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价促销与低价倾销经济法律论
低价倾销行为的几点法律思考
低价倾销行为的几点法律思考为了制止低价倾销行为,国家计委于1999年8月3日发布了一个《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
根据规定的第2条,低价倾销是指经营者在依法降价处理商品之外,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扰乱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据此,认定非法低价倾销有两个要件:一是倾销目的,即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二是倾销的事实存在,即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然而在实践中,根据上述规定认定一个倾销行为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本文结合德国、美国的相关立法和实践,谈一点看法。
一、排挤竞争对手的意图根据《规定》的第2条,排挤竞争对手或独占市场的目的,是认定非法倾销的要件。
然而,如何认定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的目的,《规定》却丝毫没有提及到。
这里提出的问题是:可以通过当事人的主观愿望认定排挤意图吗?或者是否需要一个客观标准?这里可以比较一下美国和德国的法律。
1、美国法。
美国将非法低价倾销行为称为掠夺性定价。
认定一个掠夺性定价行为的要件是,一个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产品,由此非常可能将竞争对手排挤出市场,实现垄断市场的目的;而在垄断市场之后,该非常有可能大幅度抬高价格,从而成为掠夺者。
由此可见,掠夺性定价的前提条件是实施低价倾销的在市场上占有市场优势地位。
2、德国法。
德国明确禁止低价倾销的规定主要见于1999年1月1日生效的经第5次修订的《反对限制竞争法》第20条第4款。
它规定,“相对中小有着市场优势的,不得利用其市场优势直接或者间接地不公平地妨碍这些中小竞争者。
本款第1句所称的不公平妨碍特别表现为一个非临时性地以低于成本的价格供应商品或者服务,除非这种销售有着重大的合理性。
”根据这个条款,非法低价倾销行为必须符合两个前提条件。
第一是实施倾销行为的是一个占市场支配地位的。
根据反对限制竞争法第19条,一个没有竞争者或者没有实质性的竞争,或者相当于竞争者有着显著的市场地位,该就是一个有着占市场支配地位的。
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2017最新)
遇到消费维权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2017最新)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 (1999年8月3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号发布)第一条为制止低价倾销行为,支持和促进公开、公平、合法的市场价格竞争,维护国家利益,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低价倾销行为是指经营者在依法降价处理商品之外,为排挤竞争对手或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商品,扰乱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
第四条本规定第二条所称成本是指生产成本、经营成本。
生产成本包括制造成本和由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构成的期间费用。
经营成本包括购进商品进货成本和由经营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构成的流通费用。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低于成本,是指经营者低于其所经营商品的合理的个别成本。
在个别成本无法确认时,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该商品行业平均成本及其下浮幅度认定。
第六条本规定第二条所称依法降价处理的商品是指:(一) 积压商品;(二) 过季或者临近换季的商品;(三) 临近保质期限、有效期限的商品;(四) 临近保质期限的鲜活商品;(五) 因依法清偿债务、破产、转产、歇业等原因需要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的商品。
第七条本规定第二条所称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商品的行为是指:(一) 生产企业销售商品的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的,或经销企业的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二) 采用高规格、高等级充抵低规格、低等级等手段,变相降低价格,使生产企业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经销企业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三) 通过采取折扣、补贴等价格优惠手段,使生产企业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经销企业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四) 进行非对等物资串换,使生产企业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经销企业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五) 通过以物抵债,使生产企业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经销企业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六) 采取多发货少开票或不开票方法,使生产企业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经销企业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七) 通过多给数量、批量优惠等方式,变相降低价格,使生产企业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经销企业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八) 在招标投标中,采用压低标价等方式使生产企业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经销企业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九) 采用其他方式,使生产企业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经销企业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
低价倾销知识要点的梳理和解析
编者按:每个消费者应该都隐约感受到了,互联网赢者通吃的趋势越来越明显。
原本以为新技术造就了新商业,规模效应会带来效率的提升,可事实却跑偏了。
当这些巨头形成了规模,形成了一整套完整的商业逻辑后,他们就会通过垄断地位获取超额利润。
时下,互联网巨头们又以低于成本的销售,惦记上了白菜、萝卜和几斤水果的流量,他们低价倾销的最终目的果真是让利于民吗?或许能从本期刊发的两篇文章中找到答案。
低价倾销知识要点的梳理和解析
