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摘要)
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财务管理,保障企业资金安全,确保企业健康发展,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财务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资金管理、账务处理、财务报告等方面。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管理应遵循合法、诚信、规范的原则,确保企业资金的安全性、稳定性和合理性。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明确财务管理的职责分工,加强内部控制,落实风险防范措施。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按照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开展财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金管理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确保企业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资金计划,合理安排现金流动,确保企业运营的需要。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资金监督和审计机制,对企业的资金使用进行日常监控和定期审计。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资金调动和使用程序,规范资金的调度和使用流程。
第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资金风险评估和防范措施,及时发现和应对资金风险。
第三章账务处理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和账务处理制度,确保财务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会计准则和会计政策进行会计核算,编制真实、准确的财务报表。
第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规范票据的开具、领用、使用和归档。
第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对企业资产进行清查和登记,并定期进行盘点。
第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成本核算制度,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成本核算,实现合理性与效益性的统一。
第四章财务报告第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确保其真实、完整、公允。
第十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发布年度、半年度财务报告,并向相关部门报送财务报告。
第十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财务报告制度,确保内部财务信息的及时报告和传达。
房地产企业的财务制度
房地产企业的财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地产企业的财务管理,保障企业的财务健康稳定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房地产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房地产企业的财务管理应遵循合法、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准确。
第四条所有房地产企业的员工,无论职务高低,均应遵守本制度,如有违反,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本制度由企业财务部门负责执行,必须严格执行,不得违规操作。
第二章财务基本制度第六条房地产企业应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包括会计核算、财务报告、财务预算、财务审计、资金管理等。
第七条房地产企业应建立完善的会计制度,确保账目清晰、准确,提供真实可信的财务信息。
第八条房地产企业应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真实反映企业经营情况。
第九条房地产企业应建立财务预算制度,制定年度预算,为企业的经营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第十条房地产企业应定期进行财务审计,确保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一条房地产企业应建立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有效利用。
第三章财务监督制度第十二条房地产企业应建立内部审计机制,定期对各项财务业务进行审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三条房地产企业应建立独立的监督机构,对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财务工作的规范运行。
第十四条房地产企业应接受国家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如有违规操作,将受到法律惩处。
第四章财务风险管理制度第十五条房地产企业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识别、评估、监控和应对风险,保障企业稳健经营。
第十六条房地产企业应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制定风险管理计划,提前做好风险应对措施。
第十七条房地产企业应注意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切实防范各类风险带来的影响。
第五章经济责任分工制度第十八条房地产企业应建立经济责任分工制度,明确各级财务人员的职责权限,切实履行财务管理职责。
第十九条房地产企业应建立健全的财务内控制度,确保每一笔资金的使用都合法合规。
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国家物资局关于设计单位进行工程建设总承包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国家物资局关于设计单位进行工程建设总承包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物资局(已撤销),银行•【公布日期】1987.04.20•【文号】•【施行日期】1987.04.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建筑市场监管,租赁合同正文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国家物资局关于设计单位进行工程建设总承包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1987年4月20日)各部门、各地区在基本建设管理体制的改革中,总结以往的经验,吸取国外的有益做法,组织一些设计单位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了从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设备采购、施工管理、试车考核(或交付使用)全过程的总承包试点,发挥了设计在基本建设中的主导作用,对优化设计方案,缩短工期,控制工程投资,提高经济效益,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同时,为设计单位实行企业化开辟了新的途径。
为进一步搞好试点,加快改革进程,特作如下通知:一、设计单位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总承包试点,必须具有工程管理、设备采购、财务会计、试车考核等专门人才和必要的装备。
各部门各地区根据上述条件,可选定少数设计单位进行承包工程任务的试点,并帮助这些单位充实必要的工程管理、设备采购、经济管理等专业人才。
