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市区公共交通组织管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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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惠州市委、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交通业发展的意见

中共惠州市委、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交通业发展的意见

中共惠州市委、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交通业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1.12•【字号】惠市委发[2007]2号•【施行日期】2007.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中共惠州市委、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交通业发展的意见(惠市委发〔2007〕2号2007年1月12日)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我市“十一五”规划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快交通业发展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快我市交通业发展的重大意义、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一)重大意义。

交通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先行官”。

改革开放特别是“十五”时期以来,交通业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

我市公路、港口航道、铁路等交通基础设施日臻完善,综合运输能力明显增强,有力地促进了我市经济社会的全面快速发展。

当前,我市工业化、城镇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加快,对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发展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我市交通发展正处于由初步运输化向完善运输化转变的关键时期。

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市交通业发展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是交通基础设施总量和总体运输能力不足,各种运输方式不协调,交通运输设施技术水平较低,交通可持续发展能力有待提高,大交通发展格局尚未真正形成等,与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需要不相适应。

发展大交通,促进大发展,是我市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是建设经济强市和提高区域竞争力的必然要求,是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从全局和战略高度重视交通工作,抢抓机遇,开拓创新,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推动我市交通业的新发展。

(二)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推动体制创新、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形成大交通发展格局,推进交通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加强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综合治理的十项措施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加强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综合治理的十项措施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加强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综合治理的十项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0.08•【字号】惠府办〔2021〕9号•【施行日期】2021.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城市管理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加强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综合治理的十项措施的通知惠府办〔2021〕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惠州市加强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综合治理的十项措施》业经十二届179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公安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0月8日惠州市加强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综合治理的十项措施近年来,我市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以下简称摩电)道路交通事故高发多发,死伤人数位居各类交通事故首位,成为影响和左右我市交通安全形势乃至安全生产形势最直接、最明显、最重要的因素,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省、市有关工作部署,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综合治理工作,全面净化摩电通行秩序,压降摩电交通事故特别是致人伤亡事故,推动交通安全形势持续好转,提出以下十项措施:一、加强摩电协同共治各级要将摩电治理工作纳入党政工作要点,就防范道路安全风险重要工作开展专题研究,强化部署、加强督办。

各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紧密协调联动,在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和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道安联)的统筹领导下,共同加强摩电治理工作,积极构建“党政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协同共治”的治理架构,加速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格局。

二、建立涉摩电交通事故研判预警和挂牌整治机制市、县(区)两级安委会、道安联要定期分析研判辖区摩电交通事故的动态特点,对摩电事故多发、交通安全隐患突出的县(区)和乡镇(街道),要及时向辖区党委、政府发布预警通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城中心区公交站点设施管理规定》的通知-惠府办〔2015〕18号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城中心区公交站点设施管理规定》的通知-惠府办〔2015〕18号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城中心区公交站点设施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城中心区公交站点设施管理规定》的通知惠府办〔2015〕1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惠城中心区公交站点设施管理规定》业经十一届10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6月29日惠城中心区公交站点设施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惠城中心区公共交通站点服务设施(以下简称公交站点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提高公交站点设施的服务水平,促进城市公共交通的发展,根据《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第126号)、《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第13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交站点设施属社会公用服务设施,是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之一,由站台(位)、候车亭、站牌架、公共信息牌、休息凳和盲人道等设施构成。

其中,站台(位)、站牌架是公交站点设施的必备组成部分。

候车亭、公共信息牌、休息凳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

第三条在惠城中心区内公交站点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维护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惠城中心区公交站点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公用事业、公安交警、财政、公路、园林、城管执法、供电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公交站点设施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配合做好城市公交站点及设施的规划管理工作;(二)市公用事业、公路部门负责配合做好城市道路及公路公交站点设施建设施工配套保障工作,并为公交站点设施建设施工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三)市公安交警部门负责为相关公交站点设施设置、建设和运营提供相应交通管制保障;(四)市财政部门负责将政府投资的公交站点设施规划、建设、维护及管理费用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做好资金审批及核拨工作;(五)市供电部门负责做好公交站点设施用电规划和设置,并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参照公益事业用电收费标准制定公交站点设施用电收费标准;(六)市园林部门负责配合做好公交站点设施建设过程中的城市绿化迁移及复绿工作;(七)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做好公交站点设施周边无照流动设摊摆卖和乱搭建违法建筑的执法管理。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1.29•【字号】惠府[2014]14号•【施行日期】2014.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惠府〔2014〕1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3〕36号)精神,进一步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全面提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水平,为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健全工作组织机构(一)强化县、区政府主体责任。

