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城乡困难群众生活安排的通知

合集下载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工作的通知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工作的通知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3.30•【字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最低生活保障正文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工作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加强脱贫攻坚兜底保障工作的决策部署,确保全市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提高,根据《甘肃省民政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0年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工作的通知》(甘民电〔2020〕58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2020年将继续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目标任务(一)城市低保标准。

全市城市低保指导标准提高10%。

安定区城市低保指导标准由月人均485元提高到534元,月人均补助水平达到465元,其余6县城市低保指导标准由月人均428元提高到471元,月人均补助水平达到410元。

(二)农村低保标准。

全市农村低保指导标准提高10%,由年人均4020元提高到4428元。

其中:农村低保一、二类对象月补助水平分别由335元、318元提高到369元、350元(即年补助水平分别由4020元、3816元提高到4428元、4200元);三、四类对象月补助水平保持不变,仍然执行84元和58元的补助标准(即年补助水平分别为1008元、696元)。

(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指导标准分为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其中基本生活标准根据国家和省上不低于城市和农村低保标准的1.3倍确定。

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年8174元提高到9012元,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年5226元提高到5760元;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每人每年提高240元(月人均提高20元),按照全自理、半自理、全护理三档分别提高到1440元、2640元、3840元。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改善城乡居民居住条件相关工作安排和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改善城乡居民居住条件相关工作安排和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改善城乡居民居住条件相关工作安排和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3.24•【字号】津政办发〔2017〕37号•【施行日期】2017.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改善城乡居民居住条件相关工作安排和方案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2017年3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专题研究改善城乡居民居住条件有关工作,审议通过了《2017年住房保障工作安排》《中心城区老旧小区及远年住房改造工作方案》《水气热电旧管网改造工作方案》《农村危房改造提升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各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对天津工作“三个着力”重要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把改善城乡居民居住条件作为践行“四个意识”的重要政治任务,认真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要求,加大组织推动力度,加快补齐民生短板,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努力创造安居乐业的良好环境,让广大城乡居民享有更多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3月24日2017年住房保障工作安排为确保2017年全市住房保障工作责任目标顺利完成,现提出如下工作安排:一、住房保障责任目标2017年,全市计划开工建设棚户区改造安置房3万套,基本建成保障房3万套,新增发放租房补贴0.3万户。

(一)开工建设棚户区改造安置房3万套。

根据各区人民政府申报的2017年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建设计划,经实地察看和分析,确定了已形成净地、基本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21个,可建设安置房3万套。

(二)基本建成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公共租赁住房3万套。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要求,根据我市在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和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建设进度,预计2017年可基本建成21个项目、3.43万套。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困难群众救助标准的通知-克政办发〔2021〕23号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困难群众救助标准的通知-克政办发〔2021〕23号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困难群众救助标准的通知正文:----------------------------------------------------------------------------------------------------------------------------------------------------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困难群众救助标准的通知克政办发〔2021〕2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为改善我市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关于提高全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新民发〔2021〕23号)及《关于提高全区特困人员和孤儿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新民发〔2021〕24号)有关要求,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研究,决定调整我市城乡低保等困难群众救助标准。

具体调整情况如下:一、调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对《克拉玛依市补助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基本生活相关费用实施办法》(克政办发〔2018〕6号)中规定的补贴实施货币化发放,将补助金额增加到低保金中,自2021年1月1日起,将城乡低保标准由2020年的500元/月提高至750元/月。

自文件印发之日起,低保家庭中的单人户(仅有一人的低保家庭,不含因重病或重残单独纳入的低保对象)每人每月在低保金的基础上增发200元。

同时,《克拉玛依市补助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基本生活相关费用实施办法》(克政办发〔2018〕6号)废止。