这批试点单位在试点期间仍为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
二、主管部门应帮助试点单位安排一二个建设条件比较落实的项目进行工程总承包试点,并及时帮助试点单位解决承包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试点单位也可以自行承包任务。
三、试点单位对承包的工程项目,必须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对承包工程的实施和管理全面负责。
由于经营不善而造成的亏损,试点单位应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
四、为了缩短建设工期,主管部门应允许试点单位依据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在开展初步设计的同时,对工程所需国内外设备进行询价及技术评审工作。
五、试点单位可不受部门、地区的限制,选择质优价廉的设备,可以自行订货,也可委托设备成套部门订货。
建设工程财务制度内容
建设工程财务制度内容一、总则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财务管理,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流程的透明化,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结合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财务制度。
二、财务管理体制1.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机构,明确财务负责人的职责和权限。
2. 实行财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确保财务工作的专业性和准确性。
3. 定期对财务人员进行培训,提升其业务能力和职业素养。
三、预算管理1. 编制科学合理的工程预算,作为资金使用的依据。
2. 预算执行过程中,严格按照预算指标控制成本,非经批准不得超支。
3. 定期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及时调整预算计划以适应实际需要。
四、资金管理1. 设立专用账户,专款专用,严禁挪用资金。
2. 实行资金支付审批制度,所有支付必须经过严格审核。
3. 建立资金使用台账,详细记录每一笔资金的流向和使用情况。
五、成本控制1. 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建设工程成本管理的规定,合理确定成本项目和标准。
2. 加强对材料、人工等成本要素的管理,防止浪费和不必要的开支。
3. 定期开展成本审计,确保成本数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六、结算管理1. 按照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及时办理工程款项的结算。
2. 严格执行发票管理制度,所有结算必须有合法有效的票据支持。
3. 建立结算档案,保存相关的结算资料和文件。
七、内部控制与审计1.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防范财务风险。
2. 定期进行内部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 对于重大财务决策,应进行充分的论证和评估。
八、信息披露1. 定期向管理层和相关部门报告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2. 对外公开财务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3. 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九、附则本财务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公布日期】1987.06.13•【文号】•【施行日期】1987.01.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发布日期:1990年7月17日实施日期:1990年7月17日)废止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87年6月1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区)分行,深圳市分行:根据财政部制发的《国营金融、保险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对1984年颁发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作了修改,发给你们,自1987年1月1日起执行。
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行处要加强经营管理和经济核算,努力降低成本和费用开支,增加收入。
所有的收入必须如实全部入帐,及时足额地缴纳税金和上交利润,不得拖延或截留。
二、对营业收支和营业外收支,要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调整帐目,不经总行批准不得任意增加营业外支出项目。
三、关于业务费与管理费的划分,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进行清理分帐,不得将属于管理费开支的挤入业务费中。
四、按本办法规定应进行调整的帐务,各行要在7月底前调整完毕。
第三季度的财务计划执行情况表,应按新项目内容填报。
请转所属,认真执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经营水平,促进本行企业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的财务管理制度,成本开支范围,费用项目的划分,由总行统一制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区)分行(以下简称分行),在总行规定的范围内,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总行备案。
第三条各级行要加强财务工作,促进企业化管理。
行长要负责组织各职能部门加强各项工作管理,积极组织收入,节约支出,降低成本,努力完成财务计划。
关于改革国营施工企业经营机制的若干规定
关于改革国营施工企业经营机制的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计划委员会(已更名),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公布日期】1987.10.10•【文号】计施[1987]1806号•【施行日期】1987.10.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经营机制转换,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改革国营施工企业经营机制的若干规定(1987年10月10日计施〔1987〕1806号)为了正确处理国家和企业的关系,增强企业自我改造、自我积累和自我发展的能力,使企业建立起责权利紧密结合的经营机制,现对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一、国营施工企业对国家实行上交所得税或上交利润承包经营责任制。
按照“包死基数、确保上交、超收多留、欠收自补”的原则,从1988年1月1日开始,经主管部门提出,同级建设银行批准,施工企业可以承包上交所得税或上交利润,一定三年不变。
承包以后,施工企业仍按照现行规定缴纳所得税和利润。
对己经实行利改税的企业,一般以1986年实际应交的所得税总额为基础,并根据预测的生产任务增和幅度,加上适当的年递增比例作为上交财政的承包基数。
施工企业按税法规定缴纳的所得税总额超过承包基数多交的部分,实行分档分成;企业应得的好处,由建设银行按承包合同的规定拨款返还给施工企业;达不到承包基数的,由企业自有资金补足。
没有实行利改税的企业,一般以1986年实际应交利润为基础,并根据预测的生产任务增长幅度,加上适当的年递增比例作为上交财政的承包基数。
超过承包基数的部分,实行分档分成;达不到承包基数的,由企业自有资金补足。
二、施工企业内部可以根据承包工程的不同情况,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适当分离的原则,实行多层次、多形式的内部承包经营责任制,以调动基层施工单位的积极性。
