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
邯郸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时间:2014-12-09 信息来源互联网,仅供参考我市将建市级统筹“出院即报”结算平台昨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2015年1月1日起,《邯郸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开始实施。
新政取消医保缴费终身制,明确了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为男满30年、女满25年,符合缴费年限规定的退休人员不再缴纳医保费,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建立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正常增长机制。
退休人员按本人上年度基本养老金的4%划入个人账户。
市人社局医保处负责人详细解读了新政的主要内容。
●取消缴费终身制明确缴费年限新政中,明确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为男满30年、女满25年,其中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
符合缴费年限规定的退休人员不再缴纳医保费,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
需要提醒的是,参保人员缴纳职工医保费的年限(以下简称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前符合国家规定的工龄。
实际缴费年限是指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后实际参保缴费时间。
因我市2001年启动职工医保,距现在不足15年,所以同时规定自医保制度实行起连续缴费的参保人员,退休时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以当地医保运行年限为最低实际缴费年限。
●在职职工缴费基数及比例略有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为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
用人单位以上年度全部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7.5%缴纳;在职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按2%缴纳,由用人单位代为扣缴。
需要提醒的是,职工工资收入高于全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以实际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低于全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以全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新政中,单位缴费基数最低为全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6.5%调整为7.5%。
比之前略有提高。
●简化计算方法提高报销比例参保人员首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三级定点医疗机构9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600元,一级定点医疗机构300元。
邯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逐步统一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
邯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逐步统一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邯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2.11.29•【字号】邯人社[2012]45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邯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逐步统一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邯人社【2012】45号)各县、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复兴区医保中心,馆陶、马头生态工业城社保中心:为加快推进我市医疗保障体系建设,提高医疗保险统筹层次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国家、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及我市关于印发(《邯郸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方案》[2011]156号)的相关要求,为加快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进度,尽快实现医疗保险政策标准、待遇水平、经办流程、基金管理、信息系统“五统一”的目标。
经市政府同意,拟对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进行统一,具体通知如下:一、缴费基数。
自2013年1月1日起,各县、区(市)职工医保缴费基数与市本级达到一致。
行政事业单位以上年度职工应发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企业单位以上年度职工工资、收入总额为基数缴纳。
其中,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含60%)的,企业以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
低于70%(含70%)、高于60%的,以70%为基数缴纳;低于80%(含80%)、高于70%的,以80%为基数缴纳;低于90%(含90%)、高于80%的,以90%为基数缴纳;低于100%(含100%)、高于90%的,以100%为基数缴纳。
高于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以实发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
二、缴费比例。
自2013年1月1日起,武安市、峰峰矿区、邯郸县、磁县、涉县、永年县职工医保缴费比例与市本级达到一致,其中:单位缴费比例为6.5%,个人缴费比例为2%(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
2019年邯郸城镇职工医保政策及报销比例是怎样的
2019年邯郸城镇职工医保政策及报销比例是怎样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全市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统一经办流程。
邯郸城镇职工医保政策每人每年统一缴费150元城乡居民医保按白然年度缴费。
每年9月1日至12月20日为下一年度参保缴费期。
参保居民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享受相应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未缴费的城乡居民,不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值得注意的是,整合后的城乡居民医保不再区分缴费人群,,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统一为每人每年150兀。
参保缴费期截止后,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可以中途参保。
年度中途参保居民(不包括新生儿),需全额缴纳包括政府补助在内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并白缴费到账之日起满90天后方可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未缴费期间和缴费后90天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此外,五保供养对象、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等享受政府全额补助的特殊人群,个人不缴费,由政府全额资助。
不同人群参保及缴费方式不同参保范围及对象:具有本市户籍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由本市公安机关签发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本市辖区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包括民办高校)在校生(以下统称大学生)。
