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石首市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备考二
2017司法考试《卷四》仿真题及答案解析
2017 司法考试《卷四》仿真题及答案解析案情1:
甲于2012 年1 月1 日借给乙100 万元,依双方约定,乙应于2012 年12 月31 日返还借款,月息1.5%。
1.如果甲于达成借款协议后反悔,不愿借款给乙,乙可否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一)情景一:乙未经甲同意,与丙约定由丙承受其对甲的债务。
2.乙与丙约定由丙承受其对甲的债务,此约定的效力如何?
3.依照乙丙之间的债务承担协议,丙于2012 年12 月31 日向甲清偿本息,甲起初以丙不是债务人为由拒绝受偿,但是又于2013 年1 月31 日表示受领,试分析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的变动情况。
(二)情景二:甲虽然承诺不将债权转让给他人,但却瞒着乙于2012 年6 月30 日将债权让售给丁,以借款应急。
4.甲将债权转让给丁的行为效力如何?
5.丁于2012 年12 月31 日向乙出示了甲转让债权给自己的证明,请求乙付款时,才知道乙已经于12 月初陷于支付不能,丁可否请求甲赔偿损害。
【答案】1.解析:乙不可以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因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甲未向乙提供借款,则借款合同不生效,不存在违约责任的问题。
2.解析:债务承担系由新债务人代替旧债务人,新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和信用等因素会影响到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债务承担关系债权人利益甚切,实际上是对债权的处分,故必须有债权人的参与。
《合同法》第84 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未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订立的债务承担。
2017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练习
2017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练习2017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练习担任执业律师、法官、检察官和公证员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接下来为大家精心准备了2017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练习,想了解更多相关内容请密切留意我们应届毕业生!【案情】:李某和胡某系邻居,因为琐事发生争执,李某将胡某踢倒在地,造成胡某身上多处软组织损伤,没有其他严重后果。
派出所据此作出对李某罚款一千元的行政处罚。
李某不服,口头向设立该派出所的区公安分局提起行政复议。
区公安分局以行政复议不口头提起为由不予受理。
之后,超出了法定复议期限,李某无法再提起行政复议。
李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1.李某是否可以口头提起行政复议?区公安局是否应当受理?为什么?2.李某若对罚款行为不服,是否可以提起诉讼?如果可以,应当以谁为被告?谁是第三人?3.李某若对区公安分局的不受理决定不服,是否可以提起诉讼?如果可以,应当以谁为被告?4.胡某若对罚款行为不服,是否可以提起诉讼?如果可以,应当以谁为被告?谁是第三人?5.李某去法院起诉区公安分局不受理决定,法院可能作出怎样的裁判?【答案】: 1.李某可以口头提起行政复议。
区公安局应当受理,因为罚款属于派出所的权限,对于这一行为不服,派出所作为被申请人,区公安局是复议机关,应当受理。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1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因此,李某可以口头提起行政复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1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尽管本案中罚款数额超出法定数额,但罚款属于派出所的职权之一,仍然具有被申请人的资格,此时区公安分局作为复议机关。
2.李某若对罚款行为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因为这一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
2017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习题
2017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习题如果要想取得司法的胜利,我们就必须认真对待考试考试。
以下是整理的2017卷四案例分析习题,欢迎学习!1、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数罪并罚案例1:张某,男,23岁。
张某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5月5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
服刑期间,张因病于同年7月11日保外就医。
保外就医的当月,张某又继续盗窃作案。
在一年之内共盗窃23次,价值人民币45000元。
