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实施标准化战略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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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通知-厦府办〔2015〕75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通知-厦府办〔2015〕75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通知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通知厦府办〔2015〕7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厦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41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11年3月1日实施以来,各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质量不断提升,推进依法行政水平不断提高。

但在实践过程中,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仍然存在问题。

为适应新形势需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重视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随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权力机关备案审查、法院司法审查工作不断加强,行政相对人提请异议审查制度日益完善,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各区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重要性,认真贯彻落实《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切实重视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

二、严格执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一)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包括市政府发布的以及经市政府批准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在发布前应征求市政府法制机构意见。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8.10•【字号】厦府办规〔2023〕7号•【施行日期】2023.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办规〔2023〕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厦门市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第4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8月10日厦门市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实施方案为深化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推动工业用地提质增效,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的指导意见》(闽政办〔2022〕4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自然资源管理的重要论述,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深化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和福建省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措施,坚持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建立健全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工作机制,确保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与现行工业用地供应、审批制度改革、项目施工建设、权证核发等有效衔接,提高工业用地资源配置效率,促进工业项目早开工、早落地,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改革措施按照“事前定标准、事中作承诺、事后强监管”原则,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形成“7+X”标准地控制指标体系,强化区域统一评估,推进“用地清单制”改革,推动有条件的工业用地项目在土地成交确认后,土地竞得人实现“交地即交证”的改革目标。

工业用地“标准地”是指:符合本市国土空间规划和产业准入要求,在先行完成区域评估及土地征收、“三通一平”等前期工作,符合“净地”要求的基础上,明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土地产出率、地均税收、容积率等控制性指标并实施全程监管的可出让的国有工业用地。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5〕143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5〕143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的实施意见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5〕143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推进我省标准化工作改革,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标准化工作改革,要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着力解决标准体系不完善、管理体制不顺畅、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不适应问题,改革标准体系和标准化管理体制,改进标准制定工作机制,强化标准的实施与监督,更好发挥标准化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基础性、引领性和战略性作用,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

把该放的放开放到位,培育发展团体标准,放开搞活企业标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把该管的管住管好,强化强制性标准实施及监督,保证公益类推荐性地方标准的基本供给。

二是坚持统一管理、分工协调。

既发挥好省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的综合协调职责,又充分发挥省政府各部门在相关领域内标准制定、实施及监督的作用。

三是坚持依法行政、统筹推进。

加快标准化法治建设,做好标准化重大改革与地方标准化法规、规章制度修改完善的有机衔接;合理统筹改革优先领域、关键环节和实施步骤,通过市场自主制定标准的增量带动现行标准的存量改革。

(三)工作目标到2020年,建立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与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协同发展、协调配套的新型标准体系,健全统一协调、运行高效、政府与市场共治的标准化管理体制,形成政府引导、市场驱动、社会参与、协同推进的标准化工作格局,有效支撑统一市场体系建设,让标准成为对质量的“硬约束”,推动我省标准化综合水平迈入国内先进行列,努力增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质量和竞争力。

中共厦门市委员会、厦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厦门市委员会、厦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厦门市委员会、厦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中共厦门市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3.11•【字号】厦委发20214号•【施行日期】2021.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中共厦门市委员会、厦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市直各单位:现将《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2021年3月11日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实施措施〉的通知》,在新起点上推动厦门经济体制改革不断走深走实,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现结合厦门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更好发挥经济特区对全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窗口和试验田作用,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紧紧围绕统筹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主动服务新发展格局,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坚持系统观念,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扩大高水平开放和深化市场化改革互促共进,坚持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体系,坚持扩大内需战略,强化科技战略支撑,以完善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配置为重点,加强和改善制度供给,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创造的良好发展环境,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更为安全的发展,为率先实现全方位高质量发展超越,更高水平建设高素质高颜值现代化国际化城市营造长期稳定可预期的制度环境。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推进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推进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推进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9.25•【字号】厦府办〔2020〕85号•【施行日期】2020.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推进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的通知厦府办〔2020〕8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厦门市推进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已经第11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9月25日厦门市推进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精神,全面构建面向未来的厦门新型基础设施体系,打造城市高质量发展新支撑和新引擎,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新发展理念,以“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建用兼顾、数字赋能”为原则,推进实施新网络、新算力、新融合、新平台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行动,着力创造新供给、激发新需求、培育新动能,为建设高素质高颜值现代化国际化城市提供支撑。

