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盟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
困难群众帮扶救助方案困难群众帮扶救助方案范文
困难群众帮扶救助方案困难群众帮扶救助方案范文一、方案背景当今社会,虽然国家经济发展迅速,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但仍有一部分群众生活困难,无法满足基本生活需求。
为了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权益,提高全民福利水平,制定一套完善的困难群众帮扶救助方案至关重要。
二、目标1.确保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2.帮助困难群众摆脱贫困,实现可持续发展。
3.提高困难群众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
4.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主要措施1.建立完善的信息系统,对困难群众进行准确登记和评估,确保救助对象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2.建立多元化的帮扶救助机制,包括政府救助、社会组织帮扶、企事业单位捐赠等多种方式,力争实现全社会的共同参与。
3.加强对困难群众的培训和职业技能提升,提供就业机会,推动他们实现自力更生。
4.建立金融扶贫体系,发放贷款和补贴,支持困难群众的创业和生产经营活动。
5.加强对困难群众的健康保障,包括医疗救助、医疗保险等措施,确保他们能够及时得到医疗救治。
6.加强对特殊困难群体的关爱和救助,如孤儿、残疾人、老年人等。
7.建立监督和评估机制,确保救助资金使用合理、高效,并监督救助机构的工作。
1.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困难群众的帮扶救助。
2.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通过捐赠和赞助方式提供资金支持。
3.积极争取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的援助资金。
五、组织实施1.设立一个专门的困难群众帮扶救助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各相关部门和机构的工作。
2.各级政府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合力,确保方案的顺利实施。
3.建立健全困难群众帮扶救助长效机制,确保帮扶工作的可持续性。
六、效果评估1.定期对救助对象进行复评,保证资金用于真正需要的困难群众身上。
2.通过社会调查和问卷调查等方式,了解帮扶救助的实际效果和困难群众的满意度。
3.及时总结经验,完善救助方案,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七、风险控制1.加强对救助资金的监督和管理,防止腐败和浪费现象的发生。
2.建立健全的识别和防范机制,防止虚假救助和滥用救助资金。
关于贫困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汇报
关于贫困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汇报概述本文档旨在汇报贫困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资金来源贫困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政府拨款、社会捐赠和其他筹资活动。
财务管理资金分配根据相关政策和指导方针的规定,我们将贫困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按照一定的比例分配给各地区和个人。
资金监管为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透明度,我们采取了以下监管措施:1. 设立专门的财务部门负责资金管理和监督;2. 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制度和审批流程;3. 配备专业人员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和审核;4. 定期组织内部和外部审计,监督资金使用情况。
资金使用情况救助范围贫困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1. 提供基本生活费用,包括食品、衣物、住房等;2. 提供医疗费用和药品费用补助;3. 支持教育和培训,提升贫困群众的就业能力;4. 开展扶贫项目,促进贫困地区的发展。
使用效果通过对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和评估,我们得出以下结论:1. 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效果符合政策要求,能够满足贫困群众的基本需求;2. 资金的使用过程经过审批和监督,不存在财务违规行为;3. 救助资金的使用对贫困地区的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总结通过对贫困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汇报,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 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相关政策和规定;2. 财务管理措施有效保障了资金的合规性和透明度;3. 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效果能够满足贫困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4. 救助资金的使用对贫困地区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感谢各位的支持和配合!附注:本文档中提到的资金使用情况和效果仅为样例,不代表实际情况。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6年全区社会救助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6年全区社会救助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3.11•【字号】内政办发〔2016〕23号•【施行日期】2016.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6年全区社会救助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6〕23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健全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对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存权利,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均具有重要意义。
