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争议解决中的当事方合作义务
国际贸易争议处理
国际贸易争议处理国际贸易争议处理第一章概述国际贸易争议处理是指解决国家之间在国际贸易中出现的争议的过程。
本文档主要介绍国际贸易争议处理的基本原则、争议解决机制以及相关国际组织和法律程序。
第二章国际贸易争议处理的基本原则1.争端解决的自愿性争端解决应基于当事国的自愿参与,各方应尊重对方的选择,遵循友好协商和合作的原则。
2.争端解决的公平和公正争端解决应遵循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各方应得到公正对待,并有充分的机会陈述自己的观点和主张。
3.争端解决的合作性各方应积极合作,通过对话与互信解决争端,尽量避免使用诉讼手段。
第三章国际贸易争议解决机制1.双边协商和谈判当国际贸易争议发生时,当事国可通过双边协商和谈判来寻找解决方案。
这是最基本的争端解决方式。
2.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世界贸易组织(WTO)设立了争端解决机构,用于处理成员之间的贸易争端。
该机构由独立的专家组成,负责审理和裁决争端。
3.区域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一些区域贸易组织也设立了争端解决机制,用于处理成员之间的贸易争端。
例如,欧洲联盟和北美自由贸易协定都有相应的争端解决机制。
第四章相关国际组织和法律程序1.世界贸易组织(WTO)世界贸易组织是全球贸易的监管机构,负责制定和执行国际贸易规则,并提供争端解决机制,以确保贸易的公平和自由。
2.国际贸易法国际贸易法是指规范国际贸易的一系列法律规则和条约。
其中包括《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等。
3.争端解决程序争端解决的程序包括申诉、听证、裁决和执行等多个阶段,当事方需要按照相应的法律程序进行操作。
第五章附件1.附件一:________案例分析——国际贸易争议解决的具体案例分析,供参考。
第六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WTO:________World Trade Organization,世界贸易组织,全球贸易的监管机构。
2.GATT:________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关税和贸易总协定,是国际贸易的基本框架协定。
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方法与程序
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方法与程序协商;斡旋、调解、调停;仲裁;专家小组;上诉机构。
(一)、协商程序磋商是争端解决机制的首要必经程序,它是争端当事方自行解决争端的一种方法,也是WTO成员解决贸易争端的主要办法。
有资料显示约80%的争端是在建立专家组之前通过磋商使争端双方达成一致的。
关于磋商的规定集中在《谅解》第4条里。
《谅解》规定任何一个成员方可以就另一成员方在其境内采取的影响任何有关协议实施的措施,提出磋商的请求。
争端发生后,要求磋商一方的申请应通知争端解决机构(DSB)及有关的理事会和委员会,接到磋商申请的成员方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答复,并在30日内(紧急情况下10天内,如对易腐烂的产品)进行磋商,60日内解决争端(紧急情况下20天内)。
收到申请的一方未在上述日期内作出答复或进行协商或协商未果,则申请磋商方可要求成立专家组,进入下一程序.如果在磋商过程中,双方认为不可能通过磋商解决争端,也可以更早进入专家组程序。
(二)、斡旋(goodoffices)、调解(conciliation)与调停(mediation)程序斡旋、调解和调停程序是在争端当事方自愿的基础上,由中立第三方(如WTO总干事)协助解决争端的方法。
该程序的特点:其一,它不是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法定程序,与磋商必经程序不同;其二,它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可由任何一方提起,可随时开始和终止,即便在专家组程序启动后,该程序仍可进行.限制:此程序一旦在磋商阶段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则磋商请求方在对方收到磋商请求之日起60日内不得要求成立专家组,除非双方共同认为该过程未能解决争端。
按照规定,这一程序所涉及的各个环节,特别是争端当事方在这一程序中的立场应予保密.(三)、仲裁程序与一般的国际商事仲裁程序有别,根据《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谅解书》第25条的规定,世界贸易组织内的仲裁作为一种选择性的争端解决方式,可解决由当事方明确确定的有关问题之特定争端。
关于国际贸易争端解决规则
因此,不属于对政府行为的指控,争端解决机制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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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 争端解决机制只适用于成员国间争议的 解决,诉讼主体只能是政府,受理的案件必须 注意两个条件: 成员国之间就贸易政策和做法提起的申诉, 与此没有直接关系的申诉不属于WTO的DSB处理; 并非受理一切有关国际贸易的政府间的申诉, 仅仅受理对一成员国政府违反 WTO 协议和规则 规定的义务的申诉案件; 因此,不属于对政府行为的指控,争端解决 机制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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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
《争端解决谅解》第27条规定了世界贸易组织秘 书处在争端解决中的责任。 -秘书处有责任协助专家小组工作,在被处理问题 的法律、历史和程序方面向提供资料和帮助,并 在文秘和技术方面提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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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各成员方请求在争端解决方面提供协助,特 别是为发展中国家。在发展中国家提出请求时, 秘书处应从WTO的技术合作处中选派一名合格的 法律专家,以确保公正的方式帮助该发展中国家 处理争端。 -开设有关争端解决程序和实践的培训班,以使各 成员方中研究与解决贸易争端问题的专家更加了 解这方面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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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总干事