可组织混合工种的小分队对或专业承包队,按单位工程进行承包,实行内部独立核算;也可以由现行的施工队进行集体承包,队负盈亏。
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银行、物资部关于扩大设计单位进行工程总承包试点及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银行、物资部关于扩大设计单位进行工程总承包试点及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国家计划委员会(已更名),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物资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9.04.01•【文号】•【施行日期】1989.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银行、物资部关于扩大设计单位进行工程总承包试点及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1989年4月1日)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省辖市建委(计经委、建设厅)、财政厅(局)、建设银行分行:自1987年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国家物资局联合颁发计设[1987]619 号《关于设计单位进行工程建设总承包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以来,设计单位进行工程总承包工作又有了新的发展。
从试点的情况看,设计单位负责管理整个工程项目的建设,普遍收到了缩短工期、保证质量、控制和节约投资的效果。
各部门、各地区都要求扩大试点范围。
现就扩大试点和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通知:一、设计单位进行工程总承包时,设计单位的等级(设计证书等级)必须与所承包的工程项目的规模大小一致,即乙级设计单位不准总承包大型工程项目;丙级设计单位不准总承包县以上单位小型工程项目。
各设计单位均不准越级总承包工程项目。
二、设计单位不能辖有施工队伍,也不应与施工单位联合投标总承包工程项目。
设计单位在进行工程总承包时,只负责勘探设计、设备采购、施工招标、发包、项目管理、质量监督和试车考核,不直接从事施工,不必领取施工执照。
三、设计单位进行工程总承包,必须有两个以上设计单位参加投标竞争,择优选定总承包单位。
实行总承包的项目,其投资承包额必须控制在国家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定的工程项目总投资额的范围内,并在招标评标时具体审定。
根据国家计委计资[1984]1684号文的规定,如果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比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定的投资额超出10%以上的,要报请有权单位重新审批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建设工程建设单位财务制度
建设工程建设单位财务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建设单位财务管理行为,促进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建设单位应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
本财务制度适用于所有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工程时的财务管理工作。
二、财务管理机构设置建设单位应设立财务部门,负责全面财务管理工作。
财务部门下设会计组和财务组,分别负责会计核算和资金管理工作。
三、会计核算1.会计核算应按照国家会计准则和财务制度规定进行,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
2.建设单位应设立专门的会计人员,负责会计核算工作,确保财务数据的及时、准确和完整。
3.会计报表应定期进行编制和公布,确保相关利益相关方了解建设单位的财务状况。
四、资金管理1.建设单位应制定专门的资金管理制度,包括预算编制、审批、执行和监督等方面。
2.预算编制应根据项目需要和公司经济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合理的预算方案。
3.资金审批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确保项目资金使用符合项目规划和公司财务战略。
4.资金执行应实行严格的资金监管制度,确保项目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五、成本管理1.建设单位应建立完善的成本管理制度,包括成本核算、成本控制和成本预测等方面。
2.成本核算应根据项目进度和实际发生情况进行,及时记录和核算相关费用。
3.成本控制应根据预算和实际支出情况进行比对,及时调整项目经费的支出方向。
4.成本预测应根据项目进度和未来发展情况进行合理估算,为项目经费的合理规划提供依据。
六、审计监督1.建设单位应定期进行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确保财务管理工作符合相关法律和规定。
2.内部审计应由独立审核组织进行,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管理绩效进行全面审计。
3.外部审计应委托专业审计机构进行,对公司的会计核算和财务报表进行审计监督。
七、违规处理1.建设单位应建立完善的违规处理机制,对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
2.对于违规行为,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要求进行处理,包括警告、停职、解雇等。
3.建设单位应保证对违规处理行为的严格执行,确保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财政部关于委托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代行部分财政职能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委托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代行部分财政职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89.05.06•【文号】•【施行日期】1989.05.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9月8日实施日期:1997年9月8日)废止财政部关于委托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代行部分财政职能的通知(1989年5月6日)财政部“三定”方案业经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
“三定”方案规定财政部关于预算管理的职责中包括“管理基本建设、地质勘探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的财务,制定有关管理制度,并审批其预决算”等。
为了做好国家财政投资的监督管理工作,并考虑到当前财政机构设置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涉及国家基本建设预、决算及财务管理,地方财政基本建设预算的执行、监督以及审查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等工作,财政部仍委托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代理。
现将主要代理事项通知如下:一、按照年度国民经济计划和财政收支预算,审查核定中央各部门、各国家专业投资公司的基本建设、地质勘探和建筑业(包括预算内外施工企业、城镇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等,下同)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二、管理中央基本建设基金。
