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转股企业实物投资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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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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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 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标 签】不征收增值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 【颁布单位】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渝国税函﹝2003﹞228号 【发文日期】2003-05-08 【实施时间】2003-05-08 【 有效性 】全文废止 【税 种】增值税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 函[2002]42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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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有关问题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8.06.15
•【字号】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10号
•【施行日期】2018.06.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营业税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纳税人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等有关文件规定,为确保重庆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推进,现将涉及营改增纳税人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试点纳税人在我市范围内跨区县提供建筑劳务的,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

二、本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
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有关问题的公告》(重庆市国家税务局2016年7号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04.11•【字号】渝文审[2007]13号•【施行日期】2007.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渝文审〔2007〕13号2007年4月11日)各区县(自治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令第18号《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办法》第九条以外其它发票的检举奖金标准和批准权限。

(一)对检举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其他发票行为1.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10000份以上的,给予5万元以下的奖金;2.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5000份以上不足10000份的,给予3万元以下的奖金;3.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1000份以上不足5000份的,给予1万元以下的奖金;4.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500份以上不足1000份的,给予2000元以下的奖金;5.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不足500份的,给予1000元以下的奖金;(二)关于检举奖金的审批权限,经各区县(自治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局长对《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审批表》审批同意后,按规定的程序向检举人发放奖金。

二、检举奖励资金从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中据实列支。

三、各单位应当对检举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编写年度报告,并于次年3月15日前报告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财务处、稽查局)。

四、重庆市国家税务局1999年4月21日印发的《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令第18号《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略)。

国税函[1998]289号

国税函[1998]289号

国税函[1998]28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过程中个⼈股增值所得应纳个⼈所得税的批复
国税函[1998]289号 1998-05-15
重庆市地⽅税务局:
你局《重庆市地⽅税务局关于重庆市信⽤社在转制为重庆城市合作银⾏过程中个⼈股增值所得应纳个⼈所得税问题的请⽰》(渝地税发[1998]88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在城市信时社改制为城市合作银⾏过程中,个⼈以现⾦或股份及其他形式取得的资产评估增值数额,应当按“利⼀、在城市信时社改制为城市合作银⾏过程中,个⼈以现⾦或股份及其他形式取得的资产评估增值数额,应当按
息、股息、红利所得”项⽬计征个⼈所得税,税款由城市合作银⾏负责代扣代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收⼊所形成的资本公积⾦。

将此转增股本由个⼈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所得税。

⽽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分配个⼈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所得税。

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渝地税发[2010]5号).doc

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渝地税发[2010]5号).doc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渝地税发[2010]5号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的管理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实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纳税人可自行依据税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纳税人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如发现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应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税收优惠,并追缴相应税款。

(一)国债利息收入1.优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及相关规定。

2.报送资料: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1.优惠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及相关规定。

2.报送资料: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1.优惠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及相关规定。

2.报送资料: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

(四)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1.优惠依据:财税〔2008〕1号第二条第二款及相关规定。

2.报送资料: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

(五)其他报送资料: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

二、事先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实行事先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纳税人应在享受税收优惠前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

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经税务机关审核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税务机关应书面通知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1.优惠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及相关规定。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
件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6.08.17
•【字号】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号
•【施行日期】2016.08.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的公告
2016年第15号
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要求,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对截止2016年6月30日以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名义制发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

现将《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和《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告。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8月17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第420号作者:浏览476 发布时间07/12/05江西省国家税务局:你局《关于江西省电力公司转让上犹江水电厂全部产权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赣国税发[2002]88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

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因此,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二○○二年五月十七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85号大连市国家税务局:你局《关于大连金牛股份有限公司资产重组过程中相关业务适用增值税政策问题的请示》(大国税函〔2009〕193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一、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所属资产、负债及相关权利和义务转让给控股公司,但保留上市公司资格的行为,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规定的整体转让企业产权行为。