为进一步编密织实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安全保障网,努力实现依法救助、精准救助、综合救助,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16年全区社会救助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审核确定的救助标准各盟市要尽快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的社会救助标准下发所属旗县(市、区),及时向社会公布并严格执行。
本年度内,再次调整社会救助标准必须按有关程序上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各旗县(市、区)在2016年3月底前按照新的标准将资金补发完毕,各盟市民政部门在5月底前对新标准执行和资金发放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送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将组织相关部门对各盟市和旗县(市、区)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二、强力推进精准救助各盟市要切实加强城乡低保规范管理工作,着力推进精准救助。
一是要尽快制定低保对象综合认定标准,完善低保对象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认定办法,对低保对象进行精准认定,确保实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二是规范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核、评议、审批和信息公示工作程序,确保每个工作环节均按政策规定落实到位;三是要认真抓好按户施保工作,提高本地区按户施保水平,到2016年底,按户施保比例要达到全国平均水平(城市户均保障1.78人,农村牧区户均保障1.72人),确保实现按户施保;四是盟市本级要按照“三书、四表、两记录”要求,抓紧统一本地区低保档案内容,督促所属旗县(市、区)抓紧完善档案内容,确保实现一户一档、有据可查;五是着力加强基层经办能力建设,要按照低保对象数量、服务半径等因素配备具体经办人员,将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确保“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6〕106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6〕106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精神,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健全城乡统一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协调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解决我区城乡特困人员突出困难、满足城乡特困人员基本需求为目标,按照托底供养、属地管理、城乡统筹、适度保障、共享发展的基本原则,抓紧健全制度、完善政策、理顺体制、健全机制,尽快将我区农村牧区五保供养和城市“三无”人员保障制度统一为城乡统一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
建立起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社会救助制度、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制度相衔接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将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全部纳入救助供养范围,切实维护他们的基本生活权益。
二、制度内容(一)对象范围。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具体认定办法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二)办理程序。
1.申请程序。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
关于困难群体基本生活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汇报
关于困难群体基本生活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汇报尊敬的领导:我怀着非常荣幸的心情向您汇报关于困难群体基本生活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自XXX年起,我们积极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政策措施,以解决困难群体基本生活需求为核心目标,通过对基本生活救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努力为广大困难群众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精准的援助服务。
一、资金管理情况自从基本生活救助资金设立以来,我们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建立了一套完善的资金管理制度。
资金的管理主要包括预算编制、资金申请、拨付、使用、监督和绩效评估等方面:1.预算编制:每年初,我们根据困难群体的实际需求和相关政策要求,科学合理地编制基本生活救助资金预算,确保资金使用能够覆盖到位。
2.资金申请:根据实际情况和政策要求,困难群体可以通过社区、乡镇、街道等相关部门申请基本生活救助资金。
为了确保公平公正,我们建立了严格的审核机制,确保申请资金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拨付与使用:经过您的批准后,我们会按照资金使用计划进行拨付,并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将基本生活救助资金发放给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体。
根据政策规定,资金主要用于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如食品、药品、住房等。
4.监督与控制:我们严格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与控制,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
对于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我们主要通过定期检查、现场抽查、资金跟踪等方式进行。
