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 关于管理人的报酬
破产管理人的报酬如何计算.doc
破产管理人的报酬如何计算(1)不超过100万元的,在12%以下确定:(2)在100万元一500万元的部分,在10%以下确定:(3)在500万元一1000万元的部分,在8%以下确定;(4)在1000~--5000万元的部分,在6%以下确定;(5)在5000万元一1亿元的部分,在3%以下确定。
找专长:企业的,此时需要有一个专门的管理人来对企业的相关事项做出处理,我们称之为。
作为破产管理人也是可以获得一定报酬的,那么破产管理人的报酬该如何计算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破产管理人的报酬如何计算《》第二十八条规定: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
对管理人报酬有异议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
根据《确定管理人报酬规定》,管理人获得的报酬是纯报酬,不包括因进行破产管理工作需支付的其他费用。
人民法院应根据“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1)不超过100万元的,在12%以下确定:(2)在100万元一500万元的部分,在10%以下确定:(3)在500万元一1000万元的部分,在8%以下确定;(4)在1000~--5000万元的部分,在6%以下确定;(5)在5000万元一1亿元的部分,在3%以下确定;(6)在1亿元一5亿元的部分,在1%以下确定;(7)超过5亿元的部分,在0.5%以下确定。
二、破产管理人的职责1、全面接管破产企业。
人被宣告破产后,就成为破产人,企业法人就沦为了法人,破产人所有的全部财产被作为概括执行的客体,应全部移交破产管理人管理和处分。
破产管理人接受的包括破产人的有形和无形财产、动产和不动产、、对外的债权、持有的股份和债券以及破产人对外应履行的债务。
2、保管和清理破产财产。
接管破产财产后,破产管理人应当予以妥善保护和管理,防止破产财产遭受意外或人为的损失。
破产管理人应对破产财产进行登记造册,详细说明财产种类、性质、原值、现值、保存地点等,对进行核对,对营业状况予以了解掌握。
其中最主要的工作是追回被他人占有的财产,收回破产人未收回债权和要求未激纳或足额缴纳出资的出资人补足出资额,从而为更好地保全破产财产,为随时顺利地处理和分配破产财产作准备。
破产重整案件中管理人报酬确定问题的几点思考
破产重整案件中管理人报酬确定问题的几点思考破产重整是指企业债权人将不能清偿债务的企业申请法院破产,在经过重整程序后实现企业破产清算,并通过调整企业负债结构、规范企业管理、改善企业经营而使企业重新实现盈利并保持健康发展。
在破产重整的过程中,管理人成为了至关重要的角色之一,管理人的报酬问题也广受关注。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对破产重整案件中管理人报酬确定问题进行思考。
一、国内外管理人报酬制度比较与不足1、国外管理人报酬制度比较在国外,管理人的报酬通常参考管理人的实际投入时间、破产财产的规模以及破产重整的复杂性等因素而定。
而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管理人的报酬制度也有所不同。
例如,在美国,管理人通常按照破产重整的财产总额的1%-5%进行报酬;而在日本,管理人报酬的计算方式相对灵活,通常是根据管理人所做的工作内容和所需时间来确定,而不是直接按照破产财产总额的比例来计算。
2、国内管理人报酬制度存在的问题相比于国外,我国的管理人报酬制度相对比较单一,主要以固定报酬为主。
这种制度可能会导致以下问题:(1)管理人的劳务价值没有得到充分体现,可能会降低管理人的积极性和责任感。
(2)在一些破产案件中,由于破产财产的规模较小,管理人的报酬可能和实际付出的工作时间和劳动力成本不成正比,会对破产公司的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3)在实际应用中,由于管理人的报酬主要由破产财产来支付,因此在一些破产重整案件中,由于破产财产不够支付管理人的报酬,会更加加大管理人的风险压力。
二、管理人报酬的确定方式管理人报酬的确定方式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灵活设置。
具体可以采用以下几种方式:1、根据实际付出的时间、成本和效益来确定。
在破产重整的过程中,管理人要付出大量的劳动力和时间来完成各项工作,因此可以根据实际付出的时间和成本来计算管理人的报酬。
同时,在完成重整任务的过程中,管理人也要关注效益的问题,首先要最大程度地保全债权人的权益和破产财产,其次要维护企业的形象和声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法释〔2007〕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已于2007年4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四月十二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2007年4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2次会议通过)为公正、高效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规范人民法院确定管理人报酬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管理人履行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职责,有权获得相应报酬。
管理人报酬由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据本规定确定。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在以下比例限制范围内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一)不超过一百万元(含本数,下同)的,在12%以下确定;(二)超过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在10%以下确定;(三)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部分,在8%以下确定;(四)超过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的部分,在6%以下确定:(五)超过五千万元至一亿元的部分,在3%以下确定;(六)超过一亿元至五亿元的部分,在1%以下确定;(七)超过五亿元的部分,在0.5%以下确定。
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前款规定的财产价值总额。
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参照上述比例在30%的浮动范围内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管理人报酬比例限制范围,并通过当地有影响的媒体公告,同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三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破产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管理人分期或者最后一次性收取报酬。
