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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区别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对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的请求权,因而起诉参加到已开始的诉讼中来的人。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一、三个条件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具备以下3个条件:(一)他人之间的诉讼正在进行。
如他人之间对民事权益、经济权益有争议没有形成诉讼的,属于诉讼外的争议,诉讼外的争议如果侵害了第三人的利益,第三人有权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但不是要求参加诉讼。
因为诉讼尚未开始,谈不到参加诉讼的问题,只有在他人之间的民事权益、经济权益的争议已经形成诉讼,而诉讼程序又在进行中,第三人才能参加诉讼。
(二)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全部或部分享有独立的实体权利。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又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有全部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一种是有部分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至于第三人对于原诉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是否真正具有全部或者部分的独立请求权,则需在审理终结后才能确定。
(三)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以本诉的双方当事人为共同被告。
不以双方当事人共同被告,只以一方当事人为被告,而与另一方当事人利益一致的,则非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因为第三人既然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享有独立请求权,那么本诉当事人之间的诉讼,实质上也就是和第三人的权益发生矛盾,不论原告一方胜诉或被告一方胜诉,都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
因此,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针对双方当事人,对他们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有独立的请求权,提出参加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以他们为共同被告,自己则处于原告的地位,享有原告的一切诉讼权利,承担原告的一切诉讼义务。
二、注意事项(一)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必须交纳诉讼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六条规定:“原告提出两个以上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需要合并审理的,案件受理费根据不同的诉讼请求分别计算收取”。
法律文书的送达方式
法律文书的送达方式现行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有6种,分别是: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
以下为简要分析:(一)直接送达直接送达是指执行送达任务的司法警察或书记员,将应当送达的诉讼文书,直接交付给受送达人签收的送达方式。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收日期即送达日期。
诉讼文书以直接送达为原则,直接送达是最基本的送达方式。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以下情况都属于直接送达:1、受送达人是公民的,应当由本人签收;本人不在的,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2、受送达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3、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诉讼代理人签收;(不可留置送达)4、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注意:离婚案件的诉讼文书,如果受送达的一方当事人不在时,不宜交由另一方当事人签收。
(二)留置送达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拒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的送达方式。
留置送达与直接送达具有同等的效力。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其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将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注意:1、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拒绝签收或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2、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可以向其诉讼代理人送达。
受送达人指定诉讼代理人为代收人的,法院向诉讼代理人送达时,适用留置送达;3、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以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拒绝签收的,不适用留置送达。
当事人拒绝签收调解书,说明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调解书不发生法律效力。
民事诉讼送达规定有哪些
民事诉讼送达规定有哪些诉讼送达是民事诉讼中非常重要的环节,它是保障诉讼参与人权益的一项制度安排。
准确、及时的送达可以确保诉讼参与人充分了解诉讼进程和相关法律文书,有助于其维护合法权益和行使诉讼权利。
本文将讨论民事诉讼中的送达规定,包括送达范围、送达方式和送达效力等方面。
一、送达范围1. 原告送达被告在民事诉讼中,原告在提起诉讼后应当向被告送达诉状、开庭通知书和其他相关法律文书。
被告在收到这些文件后可以了解诉讼事项,并做出相应的应对措施。
2. 被告送达原告被告在自己提交答辩状后,应当向原告送达答辩状。
这样,原告就可以了解被告的辩诉意见,并有机会对其进行反驳。
3. 涉及第三人的送达若民事诉讼中涉及第三人的权益,法院也需要将相关法律文书送达给第三人,以确保其知情权和诉讼参与权。
二、送达方式1. 书面送达书面送达是最常见的送达方式,包括邮寄、挂号信、专人送达等。
在使用这种方式时,需要确保送达文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保留送达证明或收条等相关凭证。
2. 公告送达当被告的住所或工作单位无法找到或无法发送送达文件时,法院可以通过报刊、电视、互联网等方式进行公告送达。
公告送达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送达的及时性和可见性。
三、送达效力1. 送达的重要性送达是确保诉讼公正、满足法定诉讼程序和保障当事人的权益的基础环节。
只有当事人接收到法律文书并取得知悉的机会,才能行使其合法权益和受到保护。
2. 送达的法律效力送达文件之日起,被送达人即认定知晓文件内容。
送达的证明将成为法院审理案件的重要证据,并对当事人的权益产生法律效力。
3. 送达的视为送达在一些情况下,即使无法直接送达给当事人,一定的取代方式也被视同为送达,例如公告送达和视为送达等。
四、送达的时间限制1. 送达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送达期限一般为15天。
