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法上的搜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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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检查制度

中国古代检查制度

中国古代检查制度中国古代检查制度是一种特殊的监察制度,它的建立和发展与中国古代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密切相关。

中国历史上的检查制度可以追溯到秦汉时期,经过宋元明清四个朝代的发展,这一制度逐渐完善,对社会治理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第一步,秦汉时期的检查制度在秦汉时期,主管监察和裁判的职权是相互交叉的。

秦时设有一种机构叫“长史”,其职责包括监督国家大事、管理国家机构内部、审核民间诉讼等。

到了汉朝,这个机构进一步发展壮大,成为“廷尉”,负责审判杀人、偷盗、奸淫等重罪,同时也负责监察官员。

另外,汉武帝时,设立了以“御史中丞”为主官的“御史台”,负责监督地方官员。

同时还设有精神污染控制机构“五官中郎将”,这些机构都是对官员进行检察和监督的。

第二步,宋代的检察制度宋代是中国检查制度发展历程中比较重要的一个阶段。

北宋时期,设立了“谏院”负责意见反映和监察,与之相对应的还有“审官院”,负责对官员的贪污行为进行调查,把情况向皇帝上呈。

同时,还设立了“检厕科”,主要负责检查士人的品行,保证士人的品德。

第三步,元明清的检查制度随着朝代交替,元代的监察制度逐渐改变,设立了“纳言”、“大理寺”等机构。

明代时,设立了专门查办贪污的“提举衙门”和审查官员罪犯的“御史台”。

而清朝时期则设立了“红巾”、“巡抚”等机构,加强对地方官员的监督和管理。

同时,还设立了“提学院”和“衙门派”的机构,用于对官员素质进行考核和监督。

总之,中国古代的检查制度在不同的朝代都有不同的发展,但其核心目的是一致的,即要求官员廉洁、清明,并且服从国家的监督和管理。

这一制度虽然在具体的实施中存在不少问题,但是在中国治理历史上仍然具有重要的意义,为后人提供了借鉴和启示。

古代检查制度范文

古代检查制度范文

古代检查制度范文古代检查制度是指古代社会中为了维护社会秩序、监督政府机关和官员履职等目的而设立的一种制度。

它是古代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政府公正廉洁执政、维护社会安定和促进国家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古代检查制度主要包括内监和外监两个方面的内容。

内监是指对朝廷和地方政府进行监察的机构和人员。

古代中国自秦汉时期开始,设立有内监机构,负责监督朝廷高官和地方官员的行为,以保证他们廉洁奉公,依法行事。

内监通常由朝廷中高级官员担任,并有一部分特派员在地方任职,以监察地方政务。

内监的监察范围包括官吏的贪污、徇私舞弊、压榨百姓等行为,以及检查朝廷中一系列政令的执行情况等。

内监既是政府的监管机构,又是官员的忠诚机构,起到了权力制约和公正执法的作用。

另外,古代还设有一些独立于朝廷和地方政府之外的外监机构。

这些机构的职责是监察朝廷和地方的政令执行情况,以及检查政府机关和官员的权力行使是否合法公正。

外监通常由一些有声望、有学问的学者或社会名流担任,他们经过严格筛选,具备高度公正和中立的品质。

外监官员通常不从事具体行政工作,但是他们有权对政府机关和官员的行事进行调查,收集民众的控告和举报,协助内监机构进行监察和惩处。

外监机构不受政府机关的干扰,可以独立行使职权,对于政府的行政决策和政策的问责起到了重要作用。

古代检查制度的实施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政府廉洁执政有着重要作用。

首先,古代检查制度能够对政府官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提高政府官员的廉洁奉公意识,减少贪污腐败行为的发生。

其次,古代检查制度可以通过对政府机关和官员的行事进行调查和法律责任追究,及时制止和惩处官员的违法乱纪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最后,古代检查制度可以通过接受和处理民众的控告和举报,及时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安定。

然而,古代检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首先,由于古代社会的封建等级观念和特殊政治制度,检查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选拔存在政治干预和权力滥用的问题,导致监察和惩处工作不能做到完全公正和客观。

我国传统法制中的监察制度

我国传统法制中的监察制度

我国传统法制中的监察制度对于我国制度,比较传统的是按照类型将我国的法律制度分成奴隶制法、封建制法等。

习惯上,我们将清前期以前的法律称之为古代法律或传统法律。

不管是哪种类型得法律制度,比较共同得都是以刑法为重。

而刑法、刑罚的重心又是维护皇权和宗法伦理。

虽然如此,在传统法律制度逐步成熟的过程中,兼有和司法制度特点的监察制度也逐渐得以发展、成熟。

本文就清代以前的监察制度作一定的了解。

我国较早设立监察制度的是秦代。

随着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制度的确立,原先在君主左右“掌赞书而授法令”[杜佑:《通典》卷二十四,职官六]的御史发展成为兼司纠察之任的监察官吏。