DSU5条6款规定,WTO总干事以其职务资格进 行斡旋、调解或调停、以协助各成员方解决争端。 这一规定是对GATT有关总干事参与争端解决程 序的继续,总于事凭借对事实和法律知识的权 威,在斡旋、调解程序中可以充分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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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端解决机制的程序
-磋商; -调解; -专家组; -上诉程序; -DSB对于有关建议或裁决的监督执行; -补偿与交叉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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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专家小组
专家小组是解决争端实体问题的最主要的机构,
①专家小组的设立 专家小组不是一个常设机构,它是在某一具体争 端中应当事方的请求而专门设立的。根据《争端 解决谅解》第6条的规定,争端当事方经60天的 磋商未能解决争端时,任一当事方可向争端解决 机构提出设立专家小组的请求。请求应以书面形 式提出,内容包括:
论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第三方”制度(一)
论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第三方”制度(一)内容提要:中国加入WTO后,必将利用其争端解决机制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第三方”是WTO 争端解决机制中的一项特色制度。
本文希望通过对“第三方”制度概况的介绍,能引起各界对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第三方”制度的重视和研究热情,为我国入世后利用这一机制创造更优良的法律环境。
关键词:WTO,第三方,争端解决,第三人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有一个非常有特色的“第三方”制度。
自1995年1月1日世界贸易组织成立以来,截至2002年2月25日,WTO争端解决机构(DisputeSettlementBody,以下简称DSB)已受理争端解决案件244例,其中92起案件由73个专家组处理.这些案件中,大多数都有“第三方”介入,仅在2001年结案的13个案件中,每一个案件都有“第三方(thirdparty)”参与。
其实,在DSB成立之初的第一个由专家组受理的委内瑞拉和巴西诉美国关于汽油标准纠纷案中,就已出现了第三方。
当时澳大利亚、加拿大、欧共体和挪威保留作为第三方加入争议解决的权利。
那么,到底何谓“第三方”?其声明保留的“第三方权利”具体又有哪些?“第三方”制度的意义和目的有何在?本文拟对这些问题作粗浅的分析。
WTO《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协定》(UnderstandingonRulesandProceduresGoverningtheSettlementofDispute,以下简称DSU)第10条第2款对“第三方”作出了简单的定义,即“对专家组审议的事项有实质利益(substantialinterest),且已将其利益通知DSB的成员”,据此定义,要成为第三方需具备以下条件:①必须是WTO成员;②对争议事件具有实质利益;③该争议已进入专家组程序;④该成员方已将其对争议事项有实质利益的意思通知了DSB.从这些条件来看,第一、三、四个条件都不是实质性要求,唯有第二个条件可以算是实质性的。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分析——我国如何利用争端解决机制促进贸易发展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分析——我国如何利用争端解决机制促进贸易发展摘要:针对WTO争端解决机制,我国作为贸易大国要合理利用争端解决机制,克服当下的不足之处,真正发挥争端解决机制的正向作用,真正实现利用这一机制维护我国贸易利益,为我国对外贸易营造良好发展氛围。
深入分析研究争端解决机制的利弊所在,克服其缺点,利用其优点。
关键词:争端解决机制、争端解决程序、我国对外贸易一、WTO争端解决机制概述WTO的争端解决机制是以GATT40多年争端解决实践为基础,经过发展和重新谈判而确立起来的。
WTO争端解决机制规定于《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DSU》),根据DSU,WTO设置了专门的争端解决机构(DSB)负责管理解决争端。
(一)WTO争端解决机制主要内容1.争端解决机制原则(1)多边原则。
在发生贸易争端时,WTO 各成员国不得采取单边行动,应上诉以法律形式授权的多变贸易争端解决机构,并严格执行该机构所作出的裁决。
(2)“倒协商一致”原则。
决议应自动予以通过,除争端解决机构通过协商一致反对。
保障了建立专家小组和通过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报告等进程的顺利进行,避免了恶意阻挠,节省办事成本。
(3)法定限时原则。
即在法定时间内,如当事一方未在规定时限内行使权力,则另一方有权将进程自动推进到下一阶段。
同时,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的裁决也有明确的时间规定。
这一原则大幅度缩短了争端解决的时间,通过强制性的手段保障了办事效率。
(4)发展中国家优惠待遇原则。
争端解决机制对各成员国之间的发展中国家,做出了特殊规定。
即对于发展中国家成员投诉发达国家成员的案件可以优先适用于1966年缔约方全体通过的《关于第23条程序的决议》。
2.争端解决机制运作程序DSU为争端解决机制条理顺利的进行,建立了专家组和上诉机构。
争端解决机构主要职责是根据法律规则进行强制性管理,争端解决机制主要包括五个阶段即协商或磋商、斡旋和解或调解、成立专家组、上诉审议、裁决或建议的执法。
国际贸易中的协议约定与国际争议解决
国际贸易中的协议约定与国际争议解决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与国际贸易的日益频繁,各国之间的贸易合作越来越多。
然而,在国际贸易中,难免会出现一些争议。
为了解决这些争议,各国往往会在贸易协议中作出相应的约定。
一、合同的形式贸易合同作为国际贸易中最基本的协议形式,具有一定的约束力。
在国际贸易中,合同中的约定通常包括以下内容:交货时间、交货条件、质量标准、价格条款、付款方式、知识产权等。
同时,为了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合同的条款需要明确、清晰,不留空白条款,以避免产生歧义。
二、国际商事合同的适用法律在国际贸易中,涉及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属于不同的国家,那么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成为一个关键问题。