同时,我们也积极借助现代科技手段,如人脸识别、大数据等技术,提高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准确度。
5.绩效评估:为了评估基本生活救助资金的使用效果,我们定期开展资金使用效果评估,对发放对象的生活改善情况进行考核,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调整和改进。
二、使用情况分析基本生活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主要呈现以下特点:1.资金使用对象广泛:通过资金的合理调配和管理,我们对困难群众的援助范围不断拓宽,囊括了失业人员、特困人员、低保户、重度残疾人等各类困难群体。
截至目前,我们共计发放了XXX万人次的基本生活救助资金。
开展困难群众救助工作面临的主要困难问题以及意见建议
开展困难群众救助工作面临的主要困难问题以及意见建议在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我国一直致力于为困难群众提供救助和服务。
然而,开展困难群众救助工作仍然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
本文将阐述这些问题,并提出一些意见建议,以帮助完善困难群众救助工作。
一、开展困难群众救助工作面临的主要困难问题1.信息不对称。
目前,困难群众救助工作中存在许多信息不对称和信息缺失问题。
一方面,救助机构难以了解到真正需要救助的人的信息,对于被救助者的信息掌握较少,无法准确把握救助对象的实际需求。
另一方面,一些困难群众也难以得到及时详细的救助信息,不知道如何获得帮助,可能会错过可以获得救助的途径和机会。
2.救助标准低。
当前,困难群众救助工作中的救助标准还较低,很难真正解决困难群众的困难。
现场调查显示,很多困难群众经过救助后仍然陷入困难,缺乏必要的安全、教育、娱乐等保障。
3.救助手续复杂。
救助手续复杂是困难群众救助工作中存在的另一个主要问题。
困难群众往往需要提供很多证明材料才能够获得救助资格。
除了证明材料,他们还需要填写一些表格等材料,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对于一些困难群众来说,这种复杂的手续常常是难以接受的。
4.救助渠道单一。
目前困难群众救助渠道单一,仅仅依靠政府救助,不充分发挥社会救助的作用,这也限制了救助的效果。
尤其是像残疾人这类需要长期帮助的人群,单一的救助渠道更是难以满足他们的需求。
二、意见与建议1.完善信息互通和应用。
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应该共享信息,建立高效的信息互通机制,及时了解困难群众的实际情况和需求。
在政府网站、社会组织网站、微博、微信等互联网平台上建立统一的信息发布和查询平台,方便救助工作的实施。
2.增加救助资源。
政府应该加大投入,增加救助资源,提高救助标准,确保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
在政府的基础之上,发挥慈善机构、群众组织等社会力量的作用,提高公众意识和社会资源的积极性,构建多元化的救助体系,共同帮助困难群众摆脱困境。
救助困难群众实施方案
救助困难群众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社会发展和经济增长,困难群众的数量逐渐增多。
为了解决困难群众生活中的实际问题,政府部门积极推动救助工作的实施。
本文旨在提出一套行之有效的救助困难群众的实施方案。
二、目标与原则救助困难群众的目标是为他们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帮助他们渡过难关。
实施方案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按照困难程度和需求优先的原则,对困难群众进行分类救助,确保资源的合理分配。
2. 系统性原则:建立完善的救助机制和制度体系,确保救助困难群众工作的可持续性和有效性。
3. 环境友好原则:在救助过程中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三、实施方案1. 建立健全救助困难群众的信息登记系统,全面掌握困难群众的基本情况和需求,为救助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2. 根据困难程度和需求优先原则,制定分类救助措施,确保对困难群众进行有针对性的帮扶。
3. 加大资金投入,建立专项基金用于救助困难群众,确保救助资源的有效使用。
4. 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吸引更多社会力量参与救助工作,形成合力。
5. 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对救助困难群众工作的认识和理解,形成社会关爱困难群众的良好氛围。
四、预期效果通过实施上述方案,预期将取得以下效果:1. 困难群众生活水平得到明显提高,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2. 救助工作更加有序、规范,救助资源更好地发挥作用。
3. 社会关爱困难群众的氛围得到增强,形成人人关注、人人参与的良好局面。
4. 救助工作的可持续性得到保障,为更多困难群众提供帮助。
五、实施计划制定详细的实施计划,包括人员分工、时间安排、资源投入等方面,确保方案能够顺利地落地实施。
六、监督与评估建立健全的监督与评估机制,定期对救助工作进行评估与总结,发现问题并及时进行调整,确保救助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七、结语通过实施上述方案,相信能够为救助困难群众提供更加可持续、有效的帮助,促进社会公平与稳定发展。
中央财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为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进一步加强中央财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管理,财政部、民政部制定了《中央财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民政部2015年1月6日中央财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地方做好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和临时救助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指中央财政安排用于补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开展低保、临时救助工作的资金。
第三条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按照预算管理规定时限,民政部每年提出补助资金的分配建议送财政部,财政部审核后会同民政部下达补助资金。
第五条补助资金按因素法分配,主要参考城乡困难群众数量、地方财政困难程度、地方财政努力程度、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
补助资金重点向贫困程度深、保障任务重、工作绩效好的地区倾斜。
