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请人民法院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的报告

合集下载

确定管理人报酬规定范文(3篇)

确定管理人报酬规定范文(3篇)

确定管理人报酬规定范文

第一条管理人履行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职责,有权获得相应报酬。

管理人报酬由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据本规定确定。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在以下比例限制范围内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

(一)不超过一百万元(含本数,下同)的,在____%以下确定;

(二)超过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在____%以下确定;

(三)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部分,在____%以下确定;

(四)超过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的部分,在____%以下确定:

(五)超过五千万元至一亿元的部分,在____%以下确定;

(六)超过一亿元至五亿元的部分,在____%以下确定;

(七)超过五亿元的部分,在____%以下确定。

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前款规定的财产价值总额。

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参照上述比例在____%的浮动范围内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管理人报酬比例限制范围,并通过当地有影响的媒体公告,同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三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破产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管理人分期或者最后一次性收取报酬。

第四条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申请后,应当对债务人可供清偿的财产价值和管理人的工作量作出预测,初步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管理人报酬方案应当包括管理人报酬比例和收取时间。

第五条人民法院采取公开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的,可以根据社会中介机构提出的报价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但报酬比例不得超出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限制范围。

上述报酬方案一般不予调整,但债权人会议异议成立的除外。

第六条人民法院应当自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管理人。

重庆破产法庭、重庆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指引(试行)

重庆破产法庭、重庆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指引(试行)

重庆破产法庭、重庆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破产案件管理

人工作指引(试行)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破产法庭

•【公布日期】2020.07.27

•【字号】

•【施行日期】2020.07.27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破产

正文

重庆破产法庭重庆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

指引(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节宗旨、性质和适用范围

第二节管理人的指定、回避和更换

第三节管理人工作原则

第四节管理人团队

第五节管理人业务制度及工作机制

第六节管理人工作档案

第七节管理人报酬

第二章破产清算工作指引

第一节刻制管理人印章及开立账户

第二节接管债务人

第三节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

第四节管理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第五节管理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第六节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第七节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第八节接收及审查债权

第九节召开债权人会议

第三章破产重整工作指引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管理人管理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

第三节管理人监督债务人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第四节重整计划的制作、通过与批准

第五节重整计划的执行

第四章破产和解工作指引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和解协议的通过和执行

第五章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后工作指引

第一节破产财产变价

第二节破产财产分配

第三节破产程序的终结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节宗旨、性质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宗旨

为规范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确保管理人忠实、勤勉履责,促进破产案件依法、稳妥、顺利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等规定,结合破产案件办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

法释〔2007〕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已于2007年4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四月十二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

(2007年4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2次会议通过)

为公正、高效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规范人民法院确定管理人报酬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管理人履行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职责,有权获得相应报酬。

管理人报酬由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据本规定确定。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在以下比例限制范围内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

(一)不超过一百万元(含本数,下同)的,在12%以下确定;

(二)超过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在10%以下确定;

(三)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部分,在8%以下确定;

(四)超过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的部分,在6%以下确定:

(五)超过五千万元至一亿元的部分,在3%以下确定;

(六)超过一亿元至五亿元的部分,在1%以下确定;

(七)超过五亿元的部分,在0.5%以下确定。

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前款规定的财产价值总额。

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参照上述比例在30%的浮动范围内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管理人报酬比例限制范围,并通过当地有影响的媒体公告,同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第三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破产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管理人分期或者最后一次性收取报酬。

管理人破产程序工作文书样式-(最新)

管理人破产程序工作文书样式-(最新)

管理人破产程序法律文书样式(试行)

2011年10月

目录

§总则 (1)

§1 通用类文书

1、通知书(要求债务人的债务人清偿债务用) (2)

2、通知书(要求债务人财产的持有人交付财产用) (4)

3、通知书(解除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用) (6)

4、通知书(继续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用) (8)

5、通知书(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担保用) (10)

6、通知书(回复相对人催告继续履行合同用) (12)

7、告知函(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用) (14)

8、告知函(中止执行程序用) (16)

9、告知函(告知相关法院/仲裁机构中止法律程序用) (18)

