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B款)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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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淹车定损方法1

水淹车定损方法1


查勘员:XXX
备注:
• 1.现场尽可能地对电器部件进行拆检; • 2.被水淹到的电器部件需贴标签 • 3.水淹车的查勘定损要尽量讲究"快"字,
三.水淹车的定损
• 1.水淹车受损等级的划分: •
• 一等级:微损, 水位线在保险杠、下裙边

以下,只淹到车轮、刹车片等,

可消案;
• 二等级:轻度受损,指淹到保险杆而发动

• 远景照
• ⑴.反映出 路况及地 型
案例一
近景
• 整车照
确认水淹高度
室内水淹高度
室内水淹高度
仪表台水淹高度
确认水质
发动机仓格是否进水
• 防止他 人泼水
科学拖车
• 1.采用平板车拖车; • 2.采用硬牵引方式拖车,不要采用软牵引方
式; • 3.自动波的车辆采用牵引方式拖车时,拖车
距离不宜太长;
搜集气象报告
• 当天的网 络报纸
网络上的 当地气象 信息
撰写现场查勘报告
• 据客户述:驾驶员XX于XX月XX日XX时 左右将车停于南山赤湾停车场,后因下大雨 被淹,未再启动.
• 是日我组赴现场查勘:现场为一低洼的停 车场.标的车车身及发动机仓有明显的水位 线.发动机仓淹到蓄电池,空气格进水.驾驶室 内及后备箱进水,CD盒被淹. 标的车被水淹 大概3小时,水质为下水道污水,受损属实.标 的车证件齐全有效,建议立案处理.
一.保险条款
• 1. 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A,B,

C):


⑴保险责任:

a : 暴雨,洪水,海啸



⑵除外责任: A条款 :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 损坏; B条款 :保险车辆因遭水淹或因涉水 行驶致使发动机损坏; C条款:保险机动车在淹及排气筒的 水中使用致使发动机损坏;

太保、人保、平安车险条款对比

太保、人保、平安车险条款对比
出险时驾驶人饮酒是除外责任
盗抢险增加免赔(无法免除)
未能提供机动车行驶证、购车原始发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每缺少一项,增加0.5%的免赔率;原车钥匙不全的,增加3%。
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证明)或免税证明的,每缺少一项,增加1%的免赔率。
太保、人保、平安条款对比
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的对比
比较项目
C款(太保)
A款(人保)
B款(平安)
车损责任
受车上人员、货物意外撞击;营运车的火灾爆炸;非营运用车的自燃;含台风,热带风暴;超载不是事故的直接原因时承担所有赔偿责任。
不含台风、热带风暴;营业车超载是事故的直接原因时为责任免除,否则加扣免赔。
不能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的,每缺少一项,另增加0.5%;钥匙缺失的,另增加5%。
自燃险
对于党政机关、事业团体用车和企业非营业用车的自燃责任已包含在车损险责任范围之内,无需另外投保。
除特种车外需单独购买,免赔20%。
需单独购买。
涉水损失险
不含自燃,不含台风,热带风暴;营业车超载是事故的直接原因时为责任免除,否则加扣免赔。
三者责任
含车下的驾驶员、被保险人家庭成员人身伤亡,财产损失。
不含车下的驾驶员、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人身伤亡,财产损失。
不含车下的驾驶员、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人身伤亡,财产损失。
盗抢险
出险时驾驶人饮酒与否不会影响赔偿。
出险时驾驶人饮酒是除外责任
赔偿限额为车险保险金额,免赔15%,可以免除。
免赔20%,可以免除。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WORD版)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WORD版)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条款分为主险、附加险。

主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

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

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保险人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特种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第五条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一章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责任第六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碰撞、倾覆、坠落;(二)火灾、爆炸;(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四)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五)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暴雪、冰凌、沙尘暴;(六)受到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七)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

第七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施救费用数额在被保险机动车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

