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破产管理人的报酬的方法

合集下载

破产管理人报酬

破产管理人报酬

破产管理人报酬
破产管理人是负责处理破产程序的专业人士,其主要职
责是确保债权人得到公正的待遇。

在破产程序中,破产管理人扮演了重要的角色,这些工作包括管理资产、调查和核实债务、制定还款计划、为债权人协商和交涉,协助破产法庭处理案件等。

破产管理人的报酬取决于破产程序的规模和复杂程度。

在大多数情况下,破产管理人的报酬由破产法庭审批。

在审批之前,破产管理人需要向破产法庭提交报告,详细说明其工作量和任务。

破产管理人的报酬通常是基于比例制定的。

也就是说,
破产管理人的报酬取决于破产财产的价值和其所处的情况。

在美国,破产管理人通常会收取2%至4%的破产财产价值作为
报酬。

在加拿大,破产管理人的报酬通常为总破产财产价值的5%至20%。

在破产程序中,破产管理人的报酬是由破产财产支付的。

这意味着破产管理人需要在其工作期间节约开支,并尽可能地减少破产财产的流失。

如果破产管理人收到的报酬超过了其工作量和任务所必
需的费用,那么这将被视为对债权人的不公正行为。

如果破产管理人获得了额外的报酬,债权人可以向破产法庭进行申诉,并要求重新审计破产管理人的费用。

总之,破产管理人的报酬是由破产财产支付的,这取决
于破产程序的规模和复杂程度。

在处理破产程序时,破产管理
人需要节约开支,并尽可能地减少破产财产的流失。

如果破产管理人收到的报酬超过其工作量和任务所必需的费用,债权人可以向破产法庭申诉并要求重新审计其报酬。

破产管理人的报酬如何计算.doc

破产管理人的报酬如何计算.doc

破产管理人的报酬如何计算(1)不超过100万元的,在12%以下确定:(2)在100万元一500万元的部分,在10%以下确定:(3)在500万元一1000万元的部分,在8%以下确定;(4)在1000~--5000万元的部分,在6%以下确定;(5)在5000万元一1亿元的部分,在3%以下确定。

找专长:企业的,此时需要有一个专门的管理人来对企业的相关事项做出处理,我们称之为。

作为破产管理人也是可以获得一定报酬的,那么破产管理人的报酬该如何计算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破产管理人的报酬如何计算《》第二十八条规定: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

对管理人报酬有异议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

根据《确定管理人报酬规定》,管理人获得的报酬是纯报酬,不包括因进行破产管理工作需支付的其他费用。

人民法院应根据“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1)不超过100万元的,在12%以下确定:(2)在100万元一500万元的部分,在10%以下确定:(3)在500万元一1000万元的部分,在8%以下确定;(4)在1000~--5000万元的部分,在6%以下确定;(5)在5000万元一1亿元的部分,在3%以下确定;(6)在1亿元一5亿元的部分,在1%以下确定;(7)超过5亿元的部分,在0.5%以下确定。

二、破产管理人的职责1、全面接管破产企业。

人被宣告破产后,就成为破产人,企业法人就沦为了法人,破产人所有的全部财产被作为概括执行的客体,应全部移交破产管理人管理和处分。

破产管理人接受的包括破产人的有形和无形财产、动产和不动产、、对外的债权、持有的股份和债券以及破产人对外应履行的债务。

2、保管和清理破产财产。

接管破产财产后,破产管理人应当予以妥善保护和管理,防止破产财产遭受意外或人为的损失。

破产管理人应对破产财产进行登记造册,详细说明财产种类、性质、原值、现值、保存地点等,对进行核对,对营业状况予以了解掌握。

其中最主要的工作是追回被他人占有的财产,收回破产人未收回债权和要求未激纳或足额缴纳出资的出资人补足出资额,从而为更好地保全破产财产,为随时顺利地处理和分配破产财产作准备。

破产管理人报酬快速计算公式

破产管理人报酬快速计算公式

破产管理人报酬快速计算公式在破产清算或重整过程中,破产管理人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角色。

他们负责管理债务人的财产、清理债务人的债务、并对债权人进行分配。

破产管理人的报酬通常是由破产法庭或债权人委托机构支付的。

那么,破产管理人的报酬如何计算呢?破产管理人的报酬计算方法通常是根据破产财产的价值、工作量和时间等因素来确定的。

在实际操作中,破产管理人的报酬计算通常是比较复杂的,需要考虑到很多因素。

不过,下面我们将介绍一种快速计算破产管理人报酬的公式,供大家参考。

破产管理人的报酬计算公式如下:报酬总额 = 破产财产的价值×报酬比例 + 工作量补偿其中,破产财产的价值是指破产财产的总价值,包括现金、存货、房产、机器设备等。

报酬比例是指破产管理人的报酬占破产财产总价值的比例,通常在1%到5%之间。

工作量补偿是指破产管理人为完成破产清算或重整工作所需的额外报酬,通常是按小时或按天计算的。

下面,我们将通过一个实例来演示如何使用这个公式计算破产管理人的报酬。

假设某公司申请破产重整,其破产财产总价值为1000万元。

破产管理人与债权人签订的合同规定,破产管理人的报酬比例为3%。

破产管理人需要花费100个工作日来完成破产重整工作。

那么,破产管理人的报酬应该如何计算呢?首先,根据公式,我们可以计算出破产管理人的报酬总额:报酬总额 = 1000万× 3% + 100 ×每日工作量补偿然后,我们需要计算每日工作量补偿。

