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创建省级卫生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公共场所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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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酒泉市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规定》的通知-酒政发[2014]40号

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酒泉市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规定》的通知-酒政发[2014]40号

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酒泉市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规定》的通知正文:---------------------------------------------------------------------------------------------------------------------------------------------------- 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酒泉市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规定》的通知(酒政发〔2014〕4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驻酒各单位:《酒泉市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酒泉市人民政府2014年3月24日酒泉市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环境保护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甘肃省环境保护条例》和《甘肃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酒泉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企业事业单位作为环境保护工作的责任主体,有义务对其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负责。

第四条环境保护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科学规划、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谁开发谁保护,谁利用谁补偿,谁污染谁治理。

第二章政府职责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主要承担下列职责:(一)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制定并实施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三)组织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综合整治。

(四)当环境受到严重污染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减轻危害。

(五)处理环境污染事故,建立健全环境应急机制,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六)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出的环境保护决定;协助上级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排查环境事故隐患,制止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抓好辖区内居民日常生产生活环境保护管理和环境宣传教育。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创建省级卫生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创建省级卫生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创建省级卫生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酒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12•【字号】酒政办发[2008]78号•【施行日期】2008.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爱国卫生正文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创建省级卫生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酒政办发〔2008〕78号)肃州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为了认真落实创建省级卫生城市工作任务,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爱卫会办公室制定的《酒泉市创建省级卫生城市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二日酒泉市创建省级卫生城市实施方案国家卫生城市是我国现阶段对一个城市市容卫生、环境保护及城市建设综合能力、发展水平的最高评价。

创建省级卫生城市(以下简称创卫),是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基础和前提,是对一个城市综合发展实力、发展前景和总体卫生文明水平的综合检验,对于加快城市化建设步伐,提升城市整体形象,推动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为了积极推动我市城市化建设进程,改善城市卫生面貌,优化人居环境,促进经济发展,提高人民群众文明卫生素质,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特制定《酒泉市创建省级卫生城市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一、目标任务按照省级卫生城市标准及市政府城市发展总体规划,着力解决城市突出的环境卫生问题,理顺爱国卫生工作机制和环境卫生长效保洁机制,加大市区环境卫生管理与综合整治力度,落实爱国卫生责任制,实现城市经济、社会与卫生环境的协调发展。

经过各项创建工作,确保我市10大类近50项任务指标全面达到省级卫生城市创建标准,把酒泉市区建设人居环境和谐、卫生环境改善,生态环境良好的省级卫生城市。

二、实施步骤(一)前期准备阶段(4月1日-5月20日)--做好规划、方案,于5月中旬前,由酒泉市爱卫会向省爱卫会提交申报报告。

--成立酒泉市创建省级卫生城市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开展日常工作。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酒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20•【字号】酒政办发[2012]356号•【施行日期】2012.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酒政办发〔2012〕356号)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驻酒各单位:《酒泉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11月20日酒泉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完善我市多层次住房供应和保障体系,健全住房保障制度,逐步解决我市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0〕15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分配、使用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政府或企业、其他机构投资建设,限定套型、面积和租金标准,面向一定时期内无力购买住房或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的政策性保障住房。

第四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在国家、省政府政策指导下,遵循政府组织、社会参与,多方建设、公平公开、严格监管的原则,鼓励各类企业和专门机构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社会化运营。

市政府对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工作实行目标责任管理。

第五条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称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肃州区市区内公共租赁住房的组织实施和建设管理工作,由市政府确定专门机构负责。

各县(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组织实施和建设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政府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民政、监察、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统计、工商、税务、街道社区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公共租赁住房有关工作。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酒泉市质量兴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酒泉市质量兴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酒泉市质量兴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酒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23•【字号】酒政办发[2008]91号•【施行日期】2008.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酒泉市质量兴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酒政办发〔2008〕9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驻酒各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酒泉市质量兴市工作实施方案(2008年-201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五月二十三日酒泉市质量兴市工作实施方案(2008年-2010年)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1996年-2010年)》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质量工作,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水平,以质量振兴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质量工作总体水平为目标,以强化质量管理、推进技术标准和科技进步为支撑,大力实施以质取胜战略、名牌战略和标准化战略,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完善产品质量安全法制保障,切实把提高产品质量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紧密结合起来,不断优化产业结构,提升企业技术水平和竞争能力,增强质量工作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有效性,使质量工作成为推进“三化”、建设“三市”强有力的助推器。