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

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1. 引言机动车商业保险是一种保险合同,旨在为机动车主提供保障,以应对因车辆事故、损失或第三方责任等所导致的经济风险。

本文将介绍机动车商业保险的条款,包括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险赔偿范围等内容。

2. 保险责任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车辆损失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将承担机动车因碰撞、倾覆、火灾、爆炸、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损失;•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将承担机动车因交通事故而导致第三方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责任;•不计免赔额险责任:在车辆损失保险责任或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基础上,保险公司将承担不计免赔额部分的损失;•附加险责任:机动车商业保险还可附加其他保险责任,如玻璃单独破碎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等。

3. 保险金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承担的赔偿金额的上限。

保险金额的计算通常分为以下几个方面:•车辆损失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一般根据车辆的购置价格确定;•第三者责任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根据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最低限额确定;•不计免赔额险金额:不计免赔额险金额与车辆损失保险或第三者责任保险金额相同;•附加险金额:附加险金额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确定。

4. 保险赔偿范围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赔偿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车辆损失保险赔偿范围:主要针对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各类意外损失;•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范围:主要针对机动车引发的交通事故所导致的第三方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计免赔额险赔偿范围:与车辆损失保险或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偿范围相同;•附加险赔偿范围:根据具体的附加险种而定,可包括对玻璃、车上人员等的损失赔偿。

5. 其他条款除了以上内容,机动车商业保险还包括一些其他重要的条款,如保险费支付方式、保险合同期限、保险理赔流程等。

保险费支付方式一般可以选择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保险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保险理赔流程则需要车主在出险后及时报案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

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

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机动车商业保险是指保险公司为机动车所有人或使用人提供的一种保险服务,主要保障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作为机动车所有人或使用人,购买机动车商业保险是法定的责任,也是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有效措施。

机动车商业保险的基本条款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第三者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是机动车商业保险的基础,也是法定的强制保险。

它主要保障机动车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而引发的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机动车所有人或使用人必须购买第三者责任险,并按照规定的保险金额进行投保。

二、车上人员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是指机动车商业保险中的一种附加险种,它主要保障机动车上乘坐人员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伤残导致的医疗费用、残疾赔偿金等损失。

根据车辆的座位数和乘坐人员的人数,可以选择投保相应的保险金额。

三、全车盗抢险全车盗抢险是指机动车商业保险中的一种附加险种,它主要保障机动车因盗窃、抢劫或抢夺而发生的损失。

如果车辆被盗抢,保险公司将根据车辆的实际价值进行赔偿,帮助车主减少损失。

四、车辆损失险车辆损失险是指机动车商业保险中的一种附加险种,它主要保障机动车因交通事故、火灾、爆炸、自然灾害等造成的车辆损失。

保险公司将根据车辆的实际价值进行赔偿,帮助车主修复或替换损坏的车辆。

五、玻璃单独破碎险玻璃单独破碎险是指机动车商业保险中的一种附加险种,它主要保障机动车的前、后、侧窗玻璃或挡风玻璃因意外损坏而需要修复或更换的费用。

这种险种可以避免车主因为玻璃破碎而产生的额外费用。

六、自燃损失险自燃损失险是指机动车商业保险中的一种附加险种,它主要保障机动车因自身原因(非事故)导致的自燃损失。

保险公司将根据车辆的实际价值进行赔偿,帮助车主减少因自燃而产生的损失。

七、不计免赔险不计免赔险是指机动车商业保险中的一种附加险种,它主要用于取消车主在保险事故中的免赔额。

购买不计免赔险可以使车主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不需要承担免赔额的费用,保险公司将全额赔偿损失。

