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关于提请人民法院确定、调整、准予收取管理人报酬方案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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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报酬的规定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报酬的规定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报酬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6•【字号】东中法〔2020〕57号•【施行日期】2020.12.26•【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公正、高效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进一步规范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以下简称“最高法院管理人报酬规定”),结合企业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管理人报酬,是指管理人履行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职责,依法应当取得的相应报酬。

第二章计酬标的额第三条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在最高法院管理人报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比例限制范围内,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确定管理人报酬。

第四条在破产清算案件中,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是指处置债务人财产最终获得的可用于偿付破产费用和破产债权的财产总值。

破产企业偿付共益债务的费用一般应列入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第五条在重整案件中,以投资价款及其他资产的变现价值为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

债权人选择债转股、信托计划、资管计划、以资抵债等以股权或资产作为偿债方式的重整案件,以债权人选择上述偿债方式对应的清偿值作为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

第六条在和解案件中,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参照重整案件的标准确定。

第七条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的案件,根据关联企业的数量、实质合并后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管理人勤勉敬业程度等综合考量确定管理人报酬。

实质合并破产的案件,以实质合并后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计算管理人报酬,各关联企业的案件不再单独计算管理人报酬,但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第八条管理人在履职过程中,主动按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追回的财产,应计入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

关于提请人民法院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的报告

关于提请人民法院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的报告

关于提请人民法院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的报告人民法院:
贵院于年月日确定了(债务人名称)破产一案的《管理人报酬方案》。

本管理人于年月日向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报告了《管理人报酬方案》内容,债权人会议对方案提出了调整意见。

现管理人与债权人会议就报酬方案的调整已协商一致,债权人会议决议对《管理人报酬方案》作以下调整:。

调整理由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请求贵院核准以上调整内容。

特此报告。

公司破产管理人(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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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院新规: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报酬的规定

中院新规: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报酬的规定

中院新规: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报酬的规定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公正、高效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进一步规范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以下简称“最高法院管理人报酬规定”),结合企业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管理人报酬,是指管理人履行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职责,依法应当取得的相应报酬。

第二章计酬标的额第三条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在最高法院管理人报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比例限制范围内,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确定管理人报酬。

第四条在破产清算案件中,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是指处置债务人财产最终获得的可用于偿付破产费用和破产债权的财产总值。

破产企业偿付共益债务的费用一般应列入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第五条在重整案件中,以投资价款及其他资产的变现价值为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

债权人选择债转股、信托计划、资管计划、以资抵债等以股权或资产作为偿债方式的重整案件,以债权人选择上述偿债方式对应的清偿值作为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

第六条在和解案件中,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参照重整案件的标准确定。

第七条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的案件,根据关联企业的数量、实质合并后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管理人勤勉敬业程度等综合考量确定管理人报酬。

实质合并破产的案件,以实质合并后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计算管理人报酬,各关联企业的案件不再单独计算管理人报酬,但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第八条管理人在履职过程中,主动按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追回的财产,应计入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

第九条对于无产可破的案件,可以从破产援助经费中提取管理人报酬。

第三章管理人报酬方案的确定第十条管理人接受人民法院指定后,应依照相关规定,对债务人可供清偿的财产价值和管理人工作量做出预测,初步拟定管理人报酬方案,并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十五日内将该方案报人民法院审核确定后提交债权人会议审查。

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

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

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Document serial 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为公平、公正审理破产案件,维护破产管理人、债权人及债务人的合法权益,规范破产管理人收取报酬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报酬确定主体)管理人报酬由审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据本规定确定。

第二条(报酬范围)管理人报酬是指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管理人执行职务的报酬,不包括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管理人执行职务是指管理人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三条(确定报酬原则和方法)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按标的额计酬的方法确定管理人报酬。