□ 苑 晟
八方来鸿
沂南县举行“红色沂蒙·诚信经营
放心消费承诺践诺活动”。
低价销售法律问题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商家为了吸引消费者,提高销量,采取低价销售策略已成为常态。
然而,低价销售在给消费者带来实惠的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法律问题。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低价销售法律问题的案例进行分析,探讨相关法律问题。
二、案例介绍2018年5月,某市一家大型超市为了庆祝开业一周年,推出了“全场商品8折优惠”的促销活动。
然而,在活动期间,消费者发现部分商品的实际售价低于进价,涉嫌低价倾销。
消费者向当地工商部门投诉,要求对该超市进行调查。
经调查,工商部门发现该超市确实存在低价倾销行为。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该超市低价销售商品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了公平竞争原则,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据此,工商部门对该超市进行了处罚,要求其立即停止低价倾销行为,并赔偿消费者损失。
三、法律问题分析1. 低价倾销的认定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在本案中,该超市部分商品的实际售价低于进价,涉嫌低价倾销。
2. 低价倾销的法律责任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在本案中,工商部门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对该超市进行了处罚,要求其立即停止低价倾销行为,并赔偿消费者损失。
3. 消费者权益保护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以虚假宣传、虚假优惠等手段误导消费者。
在本案中,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真实信息,如商品的原价、优惠幅度等。
如果经营者存在虚假宣传、虚假优惠等行为,消费者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
四、案例启示1. 经营者应诚信经营,不得以低价倾销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
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第一条为制止低价倾销行为,支持和促进公开、公平、合法的市场价格竞争,维护国家利益,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低价倾销行为是指经营者在依法降价处理商品之外,为排挤竞争对手或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商品,扰乱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
第四条本规定第二条所称成本是指生产成本、经营成本。
生产成本包括制造成本和由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构成的期间费用。
经营成本包括购进商品进货成本和由经营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构成的流通费用。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低于成本,是指经营者低于其所经营商品的合理的个别成本。
在个别成本无法确认时,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该商品行业平均成本及其下浮幅度认定。
第六条本规定第二条所称依法降价处理的商品是指:(一)积压商品;(二)过季或者临近换季的商品;(三)临近保质期限、有效期限的商品;(四)临近保质期限的鲜活商品;(五)因依法清偿债务、破产、转产、歇业等原因需要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的商品。
第七条本规定第二条所称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商品的行为是指:(一)生产企业销售商品的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的,或经销企业的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二)采用高规格、高等级充抵低规格、低等级等手段,变相降低价格,使生产企业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经销企业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三)通过采取折扣、补贴等价格优惠手段,使生产企业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经销企业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四)进行非对等物资串换,使生产企业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经销企业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五)通过以物抵债,使生产企业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经销企业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六)采取多发货少开票或不开票方法,使生产企业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经销企业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七)通过多给数量、批量优惠等方式,变相降低价格,使生产企业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经销企业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八)在招标投标中,采用压低标价等方式使生产企业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经销企业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九)采用其它方式,使生产企业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经销企业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
低价倾销行为的几点法律思考
为了制止低价倾销行为,国家计委于1999年8月3日发布了一个《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
根据规定的第2条,低价倾销是指经营者在依法降价处理商品之外,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扰乱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据此,认定非法低价倾销有两个要件:一是倾销目的,即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二是倾销的事实存在,即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然而在实践中,根据上述规定认定一个倾销行为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本文结合德国、美国的相关立法和实践,谈一点看法。
