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单位职工工伤保险办理须知
工伤保险申请流程与注意事项
工伤保险申请流程与注意事项工伤保险是保障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因意外或疾病所导致的伤残、死亡等风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为了保障申请者的权益,本文将介绍工伤保险的申请流程与注意事项。
一、工伤保险申请流程1. 就医治疗:在遭受工伤后,首先要及时就医治疗。
选择当地具备医保资质的医疗机构,向医生详细描述工伤的发生过程,并保留好相关诊断报告、病历等医疗记录。
2. 报告单位:在就医治疗的同时,及时向所在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工伤情况。
提供医疗证明和相关医疗记录作为证据。
3. 单位报备:单位收到报告后,应立即将工伤情况报备给社保经办机构,并帮助员工准备相关材料。
报备时需提供申请人员的身份证明、工伤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伤情等细节。
4. 社保经办机构受理:社保经办机构收到报备后,将安排工作人员进行审核,核实工伤事实。
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就医相关证明、工伤报告、报销明细、工资收入等。
5. 审核决定: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完毕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工伤认定进行决定。
逾期未作出决定的,按认定申请人工伤的情形先行支付工伤医疗费。
6. 申请赔偿:若认定为工伤,申请人可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工伤保险赔偿申请。
需提供工伤保险赔偿申请书、经济损失证明材料、工伤鉴定或鉴定委托书等,根据相关规定按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7. 赔偿支付: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完毕后,将向申请人支付工伤保险赔偿金。
二、工伤保险申请注意事项1. 及时就医:遭受工伤后,务必及时就医,并保留好相关医疗文件,以便后续申请工伤保险时提供证据。
2. 准确报告工伤:向单位报告工伤时,要准确描述工伤的发生过程,包括时间、地点、原因等。
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3. 遵循规定流程: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申请并准备相应的材料,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4. 注意申请时限:根据当地工伤保险规定,要及时申请工伤保险赔偿,以免错过申请时限。
5. 谨慎填写申请表:填写申请表时,要仔细核对个人信息和各项数据的准确性,避免因填写错误而导致申请被拒绝或延误。
工伤申报流程和注意事项
工伤申报流程和注意事项工伤是指因工作原因造成的身体损伤或疾病,包括工作中发生的事故或职业病。
工伤申报是在发生工伤的情况下,由受伤的员工或其家属向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工伤,并获得相应的赔偿和治疗。
工伤申报的流程和注意事项对于保障受伤员工的权益和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都非常重要。
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工伤申报的流程和注意事项。
一、工伤申报流程1.受伤员工首先需要及时报告所在企业的人力资源部门或主管,并向公司的医务室寻求急救和治疗。
2.紧急处理后,员工需尽快前往医院接受诊断并获得相关医疗记录,确保有权威的诊断证明。
3.员工或其家属需向所在企业的人力资源部门提交工伤申报书,并提供所需的相关证据和材料,如身份证、工伤发生地点的证明、诊断证明、工作证明等。
4.企业需及时将员工的工伤申报材料报送给劳动保障部门,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审核。
5.劳动保障部门对工伤申报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将发放相应的工伤保险金和医疗补偿金。
二、工伤申报注意事项1.受伤员工要及时报告所在企业,做好急救和治疗工作,确保自己的安全和健康。
2.在前往医院治疗的同时,要及时向医生说明受伤的原因并取得相应的诊断证明,确保证明的真实性和权威性。
3.受伤员工和家属需要仔细填写工伤申报书,并提供所需的相关证据和材料,确保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4.企业要积极配合受伤员工和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工伤申报的审核和调查工作,确保受伤员工的权益得到保障。
5.劳动保障部门对工伤申报的审核和处理需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公正、公平地对待每一起工伤申报案件。
6.受伤员工和企业要保留好相关的证据和材料,确保一旦出现争议可以及时提供证据予以解决。
7.受伤员工需要在治疗期间配合医生的治疗工作,并在康复后进行相应的康复检查。
在工伤申报过程中,受伤员工、企业和劳动保障部门需要各自履行好相应的责任,配合好相关的工作,才能最大程度地保障受伤员工的权益,确保工伤事故的合理解决。
三、工伤申报的赔偿和医疗一旦工伤申报获得通过,受伤员工将获得相应的工伤保险金和医疗补偿金。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
办规程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工伤保险经办服务,提升保险受理准确性及时性,特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具体内容如下:
一、服务对象:持有在职劳动者工伤保险登记证(以下简称“证件”)及需要进行工伤保险经办(包括:保险报案、理赔、查询、补发明细等)的申请人。
二、服务流程:
1、保险报案:申请人凭登记证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在所在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工伤保险报案登记,并申请发放工伤费用。
2、理赔:申请人凭登记证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在所在地社会保险机构提出理赔申请,并依照相关规定签发相关手续。
3、查询:申请人凭登记证及身份证件到所在地社会保险机构查询自身信息,包括:工伤保险报案、理赔状态等。