被告接收到法律文书之日起算,应在15天内作出回应或采取相应的法律行为。
2. 延长送达期限在特殊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或合理理由延长送达期限。
第三人在诉讼中的相关规定
第三人在诉讼中的相关规定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以上法律规定是关于诉讼第三人的规定。
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是同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他人之间正在进行的诉讼的人。
第三人因此可分为两种: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是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的请求权,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参加诉讼。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是与他人之间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利害关系,且以申请参加诉讼或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书面通知)。
两者比较突出的区别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一般处于辅助人的地位,参加诉讼活动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及时公正处理案件,因此不享有与处分实体权利有关的诉讼权利;即无权放弃、变更或者撤销诉讼请求。
除非人民法院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方享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有权提起诉讼。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处于当事人的地位,享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即有权放弃、变更或撤销诉讼请求。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即民诉意见。
第65条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这里的通知是书面通知)。
第66条规定:“在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出上诉。
但该第三人在一审中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区别
间的民事权益、经济权益的争议已经形成诉讼,而诉讼程序又在进行中,第三人才能参加诉讼。
(二)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全部或部分享有独立的实体权利。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又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有全部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一种是有部分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至于第三人对于原诉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是否真正具有全部或者部分的独立请求权,则需在审理终结后才能确定。
(三)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以本诉的双方当事人为共同被告。
不以双方当事人共同被告,只以一方当事人为被告,而与另一方当事人利益一致的,则非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因为第三人既然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享有独立请求权,那么本诉当事人之间的诉讼,实质上也就是和第三人的权益发生矛盾,不论原告一方胜诉或被告一方胜诉,都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
因此,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针对双方当事人,对他们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有独立的请求权,提出参加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以他们为共同被告,自己则处于原告的地位,享有原告的一切诉讼权利,承担原告的一切诉讼义务。
二、注意事项(一)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必须交纳诉讼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六条规定:“原告提出两个以上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需要合并审理的,案件受理费根据不同的诉讼请求分别计算收取”。
审判实践中,有一些审判人员,对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没有通知其交纳诉讼费用,就对其诉讼请求予以审理,这种做法应予纠正。
(二)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时,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对该第三人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
(三)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在准许原告撤诉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另行进行。
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开庭审理普通程序
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开庭审理普通程序一、开庭前的准备1.书记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入庭,将传票和出庭通知书交回附卷;已报到的证人到指定地点等候传唤,证人不得参加旁听,证人与证人之间不能在一起;2.书记员站立:现在宣布法庭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规定,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⑴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影;⑵不准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⑶不准发言、提问;⑷不准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它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⑸关闭无线通讯工具;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长给予口头警告、训诫;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就坐;审判长率合议庭人员从法官通道纵队步入审判台就坐4.