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工商局等部门河南省集中开展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02.03.14•【字号】豫政办[2002]19号•【施行日期】2002.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02]19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1999年以来,全省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的一系列文件精神,严厉查处打击乱批滥建加油站现象和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加油站经营管理进一步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有所好转,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但由于历史原因和利益驱动,目前我省成品油市场秩序中还存在不少问题;加油站布局不尽合理,局部过多过滥;在部分地区尤其是农村加油站无证经营、偷税逃税现象仍比较严重;一些加油站基础设施不符合设计规范,存在较多安全隐患;有些小炼油厂油品非法流入市场,冲击了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为进一步巩固前一阶段的清理整顿成果,促使我省成品油市场秩序的根本好转,根据国务院2月28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18号)精神,省政府决定从现在起用半年左右时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2号)和国办发[2002]18号文件精神为指导,整顿规范与发展创新并重,严格市场准入,规范审批管理,加强市场监管,打击各种违规建设和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推进流通方式创新,发展连锁经营、集中配送,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努力营造良好的成品油生产流通秩序。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粮食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粮食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6.26•【字号】豫政办[2003]45号•【施行日期】2003.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粮食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3]45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省粮食局等10部门制定的《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政策性强,牵涉面广,关系整个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大局。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对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领导,妥善处理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确保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六月二十六日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意见近几年来,我省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粮食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积极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取得了显著成效。
但是,国有粮食企业改革进展还不平衡,政企不分、机制不活、冗员过多、效益不高等问题仍不同程度地存在,制约了我省粮食产业的发展。
为了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新形势,按照党的十六大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精神和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8部委《关于印发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和发展意见的通知》(计综[2002]677号)、《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决定》(豫发[2003]6号)的要求以及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必须大力推进我省国有粮食企业改革。
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力争到2005年底,基本完成粮食企业战略性调整和改组,形成比较合理的区域布局和组织结构,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使企业真正成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市场主体。
公文写作和处理试题
公文写作和处理试题一、单项选择题1.根据公文作用的活动领域,公文可分为()。
A.上行文、下行文、平行文B.通用公文、专用公文C.规范性公文、领导指导性公文、公布性公文、陈述呈请性公文、商洽性公文、证明性公文D.收文、发文2.根据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程度,含有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损害的文件属于()。
A.内部使用文件B.秘密文件C.机密文件D.绝密文件3.以下有关公文的说法错误的有:()。
B.通用公文,又称行政公文,指各类机关普遍使用的文件,如请示、报告、函等D.函为不相隶属机关间相互往来的正式公文,对受文者的行为没有强制性影响4.在行政公文中,可用于上行文的公文种类有()。
A.报告B.请示C.批复D.意见5.公文的语言应该是()。
A.庄重严谨B.华丽流畅C.威严有力D.古朴典雅6.在下行文中提出执行要求时,要使受文者不折不扣执行文件,应写作()。
A.参照执行B.遵照执行C.参酌执行D.按照执行7.批复是答复下级请示的文件,是()。
A.被动发文B.主动发文C.是对报告的批件D.下级没有请示,用来指导工作的8.在公告的总体结构中,没有的一部分是()。
A.标题B.正文C.主送单位D.成文时间9.工作报告的标题应包括的内容是()。
A.发文机关B.针对时间C.内容D.文种10.国务院各部委承受北京市人民政府主送的公文属于()。
A.上行文件B.下行文件C.平行文件D.领导指令性文件A.签发人B.审核C.发文机关D.撰写人12.联合行文标注发文机关时,标在前面的机关是()。
A.上级的B.组织序列表中靠前的C.主办的D.其他系统的13.为了维护正常的领导关系,具有隶属关系或业务指导关系的机关之间应基本采取()。
A.逐级行文B.多级行文C.越级行文D.直接行文14.以下标题哪一个符合通报的撰写要求?()A.《关于打击盗掘和走私文物活动的通报》B.《国务院关于进行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报》C.《国务院关于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的通报》D.《国务院关于部分地区违反国家购销政策的通报》15.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1.20•【字号】豫政办[2005]8号•【施行日期】2005.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护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5〕8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省民政厅、教育厅、公安厅、司法厅、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卫生厅、工商局、农业银行、扶贫办、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五年一月二十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若干意见(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卫生厅、省工商局、省农业银行、省扶贫办、省残联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省委、省政府历来十分关心、重视贫困残疾人,制定并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解决他们在生产生活等方面的问题,取得了显著成效。
但是,由于贫困残疾人数量较多,占我省贫困人口的比例较高,加之自身残疾的影响和外界环境的障碍,贫困残疾人在基本生活、医疗、康复、就学、就业等方面仍面临很多突出困难,亟待解决。
做好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满足他们物质和文化生活的基本需要,是政府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贯彻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一、采取切实措施,解决贫困残疾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一)切实做好残疾人扶贫工作。
要高度重视残疾人扶贫工作,并将其纳入扶贫工作的总体规划,统一组织,同步实施。
要建立多渠道的扶助贫困残疾人资金投入机制,落实残疾人扶贫开发的各项优惠政策和帮扶措施。
要加强对康复扶贫项目的管理,在坚持“放得出、收得回、有效益”的基础上,积极选择适合当地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和残疾人特点,与地方支柱产业相配套、效益好、覆盖面积大的种植业、养殖业和手工业等项目,推进基地辐射、“公司加农户”等扶贫方式,提高贷款支持力度,加快贫困残疾人脱贫致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工商局等部门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工商局等部门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0.08.13•【文号】国办发[2000]55号•【施行日期】2000.08.13•【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工商局等部门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工商局、公安部、人民银行《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近一个时期,一度被禁止的传销活动又以各种名目在全国各地重新抬头,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具有更大的隐蔽性、欺骗性和危害性,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并引发了一些社会问题,成为社会治安的巨大隐患。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一定要本着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加强领导,组织工商行政管理、公安、银行等有关部门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切实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经营循序和社会稳定。