4、补发明细:持有登记证的申请人可以到当地社会保险机构依照工伤保险相关规定补发明细。
三、其他:社会保险机构应落实文件精神,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积极整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严格执行并持续改进有关审批服务细节,确保各项服务顺利实现。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20年7月30日。
工伤保险待遇申领和注意事项
工伤保险待遇申领和注意事项工伤保险是为了保护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事故或职业病时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当劳动者遭受工伤时,及时准确地申领工伤保险待遇是维护自身权益的关键步骤。
本文将介绍工伤保险待遇的申领流程以及需要注意的事项,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这一制度。
一、工伤保险待遇的申领流程1. 及时报告工伤:当劳动者发生工伤时,应立即向所在单位报告,并尽快到所在单位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诊治。
工伤发生后48小时内未报告的,将可能影响工伤认定和待遇申领。
2. 工伤认定:经医疗机构诊断为工伤后,所在单位应按照规定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劳动保障部门将根据医学证据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认定,确认是否为工伤,并给出认定结果。
3. 申领工伤保险待遇:一旦工伤认定为确诊,劳动者就有权申领工伤保险待遇。
一般而言,申领工伤保险待遇需要准备以下材料:工伤认定书、劳动合同、身份证、银行卡等。
具体要求可根据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的规定进行准备。
4. 提交申请材料:劳动者应将准备好的申请材料提交给所在单位的劳动保障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注意,申请材料需要按要求填写,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5. 审核和审批:劳动保障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审批。
一般情况下,审核和审批的时间为15个工作日左右,申请人可以通过查询进度或咨询相关部门了解申请的进展。
6. 领取工伤保险待遇:一旦申请审核通过,劳动者就可以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领取工伤保险待遇。
待遇的发放方式可以是直接打入劳动者的银行账户,也可以是现金领取。
二、工伤保险待遇申领的注意事项1. 及时报告工伤:劳动者应在发生工伤后第一时间向所在单位报告,尽量避免拖延。
及时报告可以确保工伤认定和待遇申领的顺利进行。
2. 保留相关证据:劳动者应保存与工伤有关的证据,例如医疗记录、医疗费用发票、事故现场照片等。
这些证据对于工伤认定和待遇申领都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3. 遵守相关规定:在申领工伤保险待遇时,劳动者应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如填写申请材料时要如实提供信息,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工伤保险待遇申报须知
工伤保险待遇申报须知职工发生工伤后,单位30日内向工伤认定机构提交认定申请,经审核认定为工伤的,在工伤定点医院治疗终结后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资料申报工伤保险待遇。
一、工伤保险待遇申报时间每月1至10日(遇节假日不顺延)。
二、工伤保险待遇申报需提供的材料1.申报以下项目,均需提供《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通知书》(首次申报提供原件)、工伤职工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领取工伤保险待遇金授权委托书》(职工签名按手印、单位或企业盖章)。
同时,填写《昆明市参保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审核表》(一式三份)并加盖单位或企业公章。
2.申报工伤医疗费用:(1)门诊治疗:病情诊断证明、门诊病历、门诊用药(治疗)双处方其中一联、检查报告单及医疗费发票原件;(2)住院治疗:住院诊断证明、住院费用结算明细单、医疗费发票原件、医疗终结证明(或出院证明);(3)异地治疗的,提供就诊医院属于当地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证明材料(由当地社保部门出具);(4)第三人侵权的,提供有政府部门(法院、公安、人民调解委员会)见证的第三人经济赔偿的相关证明资料;(5)门诊有CT、核磁共振等特殊检查的,门诊或住院有特殊治疗的,提供特殊检查治疗项目的申请审批材料;(6)转诊转院的,提供转诊转院的申请审批材料;(7)旧伤复发、长期门诊、康复治疗的,提供相应的申请审批材料;(8)在境外发生工伤的,提供出境备案证明材料、外文医疗材料原件和中文翻译件(中文翻译件须加盖具备资质的翻译机构印章)。
3.申报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记账证明、出院证明(或出院小结)等复印件。
4.申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劳动能力鉴定费:(1)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因工伤残等级鉴定结论的通知》;(2)鉴定费发票。
5.申报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1)《死亡证明书》;(2)《火化证》。
6.申报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待遇:(1)《交通事故认定书》;(2)《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法院裁决书、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书;(3)依法购买强制性保险获得的赔付、第三人给予经济赔偿的相关资料;(4)门诊治疗或住院治疗的相关材料。
《工伤保险》之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