第四条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申请后,应当对债务人可供清偿的财产价值和管理人的工作量作出预测,初步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
管理人报酬方案应当包括管理人报酬比例和收取时间。
第五条人民法院采取公开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的,可以根据社会中介机构提出的报价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但报酬比例不得超出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限制范围。
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
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Document serial 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为公平、公正审理破产案件,维护破产管理人、债权人及债务人的合法权益,规范破产管理人收取报酬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报酬确定主体)管理人报酬由审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据本规定确定。
第二条(报酬范围)管理人报酬是指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管理人执行职务的报酬,不包括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管理人执行职务是指管理人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三条(确定报酬原则和方法)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按标的额计酬的方法确定管理人报酬。
第四条(报酬计算标准范围)人民法院应当以可供清偿的全部债务人财产价值为标的额,按照下列比例确定管理人报酬计算标准:(一)不满一百万元(含本数,下同)的,按不超过15%计算;(二)超过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12%计算;(三)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10%计算;(四)超过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6%计算: (五)超过五千万元至一亿元的部分,按不超过3%计算;(六)超过一亿元至五亿元的部分,按不超过1%计算;(七)超过五亿元的部分,按不超过%计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可以以上述比例为基准,在50%的浮动范围内规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管理人报酬计算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五条(报酬收取时间)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管理人采取分期预收或最后一次性收取报酬的方式。
采取分期预收方式收取报酬的,应当根据破产财产最终分配情况多退少补。
第六条(报酬方案的形成和调整)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对管理人的工作量作出初步预测并决定管理人报酬方案,确定管理人报酬计算标准和收取方式。
破产管理人报酬规定模版
破产管理人报酬规定模版一、引言本破产管理人报酬规定模板旨在确保破产管理人依法行使职权并维护债权人利益的同时,合理确定其报酬,并保障破产管委会及相关方的权益。
下文将详细阐述破产管理人报酬的规定及相关事项。
二、破产管理人报酬的确定原则1. 合法合规原则:破产管理人报酬的确定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破产法的相关规定,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
2. 合理勘定原则:破产管理人报酬的确定应考虑破产案件的规模、难度、管理人工作量等实际情况,合理勘定报酬。
3. 公开透明原则:破产管理人报酬的确定应对相关方透明公开,确保信息公开、审核公正。
三、破产管理人报酬的具体规定1. 报酬基数:破产管理人报酬根据破产案件的总财产、债权人数量、破产管理人工作量等因素确定。
报酬基数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调整。
2. 报酬比例:破产管理人报酬可根据破产案件的特殊情况适当调整,一般情况下,报酬比例不超过破产财产的百分之三。
3. 报酬支付方式:破产管理人报酬可以按阶段支付,也可以根据破产案件进展情况进行分期支付。
支付方式应提前约定并注明在破产管理人任职合同中。
4. 报酬纳税义务:破产管理人应独立承担其所得报酬的相关税务义务,并按照国家税法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四、破产管理人报酬的审批程序1. 报酬审批机构:破产管理人报酬的审批机构为破产管委会或相关法院。
报酬的审批程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所述程序,并应当留有书面记录。
2. 审批要求:破产管理人应向审批机构提供相应的报酬申请材料,包括相关破产案件的详细情况、管理人工作量的分析、报酬计算依据等资料,以便审批机构进行合理审查。
五、破产管理人报酬的监督与申诉程序1. 监督机构:破产管理人报酬的监督机构为破产管委会或相关法院。
2. 监督程序:破产管理人报酬的监督程序应确保相关方对其报酬的查验权利,一旦相关方发现管理人报酬存在不正当、不合理等情况,可以向监督机构提出申诉并要求重新审查报酬。
3. 申诉程序:破产管理人报酬申诉程序应由破产管委会或相关法院依法受理,并在合理时间内进行申诉结果的公告。
破产管理人破产案件经费财务管理制度
破产管理人破产案件经费财务管理制度1. 引言破产管理人作为在破产案件中负责管理债务人财产、清算债务以及维护债权人利益的专业人士,必须合理有效地管理破产案件经费。
破产案件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破产管理人基本报酬、实际管理费用和法院指定的其他费用。
本文主要介绍了破产管理人破产案件经费财务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
2. 经费收入与管理2.1 破产管理人基本报酬破产管理人的基本报酬由破产案件的财产负担。
破产管理人报酬的计算方式通常是按照破产案件财产的价值和工作量进行计算。
具体计算方法可以由破产管理人与债务人或债权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法院依法指定。
2.2 实际管理费用实际管理费用是指破产管理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会计师费、顾问费、审计费等。
破产管理人在进行经费开支时,应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预算并审批。
预算应包括费用项目、费用金额、使用事由等内容。