第四条(报酬计算标准范围)人民法院应当以可供清偿的全部债务人财产价值为标的额,按照下列比例确定管理人报酬计算标准:(一)不满一百万元(含本数,下同)的,按不超过15%计算;(二)超过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12%计算;(三)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10%计算;(四)超过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6%计算: (五)超过五千万元至一亿元的部分,按不超过3%计算;(六)超过一亿元至五亿元的部分,按不超过1%计算;(七)超过五亿元的部分,按不超过%计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可以以上述比例为基准,在50%的浮动范围内规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管理人报酬计算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五条(报酬收取时间)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管理人采取分期预收或最后一次性收取报酬的方式。

采取分期预收方式收取报酬的,应当根据破产财产最终分配情况多退少补。

第六条(报酬方案的形成和调整)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对管理人的工作量作出初步预测并决定管理人报酬方案,确定管理人报酬计算标准和收取方式。

破产管理人报酬规定

破产管理人报酬规定

破产管理人报酬规定为公正、高效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规范人民法院确定管理人报酬工作,制定了破产管理人报酬相关管理规定,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破产管理人报酬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破产管理人报酬规定如下第一条管理人履行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职责,有权获得相应报酬。

管理人报酬由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据本规定确定。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在以下比例限制范围内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一)不超过一百万元(含本数,下同)的,在12%以下确定;(二)超过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在10%以下确定;(三)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部分,在8%以下确定;(四)超过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的部分,在6%以下确定:(五)超过五千万元至一亿元的部分,在3%以下确定;(六)超过一亿元至五亿元的部分,在1%以下确定;(七)超过五亿元的部分,在0.5%以下确定。

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前款规定的财产价值总额。

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参照上述比例在30%的浮动范围内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管理人报酬比例限制范围,并通过当地有影响的媒体公告,同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三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破产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管理人分期或者最后一次性收取报酬。

第四条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申请后,应当对债务人可供清偿的财产价值和管理人的工作量作出预测,初步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

管理人报酬方案应当包括管理人报酬比例和收取时间。

第五条人民法院采取公开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的,可以根据社会中介机构提出的报价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但报酬比例不得超出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限制范围。

上述报酬方案一般不予调整,但债权人会议异议成立的除外。

第六条人民法院应当自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管理人。

管理人应当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报告管理人报酬方案内容。

第七条管理人、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报酬方案有意见的,可以进行协商。

双方就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内容协商一致的,管理人应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具体的请求和理由,并附相应的债权人会议决议。

破产管理人的报酬的支付方法及确定方法

破产管理人的报酬的支付方法及确定方法

破产管理⼈的报酬的⽀付⽅法及确定⽅法 破产管理⼈,是指破产案件中,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

对于破产管理⼈报酬的确定及⽀付,有着规定的⽅法。

下⾯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破产管理⼈的相关法律知识。

⽀付破产管理⼈的报酬的⽅法 1、管理⼈报酬的实质和范围 管理⼈报酬是管理⼈提供专业服务的对价,是纯报酬,不包括管理⼈执⾏职务的费⽤和聘⽤⼯作⼈员的费⽤。

但是,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聘⽤本专业的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员,或者破产清算事务所聘⽤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协助履⾏管理⼈职责的,所需费⽤从其管理⼈报酬中⽀付。

2、管理⼈报酬的确定机构及标准 管理⼈报酬由法院确定。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报酬的规定》采⽤的是按标的额计酬法,实⾏分段累进递减制,其第2条规定:⼈民法院应根据债务⼈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在以下⽐例限制范围内分段确定管理⼈报酬: (1)不超过100万元(含本数,下同)的,在12%以下确定; (2)100万元⾄500万元的部分,在10%以下确定; (3)500万元⾄1000万元的部分,在8%以下确定; (4)1000万元⾄5000万元的部分,在6%以下确定; (5)5000万元⾄1亿元的部分,在3%以下确定; (6)1亿元⾄5亿元的部分,在1%以下确定; (7)超过5亿元的部分,在 0.5%以下确定。

担保权⼈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上述规定的财产价值总额。

⾼级⼈民法院可以在30%的浮动范围内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管理⼈报酬⽐例限制范围。