第六条省级财政部门收到补助资金后,应将其与省本级财政安排的资金统筹使用,商同级民政部门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金分配方案,30日内下达到市、县级财政部门。
第七条中央财政按照预算管理规定,于每年9月30日前按当年补助资金实际下达数的一定比例,将下一年度补助资金预算指标提前下达地方。
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建立相应的预算指标提前下达制度。
在接到中央财政提前下达预算指标后30日内,连同本级安排的下一年度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预算指标提前下达部分一并下达各市、县级财政部门。
第八条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预算执行的均衡性和有效性。
对于全年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支出少于当年中央财政对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补助资金的省份,中央财政将在下年分配补助资金时适当减少对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补助。
关于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汇报
关于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汇报接到《**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调研的通知》(甘财社【2017】13号)文件后,我局高度重视,安排专人对2016年的农村低保、农村五保供养、孤儿供养、大病医疗救助、冬春生活救助、临时救助等困难群众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了自查。
现将具体情况报告如下:一、各类资金拨付使用情况农村低保资金:2016年农村低保保障人数45431人,上级下达我县农村低保资金9790万元,全年累计发放低保资金9768.53万元,结余21.47万元;城乡大病医疗救助资金:2016年上级下达我县医疗救助资金918万元,共发城乡医疗救助资金935.75万元,救助55987人次,结余-17.1万元;农村五保供养资金:2016年上级下达我县五保供养资金697.02万元,共发放五保对象供养金658万元,结余39.02万元;临时助救助资金:2016年上级下达我县临时救助资金171万元,共下拨142万元,结余29万元。
二、各类资金管理情况我县切实加强各类资金的管理使用,纪检、监察部门强化监督管理,审计部门实行跟踪审计,省民政厅、财政厅实行逐年清算,县财政局定期进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督查,县民政局实行不定期核查,同时,设立了举报箱,拓宽了社会监督举报渠道,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各项资金的安全有效运行。
城市低保、农村低保、五保供养资金2017年第一季度前由县国库拨入县财政局财政专户,其中:农村低保、五保供养资金,县民政局向财政局提供保障对象拨款依据(拨款文件和名册),经财政局审核后,将保障对象资金拨入各乡镇财政所惠农专户,乡财政所经乡信用社将资金打入“一折统”发放,城市低保由财政专户拨入县民政局低保专户,县民政局通过金融代办机构,直接打入享受对象存折。
临时救助资金由国库拨入县财政专户,县财政根据县民政局提供的拨款文件拨入各乡镇惠农专户,下拨到各乡镇的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由各乡镇定期将发放救助资金开具的“三联单”上报民政局进行核销。
开展困难群众救助工作面临的主要困难问题以及意见建议
开展困难群众救助工作面临的主要困难问题以及意见建议摘要:社会救助是在公民因各种原因导致难以维持最低生活水平时,由国家和社会按照法定的程序给予款物接济和服务,以使其生活得到基本保障的制度。
本文对彭水县社会救助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亟待解决的问题进行了深入剖析,提出了进一步打造社会救助平台、直接的给付式救助和间接援助式救助相结合、建立稳固的社会支援系统、进一步规范社会救助管理、完善社会救助设施五条措施。
关键词:贫困群众社会救助制度建设《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规定:“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近年来,彭水县委、县政府在建立社会救助体系方面做了一些积极的探索和实践,对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是在社会救助工作中还存在着困难和问题,社会救助工作值得深思。
一、社会救助事业发展的现状彭水县位于重庆直辖市东南部,处武陵山区,居乌江下游。
国土面积3905平方公里,总人口69.7万人,是一个集“老、少、边、山、穷”于一体部级贫困县,全县辖39个乡镇(街道),生态环境脆弱,贫困面积大,自然灾害频繁,农业基础薄弱,社会救助工作任务十分艰巨。
民政部门承担着城乡低保、医疗救助、五保供养、临时救助、灾害救助等大量的社会救助职责,工作面大量广,任务繁重,全县常年救助保障的民政对象近25491人(城市低保6481人、农村低保15474人、五保对象3536人),2023年1-7月,医疗救助1.6万人次,节日救助6.08万余人次,今年1-7月共计各类救助对象超过10万人次,救助资金3874.3万元。
二、当前社会救助工作面临的问题从目前的整体情况看,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方面还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二)社会救助实力须进一步增强一是社会救助水平低。
彭水县社会救助仍然属于低水平救助,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高,城市低保每人每月365元、农村每人每月215元,根据马斯洛的五个层次需要理论,现阶段贫困家庭成员只能满足生理的需求、安全的需求。
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16.07.07•【文号】民发〔2016〕115号•【施行日期】2016.07.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民发〔2016〕1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以下简称《意见》),对做好新形势下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做出了系统安排,为深入贯彻落实《意见》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意见》的重大意义特困人员没有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也没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是我国现阶段最困难、最脆弱的人群。