《通考·职官考七·御史台》中就说御史:“至秦汉为纠察之任。

”说明在秦代时开始设立监察制度。

御史大夫是秦代的最高监察官,众御史之长,其地位在廷尉之上。

御史大夫率属吏组成御史府(台),构成秦代的中央监察机关。

在地方各郡则设立监御史。

《汉书·百官表》云:“监御史,秦官,掌监郡。

”这是由朝廷派往地方执行监察任务的官吏,其主要职责是对所在郡的官吏实行纠察,并参与治理刑狱。

但监御史并不是地方官职,也不专驻地方,而是隶属于御史府(台),受御史大夫和御史中丞直接指挥和节制。

监察机关的垂直制,在秦朝已开始。

秦代的御史监察之制尚处于初创阶段,御史虽有监察之责,辅佐皇帝监察百官,但其仍负有其他各种行政事务,还不是专职的监察官员。

御史的主要职责有三方面:一、协助皇帝和丞相管理其他国家事务;二、执行纠举官吏不法的监察事务。

执行这项事务时,御史常奉命直接参与审讯活动。

《史记·秦始皇本纪》和《史记·李斯列传》记载了秦始皇在咸阳坑儒和赵高以“谋反”罪审讯李斯时,都有御史参加。

三、负责记录皇帝的制诏,主管刑律的制定、保存和核校等事务。

秦代开创的监察制度为后世所继承,而且,御史监察百官还构成了中国古代政治制度和司法制度的一大特色。

秦代开创的监察制度,汉初仍被沿用。

刑诉法134条搜查制度是什么?

刑诉法134条搜查制度是什么?

刑诉法134条搜查制度是什么?第一百三十四条【自侦案件中逮捕的时限】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

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如今已经是法治社会,任何问题就问都可以依据法律的手段来解决,越来越多的人选择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

搜查是在特殊的情况下才能实施的,并且要通过政府公安部门的允许,除此之外任何组织不可搜查个人,那刑诉法134条搜查制度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

搜查作为一种强制处分措施,其行使过程充分体现着国家强制性的特点,这一性质决定了搜查必然干预或损害到公民的诸多宪法性权利,财产权尤甚。

搜查权反应着一国对公民私有权利的态度,因而在域外先进法治国家,居于私有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的理念,搜查与羁押同样都是司法审查的重点。

但是从我国司法实践看,搜查的启动过于恣意,几近一种任意侦查手段;而且能够体现财产权救济的非法证据排除、刑事赔偿也都与搜查程序无关。

充分保护公民的财产权是建立现代法治国家最基本的任务和要求之一,这一理念在2004年宪法修正案和2007年物权法中得到了确认和充分体现。

鉴于财产权在公民基本权利中的重要地位,笔者意从财产权保障的视角研究搜查制度,以其裨益于我国搜查制度的完善。

▲一、搜查干预公民财产权的表现“搜查”,即搜索、检查,其在收集证据及其线索、查获犯罪嫌疑人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

搜查之所以会对公民财产权造成侵犯,是由搜查的目的、性质和功能所决定的。

(一)搜查的目的决定其容易侵犯财产权搜查的主要目的是收集与犯罪有关的证据和犯罪嫌疑人。

这两项任务不分主次,发现和收集证据为抓获犯罪嫌疑人提供条件,而抓获犯罪嫌疑人则有利于证据收集,使得侦查机关的证据链条得以巩固。

搜查的目的之一,发现和收集与犯罪有关的证据,即要发现应扣押物(犯罪证据或应没收之物),那么这些物通常必多指向公民的财物,因此,搜查的实施必定会威胁和损害到公民的财产,即使是合法的搜查也难免会侵犯公民财产权,毋庸说非法搜查了。

执行问答:什么是搜查

执行问答:什么是搜查

执行问答:什么是搜查搜查是指在特定情况下为了寻找某些特定证据、物品或人员等而进行的一种法律行为。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搜查已成为维护社会安全和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之一。

本文将对搜查的概念、目的、方式、程序、注意事项等方面进行深入探讨。

一、搜查的概念搜查是指国家机关采取合法的行动,对犯罪嫌疑人或其涉嫌犯罪的物品、文件、信息等进行调查和检查的救济手段。

简单来说,搜查就是合法行动或权力范围内对个人、物品、场所进行搜索、检查等行为的过程。

它是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民权利的重要手段。

二、搜查的目的搜查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获取某些特定证据、物品或人员等的相关信息,从而有助于破案、维护社会安全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等方面的工作。

具体来说,搜查的目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获取证据:搜查是为获取证据而进行的,通过搜索和调查,获取到有关案件的相关证据,便于针对案件进行进一步审查和侦破,从而维护法律和社会秩序。

2.查获物品:搜查通常也是为了查获涉案物品和财物,防止其继续造成损失,从而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