审批过程应遵循破产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并由相关责任人进行审批和签字确认。
2.3 法院指定的其他费用破产管理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法院可能会根据案件需要指定破产管理人支付其他费用,如法院费用、公告费、勘验费等。
破产管理人应按时足额缴纳并及时报销,相关费用的支付和报销应有相应的凭证和合同作为依据。
3. 经费财务管理3.1 经费开支和申请破产管理人在经费开支前,应提前制定预算并提交给相关责任人进行审核和审批。
预算中应详细列出费用项目、费用金额、使用事由等信息。
审核和审批程序应遵循破产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确保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3.2 经费收支登记和报告破产管理人应建立健全的经费收支登记制度,凡是经费的收入和支出都应如实登记并保留相关凭证和文件。
破产管理人还应定期编制经费报告,包括预算执行情况、费用项目明细、剩余经费等内容,并向债权人和法院报送。
3.3 经费监督和审计为保证破产案件经费财务管理的透明和规范,破产管理人应接受相关部门和机构的监督和审计。
破产管理人报酬规定范文(3篇)
破产管理人报酬规定范文第一条管理人履行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职责,有权获得相应报酬。
管理人报酬由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据本规定确定。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在以下比例限制范围内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一)不超过一百万元(含本数,下同)的,在____%以下确定;(二)超过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在____%以下确定;(三)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部分,在____%以下确定;(四)超过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的部分,在____%以下确定:(五)超过五千万元至一亿元的部分,在____%以下确定;(六)超过一亿元至五亿元的部分,在____%以下确定;(七)超过五亿元的部分,在____%以下确定。
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前款规定的财产价值总额。
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参照上述比例在____%的浮动范围内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管理人报酬比例限制范围,并通过当地有影响的媒体公告,同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三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破产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管理人分期或者最后一次性收取报酬。
第四条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申请后,应当对债务人可供清偿的财产价值和管理人的工作量作出预测,初步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
管理人报酬方案应当包括管理人报酬比例和收取时间。
第五条人民法院采取公开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的,可以根据社会中介机构提出的报价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但报酬比例不得超出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限制范围。
上述报酬方案一般不予调整,但债权人会议异议成立的除外。
第六条人民法院应当自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管理人。
管理人应当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报告管理人报酬方案内容。
第七条管理人、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报酬方案有意见的,可以进行协商。
双方就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内容协商一致的,管理人应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具体的请求和理由,并附相应的债权人会议决议。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请求和理由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按照双方协商的结果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
管理人报酬包括职工和税收债权
管理人报酬包括职工和税收债权
报酬收取管理人应当按照管理人报酬方案确定的计算标准和方式收取报酬。
管理人收取报酬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管理人收取报酬申请书之日起十日内决定管理人收取报酬的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
为公平、公正审理破产案件维护破产管理人、债权人及债务人的合法权益规范破产管理人收取报酬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报酬确定主体管理人报酬由审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据本规定确定。
第二条报酬范围管理人报酬是指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管理人执行职务的报酬不包括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管理人执行职务是指管理人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三条确定报酬原则和方法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按标的额计酬的方法确定管理人报酬。
第四条报酬计算标准范围人民法院应当以可供清偿的全部债务人财产价值为标的额按照下列比例确定管理人报酬计算标准_ 一,不满一百万元含本数下同的按不超过15%计算;
二,超过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12%计算;
三,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10%计算;
四,超过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6%计算:
五,超过五千万元至一亿元的部分按不超过3%计算
