农村土地承包法》,提高广大农牧民自觉履行义务和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

各有关部门和各级领导干部要进一步熟悉和掌握《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并在工作中严格执行,切实维护广大农牧民群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同时,要加强对县、乡、村(牧委会)基层干部农村土地政策法规的学习和培训,提高他们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二、把握原则,妥善解决当前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央关于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一系列政策,是解决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纠纷的根本依据。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年间增 加 2 3 3 3 . 7 1 元 ,年 均增长 率为 2 0 . 1 4 %,但青海 省 的 益进行统一 协调和合理 分配 ; 其次 ,村集 体组织 可利 用增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征地补偿标准仍停 留在 2 0 1 0年前 的水平 。为保持青海省征 值 收益尝试 开展一些经 营性 的业务 ,如建立集 贸市场 、停 地 标 准 的现势 性 、合 理性 、保 护被征 地农 民的合 法权 益 , 车场 、花卉基 地等 ,对失去 土地失去 劳动能力 的供养 人员
进 一步实 现征地补 偿水平 为社会发 展建设 的匹配 性 ,应根 给予优先考 虑 ,建立长期有 效 的保 障机制 ,再考虑其 他失
据 现有生 活水平更 新征地 补偿标准 。例如海 东市在 征用海 去土地而具有 劳动能力 的人员增值 收益分配 ; 最后 ,政府 东 工业 园区曹家堡 临空综 合经济 园补偿 标准为水 浇地 4 . 6 8 分 配增值 收益 不应实行平 均主义 ,还要综 合分析每户 的人
体化 的保 障制 度 ,以整 合现有 的城市居 民、非城 镇居 民的 体土地与 国有土地 的 “ 同地 、同价 、同权” 。
各项社会保 障 ,通过整合最终实现城 乡一体化 的保 障体系 。 让被征地农 民真 真成 为 “ 平等公 民” 。
收益权
( 六 )完善土地征用管理制度 ,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现行 法规对征 收土地 的定 向用途及被征地 农 民安置 目 对被征地农 民 “ 原有生 活水平 ”如何 估算等没 有明确 的解
平 不 降 低
偿 标准 已不能适应 当前 需要。如青 海省农 牧 民人 均纯收入 出让方式取 得 的土地有 更大 的区别 。因此 ,首先政府 应把 由2 0 1 0年 的 3 8 6 2 . 6 8 元 ,提高到 2 0 1 3年 的 6 1 9 6 . 3 9元 ,三 用于征地及基 础设施建设 的费用予 以核减 ,在对其 剩余收
工 作 纵
民的不满情绪 和逆 反心理呈现上升趋势 。
二 、 被 征 地 农 民 多元 化 安置 补偿
( 四) 探 索土地资产权利 ,合理分配土地后期升值收益权
经过 多年 的改革 ,土地本身 的支撑功能 由原 来的保 障
随着青海 省 “ 三 区”建设 和城镇化 进程 的加 快 ,如何 基本生存 显化为土地 资产权利 的升值 、交易 和长 期保障功 切实做 到被征 地农 民合 理补偿 ,妥善安 置 ,不仅关 系到 为 能 ,土地被 政府征用进 入市场后 由单 一的农业用 地变成工
( 二 )建立被征地农 民基 本生活保障制度 ,实现城 乡一 进 行修改 ,真正 确立农 民是农 村集 体 土地所有 权 的主体 ,
体 化保 障
让农村 土地产权进 一步清 晰化 ,让农 民在 土地面前真 正知
在城市 化快速 推进进程 中 ,政府 出 台了一 系列保 障被 道 自己拥有什 么权 力和义务 ,让 政府或集 体组织不能 随意 征地农 民的政 策 、标 准和准 入条件 ,但 被征地农 民在社 会 征 占属于农 民使用 的土地 。通过 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控制 土 养 老保险 、医疗保 险 、失业 保险 、社会 救助 、社 会福 利 以 地 需求 ,调 节土 地市 场运行 ,打破 城乡 分割 的二元 市场 , 及 子女教育等 方面仍 不能享 有与城镇 居 民平 等的待遇 ,让 在不改 变土地所有 权性质 的前 提下 ,充许农村 集体建设用 拥有 “ 农转非 ”身份 的被征 地农 民感觉 自己是 城市 的 “ 二 地直接 进入市场交 易 ,落实农村 土地资本 化经营 ,改革 土 等公 民” 。这就需要在 国家层 面上出 台和制定统一 的城 乡一 地税 费制度 ,建立统 一的城 乡土地市场 。真正 实现农村集
的新途径 和方法 ,建立一 套行之有 效 的社会 保 障制度势在 理进行土 地增值收益 的再分配 ,在不 搞一刀切 的前 提下可
必行 。
探索按土地区域 、土地用途等因素分配土地增值 后的收益。 ( 一 )提 高征 地补 偿 标 准 , 实现 被 征 地 农 民 生 活 水 例如在 同一 行政村 范围 内不 同的区位 ,政府在征 收土地后 经过基础设施 建设 ,其 土地功能发 生了显著变化 ,如商业 随着 青海省 经济 的发展和物 价 的上涨 ,原有 的征地补 用地和工业 用地 出让获 取的增值效 益有较大 区别 ,划 拨与
万元 / 亩 ,旱地 3 . O 6万元 / 亩 ,但 该地 区青 海省 人 民政府 口数及 家庭 收入后按相关权益再分 配。
规 定 的征 地统一 年产值 标准为水 浇地 3 . 1 2万元 / 亩 ,早地
2 . 0 4万 元 / 亩 ,海东 市 的征 地补 偿标 准 比现 行 的标准 每亩
经济建设 和社会 发展提 供空间支 撑而且关 系到社 会稳定 和 业 、商业 、基 础设施等 不同用途 的用地 ,其土地增 值收益 经济 的可持续 增长 。因而我们必 须站在 全社会 、全方位 的 比原土地 征用标准 收益增加数 十倍 。但在这一过 程中被征 角度去研究思考 ,这 就需要革新安置思路 ,拓 宽安 置渠道 , 地农 民没有 取得 任何 收益 ,所 有增 值利益 均有 政府取 得。 真正做好 安置 工作 ,不 断探索 和完 善保 障被征地农 民生 活 为正确处 理 国家 、集体 、个人三者 间增值收益 的分配 ,合
( 五 )改革 ̄ J F I ' - ' E 地产权制度,建立统一的城 乡土地市场
目前 ,农 民对 土地 只有 占有和使用权 ,而没有处 置权
分别 高 1 . 5 6万元和 1 . O 2 万 元。 当地被征地农 民执 行的征地 和收益权 。农村 土地产权仍 然不完整 ,从 实质上不能 切实 补偿标 准 比较满意 。 维 护农 民的土 地财产权益 。所 以必须要对 目前的相关 法律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