办法同时明确,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员,不得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医保,不得重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以家庭(户)为单位,持户口簿、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持居住证人员在居住地)村(居)委会(社区)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办理参保登记后,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缴费手续。
沧州市区中小学生和托幼机构在园幼儿可以学校或托幼机构为单位,由所在学校或托幼机构统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已经随家庭参保的不再重复参保。
在校大学生由所在高校统一到所在地的县(市、区)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同一户口簿内符合参保条件的成员必须同时参保,不能选择性参保。
家庭成员中参加了职工医保或外地居民医保的,可以不随户籍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医保,但必须提供参保缴费凭证或相关证明。
邯郸市市本级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暂行办法 邯劳社办[2003]197 号
邯郸市市本级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管理,保证医保基金平稳运行,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的意见》(劳社部发〔1999〕23号)和《邯郸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邯政〔2000〕14号),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参加我市市本级医疗保险的所有参保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医保经办机构之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参保人员使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以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和支付标准的医疗费用,按本办法有关规定结算。
第四条医保经办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医疗费用结算采用“据实申报、先审后拨、违规处罚”办法。
医保经办机构对参保人员的费用结算采用由参保单位统一申报,医保经办机构审核拨付给参保单位,再由参保单位转交的办法。
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范围:(一)个人帐户支付的费用。
包括:⑴门诊、急诊医疗费用;⑵定点零售药店购药费用;⑶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费用;⑷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按比例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二)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
包括:⑴住院治疗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⑵住院治疗前5天内门诊检查,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⑶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肾移植术后使用抗排斥反应用药,尿毒症门诊透析,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⑷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人员患长期慢性病门诊购药、检查和治疗,应由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支付的费用;⑸职工因公外出在外地县级以上医院、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在当地乡级以上医疗机构、经批准转往外地医疗机构就医,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
第六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方式。
(一)参保人员在市本级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检查、治疗和定点药店购药,按规定应由个人帐户支付的医疗费用,参保人员凭本人IC卡直接与定点单位刷卡结算,由定点单位每月汇总后与医保经办机构结算。
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问答一、公司...
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问答一、公司职工医疗保险为什么要纳入邯郸市统筹管理?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23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明确规定,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统一政策,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政策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冀人社[2009]28号)规定:医保封闭运行行业企业要全部纳入当地医保统一管理。
邯郸市人民政府【2011】156号《邯郸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方案》规定: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调剂金制度,增强基金共济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取消医疗保1险封闭运行管理方式,将邯钢、新兴铸管、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等五家单位纳入市级统筹管理。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计厅《关于将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所有封闭运行企业纳入属地医保机构统一管理的通知》(冀人社发「2012」32号)规定:随着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深入,全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已达90%以上,参保人员医疗保障水平已有较大幅度提高,封闭运行企业打破封闭,纳入属地管理的时机和条件已经成熟。
经省政府同意,全省所有封闭运行企业要全部参加属地医疗保险、生育保险。
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必须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职工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因此,公司职工医疗保险纳入邯郸市统筹是大势所趋,是国家和省、市法律法规的要求。
职工医疗保险纳入邯郸市管理后,公司参保人员就医、支付医疗费用等将按照邯郸市的医保政策规定执行。
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是怎么回事?答:《邯郸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施方案(试行)》和《邯郸2市市本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
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方案
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方案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河北省邯郸市等12个试点城市行政区域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的决定》,现就做好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统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试点工作制定以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遵循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总体思路,推进两项保险合并实施,通过整合两项保险基金及管理资源,强化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管理综合效能,降低管理运行成本。
(二)主要目标。
2017年6月底前启动试点,试点期限为一年左右。
