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法律硕士法理学必背简答题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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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法理学复习重点归纳

2017司法考试法理学复习重点归纳

2017考试法理学复习重点归纳法与人权的一般关系人权与法的关系不能看作纯粹的权利与法的关系,它反映着更为深层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和道德内涵。

从更为广泛的意义上讲,人权与法的关系同时也是一个社会和国家经济、政治、文化、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关系。

人权的确立,取决于国家的社会制度、经济制度和法律制度,也取决于一个社会和民族的文化、历史传统和信念。

(一)人权可以作为判断法律善恶的人权是法的源泉。

不体现人权要求的法律就不是好的法律,是永远不会产生促成法制秩序的法律;而体现人权精神和内容的法律,一般来说都是好的法律,是体现社会进步的法律。

人权对法的作用体现在:(1)指出了立法和执法所应坚持的最低的人道主义和要求;(2)可以诊断现实社会生活中法律的症结,从而提出相应的法律救济的和途径;(3)有利于实现法律的有效性,促进法律的自我完善。

(二)法是人权的体现和保障社会发展到今天,可以说,无法律也就无人权可谈。

人权的实现要靠法律的确认和保护。

没有法律对人权的确认、宣布和保护,人权要么只能停留在道德权利的应有状态,要么经常面临受侵害的危险而无法救济。

与其他保护手段相比较,法对人权的保障具有如下明显的优势:第一,它设定了人权保护的一般,从而避免了其他保护(如政策)手段的随机性和相互冲突的现象;第二,人权的法律保护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因而具有国家强制性、权威性和普遍有效性。

人权往往通过法律权利的形式具体化。

尽管并非人权的所有内容都由法律规定,都成为公民权,但法律权利无疑是人权的首要的和基本的内容,可以说大部分人权都反映在法律权利上。

人权与法律权利的关系具体表现为:一方面,人权的基本内容是法律权利的基础,只有争得了最基本的人权,才能将一般人权转化为法律权利;另一方面,法律权利是人权的体现和保障。

人权只有以法律权利的形式存在才有其实际意义。

基本人权必须法律化。

至于哪些人权能转化为法律权利,得到法的保护,取决于以下因素:一是一国经济和文化的法制状况。

法理学简答题[整理版]

法理学简答题[整理版]

简答题一、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第一,规范分析法;第二,社会实证方法;第三,价值分析方法。

二、法学研究的具体方法:①社会调查的方法②历史考察的方法③经济分析的方法④比较分析的方法⑤语义解释的方法。

三、学习法律面对的三个现象:一是法律,即规范本身,二是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实际状态,三是人们对法律的期望(即法的价值)。

四、法律方法:认识规范、事实和价值的方法。

五、法理学的任务:一是为部门法学提供应用与实践方面的指导,帮助分析和论证部门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或疑难案件;二是回应社会制度建构和法治实践;三是社会科学以及人文科学的丰富发展贡献法学思想。

六、学习法理学的意义:第一,法理学有助于我们树立法学的世界观。

第二,法理学是形成法律角色的思维方式的基础。

第三,法理学还是学习和掌握各部门法律知识的钥匙。

第四,法理学还能够为弥补法律漏洞提供依据。

七、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区别:①行政权运行时具有主动性,而司法权则具有被动性。

②行政权在它面临的各种社会矛盾面前,其态度具有鲜明的倾向性,而司法权则具有中立性。

③行政权更注重权力结果的实质性,但司法权更注重权力过程的形式性④行政权在发展与变化的社会情势中具有应变性,而司法权具有稳定性⑤而行政权具有可转授性,司法权具有专属性。

⑥行政权主体职业的非法律性,司法权主体职业的法律性。

⑦行政权效力的非终极性且价值取向具有效率优先性,司法权效力的终极性且价值取向具有公平优先性。

⑧行政权运行方式的非交涉性且管理关系存在官僚层级式的服从性,司法权运行方式的交涉性且管理关系上则是非服从性的权利。

八、司法独立的职业保障:①经济保障制度⑴高薪制⑵薪金不得减少制⑶优厚的退休金制度②身份保障制度⑴任期制与终身制⑵关于法官的调动⑶严格控制的辞退制度③高标准的法官选任制度⑴法官的任职资格⑵法官的选拔方式④严格控制的惩戒制度⑤其他保障制度:法官的司法豁免权、法官对其因履行职责所获知的秘密享有免征权等。

九、法律程序对司法权的约束作用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第一,法律程序是限制审判权的重要机制。

法理学简答题

法理学简答题

法理学简答题法理学简答题第一章法律特征一.简述法律的特征(一) 形式特征1.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1)行为关系是法律的调整对象2)法律的规范性2.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和认可1)制定和认可是法律创制的主要方式2)法律的国家性3)法律的普遍性3.以权利和义务为双向调整机制1)法律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2)法律的利导性4.通过程序而强制予以实施1)法律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2)法律的程序性(二) 实质特征1.法律是意志和规律的结合2.法律是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手段3.从应然意义上讲,法律是为实现社会正义而调整各种利益关系的工具二.形式特征为什么说法律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答:1)法律的要素以法律规范为主,而法律规范中的行为模式是以授权、禁止和命令的形式规定了权利和义务。

法律规范中的法律后果则是对权利义务的再分配。

2)法律对人们行为的调整主要是通过权利义务的设定和运行来实现的,因而法律的内容主要表现为权利和义务。

3)权利是主体法律地位的体现,不管法律是怎样的法律,不管这种法律是以权利为本位还是以义务为本位,权利和义务总是被立法者所充分重视,也总是受到社会各成员关注。

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具有确定性和可预测性的特定,它明确地告诉人们该怎样行为,不该这样行为以及必须这样行为;人民呢根据法律来预先估计自己与他人之间该这样习惯难为,并遇见到习惯难为的后果以及法律的态度。

第二章法律历史一.简述法律历史规律(一)法律起源的一般规律:1.跟随生产力发展进程渐变的规律.2.与国家同步产生的规律.3.与宗教、盗得从融合到分化的规律。

4.法律的产生经历了由习惯到习惯法再到成文法的漫长过程。

(二)法律发展的一般规律1.不断发展的规律。

2.经济条件决定的规律。

3.历史类型更替与继承的规律。

4.依赖于革命或改革而发展的规律。

二.简述中西法律传统的差异1.在法律哲学与法律精神方面。

中国法的发展长期受中国哲学的影响,尤其是儒家哲学。

西方法的发展则以西方传统哲学为指导思想。

2017年法律硕士法理学主观题背诵

2017年法律硕士法理学主观题背诵

2017法律硕士法理学主观题背诵⼀、论述⻢克思主义法学的特征1.以往法学都在不同程度上以唯心史观为基础。

有的认为法与经济无关.有的则 否认经济对法的决定作用。

马克思主义法学是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唯物史观为指导 的法学,它认为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但这种意志不是凭空产生的,归根到底是 由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2.以往的法学大多试图掩饰和否认自己的阶级倾向性,主张法学是超阶级的,是 “公共意志”的体现。

而马克思主义法学则认为在阶级社会中,超阶级的法学是 不存在的,法学总是为一定的阶级利益和对一定阶级有利的社会制度服务的。

3.以往法学大多认为法是超历史的、永恒存在的,而马克思主义法学则认为法是 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出现的, 随着国家的消亡,阶级意义上的法也将会趋于消亡。