国际贸易中一般采取以下两种适用法律的方式:一是当事人约定适用特定国家的法律,二是适用国际公认的商事法律原则。
对于当事人之间没有明确约定适用法律的情况,国际上一般认可以下法律适用原则:一是当事人的常住地法,即根据当事人的居住地或注册地来决定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二是合同履行地法,根据合同的履行地来决定适用法律;三是合同涉及的商品服务所在地法,根据商品服务所在地的国家法律来解决争议。
三、国际争议解决方式当国际贸易出现争议时,解决争议的方式也很重要。
为了保持国际贸易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国际社会发展出了多种解决争议的机制。
1. 诉讼诉讼是一种常用的国际争议解决方式。
当事人可以选择将争议提交至国际商事法院或国际仲裁机构,通过诉讼程序来解决争议。
诉讼方式相对较为正式,对当事人的法律素养要求较高。
2. 仲裁仲裁是一种常见的解决争议的方式,特别适宜于国际贸易争议。
当事人可以约定将争议提交至国际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仲裁的优点在于高效、灵活,且结果具有国际承认和强制执行的效力。
3. 调解调解是另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通过中立的第三方,协助当事人沟通、沟和达成解决争议的协议。
调解适用于有意愿维护合作关系的当事人,其结果可以更加灵活和创新。
四、国际贸易争议解决机构为了有效地解决国际贸易争议,国际社会成立了一些专门的争议解决机构。
WTO争端解决案例分析
1.在案件裁决中需要重视所有细枝末节 该案争议点涉及面广,日本的诉求涉及了美国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关于倾销和
损害方面的初裁和终裁,双方争议点涵盖了损害的确定、因果关系的确定等多方面,特 别是深入到了细微变化的处理,例如因果关系认定中关于调查期内相关因素的适用和评 估。这些争议点的解决为我国调查机关今后应对争端案件提供了很好的借鉴。 2.需要全面把握争端双方的国内法
本、韩国、俄罗斯、 自各国的15
乌克兰、巴西等受 种钢铁产品征
到限制和损害的国 收14.9%到26%
家纷纷提出与美国 不等的附加关
磋商,并向WTO 提 税。
出申诉。
迫于国际舆论 的压力,美国 宣布取消201 钢铁保护措施。
起始时间:2002 年3 月5 日 结束时间:2003 年12 月4 日,美国宣布取消201 钢铁 保护措施。 时间长度:一年零九个月。 被申诉方:美国 申诉方:欧盟以及中国、日本、韩国、俄罗斯、乌克兰、 巴西等受到限制和损害的国家。 仲裁组织:WTO 原因:美国宣布从3 月20 日起对进口的板坯、板材、长 材等主要钢材品种实施为期3 年的关税配额限制和征收 8%- 30%的关税。 仲裁结果:世界贸易组织2003 年3 月裁定,美国2002 年对进口钢铁征收30%的关税违反了国际贸易规则。专家 小组认为,美国没有拿出进口激增的证据,也没有证据 表明进口损害了美国钢铁业。报告指出,美国夸大了进 口增长的数量,把从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国家加拿大和墨 西哥的进口量也计算在进口的总量中,实际上协定国之 间不存在进口数量的限制
本案表面上看是美国为保护本国钢铁产业所进行的非关税贸 易壁垒,事实上还有另一个原因是政治顶层的人物为了巩固自身 政治地位所引发的一场争端。钢铁工业是美国的传统支柱产业, 但过去五年来则十分艰难。美国钢铁业把这一切归咎于进口钢材 的大量涌入,因此一再要求政府采取措施。保护钢铁业是历届美 国政府稳定民心、拉取选票的传统政治手段。
世贸协议书承诺书
世贸协议书承诺书甲方(承诺方):[甲方全称]地址:[甲方地址]法定代表人:[甲方法定代表人姓名]乙方(接受承诺方):[乙方全称]地址:[乙方地址]法定代表人:[乙方法定代表人姓名]鉴于甲方为参与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或其企业,乙方为甲方的合作伙伴或相关方,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的行为和承诺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承诺内容甲方承诺遵守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WTO”)的所有规则和协议,包括但不限于《关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货物贸易多边协议》(GATT)等。
第二条遵守义务甲方承诺在与乙方的合作中,将严格遵守WTO的各项规定,不采取任何违反WTO规则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倾销、补贴、技术壁垒等。
第三条透明度甲方承诺在与乙方的合作过程中,保持高度的透明度,及时通报与WTO 相关的政策变动、贸易措施等信息。
第四条争端解决甲方承诺在出现与WTO规则相关的争端时,将优先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寻求解决,避免采取单边措施。
第五条信息共享甲方承诺与乙方共享与WTO相关的信息和资源,以促进双方在国际贸易中的合作与发展。
第六条持续改进甲方承诺不断审视和改进自身的贸易政策和实践,以适应WTO规则的发展和国际贸易的新趋势。
第七条违约责任如甲方违反本承诺书中的任何条款,甲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第八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和终止均需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第九条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本协议的解释、适用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适用[甲方所在国家]法律。
双方因本协议产生的任何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交[甲方所在国家]有管辖权的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条其他本承诺书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代表(签字):____________日期:____年__月__日乙方代表(签字):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月__日。
wto 争端解决机制
WTO争端解决机制介绍什么是WTO争端解决机制?WTO(World Trade Organization,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是WTO的核心组成部分,负责解决成员国之间在国际贸易方面的争端。
这个机制的设立旨在促进成员国之间的贸易自由化,并确保国际贸易规则的公平和透明。
为什么需要WTO争端解决机制?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存在是因为在国际贸易中,成员国之间常常出现贸易纠纷。
