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镇职工医疗保险.doc
北京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北京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在我国,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劳动者以签订劳动合同为前提,选择与用人单位约定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等灵活性较大的就业形式。
他们通常没有稳定的工资待遇和社会保障,面临较大的风险。
为了解决灵活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北京市实施了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该办法的实施旨在提供基本的医疗保障,保障灵活就业人员享有与正式职工相近的待遇和权益。
首先,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包括五类人员:个体工商户主、自由职业者、从事网络零售、餐饮外卖等副业的农民工、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人全日制在校或在园学生。
这五类人员是灵活就业人员的主要群体,他们通常没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特别容易面临生活困境和医疗风险。
其次,参保灵活就业人员应当缴纳医疗保险费。
按照办法规定,参保人员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15%缴纳医疗保险费,其中用人单位按照50%的比例扣缴,个体工商户主和自由职业者应当自行缴纳。
这样的规定保障了灵活就业人员能够承担医疗保险费用,降低了其经济负担。
再次,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的待遇与正式职工相同。
参保人员享受的医疗保险待遇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大病保险待遇、门诊慢性病保险待遇等。
这些待遇能够有效保障灵活就业人员在生病时能够得到及时治疗和经济补偿,保障其基本生活。
综上所述,北京市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了重要的医疗保障,确保其在生病时能够得到及时的医疗救
助和经济补偿。
这一办法的实施,对于促进灵活就业人员的就业稳定和社会稳定有着重要的意义。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流程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流程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医保”)是北京市为城镇职工、城乡居民等提供的一项基本医疗保障制度。
报销是医保的核心功能之一,保障参保人员能够享受医疗服务后的费用补偿。
下面将详细介绍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流程。
收费人员在确认参保人员的身份和医保资格后,会根据就诊的具体情况进行费用结算。
根据相关规定,医保只对一部分费用进行报销,参保人员需要支付一定的自费部分。
收费人员通常会根据医保政策对各项费用进行分类,将各项费用划分为医保费用和自费费用,与参保人员进行结算。
结算时,参保人员可以选择自行垫付全部费用后,携带费用票据到医保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地进行报销;也可以选择医保直接结算,即由医保与医疗机构直接结算费用,参保人员只需支付自己的部分即可。
选择自行垫付费用后再进行报销的参保人员,需要在就诊后的一定时间内将费用票据准备齐全,包括门诊病历、费用清单、收费发票等,并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凭证,将这些材料提交到所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审核。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将审核通过的费用报销给参保人员,一般会返还给参保人员一定的比例。
对于选择医保直接结算的参保人员,他们可以在看病时直接刷医保卡进行结算,由医保与医疗机构直接进行费用结算,参保人员只需支付自己的部分即可。
这种方式省去了参保人员自己垫付费用的步骤,更加方便快捷。
无论是自行垫付费用后再进行报销,还是选择医保直接结算,参保人员都需要注意保留好相关的费用票据和凭证,以备日后可能的核查和申诉需要。
总结起来,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流程包括以下几个环节:办理医保参保手续,选择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结算费用时选择自行垫付或医保直接结算,如选择自行垫付费用后再进行报销,则需要准备相关费用票据并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审核和报销。
通过以上环节,参保人员可以享受到医保的费用补偿,减轻就医负担。
北京市医疗保险政策
北京市医疗保险政策
北京市医疗保险政策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医疗技术的提高,医疗费用逐年增加,人们
的医疗保障需求也日益增长。
北京市作为中国首都,为了确保市民的
健康和生活质量,逐步完善和改革了医疗保险政策,为广大市民提供
更加全面和优质的医疗保障。
首先,北京市实行城乡居民医保和职工医保并举的政策,覆盖广泛,保障力度大。
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参加职
工医保或者城乡居民医保。
北京市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可以享受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住院伙食补助等多项权益。
而城乡居民医
保参保人员在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还可以享受扶贫救助、临时生育、临时工伤等专项保障。
其次,北京市推出医保定点机构的政策,确保医保资金的合理使
用和市民的就医便利。
北京市建立了医疗服务机构定点目录,并采取
动态管理的方式,实时调整医保定点机构和配置项目,合理分担医保
费用,提高服务质量,降低医疗费用。
此外,北京市还推行了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政策,通过合理调整
医疗资源配置和价格形成机制,控制医疗费用高涨趋势。
北京市通过
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按照行为管理付费,推动医药分开,提高医疗服
务效率和质量。
建立完整的医保信息系统,方便市民查询和管理医保
待遇。
总之,北京市不断完善和改革医疗保险政策,为市民的健康提供
坚实的保障。
但是,相应的配套政策和服务也需要进一步拓展和完善,提高市民的满意度和幸福指数。
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就医报销须知