二、简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意义1.对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进行创造性转换的科学理论,是马克思主要法学当 代化,现实化和中国化的产物,是将普遍性的法治理论同中国具体的法治实践紧 密结合起来的结果,是法治中国建设的理论内涵和实践规律的科学总结 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的形成,使我国法治建设在一个更加成熟,更 加定型,更加科学的法治理论指导下全面推进。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 和话语体系的形成,不仅有利于增强亿万人民对社会主义法治的道路自信,理论 自信和制度自信,也有利于提升中国在国际社会的法治话语权和影响力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内涵1.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和程序化理论,有利于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有 利于在各领域各层次下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2.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理论,重视法治建设的整体推进和协调发展, 更加重视调动各方面的主动性和积极性3.中国特设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价值理论4.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理论,是对马克思主义法学思 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重大发展5.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理论,是对我国古代治国理政经验的传承,也是对 国家治理现代化理论的丰富和发展6.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及其现代化理论7.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理论和良法善治理论8.依法治国与改革开放的关系理论四、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关系1.依法治国属于政治文明范畴,以德治国属于精神文明范畴,两者并非对立而是 相互补充促进的关系。

《法理学》名词解释和简答题知识点资料总结

《法理学》名词解释和简答题知识点资料总结

《法理学》名词解释1.法律概念法律概念是有法律意义的概念,即对各种有关法律的事务、状态、行为进行概括而形成的法律术语。

2.法律规则法律规则是指具体规定权利和义务以及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或说是对一个事实状态赋予一种确定的具体后果的各种指示和规定。

3.授权性规则是指示人们可以作为、不作为或要求别人作为、不作为的规则。

常表现为“可以”、“有权利”、“有……自由”等术语。

4.义务性规则直接要求人们作为或不作为的规则。

常表现为“应当”、“应该”、“必须”“不得”、“禁止”、“严禁”等术语。

5.权义复合性规则指兼具授予权利、设定义务两种性质的法律规则。

6.调整性规则是对已有行为方式进行调整的规则,它的功能在于控制行为。

占了法律规则的大多数。

7.构成性规则是组织人们按规则规定的行为去活动的规则,从逻辑上讲,规则所指定的行为在逻辑上依赖规则本身。

8.确定性规则是指内容已经明确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无须再援引或者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

9.委任性规则是指内容尚未确定,而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

10.准用性规则是指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援引或者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法律规则。

11.实体正义指通过法律上的实体权利和义务来公正地分配社会合作与负担的法律规则所体现出来的正义。

(实践中,指把规定实体性权利义务的法律规则具体应用到个案处理所得到的结果的正义。

)12.程序正义指为了实现法律上的实体权利和义务而公正地设定一系列必要程序,从而以这些程序为内容的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所表征的正义。

(实践中指的是把规定程序性权利义务的法律规则具体应用到个案处理所得到的有关过程和步骤等环节的正义,而不直接涉及个案处理的结果是否正义。

)13.法的历史类型是与人类历史上基本的社会形态相联系的概念,是依据法所赖以存在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及其所体现的国家意志的性质的不同,而对各种社会的法律制度所作的分类。