同时,要加大宣传力度,公开揭露传销和变相传销的欺骗性和严重危害性,及时将查处的典型案件予以暴光,教育广大人民群众提高认识,自觉抵制此类非法经营活动。
二000年八月十三日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的意见(工商局公安部人民银行二000年七月十七日)1998年4月,国务院发出了《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国发〔1998〕10号,以下简称《通知》),决定禁止传销活动。
各地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积极行动,严厉打击,传销和各种变相传销活动很快被全面禁止。
但近一个时期以来,一度沉寂的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又改头换面在全国各地蔓延。
不法分子以快速致富、高额回报为诱饵,采用各种欺诈手段蒙骗群众、聚敛钱财,给人民群众的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严重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国发(2006)15号文件切实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豫政[2006]52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国发(2006)15号文件切实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国发〔2006〕15号文件切实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豫政〔2006〕52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消防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工作目标,对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作了全面部署,对加强公共消防安全基础建设、预防和消除火灾隐患、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评机制和严格责任追究制度提出了明确要求,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指导消防工作改革发展的纲领性文件。
为认真贯彻落实《意见》,进一步推动我省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一、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加快消防工作社会化进程(一)严格落实政府消防安全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消防安全的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消防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与有关部门以及下级人民政府签订年度消防工作责任书,加强督办,严格考评,并将考评结果作为政府综合目标考核依据列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要把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等重点工作纳入政府督办事项,定期进行督促检查。
把消防安全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体系,经常检查,定期考评,严格奖惩。
(二)严格落实行政和行业主管部门消防安全责任。
各级防火安全委员会和成员单位以及政府各行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有关的消防安全工作。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投资类等企业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 〔2015〕126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投资类等企业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投资类等企业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5〕126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做好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发挥行业主(监)管部门一线把关的工作职责,形成齐抓共管、全面治理的工作局面,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15〕22号)要求,省发展改革委制定了《河南省投资类企业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金融办制定了《河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了《河南省房地产业类企业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当前,受多种因素影响,我省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形势十分严峻,非法集资案件高发频发,涉案金额大,涉案人数多,涉及的地方和行业领域不断扩大,因非法集资问题引发的社会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了较大影响。
各级、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充分认识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复杂性,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深入贯彻落实豫政办〔2015〕22号文件精神,结合各相关行业企业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按照“省辖市人民政府负总责,行业主(监)管部门一线把关,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强化行业主(监)管部门职责,强化组织协调督导职能,强化责任追究,切实防控非法集资风险,稳妥处理各类社会矛盾,遏制非法集资案件高发频发势头,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为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以手机为重点的电子信息产业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以手机为重点的电子信息产业集群引进2013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法规类别】电子工业管理【发文字号】豫政办[2013]14号【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发布日期】2013.02.25【实施日期】2013.02.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以手机为重点的电子信息产业集群引进2013年行动计划的通知(豫政办〔2013〕14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制定的《河南省以手机为重点的电子信息产业集群引进2013年行动计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2月25日河南省以手机为重点的电子信息产业集群引进2013年行动计划(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13年2月6日)为加快推进我省新型工业化进程,抢抓承接产业转移机遇,做好以手机为重点的电子信息产业集群引进工作,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特制定本行动计划:一、必要性和可行性电子信息产业是技术密集型和劳动密集型产业,竞争力强、成长性好、关联度高。
手机特别是智能手机市场潜力巨大,越来越成为人们不可或缺的现代生活元素,2012年全球智能手机出货量已超过7亿部,年增长率达到43%,其中中国智能手机出货量达到2.58亿部,同比增长3.57倍。
预计未来三年全球智能手机增长率将达22%以上。
在全球性采购、全球性生产、全球性经销的背景下,我国已发展成为手机制造业第一大国。
由于市场、劳动力正在成为同技术一样重要的驱动力,大型跨国公司和知名企业的研发生产基地正由东部沿海地区向中西部地区加速转移。
近年来,我省抢抓产业转移机遇,引进富士康集团智能手机龙头项目,电子信息产业规模迅速扩大,层次不断提升。
2012年我省电子信息产业实现主营业务收入2009亿元,同比增长115.2%。
我省围绕智能手机产业构建的全球物流体系、支撑服务体系基本形成,相关配套产业已有较好基础,具备了综合性竞争优势。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打四黑除四害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打四黑除四害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03•【字号】豫政办[2011]101号•【施行日期】2011.09.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打四黑除四害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1〕10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省公安厅制定的《河南省“打四黑除四害”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九月三日河南省“打四黑除四害”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省公安厅二○一一年九月一日)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的相关要求,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切实履行为民服务、保民平安的职责,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公安机关“大走访”开门评警活动征求的群众意见,针对当前群众反映强烈的易发多发治安问题,按照公安部统一部署,省政府决定从2011年8月下旬开始,组织开展河南省“打四黑除四害”专项行动。