管理⼈对担保物的维护、变现、交付等管理⼯作付出合理劳动的,有权向担保权⼈收取适当的报酬。

管理⼈与担保权⼈不能协商⼀致的,法院应当参照《最⾼⼈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报酬的规定》第2条规定的⽅法确定,但报酬⽐例不得超出该条规定限制范围的10%。

3、报酬⽅案 法院确定管理⼈报酬⽅案,报酬⽅案应包括报酬⽐例和收取时间。

破产管理人团队报酬分配方案-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破产管理人团队报酬分配方案-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破产管理人团队报酬分配方案-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破产管理人团队是在破产程序中扮演关键角色的专业团队,他们负责管理破产程序中的各项事务,包括资产清算、债权人协商、法律程序等。

他们的工作直接影响到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利益保障,因此破产管理人团队的有效运作至关重要。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破产管理人团队报酬分配方案的设计原则和实施方法,以及其对破产程序的影响及意义。

1.1 概述部分的内容1.2 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如下:文章结构部分将分为以下几个部分展开:1. 首先,我将介绍破产管理人团队报酬分配方案的背景和相关概念,以便读者更好地理解后续内容。

2. 其次,我将详细分析不同类型的破产管理人团队报酬分配方案,包括按照团队成员角色不同而制定的不同方案。

3. 然后,我将提出如何设计一个有效的破产管理人团队报酬分配方案,包括考虑到团队绩效、个人贡献、市场竞争等因素的建议。

通过以上结构,我将全面展示破产管理人团队报酬分配方案的重要性和设计原则,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相关知识。

1.3 目的:破产管理人团队报酬分配方案的目的是确保破产管理人团队能够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其工作积极性和责任感。

通过设计一个合理的报酬分配方案,可以激励破产管理人团队更好地完成工作任务,并激发团队成员之间的合作精神。

此外,一个有效的报酬分配方案还能够吸引和留住优秀的破产管理人才,提升整个团队的绩效和水平。

因此,我们的目的是通过研究和讨论不同类型的报酬分配方案,为破产管理人团队的管理提供参考和建议,促进破产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圆满完成。

2.正文2.1 破产管理人团队的重要性破产管理人团队在破产程序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他们是负责管理破产程序的专业人士,负责处理公司的资产清算和债务重组。

破产管理人团队应当具备专业知识和经验,以确保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并最大化债权人的利益。

首先,破产管理人团队的专业知识对于处理复杂的破产案件至关重要。

他们需要了解破产法律和程序,熟悉不同类型的企业结构和财务情况,以便有效地管理资产和债务。

破产管理关于管理人的报酬

破产管理关于管理人的报酬

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笔记1、管理人的报酬由法院确定。

管理人的报酬仅指因管理人付出劳动的报酬,而不包含破产程序中产生的其他费用。

2、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法院采用差额定率累进方式,在以下比例限制范围内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1)不超过一百万元的(含本数,下同),在12%以下确定(2)超过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在10%以下确定(3)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部分,在8%以下确定(4)超过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的部分,在6%以下确定(5)超过五千万元至一亿元的部分,在3%以下确定(6)超过一亿元至五亿元的部分,在1%以下确定(7)超过五亿元的部分,在0.5%以下确定3、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本文第2条规定的财产价值总额。

4、高级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参照本文第2条中比例在30%的浮动范围内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管理人报酬比例限制范围。

5、法院可以根据案情决定管理人报酬的具体支付方式。

(1)对于案情简单、时间较短的案件,一般采取管理人最后一次性收取报酬的方法(2)对于案情复杂、时间较长的案件,可以预先支付管理人部分报酬(3)对于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的案件,一般应确定管理人分期收取报酬。

6、管理人分期多次收取的报酬可能与法院最终确定的报酬数额不相同,此时采用多退少补的方式进行调整。

7、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对债务人可供清偿的财产价值和管理人的工作量做出预测,初步确定报酬方案。