法律硕士备考的法理学必背题目

法律硕士备考的法理学必背题目
法律硕士备考的法理学必背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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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备考的法理学必背题目
为指导您更好复习,凯程精心为您准备相关复习参考题,真诚为您提供最大的帮助。法律硕士备考的法理学必背题目1、马克思主义关于法学本质的学说。答:马克思主义法学同以往法学的根本区别,主要有下列几点:①以往法学中,有的认为法与经济无关,甚至说法是决定经济的;有的虽也承认法与经济有关,但否认经济对法的最终决定作用。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了社会的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关系,认为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但这种意志并不是凭空产生的,归根结底是由这一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由这一社会的经济基础决定并反过来为经济基础服务的。② 以往法学在不同形式上否认法的阶级性,甚至认为法是超阶级的全民意志的体现。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并不是超阶级的,它是由社会上居于统治地位的阶级通过国家制定实在法是国家制定的,但由于他们往往把国家说成是超阶级的,把国家制定的法律说成是社会公共意志的体现。马克思主义法学分析了社会阶级的关系,认为一定阶级的国家和法都是实现阶级统治的工具,国家是有阶级性的,它所制定的法也是有阶级性的。④剥削阶级法学大都认为法是超历史的,永恒存在的。马克思主义则认为,法并不是超历史的,既不是永恒存在,也不是永久不变的。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出现。当法存在的时代,它又随着社会的生产方式和政权性质的变迁而变迁。到了共产主义社会,随着国家的消亡,法也将趋于消亡。2、法的基本特征。答:(1)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具有规范性。(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和普遍性。(3)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具有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强制性和程序性。3、简述法律起源的一般规律。答:(1)法的起源是从自发到自觉、由个别调整逐步发展为规范性调整的过程(2)法的起源是由氏族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制定法的发展过程(3)法的起源是由与道德规范、宗教规范混为一体到相对独立的过程4、简述资本主义法的特点。答:资本主义法是建立在资本主义经济基础上的上层建筑,是与以资本家占有生产资料并剥削雇佣劳动为基础的经济制度相适应的法律制度。因此,资本主义法体现和反映了资产阶级的利益和意志。与前资本主义法相比,资本主义法具有以下特点。1.维护以剥削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私有制。2.维护资产阶级代议制政府。资本主义法维护资产阶级政治统治的作用主要体现在通过法律手段保证代议制政府的有效运行,具体体现在三项制度中:(1)政党制。(2)普选制。(3)分权制。3.维护资产阶级自由、平等和人权。5、简述英美法系的概念和特点。答: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英国法系,是以英国自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以它的普通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英美法系的特点:(1)以英国为中心,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2)以判例法为主要表现形式,遵循先例;(3)变革相对缓慢,具有保守性,向后看的思维习惯;(4)在法律发展中,法官具有突出作用;(5)体系庞杂,缺乏系统性;(6)注重程序的诉讼中心主义。6、简述大陆法系的概念和特点。答: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法系、法典法系、罗马一德意志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大陆法系最先产生于欧洲大陆,以罗马法为历史渊源,以民法为典型,以法典化的成文法为主要形式。大陆法系的特点:(1)全面继承罗马法,吸收了许多罗马私法的原则、制度。(2)实行法典化,即法律规范的抽象化、概括化。(3)明确立法与司法的分工,强调制定法的权威,一般不承认法官的造法功能。(4)法学在推动法律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法学创立了法典编纂和立法的理论基础,如自然法理论、分权学说、民族国家理论等,使法律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任务由法学家来完成。7、简述两大法系的区别。答:(1)法的渊源不同。在大陆法系国家,正式的法的渊源只是指制定法,即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法院的判例、法理等没有正式的法律效力。在英美法系国家,制定法和判例法都是正式的法的渊源,遵循先例是英美法系的一个重要原则,承认法官有创制法的职能,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2)法的分类不同。大陆法系国家法的基本分类是公法和私法,私法主要指民法和商法,公法主要指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程序法,进入20世纪后又出现了社会法、经济法、劳动法等有公私法两种成分的法。英美法系国家无公法和私法之分,法的基本分类是普通法和衡平法。普通法是在普通法院判决基础上形成的全国适用的法律,衡平法是由大法官法院的申诉案件的判例形成的。(3)法典编纂的不同。大陆法系国家承袭古代罗马法的传统,一般采用法典形式,而英美法系国家通常不倾向采用法典形式,制定法往往是单行法律、法规。即使后来英美法系国家逐步采用法典形式,也主要是判例法的规范化。(4)诉讼程序和判决程式不同。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采用审理方式,奉行干涉主义,诉讼中法官居于主导地位;法官审理案件除了案件事实外,首先考虑制定法如何规定,随后按照有关规定来判决案件。英美法系国家采用对抗制,实行当事人主义,法官一般充当消极的、中立的裁定者的角色;法官首先要考虑以前类似案件的判例,将本案的事实与以前案件事实加以比较,然后从以前判例中概括出可以适用于本案的法律规则。8、简述社会主义法的特点。答:1.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社会主义法不仅反映工人阶级的意志,而且体现了农民、知识分子和一切属于人民和爱国者范畴的阶层或集团的意志。这种统一将随着社会主义事业的不断发展而日益趋于一致。2.国家意志性和客观规律性的统一。社会主义法一方面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国家的意志的有形表现,另一方面也是自然和社会客观规律的体现,实现了主观和客观的统一。 3.公民权利和义务的统一。社会主义法消除了权利和义务的结构性分离,公民既享有权利也负有义务。4.国家强制实施和人民自觉遵守的统一。9、简述法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的区别。答:(1)两者的考察基点不同。法的规范作用是基于法律的规范性特性(法的主体部分是法律规范)进行考察的,即根据法是一种调整人的行为的规范这一基本事实。法的社会作用是基于法的本质、目的和实效进行考察的。(2)两者的作用对象不同。法的规范作用的对象是人的行为,这里的人是指一切社会关系的参加者,包括自然人和社会组织。法的社会作用的对象是社会关系,即人与人的关系以及社会化了的人与自然的关系(技术法规所调整的对象)。(3)两者的存在方式不同。法的规范作用是一切法所共同具有的,不管是哪一种类型的法都具有规范作用;而法的社会作用则依不同的类型、不同的国家、同一国家的不同时期而形成差别。(4)两者所处的层面不同。这是由两者的考察基点不同所决定的,规范作用是社会作用的手段,社会作用则是规范作用的目的,规范作用具有形式性和表象性,而社会作用则具有内容性和本质性。(5)两者发挥作用的前提不同。实现规范作用的前提是颁布法律,即把法律规定告诉人们,法就能发挥规范作用;而实现社会作用的前提是法被运用、被实施.通过人们的法律行为或产生一定的法律关系,从而实现其社会作用。前者是在静态中发生的,后者是在动态中发生的。10、 法律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作用。答:(1)维护人类社会的基本生活条件,包括维护最低限度的社会治安,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人生安全,保障食品卫生、生态平衡、环境与资源合理利用、交通安全等。(2)维护生产和交换条件,即通过立法和实施法律来维护生产管理,保障基本劳动条件,调节各种交易的行为,促进公共设施建设,组织社会化大生产,确认和执行技术规范,保护消费者权益等。(3)促进教育、科学和文化事业的发展,如通过法律对人民的受教育权加以保护,鼓励兴办教育和科技发明,保护人类优秀的文化遗产,要求政府兴办各种文化设施。11、简述法在当代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构中的作用。答: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1)法对于社会主义民主的实现具有重要作用(2)法通过确认并保障正义标准的实现,协调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3)法可以为诚信友爱的实现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4)法为激发主体的活力创造制度条件(5)法为维护社会的安定和秩序提供有力保障(6)法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为经济发展与自然环境的和谐提供制度支持12、简述法的局限性。答:一、法调整的对象是人的行为,法调整的范围不是无限的 二、法自身特点产生的局限性三、法的制定和实施受人的因素的影响 四、法的实施受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因素的影响13、简述法的制定概念和特征。答:法律制定也称法的创制或立法。是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经授权的国家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程序,制定、补充、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认可法律的一项专门

法硕备考(法理学背诵题目)

法硕备考(法理学背诵题目)

1.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特征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意义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主要内涵4.良法的标准5善治的内容6.依法治国和改革开放的关系7.法的基本特征8.马克思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9.法起源的主要原因10.法起源的一般规律11.奴隶制法的特征12.资本主义法的特征13.社会主义法的特征14.中华法系的主要特征15.普通法法系和大陆法系的联系和区别16.法律继承的根据和理由17.法律移植的必要性18.法律全球化趋势的主要表现19.法律全球化的重大进展20.法律全球化的主要途径21.法的作用的实质22.法的作用的分类,关系23.法的规范作用24.法的社会作用25.法的作用的局限性26.法的价值的特征27.社会主义法律价值体系的定义和特征28.法的主要价值29.法对于社会秩序的建立和维护30.自由的特征31.法律确认和保障自由32.平等的特点33.法律确认和保障平等价值的实现34.人权的特点35.人权作为法律价值的意义36.正义的特点37.正义作为法律价值的作用38.法律对正义的保障39.法的效率价值40.法律实现效率价值的方式41.法的价值冲突的表现42.法的价值冲突的解决原则43.当代中国法的渊源44.法的效力等级的一般原则45.法律规则的特点46.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47.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48.法律概念的功能49.法律部门的特征50.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51.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特色52.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构成53.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完善54.立法的特征55.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56.立法原则57.立法程序58.我国法律的制定程序59.我国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60.执法的原则61.执法的特点62.司法的原则63.司法的特点64.司法体制改革的方向和原则65.当前司法改革的主要任务66.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67.守法的要素68.守法的状态69.当代中国的法律监督70.法律职业的特点71.法律解释的特点72.法律解释的必要性73.立法解释的主要任务74.司法解释的基本作用75.行政解释的两种情况76.法律推理的特征77.演绎推理的特点78.法律论证的正当性标准79.法律关系的特征80.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相互关系81.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82.法律事实与一般意义上的事实的区别83.法律责任的构成84.归责的原则85.免责的条件86.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的关系87.法治的含义88.法治与法制的区别89.法治与人治90.社会主义法治与民主的关系91.法治的基本原则92.社会主义法治理念93.法治思维94.法治方式与法治思维的关系95.全面依法治国的意义96.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97.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98.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格局99.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途径100.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101.法与社会的相互作用102.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103.法与社会发展104.法与经济基础105.法律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作用106.科技对法的影响107.法对科技的作用108.法与国家的关系109.法与政治的区别110.法与政治的相互作用111.法与政策的关系112.法律意识的作用113.法律文化114.法与道德的区别115.法与道德的联系116.法与道德冲突及解决117.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道德的关系118.法与宗教的联系119.法与宗教的区别120.我国法律在处理宗教问题的作用。