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就医报销须知一、医疗保险门急诊就医范围及限制具体门急诊限制如下:1.进入定点医疗机构就诊: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需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确保能够享受相应的报销待遇。
3.遵守非协议药品限制:在门急诊就医中,职工需要遵守非协议药品限制,只能使用定点医疗机构合作药店协议范围内的药品,方可获得报销。
二、医疗保险门急诊报销方式1.实时结算:在就医时,职工可以选择实时结算的方式进行报销。
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结束后,通过社保卡进行刷卡结算,待机构医保结算平台实时拆解、计算费用后,即时报销。
2.自行报销:职工也可以选择自行报销的方式,将购药费用及相关门诊治疗费用自行垫付后,取得门诊发票和费用明细后,按照规定的报销流程进行报销。
三、报销比例及金额限制1.报销比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报销比例为60%。
即职工垫付的可报销费用,根据政策规定,职工个人实际负担的费用中可享受60%的报销。
2.金额限制:职工每年门急诊医疗保险报销限额为5000元。
超过该限额的部分费用将无法享受医保报销。
四、相关申报材料及流程1.门急诊医疗费用明细:就诊后,职工需向医疗机构索取门急诊医疗费用明细,以备后续报销所需。
2.医疗发票:职工需索取医疗发票,确保发票上标明有效信息,包含门急诊费用、个人实际负担等内容。
3.报销申请:职工需要根据规定的时间段,将相关材料和报销申请表格提交给所在单位的人事经办部门,进行报销申请。
4.报销审批:经过单位审核后,将申请表格和相关材料递交给社保部门进行报销审批。
审批通过后,职工的报销金额将打入其个人银行账户。
五、注意事项1.就医前进行医保查询:在就医前,职工应提前查询自己的医保信息,了解自己的医保报销情况和门急诊限制等内容。
这样能够更好地规划自己的医疗费用支出。
2.选择合适的医疗机构:在确定就医机构时,职工应选择与自己所在单位签订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的定点医疗机构,以确保能够享受到医保的相关待遇。
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全文
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全文为保证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做好城镇居民参加医疗保险工作,特制定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下文是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办法最新全文,欢迎阅读!第一条为保证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做好城镇居民参加医疗保险工作,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0〕38号),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范围:(一)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且男年满60周岁和女年满50周岁的居民(以下简称“城镇老年人”)。
包括以下人员:1.参照本市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办法享受医疗待遇的退养人员。
2.参照本市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办法享受医疗待遇的退离居委会老积极分子。
3.在外埠办理退休手续未参加当地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且回京取得本市非农业户籍的人员;4.支援外地建设在外地办理退休手续且回京取得本市非农业户籍的人员;(二)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小学、初中、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特殊学校、工读学校和各类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学历教育)就读的在册学生,以及参保缴费当年年龄在16周岁以下非在校少年儿童、托幼机构儿童和散居婴幼儿(以下简称“学生儿童”)。
包括以下人员:1.在本市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非在职非北京生源的学生;2.在京接受义务教育的华侨适龄子女;3.经国家和市有关部门批准,在本市学校开设的新疆班和西藏班就读的学生,以及在北京西藏中学就读的学生;4.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在外省市就读且没有参加当地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5.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就读的学生;6.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且年龄在22周岁以下的高考复读生;7.符合本市教育行政部门规定享受免收借读费的非本市城镇户籍的原北京知青子女、随军家属中的适龄学生儿童、在京工作的博士后人员子女、在京投资台商及其雇员(台胞)子女、本市引进人才子女、留学回国人员子女;8.父母一方有本市非农业户籍的学生儿童;9.取得《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人员的子女;(三)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居民(以下简称“无业居民”);(四)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城镇优抚对象以及民政部门负责管理的见义勇为的城镇居民。
北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审批表10-8新表
北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审批表10-8新表北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审批表单位名称(公章): 经济(单位)类型: 社会保险登记证编码: 隶属关系:职工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公民身份号码退休(职)时间连续工龄(工作年限)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情况序号工作单位起止时间月数123456 单位应参加基本单位实际参加基本年月年月医疗保险日期医疗保险日期单位意见负责人: 经办人: 年月日(人事或劳资部门盖章)视同缴费年限年月户籍进京职工缴费不满五年实际缴费年月应补缴年月医保转移接续人员缴费不满十年实际缴费年月应补缴年月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参照111号文件超龄参保缴费年审批意见累计缴费年限不足应补缴年月经办人: 复核人: 年月日 (盖章)户籍进京职工缴费不满五年已补缴年月医保转移接续人员缴费不满十年已补缴年月参照111号文件超龄参保缴费年社保部门办理意见累计缴费年限不足已补缴年月合计已补缴年月经办人: 复核人: 年月日 (盖章) 社保经办机构登记岗: 录入日期: 年月日 (盖章)进京不满5年? ;转移接续不满10年? ;超龄参保? ;年限不足应补缴?。
备注特别提示:如需补缴,应当在3个月之内办理补缴手续。
