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
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管理,提高审批效率,明确审批权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不含核与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原则上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建设项目投资审批(或核准、备案)权限和对环境影响程度等确定。
第四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工作,依法对建设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原则上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一)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省环境保护行政主—1 —管部门审批的项目;(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且按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三)跨设区市行政区域的项目;(四)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
第六条国家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限之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由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抄送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其中,以下4类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必须由设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一)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且按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按规定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除外);(二)由省人民政府及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且按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三)化工、制浆、酿造、涉及重点重金属排放的项目;(四)跨所辖县(市、区)行政区域的项目。
第七条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环境保护职能部门行使设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限,审批结果报苏州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晌评价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晌评价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04.21•【文号】环发[1999]107号•【施行日期】1999.04.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标准正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晌评价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4月21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切实做好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工作,现对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建设项目的范围《条例》所称的“建设项目”是指:按固定资产投资方式进行的一切开发建设活动,包括国有经济、城乡集体经济、联营、股份制、外资、港澳台投资、个体经济和其它各种不同经济类型的开发活动。
按计划管理体制,建设项目可分为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房地产开发(包括开发区建设、新区建设、老区改造)和其他共四个部分的工程和设施建设。
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饮食娱乐服务性行业,也属《条例》管理范围。
二、关于审批权限《条例》规定对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审批以下四种类型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1.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3.国务院审批或国务院授权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在现阶段是指:总投资在2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由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审批或企业注册、申领执照的建设项目;4.建设项目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争议的建设项目。
三、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程序1.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建设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分类管理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另发)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以委托或招标方式确定评价单位,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暂行)
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暂行)第一条为适应建设项目投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提高审批效率,依照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指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统称。
第三条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立项或设立的项目,中央财政投资建设的预算内投资项目,纳入中央预算管理的专项基金项目,军工项目,以及借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除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审批的外,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青岛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行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限,下同)。
第四条按规定必须由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权立项或设立的建设项目,如电解铝、平板玻璃、火电项目(含热电联产、综合利用)、以及物种引进项目、酒精生产、淀粉制造及深加工、纸浆制造项目及伴有辐射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除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批的外,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第五条省政府及省政府有关部门立项或设立的项目、省财政投资建设的预算内投资项目、纳入省财政预算管理的项目,项目总投资5千万元及以上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第六条凡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除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外,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第七条化工、印染、农药、电镀以及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设区的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设区的市及以下地方政府或政府部门批准设立或立项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规定,但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要求的项目,按第四条规定办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一、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科二、责任人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科长、分管副局长、局长和局建设项目审批领导小组。
三、审批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2009年)第四条、第六条。
(三)《黑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省环境保护厅黑环发[2009]51号)及《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09年本)》四、须提交的资料(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书面申请1份;(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文字版6份,电子版(光盘)1份;(三)建设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或核准、备案准予文件;(四)建设项目所在地县区环保局对项目建设的环境保护管理意见;(五)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区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核定意见;(六)涉及自然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的项目,由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意见;(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五、审批条件(一)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涉及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的,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该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规定,并依法征得有关机关同意;(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清洁生产标准或者要求;(三)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布局符合区域、流域规划和城市总体规2877 / 60划;(四)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满足相应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标准或要求;(五)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能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满足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六)拟采取的生态保护措施能有效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六、审批程序1、申请与受理(一)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承办人A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二)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
山西省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的通知