六,超过一亿元至五亿元的部分按不超过1%计算七,超过五亿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5%计算。
破产管理人报酬规定范本
破产管理人报酬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破产管理人的报酬,保障破产管理人的权益,提高破产管理工作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法庭授予破产企业的清算人、破产管理人或其他类似名称的承办人。
第三条破产管理人的报酬应当按照劳动成果和工作质量原则确定,同时符合合理和公平性原则。
第四条破产管理人的报酬应当根据工作任务的不同,分为以下几类:清算报酬、管理报酬、债务重组报酬等。
第五条清算报酬是指破产管理人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工作时,根据清算工作的完成情况及相关工作量计算的报酬。
第六条管理报酬是指破产管理人依法管理破产企业过程中,根据企业的经营状态、经济效益及其他相关指标计算的报酬。
第七条债务重组报酬是指破产管理人依法进行破产企业债务重组工作时,根据重组工作的完成情况及相关工作量计算的报酬。
第八条破产管理人的报酬应当在破产案件审结后进行支付。
第九条破产管理人的报酬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违法违规操作。
第十条破产管理人的报酬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并经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
第二章清算报酬第十一条清算报酬的计算方法为:根据破产管理人所担任的破产清算工作的任务量和涉及财产价值,在工作计划中列明具体的项目和报酬标准,根据完成情况进行计算。
第十二条清算报酬应当在清算工作阶段结束后进行支付。
第十三条清算报酬支付方式可以采取按阶段支付、按进度支付或全额支付的形式。
第十四条破产管理人在清算过程中出现失职、违规操作等情形的,可以酌情减少清算报酬的支付。
第三章管理报酬第十五条管理报酬的计算方法为:根据破产管理人在破产企业管理过程中的工作任务和发挥作用,结合企业经营状态、经济效益、风险承担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制定管理报酬标准。
第十六条管理报酬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周期进行支付。
第十七条破产企业经营状态出现重大问题,导致企业经营状况恶化,影响破产管理人工作的情况下,可以酌情减少管理报酬的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法释〔2007〕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已于2007年4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四月十二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2007年4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2次会议通过)为公正、高效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规范人民法院确定管理人报酬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管理人履行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职责,有权获得相应报酬。
管理人报酬由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据本规定确定。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在以下比例限制范围内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一)不超过一百万元(含本数,下同)的,在12%以下确定;(二)超过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在10%以下确定;(三)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部分,在8%以下确定;(四)超过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的部分,在6%以下确定:(五)超过五千万元至一亿元的部分,在3%以下确定;(六)超过一亿元至五亿元的部分,在1%以下确定;(七)超过五亿元的部分,在0.5%以下确定。
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前款规定的财产价值总额。
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参照上述比例在30%的浮动范围内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管理人报酬比例限制范围,并通过当地有影响的媒体公告,同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三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破产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管理人分期或者最后一次性收取报酬。
第四条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申请后,应当对债务人可供清偿的财产价值和管理人的工作量作出预测,初步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
管理人报酬方案应当包括管理人报酬比例和收取时间。
第五条人民法院采取公开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的,可以根据社会中介机构提出的报价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但报酬比例不得超出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限制范围。
破产管理人报酬规定范本
破产管理人报酬规定范本一、概述本报酬规定为破产管理人的工作和服务提供了合理的经济补偿,旨在确保破产管理人能够有效执行其职责并保障债权人利益。
以下为破产管理人报酬规定的具体内容。
二、报酬计算方法破产管理人的报酬采用按比例计算的方式,具体计算方法如下:1. 对于管理清算类破产案件,破产管理人的报酬按照破产财产的价值进行计算,报酬比例为破产财产价值的1%至3%;2. 对于破产重整类案件,破产管理人的报酬按照破产重整计划确定的破产财产价值和破产面积计算,报酬比例为破产财产价值和破产面积总和的0.5%至2%。
三、费用核销破产管理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的必要费用,应由破产财产承担。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会计师费、评估费、保险费、公告费、征信费等。
四、报酬支付方式1. 破产管理人的报酬应当在完成任务后及时支付;2. 报酬支付方式可以选择线上或线下方式进行,需与破产管理人协商确定;3. 报酬支付应按照破产管理人的申请进行,需提供相关费用核销凭证。