为城乡特困人员提供制度化的基本生活保障和照料护理服务,是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具体举措,是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编密织牢基本民生安全网的重要内容,对于坚持共享发展理念、保障和改善民生、如期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民政部门要结合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站在保持党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意见》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
要全面理解、准确把握《意见》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将贯彻落实好《意见》精神作为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重要任务和举措抓紧抓好,坚持城乡统筹,强化托底保障,优化服务供给,落实精准救助,切实维护好城乡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
二、全面把握贯彻落实《意见》的重点任务各地要根据《意见》要求,结合实际,突出重点,抓紧完善相关配套政策,确保《意见》的有关规定落到实处。
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措施
03
要加强社会救助的瞄准度,确保救助资金真正流向需要帮助的群众,提高社会 救助的精准度和效果。
发展残疾人事业
针对残疾人群体的特殊需求,应建立和完善残 疾人福利制度,提高残疾人的生活保障水平。
应加强残疾人康复服务,提高康复医疗保障水 平,帮助残疾人恢复身体功能,提高其生活自 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
应加强残疾人教育、就业、文化等方面的服务 ,帮助残疾人融入社会,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 。
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措施
xx年xx月xx日
目 录
• 背景介绍 • 政策措施 • 工作措施 • 工作成效及展望
01
背景介绍
困难群众的界定
困难群众是指那些由于年龄、身体状况、经济条件、社会地 位等原因,导致生活处于社会平均水平以下的人群。
这些人群可能包括老年人、残疾人、失业人员、低保户等。
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
02
政策措施
完善社会救助制度
01
建立完善的社会救助制度是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重要措施。政府应加强顶 层设计,从政策层面上对社会救助制度进行完善,包括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 养、特困人员救助等。
02
针对困难群众的实际情况,应建立多层次、多类别的救助方式,如临时救助、 分类救助等,以满足不同类型困难群众的救助需求。
社会福利制度逐步完善,困难群众在教育、住房、就 业等方面得到了更多的福利保障。
社会保险制度不断完善,参保人数逐年增加,医保报 销比例和养老保险待遇逐步提高。
数据显示,近年来困难群众的收入水平和生活质量得 到了明显提高,贫困人口数量大幅减少。
工作展望及未来计划
政府将继续加大对困难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 投入力度,加强政策措施的落实和监管,确保困 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得到充分保障。
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办法
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办法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是党和政府的一项重要民生工程,旨在帮助贫困群众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提高其生活水平和社会参与能力。
为了确保这项工作的有效性和可持续发展,必须进行绩效评价。
下面是一个关于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办法的例子。
一、绩效评价目标和要求1.目标:通过绩效评价,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促进贫困群众脱贫和改善生活条件。
2.要求:绩效评价应具有科学性、客观性、全面性和可操作性,重点考核以下几个方面:(1)救助范围和对象:评价救助工作是否覆盖到所有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是否确保救助对象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2)救助资金使用:评价救助资金是否按规定使用,是否做到精准扶贫,是否能有效解决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
(3)救助效果和长效机制:评价救助工作的效果,包括救助对象的生活水平是否得到改善,是否通过救助帮助他们实现脱贫。
评价救助机制是否具有可持续性,是否能够帮助困难群众自力更生。
(4)绩效评价机制:评价绩效评价机制的科学性和可行性,是否能够及时发现问题和改进工作,是否能够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二、评价指标体系根据上述目标和要求,可以建立以下评价指标体系:1.救助范围和对象(1)救助范围:评价救助工作是否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标准执行,是否覆盖到所有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
(2)救助对象准确性:评价救助对象的甄别和登记工作是否准确、公正、透明,是否存在漏洞或虚假登记。
2.救助资金使用(1)资金使用效率:评价救助资金的使用效率,包括经费配比是否合理,是否按规定使用。
(2)精准扶贫:评价救助资金是否能够精准到人,是否能够帮助困难群众解决实际问题。
3.救助效果和长效机制(1)救助效果:评价救助对象的生活水平是否有所改善,通过救助是否能够帮助他们实现脱贫。
(2)长效机制:评价救助机制是否具有可持续性,是否能够帮助困难群众自力更生,是否能够帮助他们摆脱长期贫困。
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措施
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措施在社会主义社会中,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是党和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我国采取了一系列的工作措施,以确保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下面将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从减贫扶贫、就业创业、社会救助和社区服务等方面详细说明这些工作措施。