10、告知函(告知相关法院/仲裁机构可以恢复法律程序用) (20)

11、关于提请人民法院许可聘用工作人员的报告 (22)

12、关于提请人民法院许可继续/停止债务人营业的报告 (24)

13、关于拟实施处分债务人财产行为的报告 (26)

14、关于提请人民法院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的报告 (28)

15、关于提请债权人会议审查管理人报酬方案的报告 (31)

16、关于提请人民法院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的报告 (32)

17、关于提请债权人会议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的报告 (34)

18、关于提请人民法院准予管理人收取报酬的报告 (35)

19、通知书(要求追回债务人财产用) (37)

20、通知书(要求相对人撤销担保用) (39)

21、通知书(要求债务人的出资人补缴出资用) (41)

22、通知书(要求债务人的高管返还财产用) (43)

23、通知书(要求取回担保物用) (45)

24、通知书(决定是否同意权利人取回财产用) (47)

确定管理人报酬规定

确定管理人报酬规定

确定管理人报酬规定

为公正、高效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确定管理人报酬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确定管理人报酬规定如下

第一条管理人履行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职责,有权获得相应报酬。

管理人报酬由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据本规定确定。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在以下比例限制范围内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

(一)不超过一百万元(含本数,下同)的,在12%以下确定;

(二)超过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在10%以下确定;

(三)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部分,在8%以下确定;

(四)超过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的部分,在6%以下确定:

(五)超过五千万元至一亿元的部分,在3%以下确定;

(六)超过一亿元至五亿元的部分,在1%以下确定;

(七)超过五亿元的部分,在0.5%以下确定。

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前款规定的财产价值总额。

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参照上述比例在30%的浮动范围内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管理人报酬比例限制范围,并通过当地有影响的媒体公告,同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三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破产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管理人分期或者最后一次性收取报酬。

第四条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申请后,应当对债务人可供清偿的财产价值和管理人的工作量作出预测,初步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管理人报酬方案应当包括管理人报酬比例和收取时间。

第五条人民法院采取公开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的,可以根据社会中介机构提出的报价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但报酬比例不得超出本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报酬的

规定》

为公平、公正审理破产案件,维护破产管理⼈、债权⼈及债务⼈的合法权益,规范破产管理⼈收取报酬的⾏为,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条第三款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条(报酬确定主体)管理⼈报酬由审理破产案件的⼈民法院依据本规定确定。

第⼆条(报酬范围)管理⼈报酬是指企业破产法第四⼗⼀条第⼀款第三项规定的管理⼈执⾏职务的报酬,不包括管理⼈执⾏职务的费⽤和聘⽤⼯作⼈员的费⽤。

管理⼈执⾏职务是指管理⼈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五条的规定履⾏职责的⾏为。

第三条(确定报酬原则和⽅法)⼈民法院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按标的额计酬的⽅法确定管理⼈报酬。

第四条(报酬计算标准范围)⼈民法院应当以可供清偿的全部债务⼈财产价值为标的额,按照下列⽐例确定管理⼈报酬计算标准:

(⼀)不满⼀百万元(含本数,下同)的,按不超过15%计算;

(⼆)超过⼀百万元⾄五百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12%计算;

(三)超过五百万元⾄⼀千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10%计算;

(四)超过⼀千万元⾄五千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6%计算:

(五)超过五千万元⾄⼀亿元的部分,按不超过3%计算;

(六)超过⼀亿元⾄五亿元的部分,按不超过1%计算;

(七)超过五亿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5%计算。

各省、⾃治区、直辖市⾼级⼈民法院认为必要的,可以以上述⽐例为基准,在50%的浮动范围内规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管理⼈报酬计算标准,并报最⾼⼈民法院备案。

 第五条(报酬收取时间)⼈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管理⼈采取分期预收或最后⼀次性收取报酬的⽅式。采取分期预收⽅式收取报酬的,应当根据破产财产最终分配情况多退少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

的规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07.04.12

•【文号】法释[2007]9号

•【施行日期】2007.06.01

•【效力等级】司法解释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已于2007年4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四月十二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