五、报酬申请与审批1. 破产管理人完成任务后,应向破产法院提交报酬申请;2. 破产法院对破产管理人提交的报酬申请进行审批,完成审批程序后及时支付报酬。
六、报酬调整1. 在破产管理人履行职责期间,如发生案件相关情况变化,破产管理人有权依法向破产法院申请调整报酬;2. 破产法院将根据实际情况对报酬调整申请进行审理,并根据调整结果及时支付破产管理人的报酬。
七、违约责任1. 破产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方式向破产法院提交报酬申请的,可以责令其补正,同时可以处以相应的罚款;2. 对于故意提供虚假材料、隐瞒收入情况等行为,破产管理人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八、其他事项破产管理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遇到的其他问题和需要与破产方、破产法院进行沟通协商的事项,应及时提出并尽量妥善解决。
结语本报酬规定范本旨在为破产管理人和相关方提供参考,以确保破产管理人能够得到合理的报酬并有效履行其职责。
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应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运用,并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破产管理人的报酬如何计算
破产管理人的报酬如何计算(1)不超过100万元的,在12%以下确定:(2)在100万元一500万元的部分,在10%以下确定:(3)在500万元一1000万元的部分,在8%以下确定;(4)在1000~--5000万元的部分,在6%以下确定;(5)在5000万元一1亿元的部分,在3%以下确定。
找专长律师:土地房产律师公司经营律师损害赔偿律师婚姻家庭律师合同事务律师企业申请破产的,此时需要有一个专门的管理人来对企业的相关事项做出处理,我们称之为破产管理人。
作为破产管理人也是可以获得一定报酬的,那么▲破产管理人的报酬该如何计算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破产管理人的报酬如何计算《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
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报酬有异议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
根据《确定管理人报酬规定》,管理人获得的报酬是纯报酬,不包括因进行破产管理工作需支付的其他费用。
人民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1)不超过100万元的,在12%以下确定:(2)在100万元一500万元的部分,在10%以下确定:(3)在500万元一1000万元的部分,在8%以下确定;(4)在1000~--5000万元的部分,在6%以下确定;(5)在5000万元一1亿元的部分,在3%以下确定;(6)在1亿元一5亿元的部分,在1%以下确定;(7)超过5亿元的部分,在0.5%以下确定。
▲二、破产管理人的职责▲1、全面接管破产企业。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就成为破产人,企业法人就沦为了清算法人,破产人所有的全部财产被作为概括执行的客体,应全部移交破产管理人管理和处分。
破产管理人接受的破产财产包括破产人的有形和无形财产、动产和不动产、知识产权、对外的债权、持有的股份和债券以及破产人对外应履行的债务。
▲2、保管和清理破产财产。
接管破产财产后,破产管理人应当予以妥善保护和管理,防止破产财产遭受意外或人为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7.04.12•【文号】法释[2007]9号•【施行日期】2007.06.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已于2007年4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四月十二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法释〔2007〕9号为公正、高效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规范人民法院确定管理人报酬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管理人履行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职责,有权获得相应报酬。
管理人报酬由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据本规定确定。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在以下比例限制范围内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一)不超过一百万元(含本数,下同)的,在12%以下确定;(二)超过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在10%以下确定;(三)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部分,在8%以下确定;(四)超过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的部分,在6%以下确定:(五)超过五千万元至一亿元的部分,在3%以下确定;(六)超过一亿元至五亿元的部分,在1%以下确定;(七)超过五亿元的部分,在0.5%以下确定。
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前款规定的财产价值总额。
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参照上述比例在30%的浮动范围内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管理人报酬比例限制范围,并通过当地有影响的媒体公告,同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三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破产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管理人分期或者最后一次性收取报酬。
第四条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申请后,应当对债务人可供清偿的财产价值和管理人的工作量作出预测,初步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
管理人的报酬如何确定
管理⼈的报酬如何确定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企业破产后向法院申请破产后,法院⼀般会受理破产申请的,并且指定破产管理⼈对企业进⾏破产清算,管理⼈是有报酬的,那么管理⼈的报酬怎样确定?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管理⼈的报酬如何确定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法院指定破产管理⼈进⾏破产清算后,指定管理⼈和确定管理⼈报酬的办法,由最⾼⼈民法院规定。