法律教育网[问题]法院应对张某如何处罚?分析:张某的行为属于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情况。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此情况,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进行并罚,并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即先减后并的方式进行并罚。
案例2:罪犯朱庆,1994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1996年10月,监狱根据朱庆悔改表现,依法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
法院审核了朱庆在狱中悔改表现及有关证据材料,依法裁定可以假释,其假释考验期自1996年11月3日至1998年11月2日止。
但朱庆被假释出狱后,盗窃作案5起,窃得财物价值1800多元。
[问题]法院应对朱庆如何处罚?分析:在假释期内又犯罪]法院应对朱庆撤销假释。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必须遵纪守法,如果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罪的,应当撤销假释,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进行并罚。
并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即先减后并的方式进行并罚。
案例3:赵某,男,21岁。
赵某于1997年12月7日被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赵某在缓刑考验期间,某日骑车外出,将卖烤红薯的夏某自行车及烤筒撞倒。
夏某指责赵,赵挥拳便打夏的脸部、胸部,致夏异骨粉碎性骨折(轻伤)。
夏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问题]法院应对赵某如何处罚?分析:法院应对赵某撤销缓刑。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必须遵纪守法,如果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罪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进行数罪并罚。
2017年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经典试题
2017年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经典试题在复习司法考试时,我们一要脚踏实地,二要持之以恒,只有做到了这两点,我们才有可能成功拿下司法考试。
【案情一】兴海公司与某外贸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由兴海公司以总价款600万元的价格向外贸公司提供大蒜800吨,并约定于2001年8月1日交货,迟交一天罚总价款的3%作为违约金,兴海公司向外贸公司交付20万元作为定金。
后因兴海公司未能按期交货,双方发生争议。
请问:【问题】:1.如果兴海公司未能交货是由于当地山洪暴发,导致道路不通,能否以此为由向外贸公司主张免责?为什么?【答案】:可以免责。
因为山洪暴发属于不可抗力,根据《合同法》第117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2.如果兴海公司未能交货是因为大蒜被其他公司以高价买走,兴海公司能否以此为理由主张免除违约责任?为什么?【答案】:不能免责。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只要当事人有违约事实,又无法定免责事由,即应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当事人有违约事由,却无法定免责事由,即应承担违约责任。
3.如果兴海公司未能交货,外贸公司能否主张在不退还定金的同时,要求兴海公司再交32万元违约金?为什么?【答案】:不能。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违约金和定金不能并用,所以外贸公司只能从违约金与定金中选择其一适用。
《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依此,当事人在违约金和定金并存的情形下只能择一使用。
4.如果兴海公司推迟交货5天,兴海公司能否以违约金畸高为由主张适当减少违约金?为什么?【答案】:可以。
因为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兴海公司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模考试题
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模考试题2017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模考试题不少考生认为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是最难的,今天店铺来为大家破解难题,下面是应届毕业生店铺为大家搜索整理的2017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模考试题,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案例一】【案情】甲因为丁欠其10万元钱久拖不还,纠集乙、丙,将丁骗至自己开办的矿场内关押。
在乙、丙二人外出吃饭时,甲对被捆绑的丁进行殴打,继而将丁掐昏,以为丁已经死亡,将丁藏匿于水沟中致丁溺死。
乙、丙二人回来后得知丁死亡,十分害怕。
甲等人为了掩盖罪行、转移视线,向丁家发出一封勒索信,称丁被绑架,索要3万元人民币放人,然后分头逃匿。
甲在逃避追捕过程中,登上一辆小公共汽车,拔出刀子架在司机的脖子上胁迫司机改变行驶路线,朝山里行驶。
由于路况不好,加之司机十分紧张,一路上险象环生,几度几乎翻车。
