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安全资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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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施工安全管理规定(3篇)

工程建设施工安全管理规定(3篇)

工程建设施工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保障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避免施工事故的发生,保证工程的质量和进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程建设施工安全管理规定适用于一切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阶段。

第三条工程建设施工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员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工程建设施工安全管理应与现行法律法规相一致,并依法依规进行。

第五条工程建设施工安全管理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共同推进施工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工程建设施工单位应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组织,负责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七条工程建设施工单位应明确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工作责任制。

第八条工程建设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对工程的安全负有直接责任,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九条工程建设项目的发起单位应对工程的安全负有责任,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和资源。

第十条工程建设施工单位应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明确职责和权限。

第十一条工程建设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监督机构,保证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监督工作得到有效实施。

第十二条建设施工的各个环节和工序的负责人应对安全工作负有责任,制定相应的安全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

第十三条工程建设施工单位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三章安全管理措施第十四条工程建设施工单位应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第十五条工程建设施工单位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六条工程建设施工单位应建立工程施工安全质量综合管理体系,确保工程的安全质量。

第十七条工程建设施工单位应落实施工现场的防火、防雷、防爆等安全措施,确保现场安全。

第十八条工程建设施工单位应制定应急预案,做好各种突发事件的应对准备工作。

第十九条工程建设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材料和设备的质量监督,确保施工材料和设备符合安全要求。

第二十条工程建设施工单位应加强与相关监管部门的沟通,及时了解施工环境的安全要求和监管措施。

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3篇)

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3篇)

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施工作业是指在生产区域内进行新建、改扩建、检修、维修等施工作业项目。

第二条建设单位应按照《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对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资质审查,不合格者不得录用施工。

第三条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按《合同法》签订施工作业合同书,合同书中应有安全条款,或签定安全作业协议书。

第四条施工单位进入生产设施、装置施工现场检修和维修作业,应严格执行集团公司和建设单位的各项管理制度。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对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全面负责,建设单位应对施工现场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施工作业前,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和进度计划,报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审批,并办理施工作业许可证。

第七条施工单位人员进入生产设施和装置施工现场,应按《生产厂区封闭化管理规定》执行。

第八条建设单位负责在施工作业现场划出安全隔离作业区,施工单位根据作业内容和作业场所环境情况制定出安全有效的作业区隔离措施方案。

1.建设单位有关主管部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基层单位负责审批施工单位制订的隔离方案,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各项隔离措施。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确认达到安全施工条件后,方可进行施工作业。

2.凡与施工项目相关的工艺管线、下水井系统等,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

有毒有害及可燃介质的工艺管线必须加盲板进行隔离;通往下水系统的沟、井、漏斗等必须严密封堵;施工隔离区内凡与生产有关的工艺设备、阀门、管线等,均应有明显的禁动标志。

3.凡在运行的装置区域内进行施工作业,而又无法实施区域隔离的,必须由企业和施工单位共同制定安全措施和施工方案,并逐条落实,检查确认达到安全施工条件后,方可进行施工作业。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不停产状态下进行施工作业,应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并认真执行。

1.基层单位应制定边生产、边施工作业的事故处理预案,并组织员工进行学习和演练。

2.现场有施工作业时,不得就地排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

3.遇有异常情况,如紧急排放、泄漏、事故处理等,应立即停止一切施工作业,撤离人员并及时报警和报告处理。

施工企业安全管理基本规定(5篇)

施工企业安全管理基本规定(5篇)

施工企业安全管理基本规定1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2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企业法定代表人为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3建筑施工企业应根据施工生产特点和规模,实施安全生产体系管理。

4建筑施工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立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足额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确保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并有效使用。

6建筑施工企业各管理层应适时开展针对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7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符合国家现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各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8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为从业人员提供合格劳动保护用品,办理相关保险。

9建筑施工企业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安全技术、工艺、设备、设施和材料。

10建筑施工企业应对照本规范要求,定期对安全生产管理状况组织分析评估,实施改进活动。

施工企业安全管理基本规定(2)以下是施工企业安全管理的基本规定:1. 企业领导必须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确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目标和责任分工。

2. 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要求开展生产活动。

3. 施工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明确职责权限,确保安全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4. 施工企业必须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规范,保证从业人员遵守操作规范。

5. 施工企业必须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6. 施工企业必须做好安全设施和防护设备的维护和检修,确保设施的正常使用。