首先,减贫扶贫是解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的重要方面。
我国将扶贫工作作为一项重大战略任务来抓,制定了扶贫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并不遗余力地投入资金和人力资源。
一方面,加大资金和项目支持,发放贫困救助金、农村危房改造补助金等,扶持贫困家庭脱贫。
另一方面,加强产业扶贫,通过发展农村产业、开展技能培训等方式,帮助贫困地区群众增加收入,逐步实现脱贫。
其次,就业创业是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重要内容。
我国积极推动就业创业政策,鼓励企事业单位扩大就业规模,对一些困难群体给予优先就业的政策倾斜。
同时,加强职业培训,提供技能提升机会,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
此外,我国还大力发展创业扶持政策,为有意愿创业的困难群众提供贷款支持、税务优惠等扶持措施,为他们创造更好的就业环境。
再次,社会救助也是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重要手段之一、我国建立了完善的社会救助体系,包括低保制度、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
低保制度是一项基本民生保障制度,对无劳动能力或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家庭给予一定的生活保障。
医疗救助则通过医疗费用的补贴和报销,帮助困难群众享受基本医疗保健服务。
临时救助则是对遭遇突发灾害或其他特殊困难的群众提供暂时性的援助。
这些救助制度的建立和健全为困难群众提供了基本的生活保障。
最后,社区服务是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提供的重要服务。
社区作为基层组织,对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了如指掌。
社区可以通过组织志愿者开展社区互助行动,帮助困难群众解决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同时,社区还可以协调资源,组织开展各类活动,提高困难群众的生活质量。
通过社区服务,可以更加精准和及时地满足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
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措施
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措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是指为解决社会困难群众生活中的最低保障问题,提供必要的救助和帮助,使他们基本能够维持生活所必需所需的措施。
下面将从政策措施、工作机制、资金保障等方面探讨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措施。
首先,政策措施是实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基础。
政府应制定相关政策和法规,确保困难群众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保障。
例如,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确保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水平;建立医疗救助制度,解决困难群众看病就医问题;建立失业救助制度,提供临时性帮助等。
政策措施还应注重不同地区、不同群体的差异性,因地制宜地制定政策,确保它们的实施效果。
其次,建立健全的工作机制是实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重要保障。
政府部门应建立统一协调、分工明确的机制,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任务,并加强沟通协调。
同时,建立健全的信息系统,及时了解困难群众的需求和问题,并及时做出反应和解决。
此外,还应加强工作人员的培训和队伍建设,提高其工作能力和服务水平。
此外,为了提高困难群众的自我发展能力,还应采取措施推动其脱贫致富。
政府可以通过提供培训和就业机会,帮助困难群众提升技能,增加就业机会。
此外,还可以鼓励他们参与农村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济组织,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最后,建立社区参与的机制,发挥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作用,可以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社区可以组织一些义务劳动,如清洁、修缮等,以减少政府的负担。
同时,还可以组织志愿者开展一些公益活动,如扶贫助困、关心老人等,为困难群众提供帮助和支持。
综上所述,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措施需要从政策措施、工作机制、资金保障等多个方面综合考虑。
政府应加大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关注和投入,建立健全的政策和工作机制,确保资金的到位和使用,同时注重社区参与和志愿者的作用,推动困难群众的脱贫致富。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水平,实现社会的共同进步和发展。
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办法
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以下简称基本生活救助)工作,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社会救助工作的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是指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全面客观衡量各市年度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评价范围包括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孤儿(含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基本生活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贴、临时救助(含低保家庭本科新生入学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等救助业务。