法理学简答题整理

法理学简答题整理

法理学简答题整理1、如何理解法的本质?阶级意志性: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物质制约性: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所处的社会物质条件所决定的;2、法的基本特征?特殊规范性:法是调整人的行为关系的规范;国家意志性:法是与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权利义务性: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规范;国家强制性: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3、法律起源的一般规律?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最终导致法律的产生;法的发展一般经历了由禁忌、习惯、习惯法再到成文法的发展过程;法的发展常常与宗教,道德相伴而生;法律的发展还经历;了一个从简单到复杂的发展过程4、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假定;行为模式;法律后果(法律后果是法律规则中必不可少的构成要素,没有法律后果的规定,法律规则无异于道德律条)5、违法的构成要件?6、法的局限性?法只是许多调整社会调整方法中的一种;法的作用范围不是无限的,也并非在任何问题上都是适当的;法对千姿百态,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的涵盖性和适应性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限度;在实施法所需人员条件、精神条件和物质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法不可能充分发挥作用7、法律解释的必要性?见问题218、司法的基本原则?法治原则;客观原则;独立原则;公平原则;责任原则9、法学的五类基本理论问题?法的本体论,法的价值论,法的演进问题,法的运作问题,法与社会之间的关系。

10、法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一般理论,基础理论,方法论11、法律概念的作用?法律概念是对某种社会现象所进行的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表达与陈述;具有一定的工具性;有利于提高法律的明确性和确定性;有助于人们减轻思维的负担,避免一些定式化的思维过程,而以共同的认识作为思维的起点;既有改进法律,提高法律科学化程度的功能12、法律规则的特征?普遍性;确定性;指导性;可预见性;可操作性13、法律原则的特点?抽象性;涵盖面广;稳定性强;逻辑结构简单14、法律责任的特点?法律责任具有法律性,即法律是承担法律责任的唯一依据;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即法律责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责任具有不利性,即法律责任是行为人要承担的不利性法律后果15、法律责任的作用?惩罚作用;救济作用;预防和教育作用16、法律权利的特征?法律权利的法律性;法律权利的自主性;法律权利的可为性;法律权利的求利(权利本身并不等于利益,任何法律权利的行使都与一定利益密切相关;它都以追求或维护某种利益为目的17、法律权利的特征?法定性;国家强制性;从属性;必为性18、原始社会的社会规范与国家成文法的区别?产生方式不同体现的一直不同;体现的一直不同;适用的范围不一样;调整的内容不同;实施的方式不同19、法律继承根据和理由?社会生活条件的历史延续性决定了法律继承性的客观存在;法律的相对独立性决定了法律发展的过程的延续性和继承性;法律作为人类文明成果的共同性决定了法律继承的必要性;法律发展的历史事实也验证了法律的继承性20、法律继承的内容?法律技术、概念;反映商品——市场经济的法律原则和规范;反映民主政治的法律原则和规范;有关社会事务的组织与管理的法律规定21、法律移植的必然性和必要性?社会发展和法律发展的不平衡性决定了移植的必然性;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和根本特征决定了法律移植的必要性;法律移植是对外开放的应有内容;法律移植还是法制现代化的必然需要22、立法的特征?立法是由特定主体进行的活动;立法是依据一定职权进行的活动;立法是依据一定程序进行的活动;立法是运用一定的技术进行的活动;立法是制定、认可和变动的活动23、立法程序?提出法案——审议法案——表决和通过法案——公布法24、执法的特点?执法的主体特定性、广泛性和相对不确定性;执法依据的多样性和等级性;执法内容的广泛性;执法活动具有单方面性;执法活动具有主动性;执法程序设置上偏重效率性25、司法主体特点?主体的法定性;权力行使的独立性;活动的程序性;法定的权威性26、法律解释的原则?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法制统一原则;历史与现实相统一的原则。

2017国家司法考试法理学必背考点

2017国家司法考试法理学必背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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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所从事的是为了法的实现的职业,包括立法、司法、执法、法律教育、法律培训等。

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法律工作者或者法律人作为法律职业者,应当用一种专门职业的方式,来理解法律的特点并用职业的方式运用法律。

法是由一定物质生活所决定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行为规范体系,其目的在于维护、巩固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法的现象,指能够凭借直观和经验的方式认识法的产生、发展和变化的全过程。

马克思主义法的本质学说: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是被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法的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普遍性、国家强制性、程序性。

法的作用:规范作用(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作用)与社会作用(具有维护有利于一定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作用。

可归纳为维护阶级统治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两个方面)。

法的效力具有相对性和局限性。

既然反对法律虚无主义,也反对法律万能论。

法的价值:在法律规范体系中为人所重视的属性和作用。

法的价值判断:某一特定的主体对某一特定客体的价值进行分析与评判。

法的事实判断:对客观存在的法律规则、原则、制度等进行的分析和评判。

两者区别:判断的取向不同(由于主观意识不同而不同;基本相同的结论);判断难度不同(主观性较强;注重客观性);判断方法不同(注重法律的理想状态;强调法律的现实状况);判断的结果检验不同(长时间考验才能鉴别或判断结论的真伪;相反)。

区别法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的意义:拓宽法学的评价角度和研究范围;平衡事实与价值之间的固有张力。

法的价值的种类:自由秩序正义(法的价值冲突)。

法律规则-是指法律中关于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的规定,或者说是对某种事实状态赋予一种确定的具体后果的规定。

法理学简答题23道

法理学简答题23道

(3)可控性。首先,法律行为都是有规律的。法律规范是依据对行为规律的认识而对行为实施控制的;其次,法律行为具有意志性,可间接受到法律规范的控制。
(4)价值性。第一,法律行为是基于行为人对其意义的评价而作出的;第二,法律行为是由行为人的需要所推动或引发的;第三,法律行为体现了主体与客体之间认识与改造关系,是主体为了实现其利益而做出的行为;第四,法律行为有社会价值。可用好坏、善恶等范畴进行评价。
(2)法具有相对独立性的运行规律,表现在法律概念和法律技术前后有联系。由于反映市场经济的法律原则有共同性;反映现代民主政治的法律原则有共同性;处理公共事务的法律原则有共同性。所以新法对旧法可以有选择性。
6、法的效力等级和其确定原则?
“法的效力等级”也称“法的效力层次”。是指一国法律体系中不同渊源形式的法规在效力方面的等级差别。其确定原则如下:
(2)它是一个世界性、民族性的概念。其(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重要,法制现代化是世界各国发展的共同趋势;但由于各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各不相同,所以其法律制度也不相同。法制现代化是共性与个性的结合。
(3)它具有一定的相对性。由于各国法制现代化的起点、过程、实现的方式各不相同,只要是从传统型向现代型的法律制度转变,就是法制现代化的建程。
2、原始社会与现实社会调控方式的区别?
所谓社会调控方式即治理国家的手段或方略。治国方略都是受社会生产方式的制约,由其社会的生产关系决定的。从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看,德治和法治是两种最主要的社会调控手段。原始社会是以家族为本位的自然经济社会,道德对于血缘群体的凝聚作用是最为重要的。因此,原始社会以氏族习惯(德治)作为社会调控方式。而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现实社会,法律在社会中所具有的功能远远超过了道德。故现实社会以法律作为社会调控方式。这就是德治与法治的区别。关于法治与德治的区别在于,德治就是人治,法治是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表现。法治是众人之治,而人治是一人或少数人之治;法治是依据普遍规则实现的治理,人治是将人的任性置于首位。