假设破产管理人的每日工作量补偿为5000元,那么,每日工作量补偿的总额就是:每日工作量补偿总额 = 100 × 5000元 = 50万将每日工作量补偿总额代入公式中,我们可以得到破产管理人的报酬总额:报酬总额 = 1000万× 3% + 50万 = 80万因此,破产管理人的报酬总额为80万元。

需要注意的是,这个公式只是一种快速计算破产管理人报酬的方法,实际操作中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破产管理人的报酬的支付方法及确定方法

破产管理人的报酬的支付方法及确定方法

破产管理人的报酬的支付方法及确定方法1、管理人报酬的实质和范围管理人报酬是管理人提供专业服务的对价,是纯报酬,不包括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但是,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聘用本专业的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人员,或者破产清算事务所聘用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协助履行管理人职责的,所需费用从其管理人报酬中支付。

2、管理人报酬的确定机构及标准管理人报酬由法院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采用的是按标的额计酬法,实行分段累进递减制,其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在以下比例限制范围内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1不超过100万元含本数,下同的,在12%以下确定;2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在10%以下确定;3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在8%以下确定;4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在6%以下确定;55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在3%以下确定;61亿元至5亿元的部分,在1%以下确定;7超过5亿元的部分,在 0.5%以下确定。

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上述规定的财产价值总额。

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在30%的浮动范围内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管理人报酬比例限制范围。

管理人对担保物的维护、变现、交付等管理工作付出合理劳动的,有权向担保权人收取适当的报酬。

管理人与担保权人不能协商一致的,法院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2条规定的方法确定,但报酬比例不得超出该条规定限制范围的10%。

3、报酬方案法院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报酬方案应包括报酬比例和收取时间。

管理人应当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报告管理人报酬方案内容。

4、报酬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并非一成不变,债权人会议提出异议、管理人与债权人会议协商可以调整,法院也可以依职权予以调整。

5、报酬支付法院有权决定管理人分期或者最后一次性收取报酬。

管理人报酬从债务人财产中优先支付。

上海管理人协会 破产案件管理人报酬建议稿

上海管理人协会 破产案件管理人报酬建议稿

上海管理人协会破产案件管理人报酬建议稿摘要:一、上海管理人协会简介二、破产案件管理人报酬建议稿的背景和目的三、管理人报酬的计算标准和方法四、管理人报酬的支付方式和时间五、管理人报酬的调整和监督六、建议稿的实施和效果预期正文:上海管理人协会成立于2010 年,是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主管下的一个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旨在促进企业破产清算、重整、和解等业务的规范化、专业化和市场化。

协会会员主要由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专业人士组成,他们在企业破产案件中担任管理人,负责企业的清算、重整和和解等工作。

近日,上海管理人协会发布了一份破产案件管理人报酬建议稿,旨在规范管理人报酬的确定和支付方式,充分发挥管理人报酬的激励和约束作用。

建议稿的制定背景是为了适应企业破产案件数量的增加和管理人职责的加重,确保管理人能够全力以赴地开展工作,提高破产案件的处理效率和质量。

根据建议稿,管理人报酬的计算标准和方法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执行。

具体来说,管理人报酬将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的一定比例确定,比例最高不超过20%。

此外,对于复杂和耗时长的案件,管理人报酬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管理人报酬的支付方式和时间也将按照建议稿进行规范。

具体来说,管理人报酬将在破产案件终结后一次性支付。

如果案件终结后管理人仍然需要履行职责,如追收债务、处理遗留问题等,管理人报酬将按照实际工作量和难度支付。

为了保证管理人报酬的合理性和公平性,建议稿还规定了管理人报酬的调整和监督机制。

协会将根据市场情况和会员反馈,定期对管理人报酬的计算标准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

同时,协会也将对管理人的工作进行监督,确保管理人能够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总体来说,上海管理人协会的破产案件管理人报酬建议稿是一个具有实践指导意义的规范性文件,它将有助于提高管理人的工作效率和质量,保障破产案件的公平、公正和公开处理。

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

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

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Document serial 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为公平、公正审理破产案件,维护破产管理人、债权人及债务人的合法权益,规范破产管理人收取报酬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报酬确定主体)管理人报酬由审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据本规定确定。

第二条(报酬范围)管理人报酬是指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管理人执行职务的报酬,不包括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管理人执行职务是指管理人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三条(确定报酬原则和方法)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按标的额计酬的方法确定管理人报酬。

