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管理人报酬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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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收取报酬的方式

管理人收取报酬的方式

管理⼈收取报酬的⽅式

⼈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是会指定管理⼈对企业进⾏破产清算的,⽽管理⼈进⾏破产清算时,可以依法收取相应报酬的,报酬⽅案由⼈民法院确定的,那么管理⼈收取报酬有什么⽅式?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管理⼈收取报酬的⽅式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民法院可以根据破产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管理⼈分期或者最后⼀次性收取报酬,管理⼈报酬⽅案应当包括管理⼈报酬⽐例和收取时间。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报酬的规定》

第三条⼈民法院可以根据破产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管理⼈分期或者最后⼀次性收取报酬。

第四条⼈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申请后,应当对债务⼈可供清偿的财产价值和管理⼈的⼯作量作出预测,初步确定管理⼈报酬⽅案。管理⼈报酬⽅案应当包括管理⼈报酬⽐例和收取时间。

破产管理⼈的任职类型

破产管理⼈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民法院根据债务⼈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员担任管理⼈。

《企业破产法》第24条规定:“管理⼈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民法院根据债务⼈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员担任管理⼈。”这⼀规定借鉴了国际经验,并结合我国破产实际及实⾏管理⼈制度的需要,规定管理⼈的任职包括两类:⼀是有关法定机构,分别包括依法设⽴的清算组、有关专业机构和某种专业机构中取得相关职业资格的专业⼈员;⼆是依法取得相关执业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的专业⼈员。

破产管理人报酬规定模版

破产管理人报酬规定模版

破产管理人报酬规定模版

一、引言

本破产管理人报酬规定模板旨在确保破产管理人依法行使职权并维护债权人利益的同时,合理确定其报酬,并保障破产管委会及相关方的权益。下文将详细阐述破产管理人报酬的规定及相关事项。

二、破产管理人报酬的确定原则

1. 合法合规原则:破产管理人报酬的确定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破产法的相关规定,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

2. 合理勘定原则:破产管理人报酬的确定应考虑破产案件的规模、难度、管理人工作量等实际情况,合理勘定报酬。

3. 公开透明原则:破产管理人报酬的确定应对相关方透明公开,确保信息公开、审核公正。

三、破产管理人报酬的具体规定

1. 报酬基数:破产管理人报酬根据破产案件的总财产、债权人数量、破产管理人工作量等因素确定。报酬基数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调整。

2. 报酬比例:破产管理人报酬可根据破产案件的特殊情况适当调整,一般情况下,报酬比例不超过破产财产的百分之三。

3. 报酬支付方式:破产管理人报酬可以按阶段支付,也可以根据破产案件进展情况进行分期支付。支付方式应提前约定并注明在破产管理人任职合同中。

4. 报酬纳税义务:破产管理人应独立承担其所得报酬的相关税务义务,并按照国家税法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四、破产管理人报酬的审批程序

1. 报酬审批机构:破产管理人报酬的审批机构为破产管委会或相关法院。报酬的审批程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所述程序,并应当留有书面记录。

2. 审批要求:破产管理人应向审批机构提供相应的报酬申请材料,包括相关破产案件的详细情况、管理人工作量的分析、报酬计算依据等资料,以便审批机构进行合理审查。

破产管理人报酬如何确定

破产管理人报酬如何确定

破产管理人报酬如何确定

1、管理人报酬的实质和范围,管理人报酬是管理人提供专业服务的对价,是纯报酬,不包括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2、管理人报酬的确定机构及标准,管理人报酬由法院确定。

破产管理人的工资的计算的标准和公式,一直以来是一个大家比较关系的话题,其实,对此,我们也是有一定的计算的标准的。那么,大家知道破产管理人报酬是如何确定的吗?破产管理人的职责有哪些呢?一起跟着小编学习一下相关的知识吧。

