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 关于管理人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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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笔记

1、管理人的报酬由法院确定。管理人的报酬仅指因管理人付出劳动的报酬,而

不包含破产程序中产生的其他费用。

2、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法院采用差额定率累进方式,在以下

比例限制范围内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

(1)不超过一百万元的(含本数,下同),在12%以下确定

(2)超过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在10%以下确定

(3)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部分,在8%以下确定

(4)超过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的部分,在6%以下确定

(5)超过五千万元至一亿元的部分,在3%以下确定

(6)超过一亿元至五亿元的部分,在1%以下确定

(7)超过五亿元的部分,在0.5%以下确定

3、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本文第2条规定的财产价值总额。

4、高级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参照本文第2条中比例在30%的浮动范围内制定符合

当地实际情况的管理人报酬比例限制范围。

5、法院可以根据案情决定管理人报酬的具体支付方式。

(1)对于案情简单、时间较短的案件,一般采取管理人最后一次性收取报酬的方法

(2)对于案情复杂、时间较长的案件,可以预先支付管理人部分报酬

(3)对于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的案件,一般应确定管理人分期收取报酬。

6、管理人分期多次收取的报酬可能与法院最终确定的报酬数额不相同,此时采

用多退少补的方式进行调整。

7、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对债务人可供清偿的财产价值和管理人的工作量做

出预测,初步确定报酬方案。该方案由法院直接确定,但必要时可以听取管理人的意见。

8、报酬方案的主要内容是管理人的报酬比例和收取时间。

9、竞争方式下,管理人报酬的确定以其报价为准。

(1)报酬比例不得超出本文第2条的标准。

(2)该方案原则上不作调整,但债权人会议异议成立的除外。

(3)法院应将在立案审查时已经了解的债务人的资产状况及相关情况告知参与竞争的中介机构,并审查其报价的合理性。

10、法院应自确定报酬方案之日起3日内,采用书面方式将报酬的收取比例

标准和支付时间通知管理人。管理人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当面宣读法

院确定报酬方案的有关文书,并将复印件交付债权人会议备查。

11、债权人会议对报酬方案有意见的,可以通过与管理人协商报酬的方式,

行使对管理人报酬的介入权。双方协商一致的,管理人应以书面申请向法院提出调整报酬方案,说明具体的请求和理由,并附相应的债权人会议决议。

12、债权人会议与管理人协商确定的报酬方案可以超出本文第2条的报酬标

准。

13、发生以下情形时,法院可以主动调整报酬方案:

(1)管理人更换

(2)破产程序发生转换

(3)其他导致案件出现重大变化的情况,如出现了危机社会稳定的债权人或者职工闹访等

14、法院确定或调整报酬方案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1)案件的复杂性

(2)管理人的勤勉程度

(3)管理人为重整、和解工作做出的实际贡献

(4)管理人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5)债务人住所地居民可支配收入及物价水平

(6)其他

15、报酬方案应列入破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和解协议草案或重整计划草案。

16、管理人收取报酬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可供支付报酬的债务人财产情况

(2)申请收取报酬的时间和数额

(3)管理人履行职责的情况

17、管理人报酬从债务人财产中优先支付。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管理人报

酬和费用时

(1)管理人应该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2)但债权人、管理人、债务人的出资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愿意垫付上述报酬和费用的,破产程序可以继续进行

(3)如果发现或追回债务人的财产,则应当将垫付费用作为破产费用,从债务人财产中优先向垫付人随时清偿

18、管理人实行对担保物的维护、变现、交付等必要管理工作,有权向担保

权人收取适当的报酬。

(1)该担保是需要转移担保物占有的担保

(2)该管理活动的目的是维护担保权人的利益

(3)该管理活动对担保物的管理、维护、变现、交付确属必要

(4)管理人于担保权人就上述报酬数额不能协商一致的,法院应参照本文

第2条规定的方法确定,但报酬比例不得超出该条规定限制范围的

10%

19、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聘用本专业的其他中介机构或人员协助履行

管理人职责的,所需费用从其报酬中支付,而不得作为破产费用支付。20、清算组中,政府部门派出人员不得收取报酬。其他机构或人员的报酬根

据其履行职责的情况确定。

21、更换管理人的,由法院直接分别确定更换前后的管理人报酬,起报酬比

例总和不得超出本文第2条规定的标准。

22、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报酬有异议的,应向法院书面提出具体的请求和理

由,并附相应的债权人会议决议和证据材料。

23、法院收到债权人会议异议书后应通知管理人,管理人应自收到通知之日

起三日内作出书面说明。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当事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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