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伤保险业务管理,规范和统一工伤保险业务操作程序,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国务院令第375号)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259号)等有关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全国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经办工伤保险业务适用本规程。
负责征缴工伤保险费的税务机关应参照执行本规程的有关要求。
第三条本规程将工伤保险经办业务划分为工伤保险登记、工伤保险费征缴、工伤医疗康复与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待遇审核与支付、财务管理、稽核监督等内容。
已实行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的地区,可依据本规程简化相关程序。
第四条各级社保机构要明确岗位职责,建立考核制度,确保业务经办的畅通、快捷、高效、优质。
第二章工伤保险登记工伤保险登记包括参保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验证和补证等内容。
第一节参保登记第五条用人单位(包括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下同)依法申报参加工伤保险时,社保机构登记部门为其办理工伤保险登记,用人单位需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表》和《参加工伤保险人员情况表》,并提供以下证件或资料:(一)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二)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三)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四)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已经参加其它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只提交社会保险登记证,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参加工伤保险人员情况表》。
第六条社保机构登记部门审核参保单位填报的有关表格和有关证件、资料,并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审核通过的,社保机构登记部门应建立参保单位数据库,依据用人单位营业执照登记的内容,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 4754—20xx)和《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确定行业风险类别,录入单位和参保人员信息,并将有关资料归档。
已参加其他社会保险的,在其社会保险登记表上标注工伤保险项目。
首次参加社会保险的,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
工伤保险办事指南
工伤保险办事指南一、用人单位参保登记(一)业务定义新参保单位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二)申办材料1、《营业执照》或职业资格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2、《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3、《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4、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5、工程项目参加社会保险登记表2份;6、工伤保险工程项目批量报盘格式2份和数据盘。
注明: 1、从事接触有毒有害作业的人员必须进行参保前职业健康体检,且年满18周岁以上。
2、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不再参加工伤保险。
3、建筑施工企业以工程项目参保的除需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1)工程项目中标书;(2)项目承建合同。
(3)用工计划表(三)办理流程1.参保单位按要求填写《工程项目参加社会保险登记表》、《工伤保险工程项目批量报盘格式》;2.用人单位签章后附所有申办材料的复印件和《工伤保险工程项目批量报盘格式》数据盘一并报区社保局工伤保险科办理参保登记;3. 区社保局工伤保险科办理参保登记后到社保局办公室盖章,并将盖章后的所有材料交1份到工伤保险科,完成参保登记手续。
(四)办理条件涪陵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五)办理时间除每月25-27日结算期外都可办理。
二、单位信息变更(一)业务定义参保单位工伤保险登记所要求的事项发生变更后,向区社保局申请变更。
(二)申办材料1、《重庆市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2、根据不同的变更事项提供相应的证件和资料: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变更,提供《工商登记执照》复印件;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提供《工商登记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单位类型变更,提供类型变更的相关证明材料;单位隶属关系变更,提供隶属关系变更的证明材料;单位经济性质变更,提供经济性质变更的证明材料;单位主管部门或总机构变更,提供单位主管部门或总机构发生变更的证明材料。
工伤保险报案流程规定
工伤保险报案流程规定工伤保险是指为了保障职工在工作中受到意外伤害或罹患职业病而造成的伤残、死亡等损失而设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为了保障职工的权益,各地对工伤保险报案流程进行了规定。
本文将详细介绍工伤保险报案的流程规定,以帮助职工更好地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
一、报案时间要求职工在发生工伤事故或罹患职业病后,应尽快向所在企事业单位报案,并在48小时内办理相关手续。
按照规定,职工必须在意外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单位报案。
如果职工因故不能自行报案,可以由其家属代办。
二、报案材料准备职工在报案时需要准备一下相关材料:1. 工伤保险报案申请表:职工需要填写工伤保险报案申请表,并签字确认所填信息的真实性。