在国家确定的中央基本建设基金和年度计划内,建设银行根据国家计委确定的计划和财政部拨付的基金,向各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及有关部门进行分配,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财政监督,并按规定向财政部及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报送基金使用情况执行报表。
三、按照国家政策法规,负责审查批准中央各部的地质勘探和建筑业的年度财务决算。
负责审查批准中央各部、各国家专业投资公司的基本建设年度财务决算,并报财政部备案。
四、在国家确定的年度计划指标范围内,办理中央各部门之间、中央各部门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预算内年度基本建设拨款、贷款指标、地质勘探支出预算和施工企业财务指标的调整、划转工作。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政部关于从地勘费开支的事业行政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政部关于从地勘费开支的事业行政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政部•【公布日期】1992.03.23•【文号】建总函字[92]第91号•【施行日期】1992.03.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财务制度正文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政部关于从地勘费开支的事业行政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总函字[92]第91号)地矿部、冶金部、能源部、化工部、核工业总公司、有色总公司、国家建材局、武警黄金指挥部:为提高地勘费使用效果,压缩非生产性开支,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结合地勘行业的实际情况,现对由地勘费开支的事业行政经费管理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一、凡由地勘费开支经费的事业行政单位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有国家编委、人事部批准的事业行政编制文件;二是经财政部、国家计委和建设银行总行审查同意。
不符合以上条件的事业行政单位,不得从地勘费开支经费。
二、从地勘费开支事业行政经费的支出目节级科目和支出内容(见附件)。
三、中央各地质主管部门及直属事业行政单位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含大区)地勘管理机构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经费,应按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支出内容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规定的行政机关经费开支标准编制年度预算。
未经财政部、建设银行总行批准,任何单位不得自立支出内容和擅自扩大开支标准。
四、地勘费开支的事业行政经费实行对主管部门落实基数、核定年度调增(调减)比例、总额包干、超支不补、节约留用的管理办法。
对设备购置及外事费用,当年计划未完成部分,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地质主管部门于年度开始前一个月根据事业行政单位编制、实际人数,预计当年支出情况提出下年度预算,上报财政部、建设银行总行一式两份,由财政部、建设银行总行负责审批部门经费额度。
主管部门在核定的经费总额度内,下达事业行政单位经费计划,同时抄送建设银行总行和有关省、区、市建设银行分行或经办行。
财政部房地产企业财务制度
财政部房地产企业财务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房地产企业的财务管理,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财政部制定本制度。
二、会计核算1. 会计期间:企业会计期间为月度,自每月1日至月末。
2. 会计基础:企业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会计核算。
3. 会计核算对象:企业的会计核算对象为整体单位,不分部门进行核算。
4. 会计凭证: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作会计凭证,完整、真实、准确地记录企业经济业务。
5. 会计账簿:企业应建立健全会计账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三、资产管理1. 资产确认:企业应按照会计准则和相关规定确认各项资产,确保准确无误。
2. 资产评估:企业应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评估,确保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相符。
3. 资产折旧: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固定资产折旧,合理提取折旧费用。
4. 资产处置: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闲置、报废、损坏等资产,确保处置合规、公平。
5. 存货管理:企业应建立严格的存货管理制度,确保存货数量和价值的准确性。
四、负债管理1. 负债确认:企业应按照会计准则和相关规定确认各项负债,确保准确无误。
2. 负债评估:企业应对各项负债进行定期评估,确保账面金额与实际金额相符。
3. 负债支付: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及时支付各项负债,确保企业信用良好。
4. 负债清理:企业应及时清理无效负债,确保负债清晰无误。
五、财务报告1. 月度报表:企业应每月定期编制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
2. 季度报表:企业应每季度编制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
3. 年度报表:企业应每年编制年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
4. 报表审核:企业应定期对财务报表进行内部审计,确保财务数据真实可靠。
六、财务预算1. 年度预算:企业应每年制定年度财务预算,包括资金、成本、收入等方面的预算。
2. 预算执行:企业应按照年度预算执行各项财务活动,确保预算执行效果。
3. 预算调整: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年度预算进行调整,确保财务稳健运行。
建设工程基本财务制度
建设工程基本财务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依据国家有关财务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旨在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的财务管理活动,保证资金的合理使用和财务信息的真实、完整。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建设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单位、承包商、监理公司、材料供应商等。
3. 财务管理工作应坚持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原则,确保每一笔资金的流向都有据可依,有迹可循。
二、财务组织与职责1. 建设单位应设立专门的财务部门,配备专业的财务人员,负责整个工程项目的财务管理工作。
2. 财务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和执行财务管理制度,编制和控制预算,管理账目和资金,进行财务分析和报告等。
3. 财务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资格证书,并定期接受财务管理方面的培训,以提高专业能力和业务水平。
三、预算管理1. 建设工程项目应编制详细的预算,包括直接成本、间接成本、预期利润等所有相关费用。