书记员:坐下,报告审判长,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均已到庭如有缺席人员应当说明,准备就绪,请审判长开庭;二、正式开庭活动5、审判长:敲击法槌后宣布现在开庭;6、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当事人是法人的,核对法人名称和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系近亲属的,核对与当事人的关系;委托代理人系律师,核对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要求出示律师执业证和宣读委托书及代理权限;7、原告对被告方第三人出庭人员有无异议8、被告对原告方第三人出庭人员有无异议9、第三人,对原告方,被告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10、审判长: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经核对无误,且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没有异议,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准许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被告×××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公告送达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传票送达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0条的规定,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案件的审理11、审判长:今天是黎城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第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0条之规定,在本院第一审判庭,依法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与被告×××、第三人×××案由一案;不公开审理的应当说明理由12、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0条之规定,依法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和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担任法庭记录;13、审判长:现在向当事人交待诉讼中的权利、义务以及应当遵守的法庭纪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7条规定,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5条、第46条之规定,当事人有权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回避的权利;对合议庭以上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回避:⑴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⑵与本案有利害关系;⑶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所确定的主文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1条、第52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9条、第130条规定:原告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14、分别询问原告、被告、第三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刚才审判长交待的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和应当遵守的诉讼秩序听清楚了没有是否申请回避三、法庭调查15、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调查;16、审判长:原告陈述起诉的请求和理由,或者宣读起诉状代理人宣读起诉状的,询问原告对起诉内容有无补充;17、审判长:被告进行答辩或者宣读答辩状代理人宣读答辩状的,询问被告对起诉内容有无补充;18、审判长:第三人答辩陈述代理人答辩陈述的,询问第三人对起诉内容有无补充;审判长归纳当事人争议的焦点①……②……19、审判长:原告对审判长归纳的争议焦点有无异议被告对审判长归纳的争议焦点有无异议第三人对审判长归纳的争议焦点有无异议20、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21、审判长:现在由原告方出示证据;被告方进行质证;第三人进行质证;22、审判长:现在由被告方出示证据;原告方进行质证;第三人进行质证;23、审判长:现在由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方进行质证;被告方进行质证;24、审判长:原告方对证据有无新的意见25、审判长:被告方对证据有无新的意见26、审判长:第三人对证据有无新的意见人民法院依照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在这里出示,听取当事人意见,并可就调查收集该证据的情况予以说明27、传证人×××出庭作证;询问证人的身份查看身份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0条、第102条之规定,凡是知道案情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证人必须实事求是地作证,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的语言,如有意作伪证、假证的,要负法律责任;证人×××听清楚没有现在由证人×××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当事人提出向证人发问的,经法庭许可后进行28、原告对证人证言进行质证;被告对证人证言质证;第三人对证人证言质证必要时,可以让证人对质;合议庭成员需要对证人询问的在这里进行29、证人×××作证完毕,对记入笔录的证词核对后签名盖章;证人作证后可以参加旁听;审判长根据案情需要对当事人询问的在这里进行,对合议庭意见一致的证据进行认证,对暂时不能认证的证据,说明什么证据待合议庭评议后予以认证四、法庭辩论30、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围绕本案争议焦点,结合法庭调查的具体情况以及适用法律方面进行的综合性发言,辩论中应当实事求是,在法律范围内尊重客观事实,以理服人,不应涉及本案无关的问题和进行人身攻击,以求得对方的理解及法院的支持;31、审判长:现在由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表辩论意见;32、现在由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表辩论意见;33、现在由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表辩论意见;第二轮由审判长询问诉讼各方有无新的辩论意见,如有再进行二轮辩论34、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原告在辩论中提到了……;被告在辩论中认为……;第三人在辩论中的意见是……35、审判长:现在由当事人作最后陈述,陈述应当表明主要诉讼请求,是否改变诉讼请求,要求法院如何处理等内容;36、原告作最后陈述;37、被告作最后陈述;38、第三人作最后陈述;39、审判长:宣传有关法律知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8条之规定,判决前能够调解的可以进行调解;原告是否同意调解被告是否同意调解第三人是否同意调解各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可以休庭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将具体条款记入笔录,各方当事人在庭审记录中签字盖章,及时制作调解书送达;如有一方不同意调解的,继续审理40、审判长:由于原告或被告、第三人不同意调解;现在休庭,由合议庭评议,评议后继续开庭敲击法槌;五、宣判41、书记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各就各位,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就坐;坐下;