山西省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公布日期】2007.01.12•【字号】晋环发[2007]17号•【施行日期】2007.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标准正文山西省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的通知(晋环发[2007]17号)各市县(区)环保局:为了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活动,提高审批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现就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统称。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实行分级审批制度,按照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程度、工程特点等因素分别由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除法律、行政规定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以外,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一)由省政府审批或核准的,或者由省政府授权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二)化工、电力、煤炭及其煤炭液化、有色金属矿山开发和冶炼、焦化、铁合金、电石、制浆造纸、染料、印染、酿造、电镀、危险废物处理、500张床位及以上新建医院项目、垃圾处理等重污染行业的建设项目;(三)在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内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四)核技术应用、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开发利用、电磁辐射等对环境产生辐射影响的建设项目;(五)跨省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四、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程度,结合地方情况提出,报省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对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发展的能耗物耗高、环境污染严重、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受理和审批。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规定的通知-云政发[2010]120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规定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规定的通知(云政发[2010]120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现将《云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二O-O年八月五日云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管理,保证环境影响评价质量,提高审批效率,明确审批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确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工作。
第三条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建设单位都应当按照本规定向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试生产(运行)申请和竣:正环境保护验收。
第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部制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分别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五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原则上按照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权限以及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性质和程度确定。
第六条省环保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省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二)省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备案,按照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三)跨州(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四)环境保护部审批权限外的有色金属冶炼及矿山开发、钢铁加工、电石、铁合金、焦炭、垃圾焚烧,以及发电、制浆、水电等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五)使用I、Ⅱ、Ⅲ类放射源和I、Ⅱ类射线装置,销售放射源,建设开放性同位素工作场所,广播电视通信类无线电信号台站, 220千伏及以上输变电设施及线路,开发利用伴生放射性矿产等性质特殊的建设项目;(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环境保护部委托由省环保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其他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发布单位】环境保护部【发布文号】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发布日期】2009—01—16【生效日期】2009—03-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已于2008年12月11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二○○九年一月十六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提高审批效率,明确审批权责,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均应按照本规定确定分级审批权限。
有关海洋工程和军事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执行。
第三条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工作。
第四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原则上按照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及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性质和程度确定。
第五条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下列类型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三)由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的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第六条环境保护部可以将法定由其负责审批的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委托给该项目所在地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并应当向社会公告。
受委托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环境保护部的名义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受委托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环境保护部应当对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委托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审批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04.21•【文号】环发[1999]107号•【施行日期】1999.04.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4月21日)环发[1999]1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切实做好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工作,现对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建设项目的范围《条例》所称的“建设项目”是指:按固定资产投资方式进行的一切开发建设活动,包括国有经济、城乡集体经济、联营、股份制、外资、港澳台投资、个体经济和其它各种不同经济类型的开发活动。
按计划管理体制,建设项目可分为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房地产开发(包括开发区建设、新区建设、老区改造)和其他共四个部分的工程和设施建设。
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饮食娱乐服务性行业,也属《条例》管理范围。
二、关于审批权限《条例》规定对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审批以下四种类型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1.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3.国务院审批或国务院授权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在现阶段是指:总投资在2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由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审批或企业注册、申领执照的建设项目;4.建设项目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争议的建设项目。
三、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程序1.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建设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分类管理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另发)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以委托或招标方式确定评价单位,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6.17•【字号】苏政办发〔2015〕57号•【施行日期】2015.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5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6月17日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管理,提高审批效率,明确审批权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不含核与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原则上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建设项目投资审批(或核准、备案)权限和对环境影响程度等确定。
第四条省、市、县(市、区)三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工作,出具预审意见并依法对建设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原则上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且按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三)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且按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按规定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除外);(四)跨省辖市行政区域的项目;(五)由省政府及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且按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六)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
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Coca-cola standardization office【ZZ5AB-ZZSYT-ZZ2C-ZZ682T-ZZT18】关于印发《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二日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提高审批效率,明确审批权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指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统称。