二、主要目标任务围绕科学发展,本着政府、市场、企业相结合的原则,发动全社会力量,加大以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为主的专项整治力度,加快推进“质量兴市”工作,不断提高我市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工程质量和环境质量,使我市产品档次和质量水平有较大提升。

重点抓好以下8个方面的目标任务落实:(一)立足以质取胜战略,提高质量水平。

加快实施以质取胜和名牌发展战略,全面提升产品市场竞争力,争创国家名牌、全省名牌工作实现新突破。

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酒泉市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酒泉市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酒泉市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酒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6.08•【字号】酒政发〔2016〕99号•【施行日期】2016.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正文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酒泉市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管理办法的通知酒政发〔2016〕9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驻酒各单位:《酒泉市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酒泉市人民政府2016年6月8日酒泉市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共信息标志的标准化管理,提高城市文明程度,方便公众生活,推动旅游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甘肃省标准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信息标志的制作、销售、设置、维护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信息标志,是指以图形、色彩和文字、字母等或者其组合,表示公共区域、公共设施的用途和方位,提示和指导人们行为的标志物。

但不包括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在经营地、办公地设置表明单位名称、字号、标志的标牌、灯箱、霓虹灯、文字符号等招牌。

本办法所称公共场所、公共设施是指宾馆(饭店)、商场、商品交易市场、公园、旅游景区(点)、机场、车站、停车场、城市道路、公共厕所、医院、会议中心、展览馆、体育场馆、图书馆、博物馆、影剧院、娱乐场所、应急避难场所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场所、设施。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城市建设和旅游发展规划。

第五条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市质监部门)是本市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全市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工作。

各县(市、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中共酒泉市委办公室、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促进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酒泉市委办公室、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促进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酒泉市委办公室、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促进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酒泉市委办公室,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2.14•【字号】酒办发〔2019〕36号•【施行日期】2019.0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中共酒泉市委办公室、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促进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县(市、区)委、政府,市委各部门,市直各部门、单位,驻酒各单位:《酒泉市促进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酒泉市委办公室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2月14日酒泉市促进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为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促进民营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发展决策部署,落实《甘肃省促进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激发我市中小微企业活力,促进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持续推进企业复产达标升规1.加大包抓帮扶力度。

继续推进《酒泉市工业企业复产达标升规培育行动计划》(2018—2020年),对列入工业企业复产、达标、升规培育库的企业实行市级领导包抓,部门协同配合责任制。

包抓领导和责任部门要认真分析包抓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分析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帮助企业解决存在的问题,突破发展瓶颈。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以下措施均需各县市区政府落实,不再一一列出)2.落实奖励政策。

对在我市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通过发展达到规模以上标准,并纳入统计部门联网直报的新入规企业,按照《酒泉市工业企业复产达标升规培育行动计划(2018—2020年)》,落实资金奖励、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等扶持政策。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政府金融办)3.加大小微企业贷款担保扶持。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市直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市直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市直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1.05.20•【字号】•【施行日期】2009.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市直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酒泉市市直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日酒泉市市直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为切实做好市直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工作,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甘肃省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11〕207号)精神和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相关规定,结合市直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实施范围和时间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从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2009年9月30日前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人员(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不实施绩效工资。

本意见所指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包括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妇幼保健、精神卫生、应急救治、采供血、卫生监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公共卫生机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包括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二、清理核查津贴补贴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与规范津贴补贴结合进行。

全面清理核查在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外发放的津贴补贴和奖金,摸清收入来源、支出去向、帐户情况和津贴补贴实际发放水平,坚决取消资金来源不合法、不合规的项目。

清理核查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负责组织协调,市卫生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具体负责实施。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酒泉市建设省级创新型试点城市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酒泉市建设省级创新型试点城市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酒泉市建设省级创新型试点城市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酒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1.10•【字号】酒政办发[2013]269号•【施行日期】2013.11.10•【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酒泉市建设省级创新型试点城市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酒政办发〔2013〕26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驻酒有关单位: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对省级创新型试点城市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酒泉市创新型试点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组成人员如下:组长:都伟市委副书记、市长副组长:杨小丽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狄生奎副市长成员:杨森市政府副秘书长、金融办主任王玉福市委组织部副部长杨青市委宣传部副部长魏瑜德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吕积清市发改委主任吴生学市能源局局长江学录市教育局局长张世俊市科技局局长杜志学市工信委主任鲍尔剑市民委主任许有义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常务副局长赵俊华市民政局局长张仲平市司法局局长成茂和市财政局局长龚德平市人社局局长习建义市国土局局长魏生虎市环保局局长王新市建设局党委书记、副局长李明市交通局局长李耀市水务局局长王多胜市农牧局局长焦线明市林业局局长张鼎三市商务局局长贾其全市文广局局长张文全市卫生局局长藏福市人口委主任张贵虎市审计局局长张录仁市统计局局长殷正禄市安监局局长刘晓阳市旅游局局长杨振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马文彪市扶贫开发办主任王涛市规划局局长陈天奇工业园区管委会主任曹诚人行酒泉市中心支行行长张赞弘市国税局局长王成龙市地税局局长田福市工商局局长张创业市质监局局长吕长虹市气象局局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张世俊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领导小组成员如有变动,报经组长同意后,由成员单位接任工作的同志替补,不另行文。