到2022年底,基本建成以新型网络为基础、融合应用为重点、科研创新为引领的新型基础设施体系,新一代信息技术全面融入生产生活各领域,全市新型基础设施建设规模和发展水平进入国内前列,成为全国新型基础设施融合应用典范城市。

二、重点任务(一)加快建设新网络基础设施1.新一代通信网络。

加快推进5G网络规划建设,相关5G通信专项规划衔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规划数据进入国土空间信息基础平台统筹利用。

优化我市互联网骨干网网络架构,实施千兆光网城市建设。

持续推动IPv6规模部署,优化提升IPv6网络质量和服务能力。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加快应急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加快应急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加快应急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5.15•【字号】厦府办〔2020〕49号•【施行日期】2020.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加快应急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厦门市加快应急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5月15日厦门市加快应急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应急产业是为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处置与救援提供专用产品和服务的产业。

发展应急产业,是提高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也是更好满足社会需求、催生新的业态、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的重要途径。

为加快我市应急产业发展,抓紧补短板、强功能、建机制,进一步提高科学高效的应急管理能力和水平,助推全市高质量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中央关于积极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和健全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的决策部署,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突出以科技创新为支撑,以市场需求为牵引,以示范应用为重点,以增强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能力为核心,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不断优化应急产业发展环境,积极拓展新领域、培育新业态、打造新空间,努力将应急产业打造成为经济新增长点,建立更加高效安全可控的应急物资保障体系。

(二)发展目标。

培育发展现代科技应急产业,到2025年,突破一批关键核心技术,提高研发制造能力,建立1个国家级应急产业示范基地,培育20家以上国内领先、创新力强的应急产业骨干企业,打造一批“厦门制造”应急产品,形成具有地方特色、辐射带动周边的应急产业集群,将我市应急产业培育成为国内领先、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优势产业。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10.09•【字号】•【施行日期】2023.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国企,各高等院校,各有关单位:《厦门市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若干措施》已经第5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10月9日厦门市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新一代人工智能工作部署,构建人工智能新增长引擎,推动人工智能产业高质量发展,打造人工智能创新策源地和应用先导区,现根据国家、省有关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强化算力供给(一)统筹优化算力布局。

推动超算中心提质扩容,进一步满足人工智能计算需求。

推动政府、企业、科研机构、高校等与周边城市加强算力合作,构建跨区域算力协同体系。

积极参与全省算力资源一体化服务平台建设,建立算力统筹调度平台,构建低成本、高效率公共算力服务体系。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通信管理局、发改委(二)有序扩大智算规模。

积极争取省发改委等上级部门对本市符合条件的智算中心给予电价优惠支持,降低算力成本。

鼓励现有数据中心向提供智能计算服务转型。

统筹区域经济发展需要,鼓励企业、第三方机构等建设符合国家政策的智算中心,将新建或扩容升级100P以上的智算中心项目纳入本市技术创新基金支持范围,按规定给予补助。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通信管理局、工信局、财政局(三)推广普惠算力服务。

以普惠算力降低人工智能企业研发成本,保障自动驾驶、虚拟仿真、虚拟现实、增强现实、超高清视频等高频实时算力需求,促进人工智能大模型开发训练和应用推广,支撑元宇宙等数实融合新业态发展。

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服务业标准化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服务业标准化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服务业标准化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标准化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厦质监[2016]83号【发布部门】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日期】2016.06.17【实施日期】2016.06.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服务业标准化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厦质监﹝2016﹞83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厦门市服务业标准化试点的指导和管理,推进我市服务业标准化建设,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实施标准化战略意见的通知》精神,我局制定了《厦门市服务业标准化试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16年6月17日厦门市服务业标准化试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厦门市服务业标准化试点的管理,推进我市服务业标准化建设,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标准化战略的意见》(厦府办发〔2009〕4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服务业标准化试点(以下简称试点)是指在服务行业(包括服务业、公共管理和社会事业等领域)开展的以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对标准实施进行监督为主要内容,以实现管理规范、服务质量良好、顾客满意度高为目标的试点项目。