2. 预算一经批准,即成为项目财务管理的基础和依据,任何超出预算的支出都需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
3. 财务部门应定期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分析,及时调整预算或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四、资金管理1. 所有工程款项的支付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确保资金的合法合规使用。
2. 财务部门应建立完善的资金监控机制,对所有资金流动进行实时监控,防止资金滥用或挪用。
3. 对于大额资金的支付,应实行分级审批制度,由不同级别的管理人员共同审核签字。
五、账务处理1. 财务部门应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确保账目的真实、准确。
2. 所有财务凭证必须齐全、有效,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发票、收据等。
3. 定期对账务进行审计,由内部或外部审计机构对财务状况进行独立评估,确保财务活动的合规性。
六、财务报告1. 财务部门应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全面反映项目的财务状况。
2. 财务报告应向项目相关的管理层和投资者公开,保持高度的透明度。
建设工程单位财务制度
建设工程单位财务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建设工程单位的财务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合规性运作,提高单位的经济效益和管理水平,制定本财务制度。
二、组织领导建设工程单位应设立财务部门,负责全单位财务管理工作。
财务部门依据本单位的组织结构履行财务管理职责,必须配备有经验丰富、技术过硬的专业人员。
三、财务管理制度1. 资金管理:建设工程单位要建立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包括资金到账、支付、使用、监督等各个环节。
(1)资金到账:所有单位到账资金,须凭来款单据、银行对账单等资金证明填制、盖章,由财务部门核对确认后入账。
(2)资金支付:任何支付均需提供支付凭证及相关资金支出申请。
经过财务部门审批并核对后,支付资金。
(3)资金使用:单位应按照财务预算计划合理支用资金,未经批准不得挪用。
2. 费用管理:建设工程单位要严格管理各项费用支出,必须有明确的合规程序和凭证。
(1)差旅费用:出差人员需填写出差申请,报批后可发放差旅费用。
报销时需提供差旅费用报销单及相关票据。
(2)劳务费用:外聘人员工资须按合同约定发放,并有相关支付凭证。
(3)办公费用:办公用品采购需经财务部门审批,严禁虚假报销。
3. 资产管理:建设工程单位应建立完善的资产管理制度,对单位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进行登记、盘点,做到实物和账面相符。
(1)固定资产:对固定资产的采购、使用、维护、报废等均需有相应的制度规范,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
(2)无形资产:如专利、商标、软件等无形资产应进行评估登记,并定期检查更新。
4. 财务报表:建设工程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编制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提高财务透明度和监督管理水平。
(1)财务年度:单位每年底需编制年度财务报表,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并于规定时间内报送相关管理机构。
(2)财务审计:单位应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确保会计核算准确性和财务管理规范性。
5. 税收管理:建设工程单位应遵守税收法规,按时足额申报缴纳各项税费,杜绝逃税行为。
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施工企业推行经济责任制的若干规定-
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施工企业推行经济责任制的若干规定正文:----------------------------------------------------------------------------------------------------------------------------------------------------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施工企业推行经济责任制的若干规定(1981年12月15日)党的三中全会以来,全国施工企业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肃清“左”的思想影响,进行企业整顿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
一些企业还试行了各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初步克服了平均主义和改变了吃大锅饭的现象,调动了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
总的来看,方向是对的,效果是好的。
但是,还有相当数量的施工企业,存在着工程质量差、成本高、工期长的问题。
要迅速改变这种状况,必须按照国务院国发[1981]166号《国务院批转关于实行工业生产经济责任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精神,结合施工企业自身的特点,进一步完善经济责任制。
为此,特作以下规定:平均主义和改变了吃大锅饭的现象,调动了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
总的来看,方向是对的,效果是好的。
但是,还有相当数量的施工企业,存在着工程质量差、成本高、工期长的问题。
要迅速改变这种状况,必须按照国务院国发[1981]166号《国务院批转关于实行工业生产经济责任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精神,结合施工企业自身的特点,进一步完善经济责任制。
为此,特作以下规定:一、要提高认识。
实行经济责任制的目的,是要在国家计划指导下,提高经济效益,搞好企业的经营管理,使企业和职工层层明确各自在经济上对国家应负的责任。
经济责任制,既是经济责任,又是政治责任。
要正确处理好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要摆正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的关系。
房地产开发与施工的财务制度
房地产开发与施工的财务制度房地产开发与施工涉及到大量的投资和资金流动,因此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十分必要,能够有效地保障企业的经营和发展。
以下是房地产开发与施工的财务制度的一些要点。
一、会计核算体系对于房地产企业而言,会计核算是财务管理的基础,能够反映企业经营的真实状况和财务状况。
因此,建立一个科学合理、符合国家会计准则的会计核算体系是非常必要的。
会计核算应分为基础会计核算和附加会计核算两部分。
其中,基础会计核算主要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利润计算等内容,而附加会计核算则包括各种管理报表、成本核算、预算执行情况等。
二、财务管理体系房地产企业需要建立一个完善的财务管理体系,包括预算管理系统、资金管理系统、成本管理系统、风险管理系统等。
其中,财务预算是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帮助企业实现收支平衡和盈利预期。
资金管理系统包括资金调度、投资决策、募集资金等内容,能够帮助企业合理利用资金以及降低财务风险。
成本管理系统主要包括成本控制、成本核算等内容,能够保障企业的经济效益和投资回报。
风险管理系统则是为企业量身定制的风险管理体系,能够帮助企业快速响应经济风险和金融风险。
三、财务报告体系财务报告是房地产企业的重要管理工具之一,能够反映其经济状况和财务情况。