42、审判长:敲击法槌后宣布现在继续开庭;本案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合议庭评议认为:①需要裁定的内容;②原告被告、第三人举出的什么证据符合证据的“三性”予以确认,采信,什么证据经合议庭评议不符合证据的“三性”不予采信;③对证人×××的证言符合或不符合具体内容予以确认采信或不予确认采信;④据此,合议庭对本案认定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4条的规定,现在宣判;43、书记员:全体起立;44、审判长:根据法律具体条款规定,判决如下:宣布判决主文内容,诉讼费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45、审判长:宣布坐下;宣告离婚判决后告知:原、被告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46、审判长:今天是口头宣判,原、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年月日上午时到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领取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在指定期间内未领取的,指定领取裁判文书期间界满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的上诉期从指定领取裁判文书期间届满之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上诉期限为十五日;47、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3条2、3款之规定,法庭笔录当庭宣读或者由当事人自己阅读,如认为笔录无误应当签名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书记员记明情况附卷;现在闭庭敲击法槌;对定期宣判的案件,适用以下程序:审判长:鉴于原、被告不同意调解,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本案定于年月日上午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宣判,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应当准时出庭;定期宣判的案件,定期宣判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的上诉期自定期宣判的次日起开始计算;当事人在定期宣判的日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不影响该裁判上诉期间的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3条2、3款之规定,法庭笔录当庭宣读或者由当事人自己阅读,如认为笔录无误应当签名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书记员记明情况附卷;现在休庭敲击法槌;。
民事诉讼法送达方式有哪些
民事诉讼法送达方式有哪些其实现在我国的民事审判工作的管理体制已经相对符合当代人们的需求了,在提高人民法院司法能力的同时也通过相关的法律监管体制加强了对于民事审判的整个管理过程。
民事审判最重要的法律参考依据就是我国的民事诉讼法,所以下面小编给大家普及的常识问题就是民事诉讼法送达方式有哪些?其实现在我国的民事审判工作的管理体制已经相对符合当代人们的需求了,在提高人民法院司法能力的同时也通过相关的法律监管体制加强了对于民事审判的整个管理过程。
民事审判最重要的法律参考依据就是我国的民事诉讼法,所以下面小编给大家普及的常识问题就是民事诉讼法送达方式有哪些?▲民事诉讼法送达方式有哪些?▲一、直接送达直接送达又称交付送达,是指人民法院派专人将诉讼文书直接交付给受送达人签收的送达方式。
直接送达是送达方式中最基本的方式,即凡是能够直接送达的,就应当直接送达,以防止拖延诉讼,保证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在一般情况下,受送达人是公民的,由该公民直接签收;该公民不在时可交由与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
但是,在离婚案件中,本人不在,如果家中没有其他成年家属,只有对方当事人的,不宜采用由对方当事人签收的方法,因为双方有利害关系;受送达人是法人的交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该法人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是其他组织的交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该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交由其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由代收人签收。
但是,调解书应当直接送交本人,不得由别人代收。
因为调解书一经接受,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如果不接受,即视为调解未能成立。
▲二、留置送达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无理拒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放置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产生送达的法律效力的送达方式。
《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受诉讼文书的。
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民事诉讼法院传票什么方式送达
Don't complain when you encounter difficulties. Since you can't change the past, try to change the future.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民事诉讼法院传票什么方式送达导读:传票送达方式主要有六种,包括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转交送达以及公告送达。
如果知道被告在外地具体地点,可以邮寄送达。
如拒绝签收,也可以留置送达。
在下落不明等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时才会采取公告送达。
一、民事诉讼法院传票什么方式送达1、直接送达:由法院的审判人员和书记员或司法警察将应送达的诉讼文书直接交付给受送达人本人、代理人或同住成年家属(对单位为法定代表人或专司收件的人)的送达方式。
2、委托送达:法院直接送达有困难,委托其它法院代为送达的送达方式。
它是直接送达的补充。
严格意义上讲委托送达不是一种独立的送达方式,它只是法院相互间的协助行为而已。
3、邮寄送达:法院送达人员将应送达的诉讼材料通过邮寄方式交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
实践表明,法院采用邮寄送达通常是受送达人住地离法院路途较远,直接送达有困难时所采用的一种送达方式。
4、留置送达:即直接交给被告,而被告拒不签收的情况下,将传票留在被依据,即视为已经送达。
5、转交送达:对军队中的军人以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人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部门或监所行政部门转交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
6、公告送达:又叫拟制送达。
指在报纸或其它载体上刊登公告,经过一定期限即产生送达效果的送达方式。
二、法院送达传票通常需要多长时间送达有很多种方式,如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等。
如果确实找不到人的,则会公告送达。
这是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第八十四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民事诉讼第三人传票如何送达?