填表说明:1.此表由用人单位填报一式三份,经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审批录入后各自存留一份。
2.此表“单位意见”以上栏由用人单位填写。
备注栏由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在相应项目后?内打“?”。
3、此表“连续工龄(工作年限)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情况”栏,单位可根据职工参加工作单位情况增加或减少。
4、此表“视同缴费缴费年限”不包括2005年3月31日前的实际缴费。
5、此表“累计缴费年限不足工龄应补缴”不包含“户籍进京职工缴费不满五年应补缴”、“医保转移接续人员缴费不满十年应补缴”和“参照111号文件超龄参保缴费”。
6、此表“合计已补缴”应为“户籍进京职工缴费不满五年应补缴”或“医保转移接续人员缴费不满十年应补缴”或“参照111号文件超龄参保缴费”与“累计缴费年限不足应补缴”之和。
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常见问题解答(住院篇)
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常见问题解答(住院篇)问:潞河医院是几级医院?是医保定点医院吗?定点医疗机构编码是多少?答:潞河医院是二级甲等医院。
是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定点医疗机构编码是12110001。
问:我的医保定点医院没选潞河医院医院,若在该院看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能在医保中心报销吗?答:如果您没有选择潞河医院作为您的医保定点医院,那么除急诊就医外,您在我院普通门诊就医或非急诊住院是不能够享受医保报销的。
问:参保人员怎样办理住院手续?答:请您在住院处办理住院手续时主动出示“社会保障卡”和“实名制住院确认单”。
具体流程如下:医生开具住院单和实名制住院确认单→持住院单、实名制住院确认单、社保卡到住院处窗口办理住院登记手续→完成登记后持实名制住院单和社保卡到病房办理入住手续→请接待您入院的护士在核对完你的社保卡后为您在实名制住院单上签字→24小时之内由家属将您的实名制住院确认单和社保卡交到住院处留存(否则您将不享受住院费持卡结算)。
享受生育保险的患者需提供《生育服务证》复印件两份。
问: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住院期间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是多少?答:“基本医疗保险”在职患者:按一个医疗保险年度(1月1日-12月31日)计算。
报销标准为:1. 起付线—3万元的部分,由医保支付87%,个人自付13%;2. 3万元以上—4万元的部分,由医保支付92%,个人自付8%;3. 4万元以上部分,由医保支付97%,个人自付3%。
问: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住院期间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是多少?答:“基本医疗保险”退休患者:按一个医疗保险年度(1月1日-12月31日)计算,报销标准为:1. 起付线—3万元的部分,由医保支付92.2%,个人自付7.8%;2. 3万元以上—4万元的部分,由医保支付95.2%,个人自付4.8%;3. 4万元以上部分,由医保支付98.2%,个人自付1.8 %。
注:住院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10万元,住院大额互助资金最高支付限额20万元。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引言此文档旨在详细介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政策和操作。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指国家为城镇职工提供的一项医疗保障制度,旨在保障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
二、保险范围⒈参保对象:所有在城镇就业的职工都可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⒉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覆盖一定范围的医疗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门诊费用、住院费用、手术费用、药品费用等。
三、参保流程⒈参保资格:根据国家规定,符合参保条件的职工需要办理参保手续。
⒉参保登记:职工需要提供相关联系明材料进行参保登记,包括个人联系、就业单位开具的工作证明等。
⒊缴费方式:参保职工需要按照规定缴纳相应的保险费用,可以选择月缴、季缴或年缴等方式进行缴费。
四、医疗保障⒈门诊保险待遇:参保职工可以享受一定范围的门诊医疗保障,包括门诊检查、门诊手术、门诊药品等费用。
⒉住院保险待遇:参保职工在住院治疗时可以享受一定的保险待遇,包括住院费用、手术费用、药品费用等。
⒊特殊疾病保障:对于特殊疾病的治疗,参保职工可以享受一定的保险待遇,具体范围根据国家规定而定。
五、报销流程⒈报销材料准备:参保职工需要准备相关医疗费用的发票、处方、诊断证明以及个人联系等材料。
⒉报销方式:参保职工可以选择线上或线下的报销方式,具体操作在参保手册中有详细说明。
⒊报销流程:参保职工根据政策要求,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报销,包括填写报销申请、提交材料、审核等。
六、附件本文档涉及附件如下:⒈参保手册:包含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政策、参保流程、报销流程等内容。
⒉缴费表格:用于参保职工缴纳保险费用的表格,需要按照规定填写,包括个人信息、缴费金额等。
七、法律名词及注释⒈城镇职工:指在城镇就业的工人、职员和其他接受国家工资保障的人员。
⒉基本医疗保险:指国家为城镇职工提供的一种医疗保障制度,旨在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
⒊参保:指符合条件的职工办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手续,成为参保人员。
⒋缴费:参保职工按照规定缴纳保险费用。
北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北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北京市医疗保险是为了保障全市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而设立的社会保险制度。
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规定,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是根据参保人员的收入和缴费基数来确定的。
具体的缴费标准如下:
一、职工医疗保险。
对于城镇职工来说,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是由个人和单位共同缴纳的。
个人缴
费部分是根据个人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来确定的,而单位缴费部分则由单位按照一定比例缴纳。
具体的缴费比例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规定执行,一般是根据参保人员的实际工资收入和缴费基数来确定的。