该方案由法院直接确定,但必要时可以听取管理人的意见。

8、报酬方案的主要内容是管理人的报酬比例和收取时间。

9、竞争方式下,管理人报酬的确定以其报价为准。

(1)报酬比例不得超出本文第2条的标准。

(2)该方案原则上不作调整,但债权人会议异议成立的除外。

(3)法院应将在立案审查时已经了解的债务人的资产状况及相关情况告知参与竞争的中介机构,并审查其报价的合理性。

10、法院应自确定报酬方案之日起3日内,采用书面方式将报酬的收取比例标准和支付时间通知管理人。

【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 法释〔2007〕9号

【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 法释〔2007〕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2007年4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2次会议通过)法释〔2007〕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已于2007年4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四月十二日为公正、高效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规范人民法院确定管理人报酬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管理人履行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职责,有权获得相应报酬。

管理人报酬由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据本规定确定。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在以下比例限制范围内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一)不超过一百万元(含本数,下同)的,在12%以下确定;(二)超过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在10%以下确定;(三)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部分,在8%以下确定;(四)超过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的部分,在6%以下确定:(五)超过五千万元至一亿元的部分,在3%以下确定;(六)超过一亿元至五亿元的部分,在1%以下确定;(七)超过五亿元的部分,在0.5%以下确定。

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前款规定的财产价值总额。

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参照上述比例在30%的浮动范围内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管理人报酬比例限制范围,并通过当地有影响的媒体公告,同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三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破产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管理人分期或者最后一次性收取报酬。

第四条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申请后,应当对债务人可供清偿的财产价值和管理人的工作量作出预测,初步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

管理人报酬方案应当包括管理人报酬比例和收取时间。

第五条人民法院采取公开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的,可以根据社会中介机构提出的报价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但报酬比例不得超出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限制范围。

关于提请人民法院准予管理人收取报酬的报告——(民事诉讼- 其他文书)

关于提请人民法院准予管理人收取报酬的报告——(民事诉讼- 其他文书)

关于提请人民法院准予管理人收取报酬的报告
(XXXX)XX破管字第X号
XXXX人民法院:
XXX(债务人名称)破产一案《管理人报酬方案》已由贵院确定,并报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审查通过。

(报酬方案经过调整的,还应当注明:贵院并于XXXX年XX月XX日确定对该报酬方案进行调整。


截至XXXX年XX月XX日,XXX(债务人名称)可供清偿的财产情况为____________,管理人已完成____________(履行职责情况)。

根据《管理人报酬方案》,可收取第X期(或者全部)报酬计人民币XX元。

本管理人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申请收取报酬人民币XX元,请贵院予以核准。

特此报告。

(管理人印鉴)
XXXX年XX月XX日
附:《管理人报酬方案》(报酬方案经过调整的,再附《管理人报酬调整方案》)
说明:
一、本文书依据的法律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管理人收取报酬,应当向破产案件受理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书内容应当包括:(1)可供支付报酬的债务人财产情况;(2)申请收取报酬的时间和数额;(3)管理人履行职责的情况。


二、管理人履行职责的情况,分期收取的,简要写明收取报酬时管理人完成的工作;最后一次性收取的,简要写明管理人职务执行完成的情况。

数据来源:/ws/detail10874.html。

破产管理人的报酬的支付方法及确定方法

破产管理人的报酬的支付方法及确定方法

破产管理人的报酬的支付方法及确定方法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案件中,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

对于破产管理人报酬的确定及支付,有着规定的方法。

下面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破产管理人的相关法律知识。

支付破产管理人的报酬的方法1、管理人报酬的实质和范围管理人报酬是管理人提供专业服务的对价,是纯报酬,不包括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但是,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聘用本专业的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人员,或者破产清算事务所聘用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协助履行管理人职责的,所需费用从其管理人报酬中支付。

