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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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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1.11.19•【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入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推进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引导纳税人及时纠正违规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现就《公告》主要内容解读如下:一、《公告》制发背景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求,近年来,税务系统持续推进纳税信用建设,良好的纳税信用已经成为纳税人的重要“资产”,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

为帮助纳税人更好地积累纳税信用,2019年税务总局印发《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以下简称《修复公告》),鼓励和引导纳税人增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主动纠正纳税失信行为,及时挽回信用损失,得到了广大纳税人欢迎。

在此基础上,税务总局进一步研究制定了《公告》,继续扩大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加大对破产重整企业纳税信用修复支持力度、有效衔接纳税信用评价与“首违不罚”制度,有力落实《指导意见》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税务总局等13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发改财金规〔2021〕274号,以下简称《优化营商环境意见》)等文件要求,更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二、关于扩大纳税信用修复范围(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情形。

《公告》所指纳税信用修复是对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级别的修复。

纳税信用评级每年几月份出结果

纳税信用评级每年几月份出结果

纳税信用评级每年几月份出结果/-90分以上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一般在每一年的什么时候发布12月左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第二十三条规定:"税务机关每年4月确定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为纳税人提供自我查询服务。

税务机关每年4月确定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为纳税人提供自我查询服务。

一般四五月份,五月份公布,四月份统计。

届时,纳税人可通过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等渠道查询自己的纳税信用级别。

同时,税务机关将在公告栏、税务网站公布a 级纳税人名单,对a 级纳税人进行褒扬,并供公众查询。

a 级纳税人名单包括以下信息: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评价年度、主管税务机关。

2023年全国纳税信用评价工作已于上周末结束,共有3300多万户大大小小的企业打出了〃纳税信用分〃。

70-90分70分以上不满40分&逃税、骗税、抗税、虚开等 40-70分评价结果显示我国A级企业数量和占比均有明显上升,我国企业整体纳税信用状况继续保持稳中向好态势。

那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体系,你需要知道哪些内容呢?我国推进纳税体系建设经历了数年的精细设计与模拟运行,已经在全国范围逐步运用〃信用+风险〃理念开展管理和服务。

什么是纳税信用评价?纳税信用评价就是税务机关根据采集的纳税人的纳税信用信息,按照相关法规政策的规定,就纳税人在一定周期内的纳税信用状况所进行的评价,评价结果分为a、b、m、c、d这五个等级。

税务机关每年会对纳税人上一年度的纳税信用等级进行评价,一般都在4月底前确定上一年的纳税信用等级。

91新设立企业&一\70分以上、不满40分&逃税、骗税、抗税、一虚开等a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含90分)的b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的m级:(一)新办企业;(二)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且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43号颁布时间:2005-3-11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为推进依法治税,切实加强对税源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总局在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对在试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总局。

附件:1.纳税评估通用分析指标及其使用方法2.纳税评估分税种特定分析指标及其使用方法二○○五年三月十一日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税源管理,降低税收风险,减少税款流失,不断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结合税收征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纳税申报(包括减免缓抵退税申请,下同)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

纳税评估工作遵循强化管理、优化服务;分类实施、因地制宜;人机结合、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三条纳税评估工作主要由基层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及其税收管理员负责,重点税源和重大事项的纳税评估也可由上级税务机关负责。

前款所称基层税务机关是指直接面向纳税人负责税收征收管理的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是指基层税务机关所属的税务分局、税务所或内设的税源管理科(股)。

对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的纳税评估,由其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申报所在地税务机关实施,对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的纳税评估,由其监管的当地税务机关实施;对合并申报缴纳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企业分支机构的纳税评估,由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实施。

第四条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原则上在纳税申报到期之后进行,评估的期限以纳税申报的税款所属当期为主,特殊情况可以延伸到往期或以往年度。

公告2014 40号 纳税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

公告2014 40号 纳税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4-07-04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纳税信用管理,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和《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纳税信用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评价、确定、发布和应用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已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企业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自然人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由省税务机关制定。

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主管全国纳税信用管理工作。

省以下税务机关负责所辖地区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五条纳税信用管理遵循客观公正、标准统一、分级分类、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推行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的信息化,规范统一纳税信用管理。