Whoever you admire most in your heart, don't have to become that person, but use that person's spirit andmethods to become yourself.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民事诉讼第三人传票如何送达?只要第三人的身份确定,法院就应当向第三人送达,送达的方式一般都是分为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和转交送达。
包括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之内的所有的法律文书。
民事诉讼第三人传票如何送达?1、直接送达,又称交付送达,是指人民法院派专人将诉讼文书直接交付给受送达人签收的送达方式。
直接送达是送达方式中最基本的方式。
即是说凡是能够直接送达的,就应当直接送达,以防止拖延诉讼,保证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2、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无理拒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放置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产生送达的法律效力的送达方式。
3、委托送达,是指负责审理该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时,依法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
委托送达与直接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邮寄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将所送达的文书通过邮局并用挂号信寄给受送达人的方式。
实践表明,法院采用邮寄送达通常是受送达人住地离法院路途较远,直接送达有困难时所采用的一种送达方式。
5、转交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将诉讼文书送交受送达人所在单位代收,然后转交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
转交送达有三种情况:(1)受送人是军人,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2)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和劳动改造单位转交;(3)受送达人正在被劳动教养的,通过其劳动教养单位转交。
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并以其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时间为送达日期。
6、公告送达。
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采用公告送达必须是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时,才能使用。
民事诉讼法关于法律文方案送达有关规定
民事诉讼法关于法律文方案送达有关规定现代社会法制建设的核心目标是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而民事诉讼作为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方式,其效力和合法性依赖于法庭判决的正当性和公正性。
然而,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法律文书的准确送达是确保诉讼公正性的重要环节。
在民事诉讼法中,有关法律文书送达的规定对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进行通知或传递文件、书面陈述等事项时,必须进行有效且规定的送达,确保各方能够及时收到对方提供的文件信息。
法律文书送达的规定为司法保障提供了明确的操作指南。
首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法院对于民事诉讼案件中的重要文书必须亲自送达。
这意味着法院必须通过合法的方式亲自将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例如将文书递交给关于案件的各方当事人或其法定代表人。
其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法院对于非重要文书可以采取邮寄方式进行送达。
这一规定主要是针对一些例行性文件,如开庭通知书、案件受理通知书等。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将通过信函或邮件等方式向当事人寄送有关文书,确保送达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另外,对于无法找到当事人的情况,法院可以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无法找到或者拒绝收取法院送达的文书时,法院可以通过在报纸、电视、互联网等媒体上公告的方式进行送达。
这种方式保证了个别当事人无法规避法律文书送达的情况。
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还可以通过委托他人进行送达。
具体而言,当事人可以委托人民调解组织、律师事务所等合法机构,或者经当事人同意的其他途径,对法律文书进行送达。
这种方式较为灵活,适用于特殊情况下的送达需求,为当事人提供更多的选择。
总体而言,民事诉讼法关于法律文书送达的有关规定,强调了送达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公正性。
通过规范送达程序,有效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区别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对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的请求权,因而起诉参加到已开始的诉讼中来的人。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一、三个条件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具备以下3个条件:(一)他人之间的诉讼正在进行。
如他人之间对民事权益、经济权益有争议没有形成诉讼的,属于诉讼外的争议,诉讼外的争议如果侵害了第三人的利益,第三人有权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但不是要求参加诉讼。
因为诉讼尚未开始,谈不到参加诉讼的问题,只有在他人之间的民事权益、经济权益的争议已经形成诉讼,而诉讼程序又在进行中,第三人才能参加诉讼。
