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对出境旅游人员出入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等有效旅行证件出入境的旅客,包括公派出境工作、考察、访问、学习和因私出境探亲、访友、旅游、经商、学习等中国籍居民旅客和华侨、台湾同胞、港澳同胞等中国籍非居民旅客。
第三条中国籍旅客携运进境的行李物品,在本规定所附《中国籍旅客带进物品限量表》(简称《限量表》,见附件1)规定的征税或免税物品品种、限量范围内的,海关准予放行、并分别验凭旅客所持有效出入境旅行证件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办理物品验放手续。
对不满16周岁者,海关只放行其旅需用的《限量表》第一类物品。
第四条中国籍旅客携运进境物品,超出规定免税限量仍属自用的,经海关核准可征税放行。
第五条中国籍旅客携带旅行自用物品进出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旅行自用物品的管理规定》办理验放手续。
第六条获准进境定居的中国籍非居民旅客携运进境其在境外拥有并使用过的自用物品及车辆,应在获准定居后3个月内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部门签发的定居证明,向定居地主管海关一次性提出申请。
上述自用物品中,除本规定所附《定居旅客应税自用及安家物品清单》(见附件2)所列物品需征税外,经海关审核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的准予免税进境。
其中完税价格在人民币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物品每种限1件。
自用小汽车和摩托车准予每户进境各1辆,海关照章征税。
获准进境的自用物品及车辆,应自海关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从批准的口岸运进,物品进境地海关凭定居地主管海关的批准文件,对其中的机动交通工具,同是凭旅客填具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办理验放手续。
第七条定居旅客自进境之日起,居留时间不满2年、再次出境定居的,其免税携运进境的自用物品应复运出境,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办法》向海关补缴进口税。
出入境管理规定
出入境管理规定
出入境管理规定是指国家对进出境人员或货物进行管理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
下面将为您介绍出入境管理规定。
出入境管理规定主要分为人员出入境和货物出入境两个方面。
首先是人员出入境方面的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人员出入境需要携带有效证件,如护照、签证等,并按照规定前往指定出入境地点办理出入境手续。
同时,出入境检查对人员进行身份核实、行李检查等,以确保出入境人员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在进出境时,人员需要填写入出境卡,并在入境时办理入境登记。
对于一些特殊情况,如被列入黑名单的人员、犯罪嫌疑人等,将被限制出入境。
其次是货物出入境方面的规定。
货物出入境需要进行海关申报。
出境时,货物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出境手续,如缴纳关税、办理出口退税等。
入境时,货物需要按照海关规定进行进口申报,如缴纳进口关税、办理进口许可证等。
对于一些禁止出入境或限制出入境的货物,如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军火等,将严禁出入境。
同时,出入境管理规定还包括对边境地区的管理。
边境地区出入境人员和货物需要进行更加严格的检查和审查,以确保边境的安全性。
边境地区也通常设有边防检查站和边境口岸,以便对出入境人员和货物进行更详细的检查和审查。
总的来说,出入境管理规定是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
需要。
通过对出入境人员和货物的管理,可以确保合法进出境,防止非法活动和走私行为,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安全。
同时,出入境管理规定也提供了便利的办理程序和服务,使人员和货物更加便捷地进出境。
海关对我出国人员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
海关对我出国人员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1984.12.21•【文号】[84]署行字第1103号•【施行日期】1985.01.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进出境物品监管正文海关对我出国人员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国务院[84]国函字第176号文批准[84]署行字第1103号一九八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第一条为了照顾国家派往国外工作、学习人员(经下简称出国人员)的合理需要,加强海关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出国人员进出境携带的行李物品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
对长期出国人员或临时出国人员进境时携带的行李物品,在本规定附件《出国人员带进免税物品限量表》(以下简称《限量表》规定的品种、数量内),给予免税优待;超出部分如仍属自用范围,予以征税放行。
根据情况变化,海关总署可对《限量表》进行调整。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长期出国人员”是指在国外工作、学习一年以上的人员,“临时出国人员”是指在国外工作、学习不满一年的人员。
第四条长期出国人员,由海关发给《进口免税物品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