7. 施工企业必须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整改安全隐患。

8. 施工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机构,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9. 施工企业必须建立安全生产档案,记录安全生产相关信息和事故情况,定期报送安全生产情况。

10. 施工企业必须参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和工伤保险,确保从业人员的权益。

最新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

最新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

最新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第一条总则为规范工程施工活动,提高工程质量、安全和技术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质分类与等级工程施工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专项资质。

综合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专业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专项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第三条资质条件申请工程施工资质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具有与所申请资质相应的注册资本、净资产;(三)具有与所申请资质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设备、设施;(四)具有与所申请资质相应的业绩和管理水平;(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资质申请与审批(一)企业申请工程施工资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1. 资质申请书;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3. 资质证书副本(首次申请除外);4. 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和社保证明;5. 设备、设施清单及相关证明文件;6. 业绩证明文件;7. 企业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8. 其他有关材料。

(二)资质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资质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资质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资质变更与延续(一)企业名称、地址、注册资本、净资产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资质变更手续。

(二)企业资质有效期为5年,过期应当办理资质延续手续。

(三)企业在资质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净资产、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向资质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六条资质监督管理(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施工资质的监督管理,定期对取得资质的企业进行核查。

(二)取得工程施工资质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方面的管理。

(三)取得工程施工资质的企业应当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相应的业务水平。

施工安全资质管理规定

施工安全资质管理规定

石林供电有限责任公司质量管理体系文件SG-WJ.技—施工安全资质管理规定编制:罗兴华审核:赵学批准:钟云版本号: 01发放编号:受控状态:2006年12月1日发布 2006年12月1日实施石林供电有限责任公司1.总则1.1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方针,落实外包工程施工各方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安全施工和从业人员人身安全与健康,实现施工安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1.2工程施工单位实行施工安全资格准入制度。

承揽公司发包工程的施工单位都必须持有上级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1.3进入公司范围的工程施工人员实行安全资格准入制度。

公司发包的工程施工进场前,所有施工人员必须经过上级部门的安全教育培训,获得《进网作业许可证》、《特种作业资格证》后,方可进场施工。

1.4公司发包的工程施工项目实行安全考核制度。

施工过程发生违章行为和事故按照“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追究责任。

1.5本规定适用于石林供电公司发包的工程施工。

2.施工安全资格证2.1施工单位必须持有上级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才能承包我公司发包的工程施工项目。

2.2 以下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查验手续由上级把关查验:2.2.1省公司或电力系统外单位招投标的工程施工中标单位。

2.2.2安装、调试、检修、维护本厂生产的设备、设施的生产厂家。

2.3公司安生部负责《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工作班人员两证的查验工作,并对审查结果真实性负责。

2.4施工单位除《安全生产许可证》外,同时应提供以下资料:(1)工商营业执照;(2)法人代表资格证明书或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授权承揽石林公司发包的工程,并承担安全责任;(3)县、市级以上建委(或建设局)颁发的电力、机械、建筑等施工承建资格证;(4)施工单位的施工业绩简历、证明和近三年安全施工记录;(5)施工单位进场的项目经理、施工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的身份证和资格证.(6)安全防护设施、劳动职业安全健康防护用品、安全工器具;施工队伍超过30人的必须配有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必须设有兼职安全员,并有安全员任命书。

建筑工程资质管理规定

建筑工程资质管理规定

建筑工程资质管理规定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建筑工程资质管理规定是为了规范建筑行业的发展,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一项重要规定。

以下是建筑工程资质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一、资质分类及条件
1.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的分类:特级、一级、二级、三级。

2. 相应的资质条件:包括注册资金、技术人员数量、具备的设备和技术能力等。

二、资质申报及审批程序
1.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的申报材料: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技术人员和设备情况、工程业绩等。

2. 资质审批程序:包括初审、备案、核准等环节。

三、资质管理措施
1. 资质有效期: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的有效期为三年。

2. 资质年度考核:企业在资质有效期内需要完成年度考核,包括工程业绩、质量检查等。

3. 资质变更和注销:企业在资质有效期内如需变更或注销资质,需按规定程序进行。

四、资质的重要性
1. 资质是企业承接建筑工程的基本条件,没有相应资质的企业不能从事相关工程。

2. 资质等级的不同,决定了企业能承接的工程规模和类别,也
对企业的经营和发展产生影响。

3. 资质是评价企业综合实力和信誉的重要指标,也是政府和业主选择合作伙伴的重要依据。

以上是建筑工程资质管理规定的一些主要内容,企业在建立和管理资质的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加强内部管理,提升技术能力,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专业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专业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专业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一、施工前的安全管理1. 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前组织开工前安全会议,对施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各种风险和危险进行分析和评估,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和预案。