二、居民医疗保险。
对于城乡居民来说,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是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共同构成的。
居民个人缴费部分是根据家庭收入和家庭人口数来确定的,而政府补贴部分则由政府按照一定比例来补贴。
具体的缴费标准也是由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规定执行,一般是根据参保人员的家庭收入和缴费基数来确定的。
三、异地就医医疗保险。
对于异地就医的参保人员来说,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是根据参保地和就医地的
规定来确定的。
一般来说,参保地和就医地会根据实际情况来协商确定缴费标准,以保障参保人员在异地就医时能够享受到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总的来说,北京市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是根据参保人员的实际情况来确定的,
旨在保障参保人员在生病就医时能够得到应有的医疗保障。
同时,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也会根据实际情况不断调整和完善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希望广大参保人员能够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共同维护医疗保险制度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及审核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及审核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0.12.30•【字号】京医保发[2010]74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及审核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10〕74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街道(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0〕287号)精神,保障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就医和费用及时结算,现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及审核结算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参保人员(一)参保人员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须持本人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并主动出示。
参保人员就医及结算时的有关问题参照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实施过程中就医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09]37号)执行。
(二)患“特殊病种”的参保人员须持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特殊病种”诊断证明,到本人申请的“特殊病种”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办公室领取《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单》(见附件1,以下简称“审批单”);办理了异地就医手续的参保人员到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社保所”)领取。
参保人员按要求填写“审批单”后,持社保卡到户籍所在地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特殊病种”审批手续。
(三)需办理异地就医登记的城镇老年人、学生儿童应在本人户籍所在地社保所填写《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申报审批单》(见附件2)后,持社保卡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审批手续。
《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附件6:《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权益,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健全社会医疗保障体系,促进首都经济发展与和谐稳定,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一)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重点保障城镇居民的大病医疗需求,适当保障门诊需求,逐步提高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二)个人参保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三)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确定筹资标准和支付待遇;(四)坚持政府组织、属地管理、部门配合、齐抓共管,统筹安排,促进各类医疗保障制度相互衔接、共同发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的下列人员:(一)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且男年满60周岁和女年满50周岁的城镇居民(以下简称“城镇老年人”);(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就读的在册学生,以及非在校少年儿童(包括托幼机构的儿童、散居婴幼儿和其他年龄在16周岁以下非在校少年儿童);在本市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非在职非北京生源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儿童”);(三)在劳动年龄内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且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的城镇无业居民(以下简称“城镇无业居民”)。
(四)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城镇优抚对象以及民政部门负责管理的见义勇为的城镇居民。