(二)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全部或部分享有独立的实体权利。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又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有全部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一种是有部分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至于第三人对于原诉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是否真正具有全部或者部分的独立请求权,则需在审理终结后才能确定。
(三)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以本诉的双方当事人为共同被告。
不以双方当事人共同被告,只以一方当事人为被告,而与另一方当事人利益一致的,则非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因为第三人既然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享有独立请求权,那么本诉当事人之间的诉讼,实质上也就是和第三人的权益发生矛盾,不论原告一方胜诉或被告一方胜诉,都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
因此,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针对双方当事人,对他们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有独立的请求权,提出参加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以他们为共同被告,自己则处于原告的地位,享有原告的一切诉讼权利,承担原告的一切诉讼义务。
二、注意事项(一)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必须交纳诉讼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六条规定:“原告提出两个以上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需要合并审理的,案件受理费根据不同的诉讼请求分别计算收取”。
起诉状的送达要求
起诉状的送达要求起诉状是民事诉讼中一份非常重要的文件,起诉状的送达要求是保障诉讼程序公正和透明的基础。
在起诉状的送达过程中,各方都应该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要求,以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一、送达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起诉状的送达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1. 邮寄递送:起诉状可以通过挂号信、快递等方式进行邮寄递送。
在送达时,寄件人应妥善保管好邮寄凭证,并提前告知对方当事人寄发起诉状的时间和地点。
2. 送达公告:当事人所在地的法院可以在报纸、公告栏等公共场所发布法院传票,将起诉状的内容公告于众。
但此种方式仅适用于无法确定当事人住所或工作地点的情况下。
3. 送达裁判文书:法院可以通过裁判文书的送达,将起诉状的内容告知对方当事人。
裁判文书的送达可以采用书面交付、挂号信、快递等多种途径。
二、送达要求在进行起诉状的送达时,必须满足以下几个要求:1. 送达对象清晰:起诉状的送达对象必须是被告一方自然人或法人单位。
在起诉状中需要明确指出对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或者工作地点等基本信息。
2. 送达时限规定:起诉状的送达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起诉状的送达时限为15日。
3. 送达材料完整:送达起诉状时必须将起诉状及相关证据材料一并送达。
只有在送达起诉状的同时提交相关证据,才能确保对方当事人了解完整的诉讼内容。
4. 送达证明保存:在完成送达后,必须妥善保存送达证明。
送达证明可以采用邮政局的回执、公证机关的公证书等形式。
送达证明是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重要证据之一,应予以妥善保管。
三、送达效力与效果起诉状的送达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和效果:1. 送达产生法律后果:在起诉状送达后,被告方即为知悉诉讼事项,相关法律后果将产生。
被告方有义务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答辩意见,并按照法院的规定参与诉讼。
2. 送达期限计算:起诉状送达的日期为计算期限的起始日期。
在起诉状送达后,各方当事人应根据法院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诉讼行为,确保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执行程序(六)
重点知识点代位执行、执行回转、参与分配和析产诉讼「代位申请执行」1.法院向第三人送达履行通知时,应当参照督促程序,该通知必须送达第三人。
2.第三人在收到履行通知后15日内应当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1)如果第三人对债权有异议,必须在收到履行通知后15日内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无须对异议进行实质审查。
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对第三人不得强制执行。
(2)如果第三人在指定期限内既没有提出异议,又不履行债务,法院可以对第三人的财产查封、变价,并交付给债权人,实现其利益。
3.如果该第三人也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但又享有对其他人的债权的,不得再代位执行。
4.若该第三人收到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债务,致使该财产不能追回的,除了在已经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责任外,还可追究其妨害执行的责任。
「参与分配」指在执行过程中,因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申请执行人以外的其他债权人凭借有效的执行根据加入到已经开始的执行过程中,使各个债权能够公平受偿的制度。
1.参与分配的适用条件(1)被申请人是公民或者其他组织,不包括法人。
当债务人是法人时适用破产程序。