这些纠纷可能涉及贸易壁垒、进口关税、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问题。
如果没有一个独立的、公平的机构来解决这些争端,那么贸易纠纷将会变得难以解决,导致成员国之间的紧张关系加剧,最终可能对全球贸易体系产生严重的破坏性影响。
组成和机构争端解决机制的成员国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参与方主要是WTO的成员国,目前共有164个成员国。
每个成员国都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参与争端解决机制的权利。
成员国可以在争端解决机制的框架下提起诉讼,也可以作为被告方来应对诉讼。
争端解决机构的组成争端解决机制由多个机构组成,其中包括:1.争端解决理事会(Dispute Settlement Body,DSB):争端解决理事会是争端解决机制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接受投诉、组建争端解决小组、审核报告等重要职能。
2.争端解决小组(Dispute Settlement Panel):争端解决小组是一个由专家组成的小组,负责调查和裁决争端案件。
争端解决小组的成员由争端双方共同选择,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WTO秘书处将根据规定程序选择成员。
3.上诉机构(Appellate Body):上诉机构是争端解决机制的上级机构,负责对争端解决小组的裁决进行上诉审查。
上诉机构由7名成员组成,每个案件由3名成员组成的小组进行审查。
争端解决的程序递交投诉和建立争端解决小组WTO成员国可以递交投诉,表明另一成员国的某项贸易措施违反了国际贸易规则。
在接到投诉后,DSB将召开会议,并与当事国磋商是否合并或委托争端解决小组来解决纠纷。
WTO争端解决执行机制中的裁决履行制度
裁决履行制度是确保WTO争端解决机制有 效运行的重要环节,有助于维护国际贸易规 则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保障成员权益
通过裁决履行制度,可以确保败诉方履行其义务, 从而保障胜诉方的合法权益得到实现。
促进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
裁决履行制度有助于减少国际贸易中的不确 定性和风险,为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提供有 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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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乏有效监督和执行 机制
现有裁决履行制度缺乏有效的监督和 执行机制,使得一些成员方能够逃避 执行裁决,削弱了WTO争端解决机制 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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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复措施使用不当
在裁决未得到执行的情况下,申诉方 可以采取报复措施,但有时报复措施 使用不当,容易引发贸易战和贸易保 护主义,对国际贸易秩序造成负面影 响。
执行机构的职责与权力
执行裁决
执行机构负责具体执行DSB作出的裁决,包括要求成员方 修改或撤销违反WTO规则的措施、实施补偿措施等。
01
报告执行情况
执行机构需定期向DSB报告裁决的执行 情况,以便DSB及时了解并监督裁决的 履行情况。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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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监督机构
执行机构在裁决执行过程中,需协助 监督机构进行调查和评估,提供必要 的支持和协助。
申诉方提出设立专家组的申请后 ,DSB应在一定期限内设立专家 组。专家组的职权范围需经双方
同意。
上诉复审
专家组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间表 进行审理,包括听取双方陈述、 接收书面材料和举行听证会等。
审理案件
专家组在审理结束后,需向DSB 提交一份包含调查结果和结论的 报告。报告需经双方同意后公布 。
作出裁决
对违约方的减让或其他义务。
救济措施的申请与审查
WTO争端解决机制
争端解决机制是多边贸易体制的核心支柱,也是WTO对全球经济稳定性的独特贡献。
没有一套解决争端的方法,规则就无法实施,以规则为基础的体制就不会那么有效。
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强调法治,使得贸易体制更加安全和可预见。
该规则具有统一性、效率性和强制性的特点。
它具有自己的原则、机构和解决程序。
一、原则争端解决机制的基本原则是平等(equitable)、迅速(fast)、有效佗1^戊20)、双方接受(mutuallyacceptable)。
这个原则是经全体WTO的成员同意,如果他们认为其他成员正在违反贸易规则,受到贸易侵害的成员将使用多边争端解决机制,而不是采取单边行动,这意味着所有WTO的成员将遵守议定的程序和尊重裁决,不管是受到贸易侵害的成员还是违反议定的成员。
在关贸总协定及WTO 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程序方面与法庭有一定的相似的地方,但最大的区别在于首先在引起贸易争端的成员国之间进行磋商,并自行解决贸易争端。
因此,在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第一阶段是由国家政府之间进行贸易磋商,甚至当案件已经发展到其他阶段时仍然可以进行磋商和调解。
二、机构争端解决机制机构是由〃专家组(Pa nel)”组成的。
专家组由3名(有时是5名)来自不同国家的专家组成,负责审查证据并决定谁是谁非。
专家组报告提交给争端解决机构(Disput SettlementBody,DSB),该机构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才能否决这一报告。
每一个案件的专家组成员可以从一份常备的符合资格的候选人名单中选择,或从其他地方选择。
他们以个人身份任职,不能接受任何政府的指示,进行斡旋、调解或调停。
三、特点(一)统一性在DSU执行之前,自1947年到1994年12月31日的GATT实践,有争端的各方依据GATT第22、23条的规定,也可以选择1947年以后陆续制定的GATT各具体协议中有关解决争议的特别规定和程序来解决争端,但他们之间缺乏衔接机制,无法协调。
1995年1月1日DSU得以执行以后,所有的经济贸易争端都纳入到DSU 的规则之中解决,诞生了统一的争端解决机制。
论WTO争端解决中商业秘密信息的保护
目标 以及 与 程序 正 当性 的关 系 如何 ?WT O协 定 的相
关 规则 与争 端解 决 的实践 存在 哪些 问题 , 以及如何 进 行 完善 ?