通过先行试点探索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优化保险管理资源、促进两项保险合并实施的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
二、试点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工作基础,在河北省邯郸市、山西省晋中市、辽宁省沈阳市、江苏省泰州市、安徽省合肥市、山东省威海市、河南省郑州市、湖南省岳阳市、广东省珠海市、重庆市、四川省内江市、云南省昆明市开展两项保险合并实施试点。
未纳入试点地区不得自行开展试点工作。
三、试点内容(一)统一参保登记。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
实施过程中要完善参保范围,结合全民参保登记计划摸清底数,促进实现应保尽保。
(二)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
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
试点期间,可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同时,根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情况和生育待遇的需求,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确定和调整机制。
【医保办法】邯郸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医保办法】邯郸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省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6〕2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制度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全覆盖、保大病、多层次、可持续;(二)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三)医疗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四)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为主的筹资方式,鼓励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给予扶持和资助。
第三条居民医保制度全市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医保待遇、统一基本医疗保险目录、统一定点管理,加快推进基金市级统筹,建立调剂金制度,逐步向基金统收统支过渡,实现统一基金管理。
第四条居民医保的参保范围为具有本市城乡户籍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
在本市居住一年以上且未在原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外来经商、务工人员。
外地市转入本市辖区入学的学生。
第五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普通门诊、一般诊疗费、门诊慢性病、门诊特殊病、住院、重大疾病、大病保险、意外伤害保险、风险调剂金及政策规定应由医保基金支付的其它费用。
大病保险基金、意外伤害保险基金和风险调剂金分账管理,独立运行。
第二章参保缴费第六条同一户口簿内符合参保条件的成员须全部参保。
参保时应提供户口簿、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外来经商、务工人员还需提供居住证明;在校学生以学校为单位(以身份证为基本信息)办理参保登记。
(一)城乡居民持所需材料到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或村委会办理参保登记;外来经商、务工人员及其家庭成员到其居住地所在居委会或村委会办理参保登记;其他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按居住地参保登记。
(二)居委会及村委会将参保信息汇总后上报所属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
(三)本市辖区内普通高校、高职院校全日制在校学生(以下统称大学生),市属以上中专和职技校学生由所属院校负责代收代缴。
河北医保实施方案
河北医保实施方案河北省医保实施方案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广大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建立健全的医疗保障制度,促进全民健康,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而制定的。
本实施方案旨在完善医保政策,提高医保待遇,优化医保服务,加强医保管理,确保医保资金安全有效使用,为广大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医疗保障服务。
一、完善医保政策。
为了更好地满足群众的医疗需求,我们将进一步完善医保政策,扩大医保覆盖范围,提高报销比例,降低个人负担。
同时,我们将加大对特殊群体的医保保障力度,确保他们能够享受到应有的医疗保障待遇。
二、提高医保待遇。
我们将逐步提高医保待遇水平,包括提高住院报销比例、扩大门诊报销范围、增加大病保险报销项目等,让群众在就医过程中能够享受到更多的实惠和便利。
三、优化医保服务。
为了提升医保服务质量,我们将加大对医保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力度,规范医保服务行为,提高服务效率。
同时,我们还将推动医保信息化建设,实现医保信息的互联互通,让群众能够更加便捷地享受医保服务。
四、加强医保管理。
为了确保医保资金的安全有效使用,我们将加强对医保资金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医保欺诈骗取行为,保障医保资金的合理使用。
同时,我们还将加强对医保基金的投资运营,提高医保资金的保值增值能力。
五、提高医保意识。
为了让广大群众更加深入地了解医保政策和医保待遇,我们将开展医保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群众的医保意识,让他们能够更加积极地参与到医保制度建设中来。
总之,河北省医保实施方案的制定旨在提高医疗保障水平,让广大群众能够享受到更加优质、高效的医疗保障服务。
我们将不断完善医保政策,提高医保待遇,优化医保服务,加强医保管理,为实现全民健康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贡献力量。
希望广大群众能够更加积极地支持和配合我们的工作,共同推动医保事业取得更大的成就。
邯郸市市本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邯郸市市本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邯郸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邯政〔2000〕14号)等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保险实行市、县(市)区两级统筹,邯山区、丛台区、复兴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医疗保险的管理工作,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医疗保险业务工作。
第四条市本级(邯山区、丛台区、复兴区、峰峰矿区除外)所属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驻市中央、省属单位,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市本级医疗保险,执行统一政策。
第五条用人单位的在职职工(含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城镇户口临时工)、退休人员(含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职人员)、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均为医疗保险的对象。
第六条医疗保险基金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分险种单独建帐,不得挤占挪用,并接受监督。
经办机构的事业经费不得从医疗保险费中提取,由财政列支。
第七条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医疗费时,所用药品要符合《河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所采用诊疗项目要符合《邯郸市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管理暂行办法》,所使用的医疗服务设施和收费标准要符合《邯郸市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第一节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筹集和管理第八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按《邯郸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方案(试行)》第八条执行。