第四条(报酬计算标准范围)人民法院应当以可供清偿的全部债务人财产价值为标的额,按照下列比例确定管理人报酬计算标准:(一)不满一百万元(含本数,下同)的,按不超过15%计算;(二)超过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12%计算;(三)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10%计算;(四)超过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6%计算: (五)超过五千万元至一亿元的部分,按不超过3%计算;(六)超过一亿元至五亿元的部分,按不超过1%计算;(七)超过五亿元的部分,按不超过%计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可以以上述比例为基准,在50%的浮动范围内规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管理人报酬计算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五条(报酬收取时间)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管理人采取分期预收或最后一次性收取报酬的方式。

采取分期预收方式收取报酬的,应当根据破产财产最终分配情况多退少补。

第六条(报酬方案的形成和调整)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对管理人的工作量作出初步预测并决定管理人报酬方案,确定管理人报酬计算标准和收取方式。

破产管理人报酬规定模版

破产管理人报酬规定模版

破产管理人报酬规定模版一、引言本破产管理人报酬规定模板旨在确保破产管理人依法行使职权并维护债权人利益的同时,合理确定其报酬,并保障破产管委会及相关方的权益。

下文将详细阐述破产管理人报酬的规定及相关事项。

二、破产管理人报酬的确定原则1. 合法合规原则:破产管理人报酬的确定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破产法的相关规定,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

2. 合理勘定原则:破产管理人报酬的确定应考虑破产案件的规模、难度、管理人工作量等实际情况,合理勘定报酬。

3. 公开透明原则:破产管理人报酬的确定应对相关方透明公开,确保信息公开、审核公正。

三、破产管理人报酬的具体规定1. 报酬基数:破产管理人报酬根据破产案件的总财产、债权人数量、破产管理人工作量等因素确定。

报酬基数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调整。

2. 报酬比例:破产管理人报酬可根据破产案件的特殊情况适当调整,一般情况下,报酬比例不超过破产财产的百分之三。

3. 报酬支付方式:破产管理人报酬可以按阶段支付,也可以根据破产案件进展情况进行分期支付。

支付方式应提前约定并注明在破产管理人任职合同中。

4. 报酬纳税义务:破产管理人应独立承担其所得报酬的相关税务义务,并按照国家税法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四、破产管理人报酬的审批程序1. 报酬审批机构:破产管理人报酬的审批机构为破产管委会或相关法院。

报酬的审批程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所述程序,并应当留有书面记录。

2. 审批要求:破产管理人应向审批机构提供相应的报酬申请材料,包括相关破产案件的详细情况、管理人工作量的分析、报酬计算依据等资料,以便审批机构进行合理审查。

五、破产管理人报酬的监督与申诉程序1. 监督机构:破产管理人报酬的监督机构为破产管委会或相关法院。

2. 监督程序:破产管理人报酬的监督程序应确保相关方对其报酬的查验权利,一旦相关方发现管理人报酬存在不正当、不合理等情况,可以向监督机构提出申诉并要求重新审查报酬。

3. 申诉程序:破产管理人报酬申诉程序应由破产管委会或相关法院依法受理,并在合理时间内进行申诉结果的公告。

破产管理人报酬快速计算公式

破产管理人报酬快速计算公式

破产管理人报酬快速计算公式破产管理人(Trustee)是指在破产程序中被法院任命的专业人士,负责管理破产人的财产,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以及协调和处理破产程序中的各种事务。

破产管理人的报酬是由破产人的财产支付的,但是如何计算破产管理人的报酬呢?破产管理人的报酬计算是根据破产管理人的工作量、破产人的财产规模、破产程序的复杂程度等因素来确定的。

破产管理人的报酬是由破产人的财产支付的,因此破产管理人的报酬应该合理,公正,透明。

以下是《破产管理人报酬快速计算公式》:破产管理人报酬=(破产人的财产总额-破产人的债务总额)×破产管理人报酬比例其中,破产管理人报酬比例是由法院指定的。

破产管理人报酬比例的大小取决于破产程序的复杂程度,通常在1%~5%之间。

例如,某破产人的财产总额为1000万元,债务总额为800万元,破产管理人报酬比例为3%。

则破产管理人的报酬为:(1000-800)×3%=60万元当然,这只是一个简单的计算示例,实际的情况会更加复杂。

破产管理人在实际工作中需要考虑到很多因素,如破产人的财产种类、数量、价值等,同时还需要考虑到破产程序的复杂程度、破产人的债权人数量、破产人的债务性质等因素。

因此,在实际工作中,破产管理人的报酬计算需要更加详细和精细。

除了破产管理人的报酬,还有其他一些费用需要支付,如破产人的债务清偿费用、律师费、评估费、公告费等。

这些费用都需要从破产人的财产中扣除,以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总之,破产管理人的报酬计算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考虑到很多因素。

破产管理人需要遵守法律法规,合理、公正、透明地计算报酬,以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同时,破产管理人需要认真履行职责,维护破产程序的公正、公平、公开,以保障破产人的合法权益。

破产管理人破产案件经费财务管理制度

破产管理人破产案件经费财务管理制度

破产管理人破产案件经费财务管理制度1. 引言破产管理人作为在破产案件中负责管理债务人财产、清算债务以及维护债权人利益的专业人士,必须合理有效地管理破产案件经费。

破产案件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破产管理人基本报酬、实际管理费用和法院指定的其他费用。