2. 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确保施工现场符合相关安全要求,设立明显的安全标示,划定安全通道和安全区域。

3. 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素养,确保施工人员了解相关安全规定和操作规程。

二、施工中的安全管理1.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并执行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建立安全管理体系。

2. 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巡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对重大安全隐患进行报告和处理。

3.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施工记录和安全记录,及时记录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情况和事件,为事故调查和处理提供依据。

4.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员和班长,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和监督,及时向施工单位领导汇报施工安全情况。

5.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教育和培训机制,定期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升其安全意识和操作能力。

三、施工后的安全管理1. 施工单位应当完成施工后的安全验收,确保工程施工符合相关安全规定和标准,交付相关部门并颁发安全合格证。

2. 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和整理,清除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保持施工现场的整洁和有序。

3. 施工单位要做好工程施工的档案管理工作,妥善保存施工过程中的各种资料和记录,为工程的后续管理和维护提供依据。

四、应急预案和事故处理1.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明确各类突发事件的处理流程和责任分工,及时应对各类突发事件。

2.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调查和处理制度,对发生的事故进行及时调查和处理,总结事故原因,提出改进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综上所述,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是工程施工中最为重要的一项管理措施,对于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和稳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各个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加强安全管理,在施工过程中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确保工程施工的安全和稳定。

施工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施工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施工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施工企业资质管理是指国家对施工企业的经营能力、技术实力、质量管理水平、安全生产能力等方面的要求和认定,是保障施工企业合法经营、推进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重要手段。

为了规范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制定了施工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以下是其主要内容:
1. 资质认定标准:依据施工企业的注册资金、从业人员素质、技术设备水平、工程业绩等指标,制定了不同层级的资质等级,并规定了各等级的资质认定标准。

2. 资质认定程序:规定了施工企业资质认定的程序,包括申请、初审、现场核查等环节。

申请资质的企业必须提交相关的资料和证明材料,并接受相关部门的审核和现场核查。

3. 资质管理要求:对获得资质认定的施工企业,规定了一系列的管理要求,包括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安全生产管理、质量管理等方面的规定,要求企业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确保施工活动的合法合规和质量安全。

4. 资质监管措施:规定了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对施工企业资质管理的监督和检查措施,包括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现场检查、抽查资质认定材料、对违规企业进行处罚等。

对于存在违规行为的企业,可以暂停或取消其资质认定。

施工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制定和实施,可以有效提升施工企业的经营能力和技术水平,规范施工市场秩序,防范和减少建设
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

同时,对于施工企业自身来说,拥有合适的资质认定,有助于提高施工企业的竞争力,获得更多的项目和合同。

因此,施工企业应该积极配合和遵守施工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要求,提升自身管理水平,为建设工程的高质量和安全提供保障。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一:1. 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1.1 出示许可证的企业范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在进行施工作业前,必须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以下为出示许可证的企业范围:1.1.1 工程建设施工企业包括房屋建筑、市政公用、交通运输、水利水电、机电工程、装饰装修、土石方工程等施工企业。

1.1.2 建筑设计单位提供建筑设计服务的企业,包括建筑规划设计、结构设计、给排水设计、电气设计等。

1.1.3 建筑材料供应企业供应建筑施工所需的建筑材料,包括水泥、砂石、钢筋等。

2. 申请许可证的流程2.1 企业提交申请材料企业需要携带相关申请材料,包括身.分.挣明、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管理制度等,到相关部门进行申请。

2.2 相关部门进行审核相关部门会对企业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检查,核实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2.3 颁发许可证审核合格的企业将获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证书上注明有效期。

3. 许可证管理要求3.1 有效期管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到期后需要重新进行审核和申请。

3.2 许可证的挂证企业在施工现场必须及时挂证,保证施工工地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3.3 许可证的联网查询相关部门将建立许可证的联网查询系统,供社会公众查询相关企业的许可证信息。

附件:申请许可证所需的材料清单、示例许可证样本。

法律名词及注释:1. 安全生产许可证: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具备的许可证,用于证明企业具备进行施工作业的合法性和安全管理能力。

2. 有效期: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到期后需要重新进行审核和申请。

3. 挂证:在施工现场挂证,指将安全生产许可证悬挂在可见位置,以证明施工工地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二:1.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1.1 管理目的为了保障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维护员工和社会公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制定以下许可证管理规定。