法理学简答题及论述题

法理学简答题及论述题

法理学----简答题或论述题(补充)1.法的本质是什么?(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2.法的分类有什么?(1)根据法的地位、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为标准,法可以划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2)根据法的适用范围为标准,法可以划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3)根据法的所规定的内容不同为标准,法可以划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4)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为标准,法可以划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5)根据法的创制和适用范围,法可以划分为国内法和国际法(6)公法和私法。

存在于民法法系中。

是其划分部门法的基础3.法的效力范围有那些?答:对象效力空间效力时间效力4. 简述法律行为的特点。

答:所谓法律行为,就是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上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

根据法律行为的定义,法律行为具有下列特点:①法律行为是具有社会意义的行为。

②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性。

③法律行为是能够为人们的意志所控制的行为,具有意志性。

5. 简述法律关系的特征。

答: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具有如下特征:一、法律关系是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

二、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的社会关系。

三、法律关系是特定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6. 简述法律解释中一般解释方法的种类。

答:法律解释中的一般解释方法包括语法解释、逻辑解释、系统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和当然解释等。

(1)语法解释,又称文法、文义、文理解释,是指根据语法规则对法律条文的含义进行分析,以说明其内容的解释方法。

法律解释通常都是从语法解释开始的。

(2)逻辑解释是指运用形式逻辑的方法分析法律规范的结构、内容、适用范围和所用概念之间的关系,以保持法律内部统一的解释方法。

(3)系统解释是指将需要解释的法律条文与其他法律条文联系起来,从该法律条文与其他法律条文的关系、该法律条文在所属法律文件中的地位、有关法律规范与法律制度的联系等方面入手,系统全面地分析该法律条文地含义和内容,以免孤立地、片面地理解该法律条文的含义。

法理学简答题

法理学简答题

法理学简答题法理学(Jurisprudence)是法学的一门分支学科,研究法律的本质、原则和理论。

它涵盖了法的哲学、理论和观念,有助于我们理解法律的产生、发展和运作方式。

下面,我将就法理学的几个关键问题进行简要回答。

一、法律是什么?法律是由国家或其他有权机关制定和实施的一套规范,目的是调节公民间的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

法律具有普遍性、强制性和规范性的特点。

它通过立法、行政命令和司法判决等方式体现。

二、法律的目的和功能是什么?法律的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促进公平正义。

它通过规范公民的行为,解决争议和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和和谐。

法律还可以对社会进行调控,推动社会进步和发展。

三、法律的分类有哪些?法律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按照内容分,法律可分为民法、刑法、行政法、商法等;按照形式分,法律可以分为宪法、法律法、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等;按照地域分,法律可以分为国际法、国内法等。

不同的分类方式反映了法律的多样性和复杂性。

四、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是什么?法律与道德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它们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

法律是一种外部的、强制性的规范,依靠国家的权威来执行和维护;而道德是一种内部的、自律性的规范,依靠人们的内心和良知来遵循和实施。

法律与道德有时相互重叠,有时相互补充,共同构成了社会规范体系。

五、法律如何解释和适用?法律的解释和适用是司法活动的重要环节。

法律的解释可以通过立法、司法解释和学说解释等形式进行。

法律适用时要考虑具体案件的事实和情况,通过解释法律条文、运用判例和比较法等方法,确定最符合法律精神和社会公正的结果。

六、法律的缺陷和变革如何应对?法律在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中,难免存在一些缺陷和矛盾。

当法律面临问题和挑战时,人们可以通过法改、立法和司法判决等方式进行调整和变革。

此外,社会各界也可以通过参与公共讨论和提出意见,推动法律的改革和进步。

通过对以上几个问题的简要回答,我们可以初步了解法理学的基本内容和原理。

法律硕士法理学简答题

法律硕士法理学简答题

法律硕士考研简答题1 、简述法是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2 、简述法的形式特征3 、简述法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

4 、法律起源的一般规律是什么。

5 、简述资本主义法的三个发展阶段及其特征。

6 、原始社会的氏族规范与法之间主要有哪些差别?7 、简述法的作用的实质。

8 、简述法通过法定程序而强制予以实施.,9、简述法的指引作用的优点和局限性。

10 、简述法的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的不同.11 、简述法的指引作用及其分类。

12 、简述法的评价作用及其分类。

13 、简述法律制定的基本原则。

14 、简述法的效力与法的实效的关系。

15、简述法律对人的效力.16 、法的制定的程序有哪些?17 、比较公法、私法、社会法在结构要素上的区别.18 、划分部门法的原则有哪些?19 、划分部门法的标准是什么?20 、简述我国经济法的性质与内容。

21 、简述部门法与法律制度之间的关系.22 、简述法律规则的逻辑构成。

23 、简述法律规则的种类。

24、简述法律概念的分类.25 、简述法的正式渊源的种类.26 、简述司法权的性质。

27 ,简述司法独立与司法中立的关系.28 、简述司法权的特征。

29 、简述执法的主要原则。

30 、结合中外法律史常识说说司法权就是判断权.31 、简述守法的含义和构成要素。

32 、简述法律解释的特征。

33 、简述法体思雄方法的特点。

34 、简述法律解释的含义。

35 、简述法律适用中辨证思维的特点。

36 、简述法律规范与技术规范的异同。

37 、简述法律关系的主要特征.38 、简述法律关系的分类.39 、简述法律关系主体的构成要件.40 、简述法律事实的种类.41、简述法律关系的演变过程。

42 、在法学理论上如何界定法律行为?43 、简述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的关系。

44 、简述法律制裁与法律责任的关系。

45 、简述法律责任的免除条件.46 、简述依主观过错在法律责任中的地位标准对法律责任的划分,47 、简述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的含义及适用。