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任务目标坚持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从群众最需要解决的小事办起、从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小处做起,以打开路、综合施策,严厉打击整治一批从事制假售假、收赃销赃、涉黄涉赌涉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作坊”、“黑工厂”、“黑市场”、“黑窝点”,依法打击惩处一批组织经营“四黑”,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严重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严重危害百姓财产安全、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诚信的违法犯罪分子,集中整治一批“四黑四害”问题突出的重点地方和部位,以保民平安、为民除害的实际行动取信于民,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
在集中打击整治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实有人口、房屋管理和重点场所、行业治安管理等基础工作,切实提升社区对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现和打击能力。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在全省城镇建设工程中逐步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在全省城镇建设工程中逐步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2.24•【字号】豫政办[2004]131号•【施行日期】2004.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在全省城镇建设工程中逐步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4]13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省建设厅、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国税局、水利厅、工商局等部门《关于在全省城镇建设工程中逐步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关于在全省城镇建设工程中逐步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意见为进一步推动我省建筑墙体材料改革,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建材局等部门关于加快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意见的通知》(国发[1992]6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发改环资[2004]249号)和其他有关规定,现就在全省城镇建设工程中逐步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推进墙体材料革新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实心粘土砖大量占用、破坏土地,消耗能源,污染环境,是一种资源消耗型产品。
从1996年开始,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全省开展了墙体材料革新工作。
新型墙体材料生产比例由1995年的1.96%上升到2004年的24.1%,使用比例由7%上升到45%。
近10年来,累计节约砖瓦窑占地近30万亩,节约取土用地12万亩,节约生产能耗340万吨标煤,利用工业废渣2750万吨。
但目前我省仍有实心粘土砖厂4000余家,年生产实心粘土砖280亿块,占用土地约20万亩,年毁坏土地4.6万亩,能耗360多万吨标煤,已成为毁坏土地、浪费资源、影响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不利因素之一。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5.14•【字号】豫政办[2004]50号•【施行日期】2004.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指导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4]5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省教育厅、人事厅、劳动保障厅、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4年我省预计有普通高校毕业生16.5万人,比2003年增加4.4万人,增长了36.3%。
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依然严峻,就业工作任务艰巨。
高校毕业生是宝贵的人才资源,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关系广大毕业生的切身利益,关系科教兴豫和人才强省战略的实施,关系社会政治稳定。
各级、各部门和高等学校要认真贯彻落实全省高等教育工作会议、全省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动员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做好今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为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原崛起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五月十四日关于做好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2003年是高校扩招本科学生毕业的第一年,高校毕业生数量增长幅度较大。
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各级、各部门和高等学校认真落实国家和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采取得力措施,取得了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的突出成绩。
2004年我省预计有16.5万名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其中研究生5097人,本科生约6.3万人,专科生约9.7万人。
为切实做好2004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3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全省高等教育工作会议、全省人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深化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完善就业政策,优化就业环境,拓宽就业渠道,建立健全和规范就业市场,加强就业指导和服务,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
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工商局等部门信阳市开展非法改装超限运输车辆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
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工商局等部门信阳市开展非法改装超限运输车辆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信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7.20•【字号】信政办[2006]80号•【施行日期】2006.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工商局等部门信阳市开展非法改装超限运输车辆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信政办〔2006〕8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市工商局、公安局、发展改革委、交通局、财政局、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法制办、纠风办、信阳军分区司令部、市武警支队联合制定的《信阳市开展非法改装超限运输车辆专项治理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七月二十日信阳市开展非法改装超限运输车辆专项治理行动方案(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市交通局、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纠风办、信阳军分区司令部、市武警支队2006年7月19日)为加强源头治理,有效遏制超限超载运输违法行为,结合我市实际,按照交通部等九部(委、局、办)制定的《2006年全国治超工作要点》、《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改装管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6〕158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工商局等部门河南省集中开展非法改装运输车辆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06〕48号)要求,经市治超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非法改装车辆专项治理行动。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治超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紧密配合,认真贯彻“规范行为、依法严管、标本兼治、科学治理”的方针,采取有效措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运输违法行为,打击非法改装运输车辆,为建设小康社会、争做中原崛起后起之秀创造良好交通环境。