(2)有多个申请人对该被申请人享有债权,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
(3)申请人必须取得生效的执行依据,起诉后尚未获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不具有参与分配的资格。
对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4)参与分配提起的时间: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提出。
2.参与分配的具体程序(1)发起主体: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出申请。
(2)主持法院:主持参与分配的法院应当是对债务人首先采取查封、扣押或冻结措施的法院。
(3)财产分配方案制作:参与分配开始后,执行法院应当制作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
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
民事撤诉的裁定应通知被告和第三人
正永驻人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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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司法 实践 中 , 人 民 法 院 往 往 只 把 撤 诉 裁 三人 。被告 的答辩 和第 三人 参与 诉讼 , 不 对 自己有 利的材 料和 证据 , 继续 为 日后 的
定通知原告一方 , 特别是 口头裁 定 , 几乎 不 仅是行使 自己的诉 讼权 利 , 也是 有利 于人 庭 审活动作最充 分的 准备 , 这无 疑加 重 了 向被告 和第 三人 宣告 , 并 认为 撤诉 是原 告 民 法 院 进 一 步 对 案 情 的 了解 , 掌 握 双 方 当 被告 和第 三人 的诉 讼 负担 , 使 当事人 对人 处分 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单方 面的行 事人及第三 人之 间争议 的焦 点 , 便 于人 民 民法 院的司法公正产生动摇 。
和第三人 的合 法诉 讼权 利 , 也是 与 宪法 和 些民事诉讼 中, 有的被告还会提起反诉 , 第 宣告或送达 , 这样可 以体现 当事人 , 在法律
民事诉讼法背道 而驰 的 。
三人 以 原 告 和 被 告 为 共 同 被 告 提 起 诉 讼 。 上的真正平等 , 确保 民事诉讼程序 的公正 。
关于传票送达手续的规定
关于传票送达手续的规定
1. 传票的送达方式
传票可通过以下方式送达:
(1) 直接送达: 由送达人员直接将传票交付被传人本人;
(2) 留置送达: 如被传人不在场,可将传票留置在其住所或工作单位,并告知其家人或同事;
(3) 邮寄送达: 通过挂号信函邮寄送达;
(4) 公告送达: 如无法通过上述方式送达,可在指定媒体上公告送达。
2. 送达期限
(1) 一般情况下,传票应在开庭日期的至少7天前送达被传人;
(2) 涉及境外人员时,送达期限应适当延长;
(3) 特殊紧急情况下,法院可缩短送达期限。
3. 送达证明
送达人员应制作送达回证,记录送达日期、方式、地点及被传人签收或拒收情况。
被传人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员应在回证上注明。
4. 补正送达
如发现原送达存在瑕疵,应及时补正送达,并制作补正送达回证。
补正送达的期限,可参照上述第2条规定。
5. 其他规定
(1) 被传人为单位的,传票应直接送达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
责人;
(2) 传票应当使用法院统一制式格式,并加盖法院印章;
(3) 传票送达应当按照诚实信用、效率便民的原则执行。
以上是关于传票送达手续的一些主要规定,具体操作时还应参照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要求执行。
民事诉讼法关于法律文书送达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节送达????第八十四条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五条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
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六条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第八十七条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八条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九条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
????第九十条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
????受送达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通过其所在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
????第九十一条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以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
法院专递五日三投流程
法院专递五日三投流程一、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交由国家邮政机构(以下简称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受送达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同意在指定的期间内到人民法院接受送达的;(二)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三)法律规定或者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约中约定有特别送达方式的。
二、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当事人起诉或者答辩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
当事人拒绝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不利后果,并记入笔录。
四、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内容应当包括送达地址的邮政编码、详细地址以及受送达人的联系电话等内容。