(五)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第四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全市统筹,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单独核算, 专款专用,按规定编制基金预决算,并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对基金实施监督。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0.26•【字号】京政发〔2017〕29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7〕2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现将《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印发给你们,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0〕38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3〕31号)同时废止。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做好相关政策的衔接工作,施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
北京市人民政府2017年10月26日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实现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促进全民医保体系健康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基本原则:(一)立足基本,全面覆盖。
按照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立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保障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多方筹资,合理负担。
坚持多渠道筹资,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为主的筹资方式,鼓励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给予扶持或资助。
符合规定的困难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予以补贴。
(三)全市统筹,动态平衡。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实行全市统筹,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合理确定筹资标准和保障待遇,并建立筹资及待遇动态调整机制,实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可持续发展。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2.08.12•【字号】京医保发〔2022〕28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京医保发〔2022〕28号各区医疗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定点医药机构,各用人单位: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制度,提升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率,减轻参保人员医药费负担,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健全北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22〕8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本市职工医保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自2022年9月1日起,在职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计入标准为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继续由统筹基金按定额划入,具体划入标准为:不满70周岁的按100元/月标准划入、70周岁(含)以上的按110元/月标准划入。
二、自2022年9月1日起,个人账户资金专款专用,参保人员不可支取。
参保人员按照《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范围的补充通知》(京医保发〔2021〕22号)规定定向使用个人账户。
2022年9月1日前已分配的个人账户资金仍可支取。
三、自2022年12月1日起,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可用于支付其配偶、父母、子女发生的符合个人账户使用范围规定的相关费用。
参保人员配偶、父母、子女应为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参保人员应备案确定可使用本人个人账户的配偶、父母、子女信息。
四、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使用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时,应先使用完本人个人账户,再按备案顺序使用他人个人账户。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2docx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宣传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如何建立?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一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不同的年龄段分别划入个人账户。
(标准如下表)注:表中数字为占缴费基数百分比,退休职工是所在参保单位平均退休费的比例。
二、什么是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是指在统筹基金支付前按规定必须由个人负担的住院医疗费用额度,俗称“门槛线”;最高支付限额是指一个医保年度内统筹基金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用上限,俗称“封顶线”。
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单位:元):目前,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为6万元。
三、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的报销比例是多少?四、什么是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我市职工医疗保险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报销比例和最高赔付限额是多少?为解决超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我市建立了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并委托商业保险公司管理。