二、提高孤儿(含受艾滋病病毒影响儿童)基本生活标准自2021年1月1日起,将我市社会散居的孤儿基本生活标准由800元/月提高至950元/月。

福利机构收养孤儿基本生活费由1100元/月提高至1250元/月。

三、提高特困人员保障标准(一)提高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

自2021年1月1日起,将我市城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及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社会福利院、精神病福利院)集中供养人员最低供养标准统一从2019年的800元/月提高至850元/月。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市区困难群众救助机制的实施意见-金政办发[2004]64号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市区困难群众救助机制的实施意见-金政办发[2004]64号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市区困难群众救助机制的实施意见正文:----------------------------------------------------------------------------------------------------------------------------------------------------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市区困难群众救助机制的实施意见(金政办发〔2004〕6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了加快构筑我市新型社会救助体系,推进全面小康社会建设步伐,进一步关心和扶持生活困难群众,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市区困难群众救助机制实施意见。

一、救助目标与原则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要求,整合救助资源,优化救助形式,为老百姓解难题办实事,逐步建立长效与临时相结合的覆盖城乡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把生活确有困难的群众纳入救助机制和帮扶范围,进一步增强社会救助工作的系列化、制度化和法制化,达到社会救助全方位、长效性的目标。

救助工作坚持自力更生为主、救助帮扶为辅,多渠道救助、分级分类负担,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政府主导、慈善资助、社会帮扶的原则。

坚持从实际出发,既要切实关心困难群众,又要考虑财政承受能力,做到符合实情,切实可行,重在建机制、强管理,逐步完善规范。

救助工作实行城乡联动,市、区配合,社会帮扶,多方协作。

二、救助机制与管理救助工作由市困难群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能组织实施,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掌握情况,沟通信息,及时协调。

婺城区、金东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及各成员单位都要各尽其责,密切配合,建立正常的工作流程,确保救助环节顺畅高效,共同做好救助工作。

救助工作实行动态管理,跟踪服务,建立健全救助档案,每半年调整一次,把确实需要救助和帮扶的困难群众及时纳入救助范围,提供救助或服务,使救助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1]2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1]2号)

政策法规与解读当代农村财经2021年第2期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2020年以来,各地各有关部门克服新冠肺炎疫情、洪涝灾害、罕见低温等不利影响,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广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了较好保障。

当前,春节临近,为进一步保障好困难群众生活,确保他们度过一个温暖祥和的春节,经国务院同意,现通知如下:一、保障市场供应充足和价格平稳全面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和“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做好重要商品的保供稳价工作,加强价格监测和市场监管,确保春节期间米面油、蔬菜、肉蛋奶等生活物资生产正常、运输畅通、供应充足、价格平稳、质量可靠,保障城乡居民过节物资需求。

根据食品等物价波动情况,视情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

加强资金保障,确保价格临时补贴及时足额发放到位,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的价格临时补贴从地方困难群众救助资金列支或由地方财政另行安排;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价格临时补贴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的价格临时补贴由地方财政安排。

二、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扎实做好春节期间困难群众救助保障和关爱服务,及时足额发放低保、特困供养等救助金。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难群众发放节日补助或临时生活补助。

开展取暖救助,确保寒冷地区的困难群众冬天不受冻。

全面开展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根据困难群众实际情况按规定给予基本生活救助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

以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等信息为基础,建立健全低收入人口信息库,加强民政与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医疗保障等部门数据的共享比对,主动发现、精准识别困难群众,对符合条件的及时给予社会救助。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7〕15号文件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7〕15号文件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7〕15号文件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3.14•【字号】鲁政办发〔2017〕34号•【施行日期】2017.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最低生活保障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7〕15号文件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7〕34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是维护社会公平、防止冲破道德底线的基本要求,是补上民生短板、促进社会和谐的内在需要。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的决策部署和相关政策,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不断健全、水平稳步提升。

同时,也存在部分保障政策衔接不够、保障水平与群众需求存在一定差距、基层民政工作力量薄弱等问题。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15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强化对重点群体的基本生活保障各级要加大受灾群众困难排查力度,扎实做好受灾困难群众冬春生活救助工作。

完善省市县乡村五级救灾物资储备保障体系,确保灾害发生后12小时内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得到有效救助。

落实资金投入、优惠政策、质量监督等措施,帮助灾区加快倒损民房恢复重建。

进一步落实临时救助制度,稳步提高临时救助水平,建立完善主动发现、部门联动和快速响应机制,全面开展“救急难”工作,及时解决好群众遭遇的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努力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事件发生。