第三条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开展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
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市级民政、财政部门或具备资质的第三方组织具体实施。
第四条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激励鞭策的原则。
第五条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根据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开展情况,制定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具体指标及评价标准。
第六条对各地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开展评价,主要依据各地困难群众救助工作开展情况,救助政策制定和落实情况,财政预算执行情况,以及相关统计数据等内容。
第七条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采用综合评价法。
评价结果根据综合及区域差异情况分别确定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考虑不同评价指标的差异性,绩效评价结果可按东、中、西部地区分别排序,并确定评价等级。
第八条各市民政、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对照绩效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对本地区基本生活救助工作进行绩效自我评价,并将自评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第九条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组织力量对各市基本生活救助工作情况进行实地核查,根据各市自评情况、实地核查情况和相关数据,对各市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作出综合评价,确定评价等级。
人社对困难群众救助工作内容和政策依据
人社对困难群众救助工作内容和政策依据人社对困难群众的救助工作是指根据国家政策和法律规定,通过提供基本生活补助、医疗救助、就业帮扶等多种方式,帮助困境中的群众渡过难关、改善生活条件的一项社会保障工作。
其政策依据主要体现在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文件。
在我国,人社部门通过“社会救助”、“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制度为困难群众提供救助。
其中,社会救助主要包括提供临时救助、生活救助和就业救助三方面的保障。
最低生活保障是我国社会救助的一项基本制度,主要为无劳动能力或丧失劳动能力的城乡居民提供经济救助。
临时救助是对暂时遇到困境的群众进行短期救助,主要覆盖了因突发事件或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的临时困难。
就业救助主要是通过提供就业机会、职业培训等方式,帮助失业人员重新就业。
这些救助工作的政策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该法规定了社会保险的基本制度和救助内容,为困难群众救助提供了法律保障。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该法明确了社会救助的对象范围、救助形式和救助标准,为人社部门开展救助工作提供了操作指南。
3. “两基”、“三保险”的实施文件:国家出台了一系列“两基”(基本生活保障和基本医疗保障)和“三保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的具体实施文件,明确了困难群众可以享受的救助内容和标准。
4.地方性政策和文件: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台了一些特定的救助政策和文件,帮助提高困难群众的生活水平。
例如,一些地方性救助工作涵盖了特困人员救助、特困儿童救助、孤儿、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救助。
人社部门根据以上政策依据,开展对困难群众的救助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经济救助:为经济困难的群众提供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包括提供生活补助金、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形式的经济救助,确保其基本生活需求。
2.医疗救助:为困难群众提供医疗费用的救助,包括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形式的医疗救助,保障其基本的医疗需求。
生活救助工作制度
生活救助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和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生活救助,是指国家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困难家庭和个人,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和支持,帮助其解决生活中的基本问题。
第三条生活救助工作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确保救助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有效监管。
第四条生活救助工作由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协同配合,社会力量参与,形成全社会共同关爱困难群体的良好氛围。
二、救助对象和范围第五条生活救助对象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下列人员:(一)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活困难的失业人员;(三)因疾病、意外事故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居民;(四)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居民;(五)其他需要生活救助的人员。
第六条生活救助范围包括:(一)基本生活费用支出;(二)医疗费用支出;(三)教育费用支出;(四)住房费用支出;(五)其他生活必需品的支出。
三、救助标准和方式第七条生活救助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并适时调整。
第八条生活救助方式包括:(一)现金救助;(二)实物救助;(三)服务救助;(四)其他形式的救助。
四、救助程序第九条生活救助程序分为申请、审核、审批、发放四个环节。