一、排挤竞争对手的意图根据《规定》的第2条,排挤竞争对手或独占市场的目的,是认定非法倾销的要件。
然而,如何认定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的目的,《规定》却丝毫没有提及到。
这里提出的问题是:可以通过当事人的主观愿望认定排挤意图吗?或者是否需要一个客观标准?这里可以比较一下美国和德国的法律。
1、美国法。
美国将非法低价倾销行为称为掠夺性定价。
认定一个掠夺性定价行为的要件是,一个企业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产品,由此非常可能将竞争对手排挤出市场,实现垄断市场的目的;而在垄断市场之后,该企业非常有可能大幅度抬高价格,从而成为掠夺者。
由此可见,掠夺性定价的前提条件是实施低价倾销的企业在市场上占有市场优势地位。
2、德国法。
德国明确禁止低价倾销的规定主要见于1999年1月1日生效的经第5次修订的《反对限制竞争法》第20条第4款。
它规定,“相对中小企业有着市场优势的企业,不得利用其市场优势直接或者间接地不公平地妨碍这些中小竞争者。
本款第1句所称的不公平妨碍特别表现为一个企业非临时性地以低于成本的价格供应商品或者服务,除非这种销售有着重大的合理性。
”根据这个条款,非法低价倾销行为必须符合两个前提条件。
第一是实施倾销行为的企业是一个占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
根据反对限制竞争法第19条,一个企业没有竞争者或者没有实质性的竞争,或者相当于竞争者有着显著的市场地位,该企业就是一个有着占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
低价倾销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低价倾销,是指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行为。
低价倾销在我国市场经济中普遍存在,其目的是通过以低廉的价格挤压竞争对手,占领市场份额。
然而,低价倾销行为对市场秩序、消费者权益以及企业自身发展都产生了严重的影响。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低价倾销的法律后果。
二、低价倾销的法律后果1. 对市场竞争秩序的影响(1)破坏市场公平竞争:低价倾销行为导致部分企业通过低价策略挤占市场份额,损害了其他企业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2)形成市场垄断:低价倾销企业在短期内可能通过低价策略迅速扩大市场份额,从而形成市场垄断地位,对其他企业造成严重打击。
(3)抑制创新:低价倾销使得企业无法通过技术创新、提高产品质量等途径获得合理利润,从而抑制了市场创新。
2. 对消费者权益的影响(1)损害消费者利益:低价倾销可能导致消费者购买到质量低劣、售后服务差的产品,损害消费者利益。
(2)影响消费者选择:低价倾销使得消费者在购买过程中容易产生盲目追求低价的心理,忽视了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因素,影响消费者选择。
3. 对企业自身发展的影响(1)损害企业声誉:低价倾销可能导致消费者对企业产生信任危机,损害企业声誉。
(2)影响企业盈利能力:低价倾销使得企业难以通过提高产品附加值、提高服务质量等方式获得合理利润,影响企业盈利能力。
(3)加剧企业内部矛盾:低价倾销可能导致企业内部员工对企业管理层产生不满,加剧企业内部矛盾。
4. 法律责任(1)行政责任: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低价倾销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国家规定,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浅谈我国对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制及完善
争法》 1条 、价格法》 国家计委发布的《 第 1 《 和 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
二、 我国对低价倾销的认定
认定非法低价倾 销有两个要件 :1倾 销的 目的是为了排挤 () 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 2倾 销的事实存在 , () 即以低 于成本的价
为的规定》 而这些法律 和规定对 于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制又是极 不 系统完整的, 其主要表现为 : 1《 .反不正当竞争 法》 1 第1条规定, 经营者不得 以排挤竞争对
பைடு நூலகம்
争 。这里有几个概念存在不定性 因素 , 有效期限” 即“ 是以商品经
根据国家计委发布的《 于制止低 价倾销行为的规定》 关 中明 确指出低于成本的价格倾 销商品的行为是指 : ( )生产企业销售商品的出厂价格低 于其生产成本的, 一 或 经销企业 的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 ( ) 二 采用高规格 、 高等级充抵低规格 、 低等级等手段 , 变相 降低价格 , 使生产企业实 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 , 经销企业 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 ( ) 三 通过采取折扣、 补贴等价格优惠手段 , 使生产企业实际出 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 经销企业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 ( 进行非对等物资串换 , 四) 使生产企业实际 出厂价格低于 其生产成本 , 经销企业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 ; ( 通过 以物抵债 , 五) 使生产企业实际出厂价格低 于其生产 成本, 经销企业实际销售价格低 于其进货成本的; ( ) 六 采取多发货少开票或不开票方法 , 使生产企业实际出厂 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 , 经销企业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 ( ) 七 通过多给数量 、 批量优惠等方式 , 变相降低价格 , 使生 产企业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 , 经销企业实际销售价格低 于其进货成本的; ( ) 招 标 投 标 中 , 用 压 低 标 价 等 方 式 使 生 产 企 业 实 际 八 在 采
“低价倾销”之不正当价格竞争的法律解读
2020年第2期总第142期天津法学Tianjin Legal ScienceNo.2General No.142•法律实%论坛•“低价倾销”之不正当价格竞争的法律解读董成惠(广东海洋大学法政学院,广东524088)摘要:低价倾销是经营者的一种低价商业行为或竞争策略,其低于成本价的定价机制因不可能盈利不具有经济上-合理性,但低于成本价使经营者获得竞争优势,特别是其光环效应能提升经营者的整体竞争力,争取到其公平竞争条件下不可能获得-竞争利益,或者争取了其他经营者预期-合理利润,而且低价倾销常伴着价格虚假宣传、价格欺诈和价格歧视等不正当价格行为,其正当性值得商榷。
我国学界和实践中把低价倾销与掠夺性定价相混淆,或是把低价倾销等同于自主定价不主张进行规制,导致实践中低价倾销违法行为难以追究其法律责任。
应明确界定低价倾销-“不正当性”和掠夺性定价-“垄断性”,确立低价倾销-认定,应不正当竞争,建立规制低价倾销-机制。