乘客纷纷要求下车,甲声称,要下车,必须交出身上的钱物。
众乘客只好交出身上的财物才得以下车。
司机也乘机逃走。
甲干脆自己开车。
甲只开过农用拖拉机,并不熟悉汽车驾驶,也没有汽车驾驶执照。
因此路过-/b镇时,撞倒了一个行人,镇上的行人纷纷叫喊,要其停车,也有人上前阻拦,但甲仍不停车,将拦截汽车的数人撞倒后,继续逃亡。
逃亡中又撞倒三人。
车子冲进街边的店铺才熄火停下。
乙、丙搭乘出租车逃匿,乘司机下车小便之机,乙突然将车开走。
该车司机急追,但未能追上。
乙开车时不小心撞倒行人,乙下车查看发现被撞行人受伤未死,问丙如何处理。
丙说不管,叫乙赶快开车离开。
乙驾车离开后4个小时,该被撞行人死在路边。
【问题】试用刑法湘识分析甲、乙、丙的行为。
【答案】1.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抢劫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劫持汽车罪、交通肇事罪,数罪并罚。
2.乙构成非法拘禁罪、抢夺罪、交通肇事罪。
3.丙与乙同样构成非法拘禁罪、交通肇事罪。
【解析】1.《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017年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练习试题及答案
【导语】想要⼀举拿下国家司法考试,光看书还是不够的,诚意整理2017年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练习试题及答案,希望⼤家喜欢。
【案例⼀】 【案情】被告⼈甲、⼄共同将被害⼈丙杀害。
⼀审程序中,在公诉⼈对被告⼈甲、⼄同时进⾏讯问后,经审判长许可丙的⽗亲丁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份,就犯罪及财产损失事实向甲、⼄发问。
丙所居住社区的物业管理⼈员戊旁听了案件审理,并应控⽅要求就丙的被害情况向法庭作证,先后回答了辩护⼈、公诉⼈及审判长的发问。
庭审中合议庭对戊的证⾔及其他证据发现疑问,遂宣布休庭,就被害⼈死亡时间及原因进⼀步调查核实。
法庭调查中,公诉⼈发现被告⼈⼄尚有遗漏的犯罪事实,当庭提出要求撤回起诉,法庭审查后作出同意撤回起诉的决定。
重新起诉后,甲、⼄分别被判处死刑并赔偿原告损失10万元。
宣判后⼄提出上诉,⼆审法院仅就⼄的犯罪部分进⾏了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维持了原判,并上报⼈民法院核准。
【问题】 请指出以上案例中在程序⽅⾯的不当之处,并简要分析原因。
【答案】 1、公诉⼈对被告⼈甲、⼄同时讯问违反了分别进⾏讯问的原则。
2、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不能就有关犯罪事实向被告⼈发问。
3、戊作为证⼈不能旁听案件的审理。
4、戊作为控⽅证⼈,控辩双⽅向其发问的顺序错误,应当先由要求传唤的⼀⽅进⾏发问。
5、公诉⼈在庭审中发现有漏罪的只能追加起诉,不能撤回起诉。
变更、追加、撤回起诉应当报经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并以书⾯⽅式向⼈民法院提出,公诉⼈不能当庭迳⾏决定。
6、法院对检察机关撤回起诉的要求应以裁定⽽不能以决定的⽅式作出。
7、审理部分被告⼈上诉的案件,应当对全案进⾏审查,包括甲、⼄罪刑及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审查。
【案例⼆】 【案情】2007年2⽉10⽇,甲公司与⼄公司签订⼀份购买1000台A型微波炉的合同,约定由⼄公司3⽉10⽇前办理托运⼿续,货到付款。
⼄公司如期办理了托运⼿续,但装货时多装了50台B型微波炉。
2017司法考试卷四综合案例分析试题及参考答案
2017司法考试卷四综合案例分析试题及参考答案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每一位考生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司法考试卷四综合案例分析试题及参考答案”,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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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卷四综合案例分析试题及参考答案【案例一】某甲于2007年l0月在华普股份有限公司(专营电器制造)股东大会上被选为董事长。
2008 年10月10日,甲代表公司去参加钢材购销会,认识了马鞍山某钢铁厂经理某乙,就与某乙就购买一批特型钢材达成了协议,并约定l2月12日某甲派人去钢铁厂取货,届时交付l00万元人民币的银行汇票。
某甲回到公司后,适逢其弟某丙前来拜托某甲想办法帮助某丙开办的个人独资企业扭转亏损状态,某甲就为其开具了华普股份有限公司的介绍信,并以华普股份有限公司的名义开了一张l00万元的银行汇票。
某乙看了介绍信届认定某丙就是华普公司派来取货的人,收下汇票后就带某丙提货。
某丙将这批特型钢材运回后出卖给另外一家电器生产公司,获利30万元,从中拿出10万元送给某甲作为酬金。
一个月后,某丙与手机公司签订一份购销合同,合同标的价值20万元,某丙以自己价值l0万元的房子设定抵押,某甲又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以公司名义在合同上对全额做了保证,手机公司并不知道某甲没经过正当程序即以公司名义做出担保的事实。
华普股份有限公司的经理某丁得知了这些情况,于是在董事会会议上就此作了汇报,但与会的其他董事都碍于某甲作为董事长的情面,没有对其进行处理。
某丁又向公司监事会作了反映,监事会讨论认为,某甲的行为违反了董事竞业禁止义务,应当赔偿公司损失。
某甲对监事会的决议不予理睬,甚至威胁说,在下次股东会上要罢免监事们的职务。