第七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联合开展纳税信用评价工作。

第八条税务机关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相关部门建立信用信息共建共享机制,推动纳税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联动管理。

第二章纳税信用信息采集第九条纳税信用信息采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纳税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收集。

第十条纳税信用信息包括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税务内部信息、外部信息。

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和评价年度之前的纳税信用记录,以及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税务内部信息包括经常性指标信息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

经常性指标信息是指涉税申报信息、税(费)款缴纳信息、发票与税控器具信息、登记与账簿信息等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内经常产生的指标信息;非经常性指标信息是指税务检查信息等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内不经常产生的指标信息。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标准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标准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标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标准是指国家税务总局根据纳税人的纳税行为和履约情况,对纳税人进行信用等级评定的标准。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是税收征管的重要内容,对于规范纳税人的行为,促进纳税人守法诚信纳税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标准主要包括纳税人的纳税诚信情况、履行税收义务情况、纳税信用记录等方面的内容。

纳税人的纳税诚信情况包括纳税人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税款、是否如实申报纳税信息等方面的行为表现。

履行税收义务情况主要包括纳税人是否按规定申报纳税信息、是否主动配合税务机关进行税收核查等方面的行为表现。

纳税信用记录则是指纳税人在税务机关留下的纳税记录和信用信息,包括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记录、税务处理记录等。

其次,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标准是根据纳税人的纳税行为和履约情况进行评定的,评定结果直接关系到纳税人的税收优惠政策享受、税收监管力度等方面。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标准的设定,有利于激励纳税人守法诚信纳税,提高纳税人的自律性和法治意识,促进纳税人积极履行税收义务,形成良好的税收征管氛围。

再次,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标准的实施,对于加强税收征管、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具有积极的意义。

通过评定纳税人的信用等级,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不同等级的纳税人采取不同的税收监管措施,对于高信用等级的纳税人可以给予更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低信用等级的纳税人可以加大税收监管力度,提高税收征管效果。

最后,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标准的建立和完善,需要不断地完善和调整,逐步提高评定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标准的宣传和解释,引导纳税人自觉遵守纳税法律法规,增强纳税人的诚信意识,推动纳税人积极履行税收义务。

综上所述,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标准是税收征管中的重要环节,对于规范纳税人的行为,促进纳税人守法诚信纳税具有重要意义。

税务机关应当不断完善评定标准,引导纳税人自觉遵守纳税法律法规,提高纳税人的诚信意识,促进税收征管的科学化和规范化发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4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4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为推进依法治税,切实加强对税源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总局在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对在试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总局。

附件:1.纳税评估通用分析指标及其使用方法2.纳税评估分税种特定分析指标及其使用方法二○○五年三月十一日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税源管理,降低税收风险,减少税款流失,不断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结合税收征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纳税申报(包括减免缓抵退税申请,下同)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

纳税评估工作遵循强化管理、优化服务;分类实施、因地制宜;人机结合、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三条纳税评估工作主要由基层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及其税收管理员负责,重点税源和重大事项的纳税评估也可由上级税务机关负责。

前款所称基层税务机关是指直接面向纳税人负责税收征收管理的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是指基层税务机关所属的税务分局、税务所或内设的税源管理科(股)。

对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的纳税评估,由其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申报所在地税务机关实施,对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的纳税评估,由其监管的当地税务机关实施;对合并申报缴纳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企业分支机构的纳税评估,由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实施。

第四条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原则上在纳税申报到期之后进行,评估的期限以纳税申报的税款所属当期为主,特殊情况可以延伸到往期或以往年度。

第五条纳税评估主要工作内容包括:根据宏观税收分析和行业税负监控结果以及相关数据设立评估指标及其预警值;综合运用各类对比分析方法筛选评估对象;对所筛选出的异常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并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对评估分析中发现的问题分别采取税务约谈、调查核实、处理处罚、提出管理建议、移交稽查部门查处等方法进行处理;维护更新税源管理数据,为税收宏观分析和行业税负监控提供基础信息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信用证服务及担保【发文字号】国税发[2003]92号【失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2003.07.17【实施日期】2003.07.17【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92号2003年7月17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现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税务机关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要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结合税收工作实际搞好学习、宣传和辅导,使广大税务干部、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广为知晓本办法的精神实质和具体操作规定,积极争取当地党政领导、社会各界和广大纳税人的支持和配合。

