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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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主次责任赔偿比例看过来!

交通事故主次责任赔偿比例看过来!

交通事故主次责任赔偿比例看过来!1、第一种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对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机动车一方按照以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1)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2)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承担80%的赔偿责任;(3)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承担60%的赔偿责任;(4)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承担40%的赔偿责任;(5)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承担10%的赔偿责任;(6)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的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承担5%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与处于静止状态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交通事故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方在该车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对超过最低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第一款的规定赔偿。

2、第二种是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

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1)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2)负主要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3)负同等责任的,承担50%的赔偿责任;(4)负次要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5)无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6)属于交通事故意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的,应根据《民法通则》和《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视具体情况确定双方的赔偿责任;(7)属于不能认定事故责任的,双方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细则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细则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细则
一、全部责任
当交通事故完全由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时,该违章行为人应负全部责任。

其他方当事人无违章行为或虽有违章行为,但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

二、主要责任
主要责任是指交通事故中,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对事故发生起到了主要作用,而另一方或其他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只起到了次要作用。

此时,主要违章行为人应负主要责任,其他方负次要责任。

三、同等责任
当交通事故中的各方当事人均有违章行为,且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基本相当的,各方当事人应负同等责任。

四、次要责任
次要责任是指交通事故中,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对事故发生起到了次要作用,而主要责任由另一方或其他方当事人承担。

此时,次要违章行为人应负次要责任。

五、无责任
若交通事故中的一方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则该方当事人无责任。

六、推定全责
在交通事故中,若当事人逃逸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这种情况下的责任划分,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实际情况进行的推定。

七、三方以上责任划分
当交通事故涉及三方或三方以上当事人时,责任划分应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及其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来确定。

如果各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均起到了作用,应根据各自的作用大小来确定其责任比例。

以上即为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的基本细则。

在实际处理交通事故时,应根据具体情况,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合理划分各方当事人的责任,确保事故处理的公正、公平和合理。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大全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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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指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以法律依据考察事故事实,根据责任分析,判定经历者和受害者所承担的责任,并分配赔偿义务等等。

责任认定有单方面责任和双方
面责任两种。

1.单方责任
单方责任是指事故的全部责任的法律责任只由其中一方承担,另一方不承担责任。


方责任主要分为过错责任和法定责任两种。

(1)过错责任
过错责任是指一方的违法或过失导致交通事故发生,另一方没有相应的违法或过失行
为而承担的责任。

过错责任有普通过错责任、犯罪过错责任、行政过错责任、游览轮船过
错责任、航空公司过错责任、道路运输公司过错责任等。

(2)法定责任
法定责任是依照法律规定,在发生事故后,无需进行责任分析就可明确责任人承担的
责任。

法定责任主要有摩托车少儿驾驶、强制保险责任、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害法定责任等。

双方责任是指双方在事故发生时都有过失或违法行为,两方都承担一定的责任。

一般
双方责任采用同等责任原则,即双方按照同等的比例承担责任;或按照过失程度责任原则,即双方按照其过失的程度承担责任。

3.特殊责任
特殊责任是指特定群体在行使职权等行为中未及时采取维护安全措施却导致交通事故
发生而承担的责任。

特殊责任主要有行政部门责任、公安机关责任、管理部门责任等。

车辆事故主责和次责如何赔偿

车辆事故主责和次责如何赔偿

车辆事故主责和次责如何赔偿引言车辆事故时常发生,无论是大型交通事故还是小型碰撞,赔偿问题一直是事故处理的关键之一。

在车辆事故中,确定事故的主责和次责是非常重要的,因为这将直接影响到赔偿的责任和金额。

本文将介绍车辆事故中主责和次责的定义和判断标准,以及赔偿的相关问题。

车辆事故的主责和次责定义车辆事故的主责和次责是根据事故发生时各方的过错程度来划分的。

主要根据交通规则和法律法规来判断,以下是主责和次责的定义:1.主责:主要指导致事故发生的一方或几方承担主要责任的责任方。

通常是明显违反了交通规则或者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导致事故发生。

2.次责:在事故中,次要责任方通常是存在一定的过错,但并非是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方。