公司监事会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某甲称,对于让某丙去提那批钢材的事情,自己只是为其弟牵线搭桥,并未亲自从事与公司同类的营业,不应当受到任何指责,他的行为是否违反了董事竞业禁止义务?为什么?2.股份有限公司能否为他人担保?要求怎样的正当程序?某甲以公司名义为某丙担保的行为如何处理?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担保责任?3.公司监事会能否代表公司要求某甲赔偿损失?为什么?某甲应当赔偿公司的何种损失?如果监事不再提起诉讼,该怎么办?【参考解析】1.违反。
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题举例说明
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题举例说明2017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题举例说明案例分析在司法考试中占据着十分重大的分值,为了让大家对案例分析题有一个全面的复习,下面店铺就为大家收集整理了以下2017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题举例,希望对您的学习有所帮助!2017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民工意外身亡鉴定2014年12月13日,山西省某派出所干警在处警时与民工周某等人发生冲突,周某在冲突中倒地不起,后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事件发生后,网络上多个论坛、网站纷纷上传现场拍摄的录像、照片,甚至出现了类如“某省农民工讨薪命丧太原某派出所”的帖子,在全国掀起轩然大波。
中央电视台多次播报该事件。
为弄清事实真相,尽快平息事态,当地检察院与周某的家属协商后委托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周某死亡原因进行司法鉴定。
鉴定中心接受委托后,派出由刘良主任法医师带队的骨干鉴定团队前往该市进行司法鉴定。
在检察院的协助下,该鉴定团队首先详细询问了案件的来龙去脉,随后于2015年1月5日对周某的尸体进行系统全面的解剖检查。
解剖中发现,在C3-C6颈椎存在9.0cm×10.0cm×4.0cm范围内的皮下组织及肌肉出血,以右侧为重,触动颈椎时可扪及骨擦感。
分离项部软组织,见C4-C5颈椎椎间盘断裂。
将C3-C6颈椎带颈髓取下,见取下的椎体周围软组织广泛性出血。
在脊柱椎骨中,虽然颈椎体积最小,但负重较大,且有不少重要神经、血管伴行,那么颈椎损伤会不会是导致周某死亡的真正原因?为了得到科学、准确的鉴定结论,鉴定团队决定提取部分颈椎及重要器官组织进行后续法医病理学检验。
首先对死者周某C3-C6颈椎及相应段颈髓进行X光平片及CT检查,提示C5、C6椎体右侧横突粉碎性骨折。
后打开颈椎椎管,带硬脊膜取出颈髓,发现硬脊膜外广泛出血,并仔细切开颈髓,提取部分组织制作病理学切片进行显微镜观察,结果于镜下观察见椎管前韧带广泛出血,颈髓硬脊膜外广泛出血,C4、C5颈髓实质内多发性灶性出血。
2017年司法考试卷四案例模拟试题及答案三篇
【导语】常听⼤家抱怨司法考试涉及⾯⼴、知识点庞杂,学的时候感觉挺明⽩,⼀做题便错,简直让⼈头⼤。
的确,司法考试对于很多考⽣来说有些捉摸不透。
但是,在我看来,做好模拟试题便可消除此种烦恼。
下⾯为⼤家带来2017年司法考试卷四案例模拟试题及答案三篇,希望能对⼤家2017年司法考试的备考有所帮助。
2017年司法考试卷四案例模拟试题及答案1 第⼀部分:简析题(本部分共5题,70分) ⼀、本题(12分) 案情:某个体户孟某平⽇在朋友中被称为“认识⼈多,路⼦野、能量⼤”。
1999年6⽉某⽇,孟某的朋友齐某找到孟某,称其⼦当年参加中考想进重点⾼中,但考试成绩很不理想,想请孟某找⼈帮帮忙。
孟某说:“帮忙不成问题,可是现在……,你也知道!”齐某当即表⽰钱的事不成问题,只要孩⼦能进某重点⾼中花多少钱都愿意。
于是孟某带着齐某找到平⽇关系不错的某市⼟地管理局局长⾦某,说明来意,并暗⽰事成之后必有重谢。
⾦某遂答应下来。
数⽇后,⾦某借故设宴,招待该市招⽣办公室主任⾼某,在席间⾦某提出齐某⼉⼦⼊学⼀事,⾼某表⽰此事违反规定不好办。
⾦某⼤怒:“办事情要想想退路。
”⾼某回去后考虑到本单位职⼯宿舍建设⽤地正在⼟地管理局审批,遂指令某重点中学接受齐某的⼉⼦⼊学。
事后齐某给⾦某送去了现⾦2万元,⾦某推辞⼀番后,全数收下。
问: (1)孟某的⾏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不构成犯罪请说明理由;如果构成犯罪,请说明构成什么罪并说明理由。
(2)⾦某的⾏为是否构成犯罪?如不构成犯罪请说明理由;如果构成犯罪,请说明构成什么罪并说明理由。
(3)齐某的⾏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不构成犯罪请说明理由;如果构成犯罪,请说明构成什么罪,并说明理由。
(4)⾼某的⾏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不构成犯罪请说明理由;如果构成犯罪,请说明构成什么罪并说明理由。
⼆、(本题15分) 案情:2004年5⽉23⽇,商⼈李某到素以安全著称的“⼤富豪”酒店住宿,下台阶时不慎摔倒,扭伤了脚踝,花去医疗费500元。
2017司法考试四卷刑法案例分析题解答
2017司法考试四卷刑法案例分析题解答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每一位考生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司法考试四卷刑法案例分析题解答”,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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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殴打行为当中,数名行为人徒手殴打被害人,其中一人用木棒击打被害人头部致重伤,经法医鉴定,重伤系木棒击打所致,此种情况下,其他参与殴打行为的人应否对重伤的结果承担刑事责任?答:具有伤害故意的行为人都去了现场,他们的行为都是共同实行行为,在刑事责任的承担上,按照共同正犯处理上的“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所有人都应当对死亡结果负责,对所有人量刑基准都应当是10年以上。