一、破产管理人报酬如何确定

1、管理人报酬的实质和范围

管理人报酬是管理人提供专业服务的对价,是纯报酬,不包括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但是,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聘用本专业的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人员,或者破产清算事务所聘用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协助履行管理人职责的,所需费用从其管理人报酬中支付。

2、管理人报酬的确定机构及标准

管理人报酬由法院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采用的是按标的额计酬法,实行分段累进递减制,其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在以下比例限制范围内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

(1)不超过100万元(含本数,下同)的,在12%以下确定;

(2)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在10%以下确定;

(3)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在8%以下确定;

(4)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在6%以下确定;

(5)5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在3%以下确定;

(6)1亿元至5亿元的部分,在1%以下确定;

(7)超过5亿元的部分,在0.5%以下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有哪些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有哪些内容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报酬

的规定有哪些内容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报酬的规定》已于2007年4⽉4⽇由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2007年6⽉1⽇起施⾏。那么,该规定的内容有哪些呢?下⾯就由店铺⼩编来告诉⼤家。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报酬的规定有哪些内容

第⼀条管理⼈履⾏企业破产法第⼆⼗五条规定的职责,有权获得相应报酬。

管理⼈报酬由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民法院依据本规定确定。

第⼆条⼈民法院应根据债务⼈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在以下⽐例限制范围内分段确定管理⼈报酬:

(⼀)不超过⼀百万元(含本数,下同)的,在12%以下确定;

(⼆)超过⼀百万元⾄五百万元的部分,在10%以下确定;

(三)超过五百万元⾄⼀千万元的部分,在8%以下确定;

(四)超过⼀千万元⾄五千万元的部分,在6%以下确定;

(五)超过五千万元⾄⼀亿元的部分,在3%以下确定;

(六)超过⼀亿元⾄五亿元的部分,在1%以下确定;

(七)超过五亿元的部分,在0.5%以下确定。

担保权⼈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前款规定的财产价值总额。

⾼级⼈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参照上述⽐例在30%的浮动范围内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管理⼈报酬⽐例限制范围,并通过当地有影响的媒体公告,同时报最⾼⼈民法院备案。

第三条⼈民法院可以根据破产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管理⼈分期或者最后⼀次性收取报酬。

第四条⼈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申请后,应当对债务⼈可供清偿的财产价值和管理⼈的⼯作量作出预测,初步确定管理⼈报酬⽅案。管理⼈报酬⽅案应当包括管理⼈报酬⽐例和收取时间。

企业人力资源薪酬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企业人力资源薪酬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企业人力资源薪酬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

改进措施

摘要:企业的运营离不开员工,企业拥有一套科学的薪酬管理体系十分重要,科学合理的薪酬管理体系能够激发员工的热情和潜力,对企业的发展有着促进作用。本文结合当下企业人力资源薪酬管理中存在的共性的问题进行了研究,并提

出了其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为企业进行薪酬管理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人力资源;薪酬管理;改进措施

前言:薪酬通常是指人们向企业付出劳动力,获取相应的报酬的这个结果。

约瑟夫·马托乔在其著作《战略薪酬管理》中,将薪酬定义为员工因工作表现而

获得的内在和外在奖励。国内薪酬理论专家闫大海将薪酬分为间接薪酬、基本薪

酬和可变薪酬,并指出薪酬是用人单位通过劳动力市场的运作向劳动者支付的各

种形式的货币性收入和福利。目前,薪酬的范畴不仅仅局限于货币形式,也同时

包括工资和奖金以外的福利待遇,也可以是企业文化、工作环境及氛围带来的精

神满足。而薪酬管理作为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对其进行研究有着

重要意义。

1.薪酬管理的概念

薪酬管理是指企业对员工的薪酬进行组织、分配、调整的指导性和执行性方针。薪酬管理的内容包括日常管理和执行,薪酬体系设计与动态调整。其薪酬日

常管理和执行又可以分为薪酬报表、薪酬计算以及薪酬发放。以上几个步骤看似

简单,但是缺一不可,企业管理者在每个步骤都要很慎重的对待。如果没有做好

薪酬管理,那么企业在员工心目中的可信度就会变低,员工稳定性变差,会对企

业的长远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2.企业人力资源薪酬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2.1薪酬管理机制缺乏公平性