他们进境时携带属于《限量表》第四、五项所列物品,由本人(包括免检人员)填报在《登记证》上,以便海关查验核放。
《登记证》的发放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第五条长期出国人员托出国人员带进《限量表》第四、五项所列物品,每年只限一次,每次两种各一件,凭物品所有人的《登记证》登记核放,并计算在本人携带免税物品限量内。
超出限量的不准托带进口。
第六条出国人员在中国出国人员服务公司和外交部驻外机构供应处等处购买的物品,计算在本人免税物品限量内,按海关对中国出国人员服务公司和外交部驻外机构供应处外汇商品监管规定办理。
第七条出国人员用个人所得外汇,为本单位购买的科研、教学专业用品(不包括一般家用电器,如电视机、录音机等),应由司、局级以上(含司局级)单位出具证明,经海关核准后免税放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1989.11.01•【文号】海关总署令第九号•【施行日期】1989.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6日)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一九八九年十一月一日海关总署令第九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必须通过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境或者出境。
第三条进出境旅客必须将所带的全部行李物品交海关查验。
在交验前,应填写“旅客行李申报单”或海关规定的其它申报单证向海关申报;或按海关规定的申报方式如实向海关申报。
旅客经由实施“红绿通道”验放制度的海关进出境,应按照海关公布的选择“红绿通道”的规定,选择通道,办理行李物品进境或出境手续。
第四条查验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的时间和场所,由海关指定。
海关查验行李物品时,物品所有人应当到场并负责搬移物品,开拆和重封物品的包装。
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单独进行查验。
海关对进出境行李物品加施的封志,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启或者损毁。
第五条进出境旅客可以自行办理报关纳税手续,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报关纳税手续;接受委托办理报关纳税手续的代理人应当按照本办法对其委托人的各项规定办理海关手续,承担各项义务和责任。
第六条旅客行李物品,应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超出自用合理数量范围的,不准进境或出境。
旅客行李物品,经海关审核,按本办法附件《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以下简称《分类表》)规定的范围验放。
进出境物品的合理数量和准许各类旅客进出境物品的具体限值、限量及征免税规定,另行制订。
第七条旅客携运《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所列的物品进出境,在海关检查以前主动报明的,分别予以没收或者责令退回,并可酌情处以罚款。
中国海关关于携带物品出入境的规定
中国海关关于携带物品出入境的规定凡携带任何物品入中国均要申报及接受海关人员的检查。
旅游不可以为他人携带任何物品过关。
1、香烟雪茄烟草入境停留少于六个月者可携带四百支香烟停留多于六个月者可携带四百支香烟出境四匣烟草物品2、含酒精饮料入境停留少于六个月者可携带二瓶酒精饮料0.75公斤停留多于六个月者可携带四瓶酒精饮料0.75公斤3、中药及成药出境每人最多可携带三百元的药物到外国每人最多可携带一百五十元的药物到香港和澳门严禁携带超过限量的药物入境4、礼物入境适量香水自用5、黄金、银器及装饰品入境不可超过五十克出境凡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许可所有黄金银器及装饰品一律不准出口6、文物出境凡出口的文物均要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许可才能出境7、电子器材入境下列任何一件器材相机手提录音机手提电影摄影机手提摄录机手提电脑8、严禁物品入境任何枪械军火及爆炸易燃物品伪钞/股票任何对于中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及道德有影响的印刷品、胶卷、相片、录音带、录影带及其他物品任何有毒物品鸦片、吗啡、海洛因、大麻、其他毒品任何可能传染疾病的动物、植物和物品出境任何禁止入口物品任何可能泄漏国家秘密的印刷品、胶卷、相片、录音带、录影带及其他物品任何文物濒临绝种的动物植物包括标本、种子。
我国对出入境人员携带物品的限量规定一、对出国人员带进物品的限量规定1、食品、衣料、衣着、工艺美术品、普通手表和价值人民币2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限合理数量。
2、普通香烟400支或雪茄100支或烟丝500克只能享受其中一种携带入境的待遇。
3、12度以上酒精饮料2瓶每瓶限0.75升。
4、电视机、洗衣机、电冰箱、照相机、录像机、组合音响、收录机、摩托车等以及价值在人民币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
出国人员在国外每住满6个月180天可任选上述列举物品中的一件免税最多连续免税4年因经济援助项目或承包劳务出国的人员在国外每住满6个月180天可任选上述列举物品中的一件免税在境外停留不满6个月的短期或临时出国人员每一年内的第一次入境可任选一种征税。
海关入境携带物品规定
海关入境携带物品规定海关入境携带物品规定是指旅客在出国旅行或回国的过程中,携带的物品需要符合国际和国内的相关规定和限制。
以下是主要的海关入境携带物品规定:1. 行李清单:旅客在出国前应当准备一份详细的行李清单,列出所有将携带的物品。
这将有助于海关进行检查和核实。
2. 禁限物品:某些物品是禁止或限制携带入境的。
禁止携带入境的物品包括毒品、武器、危险物品等。
限制携带入境的物品包括现金、珠宝、古董、动植物及其制品等。
旅客应在出发前和海关了解每个国家的具体规定和限制。
3. 免税额度:每个国家对于旅客携带入境物品的免税额度有不同的规定。
旅客超过免税额度,则需要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税款。