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要树立全局意识和系统观念,积极协调、沟通信息、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此项工作。

各地可以根据本办法的精神,确定开展此项工作的范围和进程,认真总结经验,及时发现和反映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并报告总局。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纳税人。

第三条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工作。

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评定内容与标准第四条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内容为纳税人遵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接受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的情况,具体指标为:(一)税务登记情况1.开业登记;2.扣缴税款登记;3.税务变更登记;4.登记证件使用;5.年检和换证;6.银行账号报告;7.纳税认定情况(包括一般纳税人认定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
式(试行)》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14.08.2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
•【施行日期】2014.10.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已被修改
•【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
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为规范纳税信用管理和评价,保证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统一性,提高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和税法遵从度,根据《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税务总局制定了《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8月25日附件
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3.09.04•【字号】京国税发[2003]232号•【施行日期】2003.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3]232号)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7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情况补充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凡固定资产残值比例低于5%的企业、单位,应按《通知》第二条规定的5%的固定资产残值比例进行调整,重新计算年固定资产的折旧额。

计算公式如下:重新计算后的年固定资产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按5%计提的固定资产残值-已提累计折旧额)÷剩余使用年限二、农村信用社、商业银行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应分为自有固定资产修理费支出和租入固定资产修理费支出,分别登记入账,年终汇算清缴时,农村信用社由区县联社汇总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北京市商业银行汇总后统一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报备表附后)三、社会力量向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资助研究开发经费支出、城市商业银行税前列支资金的比例和发放情况,应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报备表附后)四、文件中“自主申报扣除”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收现行的政策规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自行扣除的行为。

五、取消由主管税务机关事先审核审批各项企业所得税事项后,各区、县国税局要加强政策的宣传,并与稽查部门密切联系,加强对扣除事项的事后检查。

六、此《通知》自2003年1月1日执行。

附件:1.农村信用社、城市商业银行固定资产修理费支出报备表(略)2.城市商业银行税前列支资金比例报备表(略)3.社会力量向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资助研究开发经费税前扣除报备表(略)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略)2003年9月4日。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标准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标准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标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是指国家税务总局依据纳税人纳税情况和履行纳税义务的表现,对纳税人进行信用评定,并根据评定结果对纳税人实施不同的税收管理措施的一项制度。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标准的建立和实施,对于规范纳税人的纳税行为,提高纳税人的自律性和诚信意识,促进税收征管的科学、公正、高效,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首先,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标准主要包括纳税人的纳税诚信、履行纳税义务情况、纳税行为合规性等方面。

对于纳税人的纳税诚信情况,主要是指纳税人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税款,是否如实申报纳税信息,是否配合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工作等。

而对于纳税人的履行纳税义务情况,则主要是指纳税人是否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是否主动配合税务机关的查验核算工作等。

此外,纳税行为的合规性也是评定纳税信用等级的重要指标,主要是指纳税人的纳税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等。

其次,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标准的建立和实施,需要充分考虑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和税收征管的实际需要,因此,评定标准应当具有科学性、公正性和可操作性。

评定标准的科学性主要是指评定标准应当充分考虑纳税人的纳税行为特点和税收征管的实际需要,不断完善评定指标和评定方法,使评定结果更加客观、准确。

评定标准的公正性主要是指评定标准应当公平、公正地对待各类纳税人,不偏袒、不歧视,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评定标准的可操作性主要是指评定标准应当具有操作性,能够为税务机关提供明确的评定依据和操作指南,便于税务机关依法依规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最后,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标准的建立和实施,需要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教育和信用监管。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和诚信意识,引导纳税人自觉履行纳税义务,树立诚信经营的理念。

同时,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纳税人的信用监管,建立健全信用档案,及时公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对失信纳税人依法依规实施信用惩戒措施,推动纳税人诚实守信,促进税收征管的科学、公正、高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第三十二条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公开D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对直接
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
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三)加强出口退税审核;
(四)加强纳税评估,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
(五)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
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
(六)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建议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
乐 乐税网( / )邮箱: Jiufu@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标 签】纳税信用管理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 【发文日期】2014-07-04 【实施时间】2014-10-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纳税信用等级
励措施。
第三十条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B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实施正常管理,适时进行税收政
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并视信用评价状态变化趋势选择性地提供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激励措