财务报告分为内部财务报告和外部财务报告两部分,内部财务报告主要包括预算执行情况、成本分析、利润分析、投资效益分析等内容;而外部财务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季度报告、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等内容。
四、内部控制体系内部控制体系包括内部预算控制、内部风险控制、内部流程控制等内容。
内部预算控制能够掌握和管理企业每笔预算资金的使用情况;内部风险控制能够规范企业决策和操作行为,减少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内部流程控制能够提高企业的工作效率,减少人为差错发生的机会。
五、税务管理制度税务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企业税收申报、纳税申报、税务咨询等内容。
对于房地产开发与施工企业而言,纳税申报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包括增值税、所得税、房产税等。
房地产工程款财务制度
房地产工程款财务制度一、工程款的来源房地产企业的工程款主要来源于销售款和银行贷款。
销售款是企业售出房产或商铺产生的款项,银行贷款则是企业从银行获得的借款。
房地产企业在制定工程款财务制度时,需要充分考虑工程款来源的多样性,制定相应的资金调配政策。
二、工程款的使用1. 工程款的使用范围工程款主要用于建设工程的采购、施工、装修、工程管理等支出,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此外,工程款还可以用于企业日常经营的支出,但必须在合理范围内,并严格审批。
2. 工程款的使用审批工程款的使用必须经过严格审批流程,包括编制使用计划、报批审批、审计监督等环节。
特别是较大金额的支出,需要企业领导层多方会商,确保使用合理、合法。
3. 工程款的核算管理企业需要建立工程款的核算管理制度,定期对工程款的收支情况进行核算、汇总和报告,并向相关部门和领导汇报。
确保资金的使用情况透明化,避免出现滥用资金等问题。
三、工程款的监督控制1. 工程款的监督机制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工程款监督控制机制,包括内部审计、外部审计、监督检查等措施。
并及时发现问题,纠正错误,确保工程款的安全和有序使用。
2. 工程款的风险防范房地产企业在管理工程款时,需要注意资金的风险防范,包括资金安全、信用风险、支付风险等。
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及时应对各类风险,保障企业的财务安全。
四、工程款的财务报表企业在管理工程款时,需要编制相关的财务报表,包括资金来源和用途清单、资金利用率等,确保企业领导和相关部门了解资金的使用情况,以便及时决策。
五、工程款的结转处理企业在工程款结束后,需要对剩余资金进行结转处理,可以将剩余资金用于下一期工程的建设,也可以用于企业日常经营资金。
但必须在合规范围内,明确结转方式,并经过严格审批。
总之,房地产工程款财务制度在企业的财务管理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企业的发展和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企业在制定相应的财务制度时,需要考虑到各方面的因素,保障工程款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房地产企业会计制度施工企业及房地产企业财务制度制度格式
房地产企业会计制度施工企业及房地产企业财务制度制度格式房地产企业会计制度是指房地产企业根据国家会计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准则以及企业自身经营特点,建立和实施的会计制度,用于规范企业财务会计核算和报告的基本准则和规定。
而施工企业的财务制度则是指施工企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准则以及企业自身经营特点建立和实施的财务管理制度,用于规范企业财务管理和报表编制的基本准则和规定。
下面,我将分别介绍房地产企业会计制度和施工企业财务制度的基本内容和制度格式。
1.会计核算对象和范围:明确房地产企业的会计核算范围,包括土地、房屋、建筑物、机械设备、无形资产等。
2.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规定房地产企业在会计核算中所使用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方法,包括成本法、公允价值法等。
3.会计账簿和账务处理:明确房地产企业的会计账簿设置和账务处理方法,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等。
4.财务报表编制:规定房地产企业的财务报表编制要求,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
5.会计监督和内部控制:明确房地产企业的会计监督和内部控制措施,包括会计核算制度、内部审计制度等。
6.财务分析和决策支持:指导房地产企业进行财务分析和决策支持的方法和工具,包括财务指标分析、财务比率分析等。
施工企业财务制度的基本内容和制度格式:1.财务管理体制:规定施工企业的财务部门设置和负责人职责,包括财务主管、会计主管等。
2.财务会计核算准则:明确施工企业财务会计核算的准则,包括收入确认、费用核算和成本计算等。
3.预算管理和控制:规定施工企业的预算编制和管理方法,包括投资预算、资金预算等。
4.资金管理和资金筹措:确定施工企业的资金管理制度,包括资金计划、资金预测和资金筹措等。
5.会计报表编制和报送:规定施工企业的会计报表编制要求,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
6.内部控制和审计:明确施工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审计制度,包括内部控制流程、内部审计程序等。
总之,房地产企业会计制度和施工企业财务制度是用于规范企业财务会计核算和管理的制度,其中房地产企业会计制度主要关注房地产企业的会计核算和报告,而施工企业财务制度主要关注施工企业的财务管理和报表编制。
房地产建筑企业财务制度
房地产建筑企业财务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房地产建筑企业财务管理,提高企业运作效率与经济效益,制定本财务制度。
二、会计核算1. 会计主体本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开展会计核算,会计主体为本企业。
2. 会计核算对象本企业所有的经济业务都应当按照会计规范进行核算,会计核算对象包括资产、负债、权益、成本、费用和损益。
3. 会计核算基础本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货币为计量单位,按照会计制度进行核算,确保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4. 会计核算内容本企业的会计核算内容包括日常业务记账、月度汇总、年度结账等内容,确保会计数据及时、准确地记录和反映企业的经济业务。
5. 会计凭证本企业的会计凭证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要求,确保会计凭证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三、财务管理1. 资金管理本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资金管理制度,合理安排使用资金,确保企业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2. 预算管理本企业应当制定年度预算,合理规划企业的资金支出和收入,缓解资金压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3. 成本管理本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成本核算和管理制度,提高成本控制能力,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企业盈利能力。
4. 税务管理本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合法避税,规避税收风险,确保企业的税收合规。
5. 资产管理本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资产管理制度,做好资产登记、盘点、保管和管理,确保企业资产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6. 财务风险管理本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风险管理制度,及时识别、评估和控制各类财务风险,保护企业的财务安全。