法释〔2007〕9号

为公正、高效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规范人民法院确定管理人报酬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管理人履行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职责,有权获得相应报酬。

管理人报酬由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据本规定确定。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在以下比例限制范围内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

(一)不超过一百万元(含本数,下同)的,在12%以下确定;

(二)超过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在10%以下确定;

(三)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部分,在8%以下确定;

(四)超过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的部分,在6%以下确定:

(五)超过五千万元至一亿元的部分,在3%以下确定;

(六)超过一亿元至五亿元的部分,在1%以下确定;

(七)超过五亿元的部分,在0.5%以下确定。

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前款规定的财产价值总额。

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参照上述比例在30%的浮动范围内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管理人报酬比例限制范围,并通过当地有影响的媒体公告,同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有哪些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有哪些内容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报酬

的规定有哪些内容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报酬的规定》已于2007年4⽉4⽇由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2007年6⽉1⽇起施⾏。那么,该规定的内容有哪些呢?下⾯就由店铺⼩编来告诉⼤家。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报酬的规定有哪些内容

第⼀条管理⼈履⾏企业破产法第⼆⼗五条规定的职责,有权获得相应报酬。

管理⼈报酬由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民法院依据本规定确定。

第⼆条⼈民法院应根据债务⼈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在以下⽐例限制范围内分段确定管理⼈报酬:

(⼀)不超过⼀百万元(含本数,下同)的,在12%以下确定;

(⼆)超过⼀百万元⾄五百万元的部分,在10%以下确定;

(三)超过五百万元⾄⼀千万元的部分,在8%以下确定;

(四)超过⼀千万元⾄五千万元的部分,在6%以下确定;

(五)超过五千万元⾄⼀亿元的部分,在3%以下确定;

(六)超过⼀亿元⾄五亿元的部分,在1%以下确定;

(七)超过五亿元的部分,在0.5%以下确定。

担保权⼈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前款规定的财产价值总额。

⾼级⼈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参照上述⽐例在30%的浮动范围内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管理⼈报酬⽐例限制范围,并通过当地有影响的媒体公告,同时报最⾼⼈民法院备案。

第三条⼈民法院可以根据破产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管理⼈分期或者最后⼀次性收取报酬。

第四条⼈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申请后,应当对债务⼈可供清偿的财产价值和管理⼈的⼯作量作出预测,初步确定管理⼈报酬⽅案。管理⼈报酬⽅案应当包括管理⼈报酬⽐例和收取时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法释[2007]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法释[2007]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

正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已于2007年4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四月十二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

法释〔2007〕9号

为公正、高效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规范人民法院确定管理人报酬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管理人履行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职责,有权获得相应报酬。

管理人报酬由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据本规定确定。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在以下比例限制范围内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

(一)不超过一百万元(含本数,下同)的,在12%以下确定;

(二)超过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在10%以下确定;

(三)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部分,在8%以下确定;

(四)超过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的部分,在6%以下确定:

(五)超过五千万元至一亿元的部分,在3%以下确定;

(六)超过一亿元至五亿元的部分,在1%以下确定;

(七)超过五亿元的部分,在0.5%以下确定。

管理人破产程序工作文书样式-(最新)

管理人破产程序工作文书样式-(最新)

优质参考文档

管理人破产程序法律文书样式(试行)

20RR年10月

目录

§总则 (1)

§ 1 通用类文书

1、通知书(要求债务人的债务人清偿债务用) (2)

2、通知书(要求债务人财产的持有人交付财产用) (4)

3、通知书(解除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用) (6)

4、通知书(继续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用) (8)

5、通知书(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担保用) (10)

6、通知书(回复相对人催告继续履行合同用) (12)

7、告知函(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用) (14)

8、告知函(中止执行程序用) (16)

9、告知函(告知相关法院/仲裁机构中止法律程序用) (18)

10、告知函(告知相关法院/仲裁机构可以恢复法律程序用) (20)

11、关于提请人民法院许可聘用工作人员的报告 (22)