次责可能是因为不当操作、注意力不集中或者未能采取适当的防范措施等。

判断主责和次责的关键是分析事故原因,并依靠相关证据进行判断。

判断车辆事故主责和次责的标准判断车辆事故的主责和次责时,可以参考以下标准:1.交通规则:交通规则是判断车辆事故责任的基础。

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通常会被判定为主责方。

2.行车记录仪或监控录像等证据:现代车辆普遍配备行车记录仪或监控摄像头,这些设备能提供有力的证据,帮助判断事故责任。

3.证人证言:目击者的证言可以提供独立的证据来判断事故责任。

4.审查现场痕迹:事故现场的物理痕迹和车辆损坏情况也是判断事故责任的重要依据。

5.调查报告:交警部门或保险公司的调查报告也是判断事故责任的重要依据之一。

根据以上标准,可以全面客观地判断车辆事故的主责和次责。

车辆事故赔偿方式车辆事故的赔偿方式通常根据主责和次责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以下是常见的车辆事故赔偿方式:1.主责方全额赔偿:如果事故的主责方明显违反交通规则,未能采取适当措施来避免事故,那么主责方需要全额赔偿事故造成的损失,包括对他方车辆和人身伤害的赔偿。

2.主责方部分赔偿:如果事故的主责方承担了部分责任,但并非完全负责,赔偿金额将根据责任比例来确定。

车祸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赔偿标准

车祸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赔偿标准

车祸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赔偿标准车祸是人类出行过程中的一大安全隐患,每年都会有大量的车祸发生,造成重大的损失。

为确保车祸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以及有效规范车祸事故处理流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责任法》下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把交通事故责任赔偿分为主要责任赔偿和次要责任赔偿两部分,下面来详细了解一下。

一、主要责任赔偿主要责任赔偿是指道路交通事故中,主要责任方所负责的赔偿责任。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交通事故责任赔偿主要责任方应该为机动车、无车车辆负责,事故受害人经济损失,以及受害人的人身伤害等承担赔偿责任。

主要责任赔偿的金额是根据交通事故受害人所受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来确定的,当受害人承受财产损失(如医疗费用、赔偿费用等)时,主要责任方应承担全部损失,而受害人承受人身伤害时,主要责任方也应当承担部分赔偿金,具体赔偿金额根据受害人的伤情来确定。

二、次要责任赔偿次要责任赔偿是指道路交通事故中,次要责任方所负责的赔偿责任。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当交通事故受害人承受财产损失时,次要责任方应当承担一定比例的损失赔偿责任;而受害人承受人身伤害时,次要责任方也应当承担部分赔偿金,具体赔偿金额根据受害人的伤情来确定,但比例会比主要责任方低一些。

除此之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还规定,当次要责任方和主要责任方对赔偿责任的态度有分歧的,或者涉及纯粹的法律问题时,应当提交法院处理,由法院根据客观情况判定,由次要责任方承担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主要责任方的比例。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责任法》下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对交通事故责任赔偿做出了明确规定,保护受害人的正当权益,减轻受害人的负担,使受害人得到有效的补偿,维护交通安全,共建安全社会。

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主体

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主体

车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违反的是
机动车交易的行政 性规定 .对此可 以 对双方进行行政性处罚 .而不能 因此 将交通事故 的损害赔偿责任转嫁给 出 卖人 .这对 其 是 不公平 的。 另外从 ( ( 中华人 民共和国道路 交通安全法》 的立法意 图分析 ,旨在保护当事 人双 方合 法权益 的同时 ,最大限度地保护 受害方的利益 .使受害者尽快得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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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权 益 。使 他 们 在 尽 量 短 的 周 期 内最 大 限度 地 得 到 赔 偿 .同 时 也 是 《 华 中 人 民 共 和 国道 路 交通 安 全 法 》 立 法 意 图 之所 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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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道路 交通事 故赔偿 责任 的 主体
CO M PENSATI N O SUB】 ECT F _华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孙长泽 O ROA D TRA FF C I ACCI DENTS LI ABI I L TY
这一 问题在 实践 中并非鲜见 .但 在现行法律 法规 中找不到具体 的规定 . 致使实践中出现不同的见解和做法。这 三种情况是在机动车辆的所有权 . 管理 权人分离情况下的侵权 前者是在机动 车所 有人 . 管理人 同意 的情形 下发生 的. 而后者两种情况都是在所有人 、管 理人不知情的情形下 出现的。而这两 种情况又有所不同 , 后者的目的只是在 于使用该车辆而并非想 占有该车辆 . 其 行为只是导致机动车暂时与所有人 . 管 偿应 与一般 受害人 同等原则 . 对无偿 的好 意 同乘 . 应按过 失相抵原 则减少 责任人 的赔偿责任 。对好意同乘者在 何 种情况 下能构 成免责 . 论界 意见 理 尚不统一 。笔者 认为 . 国道路 交通 我 立法未 规定好意 同乘者免 责 . 以就 所 应 掌 握 这 样 的原 则 : 要 看 好 意 同乘 即 者对发生交通事故是 否有过错及过错