四、财务监督与审计1. 财务监督本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监督机制,对企业的财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监督,发现和解决财务问题。
2. 财务审计本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内部和外部审计,对企业的财务活动进行审计,确保企业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
五、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对以前的会计核算和管理工作不影响,如有需要,经企业财务负责人批准,可对本制度做出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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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摘要)【标 签】财务制度,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颁布单位】财政部【文 号】财预字﹝1993﹞6号【发文日期】1993-01-11【实施时间】1993-01-1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施工建设和房地产财务制度黑体 size=5>财政部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摘要)[93]财预字第6号第七章 成本和费用第四十九条 企业在工程施工、提供劳务、作业、房地产开发、销售产品等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按照国家规定计入成本、费用。
第五十条 施工企业工程成本分为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
直接成本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或有助于工程形成的各项支出,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构使用费和其他直接费。
人工费包括企业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人员的工资、奖金、职工福利费、工资性质的津贴、劳动保护费等。
材料费包括施工过程中耗用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的费用和周转材料的摊销及租赁费用。
机械使用费包括施工过程中使用自有施工机械所发生的机械使用费和租用外单位施工机械的租赁费,以及施工机械安装、拆卸和进出场费。
其他直接费包括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材料二次搬运费、临时设施摊销费、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检验试验费、工程定位复测费、工程点交费、场地清理费等。
间接成本是指企业各施工单位为组织和管理工程施工所发生的全部支出,包括施工单位管理人员工资、奖金、职工福利费、行政管理甩固定资产折旧费及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取暖费、水电费、办公费、差旅费、财产保险费、检验试验费、工程保修费、劳动保护费、排污费及其他费用。
第五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建设费、公共配套设施费以及开发间接费用。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运迁用房支出等。
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
建筑安装工程费包括企业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和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
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
开发间接费用是指企业所属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 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第五十二条 企业内部独立核算的工业生产、运输、物资供销、服务等单位生产、经营成本的划分,比照有关行业财务制度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第五十四条 销售费用是指企业在销售产品或者提供劳务等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以及专设销售;机构的各项费用。
包括应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保险费、维修费、展览费、差旅费、广告费,代销手续费、销售服务费,以及专设销售机构的人员工资、奖金、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以及其他经费。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费用还包括开发产品销售之前改装修复费、看护费、采暖费等。
第五十五条 管理费用是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管理和组织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公司经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劳动保险费、待业保险费、董事会费、咨询费、审计费、诉讼费、排污费、绿化费、税金、土地使用费、土地损失补偿费、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无形资产摊销、开办费摊销、业务招待费、坏帐损失,存货盘亏、毁损的报废(减盘盈)损失,以及其他管理费用。
公司经费包括公司总部管理人员工资、奖金、职工福利费、差旅费;办公费、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以及其他公司经费。
差旅费标准由企业参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自行确定,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工会经费是指按职工工资总额2%的计提拨交给工会的经费。
职工教育经费是指企业为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而支付的费用,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计提。
劳动保险费是指企业支付离退休职工的退休金(包括提取的离退休统筹基金)价格补贴、医药费(包括企业支付离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费用)。
易地安家补助费、职工退职金、6个月以上病假人员工资、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按规定支付给离休人员的各项经费。
待业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交纳的待业保险基金。
董事会费是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如董事会)及其成员为执行职能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差旅费、会议费等。
咨询费是指企业向有关咨询机构进行科学技术、经营管理咨询时支付的费用、包括聘请经济技术顾问、法律顾问等支付的费用。
审计费是指企业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进行查帐验资以及进行资产评估等发生的各项费用。