12、关于提请人民法院许可继续 /停止债务人营业的报告 (24)

13、关于拟实施处分债务人财产行为的报告 (26)

14、关于提请人民法院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的报告 (28)

15、关于提请债权人会议审查管理人报酬方案的报告 (31)

16、关于提请人民法院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的报告 (32)

17、关于提请债权人会议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的报告 (34)

18、关于提请人民法院准予管理人收取报酬的报告 (35)

19、通知书(要求追回债务人财产用) (37)

20、通知书(要求相对人撤销担保用) (39)

21、通知书(要求债务人的出资人补缴出资用) (41)

22、通知书(要求债务人的高管返还财产用) (43)

23、通知书(要求取回担保物用) (45)

关于提请债权人会议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的报告

关于提请债权人会议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的报告

法妞问答

关于提请债权人会议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的报告

正文

关于提请债权人会议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的报告

(××××)××破管字第×号

×××(债务人名称)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会议主席:

本管理人于××××年××月××日收到××××人民法院关于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的通知,对管理人报酬方案作以下调整:

一、_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__;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向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会议主席报告。

(管理人印鉴)

××××年××月××日

附:××××人民法院关于管理人报酬方案调整的通知

说明:

本文书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由管理人自收到人民法院关于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的通知起三日内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未成立债权人委员会的,报告债权人会议主席。

友情提示:法律是经验性极强的领域,范本无法思考和涵盖全面,该范本仅供参考,使用需谨慎,如有需求,请找专业律师起草或者审核后使用。

【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 法释〔2007〕9号

【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 法释〔2007〕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

(2007年4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2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7〕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已于2007年4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四月十二日

为公正、高效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规范人民法院确定管理人报酬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管理人履行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职责,有权获得相应报酬。

管理人报酬由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据本规定确定。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在以下比例限制范围内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

(一)不超过一百万元(含本数,下同)的,在12%以下确定;

(二)超过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在10%以下确定;

(三)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部分,在8%以下确定;

(四)超过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的部分,在6%以下确定:

(五)超过五千万元至一亿元的部分,在3%以下确定;

(六)超过一亿元至五亿元的部分,在1%以下确定;

(七)超过五亿元的部分,在0.5%以下确定。

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前款规定的财产价值总额。

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参照上述比例在30%的浮动范围内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管理人报酬比例限制范围,并通过当地有影响的媒体公告,同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三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破产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管理人分期或者最后一次性

确定管理人报酬规定

确定管理人报酬规定

确定管理人报酬规定

确定管理人报酬规定第一条管理人履行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职责,有权获得相应报酬。

管理人报酬由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据本规定确定。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在以下比例限制范围内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

(一)不超过一百万元(含本数,下同)的,在___%以下确定; (二)超过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在___%以下确定; (三)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部分,在___%以下确定; (四)超过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的部分,在___%以下确定: (五)超过五千万元至一亿元的部分,在___%以下确定; (六)超过一亿元至五亿元的部分,在___%以下确定; (七)超过五亿元的部分,在___%以下确定。

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前款规定的财产价值总额。

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参照上述比例在___%的浮动范围内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管理人报酬比例限制范围,并通过当地有影响的媒体公告,同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三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破产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管理人分期或者最后一次性收取报酬。

第四条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申请后,应当对债务人可供清偿的财产价值和管理人的工作量作出预测,初步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管理人报酬方案应当包括管理人报酬比例和收取时间。

第五条人民法院采取公开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的,可以根据社会中介机构提出的报价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但报酬比例不得超出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限制范围。

上述报酬方案一般不予调整,但债权人会议异议成立的除外。

第六条人民法院应当自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管理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

法释〔2007〕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已于2007年4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四月十二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

(2007年4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2次会议通过)

为公正、高效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规范人民法院确定管理人报酬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管理人履行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职责,有权获得相应报酬。

管理人报酬由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据本规定确定。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在以下比例限制范围内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

(一)不超过一百万元(含本数,下同)的,在12%以下确定;

(二)超过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在10%以下确定;

(三)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部分,在8%以下确定;

(四)超过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的部分,在6%以下确定:

(五)超过五千万元至一亿元的部分,在3%以下确定;

(六)超过一亿元至五亿元的部分,在1%以下确定;

(七)超过五亿元的部分,在0.5%以下确定。

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前款规定的财产价值总额。

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参照上述比例在30%的浮动范围内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管理人报酬比例限制范围,并通过当地有影响的媒体公告,同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第三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破产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管理人分期或者最后一次性收取报酬。

关于提请人民法院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的报告

关于提请人民法院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的报告

关于提请人民法院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的报告人民法院:

本管理人接受贵院指定后,对(债务人名称)可供清偿的财产价值和管理人工作量进行了预测,并初步确定了《管理人报酬方案》。方案主要内容如下:

一、债务人可供清偿的财产情况

根据管理人截至目前掌握的材料,债务人不包括担保物在内的最终可供清偿的财产价值约为人民币元,担保物价值约为人民币元。

二、管理人报酬比例

根据不包括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在内的债务人最终可供清偿的财产总额价值和管理人工作量所作的预测(详见附件《管理人工作量预测报告(或者竞争管理人报价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确定管理人在以下比例限制范围内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

1.不超过元(含本数,下同)的,按 %确定;

2.超过元至元的部分,按 %确定;

三、管理人报酬收取时间

本方案确定管理人最后一次性收取报酬,收取时间为破产财产最后分配之前。四、管理担保物的费用

破产程序期间,管理人对担保物的维护、变现、交付等管理工作付出了合理劳动,经与担保权人协商,确定管理人在担保物变现价值 %范围内收取适当报酬,报酬金额为人民币元,收取时间为:。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请贵院予以确定。

特此报告。

公司破产管理人(盖章):

年月日

附件一:《管理人报酬方案》

附件二:《管理人工作量预测报告(或者竞争管理人报价

书)》

关于提请人民法院准予管理人收取报酬的报告——(民事诉讼- 其他文书)

关于提请人民法院准予管理人收取报酬的报告——(民事诉讼- 其他文书)

关于提请人民法院准予管理人收取报酬的报告

(XXXX)XX破管字第X号

XXXX人民法院:

XXX(债务人名称)破产一案《管理人报酬方案》已由贵院确定,并报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审查通过。(报酬方案经过调整的,还应当注明:贵院并于XXXX年XX月XX日确定对该报酬方案进行调整。)

截至XXXX年XX月XX日,XXX(债务人名称)可供清偿的财产情况为____________,管理人已完成____________(履行职责情况)。根据《管理人报酬方案》,可收取第X期(或者全部)报酬计人民币XX元。

本管理人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申请收取报酬人民币XX元,请贵院予以核准。

特此报告。

(管理人印鉴)

XXXX年XX月XX日

附:《管理人报酬方案》(报酬方案经过调整的,再附《管理人报酬调整方案》)

说明:

一、本文书依据的法律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管理人收取报酬,应当向破产案件受理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内容应当包括:(1)可供支付报酬的债务人财产情况;(2)申请收取报酬的时间和数额;(3)管理人履行职责的情况。”

二、管理人履行职责的情况,分期收取的,简要写明收取报酬时管理人完成的工作;最后一次性收取的,简要写明管理人职务执行完成的情况。

数据来源:/ws/detail10874.html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法妞问答

关于提请人民法院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的报告

正文

关于提请人民法院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的报告

(××××)××破管字第×号

××××人民法院:

贵院于××××年××月××日确定了×××(债务人名称)破产一案的《管理人报酬方案》。本管理人于××××年××月××日向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报告了《管理人报酬方案》内容,债权人会议对方案提出了调整意见。

现管理人与债权人会议就报酬方案的调整已协商一致,债权人会议决议对《管理人报酬方案》作以下调整:

一、_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__;

……

调整理由如下:

一、_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__;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请求贵院核准以上调整内容。

特此报告。

(管理人印鉴)

××××年××月××日

附:债权人会议关于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的决议

说明:

一、本文书依据的法律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由管理人与债权人会议就报酬方案调整协商一致后,提请人民法院核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