扎实开展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活动,对患病贫困人口,坚持上下联动,集中攻坚救治,施治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好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补充商业保险的作用,切实减轻农村贫困人口医疗费用负担;对已救治且病情持续稳定好转的贫困人口,由就近的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医疗机构巩固疗效;对已治愈人口,由签约家庭医生团队服务管理提升健康水平。

中共池州市委办公室、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池州市委办公室、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池州市委办公室、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7.30•【字号】池办发〔2021〕14号•【施行日期】2021.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中共池州市委办公室、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工委、管委,市直各单位,驻池有关单位:《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池州市委办公室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7月30日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精神,统筹发展社会救助体系,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切实兜住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到2022 年,实现精准救助、高效救助、温暖救助、智慧救助,以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急难社会救助为主体,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的分层分类救助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完善;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制度健全、政策衔接、兜底有力的综合救助格局更加成熟定型。

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按规定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方面存在困难的,按规定给予相应的专项社会救助;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事故,或受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以及由于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按规定给予急难社会救助;遭遇自然灾害造成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的,给予受灾人员救助。

基本建成城乡统筹社会救助制度,社会救助服务内涵进一步拓展,形成“物质+服务”的救助方式。

到2035 年,实现社会救助事业高质量发展,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困难群众,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网密实牢靠,总体适应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宏伟目标。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全市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全市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全市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9.28•【字号】庆政办规〔2023〕9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最低生活保障正文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全市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为提高社会救助水平,保障困难群众生活,根据《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提高2023年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指导标准有关工作的通知》(黑民规〔2023〕2号)等规定,结合实际,现就提高全市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一)市区城乡低保标准。

市区城市居民低保标准提高到751元/人月;农村居民低保标准提高到526元/人月。

(二)市区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市区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含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两部分,照料护理标准分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三个档次。

具体如下:城市特困集中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11724元/人年,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为全护理8412元/人年、半护理7812元/人年、全自理7212元/人年;城市特困分散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11724元/人年,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为全护理5580元/人年、半护理3720元/人年、全自理2232元/人年。

农村特困集中供养标准按照城市特困集中供养标准执行。

农村特困分散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8208元/人年,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为全护理5580元/人年、半护理3720元/人年、全自理2232元/人年。

(三)各县按照《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提高2023年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指导标准有关工作的通知》(黑民规〔2023〕2号),自行确定并公布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呼政办发〔2017〕23号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呼政办发〔2017〕23号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呼政办发〔2017〕23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企业、事业单位: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是维护社会公平、防止冲破道德底线的基本要求,是补上民生短板、促进社会和谐的内在需要。

根据国务院第162次常务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15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7〕45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对待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近年来先后出台了《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社会救助办法》(内政办发〔2015〕94号文件)以及临时救助、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困境儿童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政策措施。

我市也相应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呼政办发〔2015〕32号)、《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呼政发〔2015〕39号)、《呼和浩特市社会救助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实施办法》(呼民政发〔2016〕118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呼政发〔2017〕1号)、《呼和浩特市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实施办法》(呼政办发〔2017〕20号)等一系列配套政策,确保各类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只增不降。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20.06.03•【文号】民发〔2020〕69号•【施行日期】2020.06.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确保符合条件的城乡困难家庭应保尽保,及时将受疫情影响陷入困境的人员纳入救助范围,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适度扩大最低生活保障覆盖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在坚持现有标准、确保低保制度持续平稳运行的基础上,适度扩大低保覆盖范围。

对低收入家庭中的重残人员、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经本人申请,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

低收入家庭一般是指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相关规定的低保边缘家庭;重残人员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重病患者是指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

低收入家庭及重残人员、重病患者的具体认定办法以及相关对象纳入低保后的待遇水平,由各地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并做好与现有低保对象待遇的衔接。

对无法外出务工、经营、就业,导致收入下降、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城乡居民,凡符合低保条件的,要全部纳入低保范围。

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地区,可适当放宽低保认定条件。

积极促进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低保对象务工就业。

严格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依规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全面详细摸清城乡低保家庭和低收入家庭情况,掌握工作底数。