当事人要求对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的内容保密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保密。
当事人在一审、二审和执行终结前变更送达地址的,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告知人民法院。
五、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经人民法院告知后仍不提供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六、邮政机构按照当事人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的,应当在规定的日期内将回执退回人民法院。
邮政机构按照当事人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在五日内投送三次以上未能送达,通过电话或者其他联系方式又无法告知受送达人的,应当将邮件在规定的日期内退回人民法院,并说明退回的理由。
七、受送达人指定代收人的,指定代收人的签收视为受送达人本人签收。
邮政机构在受送达人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未能见到受送达人的,可以将邮件交给与受送达人同住的成年家属代收,但代收人是同一案件中另一方当事人的除外。
八、受送达人及其代收人应当在邮件回执上签名、盖章或者捺印。
受送达人及其代收人在签收时应当出示其有效身份证件并在回执上填写该证件的号码;受送达人及其代收人拒绝签收的,由邮政机构的投递员记明情况后将邮件退回人民法院。
法院送达传票的规定是怎样的
法院送达传票的规定是怎样的有些法律意识比较薄弱的公民,可能平时在生活当中,通过手机短信接收到所谓的法院的传票以后就开始心神不宁。
实际上之所以会发生这种情况,就是因为当事人本身不了解国家对于法院送达传票的规定,如果具备这一法律常识的话,就知道国家对于法院送达传票是有相关规定的,只要不符合,十有八九都是骗人的。
有些法律意识比较薄弱的公民,可能平时在生活当中,通过手机短信接收到所谓的法院的传票以后就开始心神不宁。
实际上之所以会发生这种情况,就是因为当事人本身不了解国家对于法院送达传票的规定,如果具备这一法律常识的话,就知道国家对于法院送达传票是有相关规定的,只要不符合,十有八九都是骗人的。
▲一、法院送达传票的规定是怎样的?传票是法院特定程序及诉讼开始时发出的书面通知。
传票的送达方式有以下几种方式:1、直接送达,又称交付送达,是指人民法院派专人将诉讼文书直接交付给受送达人签收的送达方式。
直接送达是送达方式中最基本的方式。
即是说凡是能够直接送达的,就应当直接送达,以防止拖延诉讼,保证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2、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无理拒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放置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产生送达的法律效力的送达方式。
3、委托送达,是指负责审理该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时,依法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
委托送达与直接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邮寄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将所送达的文书通过邮局并用挂号信寄给受送达人的方式。
实践表明,法院采用邮寄送达通常是受送达人住地离法院路途较远,直接送达有困难时所采用的一种送达方式。
5、转交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将诉讼文书送交受送达人所在单位代收,然后转交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
转交送达有三种情况:(1)受送人是军人,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2)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和劳动改造单位转交;(3)受送达人正在被劳动教养的,通过其劳动教养单位转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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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第三人传票如何送达?
小编希望民事诉讼第三人传票如何送达?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必要请您下载收藏以便备查,接下来我们继续阅读。
民事诉讼第三人传票如何送达?
1、直接送达,又称交付送达,是指人民法院派专人将诉讼文书直接交付给受送达人签收的送达方式。
直接送达是送达方式中最基本的方式。
即是说凡是能够直接送达的,就应当直接送达,以防止拖延诉讼,保证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2、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无理拒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放置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产生送达的法律效力的送达方式。
3、委托送达,是指负责审理该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时,依法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
委托送达与直接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邮寄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将所送达的文书通过邮局并用挂号信寄给受送达人的方式。
实践表明,法院采用邮寄送达通常是受送达人住地离法院路途较远,直接送达有困难时所采用的一种送达方式。
5、转交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将诉讼文书送交受送达人所在单位代收,然后转交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
转交送达有三种情况:
(1)受送人是军人,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
(2)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和劳动改造单位转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