第三条凡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建设单位必须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不同程度,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四条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铁路、交通等建设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同意后可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
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和项目开工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
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
第五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按照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及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性质和程度确定。
第六条省环保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外的制浆造纸(含废纸脱墨制浆)、印染、电镀、毛皮制革、农药原药生产、电石、焦炭、有色金属采选冶及矿山开发、铁合金、钢铁加工、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垃圾焚烧及发电、酿造、味精、柠檬酸、酶制剂、酵母、工业园区或产业基地污水处理厂、铅蓄电池生产(包括铅蓄电池加工和回收)等可能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建设项目。
4号文福建省环保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环保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2012-04-09 来源:福建省环境保护厅闽环发…2012‟4号福建省环保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各设区的市环保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行为,更好的服务我省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抄送:环保部,省政府办公厅,省直各有关部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主题词:环保环评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为深入贯彻国务院批准的《海峡西岸经济区发展规划》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闽委发…2011‟3号),进一步提高效率、规范管理,推动我省科学发展跨越发展,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保部令第5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环评总体要求(一)建设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豁免项目除外),都必须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预防因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二)建设单位必须依据国家公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不同程度,分别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
对名录中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环境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环境保护部认定。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的通知-济政发[2008]11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的通知正文:----------------------------------------------------------------------------------------------------------------------------------------------------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的通知(济政发〔2008〕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将《济南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二OO八年四月十一日济南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指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统称。
第三条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都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四条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登记备案后和项目开工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
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五条国家和省规定的特定建设项目: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电石、铁合金、焦炭、火电(含热电联产、综合利用)、物种引进、酒精生产、纸浆生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超过豁免水平的伴有辐射等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别由国家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2017年本)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2017年本)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和本省相关法规规定制定本目录。
一、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一)《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和本目录规定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限之外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类的建设项目;(二)水力发电,再生橡胶制造、橡胶加工、橡胶制品制造及翻新,核与辐射类中应编制报告表的建设项目;(三)其它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二、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1.食品制造业。
有提炼工艺的方便食品制造;年加工20万吨及以上乳制品制造;含发酵工艺的味精、柠檬酸、赖氨酸、酱油、醋等制造;除单纯混合和分装外的饲料添加剂、食品添加剂制造;有提炼工艺的营养食品、保健食品、冷冻饮品、食用冰制造及其他食品制造。
2.烟草制品业。
年产30万箱及以上卷烟。
3.卫生。
新建、扩建床位100张及以上的医院、专科防治院(所、站)、社区医疗、卫生院(所、站)、血站、急救中心、疗养院等其他卫生机构;新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4.社会事业与服务业。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影视基地建设。
5.水利。
新建5万亩及以上、改造30万亩及以上灌区工程;新建大中型防洪治涝工程;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河湖整治。
(二)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
除第一条第二款外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
三、其他市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1.卫生。
新建、扩建床位100张及以上的医院、专科防治院(所、站)、社区医疗、卫生院(所、站)、血站、急救中心、疗养院等其他卫生机构;新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社会事业与服务业。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影视基地建设。
3.水利。
新建5万亩及以上、改造30万亩及以上灌区工程;新建大中型防洪治涝工程;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河湖整治。
(二)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
黑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黑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工作,提高审批效率,明确审批权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和《黑龙江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审批权限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工作。
第三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原则上按照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及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性质和程度确定。
第四条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类型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有色金属冶炼及矿山开发、钢铁加工、电石、铁合金、焦炭、垃圾焚烧及发电、制浆、农药制造等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二)跨市、地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三)省政府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省政府授权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省政府有关部门备案的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四)环境保护部审批项目以外的,其它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的建设项目;(五)环境保护部委托审批的建设项目。
第五条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的目录由省环境保护厅制定、调整并发布。
第六条第四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参照第三条及下述原则提出分级审批建议,报市级人民政府(行署)批准后实施,并抄报省环境保护厅。
(一)市(地)、县(市)政府(行署)及所属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化工、造纸、电镀、印染、酿造、味精、柠檬酸、酶制剂、酵母、染料、非金属矿采选、化学药品制造、生物生化制品制造等污染较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二)县(市)政府及所属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除本规定中明确由省、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项目外,其它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县(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
有权予 以 撤销 。
六 、 各级人民政府不 得行政干预生 态 环境行
政主管部 门 或行 政审批 部 门 依法 开 展环 境影 响评
价文件审批工 作 , 不 得把降低 环境准入 门檻作 为
招商 引 资的 优惠条件 。
七 、
各级生态环 境行政主管 部 门 要 切 实加 强
建设项 目 环境 影 响评价事 中 事 后监管 , 以 提升 环
经省人 民政府 同 意 ,
现就 调
整我省建设项 目 环境影 响评价文 件分级审批权限
有錄项 通知如下 。
一
、
建设项 目 环 境影 响评 价 文 件 分级 审批
权 限
一
(
)
省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 门 负责审批 下
列酿项 目 的 环瓣 响滞文件 :
1 ?