二、适度扩大临时救助范围,实现“应救尽救”加强对生活困难未参保失业人员的救助帮扶,适度扩大临时救助范围。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七台河市城乡困难群众生活补贴发放工作方案的通知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七台河市城乡困难群众生活补贴发放工作方案的通知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七台河市城乡困难群众生活补贴发放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1.21•【字号】•【施行日期】2008.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七台河市城乡困难群众生活补贴发放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七台河市城乡困难群众生活补贴发放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一月二十一日七台河市城乡困难群众生活补贴发放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城乡困难群众生活补贴发放工作的紧急通知》(黑政办明传〔2008〕1号)要求,为妥善解决猪肉等副食品和液化气价格上涨对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确保全市城市困难群众过一个安定祥和的春节,市政府决定为城乡困难群众发放一次性生活补贴,制定如下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针,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以城乡社会救助为主要保障形式,采取政府保障与社会互助相结合,物质帮助与政策扶持相结合,生活救助与扶持生产相结合的办法,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逐步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城乡社会保障制度。

二、生活补贴发放的范围和标准(一)城市低保对象1、享受范围:目前已享受城市低保补助的51261人。

2、补助标准:按省政府确定的补助政策给予每人每月29元的补助。

3、补助时段:补助时段为2008年1月份、2月份。

(二)农村低保对象1、享受范围:目前已享受农村低保补助的10692人。

2、补助标准:按省政府确定的补助政策给予每人一次性40元的补助,市政府决定增发10元,共计50元。

(三)城乡低收入群体1、享受范围:按照省政府的要求,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确定以下救助范围:一是家庭生活发生临时困难未纳入城乡低保的;二是家庭固定收入超过低保条件,但是家庭生活仍然困难的;三是城乡受灾群众、重点优抚对象和40%救济对象;四是双职工下岗,无固定收入,家庭生活困难的。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进一步加强困难群众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进一步加强困难群众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进一步加强困难群众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9.17•【字号】庆政办规〔2018〕11号•【施行日期】2018.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进一步加强困难群众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庆政办规〔2018〕1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庆市进一步加强困难群众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9月17日大庆市进一步加强困难群众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15号)及《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困难群众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黑政办规〔2017〕44号)等相关要求,切实加强各项社会救助制度衔接,提升救助综合效能,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作用,打赢脱贫攻坚战,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一中、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以及《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黑发〔2016〕1号)、《中共大庆市委办公室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脱贫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庆办发〔2018〕2号)要求,建立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体系,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总体要求,兜底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局面,优化营商环境,助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争当全国资源型城市转型发展排头兵,确保2020年如期实现全市脱贫攻坚目标。

二、基本原则(一)统筹协调。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7〕66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7〕66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7〕66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15号)精神,切实做好新形势下我省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全面提高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是维护社会公平、防止冲破道德底线的基本要求,也是补上民生短板、促进社会和谐的内在需要。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政策要托底的部署要求和守住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舆论的民生工作思路,强化工作措施,扎实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织密织牢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网。

二、全面加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投入各级财政在安排使用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时,要把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放在优先保障的重要位置,确保只增不减。

省以上已拨付的救助补助资金要抓紧到位。

各级财政在编制困难群众生活保障资金预算时,要优先保障和足额安排,确保不留缺口,不留死角。

省级安排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及救助补助资金,优先用于各专项支出,城乡低保月人均补差不得低于上级人均补助数额,因自然减员或退出保障范围而形成的结余,可统筹用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城乡医疗救助等社会救助支出。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所需资金,除上级专项转移支付外,不足部分从当地一般性转移支付中予以安排。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扎实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扎实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扎实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1.02.04•【字号】鄂民电发〔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最低生活保障正文湖北省民政厅关于扎实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鄂民电发〔2021〕1号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1〕2号)《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扎实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民电〔2021〕4号)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部署安排,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确保他们度过一个温暖祥和的春节,现通知如下:一、明确任务,落实落细各项救助政策(一)及时足额发放救助金和慰问金。

按月足额发放低保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有条件的地方可提前发放。

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及时发放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的价格临时补贴。