随着经济发展,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率可作相应调整。
第九条新建单位参加医疗保险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以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停薪留职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本人或聘用单位负担,由保留其行政关系的用人单位按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八点五代缴。
第十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和《河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我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企业、职工个人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境内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这些单位的在职职工及其退休人员。
以上用人单位中的在职职工,不论是否是城镇户口,不论是否属本地户口,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一律在开发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条我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目前起步阶段,暂时实行开发区区级统筹,待条件成熟后,适时过渡到全市统筹。
第五条开发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统筹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组织实施工作,开发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所具体承办基本医疗保险业务,负责基本医疗保险金的征缴、管理和支付。
开发区劳动人事局负责统一组织和指导全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开发区卫生、财政、物价、工商、药品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搞好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统筹第六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用人单位缴费率为职工工资总额的7%;职工缴费率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缴纳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的规定计算。
随着经济的发展,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率可作相应调整。
第七条职工个人年工资总额超过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00%以上的,以300%作为缴费基数;低于60%的,以60%作为缴费基数。
邯郸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
邯郸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第九十条市级统筹调整制度建立后,市级及县(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历年结余仍由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管理。
县(市、区)历年基金结余为负或财政拖欠的医疗保险基金,由当地政府解决。
第九十一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调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二)完成当年的扩收任务;(三)按时足额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调剂金;(四)当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不含上述市级统筹基金的解款,下同)存在缺口时。
第九十二条符合市级统筹调节基金使用条件的市、县(市、区)年度申请资金不超过地上部分调节基金的,市级统筹调节基金承担80%,XXXX同级财政负担分别承担地上部分调节基金的60%和40%。
年度申请基金超过地上调节基金的150%,市级统筹调节基金承担40%,同级财政负担60%。
第九十三条市级、县(市、区)存在流动资金支付风险时,应当用历年累计余额弥补流动资金缺口。
当历年累计结余仍不足以弥补时,市、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可向市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应当对统筹协调和资金调整水平提出书面申请。
书面申请包括申请理由、已支付的市级统筹资金总额、申请市级统筹资金数额和当期基金收支财务报表等。
以上相关材料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
第九十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接到申请后应进行初审,并在10个工作日内提前拨付市级统筹调剂金。
第九十五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次年3月底前对上一年度市级、县(市、区)申请使用市级统筹资金的情况进行专项审查,并出具清算审查意见。
第十三章机构的责任第九十六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实行属地管理,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管理。
第九十七条市、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职工医疗保险的征缴。
邯郸职工医保二次报销流程及注意事项
邯郸职工医保二次报销流程及注意事项《邯郸职工医保二次报销那些事儿》咱邯郸的职工医保二次报销啊,这可是个很重要的事儿。
今天,咱就一起来唠唠这个二次报销的流程和注意事项,保准让你明明白白,不再懵圈儿。
话说这医保二次报销,就像给咱的健康来了个“双保险”。
可这“双保险”怎么用呢?首先你得知道,不是所有病看完都能立马去二次报销,得达到一定条件才行嘞。
流程呢,也不复杂。
第一步,咱得病看完后,医保先给咱报一轮。
第二步,要是你这花费够格,那就能申请二次报销啦。
这时候,就得准备好各种材料,像啥出院小结、费用清单、医保卡啥的,都得准备齐全咯,不然可报不了。
这里得提醒大家,可别小瞧这些材料,就跟打仗得有好装备一样,少一个都不行。
就有那心大的,觉得这没啥,结果去报销的时候傻眼喽,缺这个少那个,还得再跑一趟,多麻烦呐。
另外啊,咱去报销的时候,可别跟个无头苍蝇似的。
先打听清楚去哪儿报,啥时候报,可别扑个空。
咱邯郸这地方,规定咱就得遵守,按部就班来,才能顺顺利利报上。
还有啊,有些朋友可能会想着,这二次报销能报多少啊?嘿,这得看你的具体情况,有时候能报不少呢,能给咱减轻不少负担。
但也别指望报个天文数字,毕竟医保也得按规矩办事嘛。
总之呢,这职工医保二次报销,咱得重视起来。
平时多关注点,有啥不懂的就赶紧问,别等要用了才抓瞎。
咱得把这好事儿利用好,给自己的健康多一份保障。
最后,希望咱邯郸的朋友们都身体倍儿棒!别用到这二次报销最好,要是真用到了,也别怕,按照我说的来,肯定能顺顺利利报销成功。
咱就开开心心过日子,健健康康享生活,你们说好不好嘞!。
邯郸市基本医疗保险示意图本医疗保险制度是由国家通过立法强制执行
邯郸市基本医疗保险示意图本医疗保险制度是由国家通过立法强制执行的一种新型医疗保险制度,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和职工必须参加。
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邯郸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从2001年4月开始组织实施。
示意图注解参保单位邯郸市城镇所用人单位,包括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等)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退休人员都要参加邯郸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登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向市、县、区医保基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单位缴费参保单位以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与退休人员上年度退休金之和的6.5%缴纳。
个人缴费职工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的2%缴纳。