第三条试点由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管理和推进。

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试点的宣传发动、组织申报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申报与立项第五条试点申请主要对象为:全市重点服务业中服务性企业与组织、一定行政区域内服务行业、服务性企业与组织较为集中的区域。

第六条开展试点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所在地政府或主管部门重视标准化及试点工作,有必要的配套政策,相关部门、单位积极配合、协调一致。

(二)承担单位具有开展试点工作的基础、条件与能力,有内在的工作需求、明确的推进目标和有力的保障措施。

(三)承担单位诚信守法,三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健康、环境保护等事故,未受到市级以上相关部门通报、处分和媒体曝光。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实施标准化战略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实施标准化战略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实施标准化战略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厦府办[2009]43号【发布部门】厦门市政府【发布日期】2009.02.14【实施日期】2009.02.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实施标准化战略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9〕4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关于实施标准化战略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O九年二月十四日关于实施标准化战略的意见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以标准化为手段的技术性措施不断成为当前国际贸易非关税壁垒的主要表现形式,标准已成为国际经济、科技竞争的重要手段和沟通国际贸易、国际间经济合作的技术纽带,成为一个国家或地区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战略目标之一。

为了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增强厦门自主创新能力,提高产业竞争力和城市综合竞争力,结合市委、市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科学技术创新型城市的实施意见》对实施标准化战略的新要求,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升企业技术水平、市场竞争力和自主创新能力为目的,以“政府引导、社会参与、企业实施、协调发展”为推进模式,努力提高全社会的标准化意识,着力构建完善标准化支撑服务体系,提升区域标准化整体水平和竞争力,形成符合市场经济发展和经济全球化需要的标准化工作新局面,使标准化成为新一轮跨越式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的发展。

二、工作目标(一)总体目标。

加强标准化发展战略的研究,构建与厦门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标准化体系,建立推进经济建设和激励技术创新的标准化工作模式和服务运行机制,使标准化成为促进现代制造业、现代农业和现代服务业发展,全面提升城市综合管理水平的重要技术支撑。

(二)具体目标。

到2015年,建成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分别为10个、15个、20个,制修订市级农业地方标准40项,力争80%以上的农业产业化生产实现标准化;80%以上的中小型工业企业建立技术标准体系,争创国家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6家、省级12家;新增采用国际标准标志产品120项,争取8个全国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或工作组设立在厦门,力争主导或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100项;创建10个服务标准化示范基地或示范点。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翔安区实施标准化战略奖励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翔安区实施标准化战略奖励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翔安区实施标准化战略奖励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翔安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3.29•【字号】厦翔政规〔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翔安区实施标准化战略奖励办法的通知厦翔政规〔2022〕1号各镇(街),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进一步实施标准化战略的意见》等有关规定,修订后的《厦门市翔安区实施标准化战略奖励办法》已经区五届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2022年3月29日厦门市翔安区实施标准化战略奖励办法第一条为促进我区标准化战略的实施,提高辖区企业产品质量和标准水平,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政府鼓励辖区企业积极参与实施标准化战略工作,积极推动本区标准化战略全面、深入实施。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标准化工作资助与奖励资金(以下简称标准化资金)是指用于扶持我区推进实施标准化战略,对我区从事标准研制、承担国内或国际标准化组织秘书处工作、标准化示范建设项目等予以资助和奖励的区级配套资金。

标准化资金纳入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年度部门预算,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由区财政、审计等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四条对本区企业作为排名前五的起草单位制定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项目给予资助。