关键词:低价倾销;光环效应;成本价;掠夺性定价中图分类号:DF4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828X(2020)02-0056-09低价倾销是指不具有垄断或相对优势地位的经营者,以低于成本价销售商品,获取不正当竞争利益的商业行为或者竞争策。
有法律法对低价倾销行制,于研究和法律对低价倾销存在误区,把低价倾销的“不正当性”同于性价的“垄断性”,缺乏对低价倾销法学上的。
兮教主的,把低价倾销同于经营者的自主定价,为不对低价倾销行制。
目,于低价倾销的法律的或在于主是具有竞争对”的目的和取低于成本的价格”,行为本的“不正当性”,商。
2017年114,大不正当竞争法》的以法”),法有价格不正当竞争的相,取法第11于低价倾销的相,不的低价倾销的相低价倾销的法律,对行研究,制低价倾销的法律机制,制低价倾销“不正当性”的综。
一、低价倾销的溯本求源(一)倾销的词源及其内涵的演变“倾销”一词,最初只是一个含糊且不确定的含j《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对“dumping''—词的解释仅指危险物的“倾倒”、“倾卸”之意,有倾销之意叫《元照英美法词典》对“d umping-有“倾销”和“倾倒、卸货”两解释,“倾销”有四含:1.以极低的价格或几乎不计价格地大量销售货物;2.以低于商品的内价格亦即低于其公平价格在国外销售商品;3.在收获季大量销售产品,加快推销;4.在证券交易中,指不虑价格和状况,大量售证券叫从《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和《元照英美法词典》对“dumping”一词的解释来看,“dump”①一词的含,意是对危险物、垃圾物品的“倾倒”“倾卸”,或是随意放置物货,以及对货物的“倾销”和“抛售”之意,但隐含有对“非正物”的处置或以“非正常方式”处物品之意。
论低价销售的法律规制-法学毕业论文-本科毕业论文-毕业论文
论低价销售的法律规制-法学毕业论文-本科毕业论文-毕业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摘要:低价销售作为一种有效的竞争手段, 其存在具有合理性, 经营者低价销售并非一定出于排挤竞争对手的目的。
不正当低价销售行为的真正危害在于阻碍竞争。
考察低价竞争的正当性时, 不应仅关注价格是否低于成本。
当经营者采取低价销售行为并且主观意图是排挤某个特定经营对手时, 由于该行为和意图不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公平竞争理念, 因而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采取低价销售行为且造成了整体市场阻碍时, 则应作为《反垄断法》上的掠夺性定价予以规制。
关键词:低价销售; 阻碍竞争; 《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垄断法》;一、低价销售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争议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旧反法》) 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 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2017年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新反法》) 删除了这条规定, 国家工商总局对此做出的解释是低价销售行为由《反垄断法》予以规制。
[1]《反垄断法》第十七条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二) 没有正当理由, 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理论界很多学者对此质疑, 认为尚未具备市场垄断地位的企业以低于成本价销售商品, 显然具有排挤竞争对手的意图, 这种行为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利益, 扰乱了公平的竞争秩序, 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建议《新反法》恢复低价销售条款。
[2,3,4]虽然《新反法》已经删除了低价销售条款, 但在实践中, 相关执法部门仍然将低价销售行为定性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2018年3月21日, 美团登陆上海首日, 向用户发放高额补贴, 当天即被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公安局、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联合约谈。
三部门指出,美团打车高额补贴用户是一种排挤竞争对手、企图独占网约车市场的低价竞争行为, 这种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了正常市场秩序, 要求美团打车立即停止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对低价倾销行为怎么处罚?
Communication is the concentration of management.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对低价倾销行为怎么处罚?对低价倾销行为,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做出行政处罚,对不法商家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其停业整顿。
如果低价倾销行为严重,对市场秩序造成重大影响,工商部门还可以吊销商家的营业执照。
做出处罚后,被处罚人不服的,可以要求听证。
一、对低价倾销行为怎么处罚?对低价倾销行为的处罚规定是,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低价倾销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低价倾销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经营者不得为排挤竞争对手或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如果因特殊原因而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则不构成低价倾销行为。
二、如何认定低价倾销行为?低价倾销的行为要点如下:1、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而且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大型企业或在特定市场上具有经营优势地位的企业。
2、经营者客观上实施了低价倾销行为。
这里的低价倾销,如上所述,是指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
在国际贸易中,构成倾销并非以低于成本价为条件,这一点不同于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3、经营者低价倾销行为的目的是排挤竞争对手,以便独占市场。
因此,并非一时就某一种商品低于成本价格销售,而是较长时间以较大的市场投放量低价倾销。
有些国家在其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法律中,明确规定连续一段时间大量低价倾销,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尚无此类定量的技术性规定。