ABC条款区别

ABC条款区别

A款:阳光、人保、中华联合、大地、天安、永安、安邦、华泰、大众、国寿财险、东京海上等共11家,市场份额74.66%。

B款:平安、华安、太平、永诚、阳光农业、都邦、渤海、华农、民安、安诚、安联广州、美亚上海、利宝互助重庆等13家,市场份额13.72%。

C款:太保、安华农业、、上海安信三井住友上海、中银保险等5家,市场份额约为11.62%;天平、日本财险、法国安盟成都等3家公司未选择。

行业条款对比(A款:人保 B款:平安 C款:太平洋)一、条款体例(一)A款:按照客户群体以及车辆种类共设计六个条款。

其中,汽车类条款四个,包括第三者责任保险、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非汽车类条款两个,摩托车拖拉机保险条款和特种车保险条款,均为综合性条款,包括车损险和三者险。

(二)B款:为一个综合性条款,包括车损险和三者险。

(三)C款:共两个,分别为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二、车损险条款对比(一)保险责任的区别保险责任差异主要体现在火灾、爆炸、自燃,车载货物撞击和自然灾害约定的不同。

1、火灾、爆炸、自燃B款对所有客户群均只承保“火灾、爆炸”,自燃都是除外责任;C款除非营业汽车承保“火灾、爆炸、自燃”外,其他客户群只承保“火灾、爆炸”;A款根据不同车型和客户群对于“火灾、爆炸、自燃”约定不同。

三款在“火灾、爆炸、自燃”方面的保险责任如下:2、车载货物撞击C款承保“受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造成的损失。

A款和B款责任窄,对“所载货物撞击造成的保险机动车损失”均作为除外责任。

3、自然灾害A款和B款相同,C款责任宽;增加“台风、雪灾、冰凌、沙尘暴、热带风暴”。

(二)责任免除1、发动机进水问题责任免除中的约定略有差异,A款规定的是“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B款规定的是“保险车辆因遭水淹或因涉水行驶致使发动机损坏”,C款规定的是“保险机动车在淹及排气筒的水中使用致使发动机损坏”,其中,A款和B款较严。

机动车商业险保险条款

机动车商业险保险条款

机动车商业险保险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使用机动车过程中所发生的交通事故风险,依法采取商业保险形式,本条款制定。

第二条本保险适用的机动车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汽车、摩托车、电动车等各种类型的机动车辆。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经双方订立后生效,投保人需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并严格遵守保险条款的规定。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是指在保险期间和保险金额内,受保险车辆因交通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损失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五条本保险承担的险别包括交通事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等。

第六条交通事故责任险是指保险公司承担被保险人在使用机动车过程中因交通事故导致第三者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法定赔偿责任。

第七条车辆损失险是指保险公司承担被保险人在使用机动车过程中因交通事故或者其他意外事件导致受保险车辆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八条第三者责任险是指保险公司承担被保险人在使用机动车过程中因交通事故导致第三者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

第九条车上人员责任险是指保险公司承担被保险人在使用机动车过程中,因交通事故导致车上人员受伤或者死亡的赔偿责任。

第三章保险责任排除第十条以下情况下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1.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2.被保险人酒驾、无证驾驶、超速行驶等违章行为导致的事故;3.被保险人不按规定使用、维修、保养机动车;4.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事项。

第十一条以下情况下保险公司部分承担保险赔偿责任:1.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损失部分;2.被保险人违反交通规则导致的事故的损失部分。

第四章索赔和理赔第十二条被保险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应立即联系保险公司,并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索赔申请。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在接到索赔申请后将派出鉴定人员对受损车辆进行评估,确定赔偿金额。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应在鉴定合法有效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款项。

第十五条如对保险公司的赔偿决定有异议,被保险人可以在接到赔偿款项后的三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

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

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

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1. 引言机动车商业保险是一种保险产品,旨在为机动车所有者提供保障,以应对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意外事故和损失。

本文档将介绍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的基本条款,包括保险范围、保险责任、保险金额和理赔程序等内容。

2. 保险范围机动车商业保险通常覆盖以下风险和损失:•交通事故:包括碰撞、侧翻、自燃等导致机动车损毁或损失的情况;•第三者责任:因机动车使用而造成他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盗抢:机动车被盗、抢劫或盗窃的损失;•涉水:机动车在水中受损的情况;•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导致的损失。