不能把用木棒导致被害人重伤者与其他人在对结果的责任上分开评价,共同犯罪中各犯罪人的行为是相互配合的,所以,都要对行为结果共同负责。
否则,就是把共犯当成单独犯罪看待。
当然,对其他参与殴打行为,但并未直接导致被害人死亡的人,在最后量刑时可以区别对待,例如,可以考虑引用从犯的规定减轻处罚。
2.在诈骗案件中,被告人用后次骗来的钱归还前次骗的事主,如何计算数额?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对于多次进行诈骗,并以后次诈骗财物归还前次诈骗财物,在计算诈骗数额时,应当将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扣除,按实际未归还的数额认定,量刑时可将多次行骗的数额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这一规定的被害人是否包括不同被害人的情况?该司法解释新刑法修改以后实施,是否还适用?答:诈骗的被害人是同一个人还是不同的人,并不重要。
关键看诈骗罪的法益侵害性到底表现在什么地方。
诈骗罪的法益侵害性主要表现在对被害人财产权的侵害,任何人的财产占有、所有都受法律保护,因此,被害人是同一个人,还是不同的人,都对诈骗犯罪成立没有影响。
对于多次进行诈骗,并以后次诈骗财物归还前次诈骗财物,在计算诈骗数额时,应当将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扣除,按实际未归还的数额认定,以此决定最后的定罪量刑,这是符合实践的需要。
2017司法考试卷四典型案例分析题训练
2017司法考试卷四典型案例分析题训练知识要在平时的工作和生活中不断的积累巩固,临时抱佛脚是不行的。
以下是整理的2017司法卷四典型案例分析题训练,欢迎学习!1、卷四案例分析:夫妻共同财产甲、乙两夫妻将自己的一处房产租给丙做生意,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并办理了相应的登记手续。
其后,甲由于做生意亏损,于是向丁借款,把该房产作为担保抵押给了丁,甲与丁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同时约定:“如果甲到期不还欠款,则丁自动拥有该房产。
”这件事乙知道,但是不表态。
那么:(1)甲丙之间的租赁合同是否生效?(2)甲丁之间的抵押合同是否生效?(3)如果甲到期不能清偿欠款,丙与丁均主张优先受偿权,应如何处理?(4)事后,乙可否以自己不同意主张撤销甲与丁之间的抵押合同? 法律教育网答:(1)该租赁合同有效。
甲与丙之间达成了协议,签订了租赁合同,且办理了登记手续,应该认为租赁合同生效。
(2)抵押合同生效。
《担保法》第48条规定:“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由此可见,租赁合同并不影响成立在后的抵押合同的效力,并且抵押也已办理了登记。
另该房产虽系夫妻共有,但乙未表示反对的,视为同意。
(3)应该认为丙享有优先受偿权。
根据《合同法》和《担保法》的规定,承租人在出租人出售房产的时候享有优先购买权,而抵押权人在债务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的时候,也享有就抵押物出售的优先受偿权。
当承租人的优先受偿权与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发生冲突时,理论上认为承租人的优先权优先行使,因为这样可以更有力地保护承租人的权利,不改变承租物的使用者,便于承租物的更有效合理使用,同时承租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后,债权人可以就其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款项实现自己的债权,并不影响自己的利益。
如果由抵押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那么承租物的所有权就会发生变动,不利于保护承租人的利益。
(4)不可以。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财产属于双方共同共有,虽然甲将该房屋设定抵押权没有经过乙的同意,但是乙在得知该情况后并未表示反对,而且丁取得抵押权是善意、有偿的,因此应当认定甲与丁之间的抵押合同有效,乙不能撤销甲与丁之间的抵押合同。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卷四)【2】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卷四)【2】三、(本题21分)案情:被告人李某于2014年7月的一天晚上,和几个朋友聚会,饭后又一起卡拉OK,期间餐厅经理派服务员胡某陪侍。
次日凌晨两点结束后,李某送胡某回家的路上,在一废弃的工棚内强行与胡某发生了性关系。
案发后李某坚称是通奸而不是强奸。
此案由S市Y区检察院起诉。
Y区法院经不公开审理,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作出无罪判决。
检察机关提起抗诉,S市中级法院改判被告人构成强奸罪并处有期徒刑三年。
二审法院定期宣判,并向抗诉的检察机关送达了判决书,没有向被告人李某送达判决书,但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发布了判决书。
问题:1.本案二审判决是否生效?为什么?我国刑事裁判一审生效与二审生效有无区别?为什么?2.此案生效后当事人向检察院申诉,程序要求是什么?3.省检察院按审判监督程序向省高级法院提起抗诉,对于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再审案件,省高级法院应当如何处理?4.如果省高级法院认为S市中级法院生效判决确有错误,应当如何纠正?5.此案在由省检察院向省高级法院抗诉中,请求改判被告人无罪,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也辩称无罪,省高级法院根据控辩双方一致意见,是否应当做出无罪判决?为什么?四、(本题22分)案情:2016年1月10日,自然人甲为创业需要,与自然人乙订立借款合同,约定甲向乙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1年,借款当日交付。