1.2 许可证的颁发和审核1.2.1 许可证的申请建筑施工企业需要携带相关申请材料到相关部门进行申请。

建筑工程施工管理条例

建筑工程施工管理条例

建筑工程施工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施工管理,保障施工安全,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施工效率,维护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建筑工程的施工管理活动。

第三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办理施工相关手续,并严格执行本条例和相关规定。

第四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管,保障施工行为的合法、安全和质量。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聘请具备相应专业资质的技术负责人,并按照相关规定配备相应数量的技术人员。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并按照该方案实施施工活动。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工程质量控制方案,并进行质量监督和检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组织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并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防护用品。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保持施工现场的卫生和环境整洁,减少对周边环境的污染。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积极采用先进的建筑工程技术和设备,提高施工效率和质量。

第二章施工准备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当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备施工计划,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并于开工前向建设主管部门办理施工安全验收手续。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开工前应当组织技术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勘察和评估,确定施工方案和工况。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工程施工图纸,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备案。

第三章施工管理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要求,组织施工人员开展施工活动。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管理,确保施工活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质量要求进行。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人员的技术培训和管理,提高施工质量和效率。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工程质量控制方案的要求进行工程质量监理和检测。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规定和标准,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建设工程施工资质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资质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资质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的监督和管理,优化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发展环境,保障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根据《建设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施工资质是指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的从业资格,是指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具备从事建筑施工、土木工程施工、地基基础工程施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机电工程施工等项目的资格证书。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方可承揽相应的建设工程。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合理配置专业技术人员和施工人员,熟悉施工规范与技术标准,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

第五条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严格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规和规定,加强安全教育培训,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生产。

第六条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应当合法纳税,遵守国家税法和税务部门规定,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合规经营。

第七条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应当诚实守信,遵守商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做到信誉良好、守信经营。

第八条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应当对施工项目进行质量保证和安全保障,确保施工工程质量和安全达到国家标准和规定。

第九条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水平、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具备承担相应工程项目的能力。

第十条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公共利益事业,为社会和谐发展做出贡献。

第十一条政府部门和相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依法取得从业资格证书,加强对施工企业的监督和管理,维护建设工程市场秩序,保障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申请条件第十二条申请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资质的企业应当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并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并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相应的技术人员和施工人员,且专业技术人员持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三)具备相应的施工经验和业绩。

施工企业资质管理规定(3篇)

施工企业资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施工企业的市场准入,加强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公路、铁路、港口、航道、水利水电、电力、矿山、冶炼、化工、市政公用、通信等建设工程的施工企业。

第三条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动态监管。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施工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施工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质等级划分与标准第五条施工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和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

(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

(二)专业承包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三)施工劳务资质不分等级。

第六条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一)特级资质:1. 具备5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的经历;2. 具备5个以上一级资质的专业工程承包企业;3. 具备5个以上二级资质的专业工程承包企业;4. 具备5个以上三级资质的专业工程承包企业;5. 年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上;6. 年工程结算收入20亿元以上;7. 具有省级及以上优良工程不少于10项;8. 具有省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不少于3项。

(二)一级资质:1. 具备3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的经历;2. 具备2个以上二级资质的专业工程承包企业;3. 具备2个以上三级资质的专业工程承包企业;4. 年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5. 年工程结算收入10亿元以上;6. 具有省级及以上优良工程不少于5项;7. 具有省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不少于1项。

(三)二级资质:1. 具备2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的经历;2. 具备1个以上三级资质的专业工程承包企业;3. 年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4. 年工程结算收入5亿元以上;5. 具有省级及以上优良工程不少于3项。

(四)三级资质:1. 具备1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的经历;2. 年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3. 年工程结算收入2亿元以上;4. 具有省级及以上优良工程不少于1项。

施工单位安全资质管理制度

施工单位安全资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保障施工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资质管理原则1.依法管理:施工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安全资质,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2.分类管理:根据施工单位施工性质、规模、技术水平和安全生产条件,实行分类管理。

3.动态管理:对施工单位安全资质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进行考核、复查和动态调整。

4.公开透明:安全资质评定、考核和复查结果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三、安全资质条件1.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与施工项目相适应的资质等级。

3.具备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有健全的安全组织机构。

4.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安全生产条件,包括:(1)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位;(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齐全;(3)安全生产投入达到规定标准;(4)安全生产设施设备齐全有效;(5)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到位;(6)安全生产检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到位;(7)安全生产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到位。