二、工作目标通过专项治理行动,严厉打击非法改装运输车辆、车辆非法改装的单位和企业,有效遏制非法改装车辆行驶公路,使改装车辆明显减少,非法改装企业得到进一步整顿,基本杜绝非法改装车辆运输行为。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1.20•【字号】豫政办[2004]120号•【施行日期】2004.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4]120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精神,省民政厅、财政厅、公安厅、人事厅、劳动保障厅、教育厅、卫生厅、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中小企业服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制定的《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制定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对于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促进军队和国防建设,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政府对此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作,确保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日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深化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精神,现就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有关优惠政策制定以下意见:一、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一)符合城镇安置条件,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可以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在河南省内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止执行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部分涉及企业文件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止执行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部分涉及企业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2.31•【字号】豫政办[2002]93号•【施行日期】2002.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止执行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部分涉及企业文件的通知(豫政办[2002]9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及优化我省企业经营环境的需要,经省政府批准,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本通知附件所列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涉及企业文件。
附件:省政府决定停止执行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涉及企业文件目录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件:省政府决定停止执行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涉及企业文件目录一、停止执行的1990年1月至2001年12月的文件(共186件)┌──┬─────────────────┬────────┬──────┐│序号│文件名称│文号│ 发布时间│├──┼─────────────────┼────────┼──────┤│1│批转省计经委等部门关于军队在我省开│豫政[1990]12号│90.2.7│││办地方煤矿有关问题的报告的通知│││├──┼─────────────────┼────────┼──────┤│2│转发商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豫政[1990]20号│90.3.5│││税务局、国家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发展商│││││办工业的通知的通知│││├──┼─────────────────┼────────┼──────┤│3│关于加强我省生产调度工作的通知│豫政[1990]42号│90.4.19│├──┼─────────────────┼────────┼──────┤│4│关于在现行煤炭管理机构中进行干部分│豫政[1990]43号│90.4.18│││工,业务分开,加强煤炭行业管理和地│││││方煤矿管理的通知│││├──┼─────────────────┼────────┼──────┤│5│批转省土地管理局、煤炭厅关于解决压│豫政[1990]56号│90.5.10│││煤村庄搬迁问题报告的通知│││├──┼─────────────────┼────────┼──────┤│6│批转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依法整顿民用│豫政[1990]64号│90.5.31│││爆炸物品管理工作报告的通知│││├──┼─────────────────┼────────┼──────┤││关于颁发《河南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7│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实施办法│豫政[1990]67号│90.6.3│││》的通知│││├──┼─────────────────┼────────┼──────┤│8│转发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我省煤矿重大责│豫政[1990]80号│90.8.17│││任事故调查与建议的通知│││├──┼─────────────────┼────────┼──────┤│9│关于巩固和发展乡村集体企业若干问题│豫政[1990]81号│90.8.20│││的决定│││├──┼─────────────────┼────────┼──────┤││批转省计经委关于加强技术改造信贷资││││10│金管理鼓励多收多贷工作意见报告的通│豫政[1990]87号│90.9.22│││知│││├──┼─────────────────┼────────┼──────┤│11│批转省地质矿产厅关于加强全省地质工│豫政[1990]89号│90.9.27│││作行业管理的报告的通知│││├──┼─────────────────┼────────┼──────┤│12│关于认真做好秋粮收购和国家专项粮食│豫政[1990]99号│90.10.27│││储备工作的通知│││├──┼─────────────────┼────────┼──────┤│13│关于开展“兴豫杯”名优特新产品展评│ 豫政[1990]│90.12.15│││活动的通知│ 107号││├──┼─────────────────┼────────┼──────┤│14│关于促进我省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豫政[1991]1号│91.1.11│││的通知│││├──┼─────────────────┼────────┼──────┤│15│关于取消对十二种出口商品出省限制的│豫政[1991]24号│91.3.19│││通知│││├──┼─────────────────┼────────┼──────┤│16│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展对外承│豫政[1991]28号│91.4.30│││包工程与劳务合作的通知│││├──┼─────────────────┼────────┼──────┤│17│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省际经济技术协│豫政[1991]30号│91.4.30│││作实行优惠的若干规定│││├──┼─────────────────┼────────┼──────┤│18│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1991]6号文件认│豫政[1991]38号│91.4.17│││真开展“质量、品种、效益年”活动的│││││通知│││├──┼─────────────────┼────────┼──────┤│19│印发省体改委等部门《河南省投资体制│豫政[1991]45号│91.6.9│││改革方案》的通知│││├──┼─────────────────┼────────┼──────┤│20│印发《河南省鼓励现有企业利用外资进│豫政[1991]51号│91.5.21│││行技术改造优惠暂行办法》的通知│││├──┼─────────────────┼────────┼──────┤│21│印发《河南省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豫政[1991]52号│91.5.21│││法》的通知│││├──┼─────────────────┼────────┼──────┤│22│关于加快发展我省邮电通信事业的通知│豫政[1992]7号│92.1.16│├──┼─────────────────┼────────┼──────┤│23│批转省技术监督局关于整顿巩义市产品│豫政[1992]15号│92.3.3│││质量的报告的通知│││├──┼─────────────────┼────────┼──────┤│24│关于印发《河南省全面推进城镇│豫政[1992]17号│92.3.6│││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25│关于贯彻国务院决定精神认真做好提高│豫政[1992]18号│92.3.12│││粮食统销价格工作的通知│││├──┼─────────────────┼────────┼──────┤│26│河南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筹集办法│豫政[1992]19号│92.3.14│├──┼─────────────────┼────────┼──────┤│27│批转省劳动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动│豫政[1992]23号│92.3.18│││企业破除“三铁”转换经营机制若│││││干问题的报告》的通知│││├──┼─────────────────┼────────┼──────┤│28│关于在全省开展城镇国有土地│豫政[1992]26号│92.4.3│││有偿使用试点工作的通知│││├──┼─────────────────┼────────┼──────┤│29│转发省计划经济委员会关于我省全民所│豫政[1992]30号│92.4.20│││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意见的通知│││├──┼─────────────────┼────────┼──────┤│30│批转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开展土│豫政[1992]31号│92.4.20│││地登记工作报告的通知│││├──┼─────────────────┼────────┼──────┤│31│批转中国人民银行河南省分行、省体改│豫政[1992]32号│92.4.21│││