2016年1月12日,双方就甲自有的M商品房又订立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其中约定:如甲按期偿还对乙的100万元借款,则本合同不履行;如甲到期未能偿还对乙的借款,则该借款变成购房款,甲应向乙转移该房屋所有权;合同订立后,该房屋仍由甲占有使用。
2016年1月15日,甲用该笔借款设立了S个人独资企业。
为扩大经营规模,S企业向丙借款200万元,借款期限1年,丁为此提供保证担保,未约定保证方式;戊以一辆高级轿车为质押并交付,但后经戊要求,丙让戊取回使用,戊又私自将该车以市价卖给不知情的己,并办理了过户登记。
2017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考点解析【2】
2017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考点解析【2】【参考答案】1.刘某、何某发生纠纷后依法应当通过什么方式解决纠纷?理由是什么?【分析】考查纠纷解决方式,即《仲裁法解释》第7条规定,在仲裁协议与向法院起诉的约定并存的情况下,应如何处理,该规定是否有其他特殊情况。
答:根据本案情况,当事人应当通过诉讼解决纠纷,因为双方的仲裁协议无效。
但刘某向M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何某未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异议的,仲裁协议有效,此时,当事人可通过仲裁解决纠纷。
刘某与何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先在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但之后,刘某与何某又约定合同发生纠纷后也可以向乙市B 区法院起诉。
《仲裁法解释》第7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
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
此时刘某与何某先前约定的仲裁条款无效。
但是,刘某起诉后,若何某未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异议,则当事人可以通过仲裁解决纠纷。
2.刘某提出的回避申请和重新进行仲裁程序的申请,何某提出的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分别应由谁审查并作出决定或裁定?【分析】考查《仲裁法》36、37条的规定。
在重新申请仲裁程序及对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的作出主体。
答:仲裁员的回避应当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重新进行仲裁程序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协议的效力由仲裁委员会决定。
《仲裁法》第36条规定,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
本案中,刘某提出的回避申请依法应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
《仲裁法》第37条第2款规定,因回避而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本案中,刘某提出的重新进行仲裁程序的申请,依法应由仲裁庭决定。
《仲裁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2017司法考试四卷刑事诉讼法案例精析【2】
2017司法考试四卷刑事诉讼法案例精析【2】[2]自诉案件、法庭审理方式、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段锋(1984年5月出生)于2000年8月与李琳(1983年8月出生)相识。
建立恋爱关系后不到两个月,两人即在段锋的工厂单身宿舍同居。
同居后,两人常因琐事争吵。
2000年11月14日晚,李与段又发生争吵。
段欲外出躲避,被李拉住不放。
二人争吵时,住隔壁的赵某、韩某、王某等三人前来劝架。
段因李不放手,恼羞成怒,威胁李再不松手,就将其衣服扯光。
李仍不松手,段把李身穿的睡衣及内衣裤全部扯掉。
赵某见状扔给李一件外衣。
李因穿衣而松手后,段即走出宿舍。
以后,两人继续同居,并仍常因生活琐事争吵。
2001年5月27日,两人争吵时,段打伤了李。
李去医院诊治,县医院诊断为轻伤。
李为治疗而花费了2000余元医药费。
李因感到与段不能再继续维持同居关系,于2001年6月13日向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所提诉讼请求共两项,即要求段锋赔偿全部医药费,解除与段的同居关系。
所提请求的主要理由,一是段锋系致伤责任人,医药费理应由其承担;二是两人经常争吵,并曾受当众扯光衣服之侮辱,两人同居无法维持。
县法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被告人段锋打伤李琳及当众扯光其衣服的侮辱行为,已构成犯罪,因此决定将本案转刑庭处理。
刑庭认为,本案系自诉案件,故在决定采用独任审判后,由审判员通知李琳作为刑事诉讼自诉人,并将其民事诉状作为刑事自诉书。
同时告知段有权聘请辩护律师,但段表示不请律师。
法院决定于2001年7月20日公开审理本案。
开庭前一天,李琳告知法院,她不愿控告段犯罪,仍只想通过法院解除与段的同居关系并让段赔偿医药费。
因开庭日期已定,县法院刑庭决定如期开庭。
开庭审理时,只有段锋一人到庭。
法庭审理时,只对段进行了讯问。