5.具备良好的信誉,无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记录。

四、安全资质评定与考核1.施工单位申请安全资质评定,应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相关材料。

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申请材料,组织专家对施工单位进行评审。

3.评审合格后,颁发相应等级的安全资质证书。

4.安全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到期前3个月,施工单位应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复查。

5.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施工单位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后,换发新的安全资质证书。

五、安全资质动态调整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对安全资质实行动态调整。

2.对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安全生产事故的施工单位,依法降低或吊销其安全资质。

3.对安全生产条件改善、管理水平提高的施工单位,依法提高其安全资质等级。

六、附则1.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本制度由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工程施工资质最新规定

工程施工资质最新规定

工程施工资质最新规定一、背景为了规范建筑市场,提高建筑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我国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近年来,随着建筑行业的快速发展,施工资质管理制度也不断完善。

本文将为您介绍最新的工程施工资质规定。

二、最新规定概述1. 资质类别和等级调整新规定对施工资质类别和等级进行了调整,简化了一些资质类别和等级,以降低企业负担。

例如,将原有的12个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类别整合为8个,将原有的36个专业承包资质类别整合为18个。

2. 资质标准和条件调整新规定对施工资质标准和条件进行了调整,提高了部分资质等级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施工设备等要求。

同时,降低了部分资质等级的业绩要求,以鼓励企业参与市场竞争。

3. 资质证书有效期限新规定将施工资质证书的有效期限由原来的4年调整为3年,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需按时办理资质复查。

4. 资质升级和增项新规定取消了部分资质的升级和增项限制,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求申请升级或增项。

同时,取消了部分资质的过渡期,企业可以直接申请相应资质。

5. 资质管理和监督新规定强化了对施工资质的管理和监督,要求企业按时办理资质变更、注销等手续。

同时,加强对企业资质的动态监管,对不符合资质条件的企业进行查处。

三、最新规定解读1. 简化资质类别和等级新规定将有助于减轻企业负担,降低建筑市场准入门槛。

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条件选择合适的资质类别和等级,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2. 调整资质标准和条件新规定提高了部分资质等级的要求,有助于提高建筑行业的整体水平。

同时,降低部分资质等级的业绩要求,有助于鼓励企业参与市场竞争,促进建筑行业的发展。

3. 资质证书有效期限调整新规定将资质证书有效期限缩短至3年,有助于提高企业资质管理的效率。

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需按时办理资质复查,以确保企业资质的合规性。

4. 资质升级和增项调整新规定取消了部分资质的升级和增项限制,有助于企业根据实际需求发展壮大。

在建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

在建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

在建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建筑施工行为,保证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安全,提高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建筑施工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资质管理机构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管理机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负责建筑施工企业的资质审查、资质发证、资质变更、资质升级等工作。

三、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等级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级资质、二级资质、三级资质。

一级资质为最高级别,三级资质为最低级别。

(一)一级资质:符合国家规定的一级资质标准,具有承担大型工程的能力和经验。

(二)二级资质:符合国家规定的二级资质标准,具有承担中型工程的能力和经验。

(三)三级资质:符合国家规定的三级资质标准,具有承担小型工程的能力和经验。

四、资质审查要求(一)资质审查材料1. 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资质证书复印件;2. 企业注册资本证明;3. 企业经营范围;4. 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及授权书;5. 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合格证明;6.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情况;7. 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聘用合同等材料。

(二)资质审查程序1. 企业提交资质审查申请;2. 资质管理机构受理申请,组织审核资料;3.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现场审查;4. 根据审查情况进行评定,并出具资质证书。

五、资质管理(一)资质变更1. 企业资质等级发生变动需要申请资质变更;2. 资质变更需提交变更申请及相关材料,并经资质管理机构审核。

(二)资质升级1. 企业发展壮大,需要提升资质等级时,可申请资质升级;2. 资质升级需符合相关条件,并经资质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三)资质维护1. 企业在使用期限内需及时更新资质证书;2. 如发生与资质相关的重大事项,需及时向资质管理机构报告。

六、资质管理监督(一)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管理机构负责对建筑施工企业的资质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二)建筑施工企业应配合资质管理机构进行资质审核、资质变更、资质升级等工作;(三)对于违反资质管理规定的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管理机构有权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