强化县、区政府属地管理责任,结合实际,出台道路交通安全的各项措施,认真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专项行动。

要落实道路交通安全“一岗双责”责任制,建立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责任机制,逐步形成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协调联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格局。

对交通事故相对突出的地区和部门,要实行约谈、挂牌督办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制度,不仅要追究肇事者的直接责任,还要追究地方政府和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责任。

(二)加强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机制建设。

各县、区要以加强县、镇(乡)政府预防道路交通事故联席会议制度建设为重点,进一步完善协调工作机制;以农村交通安全服务点建设为重点,构建完善的农村交通安全管理服务体系;以落实客货运输企业主体责任、强化重点车辆源头管理、推进道路交通宣传教育和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为重点,制订本地区中长期道路交通安全规划,着力解决制约和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源头性、基础性和根本性问题,构建权责一致、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协调联动机制。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相关制度的通知-惠府办〔2015〕15号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相关制度的通知-惠府办〔2015〕15号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相关制度的通知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相关制度的通知惠府办〔2015〕1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惠州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惠州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惠州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制度》、《惠州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集体讨论制度》、《惠州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公众参与监督制度》和《惠州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业经十一届10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法制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5月27日惠州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管理,确保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合理可行、协调衔接、制度配套,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及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市县(区)政府依法行政的意见》(粤府〔2007〕8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是指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的调整情况,每隔两年对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的一项管理活动。

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相抵触或者不一致的,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清理结果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对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定期组织清理,清理责任主体为具体负责执行规范性文件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道路交通安全问题挂牌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道路交通安全问题挂牌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道路交通安全问题挂牌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3.25•【字号】惠府办函〔2024〕17号•【施行日期】2024.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道路交通安全问题挂牌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惠府办函〔2024〕1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惠州市道路交通安全问题挂牌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3月25日惠州市道路交通安全问题挂牌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为切实解决我市2023年以来道路交通安全形势严峻、部分地区事故风险较高、道路安全隐患突出、重点车辆隐患存量较多、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国省道秩序管理不到位、摩电治理不到位、重点违法整治不到位等问题,结合全市“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部署,全力守护交通生命线、群众平安路,有效遏制交通事故多发势头,确保如期顺利摘牌,根据省道安办《关于挂牌整治惠州市道路交通安全问题的通知》(粤道安办〔2024〕16号)有关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工作任务目标通过开展为期12个月的挂牌整治,补齐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短板,努力实现交通事故明显下降、安全隐患明显减少、通行秩序明显好转、管控效能明显提升的总体目标。

(一)交通事故明显下降。

全市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同比下降10%以上,其中博罗县、惠城区、惠阳区交通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同比下降13%以上,营运车辆交通责任事故同比下降10%以上,全市涉摩电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同比下降10%以上,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起数同比下降,不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二)安全隐患明显减少。

完成“2.8”“12.1”等较大事故发生路段,404处无中心隔离、无机非隔离的“双无”路段和73处伤亡3人及以上的事故多发路口路段隐患治理,近3年发生亡人交通事故较多的路侧险要路段和中央隔离设施缺失路段要全部落实防护隔离设施,夜间事故多发路段主动发光设施应上尽上,路灯应亮尽亮,长下坡路段限速标志和减速带应设尽设,正面相撞交通事故多发的双向四车道路段中央隔离应隔尽隔、掉头口能封尽封,流量较大、碰撞事故高发的路段特别是国省道中心镇街路段机非隔离设施应设尽设。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实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实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实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城市交通运输【发文字号】惠府办[2014]7号【发布部门】惠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02.27【实施日期】2014.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实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办法》的通知(惠府办〔2014〕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惠州市实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办法》业经十一届5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公用事业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2月27日惠州市实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原国家建设部《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惠州市开展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公告》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乡镇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包括:车行道、人行道、人行地下通道、隔离带、路肩、边坡、交通广场、路灯照明设施等。

城市桥梁及附属设施包括:立体交叉桥、高架路、桥、隧道、涵洞、过街人行天桥、护栏、桥柱、路灯照明设施等。

第三条凡在惠州市、县(区)城市、乡镇规划区范围内从事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的,均适用本办法。