《中华⼈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条管理⼈由⼈民法院指定。
债权⼈会议认为管理⼈不能依法、公正执⾏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民法院予以更换。
指定管理⼈和确定管理⼈报酬的办法,由最⾼⼈民法院规定。
第⼆⼗三条管理⼈依照本法规定执⾏职务,向⼈民法院报告⼯作,并接受债权⼈会议和债权⼈委员会的监督。
管理⼈应当列席债权⼈会议,向债权⼈会议报告职务执⾏情况,并回答询问。
企业破产的条件1、关于不能清偿的界定不能清偿,是指债务⼈对请求偿还的到期债务,因丧失清偿能⼒⽽⽆法偿还的客观财产状况,也称不能⽀付或⽀付不能。
不能清偿的要件为:第⼀,债务⼈丧失清偿能⼒。
认定债务⼈是否具有清偿能⼒,⼀般根据债务⼈的财产、信⽤、劳务等因素综合构成的。
当债务⼈以所有⽅式均不能清偿债务时,即构成丧失清偿能⼒。
缺乏清偿能⼒的认定应以客观状态作为标准,即缺乏清偿能⼒并⾮债务⼈主观上不愿或出于恶意⽽拒绝⽀付,⽽是不能⽀付的客观情况。
第⼆,债务⼈不能清偿的是已到偿还期限,提出清偿要求的、⽆争议或者已有确定名义的债务。
第三、债务不限于以货币⽀付为标的,但必须是能够以货币评价的债务,否则因其债务形式在破产程序中⽆法得到偿还,宣告债务⼈破产没有实际意义。
第四、不能清偿是债务⼈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或者可预见的相当时期内持续不能清偿,⽽不是⼀时的资⾦周转困难等问题暂时停⽌⽀付。
第五、不能清偿指债务⼈的客观财产状况,不依其主观认识或表⽰确定,应由法院根据法律和事实裁定。
2、关于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的界定所谓资不抵债,是指债务⼈的负债超过实有资产。
中院新规: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报酬的规定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公正、高效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进一步规范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以下简称“最高法院管理人报酬规定”),结合企业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管理人报酬,是指管理人履行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职责,依法应当取得的相应报酬。
第二章计酬标的额第三条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在最高法院管理人报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比例限制范围内,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确定管理人报酬。
第四条在破产清算案件中,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是指处置债务人财产最终获得的可用于偿付破产费用和破产债权的财产总值。
破产企业偿付共益债务的费用一般应列入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第五条在重整案件中,以投资价款及其他资产的变现价值为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
债权人选择债转股、信托计划、资管计划、以资抵债等以股权或资产作为偿债方式的重整案件,以债权人选择上述偿债方式对应的清偿值作为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
第六条在和解案件中,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参照重整案件的标准确定。
第七条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的案件,根据关联企业的数量、实质合并后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管理人勤勉敬业程度等综合考量确定管理人报酬。
实质合并破产的案件,以实质合并后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计算管理人报酬,各关联企业的案件不再单独计算管理人报酬,但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第八条管理人在履职过程中,主动按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追回的财产,应计入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
第九条对于无产可破的案件,可以从破产援助经费中提取管理人报酬。
第三章管理人报酬方案的确定第十条管理人接受人民法院指定后,应依照相关规定,对债务人可供清偿的财产价值和管理人工作量做出预测,初步拟定管理人报酬方案,并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十五日内将该方案报人民法院审核确定后提交债权人会议审查。
破产管理人报酬规定范文
破产管理人报酬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破产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按照《破产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破产管理人是指经法院任命,负责管理和处置债务人破产财产的人员。
第三条破产管理人报酬的确定应当依据《破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充分考虑破产管理人的工作量、工作难度、工作成果等因素。
第四条破产管理人报酬依据事实依据,以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确定,不得有任何不当的限制或歧视。
第二章破产管理人报酬的计算方法第五条破产管理人报酬的计算应当以破产财产的价值为基础,充分考虑破产管理人的工作量、工作难度、工作时间等因素。
第六条破产管理人报酬计算的基本方法是根据破产财产的价值进行比例计算,具体计算方法如下:(一)破产财产价值在500万元以下的,破产管理人报酬为破产财产价值的3%;(二)破产财产价值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破产管理人报酬为破产财产价值的2.5%;(三)破产财产价值在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破产管理人报酬为破产财产价值的2%;(四)破产财产价值在2000万元以上的,破产管理人报酬为破产财产价值的1.5%。
第七条破产管理人报酬计算时,应当将破产财产的价值及时准确地确定,并及时报告给相关方。
第三章破产管理人报酬的支付方式第八条破产管理人报酬可按照以下方式支付:(一)一次性支付:根据破产管理人的工作量及工作质量,一次性支付全部报酬;(二)阶段性支付:根据破产管理人的工作量和工作进展情况,选择性支付报酬;(三)按照月度支付:根据破产管理人实际工作时间和工作情况,按月支付报酬。
第四章破产管理人报酬的调整与变更第九条破产管理人报酬如有调整或变更,应当得到法院的批准。