本文主要介绍了破产管理人破产案件经费财务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

2. 经费收入与管理2.1 破产管理人基本报酬破产管理人的基本报酬由破产案件的财产负担。

破产管理人报酬的计算方式通常是按照破产案件财产的价值和工作量进行计算。

具体计算方法可以由破产管理人与债务人或债权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法院依法指定。

2.2 实际管理费用实际管理费用是指破产管理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会计师费、顾问费、审计费等。

破产管理人在进行经费开支时,应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预算并审批。

预算应包括费用项目、费用金额、使用事由等内容。

审批过程应遵循破产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并由相关责任人进行审批和签字确认。

2.3 法院指定的其他费用破产管理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法院可能会根据案件需要指定破产管理人支付其他费用,如法院费用、公告费、勘验费等。

破产管理人应按时足额缴纳并及时报销,相关费用的支付和报销应有相应的凭证和合同作为依据。

3. 经费财务管理3.1 经费开支和申请破产管理人在经费开支前,应提前制定预算并提交给相关责任人进行审核和审批。

预算中应详细列出费用项目、费用金额、使用事由等信息。

审核和审批程序应遵循破产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确保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3.2 经费收支登记和报告破产管理人应建立健全的经费收支登记制度,凡是经费的收入和支出都应如实登记并保留相关凭证和文件。

破产管理人还应定期编制经费报告,包括预算执行情况、费用项目明细、剩余经费等内容,并向债权人和法院报送。

3.3 经费监督和审计为保证破产案件经费财务管理的透明和规范,破产管理人应接受相关部门和机构的监督和审计。

破产管理人报酬规定范本

破产管理人报酬规定范本

破产管理人报酬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破产管理人的报酬,保障破产管理人的权益,提高破产管理工作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法庭授予破产企业的清算人、破产管理人或其他类似名称的承办人。

第三条破产管理人的报酬应当按照劳动成果和工作质量原则确定,同时符合合理和公平性原则。

第四条破产管理人的报酬应当根据工作任务的不同,分为以下几类:清算报酬、管理报酬、债务重组报酬等。

第五条清算报酬是指破产管理人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工作时,根据清算工作的完成情况及相关工作量计算的报酬。

第六条管理报酬是指破产管理人依法管理破产企业过程中,根据企业的经营状态、经济效益及其他相关指标计算的报酬。

第七条债务重组报酬是指破产管理人依法进行破产企业债务重组工作时,根据重组工作的完成情况及相关工作量计算的报酬。

第八条破产管理人的报酬应当在破产案件审结后进行支付。

第九条破产管理人的报酬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违法违规操作。

第十条破产管理人的报酬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并经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

第二章清算报酬第十一条清算报酬的计算方法为:根据破产管理人所担任的破产清算工作的任务量和涉及财产价值,在工作计划中列明具体的项目和报酬标准,根据完成情况进行计算。

第十二条清算报酬应当在清算工作阶段结束后进行支付。

第十三条清算报酬支付方式可以采取按阶段支付、按进度支付或全额支付的形式。

第十四条破产管理人在清算过程中出现失职、违规操作等情形的,可以酌情减少清算报酬的支付。

第三章管理报酬第十五条管理报酬的计算方法为:根据破产管理人在破产企业管理过程中的工作任务和发挥作用,结合企业经营状态、经济效益、风险承担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制定管理报酬标准。

第十六条管理报酬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周期进行支付。

第十七条破产企业经营状态出现重大问题,导致企业经营状况恶化,影响破产管理人工作的情况下,可以酌情减少管理报酬的支付。

管理人报酬计算

管理人报酬计算

破产管理人报酬计算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二条关于破产管理人报酬的计算标准,人民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在以下比例限制范围内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
(一)不超过一百万元(含本数,下同)的,在12%以下确定;
(二)超过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在10%以下确定;
(三)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部分,在8%以下确定;
(四)超过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的部分,在6%以下确定:
(五)超过五千万元至一亿元的部分,在3%以下确定;
(六)超过一亿元至五亿元的部分,在1%以下确定;
(七)超过五亿元的部分,在0.5%以下确定。

以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为标的额,具体本案为2亿元,计算管理费如下:
“上述报酬方案一般不予调整,但债权人会议异议成立的除外。


第七条“管理人、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报酬方案有意见的,可以进行协商。

双方就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内容协商一致的,管理人应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具体的请求和理由,并附相应的债权人会议决议。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请求和理由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按照双方协商的结果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

”。

破产管理人报酬规定范文

破产管理人报酬规定范文

破产管理人报酬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破产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按照《破产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破产管理人是指经法院任命,负责管理和处置债务人破产财产的人员。

第三条破产管理人报酬的确定应当依据《破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充分考虑破产管理人的工作量、工作难度、工作成果等因素。

第四条破产管理人报酬依据事实依据,以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确定,不得有任何不当的限制或歧视。