已有文 献对 于这 些 问题 的研究 至今 仍 不够充 分 ,
相 比而言 , 拿 大 在 其 对 D U 的 改 革 建 议 中给 加 S 出 的定义 比较 合 理 、 延 。它 规定 , 业秘 密 信 息 是 周 商
论 WT O争端解决 中商业秘密信息 的保护
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 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比如产 品工艺流程 、 配方、 货源情报 、 客户名单 、 管理方法等 等。世界大多数 国家关 于商业秘密 的立法也大致如
此规定 。很 多学 者 认 为 , 商业 秘 密具 有 新 颖 性 、 密 秘
① ② 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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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 O争端解决机制 中的秘 密信 息根据来 源不同可以分为 商业秘 密信息和政府机 密信 息 , 本文的研 究仅 限于对商业秘 密信息的保护。 Poeu s o T e r et n f u n s C n dn a I o a o , tc m n 2 W / S 7/ P 6 . r d r r h o co s e of etl n r t n a ah e t , T D 2 3 R, 17 c ef P t i oB i s i i fmi t C n i tno Cn d eI p v et f i ue el e t n e t d g A nx1 WT o . N D / / 1 2 n 20 . o tb i a aa o h r e n o Ds t Ste n U dra i , n e , O D c T / S W 4 , 4J . 0 3 r uo f tt m o m p tm sn n a
解决国际贸易纠纷与争议的法律依据
解决国际贸易纠纷与争议的法律依据引言在全球化背景下,国际贸易发展迅速,各国之间的贸易往来不断增加。
然而,由于各国之间存在着不同的经济体制、法律体系和文化传统,国际贸易纠纷和争议也频繁发生。
为了解决这些纠纷和争议,国际社会形成了一系列法律依据和机制,以确保贸易关系的稳定和公平。
本文将介绍解决国际贸易纠纷与争议的法律依据和相关机制,并探讨其应用和不足之处。
国际贸易纠纷解决机制为了解决国际贸易纠纷和争议,国际社会建立了多个机构和机制,其中最重要的是世界贸易组织(WTO)。
世界贸易组织(WTO)世界贸易组织是全球最重要的国际贸易组织,成立于1995年,致力于促进和监管国际贸易。
WTO为解决国际贸易争端提供了一个正式的法律框架,主要依据是《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安排》(DSU)。
DSU确立了争端解决机制,它包括三个阶段咨询、专家组和上诉。
在咨询阶段,当一国认为另一国的贸易政策违反了WTO规则时,可以向对方提出咨询请求,双方通过谈判和协商解决争端。
如果双方不能达成一致,可以进入下一阶段。
在专家组阶段,当争端无法通过咨询解决时,双方可以请求成立专家组进行调查和裁决。
专家组由WTO成员国指定的专家组成,负责审查案件并发表裁决报告。
当争端各方对专家组裁决不满意时,可以进入上诉阶段。
WTO 设有上诉机构,负责审查对专家组裁决的上诉。
上诉机构的裁决是最终和具有约束力的。
区域和双边协议除了WTO之外,许多国家还通过区域和双边协议解决贸易纠纷。
这些协议可以包括贸易投诉机制、争端解决机制和调解等程序。
例如,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和欧盟与其他国家之间的贸易协定都包含了争端解决机制,以便纠正贸易争端和不公平行为。
国际仲裁和调解除了国际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和协议外,国际仲裁和调解也是解决国际贸易纠纷的一种常用方式。
国际商会国际仲裁庭(ICC)、伦敦国际仲裁院等都是国际贸易仲裁常用的机构。
仲裁和调解的优势在于相对较快的速度和较高的保密性,可以根据当事各方的需求灵活调整程序和程序。
法律知识:国际贸易和投资中的交叉解决争议机制
法律知识:国际贸易和投资中的交叉解决争议机制随着国际贸易和投资的不断发展,各国之间的合作和交流也越来越频繁。
然而,在贸易和投资中也会出现一些争议,这些争议可能由于不同的文化背景、法律制度、经济利益等原因产生。
为了解决这些争议,国际社会逐渐建立了一些交叉解决争议机制,旨在有效地促进国际贸易和投资的发展。
一、交叉解决争议机制的类型在国际贸易和投资中,主要有三种交叉解决争议机制:政府间机制、私营机制和混合机制。
政府间机制:这种机制是由国家政府之间进行解决争议的方式。
例如,世界贸易组织(WTO)设有贸易争端解决机制(DSM),其目的是通过协商、调解、仲裁和裁决等方式解决贸易争端。
私营机制:这种机制是由私营部门中的组织或个人之间进行解决争议的方式。
例如,国际商会(ICC)设有仲裁规则,可以解决涉及公司之间的商业争议。
混合机制:这种机制是政府和私营部门共同参与,共同管理的机制。
例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设有知识产权争端解决机制,可以解决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争议。
二、交叉解决争议机制的作用交叉解决争议机制在国际贸易和投资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首先,交叉解决争议机制有助于解决贸易和投资中的争端,可以为当事方提供明确的解决方案,促进争端迅速得到解决。