委《河南省深化金融体制改革要点》的│││││通知│││├──┼─────────────────┼────────┼──────┤│32│关于大力推广周口地区养牛经验的决定│豫政[1992]34号│92.5.1│├──┼─────────────────┼────────┼──────┤│33│关于大力推行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的决定│豫政[1992]40号│92.5.12│├──┼─────────────────┼────────┼──────┤│34│批转省体改委、工商局关于促进我省私│豫政[1992]46号│92.6.2│││营企业稳定健康发展的报告的通知│││├──┼─────────────────┼────────┼──────┤│35│批转省建设厅、地震局关于加强我│豫政[1992]47号│92.6.2│││省工程建设抗震设防工作报告的通知│││├──┼─────────────────┼────────┼──────┤│36│关于印发《中国郑州建筑材料批发交易│豫政[1992]60号│92.7.25│││市场管理暂行规则》的通知│││├──┼─────────────────┼────────┼──────┤│37│关于征收煤炭城市建设附加费有关问题│豫政[1992]62号│92.7.29│││的通知│││├──┼─────────────────┼────────┼──────┤│38│关于贯彻国发[1992]29号文件认真做好│豫政[1992]67号│92.8.6│││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金工作的通│││││知│││├──┼─────────────────┼────────┼──────┤│39│关于批转省计经委《河南省铁路建设专│豫政[1992]72号│92.9.2│││项资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40│关于对巩义市政府执行产品质量政策情│豫政[1992]79号│92.9.21│││况实施行政监察的通报│││├──┼─────────────────┼────────┼──────┤│41│批转省教委关于加快发展校办产业的意│豫政[1992]81号│92.7.14│││见的通知│││├──┼─────────────────┼────────┼──────┤│42│关于加快发展我省地方航空事业的通知│豫政[1992]82号│92.10.4││││││├──┼─────────────────┼────────┼──────┤│43│关于贯彻国发[1992]43号文件精神解决│豫政[1992]94号│92.11.3│││财政欠拨、欠补、欠退和企业挂帐问题│││││的通知│││├──┼─────────────────┼────────┼──────┤│44│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电力行业管理的通│豫政[1992]95号│92.11.4│││知│││├──┼─────────────────┼────────┼──────┤│45│关于印发《河南省奖励有突出贡献科技│豫政[1993]2号│93.1.3│││人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46│关于印发《河南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豫政[1993]4号│93.1.27│││案》的通知│││├──┼─────────────────┼────────┼──────┤│47│关于搞好我省焦炭生产和市场流通的通│豫政[1993]16号│93.3.27│││知│││├──┼─────────────────┼────────┼──────┤│48│关于加快发展我省无线电通信事业的通│豫政[1993]23号│93.4.21│││知│││├──┼─────────────────┼────────┼──────┤│49│关于认真贯彻国发[1993]23号文件切实│豫政[1993]27号│93.5.6│││做好提高商品零售营业税率工作的通知│││├──┼─────────────────┼────────┼──────┤│50│关于设立乡镇企业主要考核指标的通知│豫政[1993]28号│93.5.10││││││├──┼─────────────────┼────────┼──────┤│51│关于进一步搞活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通│豫政[1993]29号│93.5.13│││知│││├──┼─────────────────┼────────┼──────┤│52│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加强环境保护执│豫政[1993]35号│93.5.20│││法检查严厉打击违法的通知》的通知│││├──┼─────────────────┼────────┼──────┤│53│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粮棉产销政策│豫政[1993]36号│93.5.20│││的决定│││├──┼─────────────────┼────────┼──────┤│54│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豫政[1993]38号│93.5.30│││知│││├──┼─────────────────┼────────┼──────┤│55│关于制止乱集资、加强债券发行管理和│豫政[1993]39号│93.5.30│││搞活资金工作的通知│││├──┼─────────────────┼────────┼──────┤│56│关于认真贯彻国发[1993]34号文件加强│豫政[1993]41号│93.6.3│││彩票市场管理的通知│││├──┼─────────────────┼────────┼──────┤│57│批转省土地局关于我省各类开发区和城│豫政[1993]42号│93.6.3│││镇建设用地清理检查情况的报│││││告的通知│││├──┼─────────────────┼────────┼──────┤│58│关于征收专控汽车调节资金的通知│豫政[1993]49号│93.7.8││││││├──┼─────────────────┼────────┼──────┤│59│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发[1993]7号文件│豫政[1993]50号│93.7.17│││进一步加强烟草专卖管理的通知│││├──┼─────────────────┼────────┼──────┤│60│批转省计经委关于省政府各部门贯彻实│豫政[1993]51号│93.7.17│││施《条例》和《实施办法》目标责任制│││││分解意见的通知│││├──┼─────────────────┼────────┼──────┤│61│河南省关于贯彻《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豫政[1993]52号│93.7.16│││的若干规定│││├──┼─────────────────┼────────┼──────┤│62│关于抓好增收节支认真解决基层单位干│豫政[1993]56号│93.8.7│││部职工工资发放问题的通知│││├──┼─────────────────┼────────┼──────┤│63│批转省计经委、财政厅、商管委关于我│豫政[1993]58号│93.8.10│││省国有商业企业扭亏增盈的意见的通知│││├──┼─────────────────┼────────┼──────┤│64│关于贯彻国发[1993]47号文件开展第三│豫政[1993]60号│93.8.14│││产业普查工作的通知│││├──┼─────────────────┼────────┼──────┤│65│关于印发《河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暂│豫政[1993]63号│93.9.7│││行办法》的通知│││├──┼─────────────────┼────────┼──────┤│66│关于认真贯彻国发[1993]61号文件精神│豫政[1993]68号│93.9.25│││切实做好我省棉花工作的通知│││├──┼─────────────────┼────────┼──────┤│67│关于认真解决停产半停产业企业及其职│豫政[1993]69号│93.9.26│││工生活问题的通知│││├──┼─────────────────┼────────┼──────┤│68│关于积极稳妥地推进物价改革抑制物价│豫政[1993]75号│93.10.12│││总水平过快上涨的通知│││├──┼─────────────────┼────────┼──────┤│69│关于认真贯彻国发[1993]50号文件加强│豫政[1993]79号│93.10.18│││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70│批转省交通厅关于提高公路质量的意见│豫政[1993]80号│93.10.25│││的通知│││├──┼─────────────────┼────────┼──────┤│71│关于我省农村小城镇经济开发试点若干│豫政[1993]82号│93.11.6│││问题的通知│││├──┼─────────────────┼────────┼──────┤│72│关于评选表彰河南省劳动模范有关事项│豫政[1993]83号│93.11.16│││的通知│││├──┼─────────────────┼────────┼──────┤│73│转发省水利厅关于河南省水产业“八五│豫政[1993]88号│93.12.7│││”后三年和“九五”规划调整│││││意见的通知│││├──┼─────────────────┼────────┼──────┤│74│关于贯彻国发[1993]75号文件进一步加│豫政[1993]91号│93.12.25│││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75│关于认真贯彻国发[1994]77号文件做好│豫政[1994]3号│94.1.22│││清理整顿期货市场工作的通知│││├──┼─────────────────┼────────┼──────┤│76│关于《河南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筹集办│豫政[1994]4号│94.1.24│││法》的补充通知│││├──┼─────────────────┼────────┼──────┤││关于河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77│深化改革促进发展有关问题的│豫政[1994]9号│94.2.25│││通知│││├──┼─────────────────┼────────┼──────┤│78│关于开展全省物价大检查的通知│豫政[1994]17号│94.3.21││││││├──┼─────────────────┼────────┼──────┤│79│关于制止集团单位脱离实际超前消费的│豫政[1994]21号│94.3.23│││通知│││├──┼─────────────────┼────────┼──────┤│80│关于加强我省民族经济发展的通知│豫政[1994]27号│94.4.11││││││├──┼─────────────────┼────────┼──────┤│81│批转省人民银行、省体改委关于我省金│豫政[1994]28号│94.4.14│││融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82│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1994]16号文件加│豫政[1994]34号│94.4.26│││强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的通知│││