第三十一条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C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依法从严管理,并视信用评
价状态变化趋势选择性地采取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的管理措施。
第七条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联合开展纳税信用评价工作。
第八条 税务机关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相关部门建立信用信息共建共享机
制,推动纳税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联动管理。

税务信用等级评定标准

税务信用等级评定标准

税务信用等级评定标准税务信用等级评定标准是指国家税务总局根据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对其纳税信用情况进行评定,并根据评定结果给予相应的信用等级。

税务信用等级评定标准的建立旨在规范纳税人的纳税行为,促进诚信纳税,提高税收征管效率,保障国家税收的稳定增长。

以下将对税务信用等级评定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税务信用等级评定标准主要包括纳税人的纳税诚信情况、纳税行为合规情况、纳税履约能力等方面。

纳税人的纳税诚信情况是指其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税款,是否如实申报纳税信息,是否积极配合税务机关进行税收征管等。

纳税人的纳税行为合规情况是指其是否遵守税法规定,是否按照税法规定的纳税方式进行纳税,是否履行税务登记、报表申报等纳税义务。

纳税人的纳税履约能力是指其是否具备足够的经济能力履行纳税义务,包括资金实力、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方面。

其次,税务信用等级评定标准还考虑了纳税人的行业特点、地区特点等因素。

不同行业、不同地区的纳税人纳税行为存在一定差异,因此税务信用等级评定标准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差异化设置,以保证评定结果的公平、公正。

同时,税务信用等级评定标准还需要考虑纳税人的发展历史、经营状况、社会信用记录等因素,综合评定纳税人的信用等级。

最后,税务信用等级评定标准的建立需要依托完善的信息化技术和数据支撑,通过建立健全的信用信息库,及时、准确地收集、整理纳税人的纳税信息,实现对纳税人纳税信用情况的全面监测和评定。

同时,税务机关还需要加强与其他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协同,充分利用社会信用信息、行政审批信息等多方信息资源,提高对纳税人信用等级的评定精准度和可靠性。

综上所述,税务信用等级评定标准的建立对于规范纳税人的纳税行为,促进纳税人诚信纳税,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税务机关应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税务信用等级评定标准,加强对纳税人的信用监督和评定,推动税收征管工作向着更加精细化、智能化的方向发展。

希望通过税务信用等级评定标准的建立,能够有效提升纳税人的纳税诚信意识,促进税收稳定增长,推动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税务信用等级评定标准

税务信用等级评定标准

税务信用等级评定标准税务信用等级评定标准是指国家税务总局根据纳税人的纳税遵从情况和税务信用状况,对纳税人进行信用评定并给予相应等级的评定标准。

税务信用等级评定标准的建立旨在促进纳税人守法诚信纳税,提高纳税人的自律意识和诚信意识,加强税收征管,维护税收秩序,保障国家税收的正常征收。

税务信用等级评定标准主要包括纳税人的纳税遵从情况和税务信用状况两个方面。

在纳税遵从情况方面,主要考察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纳税缴纳、税款申报和缴纳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在税务信用状况方面,主要考察纳税人的履约能力、守法诚信记录、税收风险管理能力等。

根据这些方面的综合评定,国家税务总局将纳税人分为优质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和风险纳税人三个等级。

首先,优质纳税人是指纳税人在纳税遵从情况和税务信用状况方面表现优秀的纳税人。

他们的纳税申报、纳税缴纳等行为真实、准确、及时,履约能力强,守法诚信记录良好,税收风险管理能力高。

优质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税收检查和稽查的频次和强度相对较低,税务部门对其纳税申报和纳税缴纳行为予以信任和支持。

其次,一般纳税人是指纳税人在纳税遵从情况和税务信用状况方面表现一般的纳税人。

他们的纳税申报、纳税缴纳等行为基本真实、准确、及时,履约能力一般,守法诚信记录尚可,税收风险管理能力一般。

一般纳税人需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税收检查和稽查的频次和强度一般,税务部门对其纳税申报和纳税缴纳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