其次,交叉解决争议机制可以维护国际法治,保护贸易和投资的公平性和稳定性。
最后,交叉解决争议机制有助于增强国际合作和互信,有利于营造一个良好的国际贸易和投资环境。
例如,世界贸易组织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DSM)通过多边协商、调解、仲裁和裁决等方式维护贸易规则。
该机制的作用是保护贸易自由,解决贸易争端,维持贸易稳定。
相比其他机构,世贸组织是全球最大的多边贸易组织,被认为是国际贸易规则的守护者。
三、交叉解决争议机制的优缺点交叉解决争议机制作为解决国际贸易和投资中争端的一种方式,特点明显,各自都有其优点和缺点。
优点:1.公正性高:交叉解决争议机制通常采用公正的裁决机制,对当事人公平对待,维护贸易和投资的公平性和稳定性。
国际贸易的基本规则及其条款争议解决
国际贸易的基本规则及其条款争议解决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国际贸易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之一。
然而,由于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文化、经济差异等因素,国际贸易也面临着很多的挑战和问题。
为此,国际贸易的基本规则及其条款的制定和解决争议机制的建立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国际贸易的基本规则国际贸易的基本规则主要包括国际贸易的自由化、公正、非歧视和透明等方面。
具体来说,这些规则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1、关税和贸易总协定(GATT)关税和贸易总协定(GATT)是一个国际贸易自由化的多边协议,旨在推动全球贸易自由化和关税降低。
该协议强调贸易自由化的重要性,规定了减低关税、取消一些非关税措施和减轻一些非关税措施的原则。
2、世界贸易组织(WTO)世界贸易组织(WTO)是一个为推动全球贸易自由化而成立的国际组织,其成员达到了160多个国家。
WTO通过规则制定和贸易谈判来推动全球贸易自由化,维护公正竞争,避免贸易歧视,促进贸易和平。
3、自由贸易区(FTA)自由贸易区(FTA)是指两个或多个国家之间减少或取消进口和出口关税的地区。
FTA的成立旨在促进自由贸易、提高国际贸易的效率和减少贸易歧视。
二、国际贸易的条款争议解决国际贸易中产生的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争端解决机制等方式进行解决。
1、协商首先,当出现任何国际贸易的问题时,各国可以通过和平协商解决。
通过协商的方式,各国可以更好地了解和尊重对方的利益,从而达成共识,解决问题。
2、调解其次,双方可以选择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
调解是指利用第三方机构或人员作为中介,促使双方就争议达成协议。
调解的优点是可以更快地解决争端,而且可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麻烦。
3、争端解决机制(DSM)当协商和调解无法解决争端时,可以根据世界贸易组织(WTO)规定的争端解决机制(DSM)来解决纠纷。
DSM是指在WTO成立的条件下,当各成员国之间的贸易争端无法解决时,各国可以向多边贸易协商机构提出申诉,根据规定的程序进行争端解决。
国际贸易纠纷的解决及方式
国际贸易纠纷的解决及方式国际贸易纠纷是指在国际贸易活动中,由于各方在贸易条件、合同履行等方面出现争议而导致的纠纷。
解决这些纠纷是维护正常贸易秩序、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任务。
下面将介绍一些常见的国际贸易纠纷解决方式。
1. 协商解决协商解决是最常见的国际贸易纠纷解决方式之一。
当各方在贸易中出现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来寻求解决方案。
协商解决的优势在于能够充分考虑各方的利益,促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减轻纠纷对双方的损失。
协商解决还可以通过对话沟通,增进各方之间的了解和信任,为今后的合作奠定基础。
2. 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世界贸易组织(WTO)设立了争端解决机制,成为国际贸易纠纷解决的重要平台。
根据该机制,各成员国可以向WTO提起争端解决申请,WTO将组织争端解决小组进行调查和裁决。
该机制的优势在于具有公正、透明的特点,可以确保各方的权益得到合理保护。
通过争端解决机制,各成员国可以避免采取单边行动,以合理、公正的方式解决贸易纠纷。
3. 仲裁解决仲裁解决是一种非诉讼的纠纷解决方式,将贸易纠纷提交给独立第三方进行裁决。
通过仲裁解决,各方可以避免长时间的诉讼过程和高额的法律费用。
仲裁的裁决结果具有强制执行力,有利于各方达到争议解决的目的。
仲裁还能够确保纠纷解决的保密性,以维护双方商业机密。
4. 司法诉讼解决当贸易纠纷无法通过协商、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或仲裁解决时,可以通过司法诉讼来解决。
各方可以向国际法院或各国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程序来解决争议。
司法诉讼具有正式性和法律效力,并能够对纠纷进行全面调查和裁决。