在企业的薪酬管理机制运行的过程中,管理者对薪酬体系的制定往往起决定

财务管理人的报酬由债权人会议批准

财务管理人的报酬由债权人会议批准

财务管理人的报酬由债权人会议批准

财务管理人的报酬

1.财务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债权人会议对财务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调整,债权人会议无权直接调整财务管理人的报酬。

2.财务管理人获得的报酬是纯报酬,不包括其执行职务和聘用(非本专业)工作人员的费用。(破产费用)

3.为防止重复计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通过聘用本专业的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人员协助履行财务管理人职责的,所需费用从其报酬中支付。

4.人民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分段确定财务管理人报酬。关于担保物的问题:

(1)担保物原则上不计入财产价值总额;

(2)财务管理人对担保物的维护、变现、交付等管理工作付出合理劳动的,有权向担保权人收取适当的报酬。

5.对清算组中参与工作的有关政府部门派出的工作人员,不支付报酬。

6.最终确定的财务管理人报酬及收取情况,应列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在和解、重整程序中,财务管理人报酬方案内容应列入和解协议草案或重整计划草案

破产管理人报酬规定范本(2篇)

破产管理人报酬规定范本(2篇)

破产管理人报酬规定范本

一、概述

本报酬规定为破产管理人的工作和服务提供了合理的经济补偿,旨在确保破产管理人能够有效执行其职责并保障债权人利益。以下为破产管理人报酬规定的具体内容。

二、报酬计算方法

破产管理人的报酬采用按比例计算的方式,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 对于管理清算类破产案件,破产管理人的报酬按照破产财产的价值进行计算,报酬比例为破产财产价值的1%至3%;

2. 对于破产重整类案件,破产管理人的报酬按照破产重整计划确定的破产财产价值和破产面积计算,报酬比例为破产财产价值和破产面积总和的0.5%至2%。

三、费用核销

破产管理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的必要费用,应由破产财产承担。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会计师费、评估费、保险费、公告费、征信费等。

四、报酬支付方式

1. 破产管理人的报酬应当在完成任务后及时支付;

2. 报酬支付方式可以选择线上或线下方式进行,需与破产管理人协商确定;

3. 报酬支付应按照破产管理人的申请进行,需提供相关费用核销凭证。

五、报酬申请与审批

1. 破产管理人完成任务后,应向破产法院提交报酬申请;

2. 破产法院对破产管理人提交的报酬申请进行审批,完成审批程序后及时支付报酬。

六、报酬调整

1. 在破产管理人履行职责期间,如发生案件相关情况变化,破产管理人有权依法向破产法院申请调整报酬;

2. 破产法院将根据实际情况对报酬调整申请进行审理,并根据调整结果及时支付破产管理人的报酬。

七、违约责任

1. 破产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方式向破产法院提交报酬申请的,可以责令其补正,同时可以处以相应的罚款;

破产管理人报酬规定范本

破产管理人报酬规定范本

破产管理人报酬规定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破产管理人的报酬,保障破产管理人的权益,提高破产管理工作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法庭授予破产企业的清算人、破产管理人或其他类似名称的承办人。

第三条破产管理人的报酬应当按照劳动成果和工作质量原则确定,同时符合合理和公平性原则。

第四条破产管理人的报酬应当根据工作任务的不同,分为以下几类:清算报酬、管理报酬、债务重组报酬等。

第五条清算报酬是指破产管理人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工作时,根据清算工作的完成情况及相关工作量计算的报酬。

第六条管理报酬是指破产管理人依法管理破产企业过程中,根据企业的经营状态、经济效益及其他相关指标计算的报酬。

第七条债务重组报酬是指破产管理人依法进行破产企业债务重组工作时,根据重组工作的完成情况及相关工作量计算的报酬。

第八条破产管理人的报酬应当在破产案件审结后进行支付。

第九条破产管理人的报酬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违法违规操作。

第十条破产管理人的报酬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并经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