旅客可以在出发前咨询海关或航空公司了解目的地国家的免税额度。
4. 进口证明:某些特殊物品需要进口证明才能携带入境,如药品、保健品、化妆品等。
旅客应在出发前查看目的地国家的相关规定,办理相关进口证明。
5. 禁止携带入境的食品:大多数国家对于携带入境的食品有严格的规定。
禁止携带入境的食品包括新鲜水果和蔬菜、肉类和乳制品等。
旅客应禁止携带此类食品,以防止携带植物病虫害或动物疾病。
6. 限制携带入境的药品:某些药物在某些国家被视为违禁品。
旅客应该在出发前咨询目的地国家的相关规定,并携带药品处方以证明药品的合法性。
7. 动物和植物及其制品:国际贸易公约限制携带入境的动植物及其制品。
旅客携带动植物或其制品时,必须携带相关的证明文件,如CITES(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证明等。
总结起来,旅客在出国旅行或回国时,应事先了解目的地国家的海关入境携带物品规定。
禁止携带入境的物品包括禁限物品,旅客应避免携带此类物品。
同时,如果携带药品、特殊物品以及动植物及其制品,应提前办理相关的进口证明,并携带合法的证明文件。
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或罚款,在出发前请咨询相关机构或海关,确保自己合法携带物品入境。
海关对出境旅游人员出入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5号
海关对出境旅游人员出入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正文:---------------------------------------------------------------------------------------------------------------------------------------------------- 海关对出境旅游人员出入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1990年12月22日海关总署令第15号发布)第一条为了促进旅游事业的发展,照顾出境旅游人员的合理需要,加强对国家限制进出境物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出境旅游人员系指参加由我旅游部门组织的赴境外旅行团的境内居民。
第三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对出境旅游人员携带出入境的行李物品按短期旅客的有关规定办理,其行李物品应以旅行需用物品为限。
对于海关重点管理的耐用消费品,即《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第三、四、五类物品,除出境时经海关核准带出的外,一律不准带进。
第四条经国家旅游局批准承办此项业务的旅行社(公司)须将旅游团中持护照人员的姓名、护照号码造册并加盖印章,在出境时由旅行团领队交出境地海关备核。
第五条旅行团人员出境时,应按规定填写《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简称《申报单》,下同)或口头向海关进行申报,其中持护照的旅行团人员须由旅行团领队负责将《申报单》、护照收齐连同旅行团人员名单向海关交验,办理申报手续。
经海关批注、查验后放行。
上述持护照人员入境时,海关验凭其护照底页的标记或出境《申报单》确认身份,办理其行李物品的验放手续。
持特殊通行证件的旅游团人员,可分别凭本人证件按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第六条违反本规定构成走私和违反海关规定行为的,海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本规定自一九九一年一月十五日起实施。
中国入境携带物品规定
中国入境携带物品规定
中国入境的携带物品规定根据不同的情况和种类,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 个人物品:游客入境时,可以携带一些个人物品,如衣物、鞋帽、化妆品、洗漱用品等。
这些物品一般不需要申报,数量不宜过多,适量即可。
2. 电子产品:个人入境时可以携带手机、平板电脑、笔记本电脑等一些常用的电子产品。
一般情况下,这些电子产品可以申报或不申报,但如果数量过多或价值较高的话,建议进行申报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3. 珠宝、贵重物品:入境时携带的珠宝、贵重物品需要申报,以证明其合法来源,并支付相应的税费。
同时,也需要携带合法的购买凭证,如发票、证书等。
4. 烟草和酒类:根据规定,入境游客可以携带一定数量的烟草和酒类。
具体的允许携带数量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改变而有所调整,一般需要进行申报,并支付相应的税费。
5. 食品:入境时携带的食品需要根据相关规定进行申报,特别是对于肉类、奶制品、植物种子、新鲜水果等需要格外注意。
一些特殊的食品可能会受到检疫和卫生要求的限制,需要进行必要的检疫手续。
总结来说,中国入境的携带物品规定主要是为了确保国家的安
全、卫生和税收利益。
游客在入境前应事先了解相关规定,并依法进行申报和缴税,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和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颁布日期:19960810 实施日期:19960815 颁布单位:海关总署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等有效旅行证件出入境的旅客,包括公派出境工作、考察、访问、学习和因私出境探亲、访友、旅游、经商、学习等中国籍居民旅客和华侨、台湾同胞、港澳同胞等中国籍非居民旅客。
第三条中国籍旅客携运进境的行李物品,在本规定所附《中国籍旅客带进物品限量表》(简称《限量表》)规定的征税或免税物品品种、限量范围内的,海关准予放行,并分别验凭旅客所持有效出入境旅行证件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办理物品验放手续。
对不满16周岁者,海关只放行其旅途需用的《限量表》第一类物品。
第四条中国籍旅客携运进境物品,超出规定免税限量仍属自用的,经海关核准可征税放行。