法理学简答题

法理学简答题

1简述法学产生的条件法学的产生是有条件的:首先,要有法律现象的材料的一定积累,其次要有专门从事研究法律现象的法学家阶层.2简述我国的法学体系划分我国法学应划分为6大类1理论法学是研究法的基本原理,概念,思想和规律的学科.2法律史学是从历史角度研究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的学科.3国内部门法学是对一个国家的各个法律部门进行研究所形成的许多学科.4外国法学,是指一切以外国法律制度为研究对象的学科.5国际法学本来是指国际公法学,现在常常泛指一切对调整涉及国家之间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进行研究而形成的学科.6法学与其他学科之间的边缘学科是把法学与有关的自然科学或社会科学结合起来,进行研究而形成的学科.3简述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法和全部法律现象及其规律性,特别是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问题.4简述个别性调整和规范性调整的优缺点与个别性调整相比较,规范性调整的优点是它为某一类社会关系提供了行为模式,使人们摆脱了偶然性和任意性,而有利于形成稳定的秩序.规范性调整的缺点是,他无法充分考虑每一个具体主体或具体情况的特点,提出符合每一个具体主体或具体情况的处理方案. 5简述社会调整的一般规律社会调整的一般规律有以下几个方面:1每一个社会都存在一定的社会调整,否则会给社会带来不良后果.2社会调整的发展过程,一般是由自发到自觉,由个别到一般,由浑一到分化.3社会调整发展过程中,社会性的比重呈增长趋势.6法产生的标志是什么法的产生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在这个长期过程中,构成法的各种因素逐步成熟起来,最终形成位法.法的产生标志有以下两点.1国家的最终形成标志着法的形成.2只有当人们有了选择行为的自由,出现了授权性规范才意味着有了权利和义务的划分,从而产生了法.7简述法的外部特征1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2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3法律是通过规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和义务来确认保护和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8简述法的阶级本质的特点1法体现由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所决定的意志.2法的各种规定都直接或者间接地服从于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3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9如何正确理解法的阶级统治职能和法的社会公共职能之间的关系首先,法的这两种职能是内在统一的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全部法律规范也是内在统一的.从表面看确实一个部分法律规范主要是执行社会公共职能的规范.例如交通法规.食品卫生法规等,但能否说这部分法规不执行阶级统治职能?恐怕未必.其次既然法的阶级统治职能和社会公共职能是辨证统一的,既然一国,一地区的法律规范构成一种统一体.那么我们就不应把他们截然分为一部分有阶级性一部分没有阶级性而只有社会性的两部分.不能简单地认为一部分法律规范只执行阶级统治职能,一部分法律规范只执行社会公共职能.10如何理解法本身的价值1法有协调对立双方使之共处,达到统一的价值.2法有使社会生活稳定,在稳定中发展,在发展中促进稳定的价值.3法有使国家权力的运用合理化,经常化,系统化,公开化的价值.可见研究法的价值,既要区分法素中介的价值,又要区分法作为中介其他价值工具的工具性价值.又要侧重研究法所固有的对满足人类法律需要的这种法本身的价值或法律价值.11简述法律秩序的两个重要特点一是协调各种矛盾,使之服从于整体目的,如使阶级斗争得到一定的缓和,以时间经济的发展.二是它能在保持社会稳定的条件下实现改革,有预见地,自觉地推动社会的发展.12简述法与自由之间的关系对自由,对阶级社会的自由,应作历史的,阶级的分析,法总是确认保护和发展一定历史阶段的统治阶级的自由并限制和排挤被统治阶级自由的手段.13简述法律调整的特点法律调整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调整,它不同于一般社会调整的特点主要是,第一,法律调整是与国家和法同时产生的,它是统治阶级运用国家权力对社会关系所作的带有价值判断的规范性和组织性的中介.第二,法律调整具有有目的,有组织,有保证,有结果的性质,并有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14简述法律调整的基本阶段法律调整的过程一般可分为以下几个阶段1法律法规开始生效阶段.经过法的创制法律法规的通过并付诸实施进入法律调整过程.2产生法律关系的阶段,当出现一定法律事实,根据法律规定使一定主体之间产生变更或消灭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使法律规范转化为现实的关系的阶段.3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获得实现,转化为主体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行为的阶段.在法律调整的过程当中,并非所有的法律规范,在所有情况下都能自发地获得实现,往往会出现障碍,这些障碍的排除需要再次运用国家权力,并把一般的规定结合具体情况具体化.因此法律调整过程还需要一个机动性的第四阶段.15简述法律调整的基本方式基本的法律调整方式有:积极义务的调整方式,允许的调整方式和禁止的调整方式.积极义务的调整方式是法律要求人们承担作出积极行为的义务的调整方法.允许的调整方式是法律赋予人们行为或不行为的权利的调整方法.禁止的调整方法是要求人们承担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的调整方法.16如何区别法制与法治法律制度是与国家并存的现象,有国家就有法,就有一定的法律制度.但是有国家有法律制度却不一定实行的是法治.法治是与民主政治紧密联系的现象,是民主政治的组成因素.也就是说,有国家就有法制,但有法制还不一定有法治.17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是什么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18如何做到有法必依有法必依,是普遍的守法原则,是实行社会主义法治的中心环节,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之一.有法必依首先要求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在处理各种事务.特别是处理与公民和其他社会团体的关系时,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办事,既要依照实体法的规定,又要依照程序法的规定,不得滥用国家权力,其次要求一切社会关系的参加者都必须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19如何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是一项庞大的社会工程.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因此.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条件和途径也是多种途径.其中主要途径是.(1)灌输和宣传马克思主义法律观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建立在历史唯物主义理论的基础之上.科学的解决并回答了法的起源本质和发展和作用等一系列基本问题.它为我们正确地理解和分析法律现象提供了强大的思想武器.是社会主义法律意识中的核心.(2) 在光大群众和干部中普及法律常识.如果说灌输宣传马克思主义法律观是培养社会主义意识在质的方面的要求,那么在广大群众和干部中普及法律常识则是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在量的方面的要求.这两个方面紧密联系不可分割.在普及法律常识当中.应该把二者结合起来.重点放在树立正确的法律观上.20制定法律程序有哪些步骤1法律案的提出2法律案的审议3法律案的通过4法律的公布.21法律案与立法建议起草法律案有什么区别法律案不同于立法建议,法律案的提出是法定的立法程序,法律案一经提出,立法过程就正式开始了,因此法律案只能由有立法提案权的国家机关或个人提出.法律案也不同于起草法律草案,有些法律的起草机关并不是提出法律案的机关,没有立法提案权的机关和个人也可以参加起草法律草案的工作,但起草后的法律草案只能由有立法提案权的机关和个人向立法机关提出.22怎样理解法律规范的特征法律规范的特征有1国家意志性,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行为规则,具有要求全体社会成员一体遵守的属性.2规范性,法律规范规定了社会关系参加者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以及违反法律规范时所应受到的制裁措施.3同一性法律规范使用同一标准指导和评价人们的行为.4逻辑性法律规范是具有完整逻辑结构的行为规则.23如何理解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一般认为,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包括三个因素,即假定处理和制裁.假定,就是法律规范中关于该规范适用的条件的部分.处理,就是行为规则本身,即法律规范中指明人们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的部分.制裁,就是法律规范中关于违反该规范时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的部分.法律规范是一种发达的社会规范,在逻辑上遵循着如果则否则的公式,假定就是逻辑上的如果,处理就是逻辑上的则,制裁就是逻辑上的否则.24法律规范的种类有哪些1在法律调整中执行法的那些职能.2法律调整的方式.3与个别调整的联系.4与自主调整的关系.25法的体系和法学体系有何联系和区别法的体系与法学体系的联系表现为,法的体系是法学体系的形成建立的前提和基础,一国或一地区的现行法体系是该国或该地区法学研究的主要内容.但二者有明显的区别,有限发的体系属于社会规范体系的范畴,法学体系属于社会思想意识范畴,其次,法的体系范围仅限于一国全部的现行法,而法学体系的研究范围不仅包括法的体系的内容,而且还涉及不属于法的体系的其他学科.如法理学,法律史学等等,最后,一个国家只能有一个法的体系,但是可以有多种法学体系并存.26法的体系与立法体系有何区别和联系法的体系与立法体系也是两个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立法体系或称为制定法体系,是指一国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所构成的载体,法的体系与立法体系的联系表现为, 二者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法的体系是内容,立法体系是法的体系的载体和外在表现关系,法的体系是内容,立法体系是法的体系的载体和外在表现形式,立法体系一般须以法的体系为基础,并反映法的体系.二者的区别表现为,法的体系的组成因素是法律部门和法律规范,而立法体系的组成因素是法律文件和法律条文.27划分法的部门的标准是什么划分法的部门的主要标准是法律的调整对象,其次是法律调整的方法.28我国社会主义法律部门有哪些(一)主要的法律部门--宪法(二) 基本的法律部门1,行政法2.民法3.经济法4.劳动法5.婚姻法6.刑法7.诉讼法29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有哪些1,宪法2.法律.法律分为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3.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地方性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4.地方国家机关的地方性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5.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6.特别行政区法.7. 国际条约.30什么是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有哪几种方法,分别是什么.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是指采用一定方式,对已经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整理归纳和加工,使其系统化的活动.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主要有三种方法,即法规清理,法规汇编,和法规编纂.31法的实现与法的实施的区别法的实施是法被制定后,开始生效付诸实施,所以法的实施是指使法律规范的要求在社会生活中获得实现的活动,法的实施侧重于强调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具体运用和贯彻.是法的运做过程.而法的实现则侧重于强调法的实施的结果,强调把法律规范的要求转化为现实生活中的事实和实际状况.32简述法的适用的特点法的适用不同于国家机关的一般守法和执法活动,它具有下面几个方面的特征.1 法的适用的主体是国家专门机关和由国家授权的社会组织.2法的适用是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行使国家权力的专门活动.3法的适用是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4法的适用必须有表明法的适用结果的法律文件.5法的适用结果可以产生变更或消灭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或对一定主体实行法律制裁.33简述我国审判机关适用法的基本要求基本要求是,正确合法及时合理公正34简述我国审判机关适用法的基本原则基本原则是,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2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3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4实事求是,有错必究的原则.35行政执法中法的适用的基本原则1依法行政原则.2行政合理性原则.36简述仲裁的特点1 仲裁机构一般是民间组织,它独立存在不隶属于行政机关,各种仲裁机构相互间也没有隶属关系.2仲裁是当事人选择处理争议的方式,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机构, 可以选择仲裁员组成仲裁庭.3仲裁庭审理案件不公开进行.4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此外,国际仲裁还具有境外可执行性.37简述调解的特点1调解是当事人的自愿选择.2调解是在有关组织主持下进行的.3调节协议是当时人的合意.38简述法律权利的特点1它以法律的规定为前提,是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和人们的行为的结果,它得到国家的确认和保障.2它是以权利人的需要和利益为目的.3它是和义务密切联系的.4它授予权利人一定范围内的行为自由.39简述法律义务的特点1它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具有法律上的必要性.2它是满足权利人的需要和利益的法律手段.3它界定了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范围.40简述违法的特征1违法行为具有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2违法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具有违法性.41简述违法的种类1刑事违法,也称犯罪,是指触犯刑事法律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2民事违法,是指违反民事法律并应追究民事责任的行为.3行政违法,是指违反民事法律并应追究民事责任的行为.4违宪行为,指违反宪法的行为.42简述法律责任的特点1 法律责任与违法有不可分的联系,他们之间是一种因果关系,没有违法就没有法律责任,违法是承担法律责任的根据.2法律责任是由法律规定的,法律责任的有无,大小,性质,范围,期限等,都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3法律责任的认定和追究,必须由国家专门机关通过法定程序来进行,其他任何单位无此项权利.4法律责任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实现的保证.43简述法律责任的种类按违反法律的性质可分为,1刑事责任.2民事责任.3行政责任.4违宪责任.根据责任人主观有无过错,可分为1过错责任.2无过错责任.根据责任承担的内容不同可分为1财产责任.2非财产责任.44简述法律制裁的种类特征和目的种类1刑事制裁2民事制裁3行政制裁4违宪制裁有以下特点,1法律制裁和法律在恶人都是基于违法行为而产生的.2法律制裁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来进行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施行.目的:制裁和教育违法者,排除不法侵害,主持正义和公德,恢复和维护被破坏的法律秩序,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利益. 45简述法律监督的构成要素法律监督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1 法律监督的主体,包括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2法律监督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各种法律活动,包括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活动,也包括社会组织和公民执法,守法的活动.3法律监督的内容,各种法律监督对象实施的法律活动是否合法,都是法律监督的内容,都包括在法律监督的范围之内.而法律监督的重点是国家机关创制法和适用法的活动.46社会监督有哪些形式1中国共产党的监督.2人民政协的监督.3各民主党派的监督.4社会团体的监督.5新闻舆论监督.6人民群众的监督.47国家行政监督的种类主要有一般监督,检查监督,和审记监督.48什么是审判监督,什么是检查监督审判监督,是指由人民法院实施的法律监督.检查监督是指由人民检察院实施的法律监督.49简述法与道德之间的关系法与道德都是社会调整的重要形式.都是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都受社会经济基础的制约.法和道德这两种社会调整形式有着重要的差别.它们都属于上层建筑的不同范畴.法属于政治法律制度的上层建筑,道德属于思想上层建筑.首先.法与道德形成的条件和表现形式不同.法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表现为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体系.这些规范以确定主体在上的权利义务为内容.道德则在原始社会中就存在了.一般是不成文的.没有明确的权利和义务的划分.并以义务规范为主.其次.法与道德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不完全相同.法律调整的某些社会关系不需要道德评价.而道德调整的某些社会关系也不接受法律的调整.法律调整的是人们的意志行为.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现.道德则注重人们行为的内心动机,主要靠社会舆论.内在信念和传统习惯的力量来维持.。