3.逮捕犯罪嫌疑人: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说,搜查也是为了调查其行踪和逮捕其归案,维护社会安全。

4.调查情况:通过搜查,可以了解犯罪嫌疑人、案件和涉案物品的情况,便于有关人员制定针对性的调查和追捕方案。

三、搜查的方式搜查的方式多种多样,通常可以根据调查的对象、调查的场所、调查的内容等来进行分类。

下面对不同的搜查方式进行简单介绍:1.现场勘查:指的是对犯罪嫌疑人所在的场所进行勘查,收集和保护现场证据。

2.个人搜查:对犯罪嫌疑人本人进行体格检查、物品检查、衣物检查、随身物品检查等。

3.车辆搜查:对犯罪嫌疑车辆进行检查,包括车辆内部和外部的检查。

4.物品搜查:对涉案物品进行检查,包括钱物、证件、通讯工具等的搜查。

5.电子设备搜查:指对电脑、手机、平板等电子设备的搜查,以获取相关证据和信息。

四、搜查的程序搜查的程序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合法的搜查程序可以确保搜查的合法性和权威性,也可以有效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清代搜查制度初探.doc

清代搜查制度初探.doc

清代搜查制度初探-中国现代刑事司法场域中“搜查”这一概念来源于英文的“search”,在刑事程序中对应的汉语释义为“搜查、调查”。

比较通行的定义是“警官、海关官员或其它人员对某人的人身、衣物、房屋或其它有关个人财产进行检查,以便决定是否对其进行逮捕,或搜寻相关证据。

”[1] (P11018)依照这种理解,我们会发现在中华法制文明的历史上,尽管有着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但随着法制文明的进步,封建搜查制度也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封建搜查制度萌芽于春秋战国时变法更制之浪潮,至秦汉时期已有条文可考——睡虎地秦简《秦律杂抄》有“捕盗律”,《法律答问》、《封诊式》中也有相关搜查的规定与案例。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则有《捕律》,作为封建法制的定型之作唐律中则有《捕亡律》,自此为历代封建法典所沿袭。

而在作为中国封建法制顶峰的清代,有关搜查方面的法律规范不仅存在于法典中,而且还以令、例的形式来补充规定。

一、清代搜查制度概况按照现今刑事诉讼的相关理论,“搜查”的内涵应包含以下要素:搜查的主体、对象、执行方式、主体的责任等。

结合现有史料,则会发现清代法律对于搜查的各要素都有比较详细的规定。

1.搜查的主体。

搜查的主体即搜查权主体,搜查权主体一般包括搜查申请权主体、搜查决定权主体、搜查执行权主体,其中最重要的是搜查的执行权。

古代法制中,搜查申请权主体与搜查决定权主体包括了国家与个人,即无论国家还是个人,一旦发现犯罪行为,都有权启动搜查程序。

与西方相比较,中国的王权成熟较早,公权力在封建社会前期就介入了对犯罪行为的追究,因此行政机关作为搜查权主体的主导性地位就确定下来。

中国封建社会早期的行政机构中就设置了专门的搜查人员负责侦查与逮捕。

清代州县以上官府,都配备有执行缉捕的属吏,但尚未统一名称,例如《大清律例》之“盗贼捕限”条就提到了捕役、汛兵以及捕盗官等缉捕搜查人员的名称。

根据具体的执法衙门而有相应的称呼,有“捕”、“捕役”、“捕壮”等,在习惯上往往将其统称为“捕快”。

搜查是什么意思,法律对搜查有什么要求

搜查是什么意思,法律对搜查有什么要求

Live beautifully, dream passionately, love completely.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搜查是什么意思,法律对搜查有什么要求搜查是指侦查人员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依法对于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罪证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寻、检查的一种侦查行为。

在对刑事案件侦查的过程中,可能会需要对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人身搜查或其住所、办公场所的搜查。

而侦查人员在进行搜查的时候,需要严格按照法律中规定的来操作,不能出现违规违法行为。

那究竟法律上面对搜查有什么要求呢?详细内容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搜查是什么意思搜查是指侦查人员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依法对于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罪证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寻、检查的一种侦查行为。

二、法律对搜查有什么要求(1)侦查人员搜查人身或住处,必须是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的目的。

搜查的范围必须是与罪犯和隐匿罪犯或罪证有关的地方,也就是犯罪嫌疑人的人身、物品和住处,以及其他可能隐藏罪犯或犯罪证据的人的人身、物品和住处,如亲友、邻居或工作单位等。

(2)搜查必须由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进行,其他任何人或单位都无权进行搜查。

侦查人员在进行搜查时,被搜查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积极配合。

被搜查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交出的证据包括搜查机关已经掌握的,也包括搜查机关没有掌握在搜查中新发现的。

对于事先已经确定搜查的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搜查人员可以先动员被搜查者自动交出来,如果拒不交出,侦查人员可以强行搜寻、查找,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阻拦。