最后,风险纳税人是指纳税人在纳税遵从情况和税务信用状况方面表现较差的纳税人。

他们的纳税申报、纳税缴纳等行为存在虚假、不实、迟延等情况,履约能力较差,守法诚信记录不良,税收风险管理能力低。

风险纳税人将受到税务部门的严格监管和检查,税务部门将加大对其纳税申报和纳税缴纳行为的监督和稽查力度,必要时将采取税收风险防范和处罚措施。

综上所述,税务信用等级评定标准的建立和实施,对于促进纳税人守法诚信纳税,提高税收征管水平,维护税收秩序,保障国家税收的正常征收具有重要意义。

纳税信用等级评分标准

纳税信用等级评分标准

纳税信用等级评分标准纳税信用等级评分标准是指国家税务总局依据税收法律法规,对纳税人纳税行为进行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将纳税人划分为不同的信用等级,并据此对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参与政府采购等提供依据。

纳税信用等级评分标准的建立和完善,对于促进税收法治建设、提高纳税人诚信意识、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纳税信用等级评分标准主要包括纳税人的纳税诚信记录、纳税履约情况、税收违法行为等方面。

具体来说,纳税人的纳税诚信记录是指纳税人在纳税过程中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税款、是否如实申报纳税信息等方面的表现。

纳税履约情况则是指纳税人在税收征缴过程中是否按照税法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如主动申报纳税、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税收核查等。

而税收违法行为则是指纳税人在纳税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行为,如逃避税收、虚假报税等行为。

其次,纳税信用等级评分标准的具体评定方法包括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两种方式。

定性评价主要是根据纳税人的纳税诚信记录和纳税履约情况,结合税务机关的实地核查情况、社会公众的投诉举报情况等综合因素,对纳税人进行信用等级的评定。

而定量评价则是通过建立纳税信用评分模型,根据纳税人的纳税行为数据和信用信息,运用数学统计方法对纳税人进行信用等级的评定。

另外,纳税信用等级评分标准的实施对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都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纳税人来说,信用等级的评定直接影响着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参与政府采购等权益,同时也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体现,有助于提高纳税人的诚信意识,树立良好的税收诚信形象。

对于税务机关来说,纳税信用等级评分标准的建立和完善,有助于提高税务机关的执法效率,加强对纳税人的监督管理,促进税收征管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最后,纳税信用等级评分标准的建立和完善需要不断完善和提高。

一方面,需要加强对纳税信用等级评分标准的宣传和解读,提高纳税人对信用等级评定标准的认知度和透明度,增强纳税人的参与意识和获得感。

另一方面,需要不断完善纳税信用等级评分标准的评定方法和评价体系,提高评定的科学性和公正性,确保评定结果的客观准确性。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8号)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现将《增值税发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予以发布。

本公告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增值税专用发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8号,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以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申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12号,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第二条、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有关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2020年9月23日增值税发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切实转变税收征管方式,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纳税人满意度,根据增值税发票管理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主旨是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

以提供优质便捷办税服务为前提,以分类分级管理为基础,以税收风险管理为导向,以现代信息技术为依托,在提升纳税人满意度的同时,实现对风险纳税人的精确管理,增强纳税人诚信纳税意识和法律责任意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申请使用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增值税发票(含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是指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发票,具体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第二章纳税人分类第五条根据纳税人税收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和税法遵从度等因素,将使用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分为三类,分别为特定纳税人、重点管理纳税人和普通纳税人。

第六条特定纳税人是指纳税信用好、税法遵从度高的纳税人。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列为特定纳税人:(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的纳税人;(二)所发行的股票经过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纳税人;(三)各级税务机关纳入重点税源企业管理的纳税人;(四)实行增值税汇总纳税的总分机构;(五)各级税务机关确认的纳税信用好、税法遵从度高的其他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标 签】纳税信用【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6号【发文日期】2015-06-19【实施时间】2015-06-19【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纳税信用等级为进一步规范纳税信用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现就纳税信用补评、复评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因《办法》第十七条第三、四、五项所列情形解除,或对当期未予评价有异议的,可填写《纳税信用补评申请表》(附件1),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充纳税信用评价。

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应及时沟通,相互传递补评申请,按照《办法》第三章的规定开展纳税信用补评工作。

主管税务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补评工作,并向纳税人反馈纳税信用评价信息(附件2)或提供评价结果的自我查询服务。