对其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应税货物转让等行为,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二、上述控股公司将受让获得的实物资产再投资给其他公司的行为,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三、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所涉及的固定资产征收增值税问题,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二○○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布日期】2019.12.26•【字号】2019年第12号•【施行日期】2020.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现将《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予以发布,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2019年12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收票证管理工作,保证国家税收收入的安全完整,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适应税收信息化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以及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相关规定,结合重庆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和税收票证印制企业在重庆市辖区内印制、使用、管理税收票证,应严格按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税收票证,是指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法规,代征代售人按照委托协议,征收税款、基金、费、滞纳金、罚没款等各项收入(以下统称税款)的过程中,开具的收款、退款和缴库凭证。

税收票证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税款或者收取退还税款的法定证明。

税收票证包括纸质形式和数据电文形式。

数据电文税收票证是指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办理税款的征收缴库、退库时,向银行、国库发送的电子缴款、退款信息。

第四条税务机关、代征代售人征收税款时应当开具税收票证。

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完成税款的缴纳或者退还后,纳税人需要纸质税收票证的,税务机关应当开具。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税收票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重庆市收购业统一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重庆市收购业统一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重庆市收购业统一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布日期】2018.06.15•【字号】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施行日期】2018.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重庆市收购业统一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为进一步加强农产品收购、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税收管理,规范《重庆市收购业统一发票》使用,现将修订后的《重庆市收购业统一发票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2018年6月15日重庆市收购业统一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农产品收购、再生资源回收管理,规范《重庆市收购业统一发票》(以下称“收购发票”)使用,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更好地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范围按照《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的再生资源是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第六条所称再生资源,即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上述加工处理仅限于清洗、挑选、破碎、切割、拆解、打包等改变再生资源密度、湿度、长度、粗细、软硬等物理性状的简单加工。

第三条收购发票是指向农业生产者个人(不含从事农产品收购的个体工商户)收购自产农产品或者向城乡居民个人(不含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个体工商户)回收再生资源时,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的发票。

国税发[2000]118号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0]118号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1年第2号),该文失效废止。

国税发〔2000〕1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适应企业改革的需要,鼓励和促进有正常经营需要的企业投资活动的健康发展,规范和加强对企业投资的资产增值转移等应税行为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精神,现将企业股权投资中涉及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一、企业股权投资所得的所得税处理(一)企业的股权投资所得是指企业通过股权投资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后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中分配取得股息性质的投资收益。

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

(二)被投资企业分配给投资方企业的全部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包括被投资企业为投资方企业支付的与本身经营无关的任何费用),应全部视为被投资企业对投资方企业的分配支付额。

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现金及将以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收取的资产,包括现金、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和债券等。

非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等。

被投资企业向投资方分配非货币性资产,在所得税处理上应视为以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分配两项经济业务,并按规定计算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三)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

(四)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分配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除股票外,均应按有关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投资所得。

企业取得的股票,按股票票面价值确定投资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发布企业破产程序涉税事项操作指引(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发布企业破产程序涉税事项操作指引(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发布企业破产程序涉税事项操作指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布日期】2021.10.30•【字号】•【施行日期】2021.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 ,税收征管正文企业破产程序涉税事项操作指引(试行)序言为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规范破产企业涉税问题处理,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企业破产程序涉税问题处理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经与重庆破产法庭深入交流研讨,编制了《企业破产程序涉税事项操作指引(试行)》。

本指引聚焦企业破产程序涉税问题处理的重点环节,从纳税人的角度,在现行法律法规与政策框架下,全过程梳理涉税问题。

对破产企业涉税信息查询、办理纳税申报、税收债权确认、撤销非正常户认定、发票及税控设备挂失补办、发票领用开具、重整企业纳税信用修复、税务登记信息变更、税收黑名单撤出、清算期间企业所得税处理、破产企业税务登记注销等重点涉税事项进行提示。

对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契税等重点税收优惠政策及各环节业务概述、法律政策依据、需提供材料、办理时限、办理流程进行梳理,为全市纳税人高效处理破产涉税事宜提供便利。