低价倾销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场秩序,保护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低价倾销,是指经营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有义务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低价倾销行为。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低价倾销行为的监督管理,保障本规定的实施。
第二章低价倾销的认定第五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低价倾销:(一)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且持续时间较长、涉及商品数量较大、对市场秩序造成较大影响的;(二)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虽然持续时间不长,但涉及商品数量巨大,对市场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三)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虽然持续时间不长,但涉及商品数量较大,对同行业经营者造成严重损害的;(四)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虽然持续时间不长,但涉及商品数量较大,对消费者权益造成严重损害的;(五)其他足以认定为低价倾销的行为。
第六条经营者提供以下证据,可以证明其销售商品未低于成本:(一)具有成本核算依据,包括生产成本、销售成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二)能够证明其销售商品价格合理性的其他证据。
第七条经营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认定为低价倾销:(一)因销售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过季商品、降价处理商品等特殊情况,导致销售价格低于成本;(二)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等情况,导致销售价格低于成本;(三)因价格争议、合同纠纷等法律纠纷,导致销售价格低于成本;(四)因自然灾害、事故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销售价格低于成本;(五)其他不构成低价倾销的情形。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八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低价倾销行为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以下行为的监督检查:(一)经营者是否存在低价倾销行为;(二)经营者是否存在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三)经营者是否存在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四)其他可能影响市场秩序的行为。
反不正当行为之低价倾销
反不正当行为之低价倾销反不正当行为之低价倾销一、引言价格竞争是市场竞争的重要内容,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为了从价格上击败竞争对手,经营者不惜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其产品。
实施低价倾销损害了社会正常的竞争秩序,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转。
要反映和维护市场的功能,法律必须保护正当的价格竞争,同时对于不正当的价格竞争给予严厉的打击和制裁。
本文将从低价倾销的简介、分析和规制几个方面介绍低价倾销。
二、低价倾销简介(一)低价倾销概念低价倾销行为是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二)低价倾销行为要点1.行为主体的特定性实施低价倾销行为的经营者的目的是为了获得更高的垄断利润,只有那些取得市场支配地位,经济实力雄厚,占据了市场相当大的份额的企业才能达到这一行为目的,所以,低价倾销行为只能由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来实施。
2.行为方式的特殊性价格竞争是经营者进行市场竞争的重要手段,降价往往能带来更多的消费者,但降价有一个底线,就是不能超过生产成本,而占据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为了垄断市场,会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所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正是低价倾销行为的本质特征。
3.行为的高风险性首先,经营者要承担一段时期内的大量损失,其次,经营者还需承担市场可能发生变化的风险所造成的额外损失,使其目的落空,承担更多的亏损。
(三)实施低价倾销的动因经营者实施低价倾销的目的是为了在将来的市场中能够弥补在低价倾销期间所受到的经济损失,而且能够获得比之前更多的利润。
这种利润的获得只能通过垄断获得。
而占据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凭借其强大的经济实力实施低价倾销行为,就能将竞争对手排挤出相关市场,进而实现对该市场的垄断,牟取高额垄断利润。
三、低价倾销分析(一)低价倾销的构成条件《价格法释义》指出,是否构成低价倾销行为包含三个条件,即:手段上,要看其定价是否低于成本,舍本销售;目的上,要看其是否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后果上,要看是否扰乱了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低价出售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一些商家为了吸引消费者,采取低价出售商品或服务的手段。
然而,低价出售在法律上存在一定的风险和后果,本文将就低价出售的法律后果进行探讨。
一、低价出售的定义低价出售,是指商家在销售商品或服务时,以低于市场价格、成本价或正常利润水平的手段进行销售。
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争议性,可能涉及不正当竞争、虚假宣传、损害消费者权益等问题。
二、低价出售的法律后果1. 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如果商家以低于成本价销售商品,可能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赔偿损失:如果低价出售行为给其他经营者造成了损失,商家需承担赔偿责任。
(2)罚款:监管部门可以对低价出售行为进行处罚,处以罚款。
(3)吊销营业执照:在严重情况下,监管部门可以吊销商家的营业执照。
2. 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低价出售商品或服务可能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1)虚假宣传:商家以低价为诱饵,误导消费者购买,可能被认定为虚假宣传,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商品质量不合格:低价出售的商品可能存在质量问题,给消费者带来安全隐患,商家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3)售后服务不到位:低价出售的商品可能无法提供完善的售后服务,消费者权益受损,商家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3. 违反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等手段,哄抬价格、囤积居奇、哄抬价格、强制搭售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商家以低价出售商品,可能涉及以下违法行为:(1)哄抬价格:商家通过低价出售商品,误导消费者,使其产生误解,从而哄抬市场价格。