讯问后,由于事实清楚,段锋亦全部承认,故未让段锋作最后陈述,随即当庭作出判决,对其以伤害罪和侮辱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和两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两年半,并告知段锋有上诉权及上诉期限,但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未作出处理。
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备考训练题
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备考训练题2017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备考训练题司法考试对于很多人来说越来越重要了,因此,大家在平时备考复习的阶段要抓住要点复习。
以下是店铺整理的2017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备考训练题,欢迎学习!《考点一》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悬赏广告酬金纠纷上诉案上诉人(原审原告):小李,女,34岁,某市市政工程局工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某,男,37岁,某铁路局某机车车辆配件厂工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男,32岁,某省某市机电公司干部。
原审第三人:王某,男,35岁,某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民警。
上诉人小李因与被上诉人朱某、李某悬赏广告酬金纠纷一案,不服某市和平区人民法院(1993)和民初字第440号民事判决,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第一审法院认定:被告朱某与被告李某是朋友关系。
李某委托朱某代办汽车提货手续。
1993年3月30日中午,朱某在某市和平区电影院看电影,散场时,将装有某市机电公司面值80余万元人民币的汽车提货单及附加费本等物品的一公文包遗忘在座位上。
位于后几排看电影的原告小李发现后,将公文包捡起,与同去看电影的第三人王某(原系李某同学)在现场等候良久,未见失主来寻,便将公文包带走,并委托王某予以保管。
法律教育网同年4月4日、5日和7日,朱某先后在某市《今晚报》和《日报》上刊登寻包启事,表示要“重谢”和“必有重谢”拾得人。
4月12日,李某得知失包情况后,在《今晚报》刊登内容相同的寻包启示,声明“一周内有知情送还者酬谢15000元”。
当晚,小李得知以李某名义刊登的寻包启事,即告诉王某并委托其与李某联系。
次日,双方在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交接钱物。
由于在给付酬金问题上,双方发生争执,小李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朱某、李某依其许诺支付报酬15000元“。
朱某、李某辩称:寻包启示许诺给付酬金不是其真实意思,且公文包内有李某单位及本人的联系线索,小李不主动寻找失包人,物归原主,却等待酬金,请求法院驳回李珉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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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石首市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备考二
【案情】:
被告人吴某,男,33岁,个体工商户。
2004年11月与其隔壁开杂货店的张某、田某夫妇发生纠纷,将张某头部颅骨打伤,因抢救无效死亡;田某受轻微伤。
在侦查阶段,田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公安机关提出赔偿要求,经调解,由吴某一次性付给田某人民币5万元。
人民检察院对吴某以故意伤害罪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此时田某同时向人民法院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
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田某要求被告人吴某赔偿因犯罪行为造成自己身体伤害所支付的医药费5600元,张某的丧葬费7800元,抚养费、赡养费52000元,精神损失费及与厂家未能签成一份购销合同带来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0万元。
一审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此案。
吴某提出审判员甲是被害人张某的侄子,要求回避。
合议庭认为张某已经死亡,不是本案的当事人.故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回避条件,驳回了吴某的回避申请。
经审理,中级人民法院确认了公诉机关指控吴某的犯罪事实,支持了田某的部分赔偿请求,判决吴某赔偿田某人民币8万元。
田某不服,以判决赔偿数额过少为由,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进行了调解,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于2004年3月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由于吴某支付5万元后无力继续履行赔偿义务,吴某父母为其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支付了剩余的3万元人民币。
【问题】:
1.田某是否具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资格?为什么?