第五条中国籍旅客携带旅行自用物品进出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旅行自用物品的管理规定》办理验放手续。
第六条获准进境定居的中国籍非居民旅客携运进境其在境外拥有并使用过的自用物品及车辆,应在获准定居后三个月内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部门签发的定居证明,向定居地主管海关一次性提出申请。
上述自用物品中,除本规定所附《定居旅客应税自用及安家物品清单》所列物品需征税外,经海关审核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准予免税进境。
其中完税价格在人民币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物品每种限1件。
自用小汽车和摩托车准予每户进境各1辆,海关照章征税。
获准进境的自用物品及车辆,应自海关批准之日起六个月内从批准的口岸运进,物品进境地海关凭定居地主管海关的批准文件,对其中的机动交通工具,同时凭旅客填具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办理验放手续。
第七条定居旅客自进境之日起,居留时间不满二年,再次出境定居的,其免税携运进境的自用物品应复运出境,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办法》向海关补缴进口税。
中国海关关于出入境旅客禁止和限制携带物的相关规定
海关禁止进境物一、检疫类禁止进境物动物及动物产品类•活动物(犬、猫除外),包括所有的哺乳动物、鸟类、鱼类、两栖类、爬行类、昆虫类和其他无脊椎动物,动物遗传物质。
•(生或熟)肉类(含脏器类)及其制品;水生动物产品。
•动物源性奶及奶制品,包括生奶、鲜奶、酸奶,动物源性的奶油、黄油、奶酪等奶类产品。
•蛋及其制品,包括鲜蛋、皮蛋、咸蛋、蛋液、蛋壳、蛋黄酱等蛋源产品。
•燕窝(罐头装燕窝除外)。
•油脂类,皮张、毛类,蹄、骨、角类及其制品。
•动物源性饲料(含肉粉、骨粉、鱼粉、乳清粉、血粉等单一饲料)、动物源性中药材、动物源性肥料。
植物及植物产品类•新鲜水果、蔬菜。
•烟叶(不含烟丝)。
•种子(苗)、苗木及其他具有繁殖能力的植物材料。
•有机栽培介质。
其他检疫物类•菌种、毒种等动植物病原体,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细胞、器官组织、血液及其制品等生物材料。
•动物尸体、动物标本、动物源性废弃物。
•土壤。
•转基因生物材料。
•国家禁止进境的其他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注:•1、通过携带或邮寄方式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经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许可,并具有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机构出具的检疫证书,不受此名录的限制。
•2、具有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机构出具的动物检疫证书和疫苗接种证书的犬、猫等宠物,每人仅限一只。
二、海关类禁止进境物1、各种武器、仿真武器、弹药及爆炸物du品。
zhi2、伪造的货币及伪造的有价证券。
3、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品。
4、各种烈性毒药。
5、鸦片、吗啡、海洛英、大麻以及其它能使人成瘾的麻醉品、精神药物。
6、带有危险性病菌、害虫及其它有害生物的动物、植物及其产品。
7、有碍人畜健康的、来自疫区的以及其它能传播疾病的食品、药品或其它物品。
不予放行的五类行李• 1.旅客不能当场缴纳进境物品税款的;• 2.进出境的物品属于许可证件管理的范围,但旅客不能当场提交的;• 3.进出境的物品超出自用合理数量,按规定应当办理货物报关手续或其他海关手续,其尚未办理的;• 4.对进出境物品的属性、内容存疑,需要由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认定、鉴定、验核的;• 5.按规定暂不予以放行的其他行李物品。
海关旅检业务——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
海关旅检业务——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一、定义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是指旅客为其进出境旅行或者居留需要携运进出境的物品。
二、管理规定(一)旅客携带的进出境行李物品,包括旅途必需物品、旅行自用物品、安家物品,旅客携带行李物品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
1.“旅途必需物品”是指旅客在本次旅途中直接需用的生活用品。
2.“旅行自用物品”是指本次旅行途中海关准予旅客随身携带的暂时免税进境或者复带进境的,在境内、外使用的自用物品,包括照相机、便携式收录音机、小型摄影机、手提式摄录机、手提式文字处理机和经海关审核批准的其他物品。
3.“安家物品”是指定居旅客或长期旅客携运进出境的本人或家庭在境内外居留期间所需用的日常生活用品。
4.“自用”是指旅客本人自用、馈赠亲友而非为出售或出租。
“合理数量”指海关根据旅客的情况、旅行目的和居留时间所规定的正常数量。
(二)经海关审核旅客行李物品,按《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简称《分类表》,详见本节附件)规定的范围验放。
进出境物品的合理数量和准许各类旅客进出境物品的具体限值、限量及征免税规定,详见本篇第二章。
(三)旅客携带物品超出规定免税或规定征税限量的,经海关审核准予征税放行,但对超出部分的征税数量,不得超过规定准予免税或征税的限量。
准予征税放行的《分类表》中第三类物品单一品种限自用合理数量。
(四)旅客应在旅客行李物品监管时限内办结物品进出境的海关手续。
“旅客行李物品监管时限”指非居民本次进境之日始至最近一次出境之日止,或居民本次出境之日始至最近一次进境之日止的时间。