项目资助总额度为国际标准50万元、国家标准30万元、行业标准20万元。

具体资助标准如下:(一)起草单位排名前五中,只有一家本区企业的,且排名第一的,按总额度100%资助。

(二)起草单位排名前五中,排名第二至第五为本区企业的,按总额度30%资助。

如本区有多家单位的,按前述资金金额,参照市级资助金额比例进行资助。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5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5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5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7.15•【字号】厦府办〔2015〕134号•【施行日期】2015.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5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厦府办〔2015〕13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厦门市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5年行动计划》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7月15日厦门市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5年行动计划为贯彻落实《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5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办发〔2015〕19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5年行动计划的通知》(闽政办〔2015〕74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实施质量强市战略意见的通知》(厦府〔2015〕114号),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加强质量、标准和品牌建设,进一步明确2015年全市质量工作重点,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简政放权,充分发挥企业的质量主体作用(一)继续清理行政审批事项。

进一步减少和下放质量安全准入类行政审批事项,研究建立质量安全监管权力清单、责任清单。

推进行政审批制度和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积极推进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制度。

加强质量安全执法部门间的协作,推进信息共享,形成质量安全监管合力。

(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大力提高劳动者技能。

贯彻实施卓越工程师计划、企业质量管理人才素质提升工程。

组织开展提升农民工职业技能的活动。

实施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促进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开展物流标准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16〕226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开展物流标准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16〕226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开展物流标准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开展物流标准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16〕22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厦门市开展物流标准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2月30日厦门市开展物流标准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国标委办公室《关于2016年开展物流标准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6〕85号)精神,推进我市物流标准化试点城市建设,提升物流标准化水平,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和目标㈠总体思路按照“配送中心主导,龙头企业引领,上下游企业联动,城际运输与城市共同配送为重要抓手”的原则,抓住建设自贸试验区、“一带一路”战略支点城市的有利契机和对台优势,以标准托盘(1200×1000mm)及其循环共用为切入点,以包装标准化为引导,通过构建物流信息服务平台,实现厦门市物流业的标准托盘及其循环共用的普及化,带动上下游物流设施设备和包装标准化水平提升,完善物流标准和服务规范,增强厦门市物流标准化综合能力和试点带动作用,提高物流运作效率,降低社会物流成本,推动物流业持续健康发展。

㈡具体目标1.初步建立标准托盘循环共用体系引进和培育物流标准化设备服务商,试点企业标准托盘保有量达到80%以上,标准托盘租赁率达到50%以上,带托盘运输率提高8%以上。

2.物流设施设备标准化水平明显提升以标准托盘、周转箱、笼车为切入点,引导快消品、农副产品、药品、电商等重点物流领域对物流过程中的设施设备进行统一改造和标准化管理,试点企业相关标准化物流设备占比率达80%以上。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推动农村学前教育规范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5〕232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推动农村学前教育规范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5〕232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推动农村学前教育规范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推动农村学前教育规范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5〕23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厦门市推动农村学前教育规范发展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1月20日厦门市推动农村学前教育规范发展实施意见为切实解决我市农村学前教育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加快推进我市农村幼儿园建设,积极构建以公办和集体办幼儿园为主体、民办幼儿园为补充的农村学前教育发展格局,现就加强我市农村学前教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本意见所称农村幼儿园是指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等四个行政区所辖幼儿园(区政府所在城区的幼儿园、镇或街中心幼儿园、新区配套建设幼儿园除外),包括公办幼儿园、集体办幼儿园和民办幼儿园。

一、提高农村幼儿园规划与建设水平做好农村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在农村地区科学布局建设幼儿园,全面提升我市农村幼儿园的建设力度和发展水平。

(一)加大农村公办幼儿园规划和建设力度。

市规划委要将幼儿园建设用地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并结合新城开发区建设、村庄规划,落实农村公办幼儿园建设用地,做到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要结合本区学前教育总体规划科学制定幼儿园建设行动计划。