对于故意隐匿罪证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搜查的应当依照刑法关于阻碍执行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以其他方法妨碍搜查顺利进行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治安处罚。

搜查的法律规定

搜查的法律规定

搜查的法律规定搜查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相关程序,依法对被指控的人或物进行检查、审查或调查的行为。

搜查的目的是为了获取证据、确认事实或查明真相,以便维护法律的公正和正义。

搜查的法律规定可以帮助确保搜查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在中国,搜查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程序法。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8条,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可以在必要时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搜查。

搜查的决定书应当明确搜查的事由、目的、范围和权限,并且应当对搜查进行记录。

搜查的范围应当限于为寻找、保管、扣押、鉴定、提取、审查和确证犯罪证据所必需的地点、物品和人身的检查。

同时,搜查的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刑事诉讼程序法第43条规定,搜查应当依法进行,并且应当在公检法机关的监督下进行。

也就是说,搜查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并且必须由有权机关的人员进行,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在实施搜查时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确保搜查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同时,被搜查的人有权要求搜查人员出示工作证件、搜查决定书,并且有权要求在搜查的过程中有第三人在场见证。

此外,刑事诉讼程序法第54条规定,对于搜查行为中涉及个人隐私的检查,需要搜查人员出示相关法律文件,并且在进行检查前需要告知被检查人有权提出异议和要求出示相关法律文件。

这就意味着,搜查人员必须在搜查前告知被搜查人权利,被搜查人可以提出合法的异议和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搜查的法律规定是为了保障搜查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防止滥用搜查权力和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在实际搜查中,搜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律和程序规定履行搜查职责,严守纪律,不得随意侵犯人权、侵占私有财产或者解掉无关人员的衣物。

如果搜查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被搜查人可以向监察机关投诉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搜查的法律规定是保障勘察行为合法性的重要保障机制,它限制了搜查的范围和权限,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搜查人员在进行搜查时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严守纪律,确保搜查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搜查他人身体的法律规定(3篇)

搜查他人身体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搜查他人身体是指执法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近亲属或者其他相关人员的人身进行搜查的行为。

在我国,搜查他人身体是一项重要的侦查手段,但同时也涉及到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尊严。

因此,我国法律规定了搜查他人身体的具体程序和条件,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出发,对搜查他人身体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搜查他人身体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可以依法进行搜查。

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经传唤未按照规定到案的,可以依法对其人身进行搜查。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二)收集、调取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三)对违法行为人的人身、住所、交通工具等进行检查、搜查。

”三、搜查他人身体的原则1.合法性原则搜查他人身体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超越法律授权的范围。

执法机关在执行搜查任务时,必须依法取得搜查令,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搜查。

2.必要性原则搜查他人身体必须具有必要性,即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确实需要搜查。

不得随意扩大搜查范围,避免侵犯公民合法权益。

3.程序性原则搜查他人身体必须遵循法定程序,确保被搜查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执法机关在执行搜查任务时,应当遵守以下程序:(1)出示搜查证;(2)告知被搜查人搜查原因;(3)保护被搜查人的人身安全和隐私;(4)对搜查过程进行记录;(5)搜查完毕后,将搜查结果告知被搜查人。

中国法制史京察名词解释

中国法制史京察名词解释

中国法制史京察名词解释
京察是中国古代一种特殊的制度,主要目的是对官员进行定期的考察和监督。

在明朝时期,京察是考核文官的方法,也称为内计。

考察对象为京朝官。

洪武十四年(1381年)定京察法:五品以下听本衙门正官考验行能勤怠,五品以上及近侍、御史等则由皇帝裁决。

十六年又改由吏部核考。

弘治十七年(1504年)规定:京察每六年即逢巳、亥之年举行一次。

四品以上官员具疏自陈,听皇帝裁定去留。

确定去留后,而居官行为不当即有遗行者,再由科道官纠劾(hé合),谓之拾遗。

被弹劾而列入拾遗的官吏,一般很难获免。

京察的主要内容可概括为三式三等四格及六法。

三式是京察的核心,即对中央政府管员的考课,根据其所任官职的种类与职责的不同,分别采用列题、引荐、会核三种考核方式,与监察官员有关的考核为列题和会核两种。

列题主要适用于三品以上达成。

会核适用于四品以下北京的官员,包括这些官员,先由各个衙门助考,然后由吏部会同大学士都察吏实行复议决定其考核,再造册上报皇帝。

这是对地方监察官员的考核(不包括督抚),对外官的考课称为大计,每三年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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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搜查法律规定(3篇)

行政案件搜查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行政案件搜查是指行政机关在依法行使职权过程中,对违法行为人的住所、办公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搜查,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的行为。

行政案件搜查是行政法律程序中的一项重要措施,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行政案件搜查行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我国《行政强制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对行政案件搜查的法律规定作出了明确规定。