2. 工伤事故证明材料:包括事故发生地点、时间、原因等详细描述,并附上相关证人证言。
3. 医院诊断证明书:由职工所在医院出具的职工伤残情况和医疗证明材料。
4. 身份证明:包括职工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
三、报案流程1. 报案登记:职工在意外发生后,应立即向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劳动保障部门报案,填写工伤保险报案申请表,并附上相关材料。
2. 单位审核:单位对报案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报案登记证明。
3. 人保部门审核:劳动保障部门接收职工报案后,将进行审核,并对职工进行医疗鉴定。
4. 报案受理:符合工伤保险条件的职工,将得到工伤保险报案受理通知书。
5. 赔偿和待遇:经审核通过后,职工将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和相应的待遇。
四、注意事项1. 职工报案时,必须如实填写相关信息,不得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真实情况,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2. 报案时要确保材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以免造成报案不能受理或审核不通过的情况。
3. 在工伤认定期间,职工若需要就医,应选择符合医疗报销要求的医院进行治疗。
五、争议解决办法如果职工对工伤保险报案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或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解决争议。
总结:工伤保险报案流程规定是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
工伤保险申请流程
工伤保险申请流程在工作中,难免会遇到一些意外和伤害。
工伤保险作为一项重要的保障制度,能够在职工遭受工伤时提供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救治,减轻职工和企业的负担。
那么,当不幸遭遇工伤时,应该如何申请工伤保险呢?下面就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工伤保险的申请流程。
一、工伤认定工伤认定是申请工伤保险的第一步,也是最为关键的一步。
只有被认定为工伤,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申请主体工伤职工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 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如果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1 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申请材料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工伤认定申请表,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3、受理与调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 15 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4、认定决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公司员工工伤报案须知
社保参保员工须知各投保人社局工伤险的员工:接人社局通知,为了加强企事业员工工伤保险管理工作,杜绝骗保和漏保处理,一旦出险,请按如下要求办理:一、工伤备案1、各单位一旦发生工伤,首先拨打保险管理员xx电话:xxx,并用手机拍照及录像。
再拨打人社局工伤认定科24小时报案电话:xxx。
人社局工伤认定科工作人员将及时到达事故现场,对现场进行录音、录像、调查取证,事故现场内设有监控设备的要求参保单位把视频资料加以保存;2、对于外地参保员工(办事处工作人员),xx市人社局工伤认定科工作人员不能到达事故现场的,参保员工或办事处要自行保存现场的影像资料,并立即将现场影像资料传回公司,公司将连同工伤事故备案表于发生工伤之日起2日内报送xx市人社局工伤认定科工伤认定科。
3、今后,对于本市范围内发生工伤事故不能及时报案及外地参保员工不能提供影像资料的工伤认定案件,xx市人社局工伤认定科将一律不予受理。
注意:必须第一时间报案取证,否则劳动局不予认定工伤;二、工伤认定参保员工或各分厂办事处应当自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25日内向公司提交以下材料:1、受伤害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2份;2、2个人的证人证言(加印手印)及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并注明联系方式;3、受伤害职工的工伤本;4、受伤害职工的住院发票与费用总清单;5、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出诊病例、住院病例,属于职业病的提供合法有效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鉴定书;注: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1、由于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或相关处理证明;2、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死亡或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死亡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书及事故调查报告书;(受伤害职工提供)3、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证明、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者其它有效证明;4、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要求认定因工死亡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5、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6、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事发地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7、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民政部门颁发的《革命伤残军人证》以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旧伤复发的确认证明。