诉讼费是指企业因起诉或者应诉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排污费是指企业按规定交纳的排污费用。
绿化费是指企业对本厂区进行绿化而发生的零星绿化费用。
税金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支付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
土地使用费是指企业使用土地而支付的费用。
土地损失补偿费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破坏的国家不征用的土地所支付的土地损失补偿费。
技术转让费是指企业使用非专利技术而支付的费用。
技术开发费是指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试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验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试验费、研究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试制、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以及试制失败损失。
无形资产摊销是指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
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为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招待费用,在下列限额内据实列入管理费用:全年营业收入在 1500万元以下的,不超过年营业收入的5‰;全年营业收入超过1500万元(含1500万元)但不足50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营业收入的3‰;全年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含5000万元)但不足一亿元的,不超过该部分营业收入的2‰全年营业收入超过一亿元(含一亿元)的;不超过该部分营业收入的 1‰。
第五十六条 职工福利费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4%提取。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职工福利费主要是用于职工的医药费(包括企业参加职工医疗保险交纳的医疗保险费),医护人员的工资、医务经费,职工因工负伤赴外地就医路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的工资以及按国家规定开支的其他职工福利支出。
第五十七条 财务费用是指企业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企业经营期间发生的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调剂外汇手续费、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企业筹资发生的其他财务费用。
第五十八条 待摊和预提费用,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和成本与收入配比的原则;企业一次支付,分期摊销的待摊费用,按照费用项目的受益期限确定分担的数额。
摊销期限一般不应超过12个月。
在费用尚未发生以前需从成本中预提的费用项目和标准,由企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预提数与实际数发生差异时应及时调整提取标准。
多提数一般应在年终冲减成本费用。
预提费用当年能结清的,年终财务决算不留余额;需要保留余额的,应在财务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五十九条 企业的下列支出,不得列入成本、费用:为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支出;对外投资的支出;没收的财物,支付的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企业赞助、捐赠支出;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各种付费;国家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
第八章 营业收入、利润及利润分配第六十条 营业收入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由于工程施工、提供劳务、作业、房地产开发,以及销售产品等所取得的收入。
施工企业营业收入包括工程价款收入(含工程索赔收入,向发包单位收取的临时设施基金、劳动保险基金、施工机构调迁费)、劳务、作业收入、产品销售收入、设备租赁收入、材料销售收入、多种经营收入,以及其他业务收入。
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收入包括土地转让收入、商品房销售收入、配套设施销售收入、代建工程结算收入、出租房租金收入,以及其他业务收入。
第六十一条 施工企业工程施工和提供劳务、作业,似出具的“工程价款结算帐单”经发包单位签证后,确认为营业收入的实现,产品销售和商品交易,以发出商品,同时收讫货款或取得应收货款凭证时;确认为营业收入的实现。
第六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土地、商品房在移交后,将结算帐单提交买方并得到认可时,确认为营业收入的实现;代建房屋及代建其他工程,在工程竣工验收办妥交接手续,价款结算帐单经委托单位签证后,确认为营业收入的实现;出租房屋按合同、协议约定的承租方付租日期应付的租金,确认为营业收入的实现。
以赊销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的开发产品,以本期收到的价款或按合同约定的本期应收价款,确认为营业收入的实现。
第六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产品销售退回、折让或折旧,冲减销售收入。
第六十四条 企业利润总额包括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和营业外收支净额。
第六十五条 营业利润为营业收入减去销售税金及附加,再减去营业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等后的余额。
销售税金及附加包括营业税、产品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企业收到减免税退回的税金,作为减少销售税金处理。
施工企业营业利润包括工程结算利润、产品销售利润、劳务、作业利润、材料销售利润、多种经营利润和其他业务利润 (包括技术转让利润,联合承包节省投资分成收入,提前竣工投产利润分成收入等)。
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利润包括土地转让利润、商品房销售利润、配套设施销售利润、代建工程结算利润、出租房经营利润和其他业务利润。
第六十六条 投资净收益是指对外投资收益减去投资损失后的余额。
投资收益包括对外投资分得的利润、股利、债券利息,投资到期收回或中途转让取得款项高于帐面价值的差额,以及按照权益法核算的股权投资在被投资单位增加的净资产中所拥有的数额等。
投资损失包括对外投资分担的亏损,投资到期收回或者中途转让取得款项低于帐面价值的差额,以及按照权益法核算的股权投资在被投资单位减少的净资产中所分担的数额等。
第六十七条 企业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是指与企业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和支出。
营业外收支净额,为营业外收入减去营业外支出后的差额。
营业外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和出售净收益,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罚款收入、教育费附加返还款,以及其他非营业性收入。
营业外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报废、毁损和出售的净损失,非季节性的停工损失,非常损失,自办技工学校经费,职工子弟学校经费,公益救济性捐赠,赔偿金,违约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