2、管理人报酬的确定机构及标准管理人报酬由法院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采用的是按标的额计酬法,实行分段累进递减制,其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在以下比例限制范围内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1)不超过100万元(含本数,下同)的,在12%以下确定;(2)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在10%以下确定;(3)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在8%以下确定;(4)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在6%以下确定;(5)5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在3%以下确定;(6)1亿元至5亿元的部分,在1%以下确定;(7)超过5亿元的部分,在 0.5%以下确定。

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上述规定的财产价值总额。

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在30%的浮动范围内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管理人报酬比例限制范围。

管理人对担保物的维护、变现、交付等管理工作付出合理劳动的,有权向担保权人收取适当的报酬。

管理人与担保权人不能协商一致的,法院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2条规定的方法确定,但报酬比例不得超出该条规定限制范围的10%。

3、报酬方案法院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报酬方案应包括报酬比例和收取时间。

破产管理人报酬规定

破产管理人报酬规定

破产管理人报酬规定为公正、高效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规范人民法院确定管理人报酬工作,制定了破产管理人报酬相关管理规定,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破产管理人报酬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破产管理人报酬规定如下第一条管理人履行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职责,有权获得相应报酬。

管理人报酬由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据本规定确定。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在以下比例限制范围内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一)不超过一百万元(含本数,下同)的,在12%以下确定;(二)超过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在10%以下确定;(三)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部分,在8%以下确定;(四)超过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的部分,在6%以下确定:(五)超过五千万元至一亿元的部分,在3%以下确定;(六)超过一亿元至五亿元的部分,在1%以下确定;(七)超过五亿元的部分,在0.5%以下确定。

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前款规定的财产价值总额。

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参照上述比例在30%的浮动范围内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管理人报酬比例限制范围,并通过当地有影响的媒体公告,同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三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破产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管理人分期或者最后一次性收取报酬。

第四条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申请后,应当对债务人可供清偿的财产价值和管理人的工作量作出预测,初步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

管理人报酬方案应当包括管理人报酬比例和收取时间。

第五条人民法院采取公开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的,可以根据社会中介机构提出的报价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但报酬比例不得超出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限制范围。

上述报酬方案一般不予调整,但债权人会议异议成立的除外。

第六条人民法院应当自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管理人。

管理人应当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报告管理人报酬方案内容。

第七条管理人、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报酬方案有意见的,可以进行协商。

双方就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内容协商一致的,管理人应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具体的请求和理由,并附相应的债权人会议决议。

破产管理人报酬规定(三篇)

破产管理人报酬规定(三篇)

破产管理人报酬规定是指对在破产程序中担任破产管理人角色的人员的报酬进行规范。

作为破产程序中的重要角色,破产管理人承担着管理和处置破产企业财产的责任,因此对其报酬的规定具有重要意义。

破产管理人报酬的规定一般由法律、法规和行业准则等文件进行规范,下面将详细介绍相关内容。

首先,破产管理人的报酬一般是按照业务的复杂性和破产财产的规模来确定的。

一般来说,破产管理人在执行职责的过程中会面临各种不同的情况和任务,而这些情况和任务的复杂性会对其工作量和工作难度产生影响。

因此,按照业务的复杂性来确定报酬的规定是合理的。

其次,破产管理人的报酬通常是按照比例或者固定金额来确定的。

按照比例确定报酬的做法是根据破产财产的规模和价值来计算的,一般在破产财产的清算过程中,破产管理人会收取一定比例的清算所得作为报酬。

这种做法的好处是能够与破产财产的价值相匹配,但也容易引发争议。

固定金额的报酬则是根据破产管理人的工作量和工作难度来确定的,一般由法律或者相关协会进行规定。

这种做法的好处是简明直接,但也可能导致报酬过低或者过高的问题。

另外,破产管理人的报酬支付通常有一定的顺序和方式。

按照破产法的规定,破产管理人的报酬在破产财产清偿中享有优先权,即在破产财产清偿的过程中,破产管理人的报酬应当优先支付。

这种做法的目的是确保破产管理人对破产财产的管理和处置的正常开展,保障其权益的得到合理保障。

总之,在破产程序中,破产管理人报酬的规定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它不仅关系到破产管理人的收入和利益,也关系到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和破产债务人及相关利益方的权益得到合理保护。