(2)价格欺诈:商家以低价为诱饵,误导消费者购买,实际上并未提供低价商品,构成价格欺诈。
(3)强制搭售:商家在低价出售商品的同时,强制消费者购买其他商品或服务,违反价格法规定。
低价倾销行为构成要件名词解释
一、低价倾销行为的概念低价倾销行为是指一家企业为了获取市场份额或者排挤竞争对手而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产品或者服务的行为。
低价倾销行为旨在通过“砸钱”来获取市场份额,从而实现长期的垄断地位。
这种行为通常会造成市场竞争的不正常情况,会对市场秩序产生严重破坏。
二、低价倾销行为的构成要件在法律上,对低价倾销行为有一定的要求和限制,其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存在市场支配地位低价倾销行为通常由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发起,因此构成要件之一是企业必须具有一定的市场支配地位。
这意味着企业有能力在市场上对价格进行操纵,从而影响整个市场的价格水平。
2.低价销售低价倾销行为的核心是低于成本价格销售产品或者服务。
构成要件之一是要能够证明企业在销售过程中实际销售价格低于产品或服务的生产成本,从而证明企业存在低价倾销的行为。
3.排除、限制竞争低价倾销行为的另一个构成要件是其导致了对手企业的排除或者限制,使得竞争对手在市场上无法与之竞争。
这可能导致整个市场的价格体系被破坏,从而损害了整个市场的公平竞争。
4.恶意目的低价倾销行为通常存在着一定的恶意目的,企图通过低价销售来排除或者限制竞争对手,并最终获得长期的市场支配地位。
证明企业存在恶意目的也是构成要件之一。
三、低价倾销行为的法律规制为了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各国对低价倾销行为进行了一定的法律规制。
主要包括:1. 国际上的反倾销机制各国通常会建立反倾销机制,对低价倾销行为进行反制。
一般情况下,反倾销机制规定了低价倾销的定义标准、证明标准和调查程序等。
2. 《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国内,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低价倾销行为进行了规定,并对此类行为进行了一定的禁止和制裁。
这包括对低价倾销的定义、禁止和调查程序等。
3. 欧盟的反垄断法欧盟也颁布了一系列的反垄断法规,对低价倾销行为进行了一定的规制。
欧盟委员会通常会进行反倾销调查,对疑似进行低价倾销行为的企业进行处罚和制裁。
四、低价倾销行为的影响低价倾销行为的存在对市场和用户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主要包括:1. 扰乱市场秩序低价倾销行为使市场的价格水平被人为操纵,从而扰乱了市场的竞争秩序,导致整个市场的价格体系被破坏。
低价倾销的法律后果包括(3篇)
第1篇一、反垄断法的规定1. 违反《反垄断法》的低价倾销行为,可能被认定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根据《反垄断法》第17条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
低价倾销行为若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将面临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等法律后果。
2. 违反《反垄断法》的低价倾销行为,可能被认定为垄断协议。
根据《反垄断法》第13条规定,经营者之间达成垄断协议,排除、限制竞争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1. 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低价倾销行为,可能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2. 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低价倾销行为,可能被认定为商业贿赂。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贿赂手段获取交易机会或者排斥竞争对手。
低价倾销行为若涉及商业贿赂,将面临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等法律后果。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1. 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低价倾销行为,可能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
2. 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低价倾销行为,可能引发消费者投诉。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4条规定,消费者有权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四、其他法律后果1. 低价倾销行为可能导致企业声誉受损。
长期低价倾销,可能导致消费者对产品或服务产生质疑,影响企业品牌形象。
2. 低价倾销行为可能导致企业陷入困境。
长期低价倾销,企业利润空间将被压缩,可能导致企业资金链断裂,甚至破产。
3. 低价倾销行为可能导致市场竞争秩序混乱。
低价倾销行为可能导致其他经营者无法正常经营,破坏市场竞争秩序。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后果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后果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核心,对于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的繁荣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存在却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环境,对企业、消费者和整体经济都带来了不利影响。
为了维护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法律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设立了一系列的处罚和法律后果。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义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使市场中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为、或者以不正当竞争行为为手段,以谋取不公平竞争的利益为目的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 虚假宣传,即以虚假、误导性的广告宣传手段,损害其他企业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 商业诋毁,包括陷害他人商誉、散布虚假信息、发布不实言论等行为;3. 捆绑销售,即以搭售、附赠等方式迫使消费者购买其他商品或服务;4. 低价倾销,以低价销售为手段,破坏市场价格秩序,排挤竞争对手;5. 不正当竞争契约,指利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手段强迫他人签订不平等或不合理的竞争契约;6. 不正当获取商业秘密,即未经许可而获得他人商业秘密,侵犯了合法所有者的权益;7. 不正当群众性促销,即在广告、促销活动中使用夸大、虚假信息,迷惑消费者。