对2020年12月在册低保对象按当月补助水平增发一个月补助金,对特困供养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2020年12月份特困供养基本生活标准、基本生活养育标准发放一个月慰问金。

所需资金从各地困难群众救助资金中统筹安排。

(二)全力做好受疫情影响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工作。

对曾患新冠肺炎的家庭特别是有家庭成员因疫死亡的,以及因疫情防控影响缺乏监护或照料的老年人、残疾人、儿童等特殊群体,加强走访探视、摸底排查,做好主动发现、及时救助工作。

对受疫情影响无法外出务工、经营、就业,导致收入下降、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城乡居民,及时将符合条件的纳入救助范围,做到应保尽保。

对失业农民工等生活困难未参保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由务工地或经常居住地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帮助其渡过生活难关。

加强对已脱贫人口和边缘人口的监测排查,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救助范围,确保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不遗漏。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04]60号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04]60号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正文:----------------------------------------------------------------------------------------------------------------------------------------------------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04〕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近期,中央领导同志就此做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要求进一步做好城市低保工作,规范低保的标准和范围,给予城乡特殊困难群众更多的关爱,切实帮助特殊困难家庭解决实际困难。

目前,城市低保制度的政策法规体系,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已在全国基本确立,低保工作的总体形势是好的。

但是也要看到,低保工作仍处于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中,工作中暴露的问题和矛盾还比较多。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领导的指示精神,研究城市低保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低保工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及时研究解决低保对象生活中遇到的新困难新问题近期,一些地方部分粮食品种价格超过恢复性上涨,给低保家庭造成较大影响。

因为低保家庭的支出主要是用于维持基本生活的粮食和副食品,针对这一新情况、新问题,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做好当前粮食和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供应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各地“必要时适当调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标准,做到应保尽保,维护社会稳定。

”为此,各级民政部门要从维护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出发,深入摸清当地粮食价格变化影响低保家庭生活的实际情况,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及时研究并采取相应的解决措施,切实帮助低保对象解决因此而造成的生活困难,把不利影响减少到最低程度。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甘政办发[2009]118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甘政办发[2009]118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甘政办发[2009]118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为了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公平公正,努力构建和谐社会,现就进一步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总体目标。

认真贯彻改善民生、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方针,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宗旨,力争到2010年末,建立以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为基础,以受灾群众救助、医疗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为主要内容,与住房、教育、司法救助衔接配套,以临时救助、各项优惠政策和慈善救助为补充,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管理规范化,组织网络化,服务社会化,覆盖全省的社会救助体系。

(二)基本原则。

一是政府主导、民政主管、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原则;二是依法救助、公开公平的原则;三是社会救助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四是突出重点、分类救助的原则;五是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二、工作任务(一)进一步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进一步规范管理,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等因素适时调整低保标准,每年公布一次。

规范城市居民收入核算办法,对低保家庭中的“三无人员”、重病、重残、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特殊困难对象,在政策范围内分类施保。

加强动态管理,切实做到低保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

做好与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衔接,促进有劳动能力的城市低保对象积极就业。

阿克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克苏市2021-2022年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阿克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克苏市2021-2022年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阿克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克苏市2021-2022年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阿克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1.04•【字号】阿市政办〔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阿克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克苏市2021-2022年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阿市政办〔2022〕2号各片区、乡(镇)、街道,各委、办、局,市直各相关单位:《阿克苏市2021-2022年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阿克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月4日阿克苏市2021-2022年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实施方案各片区、乡(镇)、街道,各委、办、局,市直各相关单位:根据《关于组织开展2021—2022年度全地区受灾群众冬春救助工作的通知》(阿地应急发〔2021〕8号)、《关于下达2021年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预算的通知》(阿市财办建〔2021〕49号)、《自治区下拨2021—2022年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阿克苏地区分配方案》等文件要求,自治区按照9月份申报的83069人次(经删减“五类人员”和核实当前实际在家居住半年以上的家庭人口数,我市实际受灾人数为57367人),下拨冬春救助资金845万元。