列入 《 湖北省省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 门
门建设项 目 环境影 响评价文 件审批 目 录 年 (201 9
本) 》 , 由 省政 府及以 上 投资 主管 部 门 审批 、 核 准
或备案 ,
且按照 国务 院生 态环境行政主 管部 门 规
定应 当 编制环境 影 响报告书和环 境影 响报告表 的
酿项 目 ;
—
4 3
—
2.
由市
州 (
)
人民 政府及 其相 关部 门 立项 、
核准 、 备案 的麟项 目 ;
3.
县
市 (
、
区)
人 民 政府 及 其相 关 部 门 立
项 、 核 准、 备案 , 且需编 制 环境影 响 报告 书 的 建
设项 目 ;
4.
跨县
市 (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1.04•【字号】大政办发〔2018〕3号•【施行日期】2018.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大政办发〔2018〕3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月4日大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的通知》(辽环发〔2017〕47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大连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大政发〔2017〕2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遵循同级审批、同步放权、各负其责、就近服务的原则。
第三条市环保局(不含直属分局、办事处)负责审批以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涉及选址跨区域的项目;(二)煤炭类、电力类、石油天然气类、石化化工类、医药类、公路类、水运类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三)纸浆、溶解浆、纤维浆等制造项目,造纸(含废纸造纸)项目;(四)风电站项目;(五)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及综合利用项目;(六)燃煤锅炉项目(不包括防治污染设施升级改造项目及为生产配套的锅炉项目);(七)电磁辐射设施类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
第四条根据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有关要求,金普新区(含保税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长兴岛经济区、花园口经济区、旅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环境保护部门享有部分市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限,负责本区域内本规定第三条第二项至第四项所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03.04.29•【字号】青政办[2003]59号•【施行日期】2003.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的通知青政办[2003]59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为规范我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管理行为,提高审批效率,省环境保护局拟定的《青海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四月二十九日青海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为适应国家建设项目投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行为,提高审批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5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如下规定:一、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要求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实行分级审批管理。
二、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管理的建设项目:(一)中央政府财政性投资项目中除需按要求上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批以外的建设项目。
(二)地方政府财政性投资项目中由省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立项审批或备案的建设项目。
(三)非政府财政性投资项目中除需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批外,由省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立项审批或备案的建设项目。
(四)其它建设项目1、放射性和电磁辐射建设项目。
2、化学制浆及化学制浆造纸、酿造、电镀、印染、漂染、染料、农药(含复配)、制革生产,有毒有害废物的处理加工,有色金属采选及冶炼等严重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
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江苏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6(000)021
【摘要】<正>苏政办发[2016]109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0月9日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管理,提高审批效率,明确审批权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2页(P33-34)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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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
第5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已于2008年12月11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
二○○九年一月十六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提高审批效率,明确审批权责,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均应按照本规定确定分级审批权限。
有关海洋工程和军事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执行。
第三条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工作。
第四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原则上按照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及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性质和程度确定。
第五条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下列类型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由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的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第六条环境保护部可以将法定由其负责审批的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委托给该项目所在地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并应当向社会公告。
受委托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环境保护部的名义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受委托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环境保护部应当对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委托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审批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的目录、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的目录,由环境保护部制定、调整并发布。
第八条第五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参照第四条及下述原则提出分级审批建议,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抄报环境保护部。
(一)有色金属冶炼及矿山开发、钢铁加工、电石、铁合金、焦炭、垃圾焚烧及发电、制浆等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批。
(二)化工、造纸、电镀、印染、酿造、味精、柠檬酸、酶制剂、酵母等污染较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级或地级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批。
(三)法律和法规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第十条下级环境保护部门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条件做出环境
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依法撤销或者责令其撤销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条件做出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二)对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条件做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直接责任人员,建议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2002年11月1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