3. 保险责任根据机动车商业保险合同,保险公司承担以下责任:•承保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的损失,包括修理费用、零部件更换费用等;•对于第三者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对于机动车被盗抢或丢失的情况,保险公司将赔偿车辆的实际价值;•在机动车涉水后,保险公司将根据车辆损失情况进行赔偿;•针对自然灾害导致的损失,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4. 保险金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金额通常由车主和保险公司协商确定,保险金额应该能够覆盖车辆的实际价值和使用价值。

保险金额一般根据车辆品牌、型号、年限、市场价值以及车辆的用途等因素进行计算。

保险金额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确定:•市场价值:根据车辆的市场参考价值来确定保险金额;•新车购置价:以车辆的新车购置价作为保险金额;•协议价值:车主和保险公司约定车辆的价值作为保险金额。

5. 理赔程序当机动车发生保险事故或损失时,车主需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理赔:1.报案:在事故发生后,车主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2.查勘定损:保险公司会派出定损员对事故现场和车辆损失进行勘查和估算;3.立案审核:保险公司会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审核理赔申请;4.赔款支付:经过审核后,保险公司会向车主支付赔款。

6. 理赔异常情况在理赔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以下异常情况:•赔付限额超过保险金额:当理赔请求的赔偿金额超过保险金额时,保险公司只会按照保险金额进行赔付;•免赔额:保险合同中可能会设定免赔额,即对于小额损失,车主需要自行承担一部分费用;•嗅探器检测:保险公司可能会要求车主安装嗅探器,以检测车辆事故的责任;•驾驶员醉酒或违规驾驶:当事故发生时,如果驾驶员处于酒后驾驶或违反交通规则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可能会拒绝理赔。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最新版)资料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最新版)资料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16最新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16)总则第一条本保险条款分为主险、附加险。

主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

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

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特种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第五条本保险合同中的各方权利和义务,由保险人、投保人遵循公平原则协商确定。

保险人、投保人自愿订立本保险合同。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一章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责任第六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碰撞、倾覆、坠落;(二)火灾、爆炸;(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四)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五)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暴雪、冰凌、沙尘暴;(六)受到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七)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

机动车商业险保险条款

机动车商业险保险条款

机动车商业险保险条款机动车商业险是车主为了保护自己的机动车所投保的一种商业保险。

它是一种补充车辆必须要购买的交强险,主要为车辆经济损失提供保障。

机动车商业险的保险条款是指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的保险责任、保险责任免除、保险金额、保险费率等相关条款。

下面将详细介绍机动车商业险保险条款的主要内容。

保险责任是机动车商业险保险条款中最核心的内容之一。

保险责任指的是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限内,保险公司对车辆发生的意外事故进行理赔的承诺。

一般而言,保险公司对车辆的意外损失、被盗抢、自然灾害等情况下的损失都会进行赔偿。

然而,保险责任也是有限制的,比如在交通事故中,如果车辆驾驶人酒后驾车、无驾驶证或超载等违规行为导致事故发生,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

保险责任免除是机动车商业险保险条款中的另一个重要内容。

保险责任免除指的是在特定情况下,保险公司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

例如,车辆在使用过程中未经车主允许借给他人使用,导致事故发生,保险公司可以拒绝赔偿。

此外,如果车辆负责人(车主)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故意破坏车辆等,保险公司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责任免除条款的存在是为了防止恶意投保和滥用保险的现象发生。

保险金额是机动车商业险保险条款中的另一个重要内容。

保险金额代表车辆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可以获得的最高理赔额度。

保险金额的确定一般根据车辆的实际价值来决定,车辆市场价值越高,保险金额也相应会越高。

保险金额一般包括车辆损失赔偿、第三方责任赔偿和附加保险项目的赔偿金额。

车主需要根据自身的经济状况和风险承受能力来决定保险金额的选定。

保险费率是机动车商业险保险条款中的最后一个重要内容。

保险费率是指车主根据购买商业保险的车辆实际情况,向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费用。