工伤保险申报流程
工伤保险申报流程工伤保险是指在职工因意外事故或因工作原因导致身体受到损伤,需要享受医疗保险或者伤残津贴的一种保险制度。
职工在申请工伤保险时需要按照一定的流程进行申报。
下面将介绍工伤保险申报的具体流程。
一、事故发生工伤保险申报的第一步是事故发生。
职工需要在工作中发生事故或者因工作原因导致身体受伤,才能进行工伤保险的申报。
事故发生时,职工应立即报告所在单位的相关负责人,并寻求必要的急救医疗措施。
二、就医治疗在职工受伤之后,应尽快就医进行治疗。
根据工伤保险的规定,职工申请工伤保险需要提供与工伤有关的医学诊断证明。
因此,职工在就医时需要注意咨询医生是否能够开出与工伤有关的医疗证明。
三、报案登记职工在就医治疗的同时,还需要及时将工伤事故报告给所在单位。
单位会根据工伤保险的规定,帮助职工进行工伤保险的申报。
职工需要向单位提供详细的事故经过及受伤情况,单位会协助职工进行报案登记,并提供必要的申报材料。
四、医学鉴定职工在报案登记之后,相关部门会安排医学鉴定,对职工的伤情进行评估和鉴定。
医学鉴定结果将作为工伤保险申报的重要依据,决定职工是否符合工伤保险的认定标准。
五、申请材料准备在申请工伤保险之前,职工需要准备相关的申请材料。
这些材料通常包括:1.工伤保险申请表: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工伤事故经过等内容。
2.事故报告:详细描述工伤事故的经过。
3.医学诊断证明:由责任医生或医院出具的与工伤有关的医学诊断证明。
4.医学鉴定结果:由医学鉴定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证明。
5.职工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本等身份证明文件。
六、申报手续办理在准备完申请材料之后,职工需要将申请材料交给所在单位,由单位负责办理工伤保险的申报手续。
单位会将申请材料提交给相关的保险机构,办理保险理赔手续。
七、理赔结算职工在办理工伤保险申报手续之后,保险机构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工伤保险的规定进行理赔结算。
保险机构会根据职工的伤情,给予医疗费用补偿或者伤残津贴。
工伤保险业务流程
工伤保险业务流程查阅数:27一、工伤参保登记(一)、用人单位(包括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依法申报参加工伤保险时,需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表》和《企业职工工伤保险登记表》,并提供以下证件或资料: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4、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5、其他规定的证件或资料;(二)、参保单位在申请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时,应在次月的5日提供相应证件和资料;并填写《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
(三)、因用人单位提供的证件或资料不全,未通过审核的,医保局应一次性向申报单位说明原因。
二、工伤保险费征缴1、申报受理:社保经办机构每月5日前受理参保单位填报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登记表》。
并要求参保单位提供以下资料:1)、工资发放明细表;2)、参加工伤保险人员增减明细表;3)、医保局规定的其他资料;2、缴费:缴费单位必须在医保局核准其缴费申报后的3日内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位按月缴纳,并于当月10日前缴清。
逾期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在此其间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的工伤待遇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三、工伤职工就医、伤残、工亡待遇管理(一)、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所在单位应积极救治,在本市住院的,用人单位应在24小时向县医疗保险管理局申报;异地住院的,用人单位应在3日内向县医疗保险管理局报告。
1、工伤职工就医一般应到协议机构就诊,工伤职工因急诊就医可就近诊疗。
待生命体征稳定后再转住协议医疗机构。
2、工伤职工因伤情需要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由医疗保险管理局提出建议,参保单位提出意见,填写《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经医保局核准后方可前往。
3、工伤职工因旧伤复发需要治疗的,填写《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由就诊的协议医疗机构提出诊断意见,经医保险局核准后到协议医疗机构就医。
对旧伤复发有争议的,由劳动能鉴定委员会确认。
4、工伤职工需要进行医疗、身体机能心理、职业康复的,填写《工伤职工康复申请表》,医疗康复机构提出建议,参保单位提出意见,经医保局核准后到协议医疗康复机构进行康复治疗。
工伤保险业务经办规程
工伤保险业务经办规程
工伤保险业务经办规程是明确各级经办机构在工伤保险业务中的职责和流程的一系列规定。
以下是一般的工伤保险业务经办规程,供您参考:
登记:用人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经办机构提交有关资料,办理工伤保险登记手续。
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审核并建立职工工伤保险档案。
申报与审核: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经办机构申报工伤事故,并提交相关资料。
经办机构应当对申报的工伤事故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认定为工伤。
调查与核实:对于疑似工伤事故或职业病,经办机构可以进行调查核实,以便准确认定是否为工伤或职业病。
待遇审核与支付:经办机构应当对工伤职工的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等费用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财务管理: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工伤保险基金的合规使用和管理。