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是按国家有关规定,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用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专项基金。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包括统筹和个人医疗帐户基金两部分。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个人医疗帐户职工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2%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记入个人医疗帐户;单位按本单位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与退休人员上年度退休金之和的6.5%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以职工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由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分年龄段按不同的比例划入个人帐户。
两项合计,划入个人医疗帐户的比例为:45岁以下职工按1%划入;45岁(含45岁)的职工按2%划入;退休人员按本人退休金的4%划入;个人医疗帐户资金及利息个人所有,利息按年度计算记入个人帐户。
可以结转使用和依法继承。
职工调离本市时,个人医疗帐户及其结余资金随同转移。
统筹基金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划入个人帐户后的剩余部分为社会统筹医疗保险基金。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是指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省劳动保障厅复核,并经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确定的,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和提供处方外配服务及非处方药购药服务零售药店。
邯郸市市本级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暂行办法 补充规定 2005-7-1
邯郸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邯郸市市本级医疗保险结算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市各定点医疗机构、各参保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保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平稳运行,现对《邯郸市市本级医疗保险结算暂行办法》补充如下:一、基本医疗基金支出范围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必须符合《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5年版)规定的药品和《邯郸市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医疗保险专用IC卡结算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
未经省、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的药品、医院制剂、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不属于医疗保险基金结算范围。
二、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结算标准(一)统筹基金的使用本着“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对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用实行总量控制。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月扣除统筹基金收入总量的5%作为调剂储备金,其余统筹基金扣除手工报销预测值后,用于支付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统筹部分。
(二)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结算本着“分类测算,均值结算,超支分担”的原则进行。
劳动保障部门对所有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综合分析,划分不同类别(附分类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月30日前按定点医疗机构分类测算出当月上报医疗费统筹基金支付平均值,依当月平均值作为统筹基金支付的基数。
各类定点医疗机构当月人均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平均值标准内的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支付;超过平均值20%以下的由定点医疗机构负担超出部分的60%,经办机构负担其余40%,超过支付标准20%以上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全部负担,个人帐户部分俱实拨付。
每月医疗费用超过统筹基金可使用量时,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各类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平均值相应下调。
(三)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定点医疗机构每月所报病历中的特殊病(恶性肿瘤、肾移植、尿毒症)和置换人工器官、置放医用材料的病种按医院类别分病种测算医疗费用平均值,以平均值作为统筹基金支付标准,在平均值标准内的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支付,超过部分按第二条规定执行。
邯郸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
邯郸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提高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方便参保人员就医,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指导意见》(冀政办函〔2014〕57号)以及市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2011〕15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辖区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城镇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用人单位,均列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实施范围。
第三条属于第二条中用人单位的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包括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及灵活就业人员,均为职工医保的实施对象。
进城务工农村居民有就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与企业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应参加职工医保。
第四条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具有本辖区城镇常住户籍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
未办理就业失业登记的未就业人员暂不列为本辖区职工医保实施对象。
第二章参保登记与管理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属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医疗保险登记。
办理医疗保险登记时,须填报《邯郸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登记表》和《邯郸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登记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一)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三)财务报表、职工工资发放名册、退休人员养老金(退休金)发放名册和批准退休文件;(四)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户名及账户。
第六条用人单位名称、地址、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开户银行账号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医疗保险登记。