因此,在制定破产管理人报酬规定时,不仅要考虑到业务的复杂性和破产财产的规模,还要兼顾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准则等规定,以确保其公平合理和可执行性。

同时,在具体操作中,相关方应该秉持公正、合理和透明的原则,确保破产管理人报酬的支付顺利进行,维护破产程序中各方的合法权益。

破产管理人报酬规定(二)破产管理人的报酬规定会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有所不同。

2023年破产管理人报酬规定

2023年破产管理人报酬规定

2023年破产管理人报酬规定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环境的变化,破产管理人在保护债权人和破产企业利益方面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为了确保破产管理人的公正性和独立性,各国在破产管理人的报酬方面制定了一系列规定。

本文将围绕2023年的破产管理人报酬规定展开论述。

首先,2023年的破产管理人报酬规定突出了公平公正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破产管理人的报酬应当根据其工作的复杂性、风险和质量来确定。

这意味着对于涉及大型企业破产的案件,破产管理人可能会得到更高的报酬,因为这类案件往往需要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来处理。

相比之下,对于小型企业破产案件,破产管理人可能会得到较低的报酬。

这样的规定旨在确保破产管理人能够保持公正和专业的态度,不受报酬的影响。

其次,2023年的破产管理人报酬规定注重破产企业的财务状况。

根据这一规定,破产管理人的报酬应当与破产企业的财务状况相匹配。

具体来说,对于破产企业财务状况较好的情况,破产管理人的报酬可能会相对较低;而对于财务状况较差的破产企业,破产管理人的报酬可能会相对较高。

这样的规定旨在合理分配破产企业的有限资金,并激励破产管理人尽力挽救企业并最大程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第三,2023年的破产管理人报酬规定强调破产管理人的职业素养。

根据这一规定,破产管理人的报酬应当与其职业素养、专业知识和经验相匹配。

这意味着对于具备更高职业素养和专业知识的破产管理人,其报酬可能会相对较高。

这样的规定旨在促使破产管理人持续学习和提高自身的能力,并保证其能够高效地履行职责。

最后,2023年的破产管理人报酬规定强调破产程序的公共利益。

根据这一规定,破产管理人的报酬应当符合破产程序的公共利益。

具体来说,这包括保护债权人的权益、最大程度地挽救和重组企业、促进就业和维护市场秩序等方面的公共利益。

这样的规定旨在确保破产管理人能够有效履行维护公共利益的职责,并以此为基础确定其报酬。

综上所述,2023年的破产管理人报酬规定突出了公平公正原则、注重财务状况、强调职业素养和关注公共利益。

确定管理人报酬规定

确定管理人报酬规定

确定管理人报酬规定为公正、高效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确定管理人报酬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确定管理人报酬规定如下第一条管理人履行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职责,有权获得相应报酬。

管理人报酬由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据本规定确定。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在以下比例限制范围内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一)不超过一百万元(含本数,下同)的,在12%以下确定;(二)超过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在10%以下确定;(三)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部分,在8%以下确定;(四)超过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的部分,在6%以下确定:(五)超过五千万元至一亿元的部分,在3%以下确定;(六)超过一亿元至五亿元的部分,在1%以下确定;(七)超过五亿元的部分,在0.5%以下确定。

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前款规定的财产价值总额。

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参照上述比例在30%的浮动范围内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管理人报酬比例限制范围,并通过当地有影响的媒体公告,同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三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破产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管理人分期或者最后一次性收取报酬。

第四条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申请后,应当对债务人可供清偿的财产价值和管理人的工作量作出预测,初步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

管理人报酬方案应当包括管理人报酬比例和收取时间。

第五条人民法院采取公开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的,可以根据社会中介机构提出的报价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但报酬比例不得超出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限制范围。