二、行政案件搜查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检查时,可以依法进入被调查或者检查的场所、单位、个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查阅、复制与调查或者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时,需要收集、调取证据的,可以依法进行搜查。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为了收集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三、行政案件搜查的条件1.有法定依据行政机关进行行政案件搜查,必须依据《行政强制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有明确的目的行政机关进行行政案件搜查,必须是为了收集证据、查获违法行为人或者查明案件事实。

3.有合法的程序行政机关进行行政案件搜查,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确保搜查行为的合法性。

4.有授权行政机关进行行政案件搜查,必须取得法定机关的授权或者批准。

四、行政案件搜查的程序1.出示证件进行行政案件搜查的执法人员,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

2.告知权利执法人员进行搜查前,应当告知被搜查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出示执法证件、了解搜查的目的、要求,并告知被搜查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拒绝搜查。

搜查证据介绍法律规定(3篇)

搜查证据介绍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搜查是侦查机关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而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

搜查证据是查明案件事实、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搜查证据的规定较为详细,本文将从搜查证据的定义、法律规定、程序要求、法律效力等方面进行介绍。

二、搜查证据的定义搜查证据,是指侦查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文件等进行检查、提取、扣押的行为。

搜查证据的目的是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防止犯罪证据被销毁、伪造或者隐匿。

三、法律规定1. 法律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文件等进行搜查。

”2. 搜查对象(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工作地点、活动场所等;(2)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文件等;(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藏匿的地点。

3. 搜查条件(1)有犯罪事实需要进一步调查;(2)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藏匿的地点;(3)侦查人员认为有必要进行搜查。

4. 搜查程序(1)侦查人员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2)被搜查人应当配合侦查人员搜查;(3)侦查人员应当对搜查过程进行记录,并由被搜查人签字或者盖章;(4)对搜查过程中发现的证据,应当及时扣押、封存,并妥善保管。

5. 搜查限制(1)不得非法搜查;(2)不得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3)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四、程序要求1. 搜查前,侦查人员应当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2. 搜查时,侦查人员应当通知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所在单位负责人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3. 搜查过程中,侦查人员应当保护被搜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对被搜查人进行殴打、侮辱、诽谤等行为;4. 搜查结束后,侦查人员应当向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所在单位负责人或者其他见证人说明搜查结果,并告知被搜查人有权申请复查。

五、法律效力1. 搜查所得证据,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2. 搜查过程中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被侵权人有权依法请求赔偿;3. 搜查程序违法的,被搜查人有权申请撤销搜查决定。

搜查的法律条款执行案件(3篇)

搜查的法律条款执行案件(3篇)

第1篇一、引言搜查,是指执法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进行查找、查封、扣押等活动的执法行为。

搜查是侦查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揭露犯罪、打击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搜查过程中,如何确保执法机关依法行使权力,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成为司法实践中的焦点问题。

本文将从搜查的法律条款出发,对搜查案件的执行进行探讨。

二、搜查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侦查人员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进行传唤、讯问、检查、扣押、搜查等,应当依法进行,并保护被传唤、讯问、检查、扣押、搜查的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三、搜查案件的执行1.搜查的启动搜查的启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具备搜查的合法依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搜查,应当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2.搜查的实施(1)搜查的场所:侦查机关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2)搜查的程序:侦查机关进行搜查时,应当出示搜查证,并通知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到场。

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见证人在场。

(3)搜查的注意事项:侦查机关在搜查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保护被搜查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中国传统法上的搜查制度

中国传统法上的搜查制度

中国传统法上的搜查制度
李仪
【期刊名称】《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年(卷),期】2006(021)004
【摘要】中国传统法中对搜查主体、搜查人员的奖惩和职责、搜查的执行和规则都有明确的规定.传统搜查制度包括有效保障原则、令状原则、合理根据原则和针对性原则.传统搜查制度体现了国家利益至上和人本主义的法律思想.
【总页数】5页(P123-127)
【作者】李仪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008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9
【相关文献】
1.论物权法上土地发展权与人权法上发展权的制度性契合 [J], 朱未易
2.论商法上的商业使用人制度——以日本商法上的制度安排为视角 [J], 解萌
3.论美国公司法上董事的勤勉义务——兼论我国公司法上董事勤勉义务制度的建立[J], 周丹慧
4.民法上的时效取得制度在商标法上的适用--以四川“渝富桥”与重庆“富侨”商标案为例 [J], 蒋依婷;刘爽;宋一旻;王浩然
5.大数据背景下我国电子数据的附带搜查问题研究——以美国法上的判例为参照[J], 蒋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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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134条搜查制度是什么?

刑诉法134条搜查制度是什么?