施工企业安全资质管理制度

施工企业安全资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施工企业安全管理,保障施工安全和劳动者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司所有施工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拆除等工程。

三、安全资质要求1. 施工企业应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严格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施工活动。

2. 施工企业应具备以下资质:(1)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具备安全生产管理能力,持有安全生产管理资格证书;(2)施工企业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生产检查、安全防护设施等;(3)施工企业应有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4)施工企业应有完善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四、安全管理制度1. 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目标实现。

2. 安全教育培训: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确保施工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技能。

3. 安全检查: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4. 安全防护设施:施工现场应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确保施工人员安全。

5. 作业安全: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施工,确保施工安全。

6. 应急救援: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五、安全资质管理1. 施工企业应定期对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证书等证件进行自查,确保其有效性。

2. 施工企业应加强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3. 施工企业应定期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防护设施等进行检查,确保其符合要求。

六、奖惩措施1. 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

七、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我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施工企业安全资质管理制度旨在提高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保障施工安全和劳动者身体健康。

工程施工资质管理规定

工程施工资质管理规定

工程施工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施工资质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建筑工程施工活动的施工单位。

第三条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资质等级制度,促进施工单位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施工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条件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建筑师、工程师、建造师等专业技术人员;(二)有与工程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设备;(三)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四)有良好的银行信用和商业信誉。

第六条施工单位的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等级。

具体资质条件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章资质申请与审批第七条施工单位申请资质,应当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资质申请书;(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四)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五)施工机械和设备清单;(六)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七)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八条所在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资质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作出资质审批决定。

对符合条件的,核发资质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资质管理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妥善保管资质证书,不得转让、出借、涂改、伪造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使用资质证书。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施工活动。

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施工活动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安装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

安装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

安装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装工程施工资质管理,规范安装工程施工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安装工程施工的企业和个人。

第三条安装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安装工程施工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第五条安装工程施工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一级资质为最高资质,三级资质为最低资质。

第六条安装工程施工资质的业务范围包括:(一)一级资质:可承担各类安装工程施工,包括但不限于机械设备安装、电气设备安装、管道设备安装、通风空调设备安装、消防设备安装等;(二)二级资质: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安装工程施工;(三)三级资质: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10倍的安装工程施工。

第三章资质申请和审批第七条申请安装工程施工资质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具有与所申请资质等级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工程技术人员、经济管理人员和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三)具有与所申请资质等级相应的施工设备;(四)具有健全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八条申请安装工程施工资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资质申请报告;(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企业章程;(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五)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六)施工设备清单;(七)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九条安装工程施工资质的审批期限为20个工作日。

第四章资质管理和监督第十条安装工程施工资质有效期为5年。

资质有效期届满需要续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资质审批机关申请办理续期手续。

第十一条安装工程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行业的标准、规范,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安装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

安装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

安装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安装工程施工资质管理,保障施工质量、安全生产,提高行业整体水平,根据《建设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涉及安装工程施工资质管理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单位,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安装企业资质申报、资格审核、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三条安装工程施工资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有章可循、动态管理、严格监管”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安装工程施工资质管理机构应当健全组织机构、加强人员培训、完善管理制度、提高监督检查效果,形成科学、规范、高效的管理体系。

第五条安装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应当坚持综合评价、分类管理、动态调整、信息公开和执法监管相结合的原则,加强风险防范、责任追究,促进企业自律。

第二章安装工程施工资质申报与审核第六条安装工程施工资质申报分为初次申报、升降级申报和重新核定申报,申请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提出申请。

第七条安装工程施工资质初次申报,申请企业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在指定的时限内完成相关手续,经相关部门审核并颁发资质证书后始可开展相关施工活动。

第八条安装工程施工资质升降级申报,申请企业应当根据实际业绩和相关要求,提出升降级申请,经审核通过后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安装工程施工资质重新核定申报,申请企业应当在资质有效期届满前提出重新核定申请,经审核符合要求后方可重新颁发新的资质证书。

第十条安装工程施工资质审核机构应当建立科学、合理、公正、高效的审核机制,加强对申请资质企业的审核力度,确保审核结果准确、合理。

第十一条安装工程施工资质审核机构应当及时公布审核流程、标准和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并建立申诉机制,确保审核工作的公正、透明。

第三章安装工程施工资质管理与监督第十二条安装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应当依法主动履行监管职责,对施工企业开展全程监督,并及时了解企业的施工情况、资质使用情况、质量安全等情况。