2017法硕考研法理学必考简答题汇总

2017法硕考研法理学必考简答题汇总

2017法硕考研法理学必考简答题汇总1、马克思主义关于法学本质的学说。

答:马克思主义法学同以往法学的根本区别,主要有下列几点:①以往法学中,有的认为法与经济无关,甚至说法是决定经济的;有的虽也承认法与经济有关,但否认经济对法的最终决定作用。

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了社会的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关系,认为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但这种意志并不是凭空产生的,归根结底是由这一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由这一社会的经济基础决定并反过来为经济基础服务的。

②以往法学在不同形式上否认法的阶级性,甚至认为法是超阶级的“全民意志”的体现。

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并不是超阶级的,它是由社会上居于统治地位的阶级通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则,是为统治阶级的利益服务的。

③以往法学也承认实在法是国家制定的,但由于他们往往把国家说成是超阶级的,把国家制定的法律说成是社会公共意志的体现。

马克思主义法学分析了社会阶级的关系,认为一定阶级的国家和法都是实现阶级统治的工具,国家是有阶级性的,它所制定的法也是有阶级性的。

④剥削阶级法学大都认为法是超历史的,永恒存在的。

马克思主义则认为,法并不是超历史的,既不是永恒存在,也不是永久不变的。

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出现。

当法存在的时代,它又随着社会的生产方式和政权性质的变迁而变迁。

到了共产主义社会,随着国家的消亡,法也将趋于消亡。

2、法的基本特征。

答:(1)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和普遍性。

(3)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具有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强制性和程序性。

3、简述法律起源的一般规律。

答:(1)法的起源是从自发到自觉、由个别调整逐步发展为规范性调整的过程(2)法的起源是由氏族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制定法的发展过程(3)法的起源是由与道德规范、宗教规范混为一体到相对独立的过程4、简述资本主义法的特点。