为切实做好阿克苏市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妥善解决今冬明春受灾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扎实做好冬春救助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原则树立“以人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工作宗旨,按照“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救灾方针,坚持救灾款物“公开、公平、公正”的发放原则,保证重点、分类施救,切实解决受灾人员因今年冬季和明年春荒在口粮、衣被、取暖等方面遇到的基本生活困难,确保受灾困难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能取暖,基本生活不出问题。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发文字号】内府办发[2011]120号【发布部门】内江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12.13【实施日期】2012.01.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修改依据】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2014)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内府办发[2011]12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现将《内江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内江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妥善解决城乡困难居民的突发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临时生活救助制度的通知》(民发〔2007〕92号)和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意见》(川委发〔2005〕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临时生活救助主要是指政府对在日常生活中由于各种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的制度。

第三条临时生活救助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救急救难;(二)及时、适度、公开、公平、公正;(三)自力更生、政府救助、慈善援助、社会互助相结合;(四)与最低生活保障以及其他专项救助相衔接;(五)属地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六)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临时生活救助工作,把临时生活救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安排专项工作经费,确保临时生活救助制度落实。

民政部门是政府临时生活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临时生活救助工作程序的制定、执行,履行综合管理、协调服务职能。

财政部门负责将临时生活救助资金纳入预算,加强对临时生活救助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口市建立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口市建立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口市建立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06•【字号】政办字[2010]234号•【施行日期】2010.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口市建立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政办字〔2010〕23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察北、塞北管理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张家口市建立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O年十二月六日张家口市建立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为进一步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提高政府保障能力,妥善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促进社会公平、和谐,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民发[2007]9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全市建立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提出以下意见:一、目标任务从2010年起,在全市建立临时救助制度,对临时性、突发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实施临时救助,帮助低保边缘群体、低收入家庭解决特殊困难。

将临时救助制度的建立实施纳入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不断总结完善,逐步达到管理制度化、操作规范化的目标。

二、基本原则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日常生活中因各种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的制度。

临时救助应坚持以下原则:(一)以人为本,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原则。

(二)救急救难、拾遗补缺的原则。

(三)政府救助、社会互助、家庭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四)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五)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的原则。

(六)分级负责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三、救助范围和对象凡具有本辖区户口并居住,因临时性、突发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城乡困难家庭。

困难群众生活安排情况

困难群众生活安排情况

困难群众生活安排情况元旦、春节期间困难群众生活安排情况2005年,我市五县两区不同程度地遭受了干旱、低温霜冻、冰雹、暴洪、泥石流和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给城乡群众的生产生活造成了严重损失。

据统计,全市因灾造成经济损失共计2.08亿元。

面对严重的灾情,我们把安排好灾区群众生活,特别是冬令期间城乡困难群众生活提到讲政治、保稳定的高度来认识,精心组织,认真安排,狠抓落实,较好地落实了中央和省上关于做好“两节”期间困难群众生活安排的指示精神。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积极组织开展城乡困难群众生活安排工作接到中央和省上关于切实做好受灾困难群众生活安排工作的紧急通知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认真研究和安排部署冬令期间困难群众生活安排工作。

市委、市政府12月初就进一步做好受灾困难群众生活安排工作发出紧急通知,把安排好灾区困难群众冬令期间生活和做好2006年元旦、春节期间城乡困难群众生活救济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周密组织,统筹协调,认真研究制定困难群众生活救济、走访慰问等工作方案,加强检查督办,保证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各县区党委、政府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委领导批示精神和省委十届九次全体会议精神,进一步增强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把安排好困难群众生活作为义不容辞的职责,紧急动员,迅速行动,认真安排部署。

真正体现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体现了中华民族扶贫济困、团结友爱,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传统美德;进一步巩固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成果,以实际行动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二、摸清底子,掌握实情,积极做好困难群众生活探视工作三、多方筹资,加大投入,确保冬令期间城乡困难群众生活不出问题一是及时安排下拨救灾资金和冬令口粮款750万元,主要用于2月底前农村困难群众的口粮救济。