附件:酒泉市建设省级创新型试点城市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和任务分工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1月10日酒泉市建设省级创新型试点城市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和任务分工为全面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印发酒泉市建设省级创新型试点城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和省科技厅对创新型试点城市的具体要求,加快创新能力建设,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现将我市建设省级创新型试点城市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和任务分工明确如下:市科技局:负责创新型试点城市建设日常工作,具体做好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合作交流、知识产权保护、现代科技服务业推进、科学技术推广普及等工作。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2.20•【字号】酒政办发〔2018〕381号•【施行日期】2018.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酒政办发〔2018〕38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驻酒各单位:《酒泉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2月20日酒泉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充分利用各类场地资源,鼓励投资兴业,降低创业成本,便利便捷住所(经营场所)注册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甘肃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管理。

本规定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和其他市场经营主体。

本规定所称登记机关,是指本市各级履行市场主体注册登记职责的部门。

本规定所称住所,是指市场主体注册登记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本规定所称经营场所,是指市场主体在登记机关登记或备案的从事生产、销售、仓储、服务等经营活动的营业场所。

第三条设立市场主体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的规定申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已经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发生变更时,应当依法向有关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条市场主体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经营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相关合同约定,遵守公序良俗,不得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设置工作方案》的通知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设置工作方案》的通知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设置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3.14•【字号】•【施行日期】2016.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设置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驻酒各单位:为提高城市文明程度,推动我市旅游业的发展,切实保障丝绸之路(敦煌)国际文化博览会顺利举办,现将《酒泉市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设置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3月14日酒泉市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设置工作方案一、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设置范围机场、车站、办公楼、停车场、宾馆(饭店)、医院、体育场(馆)、会议中心、展览馆、博物馆、影剧院、娱乐场所、商场、市场、公园、旅游景区(点)、城市道路、建筑工地、公共厕所以及其它需要设置公共信息标志的公共区域和公共设施,其管理者或者经营者应当设置公共信息标志。

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基本需要的区域、设施,应当设置公共信息标志。

已设立的公共信息标志牌,如有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严重破损、扭曲、污渍、褪色等影响功能性和美观性的,应及时更新维护。

二、职责分工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设置工作量大面广,涉及多个行政主管部门和众多单位,为了明确职责,现将各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职责分工如下:(一)市质监局负责全市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二)市建设局负责将公共信息标志的标准化要求纳入城市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内容;负责全市公共厕所标志、生活垃圾分类标志的规范。

(三)市公安局负责市内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规范。

(四)市交通局负责国道、省道、高速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长途汽车站公共信息标志的规范。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全面深化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全面深化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全面深化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6.08•【字号】•【施行日期】2016.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体制改革正文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全面深化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驻酒各单位:《酒泉市全面深化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6月8日酒泉市全面深化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巩固提升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成效,有效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5〕14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把深化公立医院改革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原则,将公平可及、群众受益作为出发点和立足点,更加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统筹推进医疗、医保、医药改革,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着力解决群众看病就医问题。

鼓励各县市因地制宜,探索创新,市直有关部门加强分类指导,给予政策支持,力争尽快取得实质性突破。

(二)主要目标。

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的基本定位。

落实政府的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建立起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县级公立医院运行新机制。

全市除肃州区外(肃州区公立医院改革与下一步城市公立医院改革同步实施),其他所有县(市)的县级公立医院(包括由县级人民政府举办的人民医院、中医医院、蒙医院、妇幼保健站以及其它公立医院,下同)全面实施综合改革,以破除“以药补医”机制为关键环节,以改革补偿机制和落实医院自主经营管理权为切入点,强化管理体制、运行机制、人事薪酬、服务价格调整、药品招标采购、医保支付、绩效考核等综合改革。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方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方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酒政办发[2012]101号【发布部门】酒泉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04.26【实施日期】2012.04.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方案的通知(酒政办发〔2012〕10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驻酒有关单位:《酒泉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酒泉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2〕75号)的精神,自2012年4月起,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专项行动。