保险费率的确定一般与车辆类型、用途、区域等因素有关。

车辆类型包括小型汽车、货车、客车等,用途包括家庭使用、商务使用等。

不同地区的保险费率也会根据当地的交通安全情况和风险评估进行调整。

保险合同中所涉及的“车上人员”和“第三者”之界定

保险合同中所涉及的“车上人员”和“第三者”之界定

保险合同中所涉及的“车上人员”和“第三者”之界定——漳浦法院判决刘光友诉永诚财保漳州中心支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裁判要旨]机动车保险合同中所涉及的“车上人员”和“第三者”均为在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临时性身份,两者可以因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转化。

就两者如何区分而言,应依致伤的时间、地点来判断为宜。

[案情]2009年7月2日12时20分,李永林驾驶与杨志雄、黄俊义共同所有的闽E80499号厢式货车由浙江开往泉州,行经沈海线(闽)A道1916KM+50M路段,车辆碰撞公路护栏,造成原车上乘员刘光友从车座上甩落后被本车车轮碾压受伤。

事故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李永林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刘光友先后在霞浦县医院、宁德市医院住院22日,花去医疗费人民币31586.78元。

该闽E80499号货车已向永诚财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永诚财保漳州中心支公司)投了强制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限额为500000元,保险期限自2009年6月24日零时起至2010年6月23日24时止。

为此,原告刘光友请求判令被告永诚财保漳州中心支公司在强制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合计126430.78元。

[裁判]漳浦县人民法院认为:各方当事人应根据自己在事故中的责任和法律规定,承担事故所造成的损失。

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本车车上人员和被保险人;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中所指的第三者是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

本案中,原告刘光友在事故发生前是保险车辆闽E80499号车的车上人员,但在事故发生过程中被甩出闽E80499号车,脱离了本车,自被甩出那一刻起,原告与闽E80499号的关系性质发生了变化,即原告不再是车上人员,而是转化为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第三者。

故原告在被甩出后、在闽E80499号车车外被闽E80499号车碾压受伤造成损失,有权请求保险公司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予以赔偿。

最新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

最新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

最新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保险责任第⼀条在保险期间内,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或发⽣的合理费⽤,本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在保险⾦额内负责赔偿:(⼀)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县级以上公安部门⽴案侦查,⾃⽴案之⽇起满两个⽉未查明下落的;(⼆)保险车辆在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受到损坏或因此造成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三)保险车辆在全车被抢劫、抢夺过程中,受到损坏需要修复的合理费⽤。

责任免除第⼆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然灾害造成保险车辆的灭失;(三)被保险⼈及其家庭成员或驾驶⼈的故意⾏为或违法⾏为;(四)驾驶⼈饮酒或服⽤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醉药品的;(五)保险车辆被诈骗、扣押、罚没、查封或政府征⽤;(六)因民事、经济纠纷导致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七)承租⼈或经承租⼈许可使⽤保险车辆的驾驶⼈与保险车辆同时失踪。

第三条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时,有以下情形之⼀的,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除⾮另有约定,发⽣保险事故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驶证;(⼆)被保险⼈索赔时,未能提供机动车停驶⼿续或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案证明;(三)保险车辆在竞赛、检测、修理、养护,被扣押、征⽤、没收期间;(四)所有权发⽣转移,未向本公司办理批改⼿续。

第四条下列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全车遭盗窃、抢劫、抢夺,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抢劫、抢夺、损坏;(⼆)新车车辆出⼚时的原⼚配置以外新增设备的损失;(三)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造成⼈⾝伤亡或本车以外的财产损失;(四)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致使损失扩⼤的部分;(五)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第五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保险⾦额第六条保险⾦额由本公司与投保⼈在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