信息管理: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对工伤保险业务进行信息化管理,并保障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稽核监督:经办机构应当定期进行稽核监督,对工伤保险业务进行合规检查和评估,以确保业务的规范和公正。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工伤保险业务经办规程可能会因地区和政策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应当根据当地的规定和政策进行办理。
工伤保险业务办理须知
工伤保险业务办理须知一、工伤保险核定收缴1、首次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需提供以下材料:(1)社会保险登记证;(2)企业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3)营业执照副本和地税登记证副本复印件;(4)劳动工资统计报表;(5)工资明细表;(6)参保职工劳动合同或临时用工协议和身份证复印件;(7)《昆明市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情况表(表一附一)》(电子版)和《昆明地区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核定表(表四)》。
2、单独参加工伤保险,需提供以下材料:(1)劳动工资统计表;(2)工资明细表;(3)参保职工劳动合同或临时用工协议和身份证复印件;(4)《昆明地区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情况表(表一附一)》(电子版)和《昆明地区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核定表(表四)》。
3、参统企业按月办理参保人员增减业务,每月根据参保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单位缴费费率核定月应缴数额。
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需提供以下材料1、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保险认定通知书》;2、单位申报缴纳的《云南省社会保险费通用缴款书》(指工伤认定通知书)复印件和职工养老保险手册;3、门诊治疗的门诊病历、门诊用药双处方其中一联、医疗费收据原件、诊断证明;住院治疗的用药及治疗收费明细表、医疗费收据原件、医疗终结证明(出院证明);4、达到伤残等级为1——10级的工伤职工,需提供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关于因工伤残等级鉴定的结论的通知》;5、工亡职工待遇支付需提供《死亡证明书》;6、有供养亲属的需提供工亡职工档案及有关证明材料;7、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需提供《交通事故认定书》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企业持以上相关材料,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填写相关审批表并加盖企业公章后予以支付。
三、工伤保险业务办理时间1、每月1——10日(节假日不顺延),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支付;2、每月16——25日(节假日不顺延),办理工伤保险核定收缴。
2010年昆明市工伤保险协议医院1、成都军区昆明总医院(43医院)2、昆明医学院第二人民医院(工人医院)3、云南省第二人民医院(红十字会医院)4、云南省第三人民医院(铁路医院)5、昆明市延安医院6、昆明市中医院7、昆明市第二人民医院 8、昆明市经开人民医院9、云南航天工业总公司职工医院 10、昆明西仪医院11、云磷医院 12、云南省博爱医院13、长城医院(武警医院手足外科中心) 14、昆明同仁医院15、云南圣约翰医院 16、解放军533医院17、昆玻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18、西山区人民医院19、云南云光发展有限公司医院 20、官渡区人民医院21、东川区第一人民医院 22、东川区第二人民医院23、东川区中医院 24、安宁市中医院25、安宁市云化医院 26、昆钢医院27、安宁市人民医院 28、呈贡县人民医院29、晋宁县第一人民医院 30、晋宁县第二人民医院31、晋宁县中医院 32、云南磷化学工业(集团)公司中心医院33、云南昆阳磷肥厂职工医院 34、晋宁谭智康曦骨科医院35、宜良县人民医院 36、宜良县红十字会医院37、宜良县中医院 38、石林县人民医院39、嵩明县人民医院 40、嵩明县中医院41、嵩明县第二人民医院 42、嵩明县康华骨伤科医院43、嵩明县大代理骨伤科医院 44、富民县人民医院45、富明县款庄中心医院 46、富民县大营卫生院47、富民县赤就卫生院 48、禄劝县第一人民医院49、禄劝县中医院 50、寻甸县第一人民医院51、寻甸县中医院。
员工工伤保险参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工伤保险的法律法规,保障员工在遭受工伤事故或职业病时获得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维护员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在职员工。
第三条公司高度重视员工工伤保险工作,将其作为一项重要社会责任,确保员工在遭受工伤事故或职业病时得到及时救治和经济补偿。
第二章工伤保险缴纳与参保第四条公司按照国家规定,依法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员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五条工伤保险费缴纳标准按照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核定的工伤保险费率执行。
第六条新员工入职后,人力资源部应在一个月内为其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
第七条员工发生变动,如离职、调动、退休等,人力资源部应及时为其办理工伤保险变更或终止手续。
第三章工伤认定与待遇第八条员工在工作中发生事故或因职业病导致身体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认定条件的,应及时向公司报告。