二、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确定的当年内,填写《纳税信用复评申请表》(附件3),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评。

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应按《办法》第三章规定对评价结果进行复核。

主管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应及时沟通,相互传递复评申请,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评工作,并向纳税人反馈纳税信用复评信息(附件4)或提供复评结果的自我查询服务。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于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将纳税信用补评、复评情况层报至省税务机关备案,并发布A级纳税人变动情况通告。

省税务机关应及时更新税务网站公布的纳税信用评价信息,并于每月前10个工作日内将A级纳税人变动情况报送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纳税信用补评申请表 2.____年度纳税信用评价信息 3.纳税信用复评申请表 4.____年度纳税信用复评信息附件:1.纳税信用补评申请表.doc2.____年度纳税信用评价信息.doc3.纳税信用复评申请表.doc4.____年度纳税信用复评信息 .doc附件:1.纳税信用补评申请表.doc2.____年度纳税信用评价信息.doc3.纳税信用复评申请表.doc4.____年度纳税信用复评信息 .doc关联知识:1.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印发《关于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涉税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1.04.29•【字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施行日期】2011.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进一步优化为纳税人服务,完善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涉税信息资料的保密管理制度,规范税务机关受理外部门查询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的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制定了《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实施办法》。

现予以公告。

附件: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实施办法2011年4月29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优化为纳税人服务,规范本市国税系统对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及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是指税务机关在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中依法制作或者采集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涉及到纳税人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

主要包括纳税人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和纳税人、主要投资人以及经营者不愿公开的个人事项。

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信息不属于保密信息范围。

第三条对于纳税人的涉税保密信息,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应依法为其保密。

除下列情形外,不得向外部门、社会公众或个人提供:(一)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公布的信息;(二)法定第三方依法查询的信息;(三)纳税人自身查询的信息;(四)经纳税人同意公开的信息。

第四条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履行职责的需要,税务机关可以披露纳税人的有关涉税信息,主要包括:根据纳税人信息汇总的行业性、区域性等综合涉税信息、税收核算分析数据、纳税信用等级以及定期定额户的定额等信息。

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标准

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标准

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标准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标准是指国家税务总局依据纳税人的纳税行为和履约情况,对纳税人进行信用评定,从而确定其信用等级的标准和程序。

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标准的建立和实施,对于促进纳税人诚信纳税、规范纳税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标准主要包括纳税人的纳税行为、履约情况和信用记录等方面。

纳税人的纳税行为主要包括纳税申报、缴纳税款、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等情况,履约情况主要包括履行税收法定义务和履行税收行政处罚决定等情况,信用记录主要包括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纳税信用等级、纳税信用信息公示等内容。

其次,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标准的建立和实施需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在评定标准的制定过程中,应当广泛征求纳税人和社会公众的意见,确保评定标准科学合理、公正公平。

同时,在评定程序中,应当严格依法依规进行,确保评定结果的客观真实、公正合理。

再次,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标准的实施对于纳税人具有重要的引导和约束作用。

通过对纳税人的信用等级进行评定和公示,可以激励纳税人诚信纳税,规范纳税行为,提高纳税人的自律意识和诚信意识。

同时,对于失信纳税人,可以采取相应的监管和惩戒措施,推动其改正行为,促进纳税秩序的良性发展。

最后,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标准的建立和实施需要不断完善和提高。

随着纳税人纳税行为和信用管理的不断发展,评定标准也需要不断进行调整和优化,以适应新形势下的纳税工作需求。

同时,还需要加强对评定标准的宣传和解读,提高纳税人对评定标准的理解和接受度,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信用建设的良好氛围。

总之,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标准的建立和实施对于促进税收征管体制改革、提高纳税人信用意识、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各级税务机关和广大纳税人共同努力,推动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标准的不断完善和提高,为构建诚信社会和现代化税收制度作出积极贡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3.08.14•【字号】京地税检[2003]464号•【施行日期】2003.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京地税检[2003]464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业务处室:为进一步规范纳税信誉等级评定,促进税收征管分级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地税检〔2003〕89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92号)的有关规定,现就纳税信誉等级评定中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关于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的程序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分为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进行评定、公XXX管理等项工作环节,并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评定。