(五)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得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人民币2000元以内(含200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单一品种限自用、合理数量,但烟草制品、酒精制品以及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等另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进境居民旅客携带超出5000元人民币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的;进境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超出人民币2000元的,海关仅对超出部分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征税,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全额征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过境旅客行李物品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过境旅客行李物品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1991.09.02•【文号】海关总署令第25号•【施行日期】1991.09.1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6日)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过境旅客行李物品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一九九一年九月二日发布海关总署令第25号)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过境旅客系指持有效过境签证(与我互免签证国家的旅客,凭其有效护照)从境外某地,通过境内,前往境外另一地的旅客;包括进境后不离开海关监管区或海关监管下的交通工具,直接出境的旅客。
第三条在进境口岸不离开海关监管区或海关监管下的交通工具的过境旅客,可以免填“旅客行李申报单”,海关对其行李物品均准许过境,一般不予查验,但是海关认为必要时除外。
第四条在过就期限内离开海关监管区的过境旅客,携带的行李物品应以旅行需用为限,海关依照对进出境非居民短期旅客行李物品的规定办理,其中属于《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见附件一)第三、四、五类的物品,在规定范围内的,经海关核准可予登记暂时免税放行,过境旅客出境时必须将原物复带出境。
超出规定范围的,除按本规定第五条办理外,均不准进境。
第五条过境旅客携运物品超出本规定第四条所述准予放行范围的,有旅客自行委托经海关批准和指定的报关运输公司代理承运,比照海关监管货物,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将监管过境物品交有关海关监管出境;否则,海关不准进境。
第六条对于不准进境的物品,除经海关总署特准征税或者担保放行的以外,应当自物品中报进境之日起三个月内由物品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办理退运、结案手续,逾期不办的,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中国籍居民出入境行李物品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中国籍居民出入境行李物品管理规定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中国籍居民出入境行李物品管理规定(1992年6月1日海关总署发布)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中国籍居民系指持有我公安部门统一签发的因私普通护照出入境的我境内居民。
第三条中国籍居民自出境之日起,至本次进境之日止,在境外连续居留时间满一年以上(含一年)的,进境时携带的行李物品,在本规定所附《中国籍居民带进物品限量表》(以下简称《限量表》,见附件一)规定的品种、数量内,海关按规定予以征税或者免税放行。
对超出《限量表》第四、五项免税限量的物品,经海关核准,限一件征税放行。
第四条中国籍居民自出境之日起,至本次进境之日止,在境外连续居留时间不满一年的,进境时携带的《限量表》第一、二、三项限量内的物品,海关准予免税放行;携带的《限量表》第四、五项物品,每一公历年度内首次进境,准予任选其中一件征税放行。
对超出征税限量的物品,海关不准进境。
旅客应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自行办理退运出境手续,逾期,由海关依法处理。
第五条不满十六周岁者,海关只放行其旅行需用物品。
第六条中国籍居民携带出境的行李物品,除国家禁出境和限制出境的物品外,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准予带出。
第七条中国籍居民不得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见附件二)所列物品进出境。
第八条对持有因私普通护照或我有关主管部门签发的有效通行证件前往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人员的出入境行李物品,海关另按有关规定办理。
中国海关出入境相关规定
中国海关出入境相关规定2007年02月05日 14:45一、进出境旅客通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的规定,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必须通过设有海关的地点进境或出境,接受海关监管。
旅客应按规定向海关申报。
●除法规规定免验者外,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应交由海关按规定查验放行。
海关验放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以自用合理数量为原则,对不同类型的旅客行李物品规定不同的范围和征免税限量或限值。