最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详细规则

最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详细规则

最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详细规则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交通事故处理中的一项非常重要的程序。

根据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相关法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主要依据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一、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主要包括车辆驾驶员、车辆所有人和道路管理者。

在交通事故发生后,需要明确事故责任主体的身份,以便进行责任的认定与赔偿。

二、事故责任的划分根据交通事故的性质和情况,事故责任可以分为全责、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全责指的是事故中的一方完全负有责任;主要责任指的是事故中的一方主要负有责任,但与其他方也有一定的责任;次要责任指的是事故中的一方虽然造成事故,但责任较轻。

三、事故责任的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1.现场勘察: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等执法人员会立即赶到现场进行勘察。

他们会根据现场的情况,如车辆的停放状况、车辆的受损程度、事发地点的交通标志等,综合判断事故责任的承担。

2.证人证言:当事人和目击者对事故的经过有不同的记忆和观点,因此,为了了解事故的真实情况,需要听取当事人和目击者的证言。

根据证人证言的真实性、连贯性和可信度,可以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

3.交通事故责任调查书:交警在事故现场进行勘察后,会根据勘察结果填写《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在这份书中会明确标明事故的责任主体和责任划分。

四、责任认定的原则在进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时,遵循以下几个原则:1.过错原则:对于交通事故发生的一方,如果其存在违反交通规则和法律的过错行为,那么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2.证据原则:事故责任的认定应该有充分的证据支持。

不能根据推测或主观臆断进行判定。

3.事故数额原则:在事故中,造成较大损失的一方通常应承担较重的责任。

4.道法原则: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是最基本的责任认定准则。

五、事故责任认定的后果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后果主要体现在保险理赔、道路交通违法处罚和法律纠纷解决上。

当事人可以根据责任认定结果进行相应的索赔和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是指发生交通事故时,责任归属方式的一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交通事故的责任确定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分析调查双方书面证据,证明各方存在过失。

根据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将责任分为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同等责任三种。

一.主要责任主要责任会归于事故的发生是由于某一方的原因所造成的,承担其造成的全部损失;例如:1、如果发生交通事故是由于某一司机操作不当造成的,则该司机应承担主要责任;2、如果发生交通事故是由于某一车辆机械故障造成的,则车辆的所有者或使用者应承担主要责任;3、如果发生交通事故是由于行人的行为造成的,则该行人应承担主要责任。

二.次要责任次要责任是指,即使在某一方面有责任,但并不主要负责导致事故发生,但也应承担一定量的责任;例如:1、如果发生交通事故时,由于本次事故之前有某司机未及时更换车辆机械故障部件而造成的,则该司机应承担次要责任;2、如果发生交通事故时,由于路面状况不佳而造成的,则责任归属交通管理部门;3、如果发生交通事故之前没有明确的交通标志,或因交通标志不清晰而造成的,则责任归属交通管理部门。

三.平等责任平等责任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双方均存在过失但不能明确谁的过失较大,则双方当事人应承担相同的责任;例如:1、发生交通事故时,双方均有不当操作,则双方均承担责任;2、发生交通事故时,双方均未调头,则双方均承担责任;3、发生交通事故时,双方均未采取及时防护措施,则双方均承担责任。

总之,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责任确定是根据实际情况、分析调查双方书面证据,证明各方存在过失来确定责任归属方式的,有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和平等责任三种情况,需要依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来确定具体责任归属方式。

交通事故车主的责任都有哪些

交通事故车主的责任都有哪些

Remember, only your smile can make you find light in the endless darkness.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交通事故车主的责任都有哪些在交通事故中,司机和车主之间的责任划分不能一概而论,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首先,机动车肇事至第三人伤害的,原则上肇事车辆在车管所登记的车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次,挂户车辆肇事致人损害的,挂户单位与车辆实际所有人承担连带责任;借用、租用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伤害的,肇事司机和车主承担连带责任。

在交通事故中,有些情况下机动车车主其实与实际的驾驶人员是分离开的。

而这个时候作为实际的驾驶人员,肯定是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但对于机动车车主来说,有些情况下需要承担责任,而有些情况下则不需要。

具体来说交通事故车主的责任都有哪些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交通事故车主的责任都有哪些车主承担责任的类型主要有:(1)、自己责任在驾驶员就是车主的情况下,驾驶员的责任就是车主自己的责任。