二、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定了一系列的法律后果和处罚措施,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是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可能法律后果:1. 补偿财产损失:如果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了其他经营者的财产损失,受害方可以要求赔偿。
赔偿的范围涵盖了直接损失、利益损失以及合理支出的费用;2. 赔礼道歉:法院可以判决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负责的人公开赔礼道歉,以恢复受害方的商誉和声誉;3. 停止侵权行为:法院可以判令停止侵权行为,以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4. 撤销广告:对于存在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可以判令撤销相关广告;5. 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在特定情况下,法院可以判决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负责的人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弥补受害方的精神痛苦;6. 没收违法所得:法院可以判决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负责的人所获得的违法所得应予以没收;7. 行政处罚: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监管部门可以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者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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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经济已告别了商品短缺时期。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机制必然会对过去经济建设过程中的盲目重复建设进行自我调整;商品市场由卖方市场转向买方市场的进程中,市场主体之间的竞争必将愈演愈烈。
由于历史的原因,我们的大多数企业缺乏先进的技术创新机制和成本约束机制,因而,企业的市场竞争手段主要是采取价格竞争的形式。
目前,我国工业企业之间,商业企业之间,外贸出口企业之间,旅游企业之间所进行的价格大战就是例证。
对此,社会各界反应不一,有的认为价格大战是正当的降价促销,有的认为这是不正当的低价倾销。
笔者认为,正确界定降价促销和低价倾销,必须依经济规律、市场规划和法律规范为标准。
以求澄清人们的认识混乱,达到保护正当价格竞争、促进优胜劣汰,规范市场价格行为之目的;同时,寻求治理低价倾销的策略。
一、价格竞争的法律依据和经济准则为规范价格行为,发挥价格杠杆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我国先后于1993年和1997年制定并实施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价格法》,迄今为止,这两部法律是规范价格竞争领域的基本法,也是界定合法的降价促销和非法的低价倾销的法律依据。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的精神,除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适用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并依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公布的定价目录为依据外,绝大多数的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制,由从事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按照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自主制定。
但是,法律又同时规定经营者除了依法降价销售鲜活商品、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商品、季节性商品、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以外,不得出于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的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商品,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从事不正当竞争。
可见,法律规范给予经营者的价格授权是极其广泛的,这完全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
同时,又对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和竞争手段作了必要的法律限制,这就为作为市场主体的经营者提供了有序价格竞争的法律依据和竞争规则。
应当指出的是,虽然我国正在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的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但是,现阶段在价格体系还处于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三足鼎立的局面。
因此,本文所提及的价格行为和价格竞争仅指实行市场调节价商品和服务的价格。
即由从事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所形成的价格。
制定价格必然以成本和供求关系为基础,成本分为生产成本和经营成本,生产成本由制造成本和由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构成的期间费用最终构成;而经营成本则应由购进商品的进货成本和由经营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构成的流通费用来最终形成。
鉴于各个经营者的生产成本和经营成本差别悬殊,在确定成本时,只有以生产者和经营者自身的合理的个别成本为考察对象和立论前提,才是公正、公平的,才符合立法精神和市场竞争法则。
这是本文的基本观点和立论基础。
前一段时间出台的有关行业自律制度是不宜实行的,所谓行业自律实质上是一种全行业的价格卡特尔,其本质是垄断,必然产生垄断的弊端,不利于企业创新和技术进步,相反会保护落后,妨碍优胜劣汰。
究其原因,即行业自律价是一种行业最低限价,它依据的是同行业的各企业产品生产成本的平均数。
因此,在实践中不仅不宜提倡,而且应果断地抛弃。
随着企业不断创新和技术进步,同一行业的不同企业在同一种或同一类产品上出现价格差异将是必然的。
人为的限制是不现实的,也是无法实施的。
二、降价促销是价格机制调节市场经济运行的合法手段据最近国家贸易局公布的统计数字显示,我国目前零售商品中已有90%供大于求,其他商品也不存在供不应求的问题。