本指引归集的政策截止日期为2021年10月。

基层税务机关在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政策法规处反馈。

市局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征管实际等对指引进行动态更新,不断修订完善。

一、破产企业涉税信息查询【业务概述】管理人可申请查询破产企业纳税申报、税款缴纳和税务行政处罚等涉税信息。

现场办理查询业务的,管理人可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室)注销清税业务专窗(专区)申请查询,经实名认证的管理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查询。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信息查询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1号)【需提供资料】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书复印件;2.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决定书;3.管理人授权委托人员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06.28•【字号】渝文审[2007]24号•【施行日期】2007.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2007年6月28日渝文审[2007]24号)各区县(自治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全国税务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7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税务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办发〔2006〕92号)的要求,我局对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制发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有关清理结果通知如下:一、全文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782件1.《重庆市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在2006年国税系统所得税管理工作会上的政策讲解》(所便函〔2006〕4号)。

2.《重庆市国家税务局所得税管理处关于审批西部开发税收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所便函〔2006〕7号)。

3.《流转税管理处、信息中心关于重新修订〈金税工程数据处理操作流程表〉的通知》(流便函〔2005〕11号)。

4.《流转税管理处关于对防伪税控企业最大开票限额限量进行清理检查的通知》(流便函〔2005〕12号)。

5.《流转税管理处关于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流便函〔2005〕17号)。

6.《流转税管理处关于开展2005年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流便函〔2005〕19号)。

7.《流转税管理处关于2004年第十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抽检合格享受减免税企业名单的通知》(流便函〔2005〕1号)。

8.《流转税管理处关于建立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异常情况预警机制的通知》(流便函〔2005〕20号)。

9.《流转税管理处关于2005年第1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抽检结果的通知》(流便函〔2005〕21号)。

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益性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益性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益性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布日期】2020.09.08•【字号】渝财税〔2020〕25号•【施行日期】2020.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益性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渝财税〔2010〕52号)印发以来,各区县(自治县)财税部门在支持本地区群众团体接受公益性捐赠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从近期开展的调研情况来看,存在宣传、认定及管理不到位等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管理工作,促进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落实落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公益性群众团体是支持社会慈善捐赠、推动我市公益事业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

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市、区两级红十字会等公益性群众团体积极开展慈善捐赠活动,及时组织捐赠款物发放,在增补抗疫物资供应、支持我市疫情防控工作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各区县(自治县)财税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坚持问题导向,切实增强工作主动性,以高度的责任感做好区县(自治县)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及管理工作。

二、认真研读,把准政策内涵各区县(自治县)财税部门要认真研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准确理解把握“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基本概念。

公益性群众团体由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其机构编制,须满足“对接受捐赠的收入以及用捐赠收入进行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且申请前连续3年接受捐赠的总收入中用于公益事业的支出比例不低于70%”等条件。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0.10.15•【字号】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施行日期】2010.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现将《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以前尚未办结的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可按本办法办理。

特此公告。

附件:1.《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管理表》(略)2.《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申请审批表》(略)3.《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备案表(事先备案用)》(略)4.《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备案表(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用)》(略)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五日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和其他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税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是指依据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应纳入企业所得税审批或备案管理的事项(以下简称涉税事项),包括税收优惠事项、不征税收入事项、税前扣除事项、涉税资格认定事项和其他事项等(见附件1:《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管理表》)。

第三条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管理方式分为审批管理和备案管理,备案管理具体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两种方式。

第二章审批管理第四条纳税人申请执行审批管理事项,应当按有关税法规定的申请时限在办理纳税申报前,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按文件规定提交《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申请审批表》(见附件2)及其他相关资料(有特殊规定的除外),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纳税人不得执行该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资源税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资源税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资源税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布日期】2020.10.14•【字号】2020年第5号•【施行日期】2020.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资源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资源税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为规范我市资源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以下简称《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等规定,现对我市资源税征管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原油、天然气、页岩气和硫化氢气(以下简称油气资源)纳税人应及时归集各开采地当期油气资源产量,据以计算各开采地当期销售额,并按规定向开采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资源税。