刑诉法134条搜查制度是什么?第一百三十四条【自侦案件中逮捕的时限】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

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如今已经是法治社会,任何问题就问都可以依据法律的手段来解决,越来越多的人选择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

搜查是在特殊的情况下才能实施的,并且要通过政府公安部门的允许,除此之外任何组织不可搜查个人,那刑诉法134条搜查制度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

搜查作为一种强制处分措施,其行使过程充分体现着国家强制性的特点,这一性质决定了搜查必然干预或损害到公民的诸多宪法性权利,财产权尤甚。

搜查权反应着一国对公民私有权利的态度,因而在域外先进法治国家,居于私有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的理念,搜查与羁押同样都是司法审查的重点。

但是从我国司法实践看,搜查的启动过于恣意,几近一种任意侦查手段;而且能够体现财产权救济的非法证据排除、刑事赔偿也都与搜查程序无关。

充分保护公民的财产权是建立现代法治国家最基本的任务和要求之一,这一理念在2004年宪法修正案和2007年物权法中得到了确认和充分体现。

鉴于财产权在公民基本权利中的重要地位,笔者意从财产权保障的视角研究搜查制度,以其裨益于我国搜查制度的完善。

一、搜查干预公民财产权的表现“搜查”,即搜索、检查,其在收集证据及其线索、查获犯罪嫌疑人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

搜查之所以会对公民财产权造成侵犯,是由搜查的目的、性质和功能所决定的。

(一)搜查的目的决定其容易侵犯财产权搜查的主要目的是收集与犯罪有关的证据和犯罪嫌疑人。

这两项任务不分主次,发现和收集证据为抓获犯罪嫌疑人提供条件,而抓获犯罪嫌疑人则有利于证据收集,使得侦查机关的证据链条得以巩固。

搜查的目的之一,发现和收集与犯罪有关的证据,即要发现应扣押物(犯罪证据或应没收之物),那么这些物通常必多指向公民的财物,因此,搜查的实施必定会威胁和损害到公民的财产,即使是合法的搜查也难免会侵犯公民财产权,毋庸说非法搜查了。

搜查的程序和要求有哪些

搜查的程序和要求有哪些

搜查的程序和要求有哪些
搜查,是指侦查⼈员对犯罪嫌疑⼈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罪证的⼈的⾝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进⾏搜索、检查的⼀种侦查⾏为。

搜查是⼀种强制性的侦查措施,下⽂店铺⼩编为⼤家整理关于搜查的相关规定。

搜查的程序和要求有哪些
1、进⾏搜查,必须向被搜查⼈出⽰搜查证。

2、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在场。

3、搜查妇⼥的⾝体,应当由⼥⼯作⼈员进⾏。

4、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员和被搜查⼈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签名或者盖章。

《刑事诉讼法》
第⼀百三⼗⼋条进⾏搜查,必须向被搜查⼈出⽰搜查证。

在执⾏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搜查证也可以进⾏搜查。

第⼀百三⼗九条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在场。

搜查妇⼥的⾝体,应当由⼥⼯作⼈员进⾏。

第⼀百四⼗条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员和被搜查⼈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签名或者盖章。

如果被搜查⼈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如果还有什么疑问的,建议到店铺咨询专业律师。

刑诉法136条进行搜查都有哪些规定

刑诉法136条进行搜查都有哪些规定

刑诉法136条进行搜查都有哪些规定搜查是指我国的相关犯罪者,在进行犯罪后我国的调查机关进行相应的证据收取的过程。

我国的刑法第136条规定,这类进行搜查的人员必须出具相关的搜查证进行搜查。

下面小编就刑诉法136条进行搜查都有哪些规定,这类问题进行解答。

搜查是指我国的相关犯罪者,在进行犯罪后我国的调查机关进行相应的证据收取的过程。

我国的刑法第136条规定,这类进行搜查的人员必须出具相关的搜查证进行搜查。

下面小编就刑诉法136条进行搜查都有哪些规定,这类问题进行解答。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36条、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具搜查证。

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搜查是司法机关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罪犯,依法对被告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寻和检查的强制方法。

侦查措施的一种。

在中国,有权决定搜查的机关是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搜查时,应出2名以上的侦查人员持搜查证进行。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的侦查人员,在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后才能进行搜查。

其他人员,或者侦查人员在没有出示搜查证的情况下,都属于非法搜查。

需要注意的是,保安是没有搜查权的。

保安人员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他们只是根据民法上的等价有偿原则,以提供保安服务换取劳动报酬,他们拥有的只是一般公民的法律权利,无权搜查他人的人身。

▲一、怎样进行搜查1、搜查时必须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侦查机关的侦查人员进行,执行搜查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要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否则被搜查人有权拒绝搜查。

2、在执行逮捕、拘留时,遇有下列紧急情况之一时,不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1)可能随身携带凶器的;(2)可能隐藏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的;(3)可能隐匿、毁弃、转移犯罪证据的;(4)可能隐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5)其他突然发生的紧急情况。