第九条公司应在事故发生后一个月内,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十条工伤认定申请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核后,认定为工伤的,公司应按照规定支付工伤待遇。
第十一条工伤待遇包括工伤医疗费、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第四章工伤事故处理与预防第十二条公司建立健全工伤事故处理机制,明确工伤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等流程。
第十三条各部门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规范作业行为,消除现场安全隐患,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第十四条发生工伤事故后,公司应及时组织调查,查明事故原因,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五章监督与检查第十五条公司定期对工伤保险参保、工伤认定、工伤待遇支付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公司接受员工对工伤保险工作的监督和投诉,及时解决员工反映的问题。
第十七条公司每年将工伤保险工作情况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告。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2012修订)(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2012修订)(一)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2.02.06•【文号】人社部发[2012]11号•【施行日期】2012.02.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为全面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相关的法规和配套政策,进一步规范、统一工伤保险经办管理工作,我们对《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劳社厅发〔2004〕6号)进行了重新修订,形成了《工伤保险经办规程》(以下简称《规程》)。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实施《规程》过程中,可结合本地实际需要,按照精确化管理和信息化手段的要求,因地制宜补充、完善有关内容。
请各地注意跟踪、了解《规程》实施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研究提出解决意见和办法,有关情况及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反馈。
二〇一二年二月六日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社会保险登记第一节参保登记第二节变更登记第三节注销登记第四节社会保险登记证管理第三章工伤保险费征缴第一节基数核定第二节费率核定第三节缴费核定第四节缴费结算第五节欠费管理第四章工伤医疗、康复与辅助器具配置管理第一节协议管理第二节工伤医疗管理第三节工伤康复管理第四节辅助器具配置管理第五章工伤待遇审核第一节工伤登记第二节医疗(康复)待遇审核第三节辅助器具配置费用审核第四节伤残待遇审核第五节工亡待遇审核第六节涉及第三人的工伤待遇审核第七节先行支付审核第六章工伤待遇和专项费用支付第一节工伤待遇支付第二节劳动能力鉴定费、工伤预防费支付第三节工伤待遇调整第七章财务管理第一节收入管理第二节支出管理第三节会计核算第四节预算第五节决算第八章信息管理第一节统计第二节精算第三节信息系统第九章稽核监督第一节稽核内容第二节稽核程序与处理第三节内部监督第十章权益记录与服务第一节记录与查询第二节业务档案第十一章附则附: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用表具体内容请到公共邮箱****************下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伤保险业务经办管理,规范和统一经办操作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办理工伤保险参保证明需要什么
办理⼯伤保险参保证明需要什么⼯伤保险以及来都是很多公司企业以及个⼈都⾮常关⼼的⼀个问题,在办理⼯伤保险的时候,⼀般都需要⽤到参保证明。
那么⼤家知不知道办理⼯伤保险参保证明需要什么吗?今天店铺⼩编为⼤家整理了相关⽅⾯的知识,下⾯⼀起看看吧!⼀、办理⼯伤保险参保证明需要什么根据《⼯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单位批准成⽴后就应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职⼯办理⼯伤保险参保⼿续,初次参加⼯伤保险的单位需准备该单位的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复印件,单位法⼈的⾝份证原件、复印件,该单位所有员⼯的劳务合同,⾝份证复印件。
资料备齐后到社保局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缴费⼯资申报花名册,并缴纳职⼯的⼯伤保险费。
单位参保缴费后有⼈员变动及时将变动⼈员名单报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位初次参保交费的次⽉新发⽣⼯伤的职⼯按《⼯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开始享受⼯伤保险待遇。
⼆、什么是⼯伤保险⼯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种社会保险制度。
⼯伤保险的认定:劳动者因⼯负伤或职业病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以及死亡时,⼯伤不管什么原因,责任在个⼈或在企业,都享有社会保险待遇,即补偿不究过失原则。
⼯伤保险,⼜称职业伤害保险。
⼯伤保险是通过社会统筹的办法,集中⽤⼈单位缴纳的⼯伤保险费,建⽴⼯伤保险基⾦,对劳动者在⽣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时,给予劳动者及其实⽤性法定的医疗救治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的⼀种社会保障制度。
这种补偿既包括医疗、康复所需费⽤,也包括保障基本⽣活的费⽤。
经过了⼩编的耐⼼介绍,相信⼤家对于办理⼯伤保险参保证明需要什么的问题有了更加深刻的理解和认识了。
其中需要⼤家特别注意的是,办理⼯伤保险⼀定要经过合法的程序。
如果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店铺,店铺在您⾝边。
参保单位职工发生工伤后如何处理?