第十条破产管理人报酬的调整应当有正当的理由,并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调整。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规定由破产管理人和相关方共同遵守。
第十二条对于未覆盖的情况,可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进行补充规定。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破产管理人报酬
破产管理人报酬
破产管理人是负责处理破产程序的专业人士,其主要职
责是确保债权人得到公正的待遇。
在破产程序中,破产管理人扮演了重要的角色,这些工作包括管理资产、调查和核实债务、制定还款计划、为债权人协商和交涉,协助破产法庭处理案件等。
破产管理人的报酬取决于破产程序的规模和复杂程度。
在大多数情况下,破产管理人的报酬由破产法庭审批。
在审批之前,破产管理人需要向破产法庭提交报告,详细说明其工作量和任务。
破产管理人的报酬通常是基于比例制定的。
也就是说,
破产管理人的报酬取决于破产财产的价值和其所处的情况。
在美国,破产管理人通常会收取2%至4%的破产财产价值作为
报酬。
在加拿大,破产管理人的报酬通常为总破产财产价值的5%至20%。
在破产程序中,破产管理人的报酬是由破产财产支付的。
这意味着破产管理人需要在其工作期间节约开支,并尽可能地减少破产财产的流失。
如果破产管理人收到的报酬超过了其工作量和任务所必
需的费用,那么这将被视为对债权人的不公正行为。
如果破产管理人获得了额外的报酬,债权人可以向破产法庭进行申诉,并要求重新审计破产管理人的费用。
总之,破产管理人的报酬是由破产财产支付的,这取决
于破产程序的规模和复杂程度。
在处理破产程序时,破产管理
人需要节约开支,并尽可能地减少破产财产的流失。
如果破产管理人收到的报酬超过其工作量和任务所必需的费用,债权人可以向破产法庭申诉并要求重新审计其报酬。
浅谈我国管理人的报酬制度
浅谈我国管理人的报酬制度摘要:《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
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
”这两条是《企业破产法》有关管理人报酬的全部规定。
根据这两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做出了《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
至此,关于破产程序中管理人的规定初见轮廓。
《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下称《规定》)共有十八条,仅管如此,实践中适用起来仍显空白点太多章显不足。
关键词:管理人报酬完善管理人的报酬是管理人履行《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职责而获得的酬金,依据《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的总额,在比例限制范围内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
实践中,管理人获得的报酬与管理人的勤勉程度成正比,但与管理人的实际劳动付出并不能形成平等对价。
管理人的报酬取得于两个标准:一是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的总额;二是管理人工作的勤勉程度。
笔者就管理人报酬的主、客观标准,结合所承办的几例破产案件中管理人所得报酬做一分析。
一、管理人报酬的计算标准(一)管理人报酬的客观计算标准--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破产人的财产,除用以清偿有别除权、抵销权的债权,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外,还有剩余的,即为用以清偿破产债权的可供破产分配的财产。
管理人的报酬是按照一定比例收取,最终财产总额则是收取报酬的基数标准。
实践中,如何确定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需要明确几个概念:(1)破产财产;(2)破产费用;(3)别除权;(4)抵销权;(5)共益债务。
1、破产财产。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债务人财产是破产程序进行的财产基础,也是债权人通过破产程序得到清偿的物质保证。
破产管理人的报酬如何计算
Remember what should be remembered, and forget what should be forgotten.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破产管理人的报酬如何计算(1)不超过100万元的,在12%以下确定:(2)在100万元一500万元的部分,在10%以下确定:(3)在500万元一1000万元的部分,在8%以下确定;(4)在1000~--5000万元的部分,在6%以下确定;(5)在5000万元一1亿元的部分,在3%以下确定。
找专长律师:土地房产律师公司经营律师损害赔偿律师婚姻家庭律师合同事务律师企业申请破产的,此时需要有一个专门的管理人来对企业的相关事项做出处理,我们称之为破产管理人。
作为破产管理人也是可以获得一定报酬的,那么破产管理人的报酬该如何计算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破产管理人的报酬如何计算《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
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报酬有异议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
根据《确定管理人报酬规定》,管理人获得的报酬是纯报酬,不包括因进行破产管理工作需支付的其他费用。
人民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1)不超过100万元的,在12%以下确定:(2)在100万元一500万元的部分,在10%以下确定:(3)在500万元一1000万元的部分,在8%以下确定;(4)在1000~--5000万元的部分,在6%以下确定;(5)在5000万元一1亿元的部分,在3%以下确定;(6)在1亿元一5亿元的部分,在1%以下确定;(7)超过5亿元的部分,在0.5%以下确定。
二、破产管理人的职责1、全面接管破产企业。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就成为破产人,企业法人就沦为了清算法人,破产人所有的全部财产被作为概括执行的客体,应全部移交破产管理人管理和处分。
破产管理人接受的破产财产包括破产人的有形和无形财产、动产和不动产、知识产权、对外的债权、持有的股份和债券以及破产人对外应履行的债务。
破产管理人报酬快速计算公式
破产管理人报酬快速计算公式破产管理人(Trustee)是指在破产程序中被法院任命的专业人士,负责管理破产人的财产,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以及协调和处理破产程序中的各种事务。
破产管理人的报酬是由破产人的财产支付的,但是如何计算破产管理人的报酬呢?破产管理人的报酬计算是根据破产管理人的工作量、破产人的财产规模、破产程序的复杂程度等因素来确定的。
破产管理人的报酬是由破产人的财产支付的,因此破产管理人的报酬应该合理,公正,透明。
以下是《破产管理人报酬快速计算公式》:破产管理人报酬=(破产人的财产总额-破产人的债务总额)×破产管理人报酬比例其中,破产管理人报酬比例是由法院指定的。