【正确答案】:
具有。
田某作为被害人张某的近亲属,并且她本身也是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1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田某因吴某的犯罪行为受轻微伤,造成医疗费等物质损失,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刑诉解释》第84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可以告知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田某作为被害人张某的近亲属,有权对吴某的犯罪行为造成张某死亡的物质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田某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时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正确答案】:
不符合法律规定。
田某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
不能在侦查阶段委托诉讼代理人。
【解析】:
田某在侦查阶段不能委托诉讼代理人。
公诉案件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刑事诉讼法》第40条第1款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田某只能在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委托诉讼代理人。
3.田某在公安机关调解并接受了被告人吴某的给付后,是否可以再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正确答案】:
可以。
调解不具有法律拘束力,不能阻却田某提起诉讼。
【解析】:
《刑诉解释》第90条规定:“在侦查、预审、审查起诉阶段,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提出赔偿要求,已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记录在案的,刑事案件起诉后,人民法院应当按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受理;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调解,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并已给付,被害人又坚持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尽管吴某已给付赔偿金,田某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4.田某的诉讼请求哪些是合理的?哪些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请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对医药费、丧葬费、抚养费、赡养费的赔偿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因为它们都属于因犯罪行为带来的物质损失,可以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诉讼标的。
(2)对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
因为附带民事诉讼不以精神损失费为诉讼标的。
(3)对未签成购销合同的损失的诉讼请求也不符合法律规定。
因为物质损失包括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经济合同的损失不符合这两类。
【解析】:
(1)田某对医药费、丧葬费、抚养费、赡养费的赔偿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7条第1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而医药费、丧葬费、抚养费、赡养费都属于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
(2)对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1款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对未签成购销合同的损失的诉讼请求也不符合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规定》第2条规定:“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经济合同的损失不是必然遭受的,而是可能的损失,属间接损失,对此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5.本案中人民法院驳回吴某的回避申请是否正确?为什么?
【正确答案】:
不正确。
因为张某虽死亡,但田某与张某的侄子有姻亲关系,也即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二)项规定:“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
”虽然张某死亡,但田某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与张某的侄子有姻亲关系,可能因此影响公正处理案件,所以张某的侄子应予回避。
6.二审法院是否可以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进行调解?为什么?
【正确答案】:
可以,除人民检察院提起外,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在审理中都可以调解。
【解析】:
《刑诉解释》第96条第1款规定:“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人民检察院提起的以外,可以调解。
调解应当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进行。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审判人员应当及时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的附带民事诉讼是由身为被害人和被害人张某的近亲属田某提起,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
7.吴某父母是否可以替吴某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正确答案】:
可以。
被告人亲属自愿,代为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准许。
【解析】:
《刑诉解释》第87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成年被告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如果其亲属自愿代为承担,应当准许。
”所以本案中,吴某的父母可以替其承担赔偿责任。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解决问题的实质是民事赔偿,其性质首先是民事诉讼,因其是由于被告人
的犯罪行为引起的,在刑事诉讼中提出,并在刑事诉讼中附带解决,才具有一定特殊性。
所以在赔偿问题上,不同于刑法上的罪责自负原则,可以允许成年被告人的亲属承担。
本题较为全面地考查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程序,从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到附带民事诉讼判决的执行,考点比较细,但都是附带民事诉讼中应该掌握的知识点。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必须把握的一个要点是附带民事诉讼,首先是一种民事诉讼,是为了解决民事赔偿问题而设立的,只是因为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提起和解决才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把握好这一点,第6问和第7问即使没有看过法条也应该能够作出正确的答案。
如同民事诉讼一样,附带民事诉讼可以调解,也可以由亲属代为赔偿。
考生在复习附带民事诉讼时,应当把重点放在特殊性上,掌握了特殊性,其余的就应该和民事诉讼程序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