为顺利推进该项工作,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通知》精神,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从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大局出发,切实做好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和规范市场秩序的各项工作,防范金融风险,规范市场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二、工作目标按照《通知》要求,建立各县市区政府与相关部门清理整顿分工配合工作机制,督促各类交易场所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做好统计监测、规范管理、违规处理、风险防范工作。

三、主要工作(一)统计申报为掌握我市各类交易场所数量、规模、业务、制度建设等基本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清理整顿工作,根据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会议精神,各县市区政府和。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酒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4.17•【字号】酒政办发[2013]85号•【施行日期】2013.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酒政办发〔2013〕85号)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酒泉市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狠抓措施落实,坚决遏制群死群伤及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4月17日酒泉市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4月14日6时38分,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前进路一景酒店二层的网吧发生火灾,造成14人死亡,47人受伤,此起火灾给社会造成的损失极其惨重、影响极其恶劣。

为深刻汲取火灾事故教训,切实加强我市火灾防控工作,坚决遏制群死群伤及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全市火灾形势持续稳定。

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现将方案制定如下:一、工作目的以“坚决杜绝重特大火灾事故,控制一般火灾事故”,确保社会面火灾形势稳定,重要节日、重大活动和城市重要区域不发生有影响的火灾事故为目标,坚持行业齐抓共管,全警动员,深入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行动。

通过加大对全市人员密集、城乡结合部、建筑施工现场等场所的监督检查力度和频次,严厉打击各类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坚决整治重大火灾隐患,并深入开展消防宣传“五进”,普及农村防火知识,为我市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消防安全环境。

二、工作组织此次专项治理工作由公安机关牵头,商务、安监、建设、工商、卫生、文化、旅游等部门全力配合开展。

各县(市、区)应做好各部门协调工作,积极部署,全面抓好工作落实。

三、实施步骤(一)动员部署。

中共酒泉市委办公室、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酒泉市区沿街摆放鲜花和绿色盆景美化环境的通知

中共酒泉市委办公室、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酒泉市区沿街摆放鲜花和绿色盆景美化环境的通知

中共酒泉市委办公室、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酒泉市区沿街摆放鲜花和绿色盆景美化环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酒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28•【字号】市委办发[2008]43号•【施行日期】2008.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中共酒泉市委办公室、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酒泉市区沿街摆放鲜花和绿色盆景美化环境的通知(市委办发〔2008〕43号)肃州区委、政府,市直各部门、各单位,中央、省属驻酒各单位:为加强城市绿化美化建设,切实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城市品位,喜迎奥运盛会和“神七”发射,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从现在起至10月中旬,在酒泉市区沿街摆放鲜花和绿色盆景美化环境。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1、酒泉市区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都要充分认识城市绿化美化对于改善生产生活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展示城市发展形象的重要意义,积极主动地参与城市绿化美化工作。

2、凡在酒泉市区四大街有办公场所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部队、学校、各企事业单位、驻酒各单位以及各商业门点等,都要按照“四邻界限”在各自门前范围内的位置摆放鲜花和绿色盆景,摆放面积不得小于门前空地面积(包括踏步)的40%;凡在市区四条大街以外的其它街巷有办公场所的部门、单位以及各商业门点,也要在各自门前摆放鲜花和绿色盆景,其摆放面积不得小于门前空地面积(包括踏步)的30%。