第二章清算报酬

第十一条清算报酬的计算方法为:根据破产管理人所担任的破产清算工作的任务量和涉及财产价值,在工作计划中列明具体的项目和报酬标准,根据完成情况进行计算。

第十二条清算报酬应当在清算工作阶段结束后进行支付。

第十三条清算报酬支付方式可以采取按阶段支付、按进度支付或全额支付的形式。

第十四条破产管理人在清算过程中出现失职、违规操作等情形的,可以酌情减少清算报酬的支付。

关于管理人指定和报酬的规定

关于管理人指定和报酬的规定

关于管理⼈指定和报酬的规定

关于管理⼈指定和报酬的规定

(1)管理⼈的指定

新破产法规定,管理⼈由⼈民法院指定,这⾥⾯主要就是对中介机构的指定。指定哪家中介机构担任管理⼈,是否需要相关的资质、⼈员限制等标准,是不是所有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都可以担任管理⼈,在新破产法中均没有规定。⼀般认为,关于管理⼈的选任,在没有制定具体标准的情况下,法院指定中介机构担任管理⼈时,应当慎重进⾏。究其原因,是因为⾃法院受理破产案件起,管理⼈贯穿了整个破产程序,并在其间发挥着最⼤的作⽤。管理⼈制度的设⽴,主要⽬的也就是为了最⼤化的节约破产成本及费⽤,最⼤程度的保障债权⼈和债务⼈的利益。这就要求管理⼈应当是⼀种专门处理破产事务(包括清算事务、重整事务、和解事务)的专业⼈员。即,法院在指定管理⼈的时候,应当从那些具有良好信⽤、丰富经验和⼀系列完善的、专业化的管理制度的处理破产事务的中介机构中指定。

《企业破产法》第⼗三条⼈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

(2)管理⼈的报酬

新《企业破产法》第⼆⼗⼋条第⼆款规定,管理⼈的报酬由⼈民法院确定。同时规定,如果债权⼈会议对管理⼈的报酬有异议,可以向⼈民法院提出。具体如何确定管理⼈报酬,新破产法将此项权⼒赋予给了最⾼⼈民法院,由最⾼⼈民法院制定的确定管理⼈报酬的办法。

此处就产⽣⼀个问题,即中介机构或个⼈被法院指定作为管理⼈时,其报酬以什么样的形式确定。在旧破产法实施过程中,中介机构参与清算事务,⼀般是与清算组签订合同,报酬在合同中确定。由于新破产法规定中介机构可以直接作为管理⼈参与清算事务,这样⼀来,中介机构或个⼈和由⾃⼰成⽴的管理⼈签订合同来确定报酬明显⼗分不妥。那么,适⽤何种形式来确定管理⼈的报酬呢?⼀般认为,既然管理⼈的报酬数额由法院确定,关于管理⼈的报酬也可以通过法院的司法⽂书来予以确定,即法院在指定管理⼈的决定书中不妨将管理⼈的报酬、职权等事项也⼀并予以列明。

管理人报酬计算

管理人报酬计算

破产管理人报酬计算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二条关于破产管理人报酬的计算标准,人民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在以下比例限制范围内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

(一)不超过一百万元(含本数,下同)的,在12%以下确定;

(二)超过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在10%以下确定;

(三)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部分,在8%以下确定;

(四)超过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的部分,在6%以下确定:

(五)超过五千万元至一亿元的部分,在3%以下确定;

(六)超过一亿元至五亿元的部分,在1%以下确定;

(七)超过五亿元的部分,在0.5%以下确定。

以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为标的额,具体本案为2亿元,计算管理费如下:

“上述报酬方案一般不予调整,但债权人会议异议成立的除外。”