(2)、雇主责任在驾驶员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员与车主之间的责任承担应依据《》第九条予以确定。

(3)、连带责任在车辆有安全隐患或车主有过错的情况下,车主与车辆使用人构成共同侵权,车主责任应依据《》第三条予以确定。

(4)、不承担责任因被盗、被抢等车主意志外原因,导致车辆被他人控制,进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如果名义车主提供了充分证据证实车辆确已实际移转,且名义车主自身没有过错,真正车主也承认其车主身份,在这种情况下,名义车主可不承担责任。

(5)、在一定范围内承担共同赔偿责任车主与实际使用人之间存在承包经营、挂靠、租赁等经济利益关系,车主对交通事故的发生也没有过错,则应在一定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6)、补偿责任车辆被借用,车主从车辆的使用中不获取经济利益,对交通事故的发生也没有过错,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及公平原则确定车主承担一定的责任,主要考虑应确保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能够得到适当补偿。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主体有哪些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主体有哪些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主体有哪些道路交通发生交通事故是一件常见的事情,发生事故后都会进行责任划分,这个是不会有什么变动的。

对于责任主体的划分一般都会有不同的方案,有的时候我们还会有很多主体一起负责的情况。

接下来就有我为您解答有关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主体有哪些的问题。

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主体有哪些交通事故中,责任认定的主体只包括驾驶员、乘客、行人此类直接参与人,而在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中,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主体即包括直接参与人,间接参与人。

间接参与人有机动车方、保险公司、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中机动车方,包括车辆所有者、实际使用者、控制者。

1、机动车方因为,机动车作为动车,其使用者与所有者可能存在不一致的情形的。

(1)当被盗抢的机动车肇事时,由盗抢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无须承担责任。

(2)雇员执行公务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员故意或有重大过失的,与雇主意洽承担连带责任;(3)擅自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实际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出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由借用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出借时,出借的车辆有瑕疵不告知,或明知借用人不具有驾驶资格仍出借的,出借人与借用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保险公司我国实行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即有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呢保险,即俗称的“交强险”。

因此,发生交通事故,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但此以机动车按规定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为前提。

3、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当遭受交通事故的受害人的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事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论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界定

论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界定
少 机 动车交通 事故 带来 的损害 , 由特别 法律规 定 均 与机 动车有一 定关 系 者 ( 握运 行 支 配权 、 得 运 掌 获 行利 益者 ) 承担 损 害赔偿 责任 , 目的 是 为 了使 受 害
体之 精神 。“ 二元 说 ” 为判 定 交通 事 故责 任 主体 作
的准则 , 无 可 非 议 , 它 只 能 适 用 于 “ 般 情 虽 但 一 形 ”, 解 决 不 了 特 殊 情 况 下 责 任 主 体 的确 定 问 而
V 。
2 1 0 0 ・ 2
论 我 国道路 交通事
损 害赔 偿 责 任 主体 的 定
周 灵 方 ‘张 娟 ,
(. 1 中南 大学 , 湖南 长 沙 4 0 8 ; . 南大 学 , 10 3 2 湖 湖南 长沙 40 8 ) 10 2

要 : 国外的 学说和理 论 中, 常根据 两个标 准确 定 交通 事 故损 害赔偿 责任 的主 体 : 在 通 一是
机 动车所 有人 , 是 驾驶 员 , 动车 所有 人 是 名 义 还 机
国 、 士使用 “ 有者 ” 瑞 保 一词 , 荷兰使 用 “ 有 者 ” 所 和 “ 有者 ” 保 的概念 , 奥地 利则 使用 “ 驾驶 员及 所 有者 或共 有者 ” 以表 述 。 日本 在 借 鉴 和 研 究 各 国立 予
做 出的有关 司法 解 释 则体 现 以运 行支 配 与 运 行利
益之 “ 二元 说 ” 为判 定交 通 事 故损 害赔 偿 责 任 主 作
无论 这些表述 于形 式 抑 或 实质 上 有 何 差 异乃 至 不 同 , 照各 国法律 规 定 , 些 主体 均 是 机 动 车发 生 按 这 事故 时 的第 一次性 的赔偿 责任 主体 , 在这 一点 上各 国立法 是相 同 的。尽 管称 谓不 同 , 世界 各 国为减 但