├──┼─────────────────┼────────┼──────┤│83│关于提取黄金发展基金的通知│豫政[1994]44号│94.5.25│├──┼─────────────────┼────────┼──────┤│84│批转省体改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城镇│豫政[1994]58号│94.8.25│││集体经济意见的通知│││├──┼─────────────────┼────────┼──────┤│85│转发省计经委、人事厅、财政厅《关于│豫政[1994]59号│94.8.31│││国有工业亏损企业厂长(经理)奖惩意见│││││》的通知│││├──┼─────────────────┼────────┼──────┤│86│关于贯彻落实国发[1994]45号文件改革│豫政[1994]64号│94.9.14│││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制实施意见│││││的通知│││├──┼─────────────────┼────────┼──────┤│87│关于加强全省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豫政[1994]73号│94.11.10│├──┼─────────────────┼────────┼──────┤│88│关于进一步深化城区改革加快城区发展│豫政[1994]74号│94.11.15│││的通知│││├──┼─────────────────┼────────┼──────┤│89│批转省计委、省经贸委关于实施“5522│豫政[1994]76号│94.12.3│││11”工程意见的通知│││├──┼─────────────────┼────────┼──────┤│90│关于印发河南省劳动合同制实施意见的│豫政[1994]87号│94.12.20│││通知│││├──┼─────────────────┼────────┼──────┤│91│批转省公安厅关于加强我省文化娱乐场│豫政[1994]90号│94.12.28│││所消防安全管理的报告的通知│││├──┼─────────────────┼────────┼──────┤││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1994]53号文件切││││92│实加强药品管理工作的通知│豫政[1994]92号│94.12.31│├──┼─────────────────┼────────┼──────┤│93│关于进行第三次全省工业普察的通知│豫政[1995]19号│95.3.20│├──┼─────────────────┼────────┼──────┤│94│关于清理整顿地产市场的通知│豫政[1995]24号│95.4.11│├──┼─────────────────┼────────┼──────┤│95│关于印发《河南省基本农田占用审批办│豫政[1995]27号│95.4.17│││法》的通知│││├──┼─────────────────┼────────┼──────┤│96│关于进一步加强豫台经贸合作问题的通│豫政[1995]29号│95.4.18│││知│││├──┼─────────────────┼────────┼──────┤│97│关于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通知│豫政[1995]40号│95.6.1│├──┼─────────────────┼────────┼──────┤│98│关于开展黄金矿区秩序整顿工作的通知│豫政[1995]43号│95.6.2│├──┼─────────────────┼────────┼──────┤│99│关于切实减轻乡镇企业负担的通知│豫政[1995]70号│95.11.13│├──┼─────────────────┼────────┼──────┤│100 │关于加快郑州期货市场发展的通知│豫政[1995]78号│95.12.1│├──┼─────────────────┼────────┼──────┤││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国││││101 │发[1995]33号文件进一步搞好我省矿业│豫政[1996]13号│96.3.8│││秩序治理整顿工作的通知│││├──┼─────────────────┼────────┼──────┤││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经贸委等部门关││││102 │于放活国有小型企业的意见关于促进企│豫政[1996]47号│96.6.1│││业兼并联合的意见的通知│││├──┼─────────────────┼────────┼──────┤│103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九五”期间对三│豫政[1996]55号│96.7.29│││线企业调整改造和军工企业军转民工作│││││继续实行扶持政策的通知│││├──┼─────────────────┼────────┼──────┤│104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深入开展清│豫政[1996]61号│96.8.27│││理检查各类违法用地、批地,管地工作│││││的通知│││├──┼─────────────────┼────────┼──────┤│105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切实│豫政[1996]69号│96.10.5│││保护耕地若干问题的决定│││├──┼─────────────────┼────────┼──────┤│106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省劳动厅河南│豫政[1996]73号│96.11.7│││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107 │关于做好当前粮棉油收购、储存和资金│豫政[1996]78号│96.11.25│││供应管理工作的通知│││├──┼─────────────────┼────────┼──────┤│108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地产市场│豫政[1997]25号│97.3.6│││情况的通报│││├──┼─────────────────┼────────┼──────┤│109 │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国税局地│豫政[1997]29号│97.5.16│││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财税管理工作的报│││││告的通知│││├──┼─────────────────┼────────┼──────┤││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计划委员会经济││││110 │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进│豫政[1997]31号│97.5.26│││一步做好吸收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审批工│││││作的报告的通知│││├──┼─────────────────┼────────┼──────┤│111 │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农业发展银行关│豫政[1997]59号│97.10.22│││于切实搞好开发性不良贷款回收工作的│││││报告的通知│││├──┼─────────────────┼────────┼──────┤│112 │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豫政[1997]61号│97.10.24│││进一步加强排污收费工作的报告的通知│││├──┼─────────────────┼────────┼──────┤││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教委等部门关于││││113 │1996年度全省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使用│豫政[1998]38号│98.8.21│││监督检查情况的报告的通知│││├──┼─────────────────┼────────┼──────┤│114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199│豫政[1998]61号│98.11.19│││8]32号文件做好我省停止执行买用电权│││││工作的通知│││├──┼─────────────────┼────────┼──────┤│115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9项行政事业│豫政[1998]65号│98.12.14│││性收费的通知│││├──┼─────────────────┼────────┼──────┤│116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关闭│豫政[1999]10号│99.2.3│││非法和布局不合理煤矿实施方案的通知│││├──┼─────────────────┼────────┼──────┤│117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1999年粮食顺│豫政[1999]23号│99.3.23│││价销售工作的紧急通知│││├──┼─────────────────┼────────┼──────┤│118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用地审批有关│豫政[1999]29号│99.4.9│││问题的通知│││├──┼─────────────────┼────────┼──────┤│119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生│豫政[2000]46号│00.7.21│││产和流通政策切实做好夏粮购销工作的│││││通知│││├──┼─────────────────┼────────┼──────┤│120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2001年│豫政[2001]10号│01.3.1│││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121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1年夏粮购│豫政[200]21号│01.6.13│││销工作的通知│││├──┼─────────────────┼────────┼──────┤│122 │关于加强废旧金属资源管理的通知│豫政办[1990]│90.2.20││││5号││├──┼─────────────────┼────────┼──────┤││转发省计经委、商管委、财政厅关于做│豫政办[1990]│90.3.1││123 │好一九九0年河南省石油供应工作有关│8号││││问题的报告的通知│││├──┼─────────────────┼────────┼──────┤│124 │关于印发《河南省清理整顿民用爆炸物│豫政办[1990]││││品、枪支警械工作方案》的通知│28号│90.7.20│├──┼─────────────────┼────────┼──────┤│125 │转发省公安厅关于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豫政办[1990]│90.10.10│││全工作报告的通知│44号││├──┼─────────────────┼────────┼──────┤│126 │转发省统计局关于加强对外经济贸易统│豫政办[1991]│91.4.16│││计工作意见的通知│12号││├──┼─────────────────┼────────┼──────┤│127 │转发省税务局关于开展个体工商业户和│豫政办[1991]│91.8.17│││私营企业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报告的通知│35号││├──┼─────────────────┼────────┼──────┤││转发省计经委、地质矿产厅《关于依法│豫政办[1991]│││128 │划定省级矿产资源开发规划区有关问题│39号│91.9.19│││的报告》的通知│││├──┼─────────────────┼────────┼──────┤││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1991]37号│豫政办[1991]│││129 │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会计工作的通知│42号│91.9.29│├──┼─────────────────┼────────┼──────┤│130 │批转省统计局《关于在全省推行工业企│豫政办[1992]│92.10.19│││业一套表制度的报告》的通知│37号││├──┼─────────────────┼────────┼──────┤││转发河南省商检局等五部门关于贯彻国│豫政办[1992]│││131 │务院对贸易性动物产品出境检疫管理体│40号│92.11.12│││制规定意见的通知│││├──┼─────────────────┼────────┼──────┤│132 │关于对开发区和城镇建设用地进行清理│豫政办[1993]│93.2.12│││检查的通知│3号││├──┼─────────────────┼────────┼──────┤│133 │转发省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等部门《河│豫政办[1993]│93.4.9│││南省重点机电产品出口企业推销服务人│16号││││员出国(赴港澳)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134 │转发省经贸委、外事办公室关于简化我│豫政办[1993]│93.4.15│││省外商投资企业中方人员出国(境)审批│19号││││手续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河南省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河南省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11•【字号】豫政办[2012]63号•【施行日期】2012.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河南省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12〕63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省教育厅等13部门制定的《河南省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二年五月十一日河南省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编办、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文化厅、省卫生厅、省工商局二○一二年四月五日)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幼儿园的管理,促进我省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举办的以0-6岁幼儿为教育对象的各级各类幼儿园(含农村学前班)。
第三条学前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学龄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和教育规律,坚持保育与教育相结合,为幼儿一生发展奠定基础。
第四条各级教育部门是学前教育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学前教育的行政管理工作,负责对各级各类幼儿园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条各级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幼儿园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建立健全幼儿园评估制度和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加强对各级各类幼儿园的督导、评估、监督、检查与指导。
第一章幼儿园的举办第七条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多种形式扩大学前教育资源,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需求。
第八条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举办幼儿园,积极探索创新学前教育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
对公建民营模式幼儿园实行管办分离,参照公办幼儿园管理模式委托进行管理。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06•【字号】豫政办[2012]156号•【施行日期】2012.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2〕156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省财政厅制定的《河南省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二年十一月六日河南省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省财政厅二○一二年九月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吸引国内外资金、资本支持我省经济建设,扶持我省创业投资企业和产业投资基金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自2012年起我省设立河南省股权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
为规范引导基金管理,发挥资金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令第39号)等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引导基金是由省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运作的政策性基金,其设立的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通过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和产业投资基金发展,引导社会资本支持我省经济建设,促进国内外优质资本、项目、技术、人才向我省聚集,推进全省经济发展。
第三条引导基金的投向:一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省内外社会资本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发展一批创业投资企业,增强其资金实力;二是发挥政府引导投资方向的作用,引导省内外社会资本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发起设立产业投资基金。
第四条引导基金规模暂定5亿元人民币,今后视情况再增加。
第五条引导基金来源:政府支持投资企业发展的财政性专项资金,引导基金的投资收益,闲置资金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所得的利息收入,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等。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化厅等部门关于在全省开展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化厅等部门关于在全省开展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8.07•【字号】豫政办[2000]91号•【施行日期】2000.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化厅等部门关于在全省开展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0〕91号二000年八月七日)省文化厅、经贸委、公安厅、信息产业厅、邮电局、外经贸厅、郑州海关、省工商局《关于在全省开展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在全省开展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为了切实加强对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的监督管理,有效打击和遏制电子游戏经营场所出现的有害现象,并逐步彻底解决电子游戏经营场所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开展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4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一、根据国家统一部署,2000年7、8、9三个月,在全省集中开展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
专项治理工作由省文化厅牵头,会同省经贸委、公安厅、信息产业厅、邮电局、外经贸厅、工商局、郑州海关联合进行,分3个阶段开展:(一)动员准备和集中治理阶段(7月1日-8月5日)。
1、组织监督管理人员和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经营者学习专项治理有关文件,宣传有关政策,部署自查工作。
2、制定当地专项治理集中行动实施办法。
3、开展“拉网式”实地检查,澄清底数。
文化、公安、工商部门要按区域明确责任,落实到人,摸清当地电子游戏经营场所(含无证经营场所)的数量,以及每个场所的规模、机型、机种、有无违法经营活动及经营者基本情况,对掌握的情况要登记造册。
4、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集中进行检查清理。