第七条“管理人、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报酬方案有意见的,可以进行协商。双方就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内容协商一致的,管理人应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具体的请求和理由,并附相应的债权人会议决议。”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请求和理由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按照双方协商的结果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

刍议企业薪酬管理与精神激励制度

刍议企业薪酬管理与精神激励制度

刍议企业薪酬管理与精神激励制度摘要:薪酬管理是企业人才管理中的重要一部分。科学合理的薪酬能够促进员工的积极性与主动性,让员工发挥最大的潜能,为企业创造出更大的价值。本文主要是从当前企业的薪酬管理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要求企业形成合理科学精神激励制度,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关键词:企业薪酬管理精神激励

当前社会是一个经济迅猛发展的社会,充满着机遇和挑战。企业的竞争归根结底是人才的竞争,持续健康发展的企业其中一个重要的秘诀是拥有合理有效的薪酬管理体系,从根本上保证了员工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为了达到不断发挥员工潜力的目的,企业还需要科学有效的精神奖励制度的支持。只有达到合理的薪酬以及精神的奖励,才能让员工不断地发挥潜能,释放出最大的力量,促进企业的经济效益持续上升,最终实现企业和员工的共同提高。

一、薪酬管理的现状与主要的问题

(一)薪酬管理现状

薪酬是员工为企业提供劳务而获得的报酬。企业支付薪酬主要是以货币的形式。大多数企业的观念上认为只要是多提供薪酬就能留住吸引、留住人才。而对于非物质类奖励特别是精神方面的奖励并没有重视,往往形成对员工不够尊重,使员工对企业失去信心,最终造成企业留不住人才的局面。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向前发展,企业的薪酬管理有了一定的发展,对于人才进行有效的激励,提高了

员工的地位,从而最终留住人才,提高企业的综合竞争力。但是总体来说,我国企业的薪酬管理还处于一个发展的阶段。

(二)企业薪酬管理存在的问题

1、薪酬管理缺乏科学性、规范性

经济社会在发展,薪酬管理应该随着企业的发展而不断向前发展,但是当前存在着很多企业对薪酬管理制度不够重视,仍然以传统的方式为主,造成企业的吸引力和凝聚力下降。另外,企业给员工的薪酬还根据员工工作的复杂程度和劳动的条件等因素进行制定,但是当前很多的企业薪酬的制定并不科学,缺乏创新性和科学性。最终企业留不住高级的人才,降低了企业的综合竞争力。

管理人报酬速算方法

管理人报酬速算方法

管理人报酬速算方法

管理人的报酬是指管理岗位上的人员所获得的薪资。由于管理人员的

职位和责任较高,通常会享受较高的薪酬待遇。报酬的速算方法是指根据

一定的计算公式快速计算管理人的薪资。

一般来说,管理人的薪资计算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岗位级别

管理岗位通常有许多不同的级别,如高级经理、部门经理、项目经理等。不同的岗位级别对应着不同的薪酬水平。一般来说,岗位级别越高,

薪酬越高。

2.经验和能力

管理人员的经验和能力也是决定其薪资水平的重要因素。通常情况下,具有丰富经验和出色能力的管理人员会得到更高的薪资。一般来说,管理

人员的薪资水平与其每年的工作经验呈正相关关系。

3.员工数量和业绩

作为管理岗位的人员,其工作的重点一般是管理和协调下属的工作。

因此,员工数量和业绩也是决定管理人薪资水平的重要因素。通常情况下,管理更多员工、并且业绩出色的管理人员会获得更高的薪资。

4.行业和地区差异

不同的行业和地区对薪资的评估也不同。一般来说,高风险行业和发

达地区的管理人员薪资相对较高。此外,行业和地区的市场竞争状况也会

对薪资水平产生影响。

针对以上因素,可以使用以下速算公式快速计算管理人的薪资:

薪资=岗位基准薪资×(经验系数+能力系数)+业绩奖金

其中,岗位基准薪资是指固定的薪资基准,一般与岗位级别相关;经验系数是根据管理人员的工作经验来确定的系数,可以根据具体经验年限进行调整,一般递增;能力系数是根据管理人员的能力和业绩来确定的,能力越高,系数越大;业绩奖金是根据管理人员的业绩表现来发放的额外奖金。

此外,在公式中可以根据需要加入行业和地区不同的调整系数,以更加准确地反映不同行业和地区薪酬水平的差异。

管理人报酬方案

管理人报酬方案

管理人报酬方案

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和管理的复杂化,管理人的角色越来越重要。他们不仅要具备专业技能和知识,还需要有卓越的管理能力和领导才能。为了激励管理人发挥最大的作用,并保持公司的稳定发展,制定一份合理的管理人报酬方案至关重要。

一、确定管理人报酬的目标

首先,要明确管理人报酬的目标,即激励管理人提高管理效率,推动公司的长期发展。同时,要避免激励过度或不足,确保报酬与个人绩效和公司整体绩效相匹配。

二、制定管理人报酬的构成

管理人的报酬一般由基本工资、绩效奖金、股票期权和其他福利构成。其中,基本工资应占主要部分,以保证管理人的基本生活需求;绩效奖金应与个人绩效和公司绩效挂钩,以激励管理人提高工作效率;股票期权是一种长期激励方式,可以让管理人更加关注公司的长期发展;其他福利则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提供。

三、确定报酬水平的标准

在制定管理人报酬水平时,应考虑以下因素:公司的财务状况、市场规模、行业竞争情况、管理人的个人能力和经验等。同时,要参考市场同类公司的报酬水平,确保公司的报酬水平具有竞争力和吸引力。

四、定期评估和调整报酬方案

随着公司和市场环境的变化,管理人的报酬方案也需要进行定期

评估和调整。评估的内容包括:报酬方案的执行效果、管理人的反馈、公司的财务状况等。根据评估结果,对报酬方案进行相应的调整,以确保其持续有效性和合理性。

五、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

为了确保管理人报酬方案的公平性和透明度,需要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监督的内容包括:报酬方案的制定过程、执行情况、管理人的反馈等。同时,要防止利益输送、权力寻租等不正当行为,确保公司利益和管理人权益的双重保障。

【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 法释〔2007〕9号

【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 法释〔2007〕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

(2007年4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2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7〕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已于2007年4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四月十二日

为公正、高效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规范人民法院确定管理人报酬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管理人履行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职责,有权获得相应报酬。

管理人报酬由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据本规定确定。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在以下比例限制范围内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

(一)不超过一百万元(含本数,下同)的,在12%以下确定;

(二)超过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在10%以下确定;

(三)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部分,在8%以下确定;

(四)超过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的部分,在6%以下确定:

(五)超过五千万元至一亿元的部分,在3%以下确定;

(六)超过一亿元至五亿元的部分,在1%以下确定;

(七)超过五亿元的部分,在0.5%以下确定。

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前款规定的财产价值总额。

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参照上述比例在30%的浮动范围内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管理人报酬比例限制范围,并通过当地有影响的媒体公告,同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三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破产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管理人分期或者最后一次性

破产管理人报酬规定

破产管理人报酬规定

破产管理人报酬规定

的内容涉及到破产管理工作中管理人的薪酬待遇、报酬计算方式、报酬支付程序等方面的规定。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以及破产管理的实践经验,以下是其中一些典型的规定内容,供参考。

一、破产管理人的资格要求

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规定,担任破产管理人需要具备以下基本资格要求:

1. 相关教育背景和专业资质。例如,律师、注册会计师、专业破产人士等专业背景的资格认证。

2. 具备相关工作经验。通常要求有一定的破产管理工作经验或相关领域的从业经验。

3. 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操守。要求管理人具备高度的诚信和责任心。

4. 通过相关考核。需要通过破产管理人资格考试或其他评定程序。

二、破产管理人的报酬计算方式

破产管理人的报酬通常分为合理费用和成功报酬两部分,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1. 合理费用:根据管理人工作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量来计算的合理费用,包括工作时间、人力成本、行政费用等。