交通事故的赔偿主体

交通事故的赔偿主体

交通事故的赔偿主体通事故案件是一种特殊的侵权案件,其特殊在于是车辆与行人或车辆与车辆发生撞击而引发的侵权赔偿案件。

由于交通事业的飞速发展,交通事故的赔偿主体越来复杂,具体有一下几种情况:一、运营车辆的赔偿主体,其又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运输公司自己所有的车辆出了交通事故其赔偿主体是汽车运输公司、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直接赔偿受害人,余下的损失由汽车运输公司赔偿,保险公司在商业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驾驶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应该与汽车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挂靠车辆出了交通事故其赔偿主体是实际车辆所有人、汽车运输公司、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直接赔偿受害人,余下的损失由实际车辆所有人与汽车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商业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驾驶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应该与汽车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3、承包车辆出了交通事故其赔偿主体是发包人、承包人、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直接赔偿受害人,余下的损失由发包人、承包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商业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驾驶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应该与发包人、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租赁车辆出了交通事故其赔偿主体是出租人、承租人、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直接赔偿受害人,余下的损失由出租人、承租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商业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驾驶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应该与发包人、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5、挂靠人、承包人或者承租人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受到损害,请求被挂靠单位、发包人或者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按照他们之间的约定处理。

6、挂靠人、承包人或者承租人雇佣他人驾驶机动车,该雇员因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受到损害的,由挂靠人、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挂靠人、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贵州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贵州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贵州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贵州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引言贵州是我国西南地区的省份,交通事故是社会发展和交通运输时常面临的问题。

在贵州省,交通事故的发生频率较高,因此了解和熟悉贵州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对于交通事故受害者和驾驶员来说至关重要。

本文将介绍贵州交通事故赔偿标准的相关内容。

1. 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在贵州交通事故中,存在多个责任主体,包括机动车驾驶员、行人、交通管理部门等。

具体的赔偿责任主体如下:机动车驾驶员:机动车驾驶员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较为重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机动车驾驶员违反交通法规,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责任。

行人:行人在交通事故中承担的责任相对较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行人违反交通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行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交通管理部门:交通管理部门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主要是监管和执法。

如果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管不力,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或加重了交通事故的后果,交通管理部门需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2. 贵州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贵州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新修订的《贵州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标准》而确定的。

根据不同情况,贵州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2.1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贵州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主要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贵州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规定,对于轻伤、重伤和死亡的赔偿标准分别如下:轻伤:医疗费用、营养费、交通费和护理费等。

重伤:医疗费用、伤残津贴、误工费、护理费等。

死亡:丧葬费、子女抚养费、配偶生活费、父母抚养费等。

2.2 车辆和财产损失赔偿标准贵州省车辆和财产损失赔偿标准主要包括车辆修复费用、车辆折旧费、财产损失费用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贵州省财产损失赔偿标准》的规定,对于车辆和财产损失的赔偿标准分别如下:车辆损失:车辆修复费用、车辆折旧费等。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交通事故不仅会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带来巨大损失,更会造成人身伤害。

在这种情况下,受害者有权根据法律规定获得相应的赔偿。

本文
将就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做详细解读。

一、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的《侵权责任法》规定,交通肇事者因过错致人受伤或死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因此,肇事者应当对对方因此产生的人身伤害承担相应的赔
偿责任。

二、损害赔偿范围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殡葬费等各项合理费用。

受害者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
况获得相应的赔偿。

三、定额赔偿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对于轻伤、重伤和死亡的赔偿金额有相应的
定额规定。

受害者可以根据自己所受的伤害程度来获得相应的赔偿金额。

四、保险赔偿
在交通事故中,受害者可以通过交强险、商业险等保险来获得赔偿。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相关的合同规定来给予受害者相应的赔偿。

五、司法救济
如果交通事故双方无法达成赔偿协议,受害者可以通过司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肇事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进行分析和处理。

受害者应当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保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也要遵守交通法规,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

希望大家能够安全出行,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民法典的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主体赔偿顺序有什么规定

民法典的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主体赔偿顺序有什么规定

民法典的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主体赔偿顺序有什么规定发⽣交通事故后,往往会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和财产损失,造成⼈⾝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的责任⼈要承担赔偿责任,那么民法典的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主体赔偿顺序有哪些规定?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的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主体赔偿顺序有什么规定机动车发⽣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百⼀⼗三条【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主体赔偿顺序】机动车发⽣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赔偿。

⼆、不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复核程序有哪些1、当事⼈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起三⽇内,向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2、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书⾯复核申请后五⽇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通知当事⼈。

(1)任何⼀⽅当事⼈向⼈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2)⼈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批准逮捕的;(3)适⽤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4)车辆在道路以外通⾏时发⽣的事故。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通知各⽅当事⼈。

3、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复核申请之⽇起三⼗⽇内,对下列内容进⾏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1)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法律是否正确;(2)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3)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复核原则上采取书⾯审查的办法,但是当事⼈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当事⼈到场,听取各⽅当事⼈的意见。

交通事故赔偿:交通事故赔偿特殊情况有哪些?谁可请求交通财产损失评估?