邯郸职工医保新规定
人缴费基数的 2%划入;退休人员按本人上年度基本养老金或退休金的 4%划入。
此外,随着新政的实施,我市也将建设市级统筹“出院即报” 结算平台,通过结算平台实现全市范围内看病就医“即时结算”。
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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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职工医保新规定
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当地基本 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前符合国家规定的工龄。实际缴费年限是指当地基
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后实际参保缴费时间。
昨日(12 月 4 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2021 年 1 月 1 日起,
因我市 2021 年启动职工医保,距如今缺乏 15 年,所以同时规
●在职职工缴费基数及比例略有提高
医保待遇;建立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正常增长机制。退休人员按本人上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为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用人单
年度基本养老金的 4%划入个人账户。市人社局医保处负责人具体解读
位以上年度全部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 7.5%缴纳;在职职工
了新政的主要内容。
个人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按 2%缴纳,由用人单位代为扣缴。
《邯郸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开始实施。新政取
定自医保制度实行起连续缴费的参保人员,退休时实际缴费年限缺乏
消医保缴费终身制,明确了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为男满 30 年、女满
15 年的,以当地医保运行年限为最低实际缴费年限。
25 年,符合缴费年限规定的退休人员不再缴纳医保费,享受退休人员
●取消缴费终身制明确缴费年限
需要提示的是,职工工资收入高于全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
新政中,明确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为男满 30 年、女满 25 年, 工平均工资的,以实际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低于全市上年度城镇单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
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邯政办小头[2014]159号
【发布部门】邯郸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10.31
【实施日期】2014.10.3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及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邯政办小头〔2014〕15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有关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邯郸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0月31日
邯郸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医疗保障体系,切实减轻城镇居民大病高额医疗费用负担,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冀发改医改〔2013〕64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冀人社字〔2014〕7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立足提高城镇居民健康保障水平,在现有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基础上,开展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充分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协同互补作用,努力减轻城镇居民大病高额医疗费用负担,切实解决城镇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关于建立健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细则》
《关于建立健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细则》关于建立健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制度,更好解决职工医保参保人员门诊保障问题,切实减轻其医疗费用负担,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发〔2021〕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市职工医保全体参保人员。
第三条坚持保障基本,实行统筹共济;坚持平稳过渡,保持政策连续;坚持协同联动,完善门诊保障机制和改进个人账户制度同步推进。
第四条建立健全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改革职工医保个人账户。
建立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制度,规范门诊慢特病医疗保障制度,完善个人账户使用管理制度。
第五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领导本辖区内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建立。
医疗保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门诊共济保障工作的组织实施,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资金的筹集、管理和待遇审核、给付等经办工作。
第二章个人账户管理第六条在职职工(不含灵活就业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计入标准为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由统筹基金按定额划入,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划入额度为2021年度保定市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2%,企业退休人员划入额度为2021年度保定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2%(个人账户划拨标准可待2021年度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确定后由同级医保经办机构及时调整到位)。
在职转退休人员,从次月起为其变更个人账户计入比例和办法。
第七条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使用范围包括:(一)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
(二)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发布部门】邯郸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04.01【实施日期】2016.04.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邯郸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4月1日邯郸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为确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分别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整合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整合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优化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在全市范围内建立“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基金管理”六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二、基本原则(一)上下联动、协同推进。