第十条申请生活救助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身份证明;(二)家庭经济状况说明;(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生活救助申请由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受理,经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生活救助资金应当按月发放,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一次性发放。
五、救助资金和管理第十三条生活救助资金来源包括:(一)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二)社会捐赠的资金;(三)其他来源的资金。
第十四条生活救助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严禁挪用、挤占、截留、套取。
第十五条生活救助资金的发放和管理应当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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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重动态管理,财产收入核对准确,未发现“错保”“骗保”情况;(2.5分)
②基层干部政策执行规范,不存在“人情保”“关系保”情况;(2.5分)
③基层政府政策执行规范,不存在“政策保”情况;
(2.5分)
④无其他“错保”情况。(1.5分)
2.将符合条件人员全部纳入救助范围,无“漏保”现象。(9分)
救助有效性
2016年度盟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
绩效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
评价指标
评价内容
分值
评价标准
工作保障
(30分)
政策保障
9
1.盟市制定农村牧区低保等救助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文件。(2分)
2.盟市出台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6〕106号)的文件(2分)
社会满意率
5
救助对象(3分)和社会公众(2分)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的满意程度。
工作创新
(5分)
创新经验
5
在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制度实施过程中探索形成可推广的创新经验。(5分)
3.盟市制定低保申请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核查办法。(1分)
4.盟市出台民政部门与相关部门进行信息核对的政策。(2分, 1个部门0.5分,满分2分)
5.盟市开展社会救助政策及其成效宣传与信息公开情况。(1分)
6.盟市将救助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党委或政府绩效考核。(1分)
统筹资源
9
1.盟市制定实施统筹救助资源、强化政策衔接等政策措施情况。(2分)
信息化建设
3
1.核对信息平台建立情况。(1分)
2.低保等救助信息系统及时上传或更新数据情况。(1分)
3.城乡低保数据量与民政统计台账一致率。(0.5分)
4.数据检验通过率。(0.5分)
工作管理
(30分)
标准制定
7
1.平均低保标准占上年度人均消费支出比例情况。(3分)
2.合理制定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情况。(2分)
5.建立救助对象动态退出机制情况。(2分)
6.对低保对象的家庭成员、收入情况、保障金额等实行长期公示情况。(1分)
资金执行
10
1.按规定及时下达补助资金情况。(1分)
2.按时足额发放基本生活救助金情况。(3分)
3.年终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滚存结转结余比上年年终滚存结转结余减少规模情况。(3分)
4.年终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滚存结转结余比上年年终滚存结转结余减少幅度情况。(3分)
3.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分类确定临时救助标准情况。(2分)
对象管理
8
1.低保对象占户籍人口比例(覆盖面)情况。(2分)
2.制定实施救助申请、民主评议、分级审核审批等对象认定程序措施情况。(1分)
3.开展农村牧区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摸底调查情况。(1分)
4.建立特困人员和急难对象主动发现机制情况。(1分)
2.盟市部门协调机制作用发挥情况。(2分)
3.盟市统筹安排使用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情况。(3分)
4.设立一门受理平台情况。(1分)
5.明确协同办理流程。(1分)
资金保障
5
1.按救助对象人数和补助水平足额安排救助资金,确保应保尽保。(2分)
2.地方各级财政投入分别占全盟(市)资金投入的比例情况。(2分)
3.将政府设立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运转费用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情况。(1分)
能力建设
4
1.盟市开展社会救助工作人员业务培训情况。(1分)
2.基层社会救助工作人员配备情况。(1分)
3.保障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情况。(1分)
4.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量化配备情况。(0.5分)
5.农村牧区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法人登记率。(0.5分)
12
1.救助对象提出救助申请、获得政策信息的便捷程度。(4分)
2.救助对象每月(季度)及时收到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金情况。(4分)
3.救助审核审批、复核、对象动态管理、资金发放等工作规范管理情况。(4分)
政策知晓率
5
救助对象(2分)、基层工作人员(2分)和社会公众(1分)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政策的了解程度。
监督检查
5
1.盟市实施绩效评价情况。(1分)
2.开展监督检查情况。(1分)
3.审计、纪检等部门发现问题以及专项治理、督查等发现问题整改情况。(1分)
4.信息公开反映问题及重大负面舆情反映问题处理情况。(2分)
工作效果
(40分)
对象准确率
18
1.未将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救助范围,无“错保”现象。(9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