惠州市、县(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国道、省道、县道,参照本办法,按现行管理体制实施管理。

第四条城市道路管理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与建设、养护、管理并重和统一领导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城市道路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道路管理和科学技术水平。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规定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规定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2.21•【字号】惠府办〔2019〕1号•【施行日期】2019.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规定的通知惠府办〔2019〕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惠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规定》业经十二届79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司法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2月21日惠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规定第一条为了更好地处理规范性文件稳定性与有效性的关系,促进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和评估工作,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粤府令第93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市、县(区)政府依法行政的意见》(粤府〔2007〕85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包括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级行政机关内部工作制度、技术操作规程,以及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规定,不适用本规定。

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认定办法按照国家、省和《惠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实行有效期制度。

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应明确规定有效期,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3年;其他规范性文件除需要长期执行的外,一般应规定有效期。

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5年。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惠州市实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暂行办法》的决定(2009)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惠州市实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暂行办法》的决定(2009)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惠州市实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暂行办法》的决定(2009)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04•【字号】惠府[2009]27号•【施行日期】2009.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惠州市实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暂行办法》的决定(惠府〔2009〕2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2009年1月23日十届7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对《惠州市实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暂行办法》(惠府〔1997〕31号)作如下修改:一、标题修改为:《惠州市实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办法》。

二、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惠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第六条第二款中的“惠州市区城市规划区内道路实行分级管理”修改为“惠州市区惠城中心区(以下简称惠州市区)城市规划区内的道路实行分级管理”。

四、第十四条修改为:城市道路施工,实行工程质量监理制度。

承担城市道路工程质量监理单位,应当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资质等级。

城市道路工程竣工,须按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五、第二十五条修改为: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先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与城市桥梁的产权人签订保护协议,采取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种市政管线、电力线、电信线等,应当先经原设计单位提出技术安全意见,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惠州市水上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惠州市水上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惠州市水上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2.14•【字号】惠府办函〔2022〕11号•【施行日期】2022.0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惠州市水上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惠府办函〔2022〕1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为进一步强化我市水上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市政府决定建立惠州市水上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水上交通(含渔业船舶,下同)安全工作的部署要求,组织、协调、指导全市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综合研判全市水上交通安全形势,提出相关对策措施;组织协调全市水上交通安全重大整治行动,建立完善部门联合执法长效机制;指导督促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以及县(区)政府水上交通安全协调机制开展水上交通安全工作,并通报有关情况;在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中,就水上交通安全工作向市安委会提出建议;协调解决水上交通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推动信息共享、综合治理;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相关任务。

二、组成人员召集人:林飞鸣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副召集人:洪立明市政府副秘书长林禹惠州海事局局长成员: 欧惠宽市公安局副局长庄煜平市财政局副局长张文伟市自然资源局副局长雷战雄市生态环境局总工程师张力柯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毛新春市水利局副局长孙文昭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徐巧玲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副局长徐东波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张力科市能源和重点项目局副局长翁利先惠州海事局副局长曾益雄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副支队长蔡英壁惠州海警局副局长林子文中国船级社惠州分社总经理三、工作机制联席会议作为市应急委框架下的专项工作协调机制,不纳入市级议事协调机构管理。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设在惠州海事局,办公室主任由惠州海事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部分市级审批权限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部分市级审批权限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部分市级审批权限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4.11•【字号】惠府办函〔2022〕37号•【施行日期】2022.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部分市级审批权限的通知惠府办函〔2022〕37号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意见》(国发〔2019〕11号)、《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提升服务质量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十二条工作措施的通知》(惠府办函〔2020〕59号)精神,按照权责统一,重心下移的原则,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级部分审批事项和管理权限下放到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目录详见附件)。

为做好市级审批权限下放衔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切实做好市级审批权限下放工作扩大区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是加快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发展环境的一项重大举措,将进一步提升区一级工作积极性、能动性,促进上下联动、齐心合力,推动全市高质量发展。

市直相关部门要结合权限下放要求,统一思想,迅速下放目录所列审批事项,并建立健全培训机制,扎实开展业务培训。

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相关承接部门要加强行政审批队伍建设,提高业务水平,依法依规做好下放事项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工作,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切实提高审批效率,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实施情况,确保该项工作顺利有序开展。