司法程序通常较为耗时和费用高昂,尤其是涉及跨国纠纷时,还需要解决不同法律体系的问题。
,国际贸易纠纷的解决方式有协商解决、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仲裁解决和司法诉讼解决等。
不同的解决方式有其优势和适用场景,各方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方式来解决纠纷,促进国际贸易的有序发展。
世界贸易组织有哪些权利与义务
世界贸易组织有哪些权利与义务 你知道世界贸易组织吗?世界贸易组织,即全球性的世界贸易组织,成⽴于1995年1⽉1⽇,是全球性的独⽴于联合国的永久性国际组织,被称为“经济联合国”。
下⾯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世界贸易组织的相关法律知识。
世界贸易组织的权利与义务 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基本权利: (1)能使产品和服务及知识产权在150个成员中享受⽆条件、多边、永久和稳定的最惠国待遇以及国民待遇; (2)对⼤多数发达国家出⼝的⼯业品及半制成品受普惠制待遇; (3)享受发展中国家成员的⼤多数优惠或过渡期安排; (4)享受其他世贸组织成员开放或扩⼤货物、服务市场准⼊的利益; (5)利⽤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公平、客观、合理地解决与其他国家的经贸摩擦,营造良好的经贸发展环境; (6)参加多边贸易体制的活动获得国际经贸规则的决策权; (7)享受世贸组织成员利⽤各项规则、采取例外、保证措施等促进本国经贸发展的权利。
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基本义务: (1)在货物、服务、知识产权等⽅⾯,依世贸组织规定,给予其他成员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 (2)依世贸组织相关协议规定,扩⼤货物、服务的市场准⼊程度,即具体要求降低关税和规范⾮关税措施,逐步扩⼤服务贸易市场开放; (3)按《知识产权协定》规定进⼀步规范知识产权保护; (4)按争端解决机制与其他成员公正地解决贸易摩擦,不能搞单边报复; (5)增加贸易政策、法规的透明度; (6)规范货物贸易中对外资的投资措施; (7)按在世界出⼝中所占⽐例缴纳⼀定会费。
相关阅读: 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 随着国际社会经济贸易的不断发展,国际经贸领域的贸易战也⽇见频繁。
在解决国际经济贸易纠纷⽅⾯,世界贸易组织⾃成⽴以来就发挥着重要作⽤。
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构是事会,该机构负责处理围绕乌拉圭回合最后⽂件所包括的任何协定或协议⽽产⽣的争端。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承诺,在发⽣贸易争端时,当事各⽅不应采取单边⾏动对抗,⽽是通过争端解决机制寻求救济并遵守其规则及其所做出的裁决。
论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第三方”制度(一)
论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第三方”制度(一)内容提要:中国加入WTO后,必将利用其争端解决机制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第三方”是WTO 争端解决机制中的一项特色制度。
本文希望通过对“第三方”制度概况的介绍,能引起各界对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第三方”制度的重视和研究热情,为我国入世后利用这一机制创造更优良的法律环境。
关键词:WTO,第三方,争端解决,第三人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有一个非常有特色的“第三方”制度。
自1995年1月1日世界贸易组织成立以来,截至2002年2月25日,WTO争端解决机构(DisputeSettlementBody,以下简称DSB)已受理争端解决案件244例,其中92起案件由73个专家组处理.这些案件中,大多数都有“第三方”介入,仅在2001年结案的13个案件中,每一个案件都有“第三方(thirdparty)”参与。
其实,在DSB成立之初的第一个由专家组受理的委内瑞拉和巴西诉美国关于汽油标准纠纷案中,就已出现了第三方。
当时澳大利亚、加拿大、欧共体和挪威保留作为第三方加入争议解决的权利。
那么,到底何谓“第三方”?其声明保留的“第三方权利”具体又有哪些?“第三方”制度的意义和目的有何在?本文拟对这些问题作粗浅的分析。
WTO《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协定》(UnderstandingonRulesandProceduresGoverningtheSettlementofDispute,以下简称DSU)第10条第2款对“第三方”作出了简单的定义,即“对专家组审议的事项有实质利益(substantialinterest),且已将其利益通知DSB的成员”,据此定义,要成为第三方需具备以下条件:①必须是WTO成员;②对争议事件具有实质利益;③该争议已进入专家组程序;④该成员方已将其对争议事项有实质利益的意思通知了DSB.从这些条件来看,第一、三、四个条件都不是实质性要求,唯有第二个条件可以算是实质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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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争议解决中的当事方合作义务