交通事故赔偿:交通事故赔偿特殊情况有哪些?谁可请求交通财产损失评估?

交通事故赔偿特殊情况有哪些?
谁可请求交通财产损失评估?
交通事故发生之后带来损失、损伤的情况,很多人都会要求赔偿,而在赔偿的时候并不是所有的情况都能够获赔,能否获赔也是有相应特殊的情况。

很多人想要进一步的了解交通事故赔偿特殊情况。

一、交通事故赔偿特殊情况有哪些
(1)租(借)用关系。

由于租用人或借用人与车主之间并不存在执行职务的关系,因此依据规定,应由租用人或借用人作为责任的承担者,如果无力赔偿,则车主承担垫付责任。

若借用人或租用人不具备使用,驾驶车辆的资格和技能的,借用或租用关系双方当事人为赔偿主体,共同承担边带责任,若借用人或租用人未经机动车所有人的同意将车辆转借或转租他人使用,借用人或租用人发生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借用人或租用人与转借人或转租人共同作为赔偿主体承担边带责任。

(2)受雇关系。

在受雇驾驶员执行职务致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时,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在非执行职务场合,由受雇驾驶员承担赔偿责任,在其无力赔偿时,由雇主承担垫付责任。

由于雇主此时不享有运行利益,不能成为责任承担者,但雇主一方对雇。

车祸责任划分有几种车祸责任划分与赔偿

车祸责任划分有几种车祸责任划分与赔偿

车祸责任划分有几种车祸责任划分与赔偿
在车祸责任划分方面,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
1. 全责:一方完全承担事故责任,需要全额赔偿对方损失。

2. 主责:一方主要承担责任,需要赔偿对方大部分损失。

3. 同责:两方均承担一定责任,需按责任比例分担赔偿责任。

4. 无责:双方均未承担责任,各自承担自己的损失。

5. 过失比例责任:根据双方各自的过失程度进行责任划分,赔偿责任按比例分配。

赔偿方面,一般包括以下几种:
1. 财产损失赔偿:指物品的损失或损毁,包括汽车、摩托车、自行车等。

2. 身体伤害赔偿:指人身伤害造成的医疗费用、残疾赔偿、丧失劳动能力的赔偿等。

3. 生活费用补偿:包括康复费用、生活护理费用、交通费用等。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的法律规定和保险条款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的车祸责任划
分和赔偿方式可能会有所差异。

建议在发生车祸后及时咨询专业的律师或保险代理人,以了解具体的法律法规和赔偿规定。

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

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

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交通工具的日益普及,道路交通事故不断增加。

对于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出发,分析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

一、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主体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应当依据事故的原因及责任的大小确定。

损害赔偿责任主体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驾驶员:如果是由于驾驶员的违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那么驾驶员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2.车主:如果车主没有尽到保管义务,导致交通事故发生,那么车主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3.机动车辆驾驶人和非机动车辆驾驶人:无论是机动车辆驾驶人还是非机动车辆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都可以作为赔偿责任主体。

4.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的所有人:无论是机动车辆还是非机动车辆的所有人,如果在使用车辆时出现交通事故,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案例分析1.司机违法逃逸致人死亡案例描述:小明在绿灯亮着的情况下,骑着自行车过马路。

这时,一辆小车闯红灯撞上了小明,导致小明当场死亡。

司机违法逃逸,警方通过调查找到了司机。

法律解析: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机动车违法逃逸,造成人员死亡的,应当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在民事责任方面,司机应当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

2.非机动车与机动车相撞案例描述:小红骑着自行车准备过马路,不慎撞上了一辆小轿车,摔伤了手臂。

小红认为是小轿车的驾驶员闯红灯导致了事故。

法律解析: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非机动车与机动车相撞时,如果证明是机动车的驾驶员有过错,机动车的驾驶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此案例中,小红应当先行报警寻求救助,然后立即到医院进行治疗。