由于绝大多数的工农业生产资料和工农业消费品出现了生产能力过剩,加之建设过程中宏观上仍存在重复建设问题以及社会消费的疲软乏力,社会商品和服务价格下降将是不可避免的必然趋势。
经营者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要求得生存和发展,就势必不断地进行技术创新,以低于社会平均成本的个别成本来取得利润;或者不断地进行产品创新,不断地创造市场、创造需求。
这应是竞争战略的理想选择。
然而,我国目前多数企业并不具备这种实力,这是现实。
因此,作为低级市场竞争手段的降价促销将长期存在。
问题在于“降价促销”必须有一个度,大家知道,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确定,取决于生产经营成本和供求关系。
成本又分为社会平均成本、企业个别成本。
只要经营者将商品价格降至不低于企业自己的个别成本(即使低于社会平均成本)进行销售即是合法的。
这一前提下的价格是无可厚非的。
“康佳”、“海信”、“长虹”所进行的彩电价格战当在此列。
笔者认为,降价促销应为经营者出于生存和发展的目的,以不低于自身个别成本的价格向社会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行为,是价格机制调节市场经济运行的合法手段。
尽管价格战必然会造成一些企业的盈利暂时减少,甚至会使少数企业倒闭、破产,政府的所得税收入也会相应减少,但这种降价促销会扩大市场交易规模,增加政府的销售税和营业税收;从长远眼光看,价格战又有利于实现优胜劣汰,有利于提高企业素质和竞争意识,有利于进行国际竞争(海尔公司的实践已证明这一点);这也符合《价格法》关于“经营者应当努力改进生产经营管理,降低生产经营成本,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并在市场竞争中获取合法利润”的立法精神。
特别应当指出的是,我国市场正处于需求低迷、消费乏力、生产过剩的情况下,合理合法的降价促销不失为一种刺激消费,扩大市场需求,拉动经济增长的良策。
三、低价倾销是危害社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我国《价格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所谓低价倾销是指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或者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之外,出于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的目的,而采取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不正当价格竞争行为。
可见,构成低价倾销有两个基本条件,即主观上是以排挤竞争对手或独占市场为目的;客观上实施了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
低价倾销的实质乃是经济实力相对雄厚的经营者,为了独占市场,排挤竞争对手,故意在短时期内将其某种商品或服务以低于其个别成本的价格倾销,以达到其挤垮特定地区、特定商品的经营者,待竞争对手被迫退出市场或者无法与其抗衡后,再提高销售价格,获得垄断利润,以弥补低价倾销时所致损失。
其危害后果是扰乱了市场上正常的价格秩序和生产经营秩序,损害了国家利益,影响了国家税收,流失了国有资产;降价的损失也必将转嫁由消费者承担。
因此,低价倾销行为被《价格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明令禁止。
近几年来,在我国市场上低价倾销的表现五花八门,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生产产品多元化或系列化的大企业或者企业集团,选择其中一种产品或系列产品中的某个品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
经济实力雄厚的大企业或者企业集团,通常采取生产多元化或系列化的发展战略,某种产品或系列产品中某个品种暂时亏本经营,对它也不会伤筋动骨。
因此,这类大企业或者企业集团往往为了挤垮竞争对手,扩大市场占有率,而采取选择某种产品或系列产品中的某个品种,亏本销售。
南方某省曾经爆发过“两椰”之争。
两家以生产天然果汁饮料闻名的企业集团,一家是椰树集团,另一家是椰风集团(简称“两椰”),椰子汁和芒果汁分别是“两椰”的拳头产品。
1996年1月8日,在马口铁、白糖等生产原料价格持续上涨的情况下,椰树集团将其生产的椰树牌芒果汁出厂价从每听1.87元大幅度下降到1.40元。
椰风集团认为,椰树集团这是以低于成本价格倾销芒果汁。
因为在质量保证的前提下,每听芒果汁的利润本来就是几分钱,椰树集团此举的目的是用非主导产品冲击竞争对手的主导产品,以达到挤垮竞争对手,占领市场的目的。
2.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通过价格优惠、折扣、“买一送一”等方式变相降价,使销售价格低于成本,排挤竞争对手。
我国家电制造行业重复建设问题十分突出,造成生产能力过剩。
加上市场需求增长缓慢,家电产品严重供过于求,市场竞争激烈,生产厂家的价格优惠、折扣、送礼等形式变相降价,已间接构成低价倾销。
3.旅游服务行业竞争日趋激烈,舍本倾销现象严重。
4.公共汽车客运市场恶性竞争,实力雄厚的客运公司不惜暂时亏本经营,以期挤垮竞争对手。
5.第三产业中的零售业、餐饮业在其经营的众多商品(品种)中,选择若干商品(品种)亏本销售且大打广告,招徕顾客,倾轧竞争对手。
6.同一种商品的代销商、经销商之间为争夺地盘、争夺客户,以低于商品到岸价大打“价格战”,意图整垮竞争对手,垄断特定市场。
某市两家商业企业均为经销摩托车的大户,且供货渠道和厂家基本一致。
其中的一家商场为争夺客户,垄断市场,在一个时期内,利用旺销季节将其经销的几个抢手品牌摩托车以低于到岸价格向市场抛售,这显然是一种低价倾销的行为。
凡此种种,皆为不正当的价格竞争行为,必须依法整治,否则,我国的市场经济无法有序、持续、健康发展。
针对目前我国市场上业已存在的、混乱的价格竞争行为,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于1999年8月3日发布了《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
依该规定,低价倾销行为,依法将受到行政处罚。
四、对策与结论综上所述,合理合法的降价促销应予以支持,不正当的低价倾销要坚决反对。
一方面,政府在严格执行《价格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同时,还应制定更具操作性和可行性的相关行政法规、规章,使之与法律配套实施,以加强政府和社会对经营者价格竞争行为的规范和监督,确保市场竞争有序健康地进行。
另一方面,政府又必须总结经验教训,切实加强有效的宏观调控,坚决避免和克服盲目重复建设这一顽症。
客观地讲,盲目与重复建设所招致的供大于求,是引发低价倾销的主要原因。
目前,为拉动经济增长,扩大国内需求,创造就业机会而实施的积极财政政策固然是必要的,但在实施过程中,必须防止出现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地方之间的重复建设问题。
再者,要从根本上治理低价倾销问题,关键的出路在于大力推进企业技术创新工作,不断地降低成本,以此来增加有效供给、扩大内需,增加社会购买力。
当前困扰企业改革与发展的突出问题和难点是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弱。
企业由于缺乏技术创新能力,无法提供满足市场需求的产品,产品不能适销对路,出现结构性过剩,呈现全面的买方市场,造成企业经营困难、竞争力降低、经济效益下降、发展后劲力不足。
企业为求生存不断地引发“价格大战”。
要使企业真正摆脱困境,重要问题之一就是要建立企业的创新意识和增强企业的创新能力,不断降低企业的个别成本,不断改进老产品、增加新产品,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以增加有效供给来扩大有效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