要利用农村小学布局调整和其他富余公共资源优先举办农村公办幼儿园。

(责任单位:市规划委,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二)改善现有农村幼儿园办园环境。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厦门市实施标准化战略领导小组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厦门市实施标准化战略领导小组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厦门市实施标准化战略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14•【字号】厦府办[2009]127号•【施行日期】2009.05.14•【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厦门市实施标准化战略领导小组的通知(厦府办〔2009〕12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标准化战略的实施,提高我市企业产品质量和标准水平,增强企业经济效益和市场竞争力,经研究,决定成立厦门市实施标准化战略领导小组,统筹领导部署全市实施标准化战略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组成人员如下:组长:叶重耕市政府副市长副组长:陈永茂市政府副秘书长郭勇毅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成员:黄嘉斌思明区副区长钟伟东湖里区政府副巡视员白国华海沧区副区长曾文生集美区副区长许国华同安区副区长陈春夏翔安区副巡视员潘力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林建造市财政局副局长柯继安市经济发展局副局长徐平东市科学技术局副局长路慧英市农业局副局长王春生市海洋与渔业局副局长傅如荣市贸易发展局副局长曾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严琪市旅游局副局长林树枝市建设与管理局副局长庄世坚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吴新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孙卫市卫生局副局长叶飞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吴振志市规划局副局长林旌扬市信息产业局副局长许向明市文化局副局长徐文东市知识产权局局长联络员:吴建宏思明区质监所所长潘南渊湖里区经发局副局长、调研员陈达龙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第二分局副局长陈新民集美区经贸局局长叶永煌同安区经贸局副局长郭三温翔安区经贸局调研员张成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处处长林海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综合规划处副处长蔡惠敏市财政局企业处副处长庄咏宁市经济发展局行业规划处副处长李波市科学技术局发展计划处处长杨瑞铭市农业局农业资源区划办公室主任林瑞才市海洋与渔业局科技处处长胡衍国市贸易发展局市场运行处处长许丽玲市旅游局资源规划处处长吴景安市规划局建管处处长何庆丰市建设与管理局科技处处长刘凯华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主任蔡文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处副处长刘建英市卫生局规划财务处助理调研员周仰青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安监处处长童平平市信息产业局信息化推进处处长郭敏市文化局市场处副处长郭永明市知识产权局法规处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推进实施标准化战略的日常工作,挂靠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曾琳兼任办公室主任。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域范围内公共场所双语标志标识规范化标准化工作方案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域范围内公共场所双语标志标识规范化标准化工作方案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域范围内公共场所双语标志标识规范化标准化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4.19•【字号】厦府办〔2021〕26号•【施行日期】2021.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域范围内公共场所双语标志标识规范化标准化工作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21〕2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厦门市市域范围内公共场所双语标志标识规范化标准化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4月19日厦门市市域范围内公共场所双语标志标识规范化标准化工作方案一、总体目标深入推动厦门市市域范围内公共场所双语标志标识的规范化、标准化工作,进一步提升高素质高颜值现代化国际化城市形象。

二、范围界定公共场所包含道路交通、旅游景区、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科技教育、医疗卫生、邮政电信、餐饮住宿、商业金融、司法系统、口岸设施等相关领域。

双语指除中文以外,包含英、日、俄、韩等一种或多种主要外文。

三、规范依据涉及英文的部分,遵照厦门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公共服务领域英文译写规范》(下载网址:/xxyd/sybz/,市外办网站,具体栏目为学习园地/双语标识)。

涉及日、俄、韩等其他外文,根据工作需要由市外办具体予以指导(市外办联系人:陈青,2856083,邮箱*******************)。

《公共服务领域英文译写规范》总计14部分,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发布。

其中通则、道路交通、组织架构与职务名称、旅游景区、文化娱乐、体育场馆等6部分已由原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正式对外发布;科技教育、医疗卫生、邮政电信、餐饮住宿等4部分已由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正式对外发布;商业金融、司法系统、口岸设施、闽南风俗等4部分拟于近期正式对外发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9.11.18•【字号】闽政[1989]46号•【施行日期】1989.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通知(1989年11月18日闽政〔1989〕46号)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下简称《标准化法》),将我省的标准化工作纳入正常的法制管理轨道,特作如下通知:一、加强对标准化工作的领导。