同时,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损害赔偿。

3.驾驶员与乘客受伤案例描述:小张开着车载着小李,突然遇到一辆闯红灯的卡车,导致小张的车与卡车相撞。

小张和小李都受伤了。

法律解析: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车辆驾驶人在驾驶过程中遇到紧急情况应当采取措施避免危险。

事故责任的划分

事故责任的划分

事故责任的划分引言概述:事故责任的划分是指在发生事故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证据,确定事故责任的归属。

正确划分事故责任对于保护受害人的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促进安全生产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阐述事故责任的划分。

一、事故责任的主体1.1 自然人责任:自然人在事故中的责任主要与其违反安全规定、操作不当或者疏忽大意等行为有关。

例如,驾驶员酒后驾车、超速行驶等违法行为导致的交通事故责任。

1.2 法人责任:法人责任主要指企事业单位在事故中的责任。

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并提供必要的安全设施和防护措施。

如果企事业单位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1.3 政府责任:政府责任主要指政府在事故中的责任。

政府应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管和管理,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加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如果政府未履行监管职责,导致事故发生,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事故责任的划分原则2.1 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事故中,责任主体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安全规定而导致事故发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过错的程度和行为的危害性,划分责任的轻重。

2.2 直接责任原则:直接责任原则是指事故责任主体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行为,应承担事故责任。

例如,驾驶员违反交通规则导致交通事故,驾驶员应承担直接责任。

2.3 法定责任原则:法定责任原则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将事故责任主体的责任进行划分。

例如,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员酒后驾车将承担相应的法定责任。

三、事故责任的证明3.1 事实证明:事实证明是指通过事故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等手段,确认事故发生的经过和相关的事实。

例如,通过调查取证证明驾驶员超速行驶导致交通事故发生。

3.2 证据证明:证据证明是指通过相关证据材料,如监控录相、事故报告、专家鉴定等,证明事故责任的归属。

例如,通过监控录相证明企事业单位未提供必要的安全设施和防护措施。

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案件的指导意见

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案件的指导意见

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案件的指导意见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导意见赔偿责任主体:第一条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一般由对该机动车具有运行支配力的主体与享有运行利益的主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二条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由机动车登记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登记所有人与实际所有人不一致的,由实际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条出租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车辆属于出租车公司的,出租车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挂靠经营的,按第四条处理。

第四条挂靠经营的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挂靠人与被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条承包经营的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承包人与发包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条借用或租赁他人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借用人或租赁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借人或出租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一)出借人或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出借或出租的机动车有安全缺陷,因该安全缺陷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二)借用人或租赁人没有驾驶资质、酒后要求驾驶或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三)其它依当时情形借用人或租赁人明显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第七条擅自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擅自驾驶人承担赔偿责机动车所有人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管理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第八条机动车送交他人维修、保管期间,维修人或者保管人驾驶该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维修人、保管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雇员为实施雇佣行为,驾驶自有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雇主与雇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但雇主事前对雇员驾驶自有机动车实施雇佣行为明确反对的除外。

第十条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发生上述情形的,适用前款规定,第十条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雇员为上班或者下班,驾驶自有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该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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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有哪些?
交通事故发生后,最为重要的几点是交通事故处理和确定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有哪些?不同的交通事故情形,赔偿责任主体是不一样的,小编在下文作了详细介绍,详情请看下文。

▲1、所有人自主驾驶和受雇人驾驶情形下的责任主体
所有人自主驾驶和受雇人实施雇佣行为驾驶情形下,车辆所有人既是车辆运行的支配着,又是运行利益的归属者,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应由车辆所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车辆所有人要承担交通事故的连带赔偿责任。

但是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的情况下,不承担连带责任。

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记载的责任主体是肇事者,但是,肇事者不一定是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主体。

如果肇事者驾驶行为是职务行为,那么,应当有其雇主或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肇事者如果作为雇员,不承担交通事
故中的民事赔偿责任,但是,如果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肇事者有可能要承担响应的刑事和行政责任。

▲2、擅自驾驶情形下的责任主体
擅自驾驶的情形有两种,一种是存在雇佣关系的受雇人实施非雇佣行为,擅自驾驶而发生交通事故的,如雇员擅自驾驶雇主的车辆,公司职员擅自驾驶公司车辆等,原则上仍然由车辆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根据其与受雇人的雇佣合同向受雇人进行追偿。

另一种是不存在雇佣关系的其人擅自驾驶他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驾驶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机动车的所有人或保管人除非存在管理上的瑕疵,否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3、出租、出借情形下的责任主体
车辆所有人将车辆租给或借给他人使用,是基于利益和信任关系允许他人自主支配其车辆的使用权,在此情形下,车辆所有人,承租人和借用人都是车辆运行的支配着,同时也是运行利益的归属者。