五县两区在本级财政中安排资金100万元(其中秦州20万元、麦积20万元、秦安15万元、甘谷15万元、武山10万元、清水10万元、张川10万元)与市上下拨资金一起统筹使用,并根据资金数量和需救济情况,分段实施,重点安排重灾户和特困户。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城乡困难群众生活安排的通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城乡困难群众生活安排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城乡困难群众生活安排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今年以来,我市先后遭受了暴雨、洪涝、风雹等自然灾害,给灾区群众生产生活带来严重影响;一些自然条件较差的山区、丘陵区的部分受灾群众越冬口粮不足,生活面临困难;城镇部分群众因下岗、失业、疾病及其它突发事件,生活受到影响;部分停产、半停产企业生产经营十分困难,职工生活得不到有效保障。

目前已进入冬季,为妥善安排好城乡困难群众的生产生活,确保困难群众不挨饿,不受冻,安全过冬,现就做好今冬明春城乡困难群众生活安排作如下通知: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困难群众生活安排工作党的十七大把改善民生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和谐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中之重,提出了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和谐社会建设。

城乡困难群众生活安排和救助工作,关系到受灾群众、五保供养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医疗救助对象等困难群众的温饱和健康,是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民生问题。

压滤机用滤布做好困难群众生活安排工作,是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具体体现,是维护国家安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措施。

各级、各部门一定要提
高认识,将做好城乡困难群众冬春生活安排和救助工作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抓紧部署和落实。

二、抓紧做好因灾倒塌民房的恢复重建工作今年我市多次遭受自然灾害侵袭,因灾倒塌房屋1.52万间,形成危房10.59万间,有10166间灾毁民房需恢复重建。

总体上看,全市因灾倒塌民房恢复重建工作进展顺利,但是在一些地方也还存在建房资金、地基未及时落实,开工迟、进展慢的问题。

目前已进入冬季,因灾倒塌民房的重建工作显得十分紧迫,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尽力加快工作进度,进一步抓紧搞好灾后重建。

各县区要对恢复重建工作进行全面回顾,并对存在问题进行摸底排查,全面掌握辖区内的重建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分类排队,逐户分析原因,解决存在问题,分门别类采取有效措施推动重建工作全面完成,确保在明年春节前所有倒房受灾群众搬入新居。

对部分建房确有困难的,要采取投亲靠友、借住房屋等应急措施妥善解决过冬安置问题。

三、切实做好受灾群众、困难职工、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对象的生活安排各级政府要认真做好受灾群众的生产生活救助,及时组织力量,深入基层,逐村逐户调查核实受灾群众生活情况,对灾民需救济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和评估,将灾困群众的人数、缺粮、缺钱情况掌握清楚,分类排队,登记造册。

在此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采取生产自救、互助互济和政府救济等多种形式进行救助,帮助他们渡过难关。

要区分轻重缓急,加强动态管理,对需政府救助的困难群众,要按其困难程度实施分类救助,确保重点特困群众得到救助。

要规范程序,简化手续,减少救灾款物流转环节,及时将救助资金物资足额拨付到户、到人。

要进一步加强对困难企业、下岗职工的帮扶救助力
度,妥善解决好困难企业、下岗职工的生活困难,特别要重视解决好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维护问题。

要将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职工、下岗职工纳入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面向下岗职工积极开发提供公益性岗位,努力扩大就业,为困难企业、下岗职工提供就业机会。

劳动、经贸等部门要积极争取和筹措特困职工救助资金,加强对困难企业、下岗职工的救助。

各级工会组织要继续组织好对困难职工的交友帮扶,搞好双节期间困难企业和职工慰问,合力解决好困难企业职工、下岗职工的生活困难。

要做好城乡低保资金筹集和下拨工作,确保低保金不断档,对家中有残疾人、重病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特殊困难的城乡低保家庭,要按照分类施保的要求,适当提高救助和补助标准。

要及时制定和落实临时救济制度,做好低保边缘群体临时救助工作,通过发放临时补助、节日慰问等形式,缓解低保边缘家庭的生活困难。

要注意做好城乡特困党员的帮扶救助。

要认真落实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按照应保尽保、按标施保的要求,及时落实县区五保供养配套资金,确保五保供养对象生活标准不低于每年1400元。