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

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中保协条款[2007]1号〕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 2007年〔编者注:本保险条款自2007年4月1日起实施,2006年7月1日中国保监会审批的中保协条款[2006]2号同时废止。

本条款适用于中国人保财险、中国大地保险、华泰财险、大众保险、阳光财险、永安财险、中华联合财险、天安保险、安邦财险、中国人寿财险、日本东京海上日动火灾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等财产保险公司。

〕条款设计说明一、车内人员责任保险和机动车盗抢保险分别提供了主险和附加险两套条款,保险责任和费率完全相同,供各公司自主选择。

二、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的投保条件在条款中未作明确规定,其适用范畴由各公司自主确定。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总那么第一条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本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专门约定共同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纳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以下简称被保险机动车〕,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和特种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缺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内人员、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四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承诺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截了当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关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以下人身伤亡或财产缺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缺失;〔二〕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缺失;〔三〕被保险机动车本车内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缺失。

车上人员责任险是否保障车厢人员

车上人员责任险是否保障车厢人员

车上人员责任险是否保障车厢人员■裁判要旨货车的机动车行驶证上载明“核定载客驾驶室共乘3人”,而商业机动车保险单载明的“车上人员责任险的保险金额/责任限额为5万/座*3座”,由此可见,车上人员责任险是根据机动车行驶证所载明的核定载客座位数确定保险责任和保险范围。

对于货车而言,只有驾驶室才有载客座位,对于货车车厢载人,有关法律、法规作了禁止性规定,据此车厢上人员不属于“车上人员责任险”的保险范围。

■案例索引南昌仲裁委员会(2009)洪仲裁字第44号裁决书(2009年6月12日)■基本案情2006年8月12日,申请人南昌市XX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就其所有的赣A15338厢式货车向被申请人人保财险南昌市昌北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其中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金额5万元/座*3座。

2007年4月13日,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赖XX驾驶该保险车辆装载稻草在瑞金市沙洲坝镇下公路时,将车厢货物上的搬运工钟XX摔下公路,造成钟XX受伤的交通事故。

经瑞金市交警大队认定:赖XX负事故全部责任。

同年12月29日,经瑞金市人民法院主持调解,赖XX赔偿钟XX各项损失计币50477元。

申请人随后向被申请人提交索赔材料,遭拒赔,故申请人向南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保险理赔款40381.60元,并承担本案仲裁费用。

■保险抗辩1、本案交通事故发生之时,受害人钟XX系被保险机动车赣A15338货车的本车人员,依据《交强险条例》第三条规定以及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约定,本车人员不属于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所规定的“受害第三者”范畴,故本案不属于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范围。

2、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本案交通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是人货混装,违法、违章载客所致。

结合《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第五条第三项约定:“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三)违法、违章搭乘人员的人身伤亡;……”本案受害人钟XX系车厢货物上的搬运工,发生事故原因是车厢装载稻草超出车厢栏板(超高超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条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本案受害人钟XX属于“违法、违章搭乘人员”,因此,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本案也不属于车上人员责任险的保险责任,申请人请求答辩人保险理赔,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请求仲裁庭依法驳回申请人的仲裁申请。

汽车保险ABC条款区别

汽车保险ABC条款区别

汽车保险ABC条款区别A款:阳光、人保、中华联合、大地、天安、永安、安邦、华泰、大众、国寿财险、东京海上等共11家,市场份额74.66, 。

B款:平安、华安、太平、永诚、阳光农业、都邦、渤海、华农、民安、安诚、安联广州、美亚上海、利宝互助重庆等13家,市场份额13.72,。

C款:太保、安华农业、上海安信、三井住友上海、中银保险等5家,市场份额约为11.62%; 天平、日本财险、法国安盟成都等3家公司未选择。

行业条款对比(A款:人保 B款:平安 C款:太平洋)一、条款体例(一)A款:按照客户群体以及车辆种类共设计六个条款。

其中,汽车类条款四个,包括第三者责任保险、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 非汽车类条款两个,摩托车拖拉机保险条款和特种车保险条款,均为综合性条款,包括车损险和三者险。