因此如发生交通事故,承租人,借用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出租人和出借人承担连带责任。

▲4、车辆买卖未过户情形下的责任主体
车辆买卖未过户违反的是行政管理规章,与驾车致人损害没有因果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更名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复函》认为:“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
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运营,也不能从该车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

”据此,车辆买卖未过户但实际交付车辆后,登记车主因交付车辆而丧失了对车辆的运行支配和运营利益,因而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实际支配车辆运行或者取得运行利益的买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原登记所有人不应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分期付款买卖情况下的责任主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明确规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其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因此在购买人实际支配下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责任主体应该是购买人,而不是保留所有权的出卖人。

▲6、车辆送交修理或保管期间的责任主体
机动车送交修理,以车辆所有人的意思,车辆已停止运行,并使就哦里所有人的控制和支配。

修理厂则依合同取得了对该车的控制支配权。

修理厂在试车或使用该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修理厂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同样,委托保管的情形洗啊,车辆所有人失去了对车辆的运行
支配权,也并不因此取得运行利益,保管人成为运行支配着,如果在车辆交付保险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自然应由保管人承担赔偿责任。

▲7、盗窃驾驶情形下的责任主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批复中明确规定:“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肇事,造成被伤害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的所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执行中应当注意的是,不论车辆所有人对于车辆的管理有无不当或者下次,车辆被盗后发生事故的,车辆所有人一律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8、车辆被质押情形下的责任主体
车辆作为质押标的的物被质押后,车辆所有人丧失了对车辆的占有、支配,不再是运行支配着和运行利益的归属者,如果在此间发生交通事故,所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可根据车辆使用情况确定责任主体。

▲9、车辆承包、发包情形下的责任主体
汽车运输公司、企业进行承包经营,将车辆发包给个人和企业,收取承包费,实际上是车辆所有权人将自己对车辆的支配权交给他人。

他仍然是车辆的支配着和运行利益的归属者,承包方发生交通事故,发包方自然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因此承包人实际支配下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发包人、
承包人应当承担连带损害赔偿责任。

同样,出租车主和出租汽车公司签订承包合同,由车主实际支配出租车进行运营,并从该车的运行后总获得利益,出租汽车公司收取承包费。

在承包期间内,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由承包车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出租汽车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10、挂靠情形下的责任主体
所谓挂靠,是指车辆为个人出资购买,但为了服从当地对车辆管理的要求或运输经营的需要,而将车辆挂靠于某个具有运输经营权的公司。

出租车挂靠出租车汽车公司进行运营,有偿适用公司标书,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由车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出租汽车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出租车主自带车辆、且自己拥有标书挂靠出租汽车公司,出租汽车公司紧收取服务性的管理费,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有车族承担赔偿责任,出租公司应在收取管理费总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货运车辆亦参照上述原则处理。

▲11、由于提供担保而形成的责任主体
为交通事故肇事者提供担保的担保人。

按照《担保法》的相关规定,担保人在担保事项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12,其他情形形成的责任主体
(1)机动车驾驶员与驾驶的机动车不属于同一单位,驾驶员与使用机动车的收益单位为报告,由收益单位首先垫付。

(2)无偿借用撤离爱那个发生交通事故时,由驾驶员与受益人为共同被告,负责赔偿责任。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交通事故责任造成他人损害的,监护人是损害赔偿义务主体承担赔偿责任。

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责任。

有财产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除外。

(4)交通事故责任人死亡,其不放弃继承的遗产继承人作为被告,但只在所继承财产的额度内承担责任。

遗产继承人放弃或丧失继承的,因没有异常可提供继承的,继承人不能作为被告。

(5)因紧急避险而引起的交通事故,引起险情发生的是被告,因紧急避险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积极避险人作为共同被告,车主或驾驶员所在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6)旅客持票或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经营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乘车,在运输过程中造成死亡的,承运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但死亡是旅客自身原因造成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7)学习驾驶员在教练车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由教练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

学习驾驶员在教练中
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无责任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有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8)义务帮工出车在无偿从事帮工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伤害,被帮工人作为受益者应列为被告,并给与受害人适当的补偿。

(9)委托他人购车、代购人购车后驾驶车肇事的,委托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委托人维修、保管期间或在停车场停车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维修人、保管人、停车场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
交通事故赔偿顺序是怎样的?
交通事故赔偿权利放弃后可以重新主张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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