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制度

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制度

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制度为加强企业资质管理,规范施工行为,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提高企业整体管理水平,特制定《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施工企业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的规定,全面贯彻执行,健全资质管理机制,不断提升企业资质管理水平,确保施工项目的质量安全和进度。

二、组织结构1. 资质管理部门施工企业应当设立专门的资质管理部门,负责资质管理工作。

资质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负责施工企业资质的申报、变更、续展和评定工作;组织编制和修订资质管理制度;开展资质管理培训;监督检查资质管理工作的执行情况等。

2. 资质管理人员资质管理部门应当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包括资质管理主管、资质审核员、资质申报员等,他们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资质管理制度,具有相关工作经验和专业技能。

3. 资质管理委员会施工企业应当设立资质管理委员会,由企业高层领导和资质管理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审批重大资质管理事项,制定资质管理政策和计划等。

三、资质申报1. 资质申报条件(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施工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注册资金、经营范围、技术人员和技术装备等条件,才能申请相应的施工资质。

(2)施工企业应当具备良好的质量管理体系、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环境管理体系,具有一定的施工业绩和信誉度。

2. 资质申报程序(1)资质申报审核前,施工企业应当认真核对申报材料,确保内容真实、完整、准确。

(2)资质申报材料应当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人员构成、技术装备、施工业绩、质量管理体系、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环境管理体系等内容。

(3)资质申报材料审核合格后,企业可以向相应主管部门递交资质申报材料。

(4)主管部门对资质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现场核查、评审等工作;经审查合格后,颁发相应的施工资质证书。

四、资质管理1. 资质管理期限施工企业获得的资质证书有效期限为三年,到期前一个月内,企业应当根据规定申请续展。

2. 资质管理变更(1)企业在资质有效期内,如果发生重大变更,如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申请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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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林供电有限责任公司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SG-WJ.技—
施工安全资质管理规定
编制:罗兴华
审核:赵学
批准:钟云
版本号: 01
发放编号:
受控状态:
2006年12月1日发布 2006年12月1日实施石林供电有限责任公司
1.总则
1.1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方针,落实外包工程施工各方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安全施工和从业人员人身安全与健康,实现施工安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1.2工程施工单位实行施工安全资格准入制度。

承揽公司发包工程的施工单位都必须持有上级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1.3进入公司范围的工程施工人员实行安全资格准入制度。

公司发包的工程施工进场前,所有施工人员必须经过上级部门的安全教育培训,获得《进网作业许可证》、《特种作业资格证》后,方可进场施工。

1.4公司发包的工程施工项目实行安全考核制度。

施工过程发生违章行为和事故按照“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追究责任。

1.5本规定适用于石林供电公司发包的工程施工。

2.施工安全资格证
2.1施工单位必须持有上级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才能承包我公司发包的工程施工
项目。

2.2 以下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查验手续由上级把关查验:
2.2.1省公司或电力系统外单位招投标的工程施工中标单位。

2.2.2安装、调试、检修、维护本厂生产的设备、设施的生产厂家。

2.3公司安生部负责《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工作班人员两证的查验工作,并对审查结果真实性负责。

2.4施工单位除《安全生产许可证》外,同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
(2)法人代表资格证明书或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授权承揽石林公司发包的工程,并承担安全责任;
(3)县、市级以上建委(或建设局)颁发的电力、机械、建筑等施工承建资格证;
(4)施工单位的施工业绩简历、证明和近三年安全施工记录;
(5)施工单位进场的项目经理、施工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的身份证和资格证.
(6)安全防护设施、劳动职业安全健康防护用品、安全工器具;
施工队伍超过30人的必须配有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必须设有兼职安全员,并有安全员任命书。

上述安监人员、安全员没有注册安全主任资格的,必须另外聘任,提供有效聘任书。

施工单位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制度、安全培训教育情况等书面材料。

2.5满足下列条件的视为合格: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设置安全施工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施工管理人员;
(3)主要负责人和安全施工管理人员持证上岗;
(4)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资格证书年审合格;
(5)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试合格;
(6)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安全工器具,并满足施工安全需要;
(7)审核期内施工安全记录良好;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6公司安生部可对施工单位进行现场核对安全管理及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发现不符合安全施工条件的可建议清退不合格的施工队。

2.7《安全生产许可证》每年查验一次。

公司安生部负责组织实施。

2.8施工单位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且无发生死亡事故、不良社会影响事件或严重违规、违约事故,保持满足安全生产条件。