第二章破产管理人报酬的计算方法第五条破产管理人报酬的计算应当以破产财产的价值为基础,充分考虑破产管理人的工作量、工作难度、工作时间等因素。

第六条破产管理人报酬计算的基本方法是根据破产财产的价值进行比例计算,具体计算方法如下:(一)破产财产价值在500万元以下的,破产管理人报酬为破产财产价值的3%;(二)破产财产价值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破产管理人报酬为破产财产价值的2.5%;(三)破产财产价值在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破产管理人报酬为破产财产价值的2%;(四)破产财产价值在2000万元以上的,破产管理人报酬为破产财产价值的1.5%。

第七条破产管理人报酬计算时,应当将破产财产的价值及时准确地确定,并及时报告给相关方。

第三章破产管理人报酬的支付方式第八条破产管理人报酬可按照以下方式支付:(一)一次性支付:根据破产管理人的工作量及工作质量,一次性支付全部报酬;(二)阶段性支付:根据破产管理人的工作量和工作进展情况,选择性支付报酬;(三)按照月度支付:根据破产管理人实际工作时间和工作情况,按月支付报酬。

第四章破产管理人报酬的调整与变更第九条破产管理人报酬如有调整或变更,应当得到法院的批准。

第十条破产管理人报酬的调整应当有正当的理由,并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调整。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规定由破产管理人和相关方共同遵守。

第十二条对于未覆盖的情况,可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进行补充规定。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破产管理人报酬规定

破产管理人报酬规定

破产管理人报酬规定的内容涉及到破产管理工作中管理人的薪酬待遇、报酬计算方式、报酬支付程序等方面的规定。

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以及破产管理的实践经验,以下是其中一些典型的规定内容,供参考。

一、破产管理人的资格要求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规定,担任破产管理人需要具备以下基本资格要求:1. 相关教育背景和专业资质。

例如,律师、注册会计师、专业破产人士等专业背景的资格认证。

2. 具备相关工作经验。

通常要求有一定的破产管理工作经验或相关领域的从业经验。

3. 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操守。

要求管理人具备高度的诚信和责任心。

4. 通过相关考核。

需要通过破产管理人资格考试或其他评定程序。

二、破产管理人的报酬计算方式破产管理人的报酬通常分为合理费用和成功报酬两部分,具体计算方式如下:1. 合理费用:根据管理人工作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量来计算的合理费用,包括工作时间、人力成本、行政费用等。

2. 成功报酬:如果破产管理人成功实现了破产程序的目标,可以根据破产财产的实际清偿情况和破产财产的价值比例,计算成功报酬。

三、破产管理人报酬的支付程序破产管理人报酬的支付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提供报告和申请:破产管理人在管理破产过程中需要提交相关工作报告和费用申请,包括工作进展报告、费用预算报告等。

2. 报酬审批:破产法院或破产委员会对破产管理人提出的报酬申请进行审查和批准。

审批的标准通常是合理性和必要性。

3. 报酬支付:破产管理人的报酬一般在审批通过后支付,支付方式根据具体情况有现金支付、银行转账等形式。

4. 离任报告: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管理工作结束后需要提交离任报告,包括破产程序的总结、费用使用情况的总结等。

破产管理人报酬的具体数额和程序可能因国家或地区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需要根据当地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具体的操作和申请。

同时,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管理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准则,确保报酬的合理性和透明性。

破产管理人报酬规定范本

破产管理人报酬规定范本

破产管理人报酬规定范本一、概述本报酬规定为破产管理人的工作和服务提供了合理的经济补偿,旨在确保破产管理人能够有效执行其职责并保障债权人利益。

以下为破产管理人报酬规定的具体内容。

二、报酬计算方法破产管理人的报酬采用按比例计算的方式,具体计算方法如下:1. 对于管理清算类破产案件,破产管理人的报酬按照破产财产的价值进行计算,报酬比例为破产财产价值的1%至3%;2. 对于破产重整类案件,破产管理人的报酬按照破产重整计划确定的破产财产价值和破产面积计算,报酬比例为破产财产价值和破产面积总和的0.5%至2%。

三、费用核销破产管理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的必要费用,应由破产财产承担。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会计师费、评估费、保险费、公告费、征信费等。

四、报酬支付方式1. 破产管理人的报酬应当在完成任务后及时支付;2. 报酬支付方式可以选择线上或线下方式进行,需与破产管理人协商确定;3. 报酬支付应按照破产管理人的申请进行,需提供相关费用核销凭证。

五、报酬申请与审批1. 破产管理人完成任务后,应向破产法院提交报酬申请;2. 破产法院对破产管理人提交的报酬申请进行审批,完成审批程序后及时支付报酬。

六、报酬调整1. 在破产管理人履行职责期间,如发生案件相关情况变化,破产管理人有权依法向破产法院申请调整报酬;2. 破产法院将根据实际情况对报酬调整申请进行审理,并根据调整结果及时支付破产管理人的报酬。

七、违约责任1. 破产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方式向破产法院提交报酬申请的,可以责令其补正,同时可以处以相应的罚款;2. 对于故意提供虚假材料、隐瞒收入情况等行为,破产管理人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八、其他事项破产管理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遇到的其他问题和需要与破产方、破产法院进行沟通协商的事项,应及时提出并尽量妥善解决。