二、明确赋权,严谨推动市级审批权限下放工作市直相关部门要按照公平合理、权责统一的原则,明确市、区两级行政机关的权责界限,确保权限下放事项依法依规有序推进。

市直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做好权限下放工作,按时将目录所列审批事项全部下放,并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坚持放权不卸责,切实加强指导检查和监管,确保市级审批权限下放后不出现管理脱节;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相关承接部门要主动做好下放审批事项承接工作,严格按照规定条件及标准进行审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市区中心区交通秩序的通告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市区中心区交通秩序的通告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市区中心区交通秩序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2.21•【字号】惠府[2005]180号•【施行日期】2005.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市区中心区交通秩序的通告(惠府〔2005〕180号)为解决市区交通拥堵问题,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维护市区道路交通秩序,为“春运”创造良好的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政府决定从2005年12月21日至2006年1月21日开展为期一个月的市区交通安全秩序专项整治行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整顿摩托车行驶秩序(一)三环路以内市中心区只允许拥有本区域通行标识的摩托车行驶,对违者做好宣传、解释和劝阻工作。

(二)三环路以内市中心区禁止摩托车非法载客营运,违者按《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严禁无证驾驶摩托车,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四)驾驶摩托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人数且应戴安全头盔,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和第九十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五)禁止驾驶无牌无证摩托车上路行驶,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和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扣留车辆,并可以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六)禁止驾驶报废、拼装摩托车上路行驶,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吊销驾驶证,车辆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二、整顿运载沙石车辆行驶秩序(一)严禁未经批准运载沙石车辆进入三环路以内市区道路行驶,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和第九十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区惠城区临时占道泊车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区惠城区临时占道泊车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区惠城区临时占道泊车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6.12•【字号】惠府办[2006]48号•【施行日期】2006.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区惠城区临时占道泊车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惠府办〔2006〕48号)《惠州市区惠城区临时占道泊车管理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迳向市公用事业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OO六年六月十二日惠州市区惠城区临时占道泊车管理实施方案为加强市区惠城区中心区(以下简称市区)临时占道泊车管理,合理利用城市道路资源,充分发挥城市道路使用功能,有效缓解市区车辆临时停放矛盾,规范车辆临时占道停放秩序,保障城市道路交通安全和通行效率,切实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及《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一)科学规划,依法运作,合理布局,统一组织,规范管理。

(二)以人为本,公开、公平、公正实施市区临时占道泊车管理,接受群众监督。

(三)以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和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应急救护安全畅通和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为前提,有效缓解市区临时停车难的矛盾。

(四)实行临时占道泊车场地有偿有期限使用和无偿使用相结合的原则,依法合理利用城市道路资源。

二、组织领导成立市区临时占道泊车工作协调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组长,市政府协助分管副市长工作的副秘书长和市公用事业局局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市规划建设、法制、财政、物价、公用事业、公安、交警、交通、工商、卫生、消防、城管、园林、环卫等部门及惠城区政府的有关负责人组成,负责协调市区临时占道泊车的管理工作。

协调小组办公室挂靠在市公用事业局,负责临时占道泊车的日常管理工作。

中共惠州市委办公室、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惠市委办发[2005]20号文的补充通知

中共惠州市委办公室、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惠市委办发[2005]20号文的补充通知

中共惠州市委办公室、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惠市委办发[2005]20号文的补充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5.08.25
•【字号】惠市委办发[2005]23号
•【施行日期】2005.08.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中共惠州市委办公室、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惠市委办
发[2005]20号文的补充通知
(惠市委办发〔2005〕23号)
各县(区)党委、人民政府,市直和驻惠各副局以上单位:
6月30日,市委办、市政府办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实施意见》(惠市委办发〔2005〕20号)一文中,将“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改革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列为撤销项目。

根据省清理评比达标表彰办公室的意见,经市委、市政府同意,我市“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改革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不列为清理范围项目,维持该项目原有做法。

中共惠州市委办公室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8月25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价规定》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价规定》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价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12.23•【字号】惠府办〔2014〕34号•【施行日期】2014.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价规定》的通知惠府办〔2014〕3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惠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价规定》业经十一届8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2月23日惠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价规定第一条为确保惠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以下简称重大决策)在实施过程中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的统一,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重大决策后评价是依据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重大决策在施行过程中,由负责评价的组织、机构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价方法,对重大决策执行后的效果做出的综合评定,并由此决定重大决策的延续、调整或终结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重大决策后评价事项是指《惠州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咨询制度》(惠府〔2014〕165号)第三条所列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第三条市政府办公室、市监察局是重大决策后评价制度的组织实施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监察局和重大决策提出部门具体负责决策后评价工作。