3、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侦查人员进行(医师、医生不是侦查人员不可以)。

搜查、扣押

搜查、扣押

搜查、扣押一、搜查的概念搜查是指侦查人员依法对被告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或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索和检查的诉讼活动。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被告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这说明,搜查的概念主要包括以下四层含义:(一)搜查的主体是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的侦查人员。

就是说,在侦查阶段,只有侦查人员才有搜查权,其他任何机关、团体或个人都无权进行搜查。

(二)搜查的对象不仅限于犯罪分子本人的人身、住所和物品,如果认为其他人有可能隐藏罪犯、罪证时,也可以对其人身、住所、物品进行搜查。

(三)搜查的目的是为了收集犯罪证据和查获犯罪人。

由于案件情况和搜查对象的不同,搜查所要完成的具体任务也不尽相同。

有的案件是搜寻赃物,有的案件是搜寻凶器、犯罪工具及其他罪证,有的案件是为了查获犯罪分子。

(四)搜查是一种诉讼行为。

它具有法律的强制性,直接关系到公民的基本权利。

因此,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二、搜查的时机搜查作为一种重要的侦查措施,通常在以下几种情况下进行:(一)在拘留、逮捕人犯的同时,进行搜查;(二)在侦查过程中,经领导批准,对重大嫌疑人进行传讯的同时,进行搜查;(三)在预审过程中,犯罪分子供出隐藏赃物或罪证的处所,应立即进行搜查;(四)通过秘密侦查手段发现重要犯罪证据时,应迅速进行公开搜查。

三、搜查前的准备工作为了保证搜查工作的顺利进行,事前必须认真做好准备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明确搜查的目的。

每个参加搜查的人员事前都应当明确,通过搜查所要达到的目的,是寻找罪证,还是查获罪犯,以及需要寻找的罪证的种类、型号和特征,等等,以便有目的地进行搜查。

(二)收集有关被搜查人的材料,比如被搜查人的性别、年龄、职业爱好、生活方式、作息时间和社会关系等,以便使搜查工作得以顺利进行。

因为被搜查人隐藏物品的方法,往往同他的职业爱好有联系。

古代搜检的意思

古代搜检的意思

古代搜检的意思
古代搜检是指在古代社会中,对某些人、物品、场所等进行全面搜查、检查和监管的行为。

这种行为通常是在政府或者其他权威机构的授权下进行的,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全。

在古代社会,搜检是一项非常普遍的行为。

例如,在中国的封建社会中,官府常常会派遣巡查员进行搜检,以确保百姓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

这些巡查员通常会穿着特殊的制服,持有特殊的牌照,以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权限。

他们会在城市的各个角落巡视,对可疑的人员或场所进行搜查。

另外,在古代社会中,搜检还有一个重要的作用,那就是防止财产的流失和盗窃。

在一些贵族和富人的家中,常常有专门的看守和保管人员,他们负责看守财物、检查进出人员的身份,以及严格把控进出。

总的来说,古代搜检是一种非常重要的社会管理手段。

虽然在现代社会中,搜检已经被其他更为高效的管理手段所取代,但它仍然具有一定的历史和文化价值,是我们了解古代社会生活的重要途径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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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OUR NALOFJANG U P I EOF I E O L GE I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C R C L E S OL C F
Vo. lNo 4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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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史研 究 ・
中 国 传 统 法 上 的 搜 查 制 度
李仪
摘 要 : 中国传 统 法 中对搜 查 主体 、 查 人 员 的 奖惩 和职 责 、 查的 执 行 和 规 则都 有 明确 的 搜 搜 规 定 。传 统搜 查制 度 包括 有 效保 障原 则 、 状 原 则 、 理 根 据原 则 和 针 对 性原 则 。传 统搜 查制 度 令 合
三中国传统法中搜查制度的法律思想国家利益至上的法律思想按照现在许多通行的说法传统的中国法律的目的在于恢复因犯罪或其它违法行为而遭到破坏的秩序与和谐因此要求官吏主动搜集证据审查证据究明真相追捕犯人惩治罪犯这既符合国家的统治利益也符合古人的正义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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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l 7月 期 2 2 卷第 4 0 6年
“ 搜查”“ 、调查” 。比较通行的定义是 : 、 警官 海关官 员或其他人员对某个人 的人身、 衣物 、 房屋或其他 有关的个人财产进行 的检查, 以便决定是否要逮 捕该人 , 或者搜寻与某一犯罪相关 的证据 。 《卜 }华人 民共 和 国刑事 诉讼 法》 19条规 第 0 定: “ 为了收集犯罪让据、 查获犯罪人 , 人员 可 侦查 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 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 的人的身体 、 、 物品 住处和其他 有关 的地方进行搜 查。 ” 这是对搜查所作的描述性 的定义。依照这种 对搜查 的理解 , 我们会 发现在源远流长 的中华法 制文明史上尽管有着重实体轻程 序 的传统, 但随 着历史 的发展, 法制文明的进步 , 古代搜查制度也 在不断完善, 中有些 规定 即使在今 天也不乏历 其
体现 了国 家利 益至 上和人 本 主 义的 法律 思想 。 关键 词 : 查制 度 ; 搜 刑法 ; 中国法 史 中图分类 号 i 2 文 献标识 码 : 文章 编号 : 6 2 1 2 ( O 6 0 — 1 30 D9 9 B 1 7 — 0 0 2 O ) 40 2 — 5
在中国刑事司法场域 ,搜查” “ 概念来 源于英 文的“er "它在刑事程序 中对应 的汉语释义为 sa h , c
的, 甲。其 中的“ 盗” 罚二 求 就是专 司捕“ 的人 盗” 员, 当然也是搜查犯人 、 搜索证据 的人员 。《 汉书 高帝记 》 注引应劭 日:旧时亭有两卒, “ 一为亭父 , 掌开闭扫除 ; 一为求盗, 掌逐捕盗贼。也能够与简 ”