结语本报酬规定范本旨在为破产管理人和相关方提供参考,以确保破产管理人能够得到合理的报酬并有效履行其职责。

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应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运用,并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

《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为公平、公正审理破产案件,维护破产管理人、债权人及债务人的合法权益,规范破产管理人收取报酬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报酬确定主体)管理人报酬由审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据本规定确定。

第二条(报酬范围)管理人报酬是指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管理人执行职务的报酬,不包括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管理人执行职务是指管理人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三条(确定报酬原则和方法)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按标的额计酬的方法确定管理人报酬。

第四条(报酬计算标准范围)人民法院应当以可供清偿的全部债务人财产价值为标的额,按照下列比例确定管理人报酬计算标准:(一)不满一百万元(含本数,下同)的,按不超过15%计算;(二)超过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12%计算;(三)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10%计算;(四)超过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6%计算:(五)超过五千万元至一亿元的部分,按不超过3%计算;(六)超过一亿元至五亿元的部分,按不超过1%计算;(七)超过五亿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5%计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可以以上述比例为基准,在50%的浮动范围内规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管理人报酬计算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五条(报酬收取时间)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管理人采取分期预收或最后一次性收取报酬的方式。

采取分期预收方式收取报酬的,应当根据破产财产最终分配情况多退少补。

第六条(报酬方案的形成和调整)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对管理人的工作量作出初步预测并决定管理人报酬方案,确定管理人报酬计算标准和收取方式。

人民法院决定管理人报酬方案后,可以根据破产案件和管理人执行职务的实际情况对原方案进行调整。

破产管理人的报酬如何计算

破产管理人的报酬如何计算

破产管理人的报酬如何计算(1)不超过100万元的,在12%以下确定:(2)在100万元一500万元的部分,在10%以下确定:(3)在500万元一1000万元的部分,在8%以下确定;(4)在1000~--5000万元的部分,在6%以下确定;(5)在5000万元一1亿元的部分,在3%以下确定。

找专长律师:土地房产律师公司经营律师损害赔偿律师婚姻家庭律师合同事务律师企业申请破产的,此时需要有一个专门的管理人来对企业的相关事项做出处理,我们称之为破产管理人。

作为破产管理人也是可以获得一定报酬的,那么▲破产管理人的报酬该如何计算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破产管理人的报酬如何计算《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

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报酬有异议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

根据《确定管理人报酬规定》,管理人获得的报酬是纯报酬,不包括因进行破产管理工作需支付的其他费用。

人民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1)不超过100万元的,在12%以下确定:(2)在100万元一500万元的部分,在10%以下确定:(3)在500万元一1000万元的部分,在8%以下确定;(4)在1000~--5000万元的部分,在6%以下确定;(5)在5000万元一1亿元的部分,在3%以下确定;(6)在1亿元一5亿元的部分,在1%以下确定;(7)超过5亿元的部分,在0.5%以下确定。

▲二、破产管理人的职责▲1、全面接管破产企业。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就成为破产人,企业法人就沦为了清算法人,破产人所有的全部财产被作为概括执行的客体,应全部移交破产管理人管理和处分。

破产管理人接受的破产财产包括破产人的有形和无形财产、动产和不动产、知识产权、对外的债权、持有的股份和债券以及破产人对外应履行的债务。

▲2、保管和清理破产财产。

接管破产财产后,破产管理人应当予以妥善保护和管理,防止破产财产遭受意外或人为的损失。

管理人的报酬如何确定

管理人的报酬如何确定

管理⼈的报酬如何确定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企业破产后向法院申请破产后,法院⼀般会受理破产申请的,并且指定破产管理⼈对企业进⾏破产清算,管理⼈是有报酬的,那么管理⼈的报酬怎样确定?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管理⼈的报酬如何确定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法院指定破产管理⼈进⾏破产清算后,指定管理⼈和确定管理⼈报酬的办法,由最⾼⼈民法院规定。

《中华⼈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条管理⼈由⼈民法院指定。

债权⼈会议认为管理⼈不能依法、公正执⾏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民法院予以更换。

指定管理⼈和确定管理⼈报酬的办法,由最⾼⼈民法院规定。

第⼆⼗三条管理⼈依照本法规定执⾏职务,向⼈民法院报告⼯作,并接受债权⼈会议和债权⼈委员会的监督。

管理⼈应当列席债权⼈会议,向债权⼈会议报告职务执⾏情况,并回答询问。

企业破产的条件1、关于不能清偿的界定不能清偿,是指债务⼈对请求偿还的到期债务,因丧失清偿能⼒⽽⽆法偿还的客观财产状况,也称不能⽀付或⽀付不能。

不能清偿的要件为:第⼀,债务⼈丧失清偿能⼒。

认定债务⼈是否具有清偿能⼒,⼀般根据债务⼈的财产、信⽤、劳务等因素综合构成的。

当债务⼈以所有⽅式均不能清偿债务时,即构成丧失清偿能⼒。

缺乏清偿能⼒的认定应以客观状态作为标准,即缺乏清偿能⼒并⾮债务⼈主观上不愿或出于恶意⽽拒绝⽀付,⽽是不能⽀付的客观情况。

第⼆,债务⼈不能清偿的是已到偿还期限,提出清偿要求的、⽆争议或者已有确定名义的债务。

第三、债务不限于以货币⽀付为标的,但必须是能够以货币评价的债务,否则因其债务形式在破产程序中⽆法得到偿还,宣告债务⼈破产没有实际意义。

第四、不能清偿是债务⼈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或者可预见的相当时期内持续不能清偿,⽽不是⼀时的资⾦周转困难等问题暂时停⽌⽀付。