(二)B款:为一个综合性条款,包括车损险和三者险。

(三)C款:共两个,分别为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二、车损险条款对比 (一)保险责任的区别保险责任差异主要体现在火灾、爆炸、自燃,车载货物撞击和自然灾害约定的不同。

1、火灾、爆炸、自燃B款对所有客户群均只承保“火灾、爆炸”,自燃都是除外责任;C款除非营业汽车承保“火灾、爆炸、自燃”外,其他客户群只承保“火灾、爆炸”;A款根据不同车型和客户群对于“火灾、爆炸、自燃”约定不同。

三款在“火灾、爆炸、自燃”方面的保险责任如下:2、车载货物撞击C款承保“受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造成的损失。

A款和B 款责任窄,对“所载货物撞击造成的保险机动车损失”均作为除外责任。

3、自然灾害A款和B款相同,C款责任宽;增加“台风、雪灾、冰凌、沙尘暴、热带风暴”。

(二)责任免除 1、发动机进水问题责任免除中的约定略有差异,A款规定的是“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B款规定的是“保险车辆因遭水淹或因涉水行驶致使发动机损坏”,C款规定的是“保险机动车在淹及排气筒的水中使用致使发动机损坏”,其中,A款和B 款较严。

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条款

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条款

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条款深度评估随着社会发展和经济水平提高,机动车保险已经成为了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而在机动车保险中,商业保险更是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而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条款,则是商业保险的重要法律依据和指导性文件。

本文将对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条款进行深度评估,并撰写一篇有价值的文章,以便读者更深入地了解机动车保险的相关内容。

一、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条款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条款是保险行业协会发布的针对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示范性条款。

这些条款规定了保险合同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保险责任和索赔范围,为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签订和执行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

二、深度评估1. 条款内容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条款的内容主要包括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保险责任、免赔额、保险金额、保险费、保险事故处理、保险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等方面。

这些内容既全面又具体,为商业保险的签订和执行提供了详尽的规定。

2. 示范性作用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条款的示范性作用非常明显。

它不仅可以作为商业保险合同的范本,为投保人和保险公司提供了可供参考的标准文本,同时也规范了商业保险合同的内容和执行标准,有利于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3. 法律意义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条款具有一定的法律意义。

虽然它并不是法律的直接规定,但在商业保险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参照这些示范条款的内容进行协商,以此作为保险合同订立的依据,具有一定的约束力。

三、个人观点和理解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条款作为商业保险领域的重要文件,对于保险合同的签订和执行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通过深入了解示范条款的内容和示范的作用,可以更好地保护投保人的权益,规范保险市场的秩序,促进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

在商业保险领域,必须严格遵守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的规定,加强对商业保险合同的管理和监督,保障投保人的合法权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商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商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
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的批复
【法规类别】财产保险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保监产险[2006]747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6.07.12
【实施日期】2006.07.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4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的批

(保监产险〔2006〕747号)
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批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的材料收悉。

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使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B款(中保协条款〔2006〕3号)。

条款编号如下:
1、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A21H03Z01060712;
2、车辆损失保险条款:A21H03Z0206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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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B款)条款设计说明全车盗抢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各公司可自主选择作为基本险或者附加险。

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及其他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条款分为基本险、通用条款、附加险和释义四个部分。

附加险不能独立保险,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附加险条款与基本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基本险条款为准。

除非本保险条款另有规定,通用条款的规定及释义适用于本保险条款的任何部分。

第三条本保险条款所称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或履带式车辆,但不包括摩托车和拖拉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

第一部分基本险基本险包括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车辆损失险、全车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

第一章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责任第一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二条下列原因导致的意外事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三)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四)受害人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恶意串通;(五)被保险人、驾驶人或受害人故意导致事故发生的。