文互相印证 。睡虎地秦简《 封诊式 》 简文中《 马》 盗 爰书中有“ 市南街亭求盗”《 ,贼死 》 爰书中有“ 某亭 求盗甲”《 ,群盗》 书中有“ 爰 亭校长甲、 求盗才( 在) 某里 日乙、 丙缚诣男子丁”《 ,法律答问》 简文有“ 求 盗追捕罪人” 。所 有这一切都说 明秦 时的亭 级机 构, 设有“ 长”“ 校 、求盗” 等小 吏, 以执 行搜 查 的任
・ 123 ・
作者简 介 : 仪 ( 9 8) 男 , 国 政 法 大 学 法 律 史 专 业 李 17 , 中 2 0 级 博 士研 究 生 , 京 ,0 0 8 05 北 1 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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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 …
20 年第 4期 06
命理瞻伤、 察创 、 、 折伤 审断 、 决狱讼 。 ” 但从现 有 的史料来看 , 周代有关抓捕、 搜查方 面的规定还
比较简单 , 尚处于初创阶段。 春秋战国时期 , 在经历变法更制的浪潮之后 , 当时的法律无论在形式还是在 内容上都得到了巨 大的发展 , 到秦汉时期传统 的法律 已经初具规模 。 以前 由于秦汉律的亡佚 , 相关 的研究缺 乏律文 的
务。
实证。随着睡虎地秦墓竹简和张家 山汉墓竹简的 陆续发现 , 究秦汉时期有关搜查方 面的规 定 为研 提供了第一手 的材料 。睡虎地秦简《 秦律杂抄》 有 “ 捕盗律”另外在《 , 法律答问》《 、封诊式》 中都有 相 关的记载。张家山汉简《 二年律令 )0 捕律 》从 贝有《 , 同时出土的《 奏谳 书》 中相关 的案例也可 以看 出汉 初抓捕 罪犯、 查证 据的记载 。在后 来的《 搜 晋亡 令》 四十篇 中有《 捕亡令》 。作为古代法制 的定型 之作唐律 中有《 捕亡律》后来的古代法典 中一直 , 保留相关的律条 。传统法 中有关搜查方面的法律

规定主要不是体现在法典中, 而是以令 、 例的形式 来加 以发展完善 。
史的借鉴意义。
收 稿 日期 :0 60 —6 20 —42
辟” 。在这一时期, 很少存在以搜 获物证为 目的的 搜查行为的记 载, 更缺 乏规制搜查权 力的搜查程 序。 随着商朝 的灭亡 , 传统 的天命 神权思想再也 不能完全有效地维护统治 。继之兴起 的周代确立 了敬天保民、 明德慎罚 的统 治思想 , 神权的下降使 得司法审判 中重人事 的现实 主义倾 向得 到加 强。 周代的司法实践 除了重视 口供、 人证 、 书证外 , 也 非常重视物证 。据《 周礼 ・ 秋官 ・ 司厉 》 所载 :盗 “ 贼之任器货贿” 就是 指作案 的凶器与赃 物, , 这些 都对判明案情有重要 的价值 , 因此早在周代 就非 常重视。检验搜查相关 的当事人以及 场所也就成 为司法 官 的责任 ,礼记 ・ 令 》 :孟 秋之 月 , 《 月 说 “
从 中国古 代的司法历史来看 , 最初 的夏 商时 期是神权法盛行 的时代。表 现在司法实践上 , 主 要是对 于案件 的定罪量 刑常 常通过 占 卜 取得 神 判, 的 卜 中常有“ 商代 辞 兹人井 ( 不”就是 卜 刑) , 问 神灵可否施 以肉刑的记录。商王经常借助这种 卜
问神灵的形式 , 来使 自己的判决具有更 为威慑 的 力量 , 例如 , 辞 “ : 闻惟 辟 ”“ : 闻不 惟 卜 贞 王 ,贞 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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