2. 成功报酬:如果破产管理人成功实现了破产程序的目标,可以根据破产财产的实际清偿情况和破产财产的价值比例,计算成功报酬。

三、破产管理人报酬的支付程序

破产管理人报酬的支付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1. 提供报告和申请:破产管理人在管理破产过程中需要提交相关工作报告和费用申请,包括工作进展报告、费用预算报告等。

2. 报酬审批:破产法院或破产委员会对破产管理人提出的报酬申请进行审查和批准。审批的标准通常是合理性和必要性。

3. 报酬支付:破产管理人的报酬一般在审批通过后支付,支付方式根据具体情况有现金支付、银行转账等形式。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破产案件管理人报酬确定和支付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破产案件管理人报酬确定和支付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破产案件管理人报酬确定和支付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0.12.07

•【字号】

•【施行日期】2020.12.07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破产

正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破产案件管理人报酬确

定和支付办法(试行)》的通知

本院各相关部门: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报酬确定和支付办法(试行)》已于2020年11月30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第37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7日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报酬确定和支付办

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管理人报酬的确定和支付方式,充分发挥管理人报酬的激励和约束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结合本院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管理人报酬,是指管理人履行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职责,依法应当取得的报酬。

管理人报酬包括管理人聘请本专业的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人员,协助管理人履行职责所需的费用。但是不包括管理人因执行职务所产生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按照本院《管理人执行职务费用的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管理人报酬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二条规定的计算标准,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计算。

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是指处置债务人财产最终获得的可用于偿付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及破产债权的财产总值。破产重整、和解案件,以重整计划、和解协议偿债方案确定的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及破产债权清偿金额,为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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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管理人报酬的几个问题

刘荣耀*

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企业破产法》的授权制订了《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简称《规定》),对管理人报酬的确定及支付进行了规定。但审判实践表明,《规定》对以下三个方面规定不甚明晰。

一、无债务清偿情形管理人报酬的确定

《规定》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在以下比例限制范围内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据此,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基础依据是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因为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破产工作量,以此确定管理人报酬较为客观、科学、合理。审判实践中,按此规定确定管理人的报酬,对绝大多数破产案件而言无可厚非。但是对无债务清偿的案件,在确定管理人报酬时就会遇到障碍,因为无债务清偿,就没有“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确定管理人报酬时就缺乏基础。

无债务清偿的破产案件主要有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驳回破产申请。《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但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并不等于宣告企业破产,企业应否破产,还需要人民法院进一步审查。当人民法院经审查,宣告企业破产的,管理人报酬自然可依据《规定》第二条确定。当人民法院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情形,裁定驳回破产申请的,确定管理人报酬所依据的“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自然不成就,故无法依据《规定》第二条确定管理人的报酬。但管理人受人民法院指派,已开始履职,全面接管了破产企业,保管和清理了与债务人有关的财产,以及办理其他破产事务,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取得相应报酬当无异议。第二种情形: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显然为零,根据《规定》第二条,管理人的报酬就应为零,即不能取得报酬。如前所述,如不给付管理人相应报酬显然不合理。

诚然,无债务清偿情形下管理人的报酬,人民法院可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授权,结合《规定》第九条规定的六种因素确定:(一)破产案件的复杂性;(二)管理人的勤勉程度;(三)管理人为重整、和解工作做出的实际贡献;(四)管理人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五)债务人住所地居民可支配收入及物价水平;(六)其他影响管理人报酬的情况。显然,第九条的规定只是参考性因素,而不是具体标准,可操作性不强。

从审判实务考察,人民法院在确定无债务清偿情形下管理人报酬时可参照下列指标确定:(一)债务人现存资产总额;(二)申报的债权总额。两指标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破产案件繁简、破产财产规模、破产工作量大小与管理人耗费时间、精力之多寡等。再结合《规定》第九条,确定管理人报酬就显得客观、公平、合理、科学。具体操作时,既可参照其中一个指标,也可综合两个指标。一般而言,综合两个指标,更能准确反映管理人工作情况,确定出的管理人报酬相对更合理一些。