第三条发生意外事故时,保险车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一)除非另有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二)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三)保险车辆在竞赛、检测、修理、养护,被扣押、征用、没收,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四)牵引其他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或被该类车辆牵引;(五)保险车辆转让他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保险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十五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

第四条发生意外事故时,驾驶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一)未依法取得驾驶证、驾驶证审验未合格、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体检证明或体检不合格、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二)驾驶人在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或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三)学习驾驶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的;(四)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的,或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的;(五)饮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六)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或允许而驾车的;(七)利用保险车辆从事犯罪活动;(八)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或者遗弃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九)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十)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保险车辆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第五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驾驶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保管的财产的损失;(二)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或本车上的财产损失;(三)保险车辆发生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四)车载货物掉落、泄漏、腐蚀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五)因污染引起的损失和费用;(六)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七)停车费、保管费、扣车费及各种罚款;(八)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九)根据保险单约定的免赔率计算的被保险人应当自行承担的部分。

第六条应当由交强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车辆未投保交强险或交强险合同已经失效的,对于交强险责任限额以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七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第八条本条款规定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分以下八档,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和100万元以上,且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赔偿处理第九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一)保险单;(二)被保险人和第三者的有效身份证明、保险车辆行驶证、驾驶人驾驶证;(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四)第三者财产损失程度证明或人身伤残程度证明以及有关损失清单和费用单据;(五)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提供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的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六)其他能够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十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

第十一条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十二条保险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人根据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或保险车辆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保险车辆方负全部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100%;保险车辆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70%;保险车辆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50%;保险车辆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30%;保险车辆方无事故责任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根据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本保险实行相应的事故责任免赔率:在交通事故中,保险车辆驾驶人负全部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20%;负主要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15%;负同等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10%;负次要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5%。

第十四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违反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规定的,实行10%的绝对免赔率。

第十五条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实际行驶区域超出保险单约定范围的,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

第十六条投保人在投保时可指定驾驶人或不指定驾驶人,并执行相应的费率。

指定驾驶人的,投保人应如实告知指定驾驶人的相关信息,包括驾驶人姓名、性别、年龄、准驾车型、初次领取驾驶证时间、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号码等。

指定驾驶人的保险车辆,由非指定驾驶人驾驶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或投保人提供的指定驾驶人的信息不真实的,赔偿时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

第十七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本保险合同的规定,并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核定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

第十八条因保险事故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的,应当尽量修复。

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或者更换项目、方式和费用。

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因被保险人原因导致损失无法确定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

不属于保险人赔偿范围或超出保险人应赔偿金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本保险按以下方法计算赔偿金额:(一)当被保险人应负赔偿金额高于赔偿限额时:赔款=赔偿限额×(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二)当被保险人应负赔偿金额等于或低于赔偿限额时:赔款=应负赔偿金额×(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被保险人应负赔偿金额为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超过交强险各分项限额以上的部分,乘以事故责任比例。

第二十一条因保险事故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的,对于损失后的残余部分,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处理。

如折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二十二条主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视为一体。

发生保险事故时,挂车引起的赔偿责任视同主车引起的赔偿责任。

保险人对挂车赔偿责任与主车赔偿责任所负赔偿金额之和,以主车赔偿限额为限。

主车、挂车在不同保险公司投保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比例分摊赔款。

第二十三条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合同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第二十四条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就赔款金额协商确定并赔偿结案后,受害人又就同一事故向被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被保险人获得赔偿后,保险合同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间届满。

第二十六条保险人受理报案、进行现场查勘、核损定价、参与案件诉讼、向被保险人提供建议以及对相关单证的出具和要求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二章车辆损失险保险责任第一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一)碰撞、倾覆;(二)火灾、爆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为非营运企业或机关车辆的自燃;(三)外界物体倒塌或坠落、保险车辆行驶中平行坠落;(四)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五)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本条第(四)项所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随船照料者)。

第二条发生本条款第一条规定的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保险人按照本合同规定负责赔偿,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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