法理学简答题

法理学简答题

法理学简答题(附答案)1.为什么说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出现为法学领域带来了根本变革2.法有哪些的基本特征3、法的产生有哪些共同规律4、当代中国法律适用的原则5、当代中国法学应在哪些方面作出努力。

6、法的规范性作用可分为哪几种作用7、如何理解法的作用的局限性8、学习法理学有哪三个方面的意义9、我国法律在调节各种利益关系矛盾时应遵循哪些准则10、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的法律大体上有哪几种11、法制一词大体上有哪三种含义12、西方法律思想史中法与正义的关系问题有哪些重要观点13、当代中国法的社会作用主要有哪些14、简述法产生的条件和原因15、简述社会主义法制对人权的作用16.划分部门法的原则17.法的适用的特点18、广义违法行为的概念及构成因素19、法律关系客体和分类20.科技进步为什么需要法律的保障和推进21.法的执行的特点22、立法的特征23、简述社会主义法与经济的相互作用24、法律与道德的联系与区别25、权利与义务的关系26、法律与宗教的区别27、权利本位法的特点28、法产生的一般规律28、法产生的一般规律29、社会主义法与******政策的异同点30、法的价值的特征参考答案:1答:首先,马克思主义法学是以唯物史观为基础,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归根到底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科学地阐明了法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

(2分)其次,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不是超阶级的,它是由掌握国家权力的阶级制定出来的,是为一定阶级的利益服务的。

(2分)再次,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出现的,到了********社会,法将趋向于灭亡。

(2分)2答:1、法是调节人们行为的规范。

(2分)2、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2分)3、法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权力。

(2分)4、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2分)3答:1、对人的行为的个别调整逐步发展到规范性调整,即不是对特定的人和事的调整,而是对一般人和事的调整。

(2分)2、由习惯演变为习惯法再发展到成文法。

法理学简答题汇集

法理学简答题汇集

法理学简答题1、法的(外在)特征:(1)法具有规范性:法是人们行为的标准或规则。

(2)法具有国家意志性: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国家的意志。

(3)法具有国家强制性: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4)法具有普遍性:法的效力对象的广泛性;法的效力的反复适用性。

(5)法具有程序性:法是强调程序、规定程序和实行程序的规范。

(6)法的可诉性:法具有可争讼性和可裁判性。

2、法的作用(1)法的规范作用: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教育作用、强制作用(2)法的社会作用:维护社会秩序与和平、推进社会变迁、保障社会整合、控制和解决社会纠纷和争端、促进社会价值目标的实现3、法的作用之局限性的体现(1)法的作用的范围不是无限的(2)法律只是调整法律所能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一种方法(3)法律与事实之间的对应难题也不是法律所能够完全解决的(4)法律自身的缺陷也影响其发挥作用4、法律自身缺陷的体现:立法空白、法律的滞后性、法律的僵硬性、语言的歧义性5、权利和义务的相互联系从结构上看,二者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

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一方的存在与发展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

(1)从数量上看,二者的总量是相等的。

(2)从产生和发展上看,二者经历了一个从浑然一体到分裂对立再到相对一致的过程。

(3)从价值上看,权利和义务代表了不同的法律精神。

古代社会义务本位,现代社会权利本位。

6、成文法相对于不成文法的优点(1)成文法明确具体(2)成文法修改废纸的程序严格(3)成文法有利于社会的安定与自由(4)成文法有较好的预防作用(5)成文法有利于推进社会改革7、不成文法相对于成文法的优点(真题2011年简答题2)(1)不成文法易于适应社会现实:社会变化、成文机械(2)不成文法不存在背离立法原意的问题:条文表达、不完善不周密、需要解释、解释与立法原意(3)不成文法易于发挥司法官员的创造性8、民法法系与普通法系的比较(1)法的渊源不同:民法法系国家的正式法源只是指制定法,法源的判例、法理等没有正式的法的效力;在普通法系国家,制定法和判例法都是正式法源,遵循先例是普通法系的一个重要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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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法律硕士法理学必背简答题
1、马克思主义关于法学本质的学说。

答:马克思主义法学同以往法学的根本区别,主要有下列几点:
①以往法学中,有的认为法与经济无关,甚至说法是决定经济的;有的虽也承认法与经济有关,但否认经济对法的最终决定作用。

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了社会的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关系,认为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但这种意志并不是凭空产生的,归根结底是由这一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由这一社会的经济基础决定并反过来为经济基础服务的。

②以往法学在不同形式上否认法的阶级性,甚至认为法是超阶级的全民意志的体现。

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并不是超阶级的,它是由社会上居于统治地位的阶级通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则,是为统治阶级的利益服务的。

③以往法学也承认实在法是国家制定的,但由于他们往往把国家说成是超阶级的,把国家制定的法律说成是社会公共意志的体现。

马克思主义法学分析了社会阶级的关系,认为一定阶级的国家和法都是实现阶级统治的工具,国家是有阶级性的,它所制定的法也是有阶级性的。

④剥削阶级法学大都认为法是超历史的,永恒存在的。

马克思主义则认为,法并不是超历史的,既不是永恒存在,也不是永久不变的。

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出现。

当法存在的时代,它又随着社会的生产方式和政权性质的变迁而变迁。

到了共产主义社会,随着国家的消亡,法也将趋于消亡。

2、法的基本特征。

答:(1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和普遍性。

(3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具有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强制性和程序性。

3、简述法律起源的一般规律。

答:(1法的起源是从自发到自觉、由个别调整逐步发展为规范性调整的过程
(2法的起源是由氏族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制定法的发展过程
(3法的起源是由与道德规范、宗教规范混为一体到相对独立的过程
4、简述资本主义法的特点。

答:资本主义法是建立在资本主义经济基础上的上层建筑,是与以资本家占有生产资料并剥削雇佣劳动为基础的经济制度相适应的法律制度。

因此,资本主义法体现和反映了资产阶级的利益和意志。

与前资本主义法相比,资本主义法具有以下特点。

1.维护以剥削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私有制。

2.维护资产阶级代议制政府。

资本主义法维护资产阶级政治统治的作用主要体现在通过法律手段保证代议制政府的有效运行,具体体现在三项制度中:(1政党制。

(2普选制。

(3分权制。

3.维护资产阶级自由、平等和****。

5、简述英美法系的概念和特点。

答: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英国法系,是以英国自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以它的普通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英美法系的特点:(1以英国为中心,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2以判例法为主要表现形式,遵循先例;(3变革相对缓慢,具有保守性,向后看的思维习惯;(4在法律发展中,法官具有突出
作用;(5体系庞杂,缺乏系统性;(6注重程序的诉讼中心主义。

6、简述大陆法系的概念和特点。

答: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法系、法典法系、罗马一德意志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大陆法系最先产生于欧洲大陆,以罗马法为历史渊源,以民法为典型,以法典化的成文法为主要形式。

大陆法系的特点:(1全面继承罗马法,吸收了许多罗马私法的原则、制度。

(2实行法典化,即法律规范的抽象化、概括化。

(3明确立法与司法的分工,强调制定法的权威,一般不承认法官的造法功能。

(4法学在推动法律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

法学创立了法典编纂和立法的理论基础,如自然法理论、分权学说、民族国家理论等,使法律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任务由法学家来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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