2.9施工单位不得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经查实立即中止施工合同。

3.进场前安全资质审查
3.1所有进入我公司范围施工的施工单位必须对进场施工从业人员安全资质进行审查。

施工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可免予审查。

3.2进场施工安全资质审查按照法规规定的必需条件分为四个方面:从业人员安全上岗资格、安全防护用具配备、劳动工伤保险保障、专业人员数量最低标准。

主要内容有:
(1)《安全生产许可证》持证情况;
(2)《施工单位进场施工人员安全培训登记表》的持证上岗和考试合格上岗情况(临时工可自行组织考试但需提供三级安全教育证记录情况);
(3)《施工单位进场安全施工用具一览表》配备情况;
(4)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数量是否满足进场施工需要;
(5)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缴纳工伤保险费证明,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增加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的证明;
(6)其它根据有关规定需要审查的内容。

3.3进场施工从业人员必须达到规定条件,经发包方审查合格、公布名单后,方可进入公司范围施工。

3.4由省公司或系统外单位招投标的施工项目,施工单位进场前必须向公司设备运行部门安生部(或安全员)办理进场施工安全资质审查。

4.施工合同和安全协议
4.1对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该证有效期过期、被吊销或安全资质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单位;公司不得允许其参加施工投标,禁止签订施工合同。

4.2工程施工合同中应具体规定发包方和承包方各自应承担的安全责任,安全责任条款应经发包方安生部(或安全员)审查同意。

4.3施工合同另外签订《安全协议》作为附件的,合同中必须列入独立条款,其内容为:
“发包方和承包方各自应承担的安全责任及其违约处罚方式另外签订《安全协议》予以明确。

《安全协议》未签订的,本施工合同无效。


4.4《安全协议》必须经安生部门(安全员)审查同意。

4.5工程合同或《安全协议》应经双方协商确定安全施工保证金、安全责任及其违约处罚方式,但不得低于本规定中有关安全考核的条款要求。

4.6施工合同和《安全协议》中应明确从施工管理费中预留一定比例作为安全施工保证金。

4.7对施工过程中处罚违章行为,或发生人身死亡、重伤事故或其他施工合同或《安全协议》规定的事故、事件;由发包单位(部门)施工管理人员、各级安监部门(或安全员)签发《全生产隐患通知书》或《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明确罚款处理,并转交财经部门实施。

4.8发包方和承包方每年签订长期合作合同,委托进行电力设备维护、抢修工作;而且施工人员是固足的或相对稳定的,可以采取签订一年期《安全协议》的方式。

其安全资质审查可每年一次,在合同期内对承包方施工人员定期进行安全考试即可。

4.9《安全协议》的签订、执行等必须按照石林供电公司合同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5.处罚和考核
5.1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发生违章行为或施工安全事故后,发包方施工管理部门、各级安监部门或安全员应签发《安全生产隐患通知书》,对逾期不改或隐瞒事故行为签发《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
5.2施工违章和事故处罚只适应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适用于个人。

5.3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的,参照该条例进行处理。

5.4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处理:
(1)未取得《施工安全资格证》或未办理年审手续,擅自进行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补办申报手续。

情节严重的,终止施工清理出场。

(2) 冒用、涂改、伪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条第一款处罚。

5.5施工作业人员发生如下行为的,视为个人现场违章行为:
(1)违反《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2)违反《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3)现场施工人员没有正确穿戴工作服、安全帽、工作鞋、安全带;
(4)现场施工人员不服从发包方或监理单位的安全指令。

5.6个人现场违章行为是由施工单位发现的,应现场纠正,按照施工单位内部处罚规定进行处理。

5.7个人现场违章行为是由发包方、监理单位发现的,应现场纠正,并视情节轻重,对施工单位扣罚安全施工保证金3000元。

施工单位内部整改情况由监理单位负责监督落实,没有聘请监理单位的,施工单位应当把整改情况报告发包方。

5.8施工单位发生施工安全事故或隐瞒施工安全事故的,根据施工合同处罚。

5.9施工单位责任引起的施工安全事故或违章行为而导致发包方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影响发包方社会形象的,一年内不再与承包方签订施工合同。

施工单位进场从业人员上岗资格登记表
(安全、技术管理人员、注册安全主任和特种作业人员适用)
施工单位进场施工人员安全培训登记表
(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适用)
安全施工管理人员简历表
(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注册安全主任适用)
施工单位进场安全施工用具一览表
施工单位安全资质审查结果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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