●旅客进出境携有需向海关申报的物品,应在申报台前向海关递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海关规定的申报单证,按规定如实申报其行李物品,报请海关办理物品进境或出境手续,在实施双通道制的海关现场,上述旅客应选择“申报”通道(亦称“红色通道”)通关;携带无需向海关申报的物品的旅客,即可选择“无申报”通道(亦称“绿色通道”)通关。
●经海关验核签章的申报单证请妥善保管,以便回程时或者进境后凭此办理有关手续。
海关加封的行李物品,请不要擅自开拆或者损毁海关施加的封志。
二、部分限制进出境物品●烟、酒旅客类别免税烟草制品限量免税12度以上酒精饮料限量来往港澳地区的旅客(包括港澳旅客和内地因私前往澳地区探亲和旅游等旅客)香烟200支或雪茄50支或烟丝250克酒1瓶(不超过0.75升)当天往返或短期内多次往港澳地区的旅客香烟40支或雪茄5支或烟丝40克不准免税带进其他进境旅客香烟400支或雪茄100支或烟丝500克酒2瓶(不超过1.5升)●旅行自用物品非居民旅客及持有前往国家或地区再入境签证的居民旅客携进旅行自用物品限照相机、便携式收录音机、小型摄影机、手提式摄录机、手提式文字处理机每种一件。
超出范围的,需向海关如实申报,并办理有关手续。
经海关放行的旅行自用物品,旅客应在回程时复带出境。
●金、银及其制品旅客携带金、银及其制品进境应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其中超过50克的,应填写申报单证,向海关申报;复带出境时海关凭本次进境申报得数量核放。
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
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随着国际旅游的兴盛以及人们对境外生活的向往,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出国旅行。
然而,进出境行李物品的携带规定却因国家不同而有所不同。
为了方便广大旅客了解相关规定,以下是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分类表。
一、禁止携带物品1. 走私品:包括毒品、违禁武器、珍贵动植物及其制品等。
2. 危险品:指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或其他危险性的物品,如火药、汽油、酒精等。
3. 违禁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携带的物品,如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等。
二、受限制携带物品1. 液体物品:根据国际民航组织规定,液体物品携带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每件物品容量不超过100毫升,所有物品放入透明密封袋中,每人限带一袋。
2. 食品:不同国家对食品携带有不同规定,一般而言,禁止携带生肉、水果、蔬菜等易腐食品,而对密封包装的食品、罐装食品等有一定限制。
3. 药品:携带药品需注意以下几点:必须携带医生开具的处方,药品应保持原包装,个人携带的药品应符合合理使用量。
三、免税物品1. 个人物品:包括个人使用的衣物、鞋帽、化妆品、首饰、相机、手机等,以及合理数量的香烟、酒类等。
2. 礼品:作为旅行礼品携带的物品,如小件工艺品、特色食品、文具等,一般要求不超过合理数量,且不可用于商业目的。
3. 其他免税物品:不同国家对免税物品的规定不尽相同,如某些国家允许旅客携带一定数量的电子产品、家居用品等。
四、特殊物品1. 带宠物出行:携带宠物需提前向航空公司了解规定,包括宠物种类、重量、运输箱要求等。
2. 特殊器材:如摄影器材、乐器等,需注意保护和携带规定。
五、其他注意事项1. 携带贵重物品:如珠宝、现金等,应随身携带,避免放置在托运行李中。
2. 个人隐私物品:如身份证件、护照、信用卡等,应妥善保管,避免丢失或被盗。
在旅行前,建议旅客提前了解目的地国家的行李物品携带规定,以免因携带不符合规定的物品而遭受不必要的麻烦。
同时,也要注意个人物品的保管和安全,确保旅行的安心和顺利。
海关对进出国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1958年修订)
海关对进出国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1958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对外经济贸易部(已更名)•【公布日期】1958.09.29•【文号】[58]关行林字第985号•【施行日期】1958.10.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进出境物品监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发布日期:1989年11月1日,实施日期:1989年12月1日)废止海关对进出国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1958年9月29日对外贸易部以(58)关行林字第985号命令修订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对外贸易管制制度的有效执行,适当照顾进出国境旅客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进出国境旅客和他们的行李物品,除经本部海关总署特准的以外,必须经由设有海关机关的地方通过。
第三条进出国境旅客必须将所带的全部行李物品交海关查验,在交验之前,应当填写“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向海关申报。
因公经常进出国境的邮政、运输机构工作人员和其他有权经常进出国境人员,可以口头申报,不必填申报单。
第四条旅客行李物品的查验时间和场所,由海关指定。
海关查验行李物品的时候,旅客或者他的代理人应当到场,海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单独进行查验。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首长、中国驻外国和外国驻中国的外交官及领事官、外交信使、应邀来中国工作的专家、中国与外国的政府代表及人民团体代表的行李物品的放行,按有关规定办理。
归国华侨行李物品,除按本办法监管外,应当按照“海关对进出国境华侨等旅客行李物品监管暂行规定”办理。