上述报酬方案一般不予调整,但债权人会议异议成立的除外。

第六条人民法院应当自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管理人。

管理人应当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报告管理人报酬方案内容。

第七条管理人、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报酬方案有意见的,可以进行协商。

破产管理人报酬规定范文(二篇)

破产管理人报酬规定范文(二篇)

破产管理人报酬规定范文一、前言本报酬规定旨在明确破产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的合理报酬,并确保其公正、透明的规范执行破产程序。

本规定适用于我国破产法规定的破产程序。

二、管理人的实际工作情况及所需报酬管理人职责包括但不限于破产企业财产的处理、债务的清算、债权人的权益保护等工作。

管理人需具备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能够高效地完成工作任务。

1. 岗位要求(1)具备相关法律、经济、财务等专业背景,能够熟练运用破产法律和相关法规;(2)拥有至少5年以上破产管理经验,熟悉破产程序和处理破产事务的经验;(3)具备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4)独立、客观、公正,并具备较强的解决问题能力和判断能力。

2. 工作内容(1)研究和分析破产企业的财务状况,制定合理的破产方案;(2)处置破产企业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变现财产和清算债务;(3)组织债权会议、听证会等,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4)编制破产报告和相关文件,及时向法院报告工作进展等。

3. 报酬标准(1)管理人报酬由财产组成部分和工作报酬组成两部分。

财产组成部分是指破产企业的财产变现所得收入的一定比例。

具体比例根据破产企业财产规模、特殊情况等因素进行调整。

财产变现所得收入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优先顺序支付,管理人按照其工作量和工作质量获得相应比例的报酬。

工作报酬组成部分是指管理人根据工作量和工作质量获得的固定报酬。

具体金额根据管理人的经验和能力进行确定。

(2)财产组成部分和工作报酬组成部分之和为管理人的总报酬。

4. 报酬支付方式(1)管理人的报酬应当及时支付,确保其合法权益;(2)报酬支付方式采取预付、阶段支付和尾款支付相结合的方式。

预付报酬是指在破产程序开始阶段,管理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预先支付给管理人的报酬。

阶段支付是指在破产程序进行中,在完成一定工作任务或达到一定工作阶段后,支付给管理人的报酬。

尾款支付是指在破产程序结束后,在报告提交、审查通过等事项办理完毕后,支付给管理人的报酬。

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

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为公平、公正审理破产案件,维护破产管理人、债权人及债务人的合法权益,规范破产管理人收取报酬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报酬确定主体)管理人报酬由审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据本规定确定。

第二条(报酬范围)管理人报酬是指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管理人执行职务的报酬,不包括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管理人执行职务是指管理人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三条(确定报酬原则和方法)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按标的额计酬的方法确定管理人报酬。

第四条(报酬计算标准范围)人民法院应当以可供清偿的全部债务人财产价值为标的额,按照下列比例确定管理人报酬计算标准:(一)不满一百万元(含本数,下同)的,按不超过15%计算;(二)超过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12%计算;(三)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10%计算;(四)超过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6%计算:(五)超过五千万元至一亿元的部分,按不超过3%计算;(六)超过一亿元至五亿元的部分,按不超过1%计算;(七)超过五亿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5%计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可以以上述比例为基准,在50%的浮动范围内规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管理人报酬计算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五条(报酬收取时间)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管理人采取分期预收或最后一次性收取报酬的方式。

采取分期预收方式收取报酬的,应当根据破产财产最终分配情况多退少补。

第六条(报酬方案的形成和调整)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对管理人的工作量作出初步预测并决定管理人报酬方案,确定管理人报酬计算标准和收取方式。

人民法院决定管理人报酬方案后,可以根据破产案件和管理人执行职务的实际情况对原方案进行调整。

管理人破产程序工作文书样式(试行)

管理人破产程序工作文书样式(试行)