(一)纳税人申请:凡评定纳税信誉A级的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二)税务机关评定:通过对纳税人税务登记情况、纳税申报情况、帐簿凭证管理情况、税款缴纳情况、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处理情况,政府相关部门、中介机构提供的纳税人信誉情况进行全面评价,并确定纳税信誉A、B、C、D 四个等级。

(三)公布:根据纳税信誉等级评定机构的评定结果,税务机关通过一定途径向社会和有关部门进行公布。

(四)管理:税务机关对获得不同纳税信誉等级的纳税人,通过纳税评估以及政府相关部门的信息反馈等方式,对不同纳税信誉等级的纳税人的涉税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进行处理,并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实施等级管理。

二、关于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的标准纳税信誉等级评定标准由基础100分和附加4分两部分构成。

其中,基础分包括纳税人的税务登记情况15分、纳税申报情况25分、账簿凭证管理情况15分、税款缴纳情况25分、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处理情况20分;对于纳税人能够实现网上申报,取得政府和社会有关部门信用奖励的,在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可获得加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8.02.01•【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施行日期】2018.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随着纳税信用体系建设不断推进,纳税信用的社会价值和社会影响力日益增强,成为纳税人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资产。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优化税收营商环境,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现就进一步完善纳税信用评价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新增下列企业参与纳税信用评价:(一)从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之日起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企业(以下简称“新设立企业”)。

评价年度是指公历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企业。

(三)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

二、本公告第一条所列企业的纳税信用评价时限如下:(一)新设立企业在2018年4月1日以前已办理涉税事宜的,税务机关应在2018年4月30日前对其纳税信用进行评价;从2018年4月1日起,对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的新设立企业,税务机关应及时进行纳税信用评价。

(二)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企业和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税务机关在每一评价年度结束后,按照《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发布,以下简称《信用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限进行纳税信用评价。

三、增设M级纳税信用级别,纳税信用级别由A、B、C、D四级变更为A、B、M、C、D五级。

未发生《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列失信行为的下列企业适用M 级纳税信用:(一)新设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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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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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纳税信用等级
【颁布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京国税发﹝2004﹞142号
【发文日期】2004-05-27
【实施时间】2004-05-27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
发﹝2003﹞92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具体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统筹安排。

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是大力提倡依法纳税、诚信纳税,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的重要内容之一,直接关系到纳税人的权益。

各局要充分认识到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重要性,认真组织广大税务干部学习、熟悉《办法》规定,并通过多渠道、多种方式结合本局实际情况作好宣传工作,在评定工作中要加强领导,精细组织、严格审核,确保《办法》的贯彻落实。

二、评定范围。

开展信用等级评定的范围暂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缴纳所得税的大户中进行。

其他纳税人的评定工作何时进行另行布置。

三、各局要根据市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办法》进行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工作,对A、D级企业的评定应从严掌握。

对A级企业的评定,应由纳税人提出申请,填写《企业纳税信用(A级)评定申请表》(样式附后)。

企业的税务登记情况、纳税申报情况、帐簿凭证管理情况、税款缴纳情况、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处理情况均以2002、2003年度情况填写《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企业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表》(样式附后)进行评定。

各局应定期向社会和有关部门公布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结果。

四、我局经与市地税局协商,分别依据总局《办法》评定所辖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

各区县国税局对A级企业最终评定前应与本区县的地税局进行信息交换,查询企业有无偷税等涉税违法,违章行为待信息反馈后再确定对A级企业进行综合评定。

各局与地税局要积极协
调、密切配合,建立信息沟通机制。

五、对A类企业发票的供应,每次可以对其发售一个月以内用量的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六、对A级纳税人,除举报、专项、专案检查以及金税协查等检查外,两年内可以免除税务检查。

七、企业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工作每两年评定一次,评定结果的有效时限为二年。

评定为A级企业的证书由市局统一制作,由各局统一发放,在有效时限内A级企业如发生偷逃骗抗税行为的取消其A级企业资格并由各局及时收回证书。

八、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工作自2004年7月1日开始至2004年8月31日结束。

九、各局开展信用等级评定的工作情况请分别于2004年7月30日和9月10日前将阶段性和总体推行情况,以邮件的方式上报市局征管处个体组。

2004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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