第四条重大决策后评价工作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五条重大决策后评价以有利于检验重大决策的效果、效益、效率,有利于提高重大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有利于实现重大决策资源的有效配置,有利于决定重大决策的循环形式为目的。

第六条市政府办公室、市监察局定期组织对重大决策实施情况的评价工作。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惠州市农村公路工作的指导意见-惠府办〔2015〕22号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惠州市农村公路工作的指导意见-惠府办〔2015〕22号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惠州市农村公路工作的指导意见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惠州市农村公路工作的指导意见惠府办〔2015〕2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全面规范有序做好我市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村道,下同)建设、养护、管理等各项工作,充分发挥农村公路引领农村地区经济发展的先导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广东省公路条例》、《广东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粤交办〔2008〕99号)、《广东省新农村公路路面硬化改造工程实施方案》(粤交规〔2010〕452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加强农村公路工作的总体方针、工作原则和总体目标(一)总体方针。

按照“畅通主导、服务需求、安全至上、创新引领”的总体方针做好农村公路工作。

(二)工作原则。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县为主、乡镇配合;量力而行、积极优先”的原则。

(三)总体目标。

构建权责清晰的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责任体系,全面落实农村公路规范发展、协调发展、安全发展和引领发展的新要求,推动我市农村公路发展再上新台阶,以此促进农村地区经济社会全面持续健康发展。

二、加强农村公路工作的职责分工(一)市交通运输局是全市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负责制定全市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的宏观发展规划,下达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农村公路建设计划补助资金。

(二)县、区人民政府(含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管委会,下同)是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

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惠州市城市公共交通乘车暂行规则》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惠州市城市公共交通乘车暂行规则》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惠州市城市公共交通乘车暂行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1.13•【字号】惠府[2006]3号•【施行日期】2006.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惠州市城市公共交通乘车暂行规则》的通知(惠府〔2006〕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现将《惠州市城市公共交通乘车暂行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二OO六年一月十三日惠州市城市公共交通乘车暂行规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公共交通客运行业管理,维护乘车秩序,保障乘客和线路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城市公共交通是指在本市惠城区范围内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和时间营运,供公众乘坐的公共汽车和按照公共汽车营运模式从事客运服务的专线车。

凡乘坐城市公共交通车的乘客,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乘客乘车须在站台自觉排队候车,不准在车行道上候车。

待车停稳后,依次先下后上,不得强行上下车。

第四条乘客乘车应文明礼貌,主动给老、弱、病、残、孕妇及怀抱婴儿的乘客让座,并让其优先上、下车。

第五条乘客应遵守公共道德,语言举止文明,禁止在车厢内吸烟、兜售商品和散发广告。

不得将痰液吐在厢体上和厢体外,不得乱扔果皮纸屑等杂物。

第六条乘客上车后应当注意乘车安全和妥善保管所带财物;严禁将身体任何部位伸出车外,不准自行开关车门;禁止乘客在车厢内编结针织品、躺卧、踩踏座席和跳车、撑伞等危及其他乘客安全的行为。