(注:此句已按1978年规定修改)第六条对来自和前往香港或者澳门的旅客行李物品的监管,按“海关对来往香港或澳门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办理。
第七条经旅客申报的禁止进口或者禁止出口的物品,应当由海关扣留,限六个月内由旅客或者他的代理人退运出境或者退回国内任何地点,过期不退,即由海关没收。
由于对政治、文化、道德、卫生有害而被扣留的物品,都不发还,由海关按照国家有关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颁布日期:19960810 实施日期:19960815 颁布单位:海关总署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等有效旅行证件出入境的旅客,包括公派出境工作、考察、访问、学习和因私出境探亲、访友、旅游、经商、学习等中国籍居民旅客和华侨、台湾同胞、港澳同胞等中国籍非居民旅客。
第三条中国籍旅客携运进境的行李物品,在本规定所附《中国籍旅客带进物品限量表》(简称《限量表》)规定的征税或免税物品品种、限量范围内的,海关准予放行,并分别验凭旅客所持有效出入境旅行证件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办理物品验放手续。
对不满16周岁者,海关只放行其旅途需用的《限量表》第一类物品。
第四条中国籍旅客携运进境物品,超出规定免税限量仍属自用的,经海关核准可征税放行。
第五条中国籍旅客携带旅行自用物品进出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旅行自用物品的管理规定》办理验放手续。
第六条获准进境定居的中国籍非居民旅客携运进境其在境外拥有并使用过的自用物品及车辆,应在获准定居后三个月内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部门签发的定居证明,向定居地主管海关一次性提出申请。
上述自用物品中,除本规定所附《定居旅客应税自用及安家物品清单》所列物品需征税外,经海关审核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准予免税进境。
其中完税价格在人民币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物品每种限1件。
自用小汽车和摩托车准予每户进境各1辆,海关照章征税。
获准进境的自用物品及车辆,应自海关批准之日起六个月内从批准的口岸运进,物品进境地海关凭定居地主管海关的批准文件,对其中的机动交通工具,同时凭旅客填具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办理验放手续。
第七条定居旅客自进境之日起,居留时间不满二年,再次出境定居的,其免税携运进境的自用物品应复运出境,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办法》向海关补缴进口税。
海关对来往香港或者澳门的旅客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79]贸关行字第205号
海关对来往香港或者澳门的旅客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正文:---------------------------------------------------------------------------------------------------------------------------------------------------- 海关对来往香港或者澳门的旅客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一九七九年七月一日对外贸易部〔79〕贸关行字第205号)第一条来自或者前往香港、澳门的旅客携带的行李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在《来往港澳的旅客免税和征税物品限量表》的范围内,经过海关查核,准予免税或者征税放行。
第二条来自港澳的旅客,仅带附表免税范围内的行李物品,在海关设置“免税通道”的地方,可以走“免税通道”。
从“免税通道”通过的港澳旅客,如果发现带有超出免税限量的物品,由海关按违章处理,除退运超带物品外,并根据情况处以人民币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如果发现带有征税物品,按照走私论处。
第三条来自港澳的旅客,凡带有附表征税物品或者所带行李物品超出附表免税限量的,在海关设置“应税通道”的地方,必须走“应税通道”,并如实向海关申报。
由海关按照本规定查验核放。
第四条前往港澳的旅客所带行李物品,在附表限量范围内的,准予带出。
第五条对于当天往返的来往港澳旅客,只放行旅途必需的自用物品。
第六条从港澳回内地定居的旅客或由内地迁往港澳定居的旅客携带的行李物品,凭证明文件分别按《海关对进出国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关于入境旅客或者出境旅客的规定办理。
第七条来往港澳旅客携带超出规定的行李物品,前往港澳的不准带出;来自港澳的由海关扣留,限一个月内退运;过期不退运的,由海关变价交库。
但对旅途需用的物品,旅客要求随身携带并保证复带进境或者出境,经海关许可登记的,回程时必须将原物带进或者带出。
第八条来住港澳的旅客不准携带禁止进出口的物品。
回国带东西海关有关规定
回国带东西海关有关规定回国时携带物品海关有关规定近年来,随着人们出境游、留学、工作等活动的增加,回国时携带物品成为了一个非常常见的问题。
为了维护国家的贸易、安全以及消费者的权益,各国海关都对回国时携带物品进行了一系列的规定和限制。
以下是一些与回国带东西海关有关的规定。
首先,海关通常对个人所携带的物品进行分类和限额。
一般来说,个人乘坐飞机回国时,可以携带免税物品并享受个人免税额度,这些物品包括个人用品、合理数量的化妆品和小型电器、合理数量的烟酒等。
但是,对于一些高价值物品或大型物品,往往需要进行申报和缴纳相应的税费。
比如,黄金、珠宝、名牌手表等高价值物品需要申报并缴纳进口税;而家电、家具等大型物品需要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
其次,一些国家还对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携带进行了严格的规定。
在回国时,如果携带了肉类、水果、蔬菜、奶制品等产品,需要注意是否属于禁止或限制携带的范围。