管理人破产程序工作文书样式(试行)管理人破产程序工作文书样式(试行)》一、通用类文书文书样式1 通知书(要求债务人的债务人清偿债务用)文书样式2 通知书(要求债务人财产的持有人交付财产用)文书样式3 通知书(解除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用)文书样式4 通知书(继续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用)文书样式通知书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担保用)文书样式通知书回复相对人催告继续履行合同用)文书样式告知函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用)文书样式告知函中止执行程序用)文书样式告知函告知相关法院/ 仲裁机构中止法律程序用)文书样式10 告知函(告知相关法院/ 仲裁机构可以恢复法律程序用)文书样式11 关于提请人民法院许可聘用工作人员的报告文书样式12 关于提请人民法院许可继续/ 停止文书样式13 关于拟实施处分债务人财产行为的报告文书样式14 关于提请人民法院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的报告文书样式15 关于提请债权人会议审查管理人报酬方案的报告文书样式16 关于提请人民法院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的报告文书样式17 关于提请债权人会议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的报告文书样式18 关于提请人民法院准予管理人收取报酬的报告文书样式19 通知书(要求追回债务人财产用)文书样式20 通知书(要求相对人撤销担保用)文书样式21 通知书(要求债务人的出资人补缴出资用)文书样式22 通知书(要求债务人的高管返还财产用)文书样式23 通知书(要求取回担保物用)文书样式24 通知书(决定是否同意权利人取回财产用)文书样式25 通知书(要求出卖人交付在途标的物用)文书样式26 通知书(是否同意抵销用)文书样式27 关于破产费用、共益债务清偿情况的报告文书样式28 关于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报告文书样式29关于xxx(债务人名称)职工债权的公示文书样式30 通知书(回复职工对债权清单的异议用)文书样式31 关于提请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的报告文书样式32 关于提请人民法院确认无异议债权的报告文书样式33 管理人执行职务的工作报告文书样式34关于xxx(债务人名称)财产状况的报告文书样式35关于xxx(债务人名称)财产管理方案的报告文书样式36 通知书(通知召开债权人会议用)文书样式37 关于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的报告二、破产清算程序用文书文书样式38关于提请人民法院裁定xx方案的报告文书样式39 关于提请债权人会议审议破产财产文书样式40《xxx(破产人名称)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文书样式41 关于提请债权人会议审议破产财产文书样式42《xxx(破产人名称)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文书样式43 关于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报告文书样式44 公告(破产财产中间分配用)文书样式45 公告(破产财产最后分配用)。

破产管理人的报酬的支付方法及确定方法

破产管理人的报酬的支付方法及确定方法

破产管理人的报酬的支付方法及确定方法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案件中,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

对于破产管理人报酬的确定及支付,有着规定的方法。

下面由为你详细介绍破产管理人的相关法律知识。

支付破产管理人的报酬的方法1、管理人报酬的实质和范围管理人报酬是管理人提供专业服务的对价,是纯报酬,不包括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但是,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聘用本专业的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人员,或者破产清算事务所聘用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协助履行管理人职责的,所需费用从其管理人报酬中支付。

2、管理人报酬的确定机构及标准管理人报酬由法院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采用的是按标的额计酬法,实行分段累进递减制,其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在以下比例限制范围内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1)不超过100万元(含本数,下同)的,在12%以下确定;(2)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在10%以下确定;(3)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在8%以下确定;(4)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在6%以下确定;(5)5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在3%以下确定;(6)1亿元至5亿元的部分,在1%以下确定;(7)超过5亿元的部分,在0.5%以下确定。

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上述规定的财产价值总额。

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在30%的浮动范围内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管理人报酬比例限制范围。

管理人对担保物的维护、变现、交付等管理工作付出合理劳动的,有权向担保权人收取适当的报酬。

管理人与担保权人不能协商一致的,法院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2条规定的方法确定,但报酬比例不得超出该条规定限制范围的10%。

3、报酬方案法院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报酬方案应包括报酬比例和收取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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