乘客不得妨碍驾驶员正常操作。

第七条司乘人员应文明用语,礼貌待客,做好行车安全提示,及时报清线路、站点。

严禁车辆到达站点不停车及未到达站点停车上落客。

第八条车辆在运行途中和未到达站点前乘客不得强行要求上、下车。

乘坐无人售票车应当按照指定的车门上、下车。

第九条车辆抵达终点站后,乘客需回乘的,要按规定重新购票。

惠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惠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40
罗浮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规定
惠府〔2001〕70号
已执行2006年9月19日国务院发布的《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令第474号〕。
41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保护沿海防护林带禁止违法毁林占地的通告
惠府〔2001〕104号
已执行2006年6月1日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
42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市区专业批发市场发展的优惠规定
31
关于实施惠州市燃气经营市场整顿方案的通知
惠府办〔1999〕146号
市政府2007年12月20日发布了《关于同意惠州市城镇燃气专项规划〔2007-2020〕的批复》〔以下简称《专项规划》,惠府函〔2007〕270号〕,市区燃气经营市场将按上述《专项规划》做出重大调整。
32
关于在旅游景区门票收入中提取旅游宣传经费的通知
22
转批市工业用地协调领导小组、市国土局关于工业用地地价优惠及其使用条件问题的请示的通知
惠府〔1997〕65号
主要内容与《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不一致。
23
关于划拨土地经营房地产转让补交地价问题的复函
惠府办函〔1997〕178号
主要内容与《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标准〔试行〕》〔国土资发〔2006〕114号〕不一致。
惠府〔1994〕4号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广东省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定》〔粤府令第79号〕不一致。
9
惠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实施细则
惠府〔1994〕5号
内容与国土资源部下发的《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等不一致。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人民政府2022年度制定规章计划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人民政府2022年度制定规章计划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人民政府2022
年度制定规章计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2.06.25
•【字号】惠府办函〔2022〕70号
•【施行日期】2022.06.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人民政府2022年度制
定规章计划的通知
惠府办函〔2022〕70号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惠州市人民政府2022年度制定规章计划》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25日惠州市人民政府2022年度制定规章计划
一、制定项目
《惠州市消防水源管理办法》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起草,2022年7月送审。

二、预备项目
《惠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起草,2022年12月前开展调研工作,并将调研进展情况报
市政府,径送市司法局。

《惠州市河道和水利工程管理办法》
市水利局负责起草,2022年12月前开展调研工作,并将调研进展情况报市政府,径送市司法局。

《惠州市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管理办法》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起草,2022年12月前开展调研工作,并将调研进展情况报市政府,径送市司法局。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部门配合防止运料车辆污染市区城市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部门配合防止运料车辆污染市区城市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部门配合防止运料车辆污染
市区城市道路的通知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惠府办[2006]26号
【发布部门】惠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04.07
【实施日期】2006.04.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部门配合防止运料车辆污染市区城市道路的通知
(惠府办〔2006〕26号)
惠城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改善市区环境,有效治理市区惠城区道路(以下统称市区道路)污染问题,巩固我市“四块金牌”成果,进一步做好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部门配合,防止运料车辆污染市区道路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关职能部门要明确责任,加强配合,抓好落实。

具体责任分工如下:
(一)对不加封闭,沿途扬洒、飘散、遗漏载运物的车辆,由市公安交警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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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市区公共交通组织管
理的意见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惠府办[2005]78号
【发布部门】惠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5.11.02
【实施日期】2005.11.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市区公共交通组织管理的意见
(惠府办〔2005〕78号)
惠城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市九届人大常委会十四次会议《关于尽快改善市区公交组织管理建立良好交通秩序议案办理方案的决议》和市政府的有关决定,为了更好地办理市人大议案,改善市区公共交通秩序,按照标本兼治、软硬件并重、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和改进市区公共交通组织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
调整充实市区交通规划领导小组、市区交通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市区联合整治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其中在市区交通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增设公共交通线路站
点设置工作小组,并建立市区公共交通线路、站点设置审批监督制度。

交通规划领导小组负责编制《惠州市区综合交通规划》、《惠州市道路客货运输站场布局规划》和《惠州市交通管理规划》;市区交通综合治理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和协调市区道路、客运站场设施的建设、公共交通线路站点设置和公共交通综合治理工作;市区联合整治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治理道路运输市场秩序。

各工作小组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工作例会,督促检查各职能部门议案办理各项工作的进展情况并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市直各职能部门要根据议案办理方案和本意见的要求,认真制订工作方案,切实抓紧推进。

市政府督查办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落实。

二、加快规划编制工作
为搞好市区公共交通的管理工作,解决市区道路交通建设和公共交通组织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加快完成如下三个规划的编制工作:
(一)惠州市区综合交通规划。

根据市政府《转发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构架和建设现代化交通体系议案办理方案报告的决议的通知》(惠府〔2001〕155号)精神,并结合《惠州市区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年)》,由市规划建设局组织编制《惠州市区综合交通规划》,制定惠州城市交通发展的目标和策略,引导惠州市城市交通向健康、良性的方向发展。

2005年底完成《惠州市区综合交通规划》所有成果并按程序上报审批。

(二)惠州市道路运输发展规划。

市交通局组织修编《惠州市道路客货运输站场布局规划》,通过规划建设新的交通枢纽站,解决市区对外客运系统和城市内部客运系统混杂的问题。

该规划尽快上报省交通厅组织专家评审后报市政府审批。

(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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