凡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均应参加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按每人每年96元缴纳保险费。
报销比例为:政策范围内的按90%报销,特殊诊疗项目和乙类用药,个人负担比例在原基础增加10%;每人每年度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最高赔付限额为20万元。
五、城镇基本医保转诊治疗审批是如何规定的?(一)市内转诊规定1.参保人员患病,在定点基层医疗机构不能确诊,或需到上一级定点医疗机构进一步检查、治疗,由经治医师开具转诊单,经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批准,可向上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或专科医院转诊。
2.参保人员持转诊单、相应的检查单、身份证、医保IC卡,到上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或专科医院就诊。
门诊检查、治疗费用可使用医保IC卡支付。
3.经上一级医疗机构或专科医院诊断,需要住院治疗者,由首诊医师书写门诊病历并开具住院证;参保人员持以上手续和住院证,到该医疗机构的医保办办理住院手续。
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就医报销须知
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就医报销须知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北京市职工的一项重要福利制度,其覆盖了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障需求。
对于参加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住院就医和报销是其中重要的事项。
下面将详细介绍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住院就医和报销须知。
一、住院就医须知1.医保参保人员应当选择合作医疗机构就医,只有合作医疗机构才能为参保人提供报销服务。
参保人员可以在医保网站或门诊窗口查询合作医疗机构信息。
2.住院就医之前,参保人员应当携带个人社保证和相关医疗凭证前往合作医疗机构办理入院手续。
3.住院期间,参保人员应当按照医生的要求进行治疗和用药。
任何不符合医疗要求的费用不予报销。
4.住院期间,参保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医疗机构的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检查、治疗和护理。
5.住院期间,参保人员不得擅自离院。
如有必要离院,应当提前向医疗机构申请,经医生同意后方可离院。
6.住院期间,参保人员应当仔细核对医保报销范围内的费用,确保费用的准确性。
1.住院费用的报销比例为80%,即参保人员需要先自付20%的费用,剩余的80%医保将给予报销。
2.住院费用的报销范围包括住院医疗费、住院期间的特殊药品费、特殊检查费和特殊治疗费。
3.住院费用报销时,参保人员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费用发票、费用清单、病历等证明材料。
4.住院费用报销时,参保人员应当注意费用的规范性,任何与医疗无关或虚假的费用均不予报销。
6.住院费用报销时,参保人员应当确保个人基本信息的准确性,避免因信息错误导致报销失败。
7.住院费用报销以病案首页为凭据,病案首页上的相关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总之,参加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住院就医和报销时需要遵循相关的规定和程序,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参保人员还应当加强对医保政策的了解,提高自身的医保意识和知识水平,以便更好地利用医疗保险这项福利。
北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北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一、前言北京市自2016年起开始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保障广大市民的健康权益。
为更好地落实医疗保险政策,保障人民的健康权益,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参保对象1.北京市户籍居民和非北京市户籍拥有合法住所的人员,均可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参保对象包括: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城市无业居民、建档立卡贫困户等。
三、参保方式1.在北京市就业的城镇职工参保方式:由单位代为缴纳医疗保险费。
2.北京市户籍或非北京市户籍拥有合法住所的人员参保方式:本人通过社区或镇卫生院购买医疗保险。
四、保险费用标准1.参保人员应根据本人实际工资收入或个人年收入向医疗保险基金缴纳保险费。
2.具体标准为:城镇职工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用为现行工资的2%左右,个人最高缴费金额不超过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非北京市户籍拥有合法住所的人员医疗保险费用按年度统计,年缴作为缴存基数,个人负担比例为现行全年收入的1%~2%不等。
五、医疗保险待遇范围1.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在本市社会医疗机构就医,符合适用规定的医疗费用,在报销范围内,可向医疗保险基金申请报销。
均自行承担过桥费、住宿费等费用。
2.城市无业居民、建档立卡贫困户等享受全额保障,可免费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六、保险金支付方式1.医疗机构通过电子医疗保险结算平台向北京市社会医疗保险基金实时申报费用。
2.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比例向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进行支付,支付方式为网上转账。
七、保险金使用范围1.医疗保险基金仅用于报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
2.保险基金应严格控制使用范围,防止医疗费用增长过快,有效保障市民健康权益。
八、违规行为处理1.不合法获得保险金的行为,一经查实,医疗保险基金应要求该人员返还保险金并按规定的程序追究其相关责任。
2.关于违法违规行为,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厉打击。