第五、不能清偿指债务⼈的客观财产状况,不依其主观认识或表⽰确定,应由法院根据法律和事实裁定。

2、关于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的界定所谓资不抵债,是指债务⼈的负债超过实有资产。

中院新规: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报酬的规定

中院新规: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报酬的规定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公正、高效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进一步规范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以下简称“最高法院管理人报酬规定”),结合企业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管理人报酬,是指管理人履行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职责,依法应当取得的相应报酬。

第二章计酬标的额第三条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在最高法院管理人报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比例限制范围内,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确定管理人报酬。

第四条在破产清算案件中,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是指处置债务人财产最终获得的可用于偿付破产费用和破产债权的财产总值。

破产企业偿付共益债务的费用一般应列入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第五条在重整案件中,以投资价款及其他资产的变现价值为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

债权人选择债转股、信托计划、资管计划、以资抵债等以股权或资产作为偿债方式的重整案件,以债权人选择上述偿债方式对应的清偿值作为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

第六条在和解案件中,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参照重整案件的标准确定。

第七条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的案件,根据关联企业的数量、实质合并后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管理人勤勉敬业程度等综合考量确定管理人报酬。

实质合并破产的案件,以实质合并后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计算管理人报酬,各关联企业的案件不再单独计算管理人报酬,但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第八条管理人在履职过程中,主动按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追回的财产,应计入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

第九条对于无产可破的案件,可以从破产援助经费中提取管理人报酬。

第三章管理人报酬方案的确定第十条管理人接受人民法院指定后,应依照相关规定,对债务人可供清偿的财产价值和管理人工作量做出预测,初步拟定管理人报酬方案,并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十五日内将该方案报人民法院审核确定后提交债权人会议审查。

破产管理人报酬规定

破产管理人报酬规定

破产管理人报酬规定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担任重要职责,为确保程序的顺利进行和债权人的权益得到保护,破产管理人的报酬问题需要进行明确规定。

以下是对破产管理人报酬的规定。

首先,破产管理人的报酬应该是合理、公正的。

根据破产管理人的职责和工作量,合理的报酬可以体现他们所付出的努力和承担的风险。

报酬应该与破产案件的规模、复杂性、耗时等因素相适应,不能过高也不能过低。

其次,破产管理人的报酬可以由多种方式组成。

一般来说,报酬可以分为固定报酬和变动报酬两部分。

固定报酬是指破产管理人在整个破产程序中的基本报酬,可以根据破产案件的规模和复杂性确定。

变动报酬是指根据破产管理人所取得的成果或者破产财产的价值增长情况,给予额外的奖励报酬。

第三,破产管理人的报酬应该遵循公示和公告制度。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破产管理人的报酬应当在办结破产程序后向法院申请确认,并通过公告的形式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未经质疑即可按照确认的报酬标准支付给破产管理人。

第四,破产管理人的报酬应该与债权人的权益相协调。

破产管理人的报酬来源于破产财产,因此需要考虑债权人的利益。

在确定报酬的时候,应充分考虑债权人的期望和利益,避免过高的报酬给债权人带来不公正的影响。

最后,破产管理人的报酬应该有明确的支付方式和期限。

破产管理人的报酬可以分期支付或者一次性支付,具体支付方式可以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规定。

同时,破产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申请和支付,确保报酬的及时性和顺利性。

综上所述,破产管理人报酬的规定应该是合理、公正、透明的,要貌似管理人的努力和承担的风险,也要兼顾债权人的利益。

只有合理规定破产管理人的报酬,才能更好地推动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保护债权人的权益。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支付破产管理人的报酬的方法
支付破产管理人的报酬的方法1、管理人报酬的实质和范围
管理人报酬是管理人提供专业服务的对价,是纯报酬,不包括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但是,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聘用本专业的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人员,或者破产清算事务所聘用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协助履行管理人职责的,所需费用从其管理人报酬中支付。

2、管理人报酬的确定机构及标准
管理人报酬由法院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采用的是按标的额计酬法,实行分段累进递减制,其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在以下比例限制范围内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
(1)不超过100万元(含本数,下同)的,在12%以下确定;
(2)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在10%以下确定;
(3)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在8%以下确定;
(4)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在6%以下确定;
(5)5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在3%以下确定;
(6)1亿元至5亿元的部分,在1%以下确定;
(7)超过5亿元的部分,在 0.5%以下确定。

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上述规定的财产价
值总额。

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在30%的浮动范围内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管理人报酬比例限制范围。