四、落实好优抚安置对象各项政策待遇各级要按照《军人优抚条例》等有关政策规定,切实落实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和优抚金,落实好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重点优抚对象的医疗补助、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资金。

要妥善处理涉军退役人员的上访问题,做好思想稳定工作。

元旦、春节期间,要组织走访慰问烈军属、伤残军人、老红军和在乡老复原军人及部队离退休人员。

五、做好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要落实好医疗救助制度,确保政策到位、工作到位、资金到位。

逐步提高医疗救助对困难群众的可及性,扩大救助的覆盖面,逐步把农村五保户、城乡低保对象和低收入的老年人、重病
或重残的人群纳入救助范围。

要加强制度衔接,提高救助效益,搞好医疗救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衔接,资助困难群众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帮助困难群众享受到相关保障制度的补偿待遇。

六、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要按照国家救助政策和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健全完善救助程序和措施,落实相关部门职责,妥善解决好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等困难群体的救助。

各级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站要主动走上街头,筛网滤布对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摸底调查,特别要对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实施重点救助。

对长期在街头流浪以乞讨为生的,要做好劝返工作,并督促配合当地乡镇政府予以妥善安置。

七、落实责任,加强对城乡困难群众生活安排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是城乡困难群众生活安排和救助的主体,要不断强化政府的责任,加大对城乡困难群众生活安排和救助工作力度。

各县区要建立冬令困难群众生活救助领导责任制,实行县区领导包乡镇、乡镇领导包村、党员干部包户的工作责任制。

各县区政府要按要求及时落实救助配套资金,增强对困难群体的救助能力,努力缓解困难群众建房、买粮、过节的实际困难。

要切实加强对各项救助款物使用的监督管理,各项救助款物必须专款专用,专户管理,尽数发放到城乡困难群众手中,不得截留、滞留、挤占和挪用。

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开展扶贫帮困,组织开展献爱心、送温暖活动,元旦、春节期间各级政府和民政、劳动、扶贫等部门要广泛组织走访慰问活动。

同时,要加强宣传报道工作力度,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各项救助政策,对涌现出的先进事迹及时进行宣传报道,努力营造人人关心城乡困难群众生活的良好氛围。

民政、监察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困难
群众生活安排工作的督促检查和资金监管,保证城乡困难群众安全过冬、过节。

附送: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双拥工作实施方案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双拥工作实施方案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双拥工作实施方案为认真做好双拥工作,落实双拥政策,加强军政军民团结,牢固形成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的新型军政军民关系,根据市委、市政府和市双拥工作领导小要求,现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做好新时期双拥工作的要求,压滤机滤布配合市政府做好创建省级双拥模范城工作,努力开创市政府办公室双拥工作新局面。

二、工作目标按照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出台和修订完善指导开展双拥及创建活动的政策措施;落实双拥和优抚安置政策;参与协调处理军队建设需要地方解决的重要问题;参与协调驻军支援地方重点工程建设事宜;抓好全市政府系统双拥及创建活动的组织、协调和落实,搞好市政府办公室自身的拥军优属工作。

三、组织领导为加强对双拥工作的领导,成立市政府办公室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秘书长李子鹏任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夏金税为副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各科、室、队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
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政办口分工委,具体负责日常工作的组织、开展和信息、材料的搜集、上报工作。

四、工作内容
一是按照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参与制定和修订完善双拥工作的政策措施,并以正式文件下发。

二是认真贯彻落实各项优抚安置政策。

认真做好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的稳定工作,妥善解决好重点优抚对象、伤残军人及现役军人子女入托、入学问题,切实关心他们的生活,让他们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

三是定期召开座谈会。

定期组织召开重点优抚对象、伤残军人、现役军属及部分退伍军人代表参加的座谈会,搭建谈心交流平台,倾听他们的心声,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创建和谐稳定的机关和社区环境。

四是开展爱心结对子活动。

在认真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市政府办公室班子成员要与重点优抚对象、伤残军人及有困难的军人及军人家属结成一对一滤布厂对子。

五是组织走访慰问活动。

每年两节期间,按照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组织好对优抚对象、伤残军人及现役家属的慰问活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