其中:(一)开采地当期分税目销售额=纳税人当期分税目总销售额×(开采地当期分税目产量/纳税人当期分税目总产量)纳税人当期分税目总产量=∑各开采地当期分税目产量开采地按照井口所在区(县)级行政区划确定。

开采地含硫量百分比可按照各区块平均含硫量确定。

(二)纳税人开采油气资源符合《资源税法》第六条第二款前三种情形减征资源税的,开采地当期资源税优惠项目销售额=开采地当期原油或天然气销售额×(开采地当期优惠项目产量/开采地当期原油或天然气产量)(三)纳税人应当于每季度终了之日起20日内将上季度每月的油气资源涉税资料,包括油气资源销售额、各开采地油气资源产量、各开采地优惠项目产量、各区块天然气平均含硫量等信息报送开采地主管税务机关。

二、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有自用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其应税产品销售额时,成本利润率参照上一年度《重庆统计年鉴》中“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主要经济效益指标”对应行业相关数值确定。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4家资产管理公司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4家资产管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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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4家资产管理公司接收资本金项下的资产在办理过户时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

【标 签】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过户手续,资本金
【颁布单位】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渝国税发﹝2003﹞50号
【发文日期】2003-03-18
【实施时间】2003-03-1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营业税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4家资产管理公司接收资本金项下的资产在办理过户时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转股企业实物投资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39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转股企业实物投资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39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转股企业实物投资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批复
正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转股企业
实物投资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批复
(2003年12月29日国税函[2003]1394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债转股企业实物资产投入新公司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请示》(赣国税发〔2003〕90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21条规定,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鉴于债转股企业投入到新公司的实物资产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因此债转股企业将实物资产投入到新公司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特此批复。

——结束——。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

佚名
【期刊名称】《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4(000)004
【摘要】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
实施意见》(渝府发(2013)70号)有关规定,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经研究,现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管理要求公告如下:一、结合金税三期征管流程,将有关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事项作为涉税资格认定事项进行管理。

二、上一纳税年度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可根据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在本年度预缴和汇算清缴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未经认定的不得享受。

【总页数】1页(P36-3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5.719
【相关文献】
1.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开行政处罚事项有关问题的公告 [J],
2.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有关问题的公告[J], ;
3.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J], ;
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 [J], ;
5.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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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债转股税收新政出台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债转股税收新政出台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债转股税收新政出台
佚名
【期刊名称】《煤炭企业管理》
【年(卷),期】2005()4
【摘要】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明确经国务院批
准实施债转股的企业在债转股实施过程中涉及的增值税、消费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

通知规定,按债转股企业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签订的债转股协议,债转股原企业将货物资产作为投资提供给债转股新公司的,免征增值税。

债转股原企业将应税消费品作为投资提供给债转股新公司的,免征消费税。

【总页数】1页(P11-11)
【关键词】国家税务总局;债转股;财政部;税收;资产管理;国务院;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公司;消费品;供给;投资;金融;货物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2.42;F275.1
【相关文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转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J], ;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债转股企业的税收政策 [J],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债转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J],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转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J],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债转股企业税收政策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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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法令政策公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转股企业所得税有关的问题的通知

税收法令政策公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转股企业所得税有关的问题的通知

税收法令政策公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转股企
业所得税有关的问题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税收与社会》
【年(卷),期】2000(000)012
【摘要】最近,一些地区来函询问,企业实行债权转股权后所得税的征管分工和收入入库级次如何确定。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债转股工作的决定精神,配合做好债转股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总页数】1页(PI00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
【相关文献】
1.税收法令政策公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部门所属勘察设计单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J],
2.税收法令政策公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J],
3.税收法令政策公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停征工作的通知 [J],
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J], 无
5.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
的补充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 [J],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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