九、附则1.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全文)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8号令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已经2000年10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刘淇二00一年二月二十日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第四章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五章补充医疗保险第六章医疗管理第七章组织管理和监督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职工和退休人员患病时得到基本医疗,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适用本规定。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时间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第三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医疗保险工作,组织实施医疗保险制度,负责医疗保险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保险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市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医疗保险工作。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双方负担、共同缴纳、全市统筹的原则。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
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应当与本市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以及财政、用人单位和个人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第五条本市在实行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建立大额医疗费用互助制度,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鼓励用人单位和个人参加商业医疗保险。
第六条结合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积极推进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用比较低廉的费用,为职工和退休人员提供比较优质的医疗服务,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基本医疗服务的需要。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第七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应当以收定支,收支平衡。
第八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三)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利息;(四)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滞纳金;(五)依法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其它资金。
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就医、报销须知
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就医、报销须知一、就医须知(一)就医方法1、必须持北京市社会保障卡、贴有条形码的《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北京地区医疗机构门急诊病历手册》(以下统称社保卡、《手册》、《门诊病历》)实名制就医;2、参保人员因新参保未发放社保卡、社保卡丢失补办期间,凭《新发与补(换)社保卡证明》就医;3、可到本人选定的医疗机构就医,也可去北京市定点专科医院、定点中医医院、A类医院(每年评选一次)就医;4、因急症不能到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可到就近的定点医疗机构急诊治疗,待病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回本人的定点医疗机构;5、因公外出和探亲期间,在本市行政区域外突发疾病不能回京治疗的,可在当地一家县级(含)以上定点医院就医,医疗费用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审核支付;病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回本人定点医疗机构;6、因病情需市内转诊(院)治疗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院)单》,必须持社保卡、医疗手册到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办公室办理审批手续。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向与本单位建立双向转诊关系的上级医院转诊。
在24小时内到转入的医院入院的,可按转入院办理,住院周期连续计算;7、住院期间如使用个人应自费的药品、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的,要与医院签订《自费协议》,以防自费项目问题发生纠纷;8、参保人在住院期间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医疗险基金不予支付;9、出院带药:原则上不得超过7日量,行动不便的可开两周量。
(二)结算方法1、社保卡刷卡结算已发社保卡人员,住院时提供《手册》和社保卡(第一次住院时需同时提供《手册》和社保卡,住院卡业务激活后《手册》作废,费用由参保人员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进行医保结算,只需交纳个人应承担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支付以外的部分);2、医疗保险手册记账结算未发社保卡人员,住院时提供《手册》,按规定交纳一定的预交住院押金,结算时按规定应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区医保中心结算(简称网络结算);其余医疗费用,属个人应承担的医疗费用,由个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3、出院后三个工作日内应与定点医疗机构完成医疗费用结算,并由医院将结算的医疗费用信息准确记录在社保卡、《手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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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北京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近年来,各中小企业为了留住人才,维持企业运营的稳定性,愈发重视企业员工的福利问题。
其中社保缴纳成为员工最关心的福利,然而常规缴纳社会保险已不能完全构成企业福利的核心竞争力。
企业面临的用工风险以及高级人才流失问题依然存在,究其原因医疗赔付风险是HR面临的最头疼的问题。
面临这一问题,企业要如何正确应对企业医疗保险及员工医疗保险问题呢?今天搜才人力集团的社保专家将为各位系统介绍北京健康管理卫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