参保单位职工发生工伤后如何处理?
某企业经理刘先生问:我单位已为职工参加了工伤保险。
如果职工发生了工伤,应该怎么处理呢? 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相关负责人答:《工伤保险待遇审核与支付程序》规定:已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职工受到事故伤...
某企业经理刘先生问:我单位已为职工参加了工伤保险。
如果职工发生了工伤,应该怎么处理呢?
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相关负责人答:《工伤保险待遇审核与支付程序》规定:已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参保单位应积极救治,先垫付治疗所需费用,同时打电话报告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并在3日内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书面报告。
参保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职工因工伤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尚未作出工伤认定结论的,用人单位应当先垫付治疗费用。
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后,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向经办机构申报结算;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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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单位职工工伤保险办理须知
一、单位新增人员由于受核定业务区或个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等因素影响不能及时核定的,请单位及时提供职工劳动合同登记表进行职工工伤保险参保情况备案。
二、职工发生工伤后,应立即进入工伤医疗协议医院救治,用人单位在7日内向所属社保机构备案,30日内向属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职工在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用人单位垫付,职工出院并经工伤认定后相关费用经审核后由社保支付。
三、昆明市工伤保险定点医院:
昆明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云大医院)、昆明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工人医院)、云南省第二人民医院(红会医院)、云南省第三人民医院(铁路医院)、解放军昆明总医院(43医院)、昆明市延安医院、昆明市中医院、昆明市第一人民医院、昆明市第二人民医院、云南省传染病专科医院(心理卫生中心)、云南省公安边防总队医院、昆明市经开人民医院、解放军478医院(空军医院)、云南航天工业总公司职工医院、昆明长城医院、昆明西仪医院、昆明同仁医院、昆明骨科医院、解放军533医院(盘龙区定点医院)。
四、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要求:
(一)申报时间:每月1-10日(节假日不顺延)
(二)工伤医疗费申报要求提供以下资料:
(1)单位填写的«昆明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费用支付审核表»一
式三份并加盖公章;
(2)经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通知书»;
(3)门诊治疗:门诊病历复印件,门诊用药处方其中一联、医疗费收据原件、有关诊断证明、检查报告单。
(4)住院治疗:用药及治疗收费明细表、医疗费收据原件、检查报告单、入院和出院医疗诊断证明和出院证。
(三)其它待遇申报要求提供以下资料:
(1)享受伤残待遇的:1-10级的工伤职工应提供昆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因工伤残等级鉴定结论的通知»;
(2)享受工亡待遇的:单位需提供职工的«死亡证明书»;有供养亲属的需提供«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待遇申请表»,街道办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无生活来源证明、民政部门出具的孤寡老人或者孤儿的有效证明,供养亲属身份证复印件、公安户籍证明、在校学生证明等相关资料;
(3)享受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的:提供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申请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资料;
享受以上任何一项待遇时,另外提供«领取工伤保险待遇金授权委托书»;
(4)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需提供«交通事故认定书»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法院裁决书;依法购买强制性保险获得的待遇或第三人给予经济补偿的相关资料;门诊治疗治疗或住院治疗的
相关资料。
五、工伤医疗有关规定:
1、旧伤复发。
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时,填报«旧伤复发治疗报告书»,经工伤定点医院提出诊疗建议,报社保机构审批后,进入工伤医疗协议医院治疗。
2、办理长期门诊治疗的工伤职工的范围一般仅限于职业病。
六、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工伤职工在治疗中,因病情需要进行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填报«特殊检查、治疗申报审批表»,由工伤定点医院提出检查治疗意见,报经社保机构审批后,可以进行特殊检查、特殊治疗。
七、目录外用药。
工伤职工用药超出«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由自己承担费用。
八、特殊材料。
工伤职工使用国产特殊材料,由工伤基金全额支付;工伤职工使用进口特殊材料,工伤基金支付80%。
九、辅助器具配置。
工伤职工需要安装辅助器具的,须由昆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到指定的辅助器具协议机构配置;工伤职工需要更换辅助器具的,填报«辅助器具更换申请表»,报社保机构审批。
盘龙区社会保险局
二〇一四年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