实施《标准化法》,对于发展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促进技术进步,改进产品质量,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标准化工作的重要性,指定一位领导分管本地区、本部门的标准化工作。

省标准计量局是省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省标准化工作。

省直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管省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各地、市、县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省标准计量局分管范围,根据同级政府规定的各自职责,管理本地、市、县的标准化工作。

省直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按已核定的编制,抓紧配齐从事标准化工作的人员。

各地、市、县可根据自己的财力可能,适当增加从事标准化工作的事业编制,尚未成立标准计量局的,可由现有的标准计量所(或标准化所)行使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

要充分运用各种宣传工具,广泛地宣传《标准化法》,以提高全民的标准化法制观念。

二、建立健全标准化执法手段。

标准化执法属于技术执法性质。

各级政府要重视和加强《标准化法》执法手段的建设、使之具备依据《标准化法》,对科研、生产、经销等技术经济活动实施监督和对产(商)品是否符合标准进行监督检查的基本工作条件。

各级计划部门应按照《标准化法》的规定,把标准化工作纳入本地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在安排计划时适当增加投入;各级财政部门除拨给正常事业经费外,要尽可能增拨技术执法手段建设所需的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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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实施标准化战略意见的通知
(厦府办〔2009〕4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关于实施标准化战略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九年二月十四日
关于实施标准化战略的意见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以标准化为手段的技术性措施不断成为当前国际贸易非关税壁垒的主要表现形式,标准已成为国际经济、科技竞争的重要手段和沟通国际贸易、国际间经济合作的技术纽带,成为一个国家或地区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战略目标之一。

为了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增强厦门自主创新能力,提高产业竞争力和城市综合竞争力,结合市委、市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科学技术创新型城市的实施意见》对实施标准化战略的新要求,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升企业技术水平、市场竞争力和自主创新能力为目的,以“政府引导、社会参与、企业实施、协调发展”为推进模式,努力提高全社会的标准化意识,着力构建完善标准化支撑服务体系,提升区域标准化整体水平和竞争力,形成符合市场经济发展和经济全球化需要的标准化工作新局面,使标准化成为新一轮跨越式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的发展。

二、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加强标准化发展战略的研究,构建与厦门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标准化体系,建立推进经济建设和激励技术创新的标准化工作模式和服务运行机制,使标准化成为促进现代制造业、现代农业和现代服务业发展,全面提升城市综合管理水平的重要技术支撑。

(二)具体目标。

到2015年,建成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分别为10个、15个、20个,制修订市级农业地方标准40项,力争80%以上的农业产业化生产实现标准化;80%以上的中小型工业企业建立技术标准体系,争创国家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6家、省级12家;新增采用国际标准标志产品120项,争取8个全国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
会、分技术委员会或工作组设立在厦门,力争主导或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100项;创建10个服务标准化示范基地或示范点。

三、重点工作
(一)开展标准化专项研究。

强化对厦门支柱产业、重点骨干企业相关标准及主要贸易国和地区、重点贸易产品的技术标准的战略性、前瞻性研究,并实现研究成果让厦门全社会共享。

及时提供WTO/TBT(世界贸易组织/技术性贸易措施)的有关技术法规资讯、预警服务以及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备案等方面的服务。

加强对电子、机械、化工、光电子等支柱产业的国家标准、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研究,及时跟踪分析、研究确定"采标"的目标与措施,鼓励企业结合实际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提高企业标准水平,增强企业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二)加快标准化信息服务平台建设。

立足本市企业,建立健全以国内标准为基础,以厦门主要贸易国有关技术法规、标准信息以及台湾标准为特色资源的信息库、数据库,构建权威、高效的市级标准化信息平台。

(三)积极参与国内外标准化活动。

鼓励行业龙头企业或高校、科研机构积极参与IS O(国际标准化组织)、IEC(国际电工委员会)、ITU(国际电信联盟)等国际标准化组织的相关活动,争取在国际标准化组织中的话语权;鼓励企业承担国家级和省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并承担国家级或省市级标准科研项目、标准化示范项目。