市、县、乡(镇、街道)三级同步开展整合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分工相互配合、密切协作,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全面完成整合工作。
(二)整体移交、注重衔接。
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新农合的机构、编制、职能、人员和基金、资产、档案、信息数据、信息系统等整体移交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要规范移交程序,妥善处理有关问题,确保思想不散、队伍不乱、工作不断,确保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和就医报销不受影响。
(三)双轨运行、积极稳妥。
设置整合过渡期,过渡期内,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两项制度双轨运行,积极整合经办机构,稳步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新政策。
(四)强化监管、保障安全。
严格整合期间基金管理,加强基金使用的审计和监督,落实工作责任,严肃工作纪律,确保基金安全。
三、主要任务(一)整体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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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的通知》(冀政[1999]12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即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财政、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建立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第三条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是:基本医疗保险水平与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财政、用人单位和职工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缴纳,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第四条本方案适用于本市辖区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
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业主及其从业人员暂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第五条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县(市)区两级统筹,县(市)区实施办法由县(市)区制定,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章医疗保险管理和经办机构职责第六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工作,主要工作职责是:(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二)拟定本市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三)会同卫生、医药等部门制定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的资格审定,并对合格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发给证书;(四)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市医疗保险的有关配套政策、《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基本医疗保险服务项目目录》、《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管理办法》等;(五)加强对医疗保险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六)受理有关医疗保险的争议;(七)对模范遵守或违反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惩;(八)其他应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工作。
第七条成立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隶属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具体经办全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业务,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二)负责编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三)负责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按规定与定点医疗机构、药店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合同,并对其有关业务工作给予指导和管理;(四)办理参保单位和职工参保的有关手续。
(五)受理参保单位、职工有关医疗保险业务的查询;(六)提出改进和完善医疗保险工作的建议和意见;(七)做好相应的配套服务工作;(八)接受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审计等部门和参保者的监督。
第三章医疗保险基金的征缴第八条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用人单位按本单位参保人员上年度职工工资、收入总额的6.5%缴纳,职工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2%缴纳。
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医疗保险费。
医疗保险费的缴纳标准,由本市人民政府根据省政府规定及市经济发展、工资增长等因素适当调整,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
第九条用人单位必须按月或按季向保险经办机构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
第十条用人单位取得营业执照或准设立30天内,必须办理医疗保险登记手续,不按规定办理医疗保险手续的,用人单位及个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参保人数及其上年度工资、收入总额,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执行。
若单位不按规定审报,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暂按本单位上年度缴费额的110%做为其应缴数额。
第十二条医疗保险费按时足额缴纳,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或委托开户银行从其帐户中扣缴。
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为扣缴。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医疗保险费的,应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滞纳金并入医疗保险基金。
第十四条职工个人工资总额超过全市上年社会平均工资300%以上的,按300%作为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基数。
参保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或缴足医疗保险费的,其单位职工(含退休人员)仅限使用个人医疗帐户资金,到用完为止,不享受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付的有关待遇,欠缴期间的医疗费仍由职工所在单位负责。
第十五条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上缴和个人缴费,均由行业或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按照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
第十六条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在清偿债务时应当优先清偿所欠缴的医疗保险费和缴足退休人员以后所需(计算至70周岁)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七条缴费单位撤消或合并、兼并、转让、租赁、承包时,接收或经营者必须承担原缴费单位及其职工的医疗保险责任,及时缴纳或补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医疗保险费的缴纳情况,自觉接受用人单位工会和职工监督。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党政机关和财政供给的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划拨。