二、更换管理人报酬的确定

《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管理人发生更换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确定更换前后的管理人报酬。其报酬比例总和不得超出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限制范围。”从文义理解,该规定主要包含两点:一是管理人发生更换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确定更换前后的管理人报酬;二是对

*作者简介:刘荣耀,男,法律本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书记员。

更换前后管理人报酬比例总和作了上限规定,即不得超出《规定》第二条规定的限制范围。

不难看出,第一点执行起来较为困难。更换前后的管理人报酬分别确定,容易做到,但如何具体确定更换前与更换后的管理人的报酬,规定未予明确。从不同的角度理解就会得到不同的三种操作方式。第一种方式:根据《规定》第二条按更换前后的管理人各自经手的清偿财产价值总额及指定前后管理人时初步确定的相应的报酬比例确定。第二种方式:根据《规定》第二条按更换前后的管理人各自经手的清偿财产价值总额依据最初指定管理人时初步确定的比例确定。上述两种方式,在更换前后的管理人都进行了财产清偿时,自然可依据该方法确定更换前后的管理人报酬。但是,更换前后的管理人各自经手的清偿财产价值总额很难与其实际工作量成正比,特别是更换前的管理人完成了大量的前期的基础性工作,因此,按这两种方法确定的报酬均难以在更换前后的管理人之间达到基本的公平合理。若更换前的管理人未进行清偿财产工作,乃至该破产案件最终未发生财产清偿,该方法就失去了适用的基础。当然,人民法院可根据《规定》第九条对上述情形进行调整或确定。第三种方式:人民法院在裁定终结破产程序时,按指定管理人时确定的报酬比例最终确定更换前后管理人报酬总额,再根据《规定》第九条分别确定更换前后的管理人报酬。比较而言,第一种方式似乎较为贴近《规定》本意。

审判实践中对第二点把握虽较容易,但该上限规定不利于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规定》第十六条仅规定更换前后的管理人“报酬比例总和不得超出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限制范围”,但并未限制高于最初指定管理人时确定的报酬比例。换言之,更换前后的管理人的报酬比例总和只要不超过第二条规定的上限,是可以高出最初指定管理人时确定的报酬比例,甚至更换后的管理人报酬比例可以高出《规定》第二条的上限。因此,更换管理人给付的报酬总和通常要高于不更换管理人。该规定固然考虑到重新指定管理人特有的困难,但其实质是将更换管理人增加的成本完全转嫁给了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人和债务人显然不公平。笔者认为,如果更换前的管理人明知或应当知道自己具有《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情形,未主动告知人民法院并申请回避或者申请辞去职务的;或者在履职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及侵害债权人、债务人权益而被更换的;或者未经人民法院许可坚决辞去管理人职务的,因更换管理人致报酬总额增加的部分由更换前的管理人负担,这也符合民法中的过错负担原则。如果更换管理人是基于法定情形且更换前的管理人无过错,管理人的报酬可按《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确定,因为此种情形下管理人报酬增加的部分是为了债权人、债务人的利益而发生的,符合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

三、管理人报酬收取时间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即包括在破产费用中的管理人报酬可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但不能由此推出管理人报酬可随时收取。《规定》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申请后,应当对债务人可供清偿的财产价值和管理人的工作量作出预测,初步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管理人报酬方案应当包括管理人报酬比例和收取时间”,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破产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管理人分期或者最后一次性收取报酬”,第十一条规定“管理人收取报酬,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可供支付报酬的债务人财产情况;(二)申请收取报酬的时间和数额;(三)管理人履行职责的情况。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上述申请书之日起十日内,确定支付管理人的报酬数额”。可见,管理人收取报酬的预期时间与实际时间均由人民法院决定。《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随时清偿”,应理解为受理法院在破产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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