破产管理人报酬比例的大小取决于破产程序的复杂程度,通常在1%~5%之间。
例如,某破产人的财产总额为1000万元,债务总额为800万元,破产管理人报酬比例为3%。
则破产管理人的报酬为:(1000-800)×3%=60万元当然,这只是一个简单的计算示例,实际的情况会更加复杂。
破产管理人在实际工作中需要考虑到很多因素,如破产人的财产种类、数量、价值等,同时还需要考虑到破产程序的复杂程度、破产人的债权人数量、破产人的债务性质等因素。
因此,在实际工作中,破产管理人的报酬计算需要更加详细和精细。
除了破产管理人的报酬,还有其他一些费用需要支付,如破产人的债务清偿费用、律师费、评估费、公告费等。
这些费用都需要从破产人的财产中扣除,以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总之,破产管理人的报酬计算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考虑到很多因素。
破产管理人需要遵守法律法规,合理、公正、透明地计算报酬,以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同时,破产管理人需要认真履行职责,维护破产程序的公正、公平、公开,以保障破产人的合法权益。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笔记
1、管理人的报酬由法院确定。
管理人的报酬仅指因管理人付出劳动的报酬,而
不包含破产程序中产生的其他费用。
2、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法院采用差额定率累进方式,在以下
比例限制范围内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
(1)不超过一百万元的(含本数,下同),在12%以下确定
(2)超过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在10%以下确定
(3)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部分,在8%以下确定
(4)超过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的部分,在6%以下确定
(5)超过五千万元至一亿元的部分,在3%以下确定
(6)超过一亿元至五亿元的部分,在1%以下确定
(7)超过五亿元的部分,在0.5%以下确定
3、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本文第2条规定的财产价值总额。
4、高级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参照本文第2条中比例在30%的浮动范围内制定符合
当地实际情况的管理人报酬比例限制范围。
5、法院可以根据案情决定管理人报酬的具体支付方式。
(1)对于案情简单、时间较短的案件,一般采取管理人最后一次性收取报酬的方法
(2)对于案情复杂、时间较长的案件,可以预先支付管理人部分报酬
(3)对于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的案件,一般应确定管理人分期收取报酬。
6、管理人分期多次收取的报酬可能与法院最终确定的报酬数额不相同,此时采
用多退少补的方式进行调整。
7、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对债务人可供清偿的财产价值和管理人的工作量做
出预测,初步确定报酬方案。
该方案由法院直接确定,但必要时可以听取管理人的意见。
8、报酬方案的主要内容是管理人的报酬比例和收取时间。
9、竞争方式下,管理人报酬的确定以其报价为准。
(1)报酬比例不得超出本文第2条的标准。
(2)该方案原则上不作调整,但债权人会议异议成立的除外。
(3)法院应将在立案审查时已经了解的债务人的资产状况及相关情况告知参与竞争的中介机构,并审查其报价的合理性。
10、法院应自确定报酬方案之日起3日内,采用书面方式将报酬的收取比例
标准和支付时间通知管理人。
管理人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当面宣读法
院确定报酬方案的有关文书,并将复印件交付债权人会议备查。
11、债权人会议对报酬方案有意见的,可以通过与管理人协商报酬的方式,
行使对管理人报酬的介入权。
双方协商一致的,管理人应以书面申请向法院提出调整报酬方案,说明具体的请求和理由,并附相应的债权人会议决议。
12、债权人会议与管理人协商确定的报酬方案可以超出本文第2条的报酬标
准。
13、发生以下情形时,法院可以主动调整报酬方案:
(1)管理人更换
(2)破产程序发生转换
(3)其他导致案件出现重大变化的情况,如出现了危机社会稳定的债权人或者职工闹访等
14、法院确定或调整报酬方案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1)案件的复杂性
(2)管理人的勤勉程度
(3)管理人为重整、和解工作做出的实际贡献
(4)管理人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5)债务人住所地居民可支配收入及物价水平
(6)其他
15、报酬方案应列入破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和解协议草案或重整计划草案。
16、管理人收取报酬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可供支付报酬的债务人财产情况
(2)申请收取报酬的时间和数额
(3)管理人履行职责的情况
17、管理人报酬从债务人财产中优先支付。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管理人报
酬和费用时
(1)管理人应该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2)但债权人、管理人、债务人的出资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愿意垫付上述报酬和费用的,破产程序可以继续进行
(3)如果发现或追回债务人的财产,则应当将垫付费用作为破产费用,从债务人财产中优先向垫付人随时清偿
18、管理人实行对担保物的维护、变现、交付等必要管理工作,有权向担保
权人收取适当的报酬。
(1)该担保是需要转移担保物占有的担保
(2)该管理活动的目的是维护担保权人的利益
(3)该管理活动对担保物的管理、维护、变现、交付确属必要
(4)管理人于担保权人就上述报酬数额不能协商一致的,法院应参照本文
第2条规定的方法确定,但报酬比例不得超出该条规定限制范围的
10%
19、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聘用本专业的其他中介机构或人员协助履行
管理人职责的,所需费用从其报酬中支付,而不得作为破产费用支付。
20、清算组中,政府部门派出人员不得收取报酬。
其他机构或人员的报酬根
据其履行职责的情况确定。
21、更换管理人的,由法院直接分别确定更换前后的管理人报酬,起报酬比
例总和不得超出本文第2条规定的标准。
22、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报酬有异议的,应向法院书面提出具体的请求和理
由,并附相应的债权人会议决议和证据材料。
23、法院收到债权人会议异议书后应通知管理人,管理人应自收到通知之日
起三日内作出书面说明。
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当事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