差额、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企业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的部分,可从公益金中列支,也可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
第四章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的建立第二十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一)个人帐户的设立1、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职工建立个人医疗帐户,并统一进行管理。
经办机构要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设立医疗保险号码,个人帐户使用医疗保险智能卡(IC卡),通过计算机网络管理。
个人帐户由两部分组成:①在职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总额的2%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②用人单位缴纳医疗保险费的30%中应划入个人帐户的部分;退休人员的个人帐户计入金额高于同等在职职工个人帐户计入金额的20%。
2、在职职工实足年龄的确定以当年7月1日前的实足年龄为准,申报花名册时一次性核定。
当年个人帐户记入比例不作变动,如有变动在下年度核定时统一调整。
3、在职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从正式办理退休手续的下月起,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相应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待遇。
(二)统筹基金的构成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上款规定的比例划入职工个人帐户后,其余部分全部进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第二十一条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为参加保险人员个人所有,只限于支付医疗费用,不得透支,不得提取现金,可以结转使用和依法继承。
职工调动工作时,个人帐户结余额随之转移。
第五章医疗保险服务第二十二条本市所有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专科医院、门诊部、医务室、社区服务站等医疗机构;所有国营、集体持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营业执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年审合格零售药店,愿意承担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都可以申请定点资格。
第二十三条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应坚持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下,遵照“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科学配伍”,能用国产药不用进口、合资药的原则,规范医疗、药品服务行为,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的基本医疗服务。
第二十四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申报单位的申请,对其资格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批准其成为定点医疗保险服务机构,并发给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证书。
第二十五条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应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做好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定点医疗机构对出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证》的人员,确诊患有疾病需住院治疗的,在该患者缴纳住院预定金后,应当及时安排住院治疗。
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人员出院时,由定点医疗机构开具住院医疗费用清单,除自付医疗费外,其余部分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支付。
第二十七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大力发展社区医疗服务,提高医疗服务质量,降低医疗服务成本。
第二十八条定点医疗机构对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人员进行治疗时,必须遵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服务项目的规定,超规定提供医疗、服务或者使用范围以外的检查及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医疗保险机构不予支付。
第二十九条参保职工可以选择3-5个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也可自愿选择按医院开据的处方到定点药店购药。
第三十条定点医疗机构对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住院治疗时,应当使用收费明细表。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有权查询病案、医嘱、收费清单和处方,定点医疗机构应当给予方便,不得拒绝。
第三十一条定点零售药店对参加医疗保险的提供处方外配服务,要按照定点医疗机构医师的签名处方配购,除处方医师外任何人不得更改配处方的配伍和剂量。
第三十二条定点零售药店要建立健全处方配药责任制。
处方配药要严格按照处方、配药、复核的程序进行,并保存处方两年以上备核查。
所配药品必须经药剂师签字后方可发药。
第六章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的支付第三十三条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应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做到合理收费,项目清楚。
第三十四条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分开核算,互不挤占。
个人帐户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和住院医疗起付标准以下的医药费,统筹基金用于支付住院医疗费和门诊纳入统筹基金支付的一些特殊疾病所需医药费。
第三十五条门诊医疗费用支付。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发生的医疗费和药费,从个人帐户中支付,超支自理。
第三十六条住院医疗费用支付。
参加医疗保险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的住院费用,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定额管理、总量控制”的办法与医疗机构结算(具体结算办法另文制定),属于个人负担的部分由医院与个人结算。
入院时个人须向医疗机构预交一定的自付金,用于支付个人负担的费用,具体金额由医疗机构根据病情确定。
第三十七条支付办法:(1)患者看病须持《医疗保险手册》在定点医院就诊。
医疗费用在起付线以下时,凭本人IC卡支付。
外购药品凭定点医院开具的处方到定点药店购买,亦凭本人IC卡结算。
(2)因病情需转往外地诊疗的,应由定点医疗机构组织会诊确定。
其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经审核后按规定报销。
否则,由个人自付。
(3)因公差及请假赴外地人员患病,应到县以上医疗诊治,治疗终结后,凭医院的病历资料、复式处方和有效票据。
经医保经办机构核实后,在起付线以上的按规定比例给予报销。
第三十八条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以本市市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各医院起付标准对不同级别和转往外地医院有所区别。
在职职工在本市内一、二、三级医院每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分别确定为8%、10%、12%,转往外地医院每次住院起付标准为15%。
统筹基金年度内支付给个人的医疗费最高限额为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