管理人对担保物的维护、变现、交付等管理工作付出合理劳动的,有权向担保权人收取适当的报酬。

管理人与担保权人不能协商一致的,法院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2条规定的方法确定,但报酬比例不得超出该条规定限制范围的10%。

3、报酬方案
法院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报酬方案应包括报酬比例和收取时间。

管理人应当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报告管理人报酬方案内容。

4、报酬调整
管理人报酬方案并非一成不变,债权人会议提出异议、管理人与债权人会议协商可以调整,法院也可以依职权予以调整。

5、报酬支付
法院有权决定管理人分期或者最后一次性收取报酬。

管理人报酬从债务人财产中优先支付。

破产管理人的职责第一,全面接管破产企业。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就成为破产人,企业法人就沦为了清算法人,破产人所有的全部财产被作为概括执行的客体,应全部移交破产管理人管理和处分。

破产管理人接受的破产财产包括破产人的有形和无形财产、动产和不动产、知识产权、对外的债权、持有的股份和债券以及破产人对外应履行的债务。

此外,破产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将该企
业的财产状况说明书、债权债务清册及全部账册、文书、资料、印章、营业执照移交给破产管理人占有、管理和支配,破产人原进行的营业活动和诉讼或仲裁事务也应由破产管理人接管。

破产人如不为移交或不为全面移交,破产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保管和清理破产财产。

接管破产财产后,破产管理人应当予以妥善保护和管理,防止破产财产遭受意外或人为的损失。

破产管理人应对破产财产进行登记造册,详细说明财产种类、性质、原值、现值、保存地点等,对债权债务进行核对,对营业状况予以了解掌握。

其中最主要的工作是追回被他人占有的财产,收回破产人未收回债权和要求未激纳或足额缴纳出资的出资人补足出资额,从而为更好地保全破产财产,为随时顺利地处理和分配破产财产作准备。

破产管理人独立保管破产财产不受他人非法干涉,如由于其疏于管理,未尽注意义务而使破产财产损失的,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代表破产人进行必要的民事及其它活动。

破产人将破产财产移交给破产管理人后,破产人并不丧失对破产财产的所有权,但丧失了对破产财产的占有、支配和处分权,也丧失了对破产财产以自己的名义开展适当民事活动的权利。

而破产管理人就取得了以破产管理人名义实施必要的以破产财产为标的民事活动的权利。

一般来说,破产管理人可依法实施以下民事及其它活动:聘任必要的清算工作人员;为清算之目的,继续破产人的营业;参加
诉讼、和解或仲裁;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破产宣告时尚未履行的合同;询问破产人等。

第四,对破产财产进行估价、处理、变价和分配。

破产管理人对破产财产应当重新估价,已经折旧完毕的固定资产,应对其残值重新估价,残次变质财产应当变价计算,不需要变价的,按原值计价。

破产管理人应根据清算结果制作破产财产明细表、资产负债表,并提出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交给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破产管理人应即通知债权人限期领取财产,逾期不领取的可以提存。

破产管理人分配破产企业的财产,以金钱分配为原则,也可采取实物分配方式,或者兼用两种方式。

如破产企业的债权在分配时仍未得到清偿的,也可将该债权按比例分配给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同时通知破产企业的债务人。

破产财产未经依法处理和分配,破产程序不能终结。

我国现行破产法对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式、原则规定的不清楚、不具体,对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期限未作规定,这些缺陷有待修改完善。

第五,办理破产人的注销登记。

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破产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破产程序终结后,破产管理人应当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破产企业注销登记,并将办理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法院。

此外,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时,破产管理人应及时申请终结破产程序。

破产管理人报酬的确定1、管理人报酬的支付机构
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

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报酬
有异议并且无法与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调整,债权人会议无权直接调整管理人的报酬。

2、管理人报酬的性质
管理人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为破产费用。

管理人获得的报酬是纯报酬,不包括其执行职务的费用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3、管理人报酬的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采用的是按标的额计酬法,实行分段累进递减制,其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在以下比例限制范围内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
(1)不超过100万元(含本数,下同)的,在12%以下确定;
(2)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在10%以下确定;
(3)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在8%以下确定;
(4)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在6%以下确定;
(5)5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在3%以下确定;
(6)1亿元至5亿元的部分,在1%以下确定;
(7)超过5亿元的部分,在0.5%以下确定。

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上述规定的财产价值总额。

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在30%的浮动范围内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管理人报酬比例限制范围。

管理人对担保物的维护、变现、交付等管理工作付出合理劳动的,有权向担保权人收取适当的报酬。

管理人与担保权人不能
协商一致的,法院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2条规定的方法确定,但报酬比例不得超出该条规定限制范围的10%。

4、管理人报酬的支付
(1)为防止重复计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通过聘用本专业的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人员协助履行管理人职责的,所需费用从其报酬中支付;破产清算事务所通过聘用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人员协助履行管理人职责的,所需费用从其报酬中支付。

(2)对清算组中参与工作的有关政府部门派出的工作人员,不支付报酬。

(3)对于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或者对债权人没有财产可供清偿分配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考虑根据管理人工作的时间等情况确定其相应报酬。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