沿街摆放鲜花和绿色盆景数量较多的,可在门前或人行道边摆放。

3、摆放鲜花和绿色盆景的费用由各部门、各单位自行承担,也可按成本价委托肃州区园林绿化部门进行摆放。

4、摆放鲜花和绿色盆景的具体任务由肃州区负责落实,园林绿化部门要认真做好具体指导工作。

花色品种以矮牵牛、串红、菊花、彩叶草、小月季、万寿菊、鸡冠花、铁树等为主,摆放时要注重造型设计,从色彩、形状、高低变化上形成花卉景观。

市区内的各个单位和个人,都要积极主动地完成摆放鲜花和绿色盆景的任务,有条件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应搞一些精品盆景和优美造型。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酒泉市建设省级创新型试点城市工作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酒泉市建设省级创新型试点城市工作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酒泉市建设省级创新型试点城市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法规类别】实用新型【发文字号】酒政办发[2013]269号【发布部门】酒泉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11.10【实施日期】2013.11.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酒泉市建设省级创新型试点城市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酒政办发〔2013〕26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驻酒有关单位: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对省级创新型试点城市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酒泉市创新型试点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组成人员如下:组长:都伟市委副书记、市长副组长:杨小丽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狄生奎副市长成员:杨森市政府副秘书长、金融办主任王玉福市委组织部副部长杨青市委宣传部副部长魏瑜德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吕积清市发改委主任吴生学市能源局局长江学录市教育局局长张世俊市科技局局长杜志学市工信委主任鲍尔剑市民委主任许有义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常务副局长赵俊华市民政局局长张仲平市司法局局长成茂和市财政局局长龚德平市人社局局长习建义市国土局局长魏生虎市环保局局长王新市建设局党委书记、副局长李明市交通局局长李耀市水务局局长王多胜市农牧局局长焦线明市林业局局长张鼎三市商务局局长贾其全市文广局局长张文全市卫生局局长藏福市人口委主任张贵虎市审计局局长张录仁市统计局局长殷正禄市安监局局长刘晓阳市旅游局局长杨振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马文彪市扶贫开发办主任王涛市规划局局长陈天奇工业园区管委会主任曹诚人行酒泉市中心支行行长张赞弘市国税局局长王成龙市地税局局长田福市工商局局长张创业市质监局局长吕长虹市气象局局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张世俊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领导小组成员如有变动,报经组长同意后,由成员单位接任工作的同志替补,不另行文。

附件:酒泉市建设省级创新型试点城市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和任务分工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1月10日酒泉市建设省级创新型试点城市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和任务分工为全面贯彻落实市政府《关。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酒泉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酒泉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酒泉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的通知【法规类别】公共场所与环境卫生【发文字号】酒政办发[2008]2号【发布部门】酒泉市政府【发布日期】2008.01.07【实施日期】2008.01.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酒泉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的通知(酒政办发〔2008〕2号)各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驻酒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城市社区卫生工作,使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更加规范、合理,现将市卫生局制定的《酒泉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一月七日酒泉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为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甘政发[2006]100号)精神,加强全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规范化、科学化设置,合理布局,有序安排,优化配置,按照以居民需求为导向,规模适宜,功能适用,装备适度,为社区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为目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全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

一、基本情况截止2006年,全市有街道办事处6个,城镇社区居民委员会64个,城镇常住非农业人口40.42万人,占全市总人口数的41.2%。

从2000年开始,全市各地陆续开展了以城镇居民群众为服务对象的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设置举办了若干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经过-设置-举办-调整-充实各个发展阶段。

目前,全市共设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6个,待建或拟转型的6个;社区卫生服务站62个,覆盖城镇居民人口60%左右。

我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起步早,成网快但发展极不平衡,在以往的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中,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内涵建设严重滞后,社区卫生服务融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服务技术指导的“六位一体”功能没有真正得到体现,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工作进展不够平衡;由于宣传不到位,居民群众对社区卫生服务的性质不了解,有病到医院的观念没有发生根本改变,致使有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成为变相的医疗门诊或医院分院;由于没有统一的设置规划和建设标准,各县(市、区)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随意性较大,设置和布局不合理,问题较为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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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创建省级卫生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公
共场所控烟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大议事
【发文字号】酒市创卫办[2008]3号
【发布部门】酒泉市创建省级卫生城市领导小组
【发布日期】2008.07.17
【实施日期】2008.07.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酒泉市创建省级卫生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公共场所控烟工作实施方案的
通知
(酒市创卫办(2008)3号)
各县(市、区)爱卫会,酒泉市创建省级卫生城市有关责任单位:
现将《酒泉市公共场所控烟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七日
酒泉市公共场所控烟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酒泉市创建省级卫生城市工作,控制和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保障公民健康,提高环境卫生质量,努力推进公共场所控烟工作。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从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以提高全民健康质量为目的,以依法加强公共场所控烟的监管和教育,引导公民拒绝、控制吸烟为手段,全面开展公共场所控烟活动,逐步降低吸烟率和吸烟量,降低吸烟造成的公共危害,进一步改善公共卫生质量。

二、基本原则
公共场所控烟工作实行"限定场所、单位负责、全民参与、加强引导、严格管理"的原则。

三、主要内容
(一)控烟的公共场所。

1、候车室、售票厅,公共交通工具内;
2、医疗机构;
3、商店(场)、书店、邮政、电信、金融、证券、保险等行业的营业场所;
4、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图书馆;
5、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实验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
6、影剧院、歌舞厅、网吧和室内体育公共活动场所;
7、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的礼堂、会议室;
8、其他控烟的公共场所。

(二)控设烟草广告。

1、禁止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等媒体发布烟草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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