(二)重新审核登记阶段(8月6日-9月10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国家土地督察济南局关于开展违法违规用地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国家土地督察济南局关于开展违法违规用地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1.19•【字号】豫政办[2010]6号•【施行日期】2010.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国家土地督察济南局关于开展违法违规用地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0〕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国土资源部的工作部署,2010年卫星遥感监测将首次实行地域全覆盖,检查结果将作为启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的问责机制的重要依据。
为确保卫星遥感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用地得到全面查处,降低违法占用耕地比例,顺利通过执法检查验收,省政府和国家土地督察济南局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集中开展违法违规用地专项整治工作,对2008年度卫星遥感执法检查后发生的违法违规用地进行全面清理和查处。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必要性近年来,各地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严格土地管理的一系列方针政策,高度重视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始终保持土地执法的高压态势,我省土地管理总体向好,土地利用秩序基本稳定,违法违规用地呈下降趋势。
我省人口50万以上的城市基本上均开展过卫星遥感执法检查,各地依法管地用地意识逐步增强,违法违规用地案件逐年减少。
但从2009年度例行督察和对18个省辖市17个县(市,包括开发区)的卫星遥感执法检查情况看,没有开展过卫星遥感执法检查的地方及广大农村的违法违规用地问题比较突出,一些地方违法占用耕地问题比较严重。
实行卫星遥感执法检查地域全覆盖后,有些省辖市、县(市)违法占用耕地比例可能会达到问责标准,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各省辖市、县(市)政府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正视问题,主动解决,认真组织开展违法违规用地专项整治工作,做到早动员、早部署、早行动;对有关问题要早处理、早解决、早落实,做到处理到位、整改到位,确保顺利通过2009年度卫星遥感执法检查验收。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9.26•【字号】豫政办[2000]105号•【施行日期】2000.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二000年九月二十六日豫政办〔2000〕105号)现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和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我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是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础上对国家公务员的补充医疗保障,是保持国家公务员队伍稳定、廉洁,保证政府高效运行的一项重要措施。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原则:补助水平要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保证国家公务员原有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经济发展有所提高。
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范围和对象: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经省委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单位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三、医疗补助的经费来源。
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医疗补助经费由同级财政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具体筹资标准应根据原公费医疗的实际医疗消费水平、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等情况合理确定。
医疗补助经费要专款专用、单独建帐、单独管理,并与基本医疗基金分开核算。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中发〔1997〕11号文件精神全面开展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中发〔1997〕11号文件精神全面开展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工作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河南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1997(000)007
【摘要】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中发〔1997〕11号文件精神全面开展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工作的通知豫政〔1997〕30号(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二日)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以下简称《通知》)精...
【总页数】3页(P26-2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7.61
【相关文献】
1.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工作的通知 [J], ;
2.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省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J], ;
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国办发[2003]73号文件精神开展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J],
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国办发〔2001〕88号文件精神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开展审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J],
5.山西省人民政府转发省计委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发[1999]12号文件精神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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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工商局等部门河南省集中开展非法改装运输车辆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豫政办[2006]48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6.06.22
【实施日期】2006.06.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工商局等部门河南省集中开展非法改装运输车辆专项
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
(豫政办〔2006〕48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省工商局、公安厅、发展改革委、交通厅、财政厅、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法制办、纠风办、省军区后勤部、省武警警备司令部联合制定的《河南省集中开展非法改装运输车辆专项治理行动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河南省集中开展非法改装运输车辆专项治理行动方案
(省工商局、省公安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厅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省政府法制
办、
省政府纠风办、省军区后勤部、省武警警备司令部二○○六年六月二十日)
为加强源头治理,有效遏制超限超载运输违法行为,结合我省实际,按照交通部等九部(委、局、办)制定的《2006年全国治超工作要点》、《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改装管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6〕158号)和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决定在全省范围内集中开展非法改装运输车辆专项治理行动(以下简称专项治理行动)。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治超联席办公会议各成员单位紧密配合,认真贯彻“规范行为、依法严管、标本兼治、科学治理”的方针,采取有效措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运输违法行为,打击非法改装运输车辆,为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原崛起创造良好交通环境。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治理行动,严厉打击非法改装运输车辆、车辆非法改装的单位和企业,有效遏制非法改装车辆行驶公路,使改装车辆明显减少,非法改装企业得到进一步整顿,基本杜绝非法改装车辆运输行为。
三、组织领导
在省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联席办公会议的领导下,省工商局、公安厅、发展改革委、交通厅、财政厅、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法制办、纠风办、省军区后勤部、省武警警备司令部成立联合工作组,统一指导、协调专项治理行动有关工作。
各省辖市政府负责本辖区专项治理行动的领导和组织,研究制定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建立完善的指挥系统,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大宣传力度,强化工作制度。
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依法开展专项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