不同国家对此的具体规定有所不同,需要提前了解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理,以免被海关查扣或处以罚款。
此外,一些国家还对携带种子、苗木、药品等内容进行了限制,需要注意遵守。
另外,海关还对违禁品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各国对违禁品的定义和范围有所不同,但通常包括毒品、武器、弹药、仿制品、危险化学品、珍稀动植物及其制品等。
携带这些物品不仅会遭受严厉的处罚,还可能触犯当地的法律,给自己带来麻烦和危险。
最后,旅客在入境时还需要注意申报物品和填写海关表格的要求。
一般来说,入境时需要将自己所携带的物品填写在入境申报单上,并如实申报物品的数量和价值。
如果有需要,还需要提供相应的购买凭证或者物品证明。
此外,在填写表格过程中需要注意本地语言的要求,并确保填写的内容准确无误。
总之,回国时携带物品海关有关规定非常重要,不仅可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和罚款,还可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于即将回国的人士来说,及时了解目的地国家的海关规定,遵守相关规定,将是一个明智的选择。
同时,提醒广大旅客,不要随意携带违禁品或违禁物品,以免给自己与他人带来不必要的困扰和危险。
海关法 (9)进出境物品监管法律制度
第二节 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制度
进出境旅客的分类 按照旅客通常定居地不同,区分为居民和非居民两大类。 居民旅客:指出境居留后仍回到境内其通常定居地者; 非居民旅客:指进境居留后仍回到境外其通常定居地者。 居民和非居民旅客再分别按进出境居留时间长短和出入境目分类: 区分为:长期旅客、短期旅客、定居旅客和过境旅客。 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和分类物品限量原则 旅客进出境个人行李物品的分类方法 按物品品名进行归类;按物品价值归类;按物品品名和价值结合归类。 《海关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分类表》具体分类 分类物品的限量原则 进出境旅客分类表与各类旅客物品的限量表关系 分类表为各类旅客进出境物品限量的规定,提供统一分类标准。
注:后四个规定,均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进行了 个别条款修改。
二、进出境旅客携带进出境物品通关管理规定
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通关管理要求 通关、申报的概念和申报形式;申报的时间和地点;申报内容; 申报必备证件和文件;申报手续保存;申报手续的代理;申报通 道选择。 海关查验、放行各类物品的管理要求 查验:海关对申报物品进行查验,验明申报内容与实际是否相符。 放行:海关根据物品属于允许携带进境物品、不允许携带进境物品,作 出是否放行决定。 海关进境免税放行物品的后续管理要求 进境免税商品中部分需要后续管理,在规定管理年限内,这部分商品需 要转让、出售、移作他用的,要求向海关申报批准,并补缴关税。
注:上述规定均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进行了个别条款的修改
四、进出境物品所有人或代理人的行为规则
如实申报:申报和无申报两种情况。申报义务:提交合法有效进出境文 件;内容为禁止性进出境物品和限制进出境物品。 接受海关监管查验:海关监管期间 海关查验义务 缴纳进口税:进口税的范围: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 纳税义务人、纳税义务人、申报纳税地点和时间。 妥善保管海关监管进出境物品:需要妥善保管的进出境物品范围和义务。 从事进出境商品邮运业务的邮政企业的义务 邮政企业的法律地位(收寄件人的代理人); 法定义务(呈送邮路单核签、开拆、封发国际邮袋时间事先通知海关) 经营邮政快件业务企业的义务 经营企业从事快件运输的八项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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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对出境旅游人员出入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促进旅游事业的发展,照顾出境旅游人员的合理需要,加强对国家限制进出境物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出境旅游人员系指参加由我旅游部门组织的赴境外旅行团的境内居民。
第三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对出境旅游人员携带出入境的行李物品按短期旅客的有关规定办理,其行李物品应以旅行需用物品为限。
对于海关重点管理的耐用消费品,即《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第三、四、五类物品,除出境时经海关核准带出的外,一律不准带进。
第四条经国家旅游局批准承办此项业务的旅行社(公司)须将旅游团中持护照人员的姓名、护照号码造册并加盖印章,在出境时由旅行团领队交出境地海关备核。
第五条旅行团人员出境时,应按规定填写《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简称《申报单》,下同)或口头向海关进行申报,其中持护照的旅行团人员须由旅行团领队负责将《申报单》、护照收齐连同旅行团人员名单向海关交验,办理申报手续。
经海关批注、查验后放行。
上述持护照人员入境时,海关验凭其护照底页的标记或出境《申报单》确认身份,办理其
行李物品的验放手续。
持特殊通行证件的旅游团人员,可分别凭本人证件按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第六条违反本规定构成走私和违反海关规定行为的,海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
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本规定自一九九一年一月十五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