WTO争议解决中的当事方合作义务
加拿大—飞机补贴案是一起关于WTO证据问题的典型案例。
它确立或澄清了许多证据规则。
该案涉及专家组寻求信息的权力、争端方在证据披露方面的合作义务、专家组作出不利推定的自由裁量权、商业秘密信息的保护等问题。
以往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加拿大—飞机补贴案中的实体问题,即使涉及证据问题也大多一笔带过。
由于证据问题是WTO争端解决程序中的核心问题,笔者试图通过对本案中证据问题的研究,厘清WTO专家组程序中的相关证据规则。
一、加拿大—飞机补贴案简介
1997年3月,巴西要求与加拿大政府就加拿大向民用飞机出口进行补贴一事进行磋商,此后双方并没有达成相互接受的争议解决方案。
1998年7月10日,巴西向WTO争端解决机构提出了设立专家组的申请。
专家组成立后,于次年3月12日提交了最终报告,并裁定加拿大的某些措施与《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以下简称SCM)第3.1(a)和第3.2条不符,但拒绝了巴西提出的加拿大出口发展公司(以下简称EDC)向加拿大地区飞机产业提供援助构成出口补贴的要求。
此后,加拿大和巴西分别提出上诉。
上诉机构维持了专家组的裁定。
1999年8月20日,争端解决机构通过了上诉机构报告和专家组报告。
在加拿大—飞机补贴案中,当事方的争议主要存在以下方面:第一,成员方的合作义务的内涵。
其中最主要的是合作义务是否
以初步案件(prima facie case)的确立为条件?第二,不利推定问题。
包括专家组作出不利推定的权力及其来源?不利推定的性质?作出不利推定是否以初步案件的确立为条件?第三,商业秘密信息(business confidential information)的保护问题。
它涉及如何平衡查明事实与保护商业秘密信息之间的关系。
二、证据披露方面的合作义务的内涵
(一)当事方的立场
巴西认为,依据DSU第3.10条关于成员方善意义务的规定①,被诉方负有提供信息的强制性义务,第13.1条赋予专家组寻求信息的权力并规定了WTO成员方与争端解决机构合作的义务②。
加拿大认为,专家组在以往已经充分地确立了这样的实践:接收当事人首次提交的文件材料和证据,进行首次实质性开庭审理,然后本文由收集整理再向当事人要求额外的证据或信息。
没有任何法律与实践的依据支持专家组成为调查委员会(commission of inquiry)之类的机构。
DSU的规定,GATT或WTO的先例都未认可被诉方的证据开示义务(discovery)③。
加拿大认可成员方的合作是WTO争议解决机制运作的基础,但认为不能因此免除申诉方的举证责任;在申诉方提供表面证据之前,被诉方没有义务提供证据,因此本案中被诉方的合作义务并没有开始④,为此引用了学者Kazazi的以下观点:“被诉方至少在申诉方提供了支持其主张的表面证据之前,不应被要求提供任何证据”[1]138。
(二)专家组及上诉机构的立场
专家组认为,依据DSU第13.1条,它有权力从它认为适当的个人或机构那里寻求信息,包括在具体案件中以它认为适当的方式寻求信息。
专家组承认,至少在接收到双方首次提供的文件材料之前寻求信息是不适当的,而且专家组至少基于首次提交的书面文件材料方可适当地决定需要寻求什么样的额外信息。
事实上,专家组认为,它是在收到当事人第二次提交的材料后,依据这些材料将一些相关事项记录在案,才行使自由裁量权,要求加拿大提供与其中的一些事项有关的详细信息。
因此,专家组认为它适当行使了第13条第1款项下的自由裁量权,并没有要求加拿大提供过分宽泛的信息。
而且,就本案涉及的所谓被禁止的出口补贴而言,考虑到申诉方在获取必要信息上存在困难,才向被诉方寻求信息。
上诉机构对DSU第13.1条的涵义进行了澄清:“尽管‘should’一词在会话中经常被用来表示劝导或表达倾向性,但它不总是这样使用。
它也可以用于‘表达义务或责任’——同样地,我们认为第13条第1款第3句中的‘should’一词是在规范意义上,而非在劝导意义上被使用。
”
上诉机构认为,即使当事方无法律上向专家组提供信息的强制义务,那些阻碍专家组获取信息的行为也是违反了DSU第3.10条规定的善意解决争端的成员方义务,且阻碍了包含DSU在内的规则规定的解决他们之间争议的成员方基本权利。
WTO上诉机构将第13.1条与第3.10条结合起来加以分析,最终认定:加拿大有向专家组提交相关信息的义务,并且提出“我们认为当事方依据第13.1条应专家组要求提供信息的义务应当是成员方依据第3.10条所承担的广泛义务的一种特殊表达”。
(三)评析
1.合作的强制性。
当事方在证据披露方面的合作义务是WTO争议解决善意原则的具体体现,对于WTO专家组程序的公平有效运作至关重要,如果成员方可以拒绝提供所要求的信息,那么专家组寻求信息的权力将无法充分实现,依据DSU第11条客观评价事实的能力也将受到严重损害。
而其他国际性司法机构(或准司法机构)比如ICSID的规则与实践也表明当事方合作义务的必要,派内森教授对此评价道:“在加拿大飞机补贴案中,上诉机构已受到国际法其他领域司法机构所确认的合作义务的影响。
ICSID作为解决政府与国外投资者之间争端解决的专门机构,在该中心规约第23条的和解程序中特别规定了提供信息的义务”[2]291。
在该案中,上诉机构针对加拿大拒绝向专家组提供相关信息的做法予以否定,它澄清并强调了当事方合作义务,包括违反义务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