鼓励和引导企业、行业协会、高校和科研机构,立足长远发展,积极参与并力争主持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制修订,依靠自主创新的技术和成果,创新一批能够反映国际先进水平和引领国内外产业发展的技术标准。

争创“标准贡献奖”。

(四)加大标准实施力度。

以贯彻实施相关领域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为切入点,鼓励企业建立健全以技术标准为主体的企业标准体系,加强企业标准化组织机构和队伍建设,依托企业技术研发机构,加大技术标准创新和先进技术标准研制力度,不断提升企业的标准化管理水平。

(五)拓展标准实施领域。

加快推进标准化工作从制造业向其它领域的拓展。

⒈加快推行城市管理、政府服务等相关管理领域的标准化工作,规范城市的整体服务标准,提高管理水平。

⒉积极开展以高新技术产业、支柱产业为重点的制造业标准化工作,优先选择有优势、有特色的重点企业和重点产品列入制造业标准化工作重点发展目录,鼓励企业投入研发,走"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标准国际化"的道路,提高产品核心竞争力,争创国家级标准化示范区。

⒊积极推动农业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农业标准体系,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为载体,以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为核心,加快推行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工作,逐步实现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贮藏保鲜和批发销售等环节的标准化,以点带面,提升农业标准化水平。

⒋大力推行现代服务业的标准化建设。

按照国际惯例和国际化水准,坚持以“政府引导、行业协调、企业运作”为原则,组织制定适应厦门发展需要的现代服务业标准,推动物流、金融、保险、旅游、宾馆酒店、餐饮、购物商场、交通场站等公共服务标准化建设,开展示范单位窗口活动,强化从业人员标准化意识,全面提升服务质量水平。

⒌大力开展能源高效利用、建筑节能、工业节能、城市建设、城市环境保护标准化工作,加强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建筑节能标准、工业节能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全面推进节能、节水、节材、节地、资源综合利用等标准的贯彻实施,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四、政策措施
(一)加强对实施标准化战略的组织领导。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是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实施标准化战略工作的领导,发挥组织推动、业务管理与指导、综合协调、监督检查作用,努力推动标准化战略的有效实施。

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标准化管理体制,把推进实施标准化战略纳入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制定配套措施,加大扶持力度,完善工作运行机制,为实施标准化战略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建立健全标准化法规体系。

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福建省标准化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建立标准化地方法规体系。

(三)加大资金投入。

鼓励企业加大对标准化工作的经费投入,各级政府、财政要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实施标准化战略、建立标准化信息平台、开展标准化研究等的工作经费以及对企业实施标准化项目的资助与奖励。

有关标准化项目的资助、奖励额度,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⒈对国际标准研制中的主要起草单位,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参与标准起草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研制中的主要起草单位,
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参与标准起草的,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⒉对承担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化科研项目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项目,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⒊对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含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秘书处工作的单位,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承担国家、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含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秘书处工作的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⒋对承担国家、省、市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单位,根据项目的实施年限,按年度给予6万元、5万元、4万元资助。

⒌对获得国家、省级“标准贡献奖”的项目,分别给予最高8万元、6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⒍对获得“采用国际标准标志”的产品,每项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单位每年的奖励额度不超过4万元。

⒎其它未提及的资助、奖励项目及额度比对相近项目酌定。

(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支持企业积极实施标准化战略,将标准化融入企业的研究、设计、开发、应用和产业化的全过程。

对采用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的项目和产品以及应对技术贸易壁垒等重要技术标准的研究,在科技计划的立项、成果奖励,推荐申报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福建省名牌产品、福建省著名商标、厦门市优质品牌、推荐申报国家、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质量管理先进企业等方面,优先给予支持。

(五)建立宣传教育培训机制。

利用新闻媒体、网络等形式,广泛宣传实施标准化战略的重要意义、作用和典型事例,认真总结有关单位实施标准化战略的经验和做法;鼓励高等院校开设标准化相关专业或课程,开展对企业管理者和标准化工作者的教育培训,增强实施标准化战略的意识和责任感,营造全社会学标准、讲标准、用标准和推进标准化战略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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